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称深海法)正式实施。深海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深海区域勘探开发的法律空白,使我国在深海勘探开发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国际上对深海领域的勘探开发时间较早,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勘探开发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深海法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研究国际深海区域勘探开发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了解国际立法实践,为开拓我国深海勘探开发提供指引。
引文
1《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公约》第一百五十四条。
2沈伟著:《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载《海洋开发与管理》1996年第3期,第50页。
3张丹著:《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与中国的大洋立法》,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第72页。
1金永明著:《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规章述评》,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年第4期,第24页。
2陆浩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人大》2016年第15期,第10页。
3陆浩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人大》2016年第15期,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