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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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取得巨大发展。二十世纪后期以来,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向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中国加入WTO,更使如何进一步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课题。
     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介绍和评析英美金融监管制,考察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和现实,提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论文首先介绍和分析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本文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含义是:一国政府有关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监督和业务管制,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特定业务管制、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市场退出等诸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实践。而金融监管体制研究应集中于一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问题,包括组织结构体系及组织结构之间如何发生联系。
     另外,本文将对监管者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司法监督纳入研究范围。一般而言,金融监管仅指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但由于政府行为的有限性,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司法监督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有不可替代作用。
     金融监管属于经济管制范畴,经济学家对经济管制作出各种解释,其理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关于经济管制,主要经济学解释包括公共利益论和特殊利益论。
     很多学者根据管制理论解释了金融监管行为,有的还发展出新的理论。金融监管的依据包括:金融市场的外部性、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最近则有学者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用于解释金融监管。
     本文还研究了如何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无疑,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并无统一模式或标准,而要受一国的宏观经济条件、政治体制、文化、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学家则对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从监管的规模经济理论、监管者竞争理论等角度进行了经济分析。
     各国的监管模式有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分析了三种模式的利弊。
     本文第二部分考察了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并评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
    沿革,然后总结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金融经营体制
    走向混业的背景下,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
    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英国则建立了超级监管者FSA作为综合监管机构。
    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我国应有一个机构从事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
    监管标准,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混业经营在
    中国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中国金融业混业模式的理性选择。在此
    情形下,选择监管模式和选择经营体制模式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
    问题。笔者认为,和“分业”与“混业”的经营体制一样,“分立”和“统一”
    的监管体制本身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从理论上讲,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
    分立监管的好处在于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有效解决不同监管目标
    的冲突问题:进行统一监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行政成本,减少不同监
    管部门合作和协调的成本。但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经营特点上的差异导致
    监管目标上亦有所差别,将不同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超级监管机构内,使统
    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的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明确
    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此外,统一监管机构由于规模非
    常庞大,内部如何合理分工是个问题,规模经济的作用可能难以发挥。
     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制度转换成本,以及监管模式可能带来的实际效果
    等因素,笔者认为,中国在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后的初始几年,应实行分
    立监管基础上的“主监管”模式,指定某一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
    司进行监管和协调各监管部门,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
    实行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本文探讨了如何建立主监管模式。主监管机构的确立有两种形式,一种
    形式是由立法确定某一金融监管机构为固定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
    公司的监管,并协调其他监管机构;另一种形式是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
    团的监管》提出的,即一般对集团的母公司,或根据对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
    表、收益或资本金的分析,找出占集团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主体的核心
    机构,然后任命对该核心机构实施监管的部门为主监管部门。本文认为,我
    国应由立法明确一个金融集团的主监管机构。因为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
    
    中田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研究
    团的监管》所提的方法在技术上难度较大,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难以确
    立主监管机构的情况,从而又造成监管真空,而由立法确立一个主监管机构
    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一是指定中国银监会作为主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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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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