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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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冯辉
  • 年:2016
  • 作者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会议召开时间:2016-12-01
  • 会议录名称:2016年政府法制研究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D920.0
  • 学会代码:SXZF
  • 学会名称: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
  • 页数:54
  • 文件大小:6555k
  • 原文格式:O
摘要
法定机构是根据专门法律直接设立的具有特别职能的法人,可分为政府序列的法定机构、企业序列的法定机构、第三部门序列或NPO序列的法定机构。上海市法定机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尚缺乏实质性支持、缺乏明确的立法和行政规划、缺乏配套制度支持。建议上海在推广试点、普及法定机构的过程中,采取一种统分结合、条块互补的法定化模式:"统",是指在"条"上由上位法规定一个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性制度框架,就该类法定机构的法定职责、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分",是指在"块"上由下位法结合实际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细化具体法定机构的法定职责、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引文
(2)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陈菲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8页。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2页。
    (2)[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57页。
    (1)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64页。
    (1)参见曹云华:《新加坡法定机构的经济管理职能浅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4期。
    (1)参见李靖:《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海南金融》2013年第5期。
    (1)参见王跃生:《国有企业的效率、竞争与民营化——日本、加拿大国铁案例的再讨论》,《经济科学》2012年第4期。
    (1)参见王文宇:《政府、民间与法律——论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几个基本问题》,《月旦法学》2012年第5期。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11页。
    (1)参见朱永新:《中国开发区组织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2)参见郭会文:《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法学》2014年第11期。
    (3)参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1)参见陈歆馨:《科技发展提升各国国力》,《瞭望周刊》2010年第6期。
    (1)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2)参见《我国行业协会立法悄然启动》,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1105/16064139555.shtml,2015年8月10日访问。
    (3)林世勋、郑昭:《加快行业协会立法》;《福建日报》2012年3月8日。
    (1)参见香港服务社联网站:http://www.hkcss.org.hk/,2015年8月10日访问。
    (1)参见陈志敏:《新加坡的法定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孙福金:《探索深圳行政改革创新之路》,载《特区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2期。
    (1)参见徐恬:《我市成立法定机构推进小组》,载《深圳商报》2007年11月10日。
    (2)参见郑柱子:《深圳事业单位改革首家法定机构试点机构揭牌》,http://www.cnr.cn/2004news/intemal/200806/t20080603_504815670.html,2015年9月20日访问。
    (3)参见《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工作报告》,载《深圳特区报》2008年4月22日。
    (1)蒋明倬:《深圳创新事业单位改革》,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9月3日。
    (1)参见黎少华、艾永梅:《广东法定机构改革试点调查》,载《中国经济报告》2014年第3期。
    (1)参见黎少华、艾永梅:《广东法定机构改革试点调查》,载《中国经济报告》2014年第3期。
    (1)参见万晓晓、张勇:《行政划拔双刃剑,上海国资践行“分类管理”》,载《经济观察报》2014年6月30日。
    (1)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2)杨忠文、杨兆岩:《法的效力等级辨析》,载《求是学刊》2013年第6期。
    (1)陈国权、李院林:《论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2期。
    (1)参见仇子明:《上海新国资改革,引私募狂欢》,载《经济观察报》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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