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慈善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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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年间,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相关法制进行规范。慈善立法由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诉求。与此同时,慈善立法的社会环境也趋于成熟。一方面,中国古代的传统慈善法制为民国慈善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具有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另一方面,自20世纪初年以来,中国法律近代化不断深入与发展,也为慈善立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在立法实践中,传统慈善思想、近代西方的慈善救济思想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构成了民国慈善立法理念。由于有多个立法主体,民国慈善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多层次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功能机制上,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起到了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作用。纵观民国慈善立法的进程,其经历了北京政府时期的初创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与完善阶段。
     从法律结构上看,民国时期的慈善立法涵盖了慈善行政立法、慈善团体监管立法、慈善税收优惠立法和慈善捐赠褒奖立法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慈善行政是民国政府管理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与基本路径,也是民国政府社会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慈善事业主管行政机关,明确了相关职能。在慈善团体监管立法方面,民国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并在民法中确立了慈善团体的法人地位。同时,还出台了《监督慈善团体法》等一系列法规,对慈善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日常行政管理、慈善募捐、财务监督。在税收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采取了税收激励制度,给予慈善组织和捐赠人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具体说来,慈善组织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收益税、消费税、行为税和所得税四大类;捐赠人亦可享受遗产税等税收优惠。在慈善捐赠立法方面,主要有公益性慈善捐赠和赈灾性慈善捐赠两类法规。此外,一些综合性褒奖法规的调整范围也涵括了慈善捐赠及相关慈善活动。
     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民间慈善组织也曾有表达意愿的机会,与政府形成一定程度的互动。中国红十字会和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是两个典型案例。中国红十字会是近代中国规模最大的一个慈善团体。民国以后,中央政府开始进行红十字会立法,先后颁行了《中国红十字会条例》(1914)、《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33)、《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组织条例》(1943),草拟了《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对于这些红十字会法规,作为立法客体的中国红十字会有过相应的行为,或主动抵制,或被动接受。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成立于1927年4月,是民国后期上海慈善界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社团联合体。在《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细则与《上海市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章程》颁行前后,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也围绕上述慈善法律法规内容同南京国民政府、上海市政府展开了一系列交涉,并曾采取若干抵制行动。通过剖析民间慈善组织在中央及地方政府慈善立法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民国慈善法制的运行机制及其实际效果需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才能反映出来。由此,选取了民国时期两部重要的慈善法——《监督慈善团体法》和《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进行个案研究。通过考察而知,前者在规范慈善团体立案、加强慈善团体监督、褒奖慈善团体与个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后者确立了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激发了民众的捐赠热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了办学条件。当然,由于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民国慈善法的实施效果亦未能尽如预期。
     民国时期慈善法制具有移植与继承兼容、鼓励与控制并行的特点。民国慈善立法的意义在于确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近代慈善法律制度,推动了慈善事业的法制化,促进了中国慈善事业传统向近代的转型。当然,民国慈善法也存在着体系结构不均衡、立法层次较低、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等局限性。其经验教训,对当今社会慈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hilanthropy needed the rule of law necessary to carry on the standard objectively. Charitable legislation became the common demands of different sectors of the commun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social environment for charitable legislation also tended to be mature. On the one h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haritable legal system in the ancient provided the useful native resources for the R.O. C. charitable legislation, and became its deep historical foundation; On the other hand, since the early years of the 20th century, China's legal modernization had penetrated and developed unceasingly, which also created the essential condition for the charitable legisl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the traditional charitable thought, the modern Western idea of charity and Sun Yat-sen's People's Livelihood constituted the concept of philanthropy legislation of R.O. C. Because there were multiple legislative bodies in philanthropy law, legal sources were also many levels, mainly in the Constitution,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departmental regulations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Different levels of legal documents played the role of mutual convergence and complement each other in the functional mechanism. Taking a panoramic view of the process of philanthropy legislation, it undergone the initial stage in the period of the Beijing Govern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stage in the period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n Nanjing
     From the view of legal Structure, philanthropy legisla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vered four aspects of charity executive legislatio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regulatory legislation, preferential tax legislation and charitable donations honored legislation. Charity Executive is not only organization foundation and basic path of the Government of R. O.C. administration charity, but also the part of the government’s so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 Beijing Government an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n Nanjing promulgated a seri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stablished a set of relatively perfect executive directors in charge of charity. In the charity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legisl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d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rights, and the civil law established the legal status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t the same time,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such as The Law on Supervising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which covered the registration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the management of day-to-day administration, charitable fund-rais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ax legislation, the Government of R.O.C. adopted a charitable tax incentive system, which given to th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the donors certain tax relief treatment. Specifically,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can enjoy four main categories of tax benefits, including profit tax, consumption tax, behavior tax and income tax; the donators can also enjoy the tax benefits of estate duty, etc.. In the charitable donation legislation, there mainly were two typ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namely, the nonprofit charitable donations and disaster relief charitable donation. In addition, some comprehensive award regulations also included some provisions on charitable donations and related charitable activities.
     At the charity legislative process, non-governmental charity also had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their wishes, which formatted a certain degree of interaction with the government.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and Shanghai Charity Federation were two typical cases.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was one of the largest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in modern China.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1911,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tarted the Red Cross legislation. In 38 years, they introduced the Bill for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in 1914, The Management Ordinance on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1933, The Orgniazational Ordinance in wartime on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3, drafted the Act on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islative object,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had corresponding acts on these regulations, or on its own initiative to boycott, or passive acceptance. Shanghai Charity Federation,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April 1927, was a broad social impact of the societies of the Commonwealth in Shanghai charitable sector in the latter of R.O.C. From 1929 to 1930, The Law on Supervising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its enforcement rules and The Charter of Shanghai Charity Property Consolidation Committee promulgated. Around on the content of the above-mentioned charit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Shanghai Charity Federation also embarked on a series of negotiations with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n Nanjing and the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and took some boycot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and role of non-governmental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at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legislation, we can rev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in modern China from one side.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and the actual results of the philanthropic legal system in R.O.C, we need some specific cases. Thus, we choose two important philanthropy laws as the case study, namely The Law on Supervising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The Ordinance on Award for the Donation to Education. As the result, the former law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in honoring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the latter established the charitable donation legal system, and aroused the enthusiasm of the people's dona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ordinance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in R.O.C, and improved the teaching condition in a certain extent. Of course, because of many social facto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hilanthropy law in effect has failed to do as expected.
     The philanthropy law of the Republic ha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heritance compatible with a transplant, encourage and control of parallel. Charitable legislation of R.O. C. is the significance of to establish a relatively complete modern charitable legal system, and stimulated charity, and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charity from traditional to modern. Of course, there were limitations in those philanthropy laws such as imbalance architecture, the lower level legislature and undesirable result.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had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oday's society philanthropy legislation.
引文
①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编译:《首届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民政部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①[美]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等:《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民政部法制办公室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②民政部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③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序论”,第2-21页;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4页;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此外,国内一些荒政史、救济史的学术综述也略有论及。
    ④曾桂林:《20世纪国内外中国慈善事业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3期;《近20年来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述评》,《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2期;《2000年以来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史研究概述》,《文化学刊》2009年第1期;曾桂林、王卫平:《日美及港澳台地区近五十年对中国慈善事业史的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2期。
    ①梁维四:《慈善政策论》,《中国建设》1930年第2卷第5期,第179-188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正中书局1937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重印出版。
    ③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初版,上海书店1984年重印本。
    ④王龙章:《中国历代灾况与振济政策》,独立出版社1942年版。
    ⑤周成:《慈善行政讲义》,上海泰东图书局1923年版;陈端志:《抗战与社会救济》,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
    ⑥柯象峰:《社会救济》,中正书局1944年版。
    ⑦近期,史学界已开始注重这方面的资料整理工作,如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⑧李世文:《帝国主义利用天主教虐杀中国儿童的罪行》,《中国天主教》1964年第3期;岳毓常:《披着慈善外衣为垄断资本服务的美国“基金会”》,《国际问题研究》1964年第5期;刘玉凤:《帝国主义利用基督教在汲县孤儿院罪行》,《史学月刊》1965年第8期;《美帝国主义是中国人民的死敌(五)——如此“慈善事业”》,《历史教学》1966年第3期。
    ⑨参见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后来,作者对该专著部分章节有删节,于1991年出版了修订本。2004年7月出版的第三版,同初版相比,作者的观点已有所改变。
    ①周秋光:《熊希龄与慈善教育事业》,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熊希龄传》,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Zhou Qiuguang,“Modern Chinese Educational Philanthropy: Xiong Xi-ling and the Xiangshan children’s Home”, Republican China, Vol.19, No.1, (Nov. 1993) ;周秋光:《论熊希龄的社会慈善观》,马起华主编《两岸文化交流》,台湾中华会1995年刊印;周秋光编:《熊希龄:从国务总理到爱国慈善家》,岳麓书社1996年版,“前言”;周秋光:《论熊希龄的慈善教育思想》,《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③周秋光:《民国时期的社会慈善事业研究刍议》,《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④周广连:《熊希龄与世界红卍字会》,《吉首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⑤肖正模、郦懿清《张謇与南通的慈善事业》,《南通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⑥朱英:《论张謇的慈善公益思想与活动》,《江汉论坛》2000年第11期。
    ⑦柏俊:《试论张謇的慈善思想和实践》,《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2期;高鹏程、李震:《张謇与清末民初南通的慈善事业》,《南通工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高鹏程、蒋国宏:《浅析张謇兴办南通慈善事业的动机》,《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赵有梅:《张謇慈善思想探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3期;蒋国宏:《张謇慈善思想探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蔡娟:《慈善公益事业与张謇的人生境界》,《理论探索》2006年第1期。
    ①周秋光、曾桂林:《沈敦和与中国红十字会》,《史林》2008年第6期;薛毅、章鼎:《章元善与华洋义赈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该著分上下两编,上编《章元善事略》由章鼎撰写,下编《华洋义赈会简史》系薛毅所著。
    ②林恩燕:《近代福州著名慈善家卢诗如》,《炎黄纵横》2006年第11期;李玉才:《冯玉祥的慈善活动》,《合肥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姜新、郑传龙:《近代企业与慈善公益的结合——荣德生慈善公益思想与实践活动评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2期;古惠文:《论荣德生的慈善公益活动及思想》,《赤峰学报》2008年第5期;应芳舟:《朱葆三慈善事业述论》,《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③李庆刚:《论开明士绅与抗日根据地的社会公益事业》,《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陶水木:《北洋政府时期旅沪浙商的慈善活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乐承耀:《宁波商人与慈善机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沈月红、孙善根:《宁波商人对近代宁波慈善事业的贡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④蒋楠:《从慈善事业看近代华侨精英与侨乡公共事务——以泉州花桥善举公所为例》,《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任云兰:《地方精英与慈善事业——以天津为个案》,《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九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57-372页。
    ⑤廖良梅:《社会慈善家群体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长沙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近代中国社会慈善家群体的慈善事业述论》,《求索》2004年第12期。
    ⑥蔡勤禹:《民国慈善团体述论》,《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2期;马真、于德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慈善救济机构述略》,《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①Reeves, Caroline Beth, The power of mercy: the Chinese Red Cross Society, 1900~1937 (Ph. D), Harvard University.(Ann Arbor,Mich.: UMI, 1998.)
    ②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1912~1949)》,中华书局2007年版;周秋光:《红十字会在中国(1904~1927)》,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孙柏秋主编、池子华、杨国堂等著:《百年红十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池子华、郝如一等著:《近代江苏红十字运动(1904~1949)》,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张玉法主编、周秋光、张建俅等撰:《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百年会史(1904~2003)》,台北:红十字会总会刊印,2004年。
    ③周秋光:《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的慈善救护与赈济活动》,《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6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的国际交往》,《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内宣传与经费筹措》,《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与发展》,(上海)《近代中国》第13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④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经费问题浅析(1912~1937)》,《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近代中国政府与社团关系的探讨: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1912~194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5年3月。
    ⑤池子华:《抗战初期中国红十字会的战事救护》,《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1937年中国红十字会淞沪抗战救护简论》,《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抗战救护的几个断面》,《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4期;张建俅:《抗战时期战地救护体系的建构及其运作——以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为中心的探讨》,(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1年12月。
    ①李微:《试析抗战时期中国红十字会的救护活动》,《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薛丽蓉、池子华:《南京大屠杀与红十字会的人道救援》、吕志茹:《“复员时期”的红十字周与征募运动》,均见郝如一、池子华主编:《红十字运动研究》(2008年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8-127页。
    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的90年》,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4年版;孙敬敏编:《北京红十字会的65年》,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赵辉主编的《天津红十字会九十年》,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江苏省红十字会编著:《江苏红十字运动88年》,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山东省红十字会:《山东红十字事业90年》,山东友谊出版社2002年版;吴宝璋编著:《云南红十字会史》,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③Nathan, Andrew J. A history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Famine Relief Commiss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④黄文德:《辛亥前后美国与华洋义赈组织关系之研究》,胡春惠、周惠民主编:《两岸三地历史学研究生论文发表会论文集》,政治大学历史系刊印,2001年;黄文德:《国际合作在中国:华洋义赈会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2003年。
    ⑤薛毅、章鼎:《章元善与华洋义赈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刘招成:《华洋义赈会的农村赈灾思想及其实践》,《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刘招成:《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论述》,《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苏新留:《民国华洋义赈会河南灾赈述略》,《南都学刊》2004年第5期;廖建林:《华洋义赈会的科学之防救灾述略》,《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杨琪、徐林:《试论华洋义赈会的工赈赈灾》,《北方论丛》2005年第2期。
    ⑥蔡勤禹:《民间组织与灾荒救济——民国华洋义赈会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⑦周迎春、张爱华:《1920-1921年间北洋政府义赈奖券研究》,《贵州文史丛刊》2005年第1期;周迎春、王占华:《民国北京政府义赈奖券述论》,《人文杂志》2006年第6期。
    ⑧宋光宇:《民国初年中国宗教团体的社会慈善事业——以“世界红卍字会”为例》,(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46卷,1997年。《士绅、商人与慈善:民国初年一个慈善性宗教团体“世界红卍字会”》,(台北)《辅仁历史学报》第9卷,1998年。《慈善与功德:以世界红卍字会的“赣赈工作”为例》,《国立台湾大学考古人类学刊》第57卷,2001年。
    ①张根福:《抗战初期世界红卍字会在浙江的难民救济活动述略》,《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方竞、蔡传斌:《民国时期的世界红卍字会及其赈济活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李光伟:《20世纪上半叶中国民间慈善救助事业之典范——世界红卍字会烟台分会恤养院的历史考察》,《鲁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李光伟:《从档案资料看民国山东卍字会》,《兰台世界》2008年第2期;贾英哲;《哈尔滨红卍字会的历史价值考证》,《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②王德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与中国(1945~1947)》,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③谢忠强:《中国救济妇孺会慈善工作述评(1912-1937)》,《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杨瑞:《中国救济妇孺会述略》,《赤峰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④盛懿:《近代上海基督教慈善活动刍议》,《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滕兰花、梁刚毅:《近代广西西方宗教的慈善事业评述》,《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⑤谭绿英:《民国时期基督教在华的慈善事业——以成都中西组合慈善会为例(1921-1940)》,《宗教学研究》2003年第3期。
    ⑥向常水:《教会对战地的慈善救济》,《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6年第2期。
    ⑦李传斌:《教会医院与近代中国慈善救济事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⑧周秋光、曾桂林:《近代西方教会在华慈善事业述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夫马进、梁其姿、王卫平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论文,这些研究成果的内容基本整合到其专著中,可参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
    ②[日]小浜正子:《民國期上?味际猩鐣却壬剖聵I》,《史學雑誌》第103编第9号,1994年;《民國期上海の民間慈善事業と國家権力》,《東洋學報》第76卷第1、2号,1994年;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③张礼恒:《略论民国时期上海的慈善事业》,《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陶水木:《北洋政府时期上海慈善资金来源初探》,《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1期;许冠亭:《20世纪30年代上海市商会的慈善救济活动》,《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④孙善根:《民国时期宁波慈善事业研究(1912~1936)》,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①孙善根:《民初江南传统善堂的转型:宁波云华堂研究》,《中国农史》2007年第1期。
    ②冯筱才、夏冰:《民初江南慈善组织的新变化:苏城隐贫会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1期;鲍正熙:《晚清民初苏州的宗族义庄》,《江苏地方志》2000年第4期;张峰:《试论民国时期昆山的慈善事业》,《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③张玉法:《民国初年的社会救济(1912~1937)——山东地区的个案研究》,中华民国史第二届专题讨论会秘书处编:《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二届讨论会》,台北:国史馆印行,1993年。
    ④赵宝爱:《慈善救济事业与与近代山东社会变迁(1912~1937)》,济南出版社2005年版;
    ⑤任云兰:《近代天津的慈善与社会救济》,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⑥赵宝爱:《山东女道德社的慈善活动简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年第1期;《近代济南慈善事业论略(1904~1937)》,《济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赵宝爱,杨旻:《济南商会的慈善公益活动述论(1905~1937)》,《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任云兰:《论华北灾荒期间天津商会的赈济活动(1903~1936)》,《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近代华北自然灾害期间京津慈善机构对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⑦王娟:《清末民初北京地区的社会变迁与慈善组织的转型》,《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
    ⑧赵军、沈洁:《抗战后期华北城乡的民间慈善团体与日本军政统治》,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543页。
    ⑨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与中国东南社会变迁(1895~1949)》,《史学月刊》2002年第11期。
    ①许金顶、魏丹:《民国时期晋江的社会慈善事业——以晋江市档案馆馆藏资料为中心》,《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
    ②李健鸿:《边陲统制与伦理教化:台湾社会救济体制形成之研究(1683~1945)》(博士学位论文),台北: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系,1997年;刘晏齐:《从救恤到“社会事业”》(硕士学位论文),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4年。
    ③熊燕:《九善堂与清末民初广州社会》,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华南研究会合编:《经营文化:中国社会单元的管理运作》,香港教育图书公司,1999年;黄艳:《试论广州善堂的发展(1871~1937)》,暨南大学2001年硕士论文;唐富满:《广州方便医院与近代广州社会》,《中山大学学报论丛》第27卷第10期,2007年。
    ④游子安:《善与人同:明清以来的慈善与教化》,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54-302页。
    ⑤李东海编著:《香港东华三院125年史略》,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年版;刘润和等编著:《益善行道──东华三院历史研究专题文集》,香港三联书店2006年版;吴润生主编:《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会史(1871~2001)》,镜湖医院慈善会2001年刊印。
    ⑥谭绿英:《民国时期基督教在华的慈善医疗事业》,《宗教学研究》2003年第3期;焦润明:《论民国年间奉天的民间慈善救助》,《东北史地》2008年第5期。
    ⑦孙艳魁:《战时儿童保育会与难童救济》,《民国春秋》1996年第2期;《战时儿童保育会的难童救济工作初探》,《江汉论坛》1997年第5期。
    ⑧林佳桦:《“战时儿童保育会”之研究(1938~1946)》(硕士学位论文),台北,国立中央大学历史研究所,2005年。
    ①孙艳魁:《苦难的人流——抗战时期的难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抗战初期武汉难民救济刍议》,《江汉论坛》1996年第6期;
    ②陈清敏:《抗战时期社会救济的行政规划与措施》,见“中华民国史专题第二届讨论会秘书处”编:《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二届讨论会》,台北:国史馆刊印,1993年。
    ③冯敏:《抗战时期难童救济教养工作概述》,《民国档案》1995年第3期;滕兰花:《抗日战争时期广西的难童救济工作》,《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许雪莲:《抗战时期广东儿童教养院难童保育工作述评》,《广东党史》2005年第3期。李陵:《长沙基督教青年会抗战时期的难民救济工作》,《船山学刊》2005年第3期。
    ④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的基本特征》,《光明日报》2004年12月14日第7版;周秋光、徐美辉:《论近代慈善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周秋光、曾桂林:《中国近代城市与慈善事业》,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02-515页;王卫平:《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
    ⑤蔡勤禹:《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⑥岳宗福:《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1912~1949)》,齐鲁书社2006年版。
    ①龚书铎总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470-471页、第529-535页;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265页。
    ②张益刚:《民国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7-140页。
    ③毕素华:《民国时期赈济慈善业运作机制述论》,《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沈洁:《试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向近代社会事业的转型过程——析40年代国民政府的社会事业政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划时代的历史转折——“1949年的中国”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17-828页。
     ①[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从“善举”到“慈善事业”的发展》(胡宝华译),见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七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①《论中外慈善事业之不同》,《东方杂志》第1卷第11期,1904年。
    ②[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导论”第1页。
    ②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③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④《周礼·天官·冢宰》。
    ①《周礼·地官·司徒》。
    ②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③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一·律名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页。
    ④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⑤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一·律名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7页。
    ⑥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六·沿革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55页。
    ⑦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一·律名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页。程著辑录《汉书·文帝纪》载:“元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吏循行,不称者督之。”以上引文,诏书仅仅指出存问长老的重要性以及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制定有关令文,而令的具体内容则由有关部门制定。法史学界的研究表明,作为汉令内容的来源主要是皇帝的制书和诏书,而这些制诏文中或结尾特别附有“著为令”、“具为令”之类的用语时,它即成为具有长期遵行效力的令。
    ⑧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五·律令杂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34页。
    ⑨[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4页。
    ①《魏书》卷八,《世宗本纪》。
    ②《梁书》卷三,《武帝本纪》。
    ③[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页。
    ④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三,《晋律考下》;卷七,《后周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9、421页。
    ⑤李玉生:《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郑显文:《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第5-6页。
    ⑥[日]仁井田陞:《唐律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5-166页。
    ⑦(明)王溥:《唐会要》卷四十九,《病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63页。下同,不再详注。
    ①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②(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三,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总第5866页。
    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〇,“熙宁十年二月丁酉”。转引自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④《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三,总第5866页。
    ⑤《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三,总第5866页。
    ①《宋会要辑稿》载,元丰五年(1090)九月二日诏:“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许依诸县条例增置,务使惠及无告,以称朕意。”(《食货》六十之五,总第5867页)又崇宁四年(1105)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自京师至外路皆行居养法及安置安济坊,犹虑虽非鳏寡孤独而癃老疾废委是贫乏不能自存,缘拘文遂不与居养,朕甚悯焉。可立条委当官职审察,诣实许与居养。”(《食货》六十八,总6319页)
    ②《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六,总第5867页。
    ③关于宋朝漏泽园制度的发展、形成过程,有学者认为其经历了四个阶段:北宋初年至元丰二年是草创阶段,元丰二年至崇宁三年是形成阶段,崇宁三年至北宋末年是健全阶段,南宋时期是恢复阶段。参见张邦炜、张忞《两宋时期的义赩贫取罚短旄侣邸?995年第5期。
    ④《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三,总第5866页。
    ⑤《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四,总第5866页。
    ⑥《宋会要辑稿》第6册,《食货》六十之九、十,总第5869页。
    ⑦转引自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⑧窦仪等撰:《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⑨《宋史》卷29,《高宗本纪六》。
    ①参见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239页;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129页。
    ②窦仪等撰:《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23页。
    ③《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三,《圣政二·惠鳏寡》。见《续修四库全书》(787),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④《大元通制条格》卷四,《户令·鳏寡孤独》。见《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6),第一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
    ⑤《大元通制条格》卷三,《户令·收养同宗孤贫》,见《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6),第一册,第73页。
    ⑥《大元通制条格》卷四,《户令·鳏寡孤独》,见《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6),第一册,第143页。
    ⑦《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三,《圣政二·惠鳏寡》。
    ⑧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⑨《大元通制条格》卷四,《户令·鳏寡孤独》。
    ⑩《大元通制条格》卷二十一,《医药·惠民局》,第2册,第479-480页。11《大元通制条格》卷四,《户令·鳏寡孤独》;又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三,《圣政二·惠鳏寡》。
    ①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
    ②[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8-160页。
    ③《大明令》卷一,《户令》。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④《大明律》卷四,《户律一·户役》。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⑤应槚:《大明律释义》,见《续修四库全书》(863)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⑥龙文彬:《明会要》卷五十一,《民政二·恤鳏寡孤独》。见《续修四库全书》(793)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⑦《大明会典》卷二十二,《仓庾·预备仓》,见《元明史料丛编》第2辑,文海出版社1984年影印本,第405-406页。
    ①《大明会典》卷二十二,《仓庾·预备仓》,见《元明史料丛编》第2辑,第408页。
    ②《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
    ③《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十二,《户部》。见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64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2册,第614页。
    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三一七,《礼部·风教·收养孤幼》,见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67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总第4399页。
    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三一七,《礼部·风教·收养孤幼》,总第4400页。亦见该书卷216《户部·蠲恤·养幼孤》,总第9963页,但系年为雍正八年(1730)。
    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二一六,《户部·蠲恤·收羁穷》,总第9969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十二,《户部》,第614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二一六,《户部·蠲恤·收羁穷》,总第9969页。
    ③《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十二,《户部》,第614-615页。
    ④参见《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十二,《户部》,第615-617页。
    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二一六,《户部·蠲恤孤贫》,总第9945页。
    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二一六,《户部·蠲恤孤贫》,总第9955页。
    ⑦《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二一六,《户部·蠲恤孤贫》,总地9956-9957页。
    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七七六,《都察院·五城·稽察育婴堂》,见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70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总第2037页。
    ⑨《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二十三,《礼部》,见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64辑,文海出版1991年影印本,第4册,第1059-1060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二三一,《户部·蠲恤·劝输》,见沈云龙主编:《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66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总第10885页。
    ①郑功成:《中华慈善事业》,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②参见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表1-3,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4页。
    ③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5页。
    ④《骇人听闻之全国灾情》,《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3日。
    ①苏常道尹李维源:《为徐海各县惨遭水灾希贵会广为劝募》(1926年),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1-0541-010。
    ②湖南善后协会编纂:《湘灾纪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31页。
    ③湖南善后协会编纂:《湘灾纪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31页。
    ④《论清查善堂事》,《申报》1897年3月15日。
    ⑤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5页。
    ①《为直省灾赈,本会组织义赈会共募得一万五千余元已汇解在案》,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 I14-001-0543。
    ②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82页。
    ③沈毅:《都市社会问题与广州市社会事业》,《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9月30日。
    ①张礼恒摘编:《民国时期上海的慈善团体统计(1930年前后)》,《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
    ②[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7页。
    ③刘锡廉:《北京慈善汇编》,转引自王娟:《清末民初北京地区的社会变迁与慈善组织的转型》,《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
    ④王娟:《清末民初北京地区的社会变迁与慈善组织的转型》,《史学月刊》2006年第2期。
    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160页。
    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215页。
    ⑦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⑧《综纪丙申年本馆协赈所筹赈事略》,《申报》1897年2月12日。
    ①《上海新普育堂征信录(民国二十年一月至十二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18-340。
    ②[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③《上海特别市慈善团财产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 6-18-317-35。
    ④[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⑤任云兰:《近代天津的慈善与社会救济》,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⑥周秋光、曾桂林:《近代中国的城市与慈善事业》,见李长莉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⑦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3-75页。
    ①《函沈茂顺为图吞长生善会公款事三日内来处看原诉事》(1914年8月19日)、《为请追沈茂顺善款于近日进行评议的通知》(1914年9月1日),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分别为:I14-002-0078-079、I14-002-0078-082。
    ②《社会局防禁市民假冒慈善名义募捐》,《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29日。
    ③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晚清民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绪言”第1页。
    ④“六法”一词源于日语,它在中国的流播有一个内容与语义变化的过程。日本明治维新初期,开始舍弃中华法系而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法系,先后翻译了法国的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和宪法,总称“六法”。清末新政时期,“六法”一词始由留日学生传入中国,形成“六法全书”之说法,其时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民国初年,“六法全书”是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因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定原则,此时的“六法全书”一般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汇编法律法规时,即按此分类,在法典之后排列相关法规法律。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页。
    ⑤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6-362、384-433页。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3-446页。
    ②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447页。
    ③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④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①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②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页。
    ④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7页。
    ⑤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3页。
    ②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③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④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⑤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⑥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第六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03-864页。
    ①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4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3-1014页。
    ④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第三编第二、三章关于行政法的介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8页;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1页。
     ①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晚清民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绪言”第2页。
    ①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5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页。
    ③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4页;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2页。
    ①赵立新、毕连芳:《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②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4-1012页。
    ④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1页。
    ①何勤华:《西方模式的选择与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见何勤华:《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
    ②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第三编第二、三章关于行政法的介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晚清民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绪言”第1页。
    
    
    ①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③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下册,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2页。
    
    ①《礼记·礼运篇》。
    ②《孟子·滕文公上》。
    ③《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6页。
    ①陈凌云:《现代各国社会救济》,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90页。
    ②陈凌云:《现代各国社会救济》,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90页。
    ③《为令仰审查社会救济法案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15。
    ④孟令君主编:《中国慈善工作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⑤参见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22页。
    ①冯桂芬:《收贫民议》,见《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校点本,第52页。
    ②张德彝:《随使英俄记》,“走向世界丛书”合刊本,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427页。
    ③张德彝:《随使英俄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427页。
    ④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26页。
    ⑤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26页。
    ⑥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28页
    ⑦在甲午战争前后,上海《申报》刊发了多篇鼓吹学习西方慈善事业、改革传统善堂、创设新型慈善组织的文章。另外,上海格致书院在光绪十九年(癸巳年,1894)曾以《泰西善举中国能否放行论》、《欧洲各国养济院考》为课艺题目,应考者中不乏见闻广博之人,如许庭铨、沈尚功等。参见中央研究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三辑第一分册,台北,1986年刊印,第733、839-840页。
    ①吴馨修、姚文枏等纂:民国《上海县续志》序,民国七年刊本。
    ②梁维四:《慈善政策论》,《中国建设》1930年第2卷第5期,第179-188页。
    ③陈凌云:《现代各国社会救济》,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自序”第1页。
    ④陈凌云:《现代各国社会救济》,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自序”第1页。
    ⑤陈凌云:《现代各国社会救济》,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自序”第2页。
    ⑥《为令仰审查社会救济法案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15。
    ⑦《为令仰审查社会救济法案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15。
    ①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44期,首都京华印书馆1932年12月刊印,,“公牍”第18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0页。
    ③《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页。
    ④《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86-487页。
    ⑤赵金康:《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⑥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补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0页。
    ⑦《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20页。
    ①《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页。
    ②《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③《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页。
    ④《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4页。
    ⑤《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9页。
    ⑥《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6页。
    ⑦《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70页。
    ⑧胡汉民:《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见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台北,1978年影印版,第386-387页。
    ⑨胡汉民:《民法精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印:《中央周报》第77期。转引自赵金康:《南京国
    ①胡汉民:《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见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台北,1978年刊印,第387页。
    ②赵金康:《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③胡汉民:《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见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台北,1978年刊印,第387页。
    ④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⑤目前,法学界关于立法主体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界说,一是法治说,二是功能说。按照法治说,立法主体是依法有权进行或参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法治说强调,依法具有立法权和依法作为立法主体存在和运作,是立法主体必备的条件。按功能说,立法主体则是有权参与或实际参与立法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的通称。它强调,衡量一个主体是否立法主体,不仅要看它是否依法具有立法权,还要看它事实上是否具有立法功能。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6-87页。本文在论析民国慈善立法主体时,倾向于立法主体的功能说。
    ⑥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①《拟定监督慈善团体法草案报告》,《立法院公报》第6期,1929年6月。
    ②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44期,首都京华印书馆1932年12月,印,“公牍”第18页;又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①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③《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见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印行《国民政府公报》第128号,1928年3月31日,河海大学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8册,第149页。为简洁起见,下文征引该文献,仅标注公报的期号、出版日期、影印本册数、页码等项,而省略原编印者、影印出版社及时间,引文篇名视需要酌注。
    ④《国民政府公报》第40号,1928年12月21日,影印本第9册,第33-35页。
    ⑤《义渡事业管理规则》(1939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3768。
    
    ①《令知铁道部赈济物品减价凭单持用办法》(附条例及办法),《江苏省政府公报》第65期,1928年12月24日,第24-26页。
    
    ②《财部公布<赈灾物品免税章程>》,《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26期,1929年5月4日,第4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91号,1929年2月13日,影印本第8册,第44页。
    
    ④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⑤参见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6-48页。
    
    ⑥参见广州市市政府编:《广州市市政规章集刊》,1930年刊印,第19-29页。
    
    ⑦参见江苏省政府秘书处编:《江苏省政府公报》第2297期(1936年6月9日)、第2393期(1936年9月30日)、第2卷第25期(1947年9月11日)。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见《国民政府公报》第786号,1931年6月1日,影印本第21册,第88-89页。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见《国民政府公报》第2039号,1936年5月5日,影印本第49册,第145页。
     ①孟令君主编:《中国慈善工作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梁维四:《慈善政策论》,《中国建设》第2卷第5期,1930年,第182-186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7页。
    ①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324页。
    ②《为令仰审查社会救济法案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15。
    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10号,1943年10月2日,影印本第87册,第2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45号,1943年2月17日,影印本第84册,第24-25页。
    ⑤《遗产税暂行条例》,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90号,1938年10月8日,影印本第64册,第18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515号,1930年7月8日,影印本第16册,第114页。
    ②《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3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公报》第1805号,1935年7月29日,影印本第44册,第30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63号,1944年4月5日,影印本第89册,第4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1707号,1935年4月5日,影印本第42册,第20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19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19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0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1、20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1页。
    ⑤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1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9-20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340号,1929年12月9日,影印本第13册,第30页;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523页。
    ③《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见《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880期,1935年1月29日,第8页。
    ④《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见《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880期,1935年1月29日,第9页。
    ①大学院编:《大学院公报》第5期,1928年5月,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6辑,文海出版社1979年影印本,第99-101页。
    ②《上海市捐资兴学褒奖规程》,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9月24日。
    ③《上海市捐资兴学褒奖规程》,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9月24日。
    ④《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156页。
    ①《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第144-145页。
    ②《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第150页。
    ③《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开明书店1934年版,第158页。
    ④《青岛市公益慈善教育团体募款限制规则》,见《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 files/ziliao/0986/00000078. gif)。
    ①《青岛市私立公益慈善机关注册暂行规则》,见《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files/ziliao/0962/00000074.gif)。
    ②《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社会”第38-39页,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files/ziliao/0987/00000078.gif)。
    ③《江苏省政府公报》第2卷第25期,1947年9月11日,第18页。
    ①莫纪宏:《法人的宪法地位与公益法人的法律特征》,见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2026号,1936年4月20日,影印本第49册,第75页。
    ②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44期,1932年12月,首都京华印书馆,“公牍”第16-18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5页;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编:《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三编,1932年,第142页。
    ②《褒扬条例施行细则》,《北平市市政公报》第155期,1932年,“市府”第1页。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页。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360页。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3-464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③周秋光:《晚清时期的中国红十字会述论》,《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3期。
    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⑤《大总统申令》(1914年9月24日),《政府公报》1914年9月25日。
    ⑥《中国红十字会施行细则》,《政府公报》1915年10月8日。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页。
    ②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480-481页。
    ③《江苏省长咨送上海中国崇文会章程请立案并通饬保护由》(1921年11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786。
    ④《京津沪等地人民组织慈善公益社团请备案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786。
    ⑤《教育部通咨各省都督凡人民捐资兴学应由本省教育司先予纪录文》,《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20页。
    ⑥《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将巨资兴学办法案(1913-19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①《通咨各省修正<灾赈奖章条例>改名为<义赈奖劝章程>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 档号:1001-1448。72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45期,1928年3月,影印本第3册,第149-150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40号,1928年12月21日,影印本第7册,第33-35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740号,1931年4月7日,影印本第20册,第110页;《国民政府公报》第2100号,1936年7月15日,影印本第51册,第80-81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72期,1928年7月5日,影印本第5册,第3-5页。
    ③《修正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见《国民政府公报》第758号,1931年4月28日,影印本第20册,第179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慈善公益法规汇编》,1934年刊印,第20-21页;又见《国民政府公报》第64期,1928年6月,影印本第4册,第120-122页。
    ⑤《各地慈善机关概由民厅整理》,见《江苏省政府公报》第41期,1928年7月9日,第12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96期,1928年9月,影印本第6册,第70-71页。
    ②《中华教育界》第22卷第3期,1934年9月,第95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1673号,1935年2月23日,影印本第41册,第64-65页。
    ④清末新政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开始启动。此时,中国在成立红十字会后,1905年也签署了《红十字会医船免税条约》等国际公约(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六册,“外交一·条约”,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石印本,第43-46页)。另外,光绪三十二年至三十三年间,民政部还奏准、颁行了《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及《整饬保息善政并妥筹办法折》等一系列慈善法令法规。
     ①周旺生:《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①《立法院公报》第6期,1929年,第19-22、46-47页;《立法院公报》第7期,1929年,第91页。
    ②陈红民、雒军庆:《国民政府第一二届立法组成分析》,《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第65-70页。
    ①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6辑(《抗战建设史料:社会建设》第一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456-457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6号,1938年2月26日,影印本第61册,第149页。
    ③《救护总队档案》,贵阳市档案馆藏,档号:40-3-26。转引自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6-177页。
    ①《国民政府立法院令》、《本案初步审查委员会及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2486。
    ②《<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组织大纲>初步审查报告》及《<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与<战时组织大纲>内容比较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2486。
    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组织条例》,《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58号,1943年4月3日,影印本第84册,第118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62号,1940年6月1日,影印本第71册,第106页;《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39号,1942年2月11日,影印本第79册,第70页。又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7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二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269-270页。
    ⑤《修正<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草案》(1941年6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8815。
    ①《废止〈监督慈善团体法〉审查》(1944~194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②《废止〈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8836。
    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829号,1945年8月13日,影印本第94册,第83页。
    ④《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⑤分别参见江苏省社会处编:《社会法规汇编》第一辑,镇江华美印书社1947年刊印,第84、97、101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2705号,1946年12月22日,影印本第99册,第90页;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250页。
    ②《复员期间管理红十字会办法》,《国民政府公报》第2705号,1946年12月22日,影印本第99册,第90页。
    ③《社会部收复区救济机关团体补助专款处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883-7。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2573号,1946年7月15日,影印本第97册,第103页。
    ②《关于审查红十字会法同行政院秘书处的来往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卫生部(署)档案,档号: 372-55。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②《中国大事记·八月初八日》,《东方杂志》第9卷第3号,1912年,第13页。
    ③《中国大事记·十二月二十二日》,《东方杂志》第10卷第8号,第5-6页,1914年2月印行;又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④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⑤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245-246页。
    ①《政府公报》第1648号,1920年9月15日。
    ②《政府公报》第2040号,1921年10月30日;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③转引自蔡勤禹:《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50期,1928年3月31日,影印本第8册,第149页
    ③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令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506页。
    ④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40号,1928年12月21日,影印本第7册,第33-34页。
    ⑥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⑦《国民政府公报》第740号,1931年4月7日,影印本第20册,第110页。
    ⑧《国民政府公报》第2100号,1936年7月16日,影印本第51册,第80-81页。
    ⑨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72期,1928年7月,影印本第5册,第3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72期,1928年7月,影印本第5册,第4-5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516号,1930年7月10日,影印本第16册,第119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第758号,1931年4月28日,影印本第20册,第179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79、80期,1928年7、8月,影印本第5册,第82、92页;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415页。
    ⑥《国民政府公报》第45期,1928年3月30日,影印本第3册,第153页;《国民政府公报》第46期,影印本第3册,第162页。
    ⑦《国民政府公报》第45期,1928年3月30日,影印本第3册,第153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158号,1929年1月5日,影印本第7册,第104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自此起至40年代末,国民政府在行政公文及相关印刷品中,有关赈济活动、赈济机关的用语,其“赈”字均以“振”字代替,寓振奋、救济之意。本文在行文中,涉及机构名称仍沿用“振”字,以符合历史原貌,其余则用“赈”字。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416页。
    ①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6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一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456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6号,1938年2月26日,影印本第61册,第149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11号,1944年9月20日,影印本第90册,第127页。
    ①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80页。
    ②《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之经过》,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7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一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1页。
    ③《社会部组织法》,《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300号,1940年10月12日,影印本第73册,第91页。
    ④《社会部各司分科规则》,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7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一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25-27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2号,1938年2月12日,影印本第61册,第133-134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47号,1945年1月24日,影印本第92册,第24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854号,1945年9月12日,影印本第94册,第110页。
    ①参见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王建芹等著:《从自愿到自由:近现代社团组织的发展演进》,群言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③参见王建芹等著:《从自愿到自由:近现代社团组织的发展演进》,群言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④王建芹等著:《从自愿到自由:近现代社团组织的发展演进》,群言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⑤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律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页。
    ⑥《国民政府公报》第786号,1931年6月1日,影印本第21册,第88页。
    ①董钧编纂:《法库》第一册,上海,法学研究所1925年刊印,第21页。
    ②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03页。
    ③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④《立法院公报》第11期,1929年,第116页。
    ⑤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2页;又见《国民政府公报》第532号,1930年7月29日,影印本第16册,第178页。
    ⑥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页;又见《国民政府公报》第532号,1930年7月29日,影印本第16册,第178页。引文中所谓的“依此标的”,是指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民众运动之标的,其有四端:“(一)民众运动须以人民在社会生存上之需要为出发点而造成其为有组织之人民;(二)全国农工已得有相当之组织者,今后必须由本党协助之,使增进智识与技能,提高其社会道德之标准,促进其生产力与生产额,而达到改善人民生计之目的;(三)农业经济占中国国民经济之主要部分,今后之民众运动必须以扶植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四)本党对于男女青年之今后,应竭力作成学校以内之自治生活,实行男女普遍的体育训练,提倡科学与文艺之集会、结社与出版,奖励实用科学的研究与发明”(引文出处同前)。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页;又见《国民政府公报》第532号,1930年7月29日,影印本第16册,第178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页;又见《国民政府公报》第532号,1930年7月29日,影印本第16册,第178页。
    ③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96页。
    ④参见池子华:《近代中国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0、47-57页。
    ①《北京工艺局创办章程》,见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二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18-519页。
    ②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241页。
    ③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244页。
    ④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377页。
    ⑤《慈善教育说》,《东方杂志》第1卷第9期,1904年,第197-198页。
    ⑥参见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199页。
    ⑦岳宗福:《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27页。
    ⑧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480-481页。
    ①《红十字会医船免税条约》,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六册,《外交一·条约》,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石印本,第43-46页。关于清末年间中国加入《日内瓦公约》的情形,可参见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9-32页。
    ②《大总统申令》(1914年9月24日),《政府公报》1914年9月25日。
    ③《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政府公报》1914年9月25日;又见《申报》1914年9月29日。
    ④《中国红十字会施行细则》,《政府公报》1915年10月8日。
    ⑤《大总统令》(1919年4月29日),《政府公报》1919年4月30日。
    ⑥《内务总长田文烈、陆军总长靳云鹏、海军总长萨镇冰呈》,《政府公报》1920年6月3日。
    ⑦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655-658页。
    ①《内政部将设各地救济院,<救济院条例>正在审查中》,《申报》1928年5月6日。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0、21页。
    ③《内政部颁布管理私立慈善机关规则》,《申报》1928年6月13日。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9页;又见《内政部颁布管理私立慈善机关规则》,《申报》1928年6月13日。
    ⑤《内政部近讯?解释私立慈善机关管理权》,《申报》1928年9月7日。
    ⑥《拟定监督慈善团体法草案报告》,《立法院公报》第6期,1929年6月,第46页。
    ⑦《立法院公报》第7期,1929年7月,第10、91页。又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1页。
    ⑧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17页;又见《立法院公报》第7期,1929年7月,第91页。
    ①《立法院公报》第13期,1930年1月,“公牍”第1页;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3页。
    ②《准内政部咨送<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通知知照》,《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880期,1935年1月9日,第8页。
    ③《准内政部咨送<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通知知照》,《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880期,1935年1月9日,第8-9页。
    ④《修正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草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2-18815。以下引文中的楷体字,即因主管官署变更而修订之处。
    ①《慈善团体立案办法施行细则》,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1-3606。
    ②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6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一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213-214页。
    ③《第一次全国社会行政会议总决议议案》,见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7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二册),台北,裕台公司1983年刊印,第203页。
    ④《社会救济法案》,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1-0981。
    ⑤《社会救济法案》,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1-0981。
    ①《社会救济法案》,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1-0981。
    ②《本院法制委员会会同经济委员会重行审查<社会救济法草案>案报告》,《立法院公报》第128期,“审查报告”,1943年11月,第22页。由于《社会救济法》在最后审议中还增列了一项由卫生署主管的卫生事项为第29条,故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中,第49条变更为第50条,其条款内容为:“本法称主管官署,在中央为社会部,在省为省政府,在市为市政府,在县为县政府;但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所定事项之中央主管官署,为卫生署;关于临时及紧急之救济,由振济委员会主管。”(参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10号,1943年10月2日,影印本第87册,第3页)
    ③《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0-1152。
    ④《救济院规程》,见社会部社会福利司编:《社会救济法规汇编》,1946年刊印,第12-18页。
    ①《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25期,首都京华印书馆1930年12月刊印,“命令”第12页。
    ②《行政院收青岛市政府呈文》(1930年9月30日),《中国红十字会月刊》第1卷第1期,1931年,第28页。
    ③《红会各项章则呈送国民政府备案》,《申报》1930年10月16日。
    ④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9页。
    ⑤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原章程第71条规定,非经常议会五分之四以上议员之提议、会员大会五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之可决,不得变更之;而此次该会修改会章,系由临时会员大会公决,并未经过常议会五分之四以上议员之提议及会员大会五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之可决,属程序不合。参阅《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载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25期,首都京华印书馆1930年12月刊印,“命令”第12页。
    ⑥《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公报》第25期,“命令”第12页。
    ⑦《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公报》第25期,“命令”第12-13页。
    ⑧《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公报》第25期,“命令”第13页。
    ⑨《红十字会特定条例之批准,由立法院制定章则》,《申报》1930年12月28日。
    ⑩《制定管理红十字会法规案审查报告》,载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44期,京华印书馆1932年12月刊印,“审查报告”第34-36页;《国民政府指令·京字第105号》(1932年12月16日),《立法院公报》第45期,1933年1月,“命令”第4页。
    ①《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3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公报》第1805号,影印本第44册,第30页。
    ②《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36年7月23日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公报》第2108号,影印本第51册,第130页。
    ③《复员期间管理红十字会办法》,《国民政府公报》第2705号,1946年12月22日,影印本第99册,第90页。
    ①民国年间,由于行政层级不同,慈善团体的主管官署也有所不同。按照1929年《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各地方行政层级的主管官署分别是:“省会为民政厅,特别市为特别市政府社会局,各县市为县市政府;民政厅得指定省会警务处或县政府为主管官署;特别市除社会局外,得指定其他各局为主管官署。”(《公益慈善法规汇编》,上海市社会局编印,1932年,第18页。)1941年,该细则本条款进行了修订,社会部为慈善团体的主管官署,其所称地方主管官署是指:“一、各县市为县市政府;二、院辖市为社会局,院辖市如未设社会局时,得指定其他各局为主管官署;三、具有国际性之慈善团体,其事业范围及于全国者,得经社会部之特许为其主管官署,但其分事务所仍应受所在地地方官署之指导监督。”参见《修正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8815。以下所述主管官署,即分指如上各级机构,不再详列。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17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页。
    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323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8-29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0-31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2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2-33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3-34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7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4页。
    ③《监督慈善团体法》第六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7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页
    ⑤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8-29页。
    
    
    ①《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见湖南省民政厅编:《现行行政法规汇编》,1936年7月印行,第626-627页。
    ②《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③湖南省民政厅编:《现行行政法规汇编》,1936年7月印行,第627页。
    ①《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9-30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4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4页。
    ⑤《中华民国民法》第一编《总则》,第37、38、40、42-44条,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20页。
    
    
    ①《湖南省慈善机关组织法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档号:11-3195。
    ②对于慈善团体的日常行政管理的概念界定,此处参考、借鉴了社团日常行政管理的定义,参见王思斌主编:《社团的管理与能力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
    ①《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②《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政府公报》1914年9月25日;又见《申报》1914年9月29日。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9-20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7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9页。
    ③《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0页。
    ⑤《湖南省慈善机关组织法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档号:11-3195。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0页。
    ①王思斌主编:《社团的管理与能力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
    ②《为禁止团体私自募捐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公报》第13期,1928年8月,第159页。
    ③《为遵私擅募捐应否布告封禁请示由(附原呈)》,《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25期,第26-27页。
    ④《社会局防禁市民假冒慈善名义募捐》,《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29日。
    ⑤《社会局防禁市民假冒慈善名义募捐》,《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29日。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96期,1928年9月,影印本第6册,第70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9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70号,1939年7月15日,影印本第66册,第156页。
    ①江苏省社会处编:《社会法规汇编》第一辑,镇江华美印书社1947年版,第75页。
    ②《社会救济法》,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10号,1943年10月2日,影印本第87册,第2-3页。
    ③《为禁止团体私自募捐由》,见《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公报》第13期,1928年8月,第159页。
    ④《为遵私擅募捐应否布告封禁请示由(附原呈)》,《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25期,1929年7月20日,第26-27页。
    ⑤《令知禁私擅募捐》(上海市社会局训令),上海市档案局藏,善堂善会档案,档号:Q115-25-7。
    ⑥《为据公安、社会两局呈复取缔各团体擅自募捐早经禁止有案具以转复由》,载《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5期,1930年5月30日,第70页。
    ⑦《本市民众慈善团体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2日。
    ①《社会局公布私立慈善团体注册及取缔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21日。
    ②《社会局防禁市民假冒慈善名义募捐》,《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29日。
    ③《社会局十六次局务会议记(附各项慈善法规)》,《广州民国日记》1929年12月19日。
    ④《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files/ziliao/0986/00000078.gif)。
    ⑤《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社会”第39页,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files/ziliao/0987/00000078.gif)。
    
    
    ①《上海市私立救济设施统一募捐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674。
    ②《社会救济法》,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10号,1943年10月2日,影印本第87册,第2-3页。
    ①《青岛市监督私立公益慈善机关暂行规则》,见《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社会”第39页,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 files/ziliao/0987/00000078. gif)。
    ②《青岛市公益慈善教育团体募款限制规则》,见《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files/ziliao/ 0986/ 00000078.gif)。
    ③《上海市私立救济设施统一募捐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674。
    ④江苏省社会处编:《社会法规汇编》第一辑,镇江华美印书社1947年版,第75页;《上海市私立救济设施统一募捐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674。
    ①关于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机制的系统构成的理论阐述,参见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4页。
    ②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5页。
    ③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9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7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8-19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10号,1943年10月2日,影印本第87册,第3页。
    ③《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④《各省振务会及县市分会会计规程》,《江苏省政府公报》第516期,1930年8月14日,第13-14页。
    ⑤《社会局公布私立慈善团体注册及取缔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21日。
    ⑥《上海市社会局、卫生局、国民党市党部的各种训令、通知、批令》,上海市档案馆藏,善堂善会档案,档号:Q115-21-6。
    ①《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社会”第38-39页,青岛市档案局藏,档案类别:政务总类,档号:A000566。下载自青岛档案信息网(http://www.qdda.gov.cn/archives_files/ziliao/0987/00000078.gif)。
    ②《济南市市政月刊》第5卷第3期,1932年。
    ③《为公布慈善团体会计通则及组织并定施行日期给湖社的训令》,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Q 165-1-111-1。
    ④《上海市社会局、卫生局、国民党市党部的各种训令、通知、批令》,上海市档案馆藏,善堂善会档案,档号:Q115-21-6。
    ⑤《上海市慈善团体会计规程》,见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7-62页。本目所引文献,凡未标明出处者,均引自该规程正文的各条款,第37-47页;附件为各账簿表单程式,第47-62页。该项法规又见《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01-104期,1931年。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47页;又见《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01期,1931年,第51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有关元济善堂决算》,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18-350。
    ②《上海仁济善会(堂)关于聘请会计顾问的函和会计查账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善堂善会档案,档号:Q115-16-47。
    ①龚懋德:《慈善事业会计之检讨》,《公信会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40年,第92页。
    ②龚懋德:《慈善事业会计之检讨》,《公信会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40年,第92页。
    ③龚懋德:《慈善事业会计之检讨》,《公信会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40年,第93页。
    ④龚懋德:《慈善事业会计之检讨》,《公信会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40年,第93页。
    ⑤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版,“前言”第1页。
    ⑥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版,“前言”第1页。关于民国时期税制结构与税种配置的变化,先后经历了北京政府的税制体系、国民政府前期的税制体系、国民政府战时税制体系、国民政府后期的税制体系四个时期,其税制结构也由直接税(含收益税、行为税)和间接税(含消费税、关税)两大类逐渐演变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大类,而国家税、地方税之下再细分消费税、收益税、行为税和直接税等税种,民国政府各时期的税种配置在税收大类中变化较大,其具体图表可参阅该书第128、271、397、474-475页。下文对各税种的分类,即以国民政府战时与后期的税制体系为参照,略有调整。
    
    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8-1150页。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153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4、1158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515号,1930年7月8日,影印本第16册,第114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515号,1930年7月8日,影印本第16册,第114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516号,1930年7月9日,影印本第16册,第117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第2026号,1936年4月20日,影印本第49册,第75页。本段落未加注的引文,均出自此。
    ⑤按《土地法》规定,先在部分城镇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其未实施的地区,仍按原办法继续征收各税,农村土地仍征田赋,以及契税、附加税等。
    ①《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28号,1939年2月18日,影印本第65册,第71页。
    ②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
    ③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④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181页。
    ⑤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①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②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③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④社会部社会福利司编:《社会救济法规辑要》,1946年刊印,第37页。
    ⑤社会部社会福利司编:《社会救济法规辑要》,1946年刊印,第37-38页。
    ⑥《为请将上海各慈善团体房地产不论自用、收益,一切捐税特准概行蠲免,以维地方救济事业事》,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Q114-1-52。
    ①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2页。
    ②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③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6页。
    ④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⑤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53、61页。
    ⑥《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80号,1942年7月4日,影印本第81册,第73页。
    ⑦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3页。
    ⑧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4页。
    
    
    ①《关于国际儿童急救物资免税进口训令》,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303。
    ②《江苏省政府公报》第4卷第1期,1949年1月7日,第2页。
    
    
    ①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②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③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45号,1943年2月17日,影印本第84册,第25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40号,1943年1月30日,影印本第83册,第140页。
    ③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102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第2564号,1946年7月5日,影印本第97册,第81-82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2564号,1946年7月5日,影印本第97册,第82页。
    ⑥《国民政府公报》第2564号,1946年7月5日,影印本第97册,第83页。
    ①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②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0-571页。
    ③《为凡属慈善义举无需贴用印花函苏州警察厅》,苏州商会档案,苏州市档案馆藏,档号:I14-001-0758。
    ④《为凡属慈善义举无需贴用印花函苏州警察厅》,苏州商会档案,苏州市档案馆藏,档号:I14-001-0758。
    ⑤《为凡属慈善义举无需贴用印花函苏州警察厅(附复函)》,苏州商会档案,苏州市档案馆藏,档号:I14-001-0758。
    ⑥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314页。
    ①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4-575页。
    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第四编“印花税”第三、四章,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344-355、368-384页。
    ③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318页。
    ④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2993号,1947年12月1日,影印本第104册,第32页。
    ⑥《中国崇德善会致上海工部局要求免税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工部局档案,档号:U1-4-2408。
    ①《上海各界华北急赈会向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要求免娱乐税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工部局档案,档号:U1-4-2409。
    ②《上海市关于天主教慈协会募捐义演》,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674。
    ③《令知铁道部赈济物品减价凭单持用办法》,《江苏省政府公报》第65期,1928年12月24日,第25页。
    ④《令知铁道部赈济物品减价凭单持用办法》,《江苏省政府公报》第65期,1928年12月24日,第25页。
    
    ①《令知铁道部赈济物品减价凭单持用办法》,《江苏省政府公报》第65期,1928年12月24日,第25-26页。
    ②《骇人听闻之全国灾情》,《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3日。
    ③《运输赈品准免纳捐税》,《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3月31日。
    ④《运输赈品准免纳捐税》,《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3月31日。
    
    
    ①《铁路运输灾区商运粗粮条例》,《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65期,1929年6月21日,第7-8页。
    ②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216页。
    ①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19页。
    ②《遗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90号,1938年10月8日,影印本第64册,第18页。
    ③《遗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90号,1938年10月8日,影印本第64册,第18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90号,1938年10月8日,影印本第64册,第18-19页。
    ⑤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233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2573号,1946年7月15日,影印本第97册,第103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1802号,1935年7月25日,影印本第44册,第7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2404号,1937年7月13日,影印本第59册,第104页。
    ④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呈为各善团请求主持蠲免房地产赋税据情转呈鉴核由》,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1。
    ①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等,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们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指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税收的减免退补及稽征程序等课税要素,都应由立法机关来确定。参见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2-73页。
    
    ①(清)冯煦主修,陈师礼总纂:《皖政辑要》,黄山书社2005年校点本,第548-549页。
    ②《大清宣统新法令》第18册,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1910)石印本,第16页。
    ③(清)冯煦主修,陈师礼总纂:《皖政辑要》,黄山书社2005年校点本,第549-550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21-22页。
    ②《教育部通咨各省都督凡人民捐资兴学应由本省教育司先予纪录文》,《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20页。
    ③《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④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1934年版,戊编“教育杂录”,第358-360页。该书所列“各省市历年捐资兴学人数统计表”及“各省市历年捐资兴学经费数统计表”两表中,对于捐资千元以下者均不计,即略去由省行政长官授予的一等至三等银质褒章者及其捐资数额,只统计了教育总长与大总统授予匾额、金质褒章者及其捐资额。
    ⑤《教育部呈修正〈捐资兴学褒奖条例〉期臻完备而便推行文并批令》,《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⑥《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9页。
    ⑦《教育部呈送重修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请鉴核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 -96。
    ①《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②《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③《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④《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80号,1929年1月31日,影印本第7册,第182页。
    ⑥分见《国立中央大学教育行政周刊》第105期,1929年;大学院编:《大学院公报》第三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第100-101页;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1934年版,乙编“教育法规”,第150-158页;《安徽教育行政周刊》第4卷第4期,1931年;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9月24日;《青岛教育》1931年第1期。
    ⑦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①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②《中华教育界》第22卷第3期,1934年9月,第95页;又见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48号,1944年2月12日,影印本第88册,第58页。
    ④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4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78号,1945年5月12日,影印本第93册,第74页。
    ⑥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4页。
    ⑦《国民政府公报》第2861号,1944年6月26日,影印本第101册,第95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67页;亦见《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②《教育部呈修正〈捐资兴学褒奖条例〉期臻完备而便推行文并批令》,《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③《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159页;又见《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85-1586页;又见《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
    ①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48号,1944年2月12日,影印本第88册,第58页。
    ③《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68页;又见《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④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9月24日。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68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9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68页。
    ②《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68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80号,1929年1月31日,影印本第7册,第182页;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
    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17页。
    ⑤《中华教育界》第22卷第3期,1934年9月,第95页。
    ⑥《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48号,1944年2月12日,影印本第88册,页58。
    
    
    ①《捐资兴学褒奖条例》(1947年修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5-359。
    ②《捐资兴学褒奖条例》(1947年修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5-359。
    ①《国民政府指令第265号(附原呈)》,《国民政府公报》第91号,1929年2月13日,影印本第8册,第44页。
    ②《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国民政府公报》第91号,1929年2月13日,影印本第8册,第44页。
    ③《立法专刊》第23期,1945年。
    ④《国民政府指令第265号(附原呈)》,《国民政府公报》第91号,1929年2月13日,影印本第8册,第44页。
     ①《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1947年6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044。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63号,1944年4月5日,影印本第89册,第4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63号,1944年4月5日,影印本第89册,第4页。
    ②《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1947年6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044。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844号,1931年8月10日,影印本第37册,第123页。
    ④《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39期,1934年。
    ⑤《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26期,1933年。
    ⑥《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50期,1934年。
    ⑦《光华医药杂志》第3卷第8期,1936年。
    ⑧《褒奖龙李培莲捐资兴办卫生事业令》,《国民政府公报》第1501号,1934年7月31日,影印本第37册,第102页。
    ①《为马云章捐资兴办卫生事业呈奉府令准给金质一等褒章缮具执照请发总务司加盖部印交署封签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418。
    ②《上海市褒奖私人兴办慈善事业案》(1946-194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109-1-254。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76号,1928年1月26日,影印本第7册,第166-167页。
    ④郭成伟、薛显林主编:《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90-91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1262号,1933年10月17日,影印本第32册,第146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1261号,1933年10月16日,影印本第32册,第140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第1261号,1933年10月16日,影印本第32册,第141页。
    ③《褒奖粤省鹤山耆民叶绍溶及浙江定海刘寄亭等捐募水利巨款事绩表》(1935年2~4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534,缩微号:16J-1117。
    ④《褒奖粤省鹤山耆民叶绍溶及浙江定海刘寄亭等捐募水利巨款事绩表》(1935年2~4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534,缩微号:16J-1117。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1707号,1935年4月5日,影印本第42册,第20页。
    ⑥《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92号,1943年7月31日,影印本第86册,第20页。
    ⑦《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1947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 -1042。
    
    
    ①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编:《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一编,1929年刊印,第295页。
    ②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57页。
    ③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编:《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一编, 1929年刊印,第295-296页。
    ①《辽宁兴城邓韡棠捐资举办救济给奖案(》1931年7月8日),见《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31~19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4,缩微号:16J-1688。
    ②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8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三册),台北:裕台公司1984年刊印,第411页。
    ③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8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三册),台北:裕台公司1984年刊印,第409页。
    ④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8辑(《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第三册),台北:裕台公司1984年刊印,第410页。
    ①《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96号,1942年8月29日,影印本第82册,页22。
    ②《捐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褒奖条例》(1947年6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040。
    ③《褒扬山西省贾云山、陕西省胡玉璋捐资办理救济事业及福建等省涝旱捐献情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9187。
    ④《褒扬山西省贾云山、陕西省胡玉璋捐资办理救济事业及福建等省涝旱捐献情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9187。
    ①《内务部改订灾赈奖章条例为义赈奖劝章程及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48。
    ②《义赈奖劝章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48。
    ③《振务奖案注册暂行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49。
    ④《江苏省拟订义赈奖章式样及请奖1914年蝗、旱、水灾办赈出力人员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54。
    ⑤《湖南拟订义赈奖章式样及请奖1914~1915年水灾办赈出力人员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55。
    ①《直隶巡按使咨陈遵化州商会总、协理吴毓庚经募该州留养局贫民局捐款已照章分别给以四、五等奖章检同履历请备案》(1915年),见《关于捐募地方慈善事业出力人员请奖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92。
    ②《湖南拟订义赈奖章式样及请奖1914~1915年水灾办赈出力人员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55。
    ③《1922年浙江水灾暨为浙江及南洋华侨捐助赈款出力人员请奖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82。
    ④《江皖浙鄂湘黔灾赈协会为办赈及捐募灾赈人员请奖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84。
    ⑤田应璜:《呈为义绅阎书堂捐款助赈恳乞特奖授与勋位由》(1921年8月),见《1921年山西省灾赈暨捐助出力人员请奖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73。
    ⑥《内务部呈山西义绅阎书堂于赈务著有特殊功绩恳给勋位由》(1921年9月),见《1921年山西省灾赈暨捐助出力人员请奖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73。
    ①《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29~193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5,缩微号:16J-1688。
    ②《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29~193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5,缩微号:16J-1688。
    ③《赈灾委员会会呈》(1929年9月26日),见《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29-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2-255,缩微号:16J-1688。
    ④参见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94-98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94-95页。
    ②振济委员会:《呈为本会<捐助给奖章程>请鉴核并乞转呈国民政府备案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5,缩微号:16J-1688。
    ③《内政部签呈》(1932年4月15日),见《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29-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2-255,缩微号:16J-1688。
    ④《修正振务委员会助振给奖章程》(193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 -255,缩微号:16J-1688。
    ①《振务委员会助振给奖章程补充办法草案(附行政院批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5,缩微号:16J-1688。
    ②《国民政府公报》洛字第3号,1932年3月31日,影印本第25册,第120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1050号,1933年2月9日,影印本第28册,第117页。
    ④《慈惠章给予令》,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5页。
    ⑤《慈惠章给予令施行细则》,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5页。
    ①《慈惠章给予令施行细则》,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5-1566页。
    ②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6页。
    ③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6页。
    ④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6-1567页。
    ①《上海英商哈同夫妇对1920~1922年浙皖水灾捐助赈款请奖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档号:1001-1467。
    ②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
    ③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8页。
    ④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9页。
    ⑤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9-1570页。
    ⑥《呈国民政府缮具<褒扬条例>呈请鉴核由》(1931年7月8日),《立法院公报》第32期,南京尚文印刷所1931年8月刊印,“公牍”第2页。
    ⑦《呈国民政府缮具<褒扬条例>呈请鉴核由》(1931年7月8日),《立法院公报》第32期,“公牍”第2页。
    ⑧《制订褒扬法案审查报告》,《立法院公报》第32期,“立法院各委员审查报告”第1-3页,1931年8月。
    ⑨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5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5页;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编:《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三编,1932年印,第142页。
    ②《褒扬条例施行细则》,《北平市市政公报》第155期,1932年,第1页。
    ③《江苏省政府咨请褒扬宿迁施慕均一案》(1935年),见《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31~19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4,缩微号:16J-1688。
    ④《国民政府公报》第1673号,1935年2月23日,影印本第41册,第64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第1673号,1935年2月23日,影印本第41册,第64-65页。
     ①有关中国红十字会的研究,以Reeves、周秋光、池子华和张建俅等人的系列论著最为引人注目,著作有:Reeves, Caroline Beth. The power of mercy: the Chinese Red Cross Society, 1900-1937 (Ph.D),Harvard University. Ann Arbor,Mich.: UMI, 1998;孙柏秋主编、池子华、杨国堂等著:《百年红十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张玉法主编、周秋光、张建俅等撰:《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百年会史(1904~2003)》,台北:红十字会总会刊印,2004年;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1912~1949)》,中华书局2007年版;周秋光:《红十字会在中国(1904-1927)》,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相关论文的介绍,可参阅本文序章的学术史回顾,兹不赘述。
    ①参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②《参议院议事日程(十二月二十四日)》,《政府公报·附录》1912年12月份,第237号。
    ③《大总统申令》(1914年9月24日),《政府公报》1914年9月25日。
    ①《中国红十字会条例》,《申报》1914年9月29日;又见《三部呈请训示并批令(附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政府公报》1914年9月25日。
    ②《中国红十字会施行细则》,《政府公报》1915年10月8日。
    ③《中国红十字会二十年大事纲目》,“第十四年·丁巳”,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页。
    ④《大总统令》(1919年4月29日),《政府公报》1919年4月30日。
    ⑤《内务总长田文烈、陆军总长靳云鹏、海军总长萨镇冰呈》,《政府公报》1920年6月3日。
    ⑥《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655-658页。
    ⑦《红十字会开常议会纪》,《申报》1920年8月29日。
    ①《红十字会今日开全国大会》,《申报》1922年6月25日。
    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8页。
    ③《中国红十字会全国大会纪(续)》,《申报》1922年6月27日。
    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
    ⑤《常议会呈文》,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 -284页。
    ⑥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民政篇”,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67页。
    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①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2页。
    ②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67页。
    ③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67页。
    ④《红十字会改选正副会长》,《申报》1928年9月22日。
    ⑤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67页。
    ⑥《准内政部咨中国红十字会应依照<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受地方官署监督令仰知照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69期,1930年10月,“训令”第3页。
    ⑦《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载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25期,首都京华印书馆1930年12月刊印,“命令”第12页。
    ①《行政院收青岛市政府呈文》(1930年9月30日),《中国红十字会月刊》第1卷第1期,1931年,第28页。
    ②《红会各项章则呈送国民政府备案》,《申报》1930年10月16日。
    ③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9页。
    ④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原章程第71条规定,非经常议会五分之四以上议员之提议、会员大会五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之可决,不得变更之;而此次该会修改会章,系由临时会员大会公决,并未经过常议会五分之四以上议员之提议及会员大会五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之可决,属程序不合。参阅《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载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25期,首都京华印书馆1930年12月刊印,“命令”第12页。
    ⑤《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公报》第25期,“命令”第12页。
    ⑥《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公报》第25期,“命令”第12-13页。
    ⑦《国民政府训令·第710号》(1930年12月19日),《立法院公报》第25期,“命令”第13页。
    ⑧《红十字会特定条例之批准,由立法院制定章则》,《申报》1930年12月28日。
    ⑨《立法院外交、军事委员会第一次联席会议议事录》,《立法院公报》第38期,1932年6月,“议事录”第61页;《呈国民政府缮具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呈请鉴核由》,《立法院公报》第44期,1932年12月,“公牍”第18页。
    ①《制定管理红十字会法规案审查报告》,《立法院公报》第44期,1932年12月,“审查报告”第34-36页。
    ②《国民政府指令·京字第105号》(1932年12月16日),《立法院公报》第45期,1933年1月,“命令”第4页。
    ③《行政院咨请审议修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第四条条文由》(1934年9月14日),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62期,仓颉印务有限公司1934年9月刊印,“公牍”第9页。
    ④《行政院咨请审议修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第四条条文由》(1934年9月14日),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院公报》第62期,仓颉印务有限公司1934年9月刊印,“公牍”第9页。
    ①《呈国民政府为本院第三届第71次会议议决<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第四条条文修正通过并请转饬行政院遵照,嗣后不得有命令抵触法律情事呈请鉴核由》(1934年10月23日),立法院秘书处编印:《立法院公报》第63期,仓颉印务有限公司1934年10月刊印,“公牍”第2页。
    ②《中国红十字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拟请修改〈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意见书》,《中国红十字会月刊》,1期,1934年,第23-40页。
    ③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4-135页。
    ④《令发〈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立案办法〉仰遵照依限报候汇转》,《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747号,1934年8月20日,第10-11页。
    ⑤《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3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公报》第1805号,影印本第44册,第30页。
    ⑥《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936年7月23日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公报》第2108号,影印本第51册,第130页。
    
    ①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杜月笙与部分理事、监事转移至香港,成立总会驻香港办事处。总会核心人物向香港转移后,为开展和延续战区的医疗救济,9-10月间,红会成立首都办事处及上海国际委员会。由此,红会组织形成三地分立之势。11月,首都办事处由南京撤离至汉口,遂改称总会驻汉办事处。1938年以后,又相继迁往长沙、祁阳、桂林、贵阳、重庆等地。参见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第三章,中华书局2007年版。
    ②《救护总队档案》,贵阳市档案馆藏件,档号40-3-26,转引自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6-177页。
    ③《国民政府立法院令》、《本案初步审查委员会及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2486。
    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组织大纲〉初步审查报告》及《〈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与〈战时组织大纲〉内容比较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2486。
    ⑤《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组织条例》,《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58号,1943年4月3日,影印本第84册,第
    ①《复员期间管理红十字会办法》,《国民政府公报》第2705号,1946年12月22日,影印本第99册,第90页。
    ②蒋梦麟:《中国红十字会改隶之意义》,《红十字月刊》第5期,1946年,第1页。
    ③《复员期间中国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议事专页》,《红十字月刊》第5期,1946年,第8-11页。
    ④《复员期间中国红十字会总第4次理事会议事录》(1947年11月13日),台北国史馆藏,《卫生署档案》,090 -013。转引自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65页。
    ①《红十字会总会发卫生部代电》(1947年11月17日),台北国史馆藏,《卫生署档案》,090-013。转引自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初期发展之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65页。
    ②《关于审查红十字会法同行政院秘书处的来往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372-55。
    ③《审查〈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参考资料(红会代表的说明)》(1948年11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372-55。
    ④《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正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 372-55。
    ⑤《审查〈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参考资料(红会代表的说明)》(1948年11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372-55。
    ⑥《审查〈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参考资料(红会代表的说明)》(1948年11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372-55。
    ⑦《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正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 372-55。
     ①《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正意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署)档案,档号:372-55。
    ②《组织慈善团大纲》,《申报》1912年9月16日;民国《上海县志》卷十,《慈善》。
    ①[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②参见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104页。
    ③王一亭(1867~1938年),名震,原籍浙江吴兴,生于上海,民国时期著名实业家、佛学家、画家、慈善家。他不仅在上海商界发挥着巨大作用,还在上海慈善界居于领袖地位。从民国初年起,他就曾创办或主持着上海孤儿院、上海慈善团、上海残疾院、广益善堂、仁济善堂、位中善堂、普善山庄、上海复善堂、普济善会、沪南慈善会、惠生社、中国救济妇孺会、世界佛教居士林、觉园等多个慈善团体,并长期出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常议员、议长、常务理事等职。
    ④《各慈善团体组织联合会》,《申报》1927年4月6日。
    ⑤《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
    ⑥《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分股办事》,《申报》1927年4月8日第15版。
    ⑦《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结束报告概况》(1951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 Q114-1-1。
    ⑧[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104页。
    ①参见上海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20-21、25页。
    ②《内政部将设救济院,<救济院条例>正在审查中》,《申报》1928年5月6日;《内政部公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新闻报》1928年5月27日;《内政部颁布<管理私立慈善机关规则>》,《申报》1928年6月13日。
    ③《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历年会议记录·第21次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
    ④《各地慈善机关概由民厅整理(附内政部公函)》,《江苏省政府公报》第41期,1928年7月9日,第12页;又见《国民政府内政部为颁布慈善事业机构管理规则事致函上海特别市政府》(1929年6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0-57。二者文字略有异,此依前者。
    ⑤《第22次联合会会议记录》(1928年7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
    ①《第23次联合会会议记录》(1928年7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
    ②《第24次联合会会议记录》(1928年8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
    ③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57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16页。
    ①《请求修改监督慈善团体各种法规意见书》(192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 Q114-1-10-34。
    ①《呈为<监督慈善团体法>第二条宣传宗教一节业奉明白批示请行知行政院、内政部查照备案事》(1929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0-1。
    ②《呈为<监督慈善团体法>第二条宣传宗教一节业奉明白批示请行知行政院、内政部查照备案事》(1929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0-1。
    ③《慈善与宗教之关系》(192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0-7。
    ④《呈行政院·为转呈社会局对于监督公益慈善团体意见请核示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26期,1929年8月10日,第53-54页。
    ⑤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57页。
    ①《请求修改监督慈善团体各种法规意见书》(192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 Q114-1-10-34。
    ②《请求修改监督慈善团体各种法规意见书》(192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 Q114-1-10-34。
    ③《请求修改监督慈善团体各种法规意见书》(192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 Q114-1-10-34。
    ①《通饬收支报告照〈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第八、九条办理由》(1929年12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5-21-6。
    ②《上海特别市社会局训令·第801号》,上海市档案馆藏,善堂善会档案,档号:Q115-21-6;《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业务报告》,《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副刊(各局业务报告)》第5期,1929年4月,第35页。
    ③《上海特别市社会局训令·第801号》,上海市档案馆藏,善堂善会档案,档号:Q115-21-6;《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业务报告》,《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副刊(各局业务报告)》第5期,1929年4月,第35页。
    ④上海特别市社会局:《呈为拟具十八年度社会事业方针仰祈鉴核示遵事》,《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31期,1929年9月20日,第38页。小浜正子所著《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在征引上述文献时系转述呈文意思,文字略有出入。
    ①上海特别市社会局:《呈为拟具十八年度社会事业方针仰祈鉴核示遵事》,《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31期,1929年9月20日,第38-39页。
    ②《上海特别市政府指令·第2190号(令社会局知已核定十八年度社会事业方针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31期,1929年9月20日,第36页。
    ③《上海特别市政府指令·第2190号(令社会局知已核定十八年度社会事业方针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31期,1929年9月20日,第36页。
    ④《致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1929年5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①《上海社会局函》(1929年5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②《复上海市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函》(约1929年6月初),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③王一亭:《函吴妹田、吴树人》(1929年6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 Q114-1-20。
    ④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5-36页。
    ①上海特别市社会局:《令饬暂行停止变更财产听候整理由》(1930年4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②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为复<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章程>业已议决各点函社会局请鉴核由》(1930年7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③《上海市社会局批(字第9223号)》,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④《函上海市社会局》(1930年8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⑤《呈为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章程请予提交市政会议加以修正事》(1930年8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①《上海市政府批·第962号(为呈请修改财产整委会章程据社会局核议报告市政会议在案批示知照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66期,1930年9月;又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 -20。
    ②《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常委执委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 -4。
    ③《致社会局函》(1930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①王一亭、黄涵之:《为财产整理事函各善团》(约1930年9月中旬),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20。
    ②上海市社会局:《为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呈请展限三月结束转呈核示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86期,1931年3月,第23页。
    
    
    ①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32页。
    ②《各地慈善机关概由民厅整理》,《江苏省政府公报》第41期,1928年7月9日,第12页。
    ①《为呈送已核准注册之立案之公益慈善团体表请备案,其尚未遵章办理者可否即予取缔请核示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22期,1929年4月,第47-48页。
    ②《布告?为限公益慈善团体遵期注册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22期,1929年4月,第123页。另参见《公益慈善团体注册再展期》,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4月18日。
    ③《上海特别市指令第1469号·令社会局为拟定公益慈善团体会计通则及组织请核示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第26期,1929年5月,第28页。
    ④现代法学通常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的法为公法;而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力和自由选择的法为私法。《监督慈善团体法》的公法性在于,它是国家为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慈善组织登记审查制度的设立即体现国家公权力对其慈善事业运行秩序的规范。同时,其私法性也很浓厚。该法对会员、募捐、财务管理也有相应规定。而在慈善活动中,慈善组织、慈善捐赠者、受助者的救济与被救济关系,三者间显然是个体利益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①《内部调查各省救济事业》,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6月19日。
    ②《令仰饬属各慈善机关名称须照部颁规则办理由》,《内政公报》第3卷第7期,1930年8月,“训令”第12页。
    ③《令仰饬属各慈善机关名称须照部颁规则办理由》,《内政公报》第3卷第7期,1930年8月,“训令”第12页;又见《部咨慈善机关依法办理》,《江苏省政府公报》第516期,1930年8月14日,第16页。
    ④《伍伯良今日就社会局长职》,《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11日。
    ①《社会局催令各私立慈善团体注册,颁布注册章程十二条》,《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9日;《市府批准慈善团体注册》,《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19日;《社会局成立后行政情况》,《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1月24日。
    ②《慈善团体注册近讯》,《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7日。
    ③《本市各慈善团体之内容》,《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31日。
    ④《本市民众慈善团体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2日;《慈善团体注册近讯》,《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7日。
    ⑤《津市新闻·市社会局监督慈善团体》,天津《大公报》1930年11月30日。
    ⑥《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60-364页。
    ⑦参见湖南民政厅编:《现行行政法规汇编》,1936年7月印行,第626-634页。
    ⑧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57页。
    ⑨《各地慈善团体立案之审核》,《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1934年1月份,第20页。
    ①《慈善团体立案之审核》,《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1934年10月份,第20页。
    ②《准咨北平龙泉孤儿院办事细则已予备案》,《内政公报》第8卷第15期,1935年5月,第65页。
    ③《中国救济妇孺会吴兴分会修正章程准予备案》,《内政公报》第8卷第15期,1935年5月,第63-64页。
    ④《准咨送崇得慈善会章程登记清册等件一案复请转饬将章程补送转部再凭核办》、《准咨送热奉吉江四省慈善联合会章程表册等件准予备案》、《准咨明德慈善会章程等件已存查饬知》,均见《内政公报》第8卷第20期,1935年10月,第131-132页。
    ⑤《准咨转送无锡慕记赈灾基金保管会立案文件已备案复请查照饬知》,《内政公报》第10卷第3期,1937年3月,第78页。
    ⑥《为各地义庄应饬依法呈请立案特转部备案仰遵办具报》,《内政公报》第7卷第6期,1934年2月9日,第168页。
    ⑦1928年8月,江苏泰县王氏进业义庄评议会议长王治向县政府呈送该义庄章程、图表、履历等件,请予转呈内政部立案。经复核查明,此义庄“宗旨纯正,办法妥善,并无别项情形”,内政部训令泰县县长:“该庄既属慈善性质,并应遵照《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规则》办理”,应准备案。见《请内政部核复义庄立案办法》(《江苏省政府公报》第47期,1928年8月20日,第20页)、《内部准泰县王氏义庄备案》(《江苏省政府公报》第57期,1928年10月29日,第23页)。
    ⑧《为各地义庄应饬依法呈请立案特转部备案仰遵办具报》,《内政公报》第7卷第6期,1934年2月9日,第168页。
    ⑨《慈善团体立案之核准》,《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1934年11月份,第20页。
    ⑩《准咨送贝氏承训义庄章程清册等件已予备案》,《内政公报》第8卷第21期,1935年11月,第134-135页。
    ①《令知司法院对于红十字会能否依照〈监督慈善团体法〉予以节制一案意见,仰转饬知照由》,《内政公报》第3卷第9期,1930年10月,“训令”第4页。
    ②《令发〈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立案办法〉仰遵照依限报候汇转》,《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747号,1934年8月,第10页。
    ③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B)383页。
    ④蔡勤禹:《民间组织与灾荒救治:民国华洋义赈会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9页。
    ⑤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B)384页;《奉院令准以本部为中国华洋义赈会总会直接监督机关请查照转行知照》,《内政公报》第7卷第6期,1934年2月9日,第168页。
    ⑥《奉院令准以本部为中国华洋义赈会总会直接监督机关请查照转行知照》,《内政公报》第7卷第6期,1934年2月9日,第168页。
    ①《为请转饬所属限于两个月内将境内各慈善团体一律依法办齐立案手续转呈部备案》,《内政公报》第9卷第7期,1936年7月,第127页。
    ②《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讨论各善堂向党部声请许可核发组织健全证明书事》(1936年9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9。
    ③《内政公报》第9卷第11期,1936年11月,第109-110页。
    ④《内政公报》第9卷第12期,1936年12月,第133页。
    ⑤《内政公报》第10卷第1期,1937年1月,第114-140页。
    ⑥《内政公报》第10卷第6期,1937年6月,第143-145页。
    ⑦《慈善团体立案办法实行细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档案档号:11-3606。
     ①《各省旅桂同乡会联立战时儿童保育院请备案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振济委员会档案, 档号:116-1453。
    ②秦孝仪主编:《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五),《革命文献》丛书第96辑,裕台公司1984年版,第106-107页。
    ①《呈行政院第166号·为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及会馆公所联合会应否准予设立呈请核示由》,《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45期,1930年2月20日,第74页。
    ②《为奉行政院令据内政部核复请示慈善团体应否设立联合会一案转行遵照由》,《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1930年第48期,1930年3月20日,第23-24页。
    ③《准咨以据江都县政府呈送各慈善团体立案清册请解释公私性质一案复请查照饬知》,《内政公报》第9卷第6期,1936年6月,第80-81页。
    ④《呈复红十字会万全分会函请募款筹设平民工厂一案兹据调查不合已函复从缓筹设呈请鉴核由》,《北平市市政公报》第44期,1930年4月,第4页。
    ⑤《为据报称近有假借赈灾名义骗取捐款等情布告设立筹赈会须先呈报备案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02期, 1931年,第71页。
    ①《上海市政府公函第3341号》,《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07期,1931年,第67页。
    ②《批示中国红十字会丰台分会:据呈分会拟在凭举办游艺会筹款碍难照准由》,《北平市市政公报》第381期, 1936年12月,第2页。
    ①《准咨据社会局呈报本市修善堂办理不善拟具处置意见转请解释<监督慈善团体法>第十一条规定复请饬遵》,《内政公报》第9卷第2期,1936年2月,第194页。
    ②《上海市政府指令第1168号·为高昌庙同善惜字会虚有其名经饬令解散准如所请办理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01期,1931年,第36页。
    ③《为据呈上海慈善团借款建屋一案有挪用情形由该局依法检查其财产状况据实呈复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49期,1930年,第30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有关元济善堂决算文件》,上海市档案局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18-350。
    ⑤《上海市社会局为整顿厚仁堂善产事与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的往来文书》,上海市档案局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1-75。
    ①《伍伯良请发社会事业各案卷,俾资借镜而利进行》,《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21日;《伍伯良调查各慈善团体》,《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31日。
    ②《社会局整顿崇本善堂》,《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8日。
    ③《贫教新院经费审查结束》,《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30日。
    ④《社会局指令》,《北平市市政公报》第392期,1937年2月,第17页。
    ⑤《华洋义赈会之视察》,《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1934年1月份,第26页。有关此次调查的内容,可参阅钟麟:《调查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报告书》,《内政公报》第7卷第20期,1934年。
    ⑥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B)384页。
    ⑦《据呈为重灾区广请行文各省,俾广劝募一案无例可援未便照准——批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内政公报》第8卷第21期,第130页。
    ⑧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B)384页。
    ①参见蔡勤禹:《民间组织与灾荒救治——民国华洋义赈会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5-77页。
    ②《法令(考字第852号)》,《山西村政旬刊》第2卷第33期,1929年11月。
    ③《湖南长沙陈佩珩捐资五千元以上举办救济用,核准转呈题给匾额由》,见《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31~19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4,缩微号:16J-1688。
    ④《国民政府行政院关于修正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第十二条的训令》,上海市档案局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0-48。
    ⑤内政部编:《内政年鉴》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B)384页。
    ⑥《江苏句容县长呈转救济院黄执礼呈请褒扬沈辉捐资一案,检同事实清册证明书请鉴核示》,见《关于捐助慈善救济款项褒奖(1931~19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254,缩微号:16J-1688。
    ①《准咨请核复人民独资捐助一元或数元办理公益慈善事业呈请褒奖可否依例办理复请查照》,《内政公报》第9卷第7期,1936年7月,第218-219页。
    ②《褒扬事项》,《内政公报》第12卷,第7-9期合刊,1940年1月刊印,第59页。
    ③《褒扬事项》,《内政公报》第13卷,第1-3期合刊,1940年6月刊印,第64页。
    ④《上海市社会局致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1930年1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档号:Q114-1-10。
    ①《上海市社会局训令(第1846号)·令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1930年9月13日)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Q114-1-10。
    ②《社会局催令各私立慈善团体注册》,《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9日。该注册章程于同年10月19日由市政府核准,按其第十一条规定:“凡市内原有慈善团体于本章程核准施行日起,一个月内呈请本局注册。”截至日期应为1929年11月19日。
    ③《本市民众慈善团体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2日。
    ④《慈善团体注册近讯》,《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27日;《本市各慈善团体之内容》,《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31日。
    ⑤《社会局昨日召集善团会议,卅六慈善团体出席》,《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4日。
    ⑥《津市新闻·市社会局监督慈善团体》,天津《大公报》1930年11月20日。
    ⑦《为请转饬所属限于两个月内将境内各慈善团体一律依法办齐立案手续转呈部备案》,《内政公报》第9卷第7期,1936年7月,第127页。
    ①《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18期,1929年1月,第109-110页。
    ②《为奉行政院指令饬局另订教会所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由》,《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2期,1929年5月,第19页。
    ③《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6期,1929年8月10日,第53-54页。
    ④《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30期,1929年9月10日,第39-40页。
    ⑤《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市政公报》第38期,1929年11月30日,第20页。
    ⑥《阿贺列夫列纪安尼为组织乔治亚慈善协会申请许可由》(1948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263。
    ①《修正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1941年6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档案,档号:12-18815。
    ②《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档案,档号:10-1152。
    ③1945年10月,上海市社会局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整理本市公益及慈善团体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凡过去未向政府主管官署申请立案之公益或慈善团体,统限自十一月一日起向本局申请许可组织。”由于沪上许多教会慈善组织从未或是并不向上海市社会局登记立案,此则规定实际上主要针对外国慈善组织的。但是,一些外国慈善组织对此仍有意拖延或消极抵制。如上海公共租界斯高工艺孤儿院就属这种情况。该院过去从未向国民政府的主管官署申请许可组织,颁布整理办法后,上海市社会局曾派职员于1945年12月10日召集该院天主教神父欧弥额谈话,面饬办理申请许可组织手续。翌年1月,“嗣经屡次催促,迄今未送到”。伯特利孤儿院只是为了申请豁免房捐一节,才于1946年5月7日向社会局办理登记立案手续;而前述乔治亚慈善协会则迟迟延至1948年,乃由会长阿贺列夫列纪安尼申请重行立案。还有些外国教会慈善组织则称不知系何处何科主管,无从办理申请登记手续。1948年3月24日,美国驻沪总领事潘立吉致函上海市社会局,称:查本国在沪教会团体“有从事于医院或其他慈善机关,欲向主管官署注册而仍未登记者,彼等皆因不谙适当手续,至今迄未办妥”。以上情形,请参见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的上海市社会局档案各卷宗:《上海市社会局为限期整顿公益及慈善团体的公告(附办法)》(1945年10月),档号:Q6-9-314-25;《上海市社会局关于伯特利孤儿院申请豁免房捐事与上海市财政局的往来文书》(1948年6月),档号:Q6-9-155-51;《欧弥额呈为呈请设立斯高工艺孤儿院重行核定准予立案由》,档号:Q6-9-153。《美国驻沪总领事署函询有关教会团体及从事医院或其他慈善机关登记之手续即请函复本署俾便转饬本国人民知照由》(1948年3月),档号:Q6-9-519。
    ④《沪南公济善堂历史》,上海市档案馆藏,沪南公济善堂档案,档号:Q115-32-1。
    ①王德峻:《呈为补充董事收回堂务以维善举、呈请备案以利进行由》,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9-57-26。
    ②参见赵军、沈洁:《抗战后期华北城乡的民间慈善团体与日本军政统治》,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543页。
    ③《令各省民政厅等为<监督慈善团体法>等通行已久,仰严格执行,毋稍瞻循》,《内政公报》第7卷第4期,1934年2月,第76页。本引文内所称各条款,请参阅附录二中的《监督慈善团体法》暨《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此处从略。
    ④《为关于慈善团体备案书册应依法办理后再行转呈备案请查照转饬遵照》,《内政公报》第7卷第13期,总第618-619页,1934年。涉及慈善团体登记备案的法律条文有:《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慈善团体设立时,应先得主管官署之许可,再依《民法》社团或财团之规定,将应行登记之事项造具清册,呈请主管官署核定,其财产在五千元以下者,汇报内政部备案,在五千元以上者,专报备案。”再,1932年《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各主管官署接受慈善团体立案呈请书后,应立即立案,
     ①宋恩荣、章咸选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8页。
    ②《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上),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67-168页;亦见《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①《教育部呈报浙江公民胡乃麟捐资兴学请特予褒奖文》,《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35页。
    ②《教育部呈江苏故绅蔡映辰慨捐巨资、广设小学遵例请给特奖以昭激劝文并批令》,《湖南教育杂志》1915年第5期,“法令文牍”第2-3页。
    ③《安徽教育行政周刊》1929年第2卷第15期;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9月24日。
    ④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⑤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⑥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592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②《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③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1934年版,戊编“教育杂录”,“各省市历年捐资兴学人数统计表”及“各省市历年捐资兴学经费数统计表”,第358-362页。
    ④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1934年版,戊编“教育杂录”,“各省市历年捐资兴学人数统计表”,第358-360页。
    ①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十五编“杂录”,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总第1606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②《教育部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及拟定特奖巨资兴学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京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1057-96。
    ③《教育部呈江苏故绅蔡映辰慨捐巨资、广设小学遵例请给特奖以昭激劝文并批令》,《湖南教育杂志》第4卷第5期,1915年,“法令文牍”第2-3页。
    ④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1934年版,戊编“教育杂录”,第294页。
    ⑤《湖南教育会附设通俗图书馆接收捐赠图书》,《湖南教育杂志》第4卷第3期,1915年,附录第1-12页;第4期,附录第1-10页。
    ①《三年来褒奖各县捐资兴学一览表》,《安徽教育行政周刊》第4卷第36期,1932年,第46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39号,1943年1月27日,影印本第83册,第135页。
    ③《冯聘逑、马俊元等人捐资兴学请奖案》(1938~1947),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2(3)-3492,缩微号:16J-2049。
    ④《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⑤《陈嘉庚毁家兴学记》,见舒新城辑:《近代中国教育史料》(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6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9年印行,第242-244页。
    ⑥《华侨陈嘉庚、胡文虎等捐资兴学请奖案》(1937~193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3)-3491,缩微号:16J-2049。
    ⑦《国民政府公报》第1940号,1936年1月9日,影印本第47册,第35页。
    ①吴泰主编:《泉州华侨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蔡苏龙《侨乡社会转型与华侨华人的推动:以泉州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213页。
    ②陈德珍:《晋江县华侨捐资办学情况调查》,载《泉州华侨史》1983年第2辑,转引自蔡苏龙《侨乡社会转型与华侨华人的推动:以泉州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211页。
    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0号,1938年6月25日,影印本第63册,第14页。
    ④《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39号,1943年1月27日,影印本第83册,第135页。
    ⑤特别的褒奖办法为:捐资三千元以上者,除授与三等奖状外,并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同呈请行政院,颁令嘉奖;捐资五千元以上者,除授与二等奖状外,并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同呈请行政院,题给匾额;捐资一万元以上者,除授与一等奖状外,并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同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明令嘉奖,并题给匾额。参见《中华教育界》第22卷第3期,1934年9月,第95页。
    ⑥《冯聘逑、马俊元等人捐资兴学请奖案》(1938-194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3)-3492,缩微号:16J-2049。
    
    
    
    ①《国民政府公报》第335号,1929年12月3日,影印本第13册,第7页。
    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36号,1943年1月16日,影印本第83册,第113页。
     ①《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教育》(下),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第158页。
    ①《华侨陈嘉庚、胡文虎等捐资兴学请奖案》(1937~193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2(3)-3491,微缩号:16J-2049。
    ②《关于填报捐资兴学调查表与各省市教育厅的来往文书》(1941~194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档号:5-1163。
    
    ①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②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①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②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李玉生:《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52页。
    ④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⑤《呈国民政府缮具〈褒扬条例〉呈请鉴核由》(1931年7月8日),《立法院公报》第32期,南京尚文印刷所1931年8月刊印,“公牍”第2页。
    ①复员时期,中国红十字会创办的机关刊物《红十字会月刊》刊载了多篇关于外国红十字会法律法规的文章,其中,最重要的有邵振为译《美国红十字会国会准许设立状及其附属法》(《红十字会月刊》第6期,1946年,第19-24页)、陈履平译《各国红十字会法比较研究》(《红十字会月刊》第12期,1946年,第12-17页)两文,前文为美国红十字会法的通译,介绍其法律结构分为组织、会员、基金及修正条文四部分,并国定基金管理规则;后文则详细译介了红会组织之根据、任务、政府的核准和特许、会员、红会的管理、经费、红会与国家、国际红十字会、各国红十字会及其国内机关团体之关系等内容,并称“以上所述,不惟阐明各国红十字会之地位,且足为拟订或改订红十字会法之各国当局及红十字会人士之参考。”
    ②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③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3、7-8页。
    ④国家税务总局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45号,1943年2月17日,影印本第84册,第25页。
    ①关于礼法传统在清末断裂情形的论述,可参阅李贵连《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9-530页。
     ①上海市社会局编:《公益慈善法规汇编》,1932年刊印,第3-4页。
     ①朱勇:《〈中华民国立法史〉序言》,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①朱勇:《〈中华民国立法史〉序言》,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华民国政府档案(有关慈善事业的卷宗)民国北京政府内务部档案(全宗号:1001)教育部档案(全宗号:1057)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全宗号:2)教育部档案(全宗号:5)立法部档案(全宗号:10 )社会部档案(全宗号:11)内政部档案(全宗号:12)振济委员会档案(全宗号:116)卫生部(署)档案(全宗号:372)中国红十字会档案(全宗号:476)
    2.上海市档案馆藏:公共租界工部局、上海市社会局及各慈善组织档案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档案(全宗号:Q114)善堂善会档案汇集(全宗号:Q115)上海市(特别市)社会局档案(全宗号:Q1、Q6等)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4、U38-5等)上海市同业公会档案(卷宗号:S250-1-95、S284-1-81、S447-2-81等)
    3.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全宗号I14,有关慈善事业的卷宗)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立法院议事录》(影印本第1-4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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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府公报分类汇编》,上海扫叶山房北号1915年刊印。
    3.南京国民政府文官处编:《国民政府公报》(第1-110册),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4.大学院编:《大学院公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6辑,文海出版社1979年影印本。
    5.立法院秘书处编印:《立法院公报》(第1-76期,第81-90期,1929-1937年)
    6.内政部总务司编:《内政公报》(第1-13卷各期,1928-1940年)
    7.《北平市市政公报》(1930-1932年,1935-1937年)
    8.《上海特别市政府市政公报》(第1-40期,1927-1929年)
    9.《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41-60期,1929-1930年)
    10.《上海市政府公报》(第61-171期,1930-1936年)
    11.《武汉市政公报》(第1卷第1-5期,1928-1929年)
    12.《江苏省政府公报》(1927-1937年,1946-1949年)
    13.《江西省政府公报》(1929年第3、4期;1943年第1274-1275号合刊)
    14.《四川省政府公报》(1935-1937年,第4-7期、第25-60期、第67-79期)
    15.《广西省政府公报》(1936年,第135-136期)
    16.《广东省政府公报》(1929-1937年,第30-371期)
    17.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18.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开明书店193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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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湖南省政府秘书处编:《湖南年鉴》(1934年、1935年、1936年,共三册),自刊本。(三)法典及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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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6年版。
    3.《宋刑统》,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大元通制条格》,见《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6),文海出版社1984年影印本。
    7.《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见《续修四库全书》(787),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8.李东阳纂,申时行重修:《大明会典》,见《元明史料丛编》第二辑(19),文海出版社1984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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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央日报》
    6.《东方杂志》(1911-1937年,第8-34卷)
    7.《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1931-1936年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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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立中央大学教育行政周刊》(1929年,第105期)
    11.《济南市市政月刊》(1932-1936年,第5-10卷各期)
    12.《湖南教育》(1912-1915年各期)
    13.《申报月刊》(1935年,第4卷)
    14.《法律评论》(北京,1929年第6卷)
    15.《法令周刊》(1947年,第10卷)
    16.《中华教育界》(1934年,第22卷)
    17.《山西村政旬刊》(第1-2卷,1928-1929年)
    18.《中国红十字会月刊》
    19.《红十字月刊》第5-11、20期,1946年
    20.《立法院专刊》(1939-1943年)
    1.曾志忞等编:《上篎抖旱谝淮伪ǜ妗罚吃辏?910)刊印。
    2.高砚耘编:《上海贫儿院概况》,1922年刊本。
    3.《南京市立救济院概况》,1936年自刊本。
    4.《上海慈善团征信录(民国十一年)》,1922年刊本。
    5.《沪南慈善会第十三届报告(1933年1-12月》,1934年刊印。
    6.《昆山救济院章程》,1943年铅印本。
    7.《上海难民救济会征信录》,1942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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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许晚成编:《上海慈善机关概况》, 1941年刊本。
    11.陆利时编:《上海特别市救济事业概况》,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救济院1942年刊印。
    12.周成编著:《慈善行政讲义》(内务部编:“地方自治讲义”第十种),上海泰东图书局19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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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6.《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校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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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研究委员会印行,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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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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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9.王建芹等著:《从自愿到自由:近现代社团组织的发展演进》,群言出版社2007年版。
    40.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法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1.王立民:《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王立民:《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3.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44.王思斌主编:《社团的管理与能力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45.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
    46.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47.魏定仁主编:《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模式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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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0年版。
    51.谢振民编著、张知本点校:《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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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徐孟洲主编:《税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5.薛毅、章鼎:《章元善与华洋义赈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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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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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毕素华:《民国时期赈济慈善业运作机制述论》,《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5.蔡勤禹:《民国慈善团体述论》,《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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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陈红民、雒军庆:《国民政府第一二届立法组成分析》,《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
    9.陈清敏:《抗战时期社会救济的行政规划与措施》,见“中华民国史专题第二届讨论会秘书处”编:《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二届讨论会》,台北:国史馆刊印,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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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池子华:《抗战初期中国红十字会的战事救护》,《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
    12.池子华:《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抗战救护的几个断面》,《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4期。
    13.任云兰:《论华北灾荒期间天津商会的赈济活动(1903-1936)——兼论近代慈善救济事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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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张建俅:《近代中国政府与社团关系的探讨: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1912-194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5年3月。
    18.张建俅:《中国红十字会经费问题浅析(1912-1937)》,《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9.张礼恒:《略论民国时期上海的慈善事业》,《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
    20.张益刚:《民国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21.曾桂林:《20世纪国内外中国慈善事业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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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曾桂林、王卫平:《日美及港澳台地区近五十年对中国慈善事业史的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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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与中国东南社会变迁(1895-1949)》,《史学月刊》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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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沈洁:《试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向近代社会事业的转型过程——析40年代国民政府的社会事业政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划时代的历史转折——“1949年的中国”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17-828页。
    28.赵军、沈洁:《抗战后期华北城乡的民间慈善团体与日本军政统治》,见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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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编译:《首届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论文集》(中英文对照版),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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