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问题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专利制度设计是否高效合理对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通过相关的立法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已经建立起了系统的专利制度。我国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作为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凸现出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而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改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必然趋势。
     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着手,介绍了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的司法实践情况,然后对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借鉴外国相关的制度设计,在前人相关的研究成果上,提出了自己关于专利无效诉讼制度改革的设想和方向。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况,包括专利无效诉讼的历史发展和现在的立法规定,然后引入了于彦奎案和大豪兴利家具案两个案例,并结合案例对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作了一个简短的分析。
     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专利无效诉讼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循环诉讼问题、当事人问题、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诉讼间的协调问题和法院对专利效力的判定权限及判决方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第三部分在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几个国家的专利制度设计后,分析了其有关专利无效诉讼模式的规定和专利无效诉讼与侵权诉讼的协调问题的规定的可借鉴性,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当前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作出以下变革:无效诉讼法院可以直接作出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决,专利无效诉讼采用民事诉讼模式,专利无效可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设立专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减少无效争议的审级。
     其中由于日本和我国的专利制度设计最为近似,日本有关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的协调改革经验更值得我国借鉴。而美国和日本等国提出的知识产权审判大格局将是未来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方向。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globalizati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been paid increasingly much consideration in china. As a pa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righ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society development. Whether the system of patent is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has a great effect on the ability of innovation. Our country has established a whole patent system by a series of enactment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patent system, litigation of patent invalidation has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restricts the effect of patent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present system of litigation of patent invalidation.
     The article, commencing with two cases, has an analysis on the statute about patent system which has some problems. Then the paper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reformation about litigation of patent invalidation system, basing on foreign enactments and present research.
     The article divides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give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situations of patent invalidation system including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patent invalidation litigation. Except that, there is also have a description on how the system is us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by two cases. The second part has an analysis and expatiation about the shortage of the system including circular action, improper litigants, lack of the link between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patent invalidation litigation, the court having no power to decide the patent validity directly. The third part pay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after an introduction about foreign relevant system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t last, the paper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as follows: granting court the power to make a decision about the validity of patent directly, taking a civil procedural mode in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litigation, patent invalidity can demur to the claim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n the lawsuit, establishing patent court and court of appeal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ducing the grades of judgment.
引文
1 参见杨志敏:《职权分开原则与专利侵权诉讼——关于中止程序与法院能否审理无效事由的再思考》,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
    2 参见何伦健:《中外专利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5 年第 4 期。
    3 参见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 5 月版,第 35 页。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 327 号行政判决书和《一起四年未完的专利维权官司》,http://finance.qq.com/a/20060717/000311.htm,最后访问日期 2007 年 1 月 24 日。
    5 参见《于彦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327 号》,http://www.civillaw.com.cn/jszx/elisorcase/content.asp?id=31713,最后访问日期 2007 年 1 月 23 日。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 61 号行政判决书。
    7 参见《一起四年未完的专利维权官司》,http://finance.qq.com/a/20060717/000311.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 1 月 24 日。
    8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
    9 参见何伦健:《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性质的法理分析》,载于《百家言》,2006 年第 4 期。
    10 参见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中有关主要问题及其意见和建议》,www.chinaiprlaw.cn/file/2005101058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28 日。
    11 参见张玉瑞,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http://yyknowhow.com/html/2006/0726/32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14 日。
    12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实践中,如何证明专利权人的恶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3 参见杨志敏:《专利无效与侵权——关于我国现行无效程序修改的思考》,载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 5 期。
    14 参见俞志龙:《处理专利侵权和无效争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第 364 页。
    15 参见耿博:《争议之判:法院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案——接受司法审查后的行政权能否被司法权所取代》,载于《调处.仲裁.诉讼》,2005 年第 6 期。
    16 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2 页。
    17 参见张玉瑞,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http://yyknowhow.com/html/2006/0726/32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14 日。
    18 参见翁建新:《中外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比较之启示》,载于《经济论坛》,2006 第 15 期。
    19 参见付莎:《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来源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http://e35.cnki.net/kns50/Navigator.aspx?ID=9,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3 月 1 日。
    20 参见俞志龙:《处理专利侵权和无效争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
    21 参见俞志龙:《处理专利侵权和无效争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
    22 参见付莎:《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来源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http://e35.cnki.net/kns50/Navigator.aspx?ID=9,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3 月 1 日。
    23 参见《日本专利法》第 168 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判必要时于特许异议申诉的决定或其他的审判的审决确定或者诉讼完结前,得中止其程序”。
    24 此案中,原告日本富士通株式会社起诉被告 TI 公司(Kilby 第 275 号专利的专利权人),要求法院确认其没有侵害“Kilby 第 275 号专利”。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TI 公司上告到东京高等裁判所。二审维持了原判,TI 公司最后上诉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上诉人主张,原控诉审的标准是违法的,特别是其理由“基于被无效掉的概然性极高的专利权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属于权利的滥用,是不能宽恕的”是违法的。在侵权诉讼中,本应是将专利权作为有效的权利而对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技术范围来进行判断,而控诉审判决实质上进行了将专利权宣告相对无效的判断。这种判决具有违反法令,审理不尽及理由不完备的违法性。最高裁判所仍然维持了原判。其认为,即使是在专利的无效审决生效之前,也应理解成审理专利侵权的裁判所是可以对专利的无效理由的存在是否明显进行判断的。审理的结果,应当认为专利所存在的无效理由为明显时,那么基于该专利权所提起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只要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则属于权利的滥用而不能允许。参见:梁熙艳《日本:审理侵权的法院是否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11840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 6 月 25 日。
    25 参见张玉瑞,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http://yyknowhow.com/html/2006/0726/32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14 日。
    26 参见梁熙艳:《日本:审理侵权的法院是否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11840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6 月 25 日。
    27 参见俞志龙:《处理专利侵权和无效争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
    
    28 参见俞志龙:《处理专利侵权和无效争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
    29《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3.1 节和 3.4 节。
    30 参见俞志龙:《处理专利侵权和无效争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2004 年版。
    31 参见张玉瑞,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http://yyknowhow.com/html/2006/0726/32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14 日。
    32 德国以前也是和我国一样由行政部门负责对专利无效争议的审查,后来设立了专利法院来替代了行政部门的专利无效审查。
    33 有关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参见张玉瑞 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http://yyknowhow.com/html/2006/0726/32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3 月 12 日。
    1、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年 10 月版。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2000 年 11 月版。
    3、程永顺著:《专利侵权判定实务》(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2002 年出版。
    4、汤宗舜著:《专利法解说》(第二版),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 年出版。
    5、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6、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 年版。
    7、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版。
    8、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
    9、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
    10、程永顺主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版。
    11、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 4 月版。
    12、程永顺著:《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版。
    1、须建楚:《浅议德国审判制度》,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3期。
    2、吴伯明:《 关于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知识产权,2001 年第 3期。
    3、刘晓军: 《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电子知识产权 2003年第 11 期。
    4、陈锦川:《对法国涉及工业产权授权、宣告无效的诉讼制度的思考》,人民司法 2003 年第 8 期。
    5、陈锦川:《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电子知识产权 2004 年第 9 期。
    6、丁立佳:《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 4 期。
    7、耿博:《争议之判:法院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案——接受司法审查后的行政权能否被司法权所取代》,调处.仲裁.诉讼 2005 年第 6 期
    8、何伦健:《中外专利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电子知识产权 20006 年第 4 期。
    9、翁建新:《中外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比较之启示》经济论坛 2006 第 15 期。
    1、《专利维权官司 4 年未了 专利复审委比法院还“大”?》 http://internal.northeast.cn, 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1 月 24 日。
    2、《一起四年未完的专利维权官司》 http://finance.qq.com/a/20060717/000311.htm, 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1 月24 日。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突出重围快乐前行》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3-08/12/content_1022145.htm, 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8 日。
    4、张玉瑞 韩秀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http://www.chinaiprlaw.cn/,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4 月 14 日。
    5、阎文军:《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概要 》 www.chinaiprlaw.cn/file/20041020341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 6 月 20日。
    6、梁熙艳:《日本:审理侵权的法院是否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11840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 年6 月 25 日。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