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区域海底资源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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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深海勘探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能力的提高,具有极高科研与商业价值的深海区域海底资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深海区域海底资源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管辖,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相关主体只能取得海底资源的排他性支配权力。本文研究深海区域海底资源的物权属性及物权形式规则,并结合我国国内实践分析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衔接问题。
引文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魏敏著:《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李红云著:《国际海底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7年版。
    [4]贾宇:《“区域”资源开发与担保国责任问题--中国深海法制建设的新发展》,载《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5]高之国:《论国际海底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1984年3月1日。
    [6]梁淑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含义》,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5期。
    [7]高健军:《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担保国的赔偿责任》,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9月20日第5期。
    [8]张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发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论坛》,2011年9月10日第5期。
    [9]肖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修改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6月30日第2期。
    [10]谭柏平:《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4月20日。
    [11]金永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与资源开发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5年。
    [12]李小月:《国际公约中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考察与研究》,《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4月1日。
    [13]刘娜:《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研究》,《宁波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3肖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修改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6月30日第2期,第56页。
    4参见高之国:《论国际海底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1984年3月1日,第71页。
    5参见高之国:《论国际海底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1984年3月1日,第71页。
    6金永明:《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载《中国海洋报》,2005年5月24日。
    7梁淑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含义》,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5期第48页。
    8肖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修改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6月30日第2期,第56页。
    9高健军:《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担保国的赔偿责任》,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9月20日第5期,第36页。
    10贾宇:《“区域”资源开发与担保国责任问题--中国深海法制建设的新发展》,载《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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