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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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如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样,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肯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本文在收集、阅读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以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为“线”,以中国检察文化的当代建构为“点”,通过阐述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剖析中国检察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等四种文化的内在联系,审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化和苏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对中国检察文化的影响,进而概括分析当前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现状,总结研究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组成结构、应有价值、功能作用,通过具体实例展现建构样本,线点结合,互为映衬。
     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是二十世纪初引入中国的,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此为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开端。纵观百年中国检察史,可以梳理出5个历史时代,即:20世纪初中国检察制度的初创;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之检察制度;南京国民政府之检察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之检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检察制度。这一历史演进过程既有一脉的传承,又有打倒后重建。
     在厘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后,进而对中国检察制度及其检察文化进行文化分析,通过解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检察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检察文化,中国传统监察文化与检察文化,中国传统民俗文化与检察文化的联系和影响,解析西方政治文化和苏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对中国检察文化的影响;基本浮现出“中国检察文化”形态,继而提出本论文的第二大主题“中国检察文化的当代建构”。论及这一主题时,通过对中国检察文化建设之现状分析,论述中国检察文化的基本结构、主要功能及其重要价值,然后,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为例,对“当代中国检察文化建构”的实践样式进行深入解读。
     本论文在论述中,以“文化——法律文化——检察文化”的种属关系为逻辑推进,论述中,始终把握这样的出发点,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政治社会发生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变化,国家主题从“战争革命”演变成“和平发展”后,对中国检察文化的研究必须依托其制度本身,必须置身于大力推进法治社会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探求中国检察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国外政治文化的关联,科学审视,科学建构。
     本论文共分6章,约15万字,旨在勾勒“中国检察文化”的清晰图景,整合检察文化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期冀科学建构中国检察文化,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法律素养,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As a nation without culture is a lack of its foundation, so it is the same with a career.On the basis of collecting and reading abundant historical data, this present dissertation,with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procuratorial culture of Chinaas its "line", and the procuratorial culture of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China as its"point", analyzes 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and so forth, the inner link of four cultures, and surveies the influence of the westerncapitalist and the Soviet socialist political culture on Chinese procuratorial culture, byexpounding on the history evolution of her procuratorial system. Furthermore, the thesisgenerally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and then summarizes the structure component, the due value and the function ofcontemporary Chinese procuratorial culture.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onstruct samplethrough concrete examples by the way of combining line with point to each other.
     The prosecutorial system in recent and modern times was introduced to China atbegin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up to now. In1906(Guangxu thirty-two years), the Qing Dynasty reformed its judicial system: changing theMinistry of Penalty into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unifying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changingthe Dali Shi(government bureau) into Dali Court, with the disposition of ProcuratorialDepartment (JianChaTing), which started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of China.To make ageneral survey of the hunderd years of China, five history periods of procuratorialhistory can be divided generally, namely: the beginning of20centuries, Chinese modernprosecutorial system startup; the Northern Warlord ruling period; Nanjing KuomingtangGovernment period; the revolutionary base period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Party; and from the founda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til now. There arecontinuous inheritance as well as reconstruction after abolishment in this historicalevolution process.
     After clarifying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prosecutorial system of China andmaking cultural analysis,“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 was mainly taken shape, to bespecific,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andprocuratorial culture,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judicial culture and procuratorial culture, the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culture, Chinese traditionalfolk customs and culture and procuratorial culture; and the influences of Western political culture and Soviet socialist political culture on 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 as well,furthermore, the dissertation put forward the second important theme “China'sprocuratorial culture of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When discussing on this theme, thedissertation put forward the basic structure, the proper function and the important value of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 mainly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alysis of China’sprocurator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after that, it specifically got the deep understandingon the practice modality of “contemporary procurator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China”,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the practice exploration of procurator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ofZhuzhou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Hunan.
     This paper throughout held such starting point to logically carry forward the kinshipof “Culture——legal culture——the procuratorial cultu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economic society, especially along with the transform from "revolutionary party" into "theruling party" occurred in political society, the national theme evolved from "warrevolution" into "peaceful development". The research on 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must rely on the system itself, and must be placed on the process of great impetus tonomocratic society, on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to search forthe association, the scientific survey, and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China'sprocuratorial culture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system cultur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about150000words, aims to outline theoverview of "China's procuratorial culture" with the integrati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Based on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internalized in mind, regulated by the system,externalized in line (form)”, it dedicates to improve the ideological state, the professionalethics, and the legal literacy of all the prosecutors as well as promote the legal supervisionability and law enforcement credibility of all procuratorial organs by the scienceprocuratorial culture.
引文
①(汉)刘向撰,程翔译注:《说苑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②[英]泰勒:《文化之定义》,顾晓鸣译,《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③林同奇:“格尔茨的‘深度描绘’与文化观”,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④梁启超著,吴松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卷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⑤[日]名和太郎:《经济与文化》,高增杰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②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④龙宗智,《上帝这样审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87—89页。
    ⑤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页。
    ①彭漪涟:《概念论——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②奥古斯丁:《忏悔录》卷十一,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42页。
    ③常安在《“千叶之结”及其症因——关于法律文化概念构建的再思考》一文中认为千叶正士之所以认为要想对法律文化概念做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实在太难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文化概念的歧义性根本所在即在于文化一词的歧义性。参见常安:“‘千叶之结’及其症因——关于法律文化概念构建的再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3月,总第85期。
    ④曾加、张炜:“论中国检察文化的特色——中西检察文化的比较”,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39卷第4期。
    ⑤张国臣:“试论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⑥刘佑生:“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载刘佑生、严正华、王松苗主编:《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②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362页。
    ③转引自常安:“‘千叶之结’及其症因——关于法律文化概念构建的再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3月,总第85期。
    ④“求解检察文化大命题”,载《检察日报》,1999年12月1日。
    ①《周恩来选集》下卷,第197页。
    ①刘斌:“检察文化概论”,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②种松志:“检察文化的核心: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载《检察日报》2010年1月29日第6版。
    ③孙建国:“创建先进的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重大课题”,载《检察实践》2003年第3期。
    ①褚仁普:“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
    ②金培基:“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特色”,载《检察风云》2005年第20期。
    ③常洪森、高霞:“检察文化建设的层级结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4期。
    ④吴建雄著:《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09页。
    ⑤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⑥魏启敏:“检察文化建设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7期。
    ⑦刘荣九、刘正:“检察文化的塑造及其途径”,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①张慧杰:“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5期。
    ②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③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④曾加、张炜:“论中国检察文化的特色----中西检察文化的比较”,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页。
    ②“日本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解释之,怠为无因之果。”《东方杂志·临时增刊》第三年(丙午),宪政初纲,刊印宪政初纲缘起及立宪纪闻。对当时的立宪舆论,王人博教授指出:“在这蜂拥而起的社会舆论里,宪政犹如一个包治百病的神明医手,只要他一到,多年卧病不起的中国便会起死回生。”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③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①根据曾宪义教授主编的《检察制度史略》,高等审判分厅主要设在商埠大而事烦或距省城过远的地方。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据此推论,地方审判分厅应该设在商埠大而事烦或离首县过远的地方。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164页。
    ①转引自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4页。
    ①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60页。
    ②夏新华等著:《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①《临时政府公报》第47号(3月24日谘),《辛亥革命资料》,第352—353页。转引自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②《临时政府公报》第34号,(三月十日)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65页。转引自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③《临时政府公报》第47号(3月24日谘),《辛亥革命资料》,第352—353页。转引自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④翁有为:“北洋时期的军阀纷争与时代主题论略”,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①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②梁启超曾解释道:“人才消乏,财政艰难,值此厉行减政之时,不敢涂饰耳目,苟事敷衍,各省筹备处及审检所之暂行裁并,在政府实有万不获已之苦心。”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88页。
    ③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73—875页。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④梁启超指出:“四级三审制用意良美,然欲实行我国,则略计法官人才,须在万五千人以上,司法经费,须在四五千万元以上,揆诸国情,云何能至。故一年来,改为审检所,复改为县知事兼理审判,皆所以救现行编制法之穷也。”参见《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敬陈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东方杂志》第十卷十二号。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⑤《东方杂志》第十卷十二号。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⑥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⑦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9页。
    ⑧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积压案件、不依法作出判决、滥用刑讯、滥收费用、滥杀等方面,《司法部训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考查各县知事积压案件文》、《司法部呈县知事审理简易案件拟请准以堂谕代判决文并批令》、《司法部指令山西高等检察厅严禁严禁各县知事滥用刑讯文》、《司法部伤县知事兼理司法其发售状纸征收讼费均应遵照定章文》、《司法部呈县知事办理刑事案件多有错误拟请申明定例严行禁止并请禁各省道尹越权受理民刑诉讼以清权限文并批令》等中有直观的体现。参见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①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②《司法现制之流弊及其改革》,《东方杂志》三十三卷第十号。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③这一时期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妨害个人、集团的安全、信用名誉的犯罪,泄露机密罪,强奸罪。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①在当时,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有资格参加司法官考试:一、在法政大学或学院、或专科学校学习三年以上,有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二、具有相当于上述法律三年制专科毕业之学历,并由司法总长保送、批准者。包括下列人员:(一)在国立大学或在经司法总长认可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法律三年以上者,经报教育部有案者;(二)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曾任推事、检察官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法律之学一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有案者;(三)曾任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或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四)曾任法部秋审要差确有成绩者;(五)曾任前清督抚臬司等署刑幕五年以上,品学夙著,经该署官长或荐任以上京官证明者。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②第一场考试内容是经学、史学以及从西方引进的法学理论,第二场和第三场考试内容是法律业务课,几乎涉及当时所有的部门法,第四场考试是在第一、二、三场考试内容之外另择题目,由考生口述。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③应当指出的是,通过考试和被录取不是一个概念,考生成绩及格视为通过考试,但不一定能被录取。根据当时的规定:“及格名额未超过录取名额者,凡及格者,全部录用之。如及格试卷逾于应取名额时,由典试官按照定额择优录取。”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④凡具有下列瑕疵之人员,不得任用为检察官:(一)曾受剥夺政治权利处分而未恢复者;(二)曾受夺官处分或剥夺职务处分,尚未恢复职务者;(三)亏欠公款尚未缴清者;(四)体力衰弱,不便工作者。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①《政府公报》,1915—1—11,第961页。转引自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苏力、贺卫方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收入作者文集《超越比利牛斯山》时改题为《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展开》。
    ②《刑事案件须照检察制度各节办理通令》(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八日总检厅通令十月十日政),参见司法部参事厅编:《增订司法例规》,民国六年版。标点符号为笔者所加。
    ③《检察执务应行注意事项规则》(民国四年〔1915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总检厅第一一八六六号·五一号法),司法部参事厅编:《增订司法例规》,民国六年版。
    ④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179页。
    ①“崭然一新之革命化的司法制度”,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7日。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②余明侠:《中华民国法制史》,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页。
    ③韩秀桃:“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与现实归依”,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④引号内的文字均引用自“崭然一新之革命化的司法制度”,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7日。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
    ⑤钟亮:《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建设研究》,重庆大学2008年度硕士论文。
    ⑥“崭然一新之革命化的司法制度”,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7日。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①“崭然一新之革命化的司法制度”,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7日。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③《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开学纪盛》(徐主席训词),《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28日。
    ④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党不尽是国民党,还有共产党,因为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的联合政府。湖南淑浦特别法庭的向五九和醴陵特别法庭的潘疆爪都是共产党员。参见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⑤石武英:《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度硕士论文。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⑥石武英:《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度硕士论文。
    ①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标点符号为笔者所加。
    ②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载《文史资料选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
    ③王用宾:“视察华北七省司法报告书”,《司法院工作报告》,1935年11月。
    ④“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草案”,载《现代司法》第一卷,第2期,1935年司法行政部印行。
    ⑤县长兼理检察职权所隐藏的弊端在抗战胜利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抨击,在1947年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有人提出了废除县长兼检察官制度的建议。会议决议在县司法处增设掌理检察职务的人员。但由于政局动荡,经费紧张,未能普遍落实。参见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⑥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194页。
    ①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196页。
    ②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3-161页。
    ③《刑事诉讼法》,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④《法院组织法》,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137页。
    ⑤《刑事诉讼法》,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152页。
    ⑥转引自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页。
    ⑦具体条文参见《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
    ①《刑事诉讼法》,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的规定,检察官属于当事人。另外根据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时,第一审检察官可以提起上诉,但如果是第一审检察官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只能由第二审法院的检察官提起上诉。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原审法院于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执行。”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第157—158页。
    ⑤《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二、原判决所凭之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四、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推事或参与侦查或起诉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六、因发见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①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0页。
    ①《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136页。
    ②《法院组织法》,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③《法院组织法》,参见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138页。
    ④《刑事诉讼法》,参见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8—99页。
    ①《法院组织法》,参见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②《推检各员退职三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区内执行律师职务》,司法行政部第2626号训令。转引自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④“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还不具有扮演重要角色的能力,非常明显,组成反帝队伍的各阶级不可能全部动员到共产党的纲领之下,而中国国民党才是中国唯一重大的民族革命集团。”参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3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页。1923年1月,苏联为了换取苏联在中东铁路上的利益寻找在外蒙继续驻扎军队的借口,无视已经诞生并不断壮大的中国共产党,而附和资产阶级的观点,在《孙文越飞联合宣言》中声称“孙逸仙博士以为共产组织,甚至苏维埃制度,事实均不能引用于中国,因中国并无使此项共产制度或苏维埃制度可以成功之情况”。参见《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页。
    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45页。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69页。
    ①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210页。
    ②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
    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第十条规定:“一般的对于惩罚反革命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察的原告地位,惟在国内战争及苏维埃运动向外发展时期,在人民委员会许可的范围内,国家政治保卫局有权依据法律判决和执行对于某种反革命犯人的惩罚。”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军事检查所是检查和预审军犯的机关,一切案件,除已明白无须再检查的简单案件外,都先交该级军事检查所去检查过;军事检查所的案件检查完了,做出结论之后,再将案件送交军事裁判所去审判。”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①对当时的贪污浪费状况,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指出:“过去各级政府的浪费情形实在惊人,一乡每月可用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银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当时,整个中央苏区在1933年11月经费预算总额是330余万元,1933年12月降为240余万元,节省数(不妨假设为贪污浪费数)近90万元,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折算,这90万元相当于将近90000多个农民一年的口粮,可以维持1934年战争危急关头的10万正规红军生活达两月之久。参见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94—95页。
    ②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99—150页。
    ③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180页。
    ④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193页。
    ⑤主要是因为当时反革命案件的范畴较为宽泛,投机倒把、制售假钞等属于反革命案件,再加上左倾思潮泛滥,普通刑事案件也大多被整成反革命案件。
    ⑥杨嘉才本在瑞金城河背街开饭铺,他有一个侄子去世,留下侄媳赵某。杨嘉才强迫赵某与其通奸,赵某不愿意。1932年8月13日晚,杨嘉才将赵某杀死,将尸体分割成数块并放在锅里煮熟,然后挑出去掩埋。参见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页。
    ⑦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页。
    ①李凯俊、袁宗评:“中央苏区检察工作的历史功绩和地位”,载《江西检察》(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特刊)。
    ①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109页。刘良:《反腐倡廉的先驱——记红都“黑脸”何叔衡》,载《党史文苑》1998年第6期。
    ②张伯晋整理:“陕甘宁边区:检察机构逐渐‘走出’法院”,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9日第3版。
    ①《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
    ②张伯晋整理:“审判监督:在晋冀鲁豫边区萌芽”,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14日第3版。
    ③《山东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④应当指出的是: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的检察委员会是领导检察工作的专门机关,与目前检察机关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有所不同。参见张伯晋整理:“检察委员会:山东抗日根据地首创”,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16日第三版。
    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⑥《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页。
    ⑦《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边区司法机关改制之决定》,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①特种刑事犯是指敌探、汉奸、盗匪,参见《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页。
    ②《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页。
    ③《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变公安机构及其工作范围之决定》,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④《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⑤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⑥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①《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
    ②《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③《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240页。
    ④《山东省地方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⑤《山东省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⑥《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
    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①《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参见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页。
    ②《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③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④《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⑤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⑥《淮海区公务人员非法拘押惩处暂行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
    ①《山东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诉讼补充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页。
    ②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③张伯晋整理:“人民检察:建国前的那些起伏”,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25日,第三版;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216页。
    ④张伯晋整理:“由权力机关产生:关东检察开先河”,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18日,第三版。
    ①《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页。
    ②《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③《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
    ④1948年2月施行的《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规定:“各县成立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大会选出六人,由专署委派一人组成。互推主席一人,审判员二人,检察员二人,书记员二人。各区设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分会,由区人民大会选举四人,县政府委派一人组成。互推主席一人,审判员一人,检察员二人,书记员一人。各乡设立审讯检察组,设组长一人,检察员二人,记录员二人。各级人民法庭或小组,除受同级人民大会或代表会监督外,并受上一级政府及人民法庭的直接领导。”参见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0页。
    ①《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特别法庭暂行办法》,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②《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
    ③《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页。
    ④参见《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安、司法处理案件关系的决定》,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
    ⑤《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页。
    ⑥《关东高等法院各部门(庭、处、室)工作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页。
    ⑦《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办事细则》,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页。
    ①《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特别法庭暂行办法》,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②《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页。
    ③《辽北省各市县旗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义务及办事细则》,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④《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安、司法处理案件关系的决定》,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
    ⑤《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
    ①《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③《关东地区司法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293页。
    ④《关东地区司法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页。
    ⑤单民、薛伟宏:“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演变与特色”,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⑥张进德、何勤华:“中国检察制度六十年”,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①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393页。
    ②《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参见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89页。
    ③《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参见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页。
    ①李六如:《关于<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说明》,转引自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7页。
    ②《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参见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页。
    ③《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参见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页。
    ④主要体现在1951年的国家机关精简运动中,曾出现过裁减检察署的意见,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只起盖橡皮图章的作用”,一些地方甚至决定撤销检察机关。参见张进德、何勤华:《中国检察制度六十年》,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⑤李六如:《关于<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说明》,转引自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页。
    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董必武主任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3月29日),转引自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21页。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转引自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21页。
    ②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③李邵辉:《一九五四年中国检察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度优秀硕士论文。
    ①张进德、何勤华:“中国检察制度六十年”,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②何勤华、张进德:“中国检察制度三十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8月第16卷第4期。
    ③黄火青:《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79年6月22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转引自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21页。
    ①孟祥才:“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精华简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②邰鹏峰、董艾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征”,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④《诗经·小雅》。
    ⑤《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⑥董仲舒所提出的天、地、人三策,实际上是针对汉武帝所提出问题进行的回答。汉武帝相继提出了有关政治行为的操作方式、有关政治权力的象征方式、有关政治权力的使用方式、有关政治力量的争取方式等问题。刘汉东:“董仲舒‘三策’与大一统政治文化”,载《南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①刘汉东:“董仲舒‘三策’与大一统政治文化”,载《南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②《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第873页。
    ③梁启超指出:“四级三审制用意良美,然欲实行我国,则略计法官人才,须在万五千人以上,司法经费,须在四五千万元以上,揆诸国情,云何能至。故一年来,改为审检所,复改为县知事兼理审判,皆所以救现行编制法之穷也。”参见《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敬陈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东方杂志》第十卷十二号。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④《东方杂志》第十卷十二号。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⑤《司法现制之流弊及其改革》,《东方杂志》三十三卷第十号。转引自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2010年度硕士论文。
    ①“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草案”,载《现代司法》第一卷,第2期,1935年司法行政部印行。
    ②《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页。
    ③《论语·颜渊》。
    ④《论语·子路》。
    ⑤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参见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页。
    ①《尚书·无逸》。
    ②《荀子·王制》。
    ③《孟子·尽心下》。
    ④俞可平:“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论要”,载《孔子研究》,1989年第2期。
    ⑤转引自李娟、李哲:“扬弃传统政治文化增强党内民主意识”,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4月,第31卷第2期。
    ⑥史料参见《红色中华》,1934年2月27日第六十二期第七版。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②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③参见王润秀、李岩:“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8年第6卷第5期。类似观点还有张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8月第15卷第4期。
    ①秦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及其现代性改造”,载《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②汪汉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制建设”,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1期。
    ③姜素红:“充实与超越: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载《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24卷第6期。
    ④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2页。
    ⑤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⑥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自序,第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9页。
    ⑧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01页。
    ①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4页。这里所提及的伦理纲常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判断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只能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尽管当时清廷在进行立宪改革,但其仍是封建王朝无疑,伦理纲常作为衡量社会秩序的重要标尺,肯定属于公共利益。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①杨立新:“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②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08页。
    ③丁毅:“民事诉讼遏制国资流失”,载《检察日报》2002年6月18日第1版。
    ④冯守华:“‘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与基本精神”,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⑤《尚书·康诰》。
    ⑥《尚书·酒诰》。
    ⑦《论语·为政》。
    ⑧《汉书·贾谊传》。
    ①《汉书·董仲舒传》。
    ②《清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冬十月乙酉朔,见《清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版。
    ③“(过去)人们对于诉讼行为的刻意贬斥,对一种自觉秩序和无讼社会的特别崇尚,导致了在意识形态上对所有诉讼现象、甚至法律现象的排斥。尽管彼时民间的诉讼现象决不罕见,但官方及其意识形态并没有借助严谨有效的法律技巧来解决问题,反而每每借助高调道德之说教,劝慰两造息讼,告诫地方偃讼,以既免资财受损,也免人情受伤,最终实现彬彬有礼的所谓德治景致。受制度、经济、地理等的硬约束和文化的软约束,当时上智与下愚之间隔,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谓上智,不仅意味着官方在权力资源上、知识智慧上占有优势,而且也意味着他们在道德上站在制高点,因之,他们理所当然的成为教化工程学的教员,民众只能听凭其温情脉脉、春风化雨般的教化。但这毕竟是去年的皇历,拿它来查看今年的日子,只能被他所糊弄。”谢晖:“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第3版。
    ④谢晖:“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第3版。
    ⑤谢晖:“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第3版。
    ①《史记·李斯列传》。
    ②《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③《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一十七。
    ④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⑤《宋史·刑法志》。
    ⑥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2页。
    ⑦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2页。
    ⑧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①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②张伯晋:“陕甘宁边区:检察机构逐渐‘走出’法院”,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9日第3版。
    ③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①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②《军机处、法部、大理院会奏核议大理院官制折》(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③转引自刘佑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烙印下的现代检察制度”,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8期。
    ④陈光中、沈国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30页。
    ①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8页。
    ②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197页。
    ③《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1年11月通过。
    ④何叔衡:“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载《红色中华》1932年9月6日第三十二期第七版。
    ⑤何叔衡:“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载《红色中华》1932年9月6日第三十二期第七版。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1962年11月30日)。
    ②“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③《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
    ④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⑤《旧唐书·王义方传》。
    ⑥《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二。
    ⑦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和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①《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②《京师高等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的规定,检察官属于当事人。另外根据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时,第一审检察官可以提起上诉,但如果是第一审检察官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只能由第二审法院的检察官提起上诉。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原审法院于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执行。”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
    ①《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二、原判决所凭之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四、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推事或参与侦查或起诉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六、因发见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②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0页。
    ③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7—80页。
    ④《崭然一新之革命化的司法制度》,载《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一月七日。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①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③《山东省地方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④《关东高等法院各部门(庭、处、室)工作条例》,转引自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页。
    ①夏文信:“公安工作与民俗”,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15卷第9期。
    ②王彬:“民俗习惯的司法功能”,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2月第21卷第1期。
    ③章礼强:“民俗与民法”,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28卷第2期。
    ④朱楠:《民俗与法律的矛盾及平衡——以豫北某农村的婚俗和葬礼为例》,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优秀硕士论文。
    ⑤杨曦:“四川峨边:干警学彝族民俗检察工作服务民族地区建设”,[EB/OL]http://news.jcrb.com/jiancha/jcdt/201003/t20100312_331893.html
    ⑥参见夏文信:“公安工作于民俗”,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15卷第9期。
    ⑦《论语·颜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51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53页。
    ③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页。
    ④参见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194页。
    ⑤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⑥参见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史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⑦周谨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1日,第B05版。
    ①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读哈贝马斯近著两种”,载《二十一世纪》1999年第4期。
    ①[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①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讲解》,载《孙中山文集》,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539页。
    ①具体可参看:黎敏:《西方检察制度史研究——历史缘起与类型化差异》,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编。
    ②张培田:“近代中国检察理论的演进——兼析民国检察制度存废的论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4期。
    ①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①谢鹏程:“前苏联检察制度给我们留下了什么?”,载《检察日报》2008年5月15日。
    ①王立等:“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兼论对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启示”,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②郑键:“检察文化之‘道’——检察文化暨法治文化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检察日报》2010年11月5日。
    ③金文彤:“检察职业道德面临的冲突与对策”,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①顾小琼:“检察文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再思考“,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
    ①魏启敏:“检察文化建设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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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刘强:“检察文化散论”,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5期。
    ①[美]克莱德·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②龙宗智:《上帝这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③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①刘斌:“检察文化概论”,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①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②一是建筑设施,是指专门用来开展检务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场所或建筑物。例如检察院、检察官学院、博物馆、纪念碑、雕塑、法治广场等等;二是器物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检务活动正常开展和传播法治理念而专门制作或配备的器物。例如警车、警具、枪支、强制器械等等;三是服饰设施,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法律的神圣而专门制作的服装与饰物;四是文化设施,是指检察机关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而专门设置的媒体、专门制作的宣传品、影视作品以及专门进行检察业务培训及文艺体育活动的场所。例如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台、网站、文艺活动场所、宣传画等等。参见,刘斌:“检察文化概论”,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③[法]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③贺海仁、杨保军:“法律价值:效力与功效”,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
    ④冯契主编:《哲学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7页
    ①张曦:“论检察机关的基本价值取向”,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2月第24卷第1期。
    ①龚佳禾主编:《名家评案: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诠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②[美]托马斯·彼得斯、小罗伯特沃特曼:《寻求优势》,管维立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37页。
    ①徐苏林:“检察文化建设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②张国臣:“试论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①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②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③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④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①钟勇、王治、王志章著:《国家软实力与检察文化软实力构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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