试论南方宋墓的群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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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吴敬
  • 年:2009
  •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
  • 会议召开时间:2009-12-01
  • 会议录名称:宋史研究论丛 第10辑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K878.8
  • 学会代码:SSYO
  • 学会名称:中国宋史研究会
  • 页数:10
  • 文件大小:1804k
  • 原文格式:D
摘要
<正>文献记载宋代丧葬制度是有等级差异的~①,政府制定的品官~②和庶人丧葬礼仪~①,其中对下葬之前的丧仪规定较为翔实,而对于墓葬本身仅有不得以石为墓室和棺椁、不得以镂雕彩绘棺椁、不得藏金玉以及使用明器若干事的简略叙述。而其他史料中对于墓葬群体差异的记载又十分有限,因此从史料出发考证宋代不同人群墓葬差异的难度较大。
引文
(1)《宋史》卷4《太宗一》记载:“(太平兴国七年)定舆服等差及婚取丧葬仪制”,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下同。
    (2)《宋史》卷124《礼二十七》记载:“(诸臣丧葬礼仪)诏葬。《礼院例册》:诸一品、二品丧,敕备本品卤簿送葬者,以少牢赠祭于都城外,加璧,束帛深青二、纁二。诸重:一品柱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诸铭旌:三品已上长九尺,五品已上八尺,六品已上七尺,皆书某官封姓之柩。诸輛车:三品已上油(?)、牛丝络纲施撰,两厢画龙,(?)竿诸末垂六旒苏;七品已上油(?)、施襈,两厢画云气,垂四旒苏;庶人鳖甲车,无幰、巽、画饰。诸引、披、铎、(?)、挽歌: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铎、六(?)、挽歌六行三十六人;四品二引、二披、四铎、四翣、挽歌者四行十六人;五品、六品挽歌八人;七品、八品挽歌六人;六品、九品(谓非升朝者)挽歌四人。其持引、披者,皆布帻、布深衣;挽歌,白练帻、白练(?)衣,皆执铎、綍,并鞋袜。诸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头。诸纛:五品已上,其竿长九尺;已下五尺已上。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又按《会要》:勋戚大臣薨卒,多命诏葬,遣中使监护,官给其费,以表一时之恩。凡凶仪皆有买道、方相、引魂车,香、盖、纸钱、鹅毛、影舆,锦绣虚车,大舆,铭旌;仪棺,行幕,各一;挽歌十六。其明器、床帐、衣舆、结彩床皆不定数。坟所有石羊虎、望柱各二,三品以上加石人二人。入坟有当圹、当野、祖思、祖明、地轴、十二时神、志石、券石、铁券各一。殡前一日对灵柩,及至坟所下事时,皆设敕祭,监葬官行礼”。
    (1)《宋史》卷125《礼二十八》记载:“(士庶的丧葬礼仪)开宝三年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翰林学士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昉等奏议曰:‘唐大历七年,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张设。又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葬物稍涉僣越,并勒毁除。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亲,全尚朴素即有伤孝道。其所用锦绣,伏请不加禁断。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身无官而葬用方相者,望严禁之。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从新制;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从之”。
    (2)司马光:《书仪》卷7《丧仪三》,“明器,刻木为车马、仆从、侍女,各执奉养之物”,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04页。
    (1)《宋史》卷125《礼二十八》,“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从之”。
    (1)宋代一丈约合现在的312厘米,墓室长度在3米以上,大致可认为约一丈以上。
    (2)《宋史》卷125《礼二十八》,“(绍兴)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言:‘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况州县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须宽广。乃附郭近便处,官司以艰得之故,有未行摽拨者。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候将来州县摽拨到荒闲之地,别行取旨。'诏依,仍令诸州依已降指挥,措置摽拨”。
    (3)宋代一尺约合现在的30.72厘米,2米约为6.510417尺,约合6.5尺。
    (1)司马光:《书仪》卷7《丧仪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01页。
    (2)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8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1856页。
    (3)司马光:《书仪》卷7《丧仪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03~504页。
    (1)司马光:《书仪》卷7《丧仪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03~504页。
    (2)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8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687页。
    (3)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216《凶礼·品官丧仪中·葬》,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647册885页。
    (4)朱熹:《家礼》卷4《丧礼》,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58页。
    (5)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彭山县文化馆:《南宋虞公著夫妇合葬墓》,《考古学报》1985年第3期。
    (6)孙以刚:《江西德兴流口北宋墓》,《南方文物》1994年第3期。
    (1)司马光:《书仪》卷7《丧仪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03~504页。
    (1)司马光:《书仪》卷7《丧仪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一版,第142册503~5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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