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部驳议处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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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驳议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行政制度,到清代发展到顶峰,其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司法领域,更延伸到了清代社会生活的众多角落。本文主要根据《刑案汇览》、《清实录》以及相关的笔记史料,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尝试对部驳议处制度的渊源和流变、部驳的原因、议处的模式以及该制度对清代司法体系和社会的影响等诸多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认为:清代部驳议处制度是审转制度的一部分,其主要的实施过程为:上呈、驳审、议处或上呈、驳审、复审、上呈、议处。其特点突出表现为合理的司法行政构架、严密的案件审查流程、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部驳议处制度在清代尤其是嘉庆以后的深入实施,使得地方司法官员遭遇到了巨大的司法行政压力,本来是中央政府有意改善司法体系的设计,但却有了两个意外的效果,一方面激化了地方司法官员与中央司法机构的博弈关系,另一方面也成为幕友、讼师等角色施展其能力的重要背景,直接导致了这两大体制外的司法角色深入到司法审判当中,并与地方司法官员产生了密切的互动。因此,系统地研究和评述清代的部驳议处制度,不仅是是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今日社会的司法行政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The rejection and sanc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judicature administrative system, which develops the crest to the Qing Dynasty. Its influence not only manifests in the judicial domain, and even extends to the social life of the Qing Dynasty many corners. This article mainly accords to Xing - an - hui - lan (Conspectus of Penal Cases), Qing Memoir, and some relative essays and historical materials, using the method of empirical study to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rejection and sanction system, the reason for the rejection from Ministry of Justice, the pattern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System, and its influence on Qing Dynasty justice system and society, etc.
     This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rejection and sanction system in Qing Dynasty is a part of the judicial review and ratification system. The main proces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is on assumes—rejection of justice—administrative sanction or on assumes—rejection of justice—judicial review—on assumes—administrative sanction.Its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are as follows: reasonable framework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trict review process for the cas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ystem. The thorough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jection and sanction system in Qing Dynasty, especially after Jiaqing(a period of Qing Dynasty), caused the place justice official encounter to the hug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pressure. Originall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tends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system, but actually causing two accidental effects: on the one hand intensify the gambling relation between place justice official and the central legal machinery; on the other hand also became the background for private secretaries (muyou) and litigation masters (songshi) to display their ability, which directly cause other big system's judicial roles besides these two to penetrate into the judicial trial. And the big roles have close interaction with local justice official. Therefore, studying and commenting on the Qing Dynasty's rejection and sanc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hinese sociology of law, but also has positive influence on the building up of Judicature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modern society.
引文
①曹雪芹、高鹗:《红楼梦》,程乙本,北京:作家出版社2006年版,742页。
    ①(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52,《刑法志1》,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版,4967页。
    ②《宋史》卷152,《刑法志1》,4972页。
    ①(明)张卤辑:《教民榜文》,《皇明制书》卷九,影印明万历七年张卤刻本,《续修四库全书》卷788,352页。
    ②(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94,《刑法志2》,中华书局1974年4月版,2306页。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七,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癸丑,台北:中研院史语所版,2559页。
    ④《明史》卷94,《刑法志2》,2306页。
    ⑤《明史》卷94,《刑法志2》,2306页。
    ⑥《明会典》,卷一四二,《刑部十七》,《四库全书》,册618,412页。
    ⑦邱澎生:《明清讼师的官司致胜术》,“中国串通法律文化的形成与转变研讨会”,台北:中研院史语所,2006年12月14日,14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五,《吏部·考功清吏司·官员断狱不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四库全书》卷620,479页。
    ②(清)觉罗勒德洪等修纂:《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一,康熙三十九年九月乙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46页。
    ③《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近代中国史料叢刊第三十四辑》沈云龙主编,文??版社,1001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五,《吏部·考功清吏司·官员断狱不当》,《四库全书》卷620,484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五,《吏部·考功清吏司·京城承审事件》,《四库全书》,卷620,473页。
    ③《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五,《吏部·考功清吏司·官员断狱不当》,《四库全书》,卷620,486页。
    ④《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五,《吏部·考功清吏司·官员断狱不当》,《四库全书》,卷620,492页。
    ⑤(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第五册,291页。
    ①《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八,《审断下》,《近代中国史料叢刊第三十四辑》沈云龙主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016页。
    ①清昆冈等修,清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五,《刑部·刑律越诉第一》,影印清光绪石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810册,254页。
    ②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卷四九,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911页。
    ①清昆冈等修,清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七《刑部·刑律断狱有司决囚第四》,《续修四库全书》810册,331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四库全书》卷621,146页。
    ③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44,《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4206页。
    ①《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1》,4186页。
    ②(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二十七《本夫杀死图奸罪人与子不同》,影印山东省图书馆藏清道光棠樾慎思堂刻本,《续修四库全书》869册,415页。
    ①(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三十八《僧人违例收徒杀伤应同凡论》,《续修四库全书》870册,164页。
    ②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③(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凡例》,《续修四库全书》867册,599页。
    ①《大清律例》卷三十七《刑律·断狱·断罪引律令》,《四库全书》卷673,160页。
    ②(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勿轻引成案》,《官箴书集成》第五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321页。
    ③(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四十四《逆伦重犯病危不得率行杖毙》,《续修四库全书》870册,407页。
    ④(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三十《故杀十岁以下幼孩仍拟斩候》,《续修四库全书》869册,551页。
    ①(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十二《醉后思娶妾造言神女降生》,《续修四库全书》868册,471页。
    ②(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四《费用受寄财产》,《续修四库全书》868册,113页。
    ①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②(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四十八《诬告期亲尊长军罪抵充军役》,《续修四库全书》870册,599页。
    ①(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三十一《命案减等著追埋葬银两》,《续修四库全书》869册,584页。
    ②(美)Derk Bodde、Clarence Morris:《中华帝国的法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20页。
    ①(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十九《包讼不遂强搬窑柴致釀三命》,《续修四库全书》869册,98页。
    ①(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二十三《功兄逼令装伤自掽刀刃致毙》,《续修四库全书》869册,260页。
    ①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寄簃文存》卷六,《续修四库全书》1563卷,531页。
    ①(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十九《贼诈赃肥己恐嚇贼犯自尽》,《续修四库全书》869册,80页
    ②《驳案新编》卷四,一九~二十,《续修四库全书》册87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根据朱梅臣辑《驳案汇编》本影印,72页。
    ①《驳案新编》,卷四,三七~三八,《续修四库全书》873册,76-77页。
    ①(清)李鸿章等:《曾国藩全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196页。
    ①《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二,《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第三十四辑》沈云龙主编, 28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二,《四库全书》卷620,282页。
    ③嘉庆朝《大清会典》卷8,载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四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281页。
    ④《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五,《四库全书》卷620,479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四库全书》卷620,481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四库全书》卷620,484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三《吏部处分·官员断狱不当》,《续修四库全书》800册,156页。
    ②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57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九十,乾隆四十八年十月庚申,909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四库全书》卷620,484页。
    ③《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乾隆二十年十二月丙午,330页。
    ①《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一《刑考七》,《四库全书》卷638,627页。
    ①顾炎武:《日知录》卷九,《守令》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453页。
    ②《清宣宗实录》卷七,嘉庆二十五年十月丙午,163页。
    ③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32页。
    ①刘锦棠:《人命重案碍难遽旧制疏》,《皇朝经世文编统编》卷四十三《内政部十七·刑律》,引自台湾:中研院史语所计算中心,http://www.sinica.edu.tw/ftms-bin/new/ftmsw3?ukey=-87375872&path=/8.46.36。
    ②(清)徐栋:《牧令书》卷二十三《宪纲》,同治戊辰江苏书局刻本,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版,17页a。
    ③《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三》,4214页。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4页。
    ②(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等著,马戎等译:《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译者序言”,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③《清穆宗实录》卷四十,同治元年闰八月甲午,1075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七十七,嘉庆五年十二月丙寅,1041页。
    ②关于整饬,戴逸先生有过生动的描述,乾隆十三年皇后丧葬期间,许多满汉官员剃头理发,乾隆认为违反“祖制”,贬杀大量大员,以此整肃群僚,冲刷官场积弊。见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①陈天锡:《迟庄回忆录》,《近代中国史料叢刊》第二辑002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34页。
    ②王有孚:《折狱金针序》,载《不碍轩读律四种》,转引自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13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汪辉祖:《佐治药言·慎初报》,《官箴书集成》第五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318页。
    ①万维翰:《幕学举要·总论》,《官箴书集成》第四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731页。
    ②汪辉祖:《续佐治药言·上台驳批宜细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330页。
    ③王又槐:《办案要略·论驳案》,115页,据清光绪九年刻本,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①万维翰:《幕学举要·总论》,732页。
    ②王又槐:《办案要略·论驳案》,115页。
    ③万维翰:《幕学举要·总论》,732页。
    ④汪辉祖:《学治续说·事未定勿向上官上呈》,《官箴书集成》第五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 302页。
    ①(清)穆翰,《明刑管见录·讲求律例》,收入《叢書集成續編》(上海:上海書店,1994) ,页619。
    ②(清)刚毅:《审看拟式·自序》,清光绪十五年江苏书局刊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藏,第2页。
    ①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请禁健讼条议》,《四库全书》卷1318,606页。
    ②关于明清讼风和讼师问题,参见业师方志远教授论文《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文史》2004年第三期)和著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
    ③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谢国桢《明代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373页。
    ④吴芗岸:《客窗闲话》卷三《补讼师二则》,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6月版,63页。
    ①(清)程含章:《通饬各官熟读律例》,收于(清)贺长龄编,《清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册2,卷21, 15页。
    ①(清)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转引自: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收入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20页。
    ②关于讼师秘本和讼学的问题请参见龚汝富先生的博士论文《明清讼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和日本夫马进先生的若干著作。
    ③沈括:《梦溪笔谈》卷二十五,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4月版,211页。
    ①《按律便民折狱奇编》《明末翠云馆刊本》,卷4《脱罪类》,转引自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新史学》十五卷第四期。
    ②《按律便民折狱奇编》《明末翠云馆刊本》,卷1,转引自潘宇《明代讼师秘本研究》,《美中法律评论》2004年第一期。
    〔1〕《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
    〔2〕《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
    〔3〕《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
    〔4〕《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
    〔5〕《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
    〔6〕《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
    〔7〕《清宣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
    〔8〕《清穆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
    〔9〕《明太祖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
    〔10〕《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点校本。
    〔11〕《宋会要辑稿》,《续修四库全书》本,影印国家图书馆藏稿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12〕《大明会典》,《续修四库全书》本,影印明万历内府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社。
    〔13〕《清会典》,《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1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影印清光绪石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16〕《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近代中国史料叢刊第三十四辑,沈云龙主编,文海出版社。
    〔17〕(明)王士性,《广志绎》,中华书局标点本。
    〔18〕(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中华数据标点本。
    〔19〕(明)吕坤,《实政录》,《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20〕(清)顾炎武,《日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21〕(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
    〔22〕(清)汪辉祖,《学治臆说》,《续学治臆说》,《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12月版
    〔23〕(清)王又槐,《办案要略》,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24〕(清)王又槐,《刑钱必览》,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25〕(清)刚毅,《牧令须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六十五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1年版。
    〔26〕(清)李钧,《判语录存》,《近代判例判牍》本,中国社科出版社,2006年版。
    〔27〕(清)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28〕(清)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版。
    〔29〕(清)梁章钜,《退庵随笔》,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30〕(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31〕(清)张廷骧,《不远复斋见闻杂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32〕(清)吴芗岸,《客窗闲话》,《笔记小说大观》本。
    〔33〕(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同治刊《安吴四种》本。
    〔34〕(清)马驌,《绎史》,《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35〕(清),祝庆祺,《刑案汇览》,《续修四库全书本》,影印山东省图书馆藏清道光棠樾慎思堂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2〕(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
    〔3〕(美)孔飞力著、陈兼,刘超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4〕(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杜婉言:《明代诉讼制度》,《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四期。
    〔8〕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9〕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0〕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高浣月:《清代的刑名幕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郑秦的:《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
    〔15〕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版。
    〔16〕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1〕邱澎生:《以法为名:明清讼师与幕友对法律秩序的冲击》,《新史学》,2004年第4期。
    〔2〕邱澎生:《浅析<刑案汇览>的知识史》,在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审判史研读会”上的报告,2004年6月17日。
    〔3〕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文史》2004年第三期。
    〔4〕谢宏维:《棚民、土著与国家:以清中期江西省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为例》,《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5〕赵园:《明清之际士人游幕及有关的经验表述:以易堂诸子为例,《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6〕陈爱平:《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江汉论坛》,2004年第7期。
    〔7〕李霞:《浅析清代的刑罚制度》,《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8〕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二期。
    〔9〕王洪兵:《清代法制史研究路径探析——以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为中心,《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10〕龚汝富:《明清的尚讼现象和职业“律师”》,《文史知识》,2002年第8期。
    〔11〕黄真真:《清代后期胥吏衙役权利的私下交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2〕金钟博:《明清时代乡村组织与保甲制之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3〕夫马进:《试论明末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4〕正昭:《胥吏与清代社会》,《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2期。
    〔15〕王志强:《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运用中的论证方法》,《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6〕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学术月刊》,2006年第8期。
    〔17〕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博士论文。
    〔19〕汪红亮:《明成化时期的犯罪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20〕吴原元:《明成化弘治时期经济犯罪探析》,江西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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