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理念下的规划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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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乡规划管理简政放权的基础是基层治理能力的提高、市场发育背景下自下而上的管理效率诉求和自上而下的行政以及整体社会监管能力的提高。城乡规划因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而需要底线强制管理,因兼具"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属性而需要路径引导管理。我国各地区管理水平、利益述求差异较大,规划管理的改革应有序推进,尤其城乡规划的简政放权更需谨慎差异化对待,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较多的规划审批权、行政许可权上收,涉及居民个体利益协调的规划审批权、行政许可权的适度下沉,形成层级清晰、责权分明、政社合治的国家规划治理结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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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一般指单列市、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口超过100万,以及国务院认为重要的城市.
    3风景名胜区内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前置性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5 《城乡规划法》第57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6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8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理无行政许可项目,或是按照规模进行分权。
    9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第14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规划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16]11号)
    11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1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3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14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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