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制度的萌芽、发展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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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分工专业化催生了检察业务专业化,检察官专业化建设对促进检察公平、公信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代表了检察业务的高水平及检察人才的高层次,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制度的目的是培养高层次的检察业务人才。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活动尚不够透明,专家远离业务一线,社会知晓度不高,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完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制度需要在公开评选活动,明确专家权利义务,形成纵向梯队,细化横向划分等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引文
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二等奖。
    (1)参见:《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1)于萍:检察官管理制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何健:军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研究——以某军区为例,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1)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6名同志被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时间在第一批之后,第二批之前,官方并未明确表态批次,在统计时笔者将其统计进入第一批。
    (2)鉴于高检院的实际超脱于地域的地位,且专家人数较多,为加强数据科学性,将高检院单列,不统入北京的地域数据中。
    (1)而且从比例上看这种倒金字塔模式头重脚轻非常严重,高检院的专家比例与基层检察院的专家比例简直是天壤之别。全国二千八百余个基层检察院,仅有十三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1)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省级院检察长以上领导干部不参与评审,所以高检院的领导干部被排除在了评选范围之外,所以,为使统计数据更具科学性,在统计职务的时候,将高检院单独区分。
    (1)按照评选规则,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能参评,否则这一比例可能进一步提升。
    (2)从业时间和学历的限制较为明确:工龄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5年以上并从事检察工作满5年。而在思想政治条件、业务能力条件和专业造诣条件上,基本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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