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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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频繁的经济交往和经济流转中,由于各种原因,无可避免地会发生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也就是不正确登记。在物权采取公信原则的立法中,对于不正确登记,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既有的法律规范主要以更正登记进行救济,但问题是,更正登记有着严格的程序,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这会导致更正登记实际上不能发挥保护真实权利人的作用,使其形同虚设。为了消除这个隐患,法律就有必要设立异议登记制度,作为一种临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措施。
     登记制度担负着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功能。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科学界定,是登记错误时救济模式选择的法律基础。设立异议登记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国异议登记制度特别是德国立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设立科学的异议登记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虽然设立了异议登记制度,但是存在诸多缺陷,在登记错误的救济模式选择、发生原因的界定、发生程序的确定、异议登记的效力界定以及异议登记失效情形确定、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确定等六个方面应予完善。
In today's frequent economic exchanges and circulations,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the inconsistent situation will inevitably occurs between the right in registration and the true right, that is wrong registration. In the property law which taken public reliance as its principle, Based on the credibility of registration, the people who have Registration records will be presumed to the real one in legal. If the facts have proved that the property right in registration do not exist or do exist flaws, to the people who trusts the property right exist and already has taken the 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s, the law still recognizes it has the same legal effect to the real property right. The people who have true right suffers the hurt. For such cases, the true obligee protecting can finally only be realized through the correction registration. But the question is, the correction registration has strict procedures, could not be completed in a short time, it leads to the correction registration could not play the role of protecting the people who has the true right, only exists in name.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is hidden danger,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the dissenting registration system, as a temporary protection to the people who has the true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have double function for public and private. Registration is a quasi-administrative action, Whether the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of registration is scientific or not is the basis of mode selections when the registration is wro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issenting registration is inevitable, and reasonable. The dissenting registration in Foreign law, particularly, in German Civil law, have a reference to the improvement of dissenting registration in China. Although China established the dissenting registration, but there are many defects. We should perfect it in six facts: the mode selection of the wrong registration, dissenting registration's causes, conditions, legal effect, and the problem of damages resulted from the invalidation or wrongness in the registration.
引文
[1]李昊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2。
    [3]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3。
    [1]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
    [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6。
    [1]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8。
    [3]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6。
    [4](日)木下毅.美国私法.有斐阁,1988.245。转引自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1。
    [5]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1。
    [6]谢庄.王彤文.产权变更登记不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学评论,1996,(6):6。
    [7]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2):118。
    [8]张小勇.不动产物权登记若干问题之探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6):88。
    [1][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191。
    [1]阎尔宝.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许可与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法研究,1999,(2):65。
    [2]梁慧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11。
    [3]孙宪忠.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法学,1996.(5):62。
    [4]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5):25。
    [1]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4。
    [2]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65-166。
    [1]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66-167。
    [2]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香港: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1.261。
    [1]史尚宽.土地法原论.台北:正中书局,1975.74。
    [2](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55。
    [3]许仁举.土地登记法规及实务.台北:长乐书局,1980.27。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北:三民书局,1995.102。
    [1]卢桂香.预告登记之研究.台湾辅仁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转引自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93。
    [1]刘生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创设.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专辑:32。
    [2]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259。
    [1](日)川岛一郎.假登记的效力.日本:有斐阁,1959.28。转引自前引王轶书,170。
    [2]高宏广.不动产预先登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8。
    [1]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
    [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2。
    [3]史尚宽.物权之公示与公信力.载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集.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122。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5。
    [5]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王利明.民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5。
    [1]关于“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论述请参见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学研究,2001,(5):10。
    [1]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258。
    [2](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55。
    [1]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97。
    [2]许月明、胡光志.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2。
    [1]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2。
    [1]这里的译本采用了郑冲、贾红梅的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72。
    [2]假处分属于民事诉讼上的一种保全性的强制执行程序,其目的在于将争议的法律关系状态暂时保持不变,以防止权利人处分其权利后无法恢复原状。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60。
    [3]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74。
    [4]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80。
    [5]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85。
    [1](德)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6。
    [1](德)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6。
    [2]这里的译本采用的殷生根、王燕所译的版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0。
    [2]这里的译本采用了王书江的译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1]张龙文.民法物权实务研究.汉林:汉林出版社,1983.364。
    [1]李鸿毅.土地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364。
    [2](德)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6。
    [1]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92-893条;《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
    [2](日)我妻荣.日本民法典.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224225。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1]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6。
    [2]常鹏翱.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6):49。
    [1]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5):25。
    [1]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5):26。
    [1]不动产登记错误既包括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状况的事项登记错误或遗漏,也包括对不涉及登记簿公信力的事项记载有误,如对权利人的住址、年龄、职业的说明错误等,后一种情况对登记的公信力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变故,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李鸿毅.土地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230。
    [3]吴明鸿.土地登记与强制执行之研究.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1.35。
    [1]刘保玉.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中国民商法律网。
    [1]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中国民商法律网.
    [1](德)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7。
    [1]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85。
    [2]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72。
    [1]李敬从.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当代法学,2003,(10):89。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
    [1]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03。
    [2]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16。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5。
    [1]刘文莉.试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25。
    [1]于莹、张明.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构建.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
    [2]李敬从.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当代法学,2003,10。
    [3]曹红兵,何斌.论交易安全与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构.学术论坛,2006,12。
    [4]郭卫华,常鹏翱.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法学.2006,3。
    [5]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10。
    [6]刘文莉.试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7]于涌海.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法律科学,2001,4。
    [8]谢庄.王彤文.产权变更登记不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学评论,1996,6。
    [9]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2。
    [10]张小勇.不动产物权登记若干问题之探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6。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十五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0]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5。
    [1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3]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4]陈华彬.外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5]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6]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7]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8]于涌海.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9][日]我妻荣.日本民法典.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20][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1][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2][德]狄特.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3][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24]Justin D.Harris,Property:Real Property Law Changes for the 1995-96Legislative Year,Pacific Law Journal.
    [25]Yao Liang Huang,Xie Zhao Hua,An overview of China's Real EstateLaw.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1995.
    [26]Kate Green and Joe Cursley,Land Law,4~(th)ed,Law Press,2003.
    [27]Roger Bernhardt and Ann M.Burkhart,Real Property,4~(th)ed.,West Group,2000.
    [1]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年9月21日访问。
    [2]丁宇翔、寇洪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分析——兼论二者同时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年9月2日访问。
    [3]董钦.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探析.“中国私法网”.2007年6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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