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别(地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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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2002
  • 会议召开时间:2002-06-01
  • 会议录名称: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01年研究课题汇编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F831.1
  • 学会代码:JJYJ
  • 学会名称: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 页数:15
  • 文件大小:211k
  • 原文格式:D
摘要
<正>本文通过对美、英、日、德、韩、瑞士等国以及香港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力求得出这些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所具有的共同之处,以及它们的区别与联系。一、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1、经营方式与监管方式的比较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综合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
引文
(1)指在美国直接经营的外国银行。
    (1)联邦保险公司对已购买保险的分支机构负责。
    (1)参阅:魏加宁,“发达国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新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0年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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