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格局变动中的多方主体关系协调
详细信息    查看官网全文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一目标达成的重要方向便是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于社区治理而言,随着城镇化和商品房买卖的兴起,社区治理格局出现巨大变化,社区治理由当年的行政单一化向政府、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共同治理转变,从法律和实践中明确三者的权利界定,理顺相互间的关系,构建共同治理的协商制度,促进城市社区治理的和谐发展。
引文
[2]关于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czqhsqjs/200911/20091100043909.shtml.
    [3]邱梦华秦莉李晗孙莉莉:城市社区治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2页.
    [4]闵敢,赵雷.论居委会与业委会职责的合理界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5]“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90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