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寡妇的家产权益与生存处境
详细信息    查看官网全文
  • 论文作者:邢铁
  • 年:2010
  • 作者机构: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会议召开时间:2010-12-01
  • 会议录名称:宋史研究论丛 第11辑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K244
  • 学会代码:SSYO
  • 学会名称:中国宋史研究会
  • 页数:15
  • 文件大小:1663k
  • 原文格式:D
摘要
<正>判断我国古代妇女地位的时候,大多数论著都是从寡妇再嫁的角度切入的,而且认识主要来源于现代文学作品,不是古代的历史记载。具体到宋代妇女地位的真实情况,张邦炜先生已经作过详细的考察,说明妇女的地位虽然不如男子,但不像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低~①,纠正了以往的认识偏颇,论证是令人信服的,我们对此且不多说;关于寡妇的家产继承权益及其生存处境,有一些论著提及~②,尚未见系统论述,在此专门讨论一下。
引文
(1)张邦炜:《宋代婚姻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相关论著主要有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载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探索》1988年增刊);柳田节子:《关于南宋家产分割中的女子继承部分》,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元史研究论文集》,京都同朋社1989年版;伊佩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五章,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第一章,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第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1)[宋]黄榦:《黄文肃公勉斋文集》卷40《判语》(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
    (2)[元]脱脱:《宋史》卷388《李焘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
    (1)[宋]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母在与兄弟有分》,陈智超、王曾瑜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以下简称《清明集》。
    (2)《清明集》卷7《争立者不可立》。
    (3)唐耕耦、陆宏基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99页。该文书年代不详,原件正面有后唐同光四年(926年)、长兴二年(931年)和清泰四年(937年,实际上已经是后晋天福二年了)牒状,故揣其为唐宋之际的文书。
    (1)《宋史》卷412《杜杲传》。
    (2)《清明集》卷7《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摇动》。
    (1)李锡厚先生在《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一文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认为寡妇对亡夫的遗产权“是不完整的,只是权给”。载《宋代历史文化》续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黄嫣梨先生指出:“如果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而且母亲尚生存的,则子孙绝对不能分家产或外搬居住。寡母有管理家产及约束子孙不得分居的权力”。见《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3期。可能是过于相信律令了,讲的有些绝对。在实际生活中子孙是否分家主要看相互间的关系。
    (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12《户婚》,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宋]窦仪等:《宋刑统》卷12《户婚律》,中华书局1984年版。
    (1)[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公移》,四部丛刊本。朱熹讲的与《清明集》所记案例一样,都是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的情况。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学刊》1993年1期)认为北宋寡妇财产权较大,南宋特别是理宗朝开始明显减少了。
    (2)《清明集》卷9《母在与兄弟有分》。
    (3)《宋史》卷343《元绛传》。
    (4)《清明集》卷6《争田业》。不过,在家产多的场合还是需要让族人介入的,《宋史》卷二九八《司马池传》说,他小时候父亲去世,“家赀数十万,悉推诸父,而自力读书”。母亲还在,却越过母亲让叔伯们管了。
    (1)《宋刑统》卷12《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引唐《户令》。仁井田陞辑:《唐令拾遗》户令第九考证此处“妾”字为衍文,结合下引实例看应当有此“妾”字。
    (2)《清明集》卷8《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
    (3)《宋史》卷437《程迥传》。妾的身份低是与正妻相比较而言的,在晚辈面前同样是长者。[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98《张砺传》,中华书局2003年版。说传主不是妾生,父亲的妾死后他“闲居三年,不行其服……识者韪之”,没穿丧服还被认为不妥。《宋史》卷229《李定传》记载,传主当地方官的时候“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曾被同僚弹劾。不论是否妾生,都应该把把父亲的妾当作母亲来对待。
    (1)《清明集》卷7《宗族欺孤占产》。
    (2)《清明集》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
    (3)《清明集》卷6《已卖而不离业》。
    (1)《清明集》卷7《争立者不可立》。
    (2)《宋刑统》卷12《户婚律》。
    (3)《宋史》卷125《礼志》,从知蜀州吴扩请。《清明集》卷7《出继子不肖勒令归宗》也以“准令”的形式引述过这个规定。
    (4)《黄文肃公勉斋文集》卷29《张凯夫诉谢知府宅贪占田产》。
    (5)《清明集》附录3《德兴县董党诉立继事》。
    (1)《清明集》卷8《争立者不当立》。
    (2)《清明集》附录2《陈如椿论房弟妇不应立异姓子为嗣》。
    (3)《清明集》卷7《出继子不肖勒令归宗》。
    (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58,中华书局2006年版。
    (1)《清明集》卷5《从兄盗卖已死弟田业》。
    (2)晁补之:《鸡肋集》卷65《墓志铭》。
    (3)[宋]朱彧:《萍洲可谈》卷2,中华书局2007年版。
    (4)[宋]桂万荣:《棠阴比事汇编》,《泽民讯僧》,四部丛刊本。
    (5)[宋]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19,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1)[宋]魏泰:《东轩笔录》卷11,中华书局1983年版。甚至有的还为此杀害孤侄,[宋]司马光《涑水纪闻》卷6,中华书局1989年版,记载说临淄麻氏“有孤侄懦弱,麻氏家长恐分其财,幽饿杀之”;[宋]宋祁《景文集》卷59《叶参墓志铭》文渊阁四库本也记载光州某家“有孤女,拥高赀,病甚困,叔规取其家,阳为授婿,二夕女死。……直巨百万”,归了其叔叔家。
    (2)《宋刑统》卷14《户婚律》。
    (1)《清明集》附录2《徐家论陈家取去媳妇及田产》。
    (2)《清明集》卷7《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摇动》。
    (3)《清明集》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
    (1)[宋]桂大圭:《琬琰集删存》卷2《韩忠献公琦行状》。转引自王曾瑜《锱铢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2)[宋]赵鼎臣:《竹隐畸士集》卷18《韩至之墓志铭》。
    (3)[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上欧阳永叔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4)参见《宋史》卷249《范质传附侄杲传》、卷265《李昉传附子宗谔传》、卷282《王旦传》、卷287《王嗣宗传》、卷312《王珪传附从弟祖禹传》、卷438《王柏传》、卷456《申积中传》和卷465《郑兴裔传》等。
    (5)[宋]刘清之:《戒子通录》卷6《董太史》。
    (6)[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53《墓志铭》。
    (7)《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3《墓志铭》。
    (8)《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3《墓志铭》。
    (1)[宋]刘挚:《忠肃集》卷14《陈行先墓志铭》,中华书局2002年版。
    (2)《宋史》卷355《李南公传》。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