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级财政账簿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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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杨帆
  • 年:2015
  • 作者机构: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 论文关键词:宋代 ; ; 财政 ; 账簿
  • 会议召开时间:2015-12-01
  • 会议录名称:宋史研究论丛 第17辑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K244
  • 学会代码:SSYO
  • 学会名称:中国宋史研究会
  • 页数:26
  • 文件大小:1006k
  • 原文格式:O
摘要
宋代会计账籍制度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时期,县级政府担负着宋代整体财政账籍初始信息的收集、修造、呈报、保管等基础工作,接触着这个社会最基层的实际财务问题,其工作效率、会计技术等因素直接影响着国家整体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县内簿书种类多,内容复杂,格式一定,管理制度明确,充分显示了有宋一代发达的社会经济和完善的财务系统,并从侧面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
引文
(1)[宋]王应麟:《玉海》卷179《宋朝五赋》,广陵书社2003年版,第3296页。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中华书局1986年版。
    (3)[宋]谢深甫等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庆元条法》),卷47《赋役门·租税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34—637页。
    (1)王棣、吴业国:《南宋县级税赋征收体制检讨》,《张其凡教授荣开六秩纪念文集》,第435—438页;杨宇勋:《取民与养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31),“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刊行。
    (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以下简称《长编》),至道元年六月己卯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17页。
    (3)《取民与养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第228—230页;方宝璋:《宋代的会计帐籍》,《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5期,第18—25页。
    (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69之18,中华书局1987年版。
    (2)[元]脱脱等:《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04页。
    (1)《宋会要》食货70之25。
    (2)《宋会要》食货11之15。
    (1)《宋会要》食货70之141。
    (2)《宋会要》食货35之9。
    (1)《宋会要》食货70之105。
    (1)《宋会要》食货70之50。
    (2)[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0《版籍类一》,《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880页。
    (1)戴建国:《宋代账籍制度探析——以户口统计为中心》,《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33—52页;葛金芳、顾蓉:《北宋五等版簿考辨》,《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第52页。
    (2)《宋会要》食货69之25、26。
    (3)《宋会要》食货69之23。
    (4)《宋会要》食货69之16。
    (1)《宋史》卷174《食货上二》,第4207页。
    (2)《玉海》卷179《宋朝五赋》,第3297页。
    (3)杨宇勋:《取民与养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31),“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刊行,第218页。
    (4)《宋会要》食货69之18。
    (5)[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4《处事三》,《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78页。
    (1)《长编》卷254,神宗七年七月癸亥条,第6227页。
    (2)《宋会要》食货14之5。
    (3)《宋会要》食货69之20。
    (1)《宋会要》食货11之18。
    (2)《庆元条法》卷48《赋役门二·税租帐》,第643页。
    (3)《宋史》卷174《食货上二》,第4205页。
    (4)《宋会要》食货70之27。
    (1)《宋会要》食货69之54。
    (2)[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下简称《朝野杂记》)甲集卷五《经界法》,《历代笔记史料丛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3页。
    (1)《宋会要》食货61之76。
    (2)《宋会要》食货70之125、126。
    (1)尚平:《南宋砧基簿与鱼鳞图册的关系》,《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第29—33页。文中详细阐述了砧基簿的发展历程和记载的内容演变,认为南宋砧基簿逐渐变成单纯的土地册,之后的鱼鳞图册正是脱胎于此。
    (2)刘云:《论南宋土地制度与乡村社会——以砧基簿为中心的考察》,《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76 82页。文中重新认识了砧基簿在民间的社会价值,发现砧基簿作为田宅登记、交易的法定文书之一,本身具备了价值,在南宋的田宅、赋役纠纷,灾伤检放,抵押买卖,分家析产中积极地参与了百姓生活,是官民互动的一条途径。
    (1)《宋会要》食货14之16。
    (2)《宋会要》食货3之19、20。
    (3)《宋会要》食货69之32。
    (1)《宋会要》食货69之32。
    (2)《宋会要》食货69之33。
    (3)《宋会要》食货69之33。
    (1)《长编》卷474,元祐七年六月丙寅条,第11306页。
    (1)《州县提纲》卷2《户口保伍》,《官箴书集成》,第55页。
    (2)葛金芳:《宋代户贴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16—23页。
    (3)《宋会要》食货70之47。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辽宋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财赋造簿之法》,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62页。
    (1)《宋会要》食货61之57。
    (2)《宋会要》食货68之33。
    (3)《宋会要》食货68之130。
    (4)《宋会要》食货58之23。
    (1)《宋会要》食货70之47。
    (2)《宋会要》食货54之5。
    (3)《宋会要》食货54之7。
    (4)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博物馆编:《宋人佚简》第5卷《怀宁县须知册等申呈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
    (1)《宋会要》食货11之12。
    (1)《宋会要》食货11之12、13。
    (2)《宋会要》食货69之19。
    (3)《宋会要》食货11之30。
    (4)《宋会要》食货11之18。
    (1)《宋会要》食货12之11。
    (2)《宋会要》食货11之20。
    (1)《宋会要》食货70之76、77。
    (2)参见吴业国《南宋前期州县税赋安全考述——以<庆元条法事类>为中心》,《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3—66页。
    (3)陈扬:《北宋帐籍与会计录制度浅析》,《甘肃理论学刊》2012年第1期,第152—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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