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绅士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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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绅士是明清时期重要的特权阶层,在从地方到中央,从家庭到国家的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着影响力,向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相对而言,目前法史学界对于绅士的研究成果较为缺乏。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审视明代的绅士阶层,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当时基层社会的法律生活进行考察。本文以判牍为主要研究材料。笔者通过对已经出版的八种明代判牍的阅读,发掘出了其中与绅士相关的608件文书,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和分类。在此基础上,本文一方面对明代绅士所涉诉讼的类型、争端的内容、处理结果等加以分析,另外一方面对绅士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采取的策略,以及法官对绅士的态度进行了考察。
     本文共四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第一部分,笔者从明代官方文本出发,对绅士的概念进行了的厘定,对学界中关于绅士概念的争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笔者对散见于明代法律文本中的与绅士相关的制度性规定进行了梳理,从而对绅士的法律特权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第二章、第三章为第二部分,是对绅士所涉各类型诉讼进行的考察。第二章研究的是民事类诉讼。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笔者重点考察了法律条文中未能完全体现出来的民间习惯、纠纷的产生原因和绅士在民事关系中的作为。此外,笔者还对投献等与绅士相关的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的是刑事类诉讼,在这一章中,笔者同样没有纠缠于制度分析,而注重于各类犯罪体现出的特点以及绅士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通过各类诉讼的研究,笔者指出,绅士阶层大量存在着滥用特权的情况,而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普通民众也会利用绅士的权势或冒用绅士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好处;法官在处理诉讼时,往往会对绅士加以照顾。
     第四章为第三部分,关注的是当事人如何在诉讼中进行博弈。笔者以诉讼的流程为研究路线,从诉讼的提出、进行、终结三个阶段分析了诉讼当事人为求得胜诉或规避责任所采用的策略。同时,文中对法官在诉讼各阶段如何对待绅士也进行了考察。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提起诉状、进行质证还是最后判决,法官对绅士均具有倾向性。虽然,诉讼各个阶段中法官给予绅士的优惠并不会偏离规则太远,但种种优惠积累起来,却会对整个诉讼的最终结果产生巨大影响。
     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指出明代绅士以其特殊地位在基层社会的管理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亦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滥用特权,从而对民众和国家造成了危害。从法律文本和判牍来看,明代政府对绅士滥用特权的控制并不成功。
The gentry,who is important privileged stratum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ime,and from the local to the central authorities,from the family to the country at all levels of society playing an influential role,has always been paid attention by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Relatively speaking,method of the legal history is more deficient at present. Therefore,this article attempts from the legal history angle to carefully examine Ming Dynasty's gentry social stratum,and take this as the starting point,investigated to the grass roots society's legal life at that time.This article takes the court documents as main research material.Through reading the nine kinds of Ming Dynasty cases,the author excavated 608 related documents,and have carried on a more systematic reorganization and the classification.Based on this,the author analyzed on the type of the litigations related,the content of the dispute,and the processing result and so on;on the one hand the author investigated the strategy which the gentry and other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litigations have been taken,and the attitude of judges to the gentry.
     The total paper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first part.The author defined the gentry from the Ming Dynasty official text,and put forward own views on the concept of a gentry.Meanwhile the authors hackled the institutional stipulated which scattering on the legal texts related,and discussed the legal privileges of the gentry systematically.
     ChapterⅡand ChapterⅢcombined the second part.The author investigated various types litigation which the gentry involved in.The chapterⅡfocuses on the civil action.In the ordinary civil action,the author focused on the civil habits which the law has not been fully reflected in,the reasons for the occurrence of disputes,and gentry's behavior in civil relationship.In addition,the author also analyzed with the gentry related special type civil action.ChapterⅢfocuses on the criminal action.In this chapter,the author focu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ll kinds of crime reflects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gentry in criminal action.Through each kind of litigation's research,the author pointed out that the gentry massively abuses the privileges,and has violated other people's benefit.The ordinary populace also seek the advantage for oneself by using gentry's power or in the name of gentry fraudulently. Judge often will look after to the gentry in dealing with litigations.
     ChapterⅣis Part three.It concerns to how the parties dispute in the litigation.From the litigation process,the author analyzed the strategy which the litigant taken for win or seek to avoid responsibility.At the same time,the author investigated that how the judge treat the gentry in every litigation stages.By researching,We can find that not only in lodging a complaint,processing question,but also doing a final judgement,judge has tendentiousness to the gentleman.Although it will not far away form the rule,if all sorts of preferential benefits are accumulated,it will influence the entire litigation final outcome greatly..
     In the conclusion,the author has carried on the brief summary to this article viewpoint,and through the data analysis pointed out that the probability of the Ming Dynasty gentry which appears in the litigation must surpass that of the ordinary person more.This situation has great relationship with the special treatment which gentry enjoyed on their legal system and its actual operation.At the same time,the author also believed that populace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are as not fear justice as they look like.They will also realize their goal by using the litigation, even has many the skills in dealt with the litigation.
引文
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4 徐茂明:《明清以来乡绅、绅士与士绅诸概念辨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101页。
    5 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6 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页。
    7 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8 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55页。
    9 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上海:上海书店,1949年影印本,第9页。
    10 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第49页。
    11 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第156页。
    12[日]檀上宽:《战后口本的中国史论争·明清乡绅论》,第457页。
    13[日]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之研究》,1978年,转引自寺田隆信:《关于“乡绅”》,第113页。
    14[日]重用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12页。
    15[日]森正夫:《日本八十年代以来明清史研究的新潮流》,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4年第4期,第9页。
    16 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7 费孝通著,惠海鸣译:《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8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289页。
    19 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等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页。
    20 任昉:《明代乡绅》,载《文史知识》,1993年第2期。
    21 王先明:《近代绅士——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11页。
    22 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3页。
    23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294页。
    24 李世众:《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与温州为中心的考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5页。
    2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94-295页。
    26 王先明:《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27 参见郝秉键:《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第98-99页;巴根:《明清绅士研究综述》,第116页。
    28[日]重用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第217页。
    29 转引自[日]山根幸夫编,田人隆等译:《中国史研究入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722页。
    30[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化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239页。
    31 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和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1页。
    32 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第32-52页。
    41 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月版,第5页。
    42 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43 关于这些争论,参见[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王亚新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3-617页;易平:《日美学者关 于清代民事审判制度的争论》,《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44[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和裁判》,日本: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第95、150页。转引自[日]滨岛敦俊:《明代之判牍》,载《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111页。
    45 见杨一凡:《整理说明》,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4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页;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9页。
    46 关于这些判牍、档案的详细情况见前引滨岛敦俊:《明代之判牍》、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及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3、4、5册《整理说明》。本文此处不再赘述。
    47[明]颜俊彦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盟水斋存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3、4、5册所含明代判例判牍。
    48 这些方式同样适用于对契约、司法档案等资料的分析。
    49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
    50 李鸣:《明代土地租佃的法律调整》,载《现代法学》,2002年10月,第48-53页。
    51[美]莫里斯、布迪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2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第172-190页。
    58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另附《大明令》、《真犯杂犯死罪》、《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问刑条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9[明]申时行修,李东阳撰:《明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60 《问刑条例》,“奴婢殴家长新题例”,《大明律》,第293、420页。
    61 《大明律》,第35页。
    62 事实上,单纯从词义上加以分析,“缙绅”也是指代官员之意。据清代嘉道年间的梁章巨考索,“缙绅”又作“荐绅”,起源于汉代,本义是“插笏而垂绅带也”。无论是“笏”,抑或是“绅带”,均指古代官员之特殊装束。后来衍化为对官员的代称。见[清]梁章巨:《称谓录》,台北:宗青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卷25。
    63 李国祥主编、徐适端等编:《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628页。
    64[明]刘时俊:《桐城到任禁约>,见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二册,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9页。更确切的说,这里的“缙绅”指的是桐城本籍的有官员身份的人士,但并不能看出与其现在致仕与否,是否在乡。
    65 刘时俊:《桐城到任禁约》,第610页。关于“乡缙绅”的意义将在后论述。
    66[清]叶梦珠:《阅世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73页。
    67 见前研究综述中酒井忠夫、奥崎裕司、任昉等研究者的观点。他们即使认为乡绅包括现任官员,也强调该官员必须“居乡”,也就是说由于各种原因本人在原籍的状态。
    68 李国祥主编、徐适端等编:《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652页。
    69[明]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中华书局,1988年6月,卷87。
    70[明]佘自强:《治谱》,《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132页。
    71 所谓省祭,一是指官员请假回家探亲,《明会典·给假》载“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许给假省祭,升除以后不许。”(《明会典》,第29页。);另外则是书吏在任职一定期限并考满后给予官品后令其回家,给予一定优免,被称为省祭官。如《明会典·文选清吏司》:“本部每季考过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 带、分拨各衙门办事、满日、从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听选。其余俱给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带闲住、每年类奏。”(《明会典》,第83页。)《明会典·贴黄》载:凡续附贴黄。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官员出身:监生,有岁贡、纳粟、官生;举人选除,有大选、拣选、远方选、乞恩功升;吏典,有省祭、远方选、免考、免当该、纳银免一二考、纳银免第三考、免办事等项。(《明会典》,第68页。)这两者要严格区别开来,官员省祭回家其实是请假,还是现任;而书吏考满后为省祭,则实际并不为官,而是带官品退休.两者在制度上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在赋役优免中,官员能够按品级优免大量税粮、差役,而“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明会典》,第134页)如果不清楚官员省祭和书吏省祭的差别,就会认为放假(省祭)官员得到的优免要大大减少,实际上这里的省祭官专指考满吏典。
    72 佘自强:《治谱》,第133页。
    73[明]吴遵:《初仕录》,《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20页。
    74[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官箴书集成》,第一册,第499页。
    75[明]不著撰人:《新官轨范》,《官箴书集成》,第一册,第736页。
    76 此原因见后文详述。
    77 为了便于论述,下文还是将“乡绅”成为“本籍官员”,但这里的“官员”是加了限定的。
    78 李国祥主编、徐适端等编:《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1188页。
    79 论劾指的是对官员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并给以劣评,要求处置的方式,如“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考察,凡方面巳升京堂者,止听两京科道官论劾。各抚按官、不得一概参论。”(《明会典》,第78页。)这种方式是一种抽象的评论,因而很容易被利用来互相攻击。所以加以限制。如果乡官有本籍官员为非的实情,应该可以直接告发参奏,不受限制。如前引吴殿邦例。
    80 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3页。
    81 《明史·选举志》载:“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清]张廷玉等:《明史》(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1月版,第1147页。)
    82 正如前引乡官不得论劾本处官员的规定。
    83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84 黄云鹤:《唐宋下层士人研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85 如“景泰六年八月庚申,监察御史钟同直言而下狱死,士论惜之。”李国祥主编、徐适端等编:《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701页。
    86 以上均引自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6页。
    87 详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7页。瞿同祖所指科举之士实际上指通过科举获得特权的那部分知识分子,唐以后各朝代的官员自然能够视为科举之士,但其他经过学校、科举而未能为官的知识分子是否拥有特权则是各朝不同的。而这正是下面所强调的问题。
    88[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27页。
    89 见黄云鹤:《唐宋下层士人研究》,第72-75页。
    90 《明史》,第1119页。
    91 见前引《大明律》,“上言大臣德政”、《问刑条例》,“奴婢殴家长新题例”。
    92 在《唐律疏议》中,就已经有士庶一词连用的说法。《受旧官属士庶馈与》条中称:“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疏]议曰:‘旧官属',谓前任所僚佐。‘士庶',谓旧所管部人……”(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第902页。)当是时,显然还没有地方生员一说,“士”可能是知识分子的统称。明律可能沿用了这一概念。另外,《明会典》中“士民”一词也是如此,
    93 怀效锋点校:《问刑条例·五刑条例》,第338页。
    94 见《明会典》,第448页,将参加乡试、会试、殿试的考试者(显然包括了各类功名)称为士子,又《明会典》,453页,将生员称为士子。没有发现《明会典》中有将未取得学衔的人称为“士子”的情况,这些人在参加基层考试时被叫做“童生”。(见《明会典》,452页)
    95[明]左懋第:《左懋第告示》,《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二册,第40页。
    90 如莆372-2、盟370-1、盟549-2
    91 如镜219-3、云446-1
    98 如盟542-1、盟580-1
    99 如[明]吴人度:《吴人度告示》,《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册,第579页;盟492-1。
    100 文中虽然只提贡监生,但实际包括州县学生员,见此后引文。另外佘自强说的是“有绅士官优免者”,这里的“官”是指“省祭官”,这一特殊的称谓恰恰说明其将省祭官排除在绅士之外。
    101 佘自强:《治谱》,第133页。
    102[佘自强:《治谱》,第138页。
    103 如盟13-1、盟364-1、盟534-3
    104 《明史》,第1143页、第1119页。
    105 《明太祖实录》卷65,第2-3页。
    106 《明会典》,第448页。
    107 《明会典》,第449页。
    108 《明会典》,第50页。
    109 《明会典》,第453页。
    110 “外府、外运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明史》,第1146页。
    111 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第411页。
    117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85-286页。
    118 庶民地主将田产诡寄,正是前述“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统治论”的一个重要基础。
    119 如盟101-1
    120 如莆179—2中的“劝贤租”,就是庶民地主生前划出部分田产,一方面将租息作为子弟读书之用,另外一方面,其子弟谁能获得功名就能占有该田产;又如折611-2中商人捐官者被称为,“其家赀郎”、“沐猴而冠”;又如云485—1中地方富豪倚恃自己儿子为生员为恶地方。
    121 前引《问刑条例》中“缙绅”一词出现于万历年。《明会典》中“乡宦”的说法起于嘉靖年间,(《明会典》,第134页、第454页)。
    122 笔者依据的是前引《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也许《明实录》中有更早的记载,但至少可以认为明代后期“士绅”等词语的出现频率要远远高于前代。
    123 《明史》,卷二百五十五,第4399页;卷二百五十八,第4449页。
    124 《明史》,卷一百一十八、卷二百六十六、卷二百六十六、卷二百七十四、卷二百七十八。
    125 这里的官员实际上是“具有杂职省祭以外官职的官员”,但出于行文考虑,不再一一罗列这一限制,下同。
    126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概念的学术分歧之处,而关于举贡监生等等人群,在很多论著中均已经做了充分研究,本文不再一一详述。
    127 左丘明:《左传》,“宣公十二年”,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版。
    128[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页。
    129 《明会典》卷62,第387页
    130 详细见《明会典》卷61、62。
    131 《明会典》,卷61,第394页。
    132 《明会典》,卷61,第386页。
    133 《明会典》,卷61,第394页。
    134 《明会典》,卷61,第394页。
    135[明]左懋第:《左懋第告示》,《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二册,第37-40页
    136 叶梦珠:《阅世编》,卷4。
    137 《明会典》,卷71,《婚礼五》,第417-419页。
    138[明]左懋第:《左懋第告示》,《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二册,第40页。
    139 见《问刑条例》,“奴婢殴家长新题例”,怀效锋点校:《大明律》,第293、420页。以及《明史》,卷69,《刑法一》,第1531页。
    140 见莆463-2、折606-2、折625-1、盟435-1等等。
    141 《明会典》,卷59,“官员礼”,第364页。
    142 《大明律》,第159页。
    143 《明会典》,卷79,“乡饮酒礼”,第456页。
    144 《明会典》,卷53,“巡狩”,第340页。
    145 《明会典》,卷53,“官员礼”,第363页。
    146 《太祖实录》,卷111,第6页。
    147 《明会典》,卷13,《致仕》,第81页。
    158 同上。
    159 《明会典》,卷80,《养老》,第457页。
    160 《明会典》,卷78,《学校》,第453页。
    161 同上。
    152 叶梦珠:《阅世编》,第29页。
    153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111,第6页。
    154 《明史》,卷2,第23页。
    155 《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5页。
    156 《节行事例·内外官员优免户下差役例》,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四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476页。
    157 《明实录·世宗实录》,卷221,第3页。
    158 《明会典》,卷78,《选补生员》,第452页。
    159 《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4页。
    160 《明会典》,卷78,《选补生员》,第452页。
    161 同上。
    162 不著撰者:《新官轨范》,第736页。
    163 《明会典》,卷78,《选补生员》,第452页。
    164 《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5页。
    165[明]归有光:《归震川集》,卷16,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413,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66 见姚宗仪:《常熟私志》卷三,《赋役·优免新例》,转引自张显清:《论明代官绅优免冒滥之弊》,《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100页。
    167 佘自强:《治谱》,第130-139页。
    168 吕坤:《新吾先生实政录》,第505页。
    169[清]顾公燮:《丹午笔记》第52则,《明季生员》,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8页。
    170 陈澔注:《礼记集说》,“曲礼上”,《四书五经》,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675页。
    17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31页。
    172 《大明律》,“以理去官”,第7页。
    173 《大明律》,“八议”,第3页。
    174 《大明律》,“应议者犯罪”,第34页。
    175 《大明律》,“职官有犯”,第4页。
    176 《大明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第6页。
    177 《明会典》,卷78,《风宪官提督》,第454页。
    178 佘自强:《治谱》,第181页。
    179[明]刘时俊:《居官水镜》,《官箴书集成》,第一册,第706页。
    180 《大明律》,“官吏词讼家人诉”,第180页。
    181 《明会典》,卷78,第452页。
    182 《学校格式》,《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三册,第403页。
    183 吴遵:《初仕录》,第50页。
    184 吕坤:《新吾先生实政录》,第474页。
    185[明]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三,转引自《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34页。
    186[明]不著撰人:《牧民政要》,《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17页。
    187 《大明律》,“文武官犯公罪”,第4页。
    188 《大明律》,“文武官犯私罪”,第5页。
    189 《大明律》,“犯罪存留养亲”、“工乐户及妇人犯罪”、“老小废疾收赎”,其具体内容不赘述。
    190 《大明律》,“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第91页。
    191 《大明律》,“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
    192 《明史》,卷93,《刑法一》,第1532-1533页。
    193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官当”,第182-183页。
    194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35页。
    195 见《大明律》“除名当差”及“举用有过官吏”条,第8、32页。
    196 《明史》,卷93,《刑法一》,第1533页。
    197 同上。
    198 《大明律》,“御制大明律序”,第1页。
    199 《问刑条例》,“五刑条例”,《大明律》,第339页。
    200 《问刑条例》,“文武官犯私罪条例”,《大明律》,第346页。
    201 《明太祖实录》,卷181,《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827页。
    202 《明太宗实录》,卷115,《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831页。
    203 如《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870-874页、第887页、第938页;《皇明诏令》,刘海年杨一凡主编 杨一凡 田禾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三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40-642页。
    204 《世宗实录》卷301,转引自《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968页。
    208 各类文书实际数目要比该类文书按身份划分后相加的数目少,因为同一个文书涉及两个身份时,会各计一次。
    209 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第216页。
    210 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69页。应当注意的是,正途贡监生与捐纳贡监生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层级,但是在判牍中,无法很好地区分贡监生的来源.所以这里只能一并计算。
    211 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第99页。
    212 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第100-105页。
    213 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第62-67页。
    214 杜华,1560年致仕,1567年卒,其他罗列的人很多致仕后仅生活了1年。参见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第303-305页。
    215 如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第6页。
    216 《明律集解·户律·田宅》“典卖田宅”条,转引自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第63页。
    217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户律二·田宅》,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版,第481页。
    218 《大明律》,“典卖田宅”,第56页。
    219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第607页。
    220 黄溥:《闲中古今录摘抄》,转引自杜婉言 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221 《明太祖实录》,卷73,第1页。
    222 《锲翰海琼涛词林武库》,转引自李鸣:《明代土地租佃的法律调整》,《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50页。
    223 吕坤:《新吾先生实政录》,《官箴书集成》,第483.页。
    224 “讨田银”见前引《词林武库》之契约,“粪土银”见[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福建》,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25 如果原主出卖土地后没有当即要求承佃,而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接佃,则应当支付“粪土银”。因为土地上已经存在了新的加工。
    226 《明史》,卷75,《职官四》,第1235页。
    227 《大明律》,“典买田宅”,第56页。
    228 《问刑条例》,“典买田宅条例”,第372页。
    229 赵冈认为到了明代晚期,“一田两主”制度下“田骨”已经成为了农村的金融工具,从契约来看,田骨的交易变为一种收租权的转换,租息的多少写的很清楚,而田土的四址却记录地非常模糊。这个论点很有参考意义。赵冈:《论“一田两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第3-5页。
    230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页。
    231 《大明律》,“盗卖田宅”,第55页。
    232 《大明律》,“典买田宅”,第56页。
    233[明]聂豹:《应诏陈言以饵灾异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卷222,第2326页。
    234[明]黄秉石:《海忠介公传》,转引自张显清:《明代土地“投献”简论》,《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65页。
    235[明]范谏:《云间据目钞》卷4《严诡寄之弊》,转引自张显清:《论明代官绅优免冒滥之弊》,《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107页。
    236[清]吴敬梓:《儒林外史》,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237 王善飞:《万历以后江南乡绅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其危害》,《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月,第36页。
    238 崇祯《松江府志》,卷12,《役法》;黄印:《锡金识小录》,卷1,《备考》,转引自张显清:《论明代官绅优免冒滥之弊》,《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104页。
    239 《大明律》,“隐蔽差役”,第49页。
    240 《大明律》,“欺隐田粮”,第53页。
    241 《嘉靖事例》,“禁革镇守内臣受投献田土”,《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四册,第562页。
    242 《问刑条例》,“盗卖田宅条例”,《大明律》,第371页。
    244 陆师蛰:《过庭随笔》,卷2,《亟却投献人田》,转引自张显清:《论明代官绅优免冒滥之弊》,第109页。
    245 张采:《太仓州志》,卷五,《风土志·流习》。转引自王善飞:《万历以后江南乡绅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其危害》,第35页。
    246 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8-89页。
    247 在这件案件中,姑且不论法官是否为朱继胤开脱,至少朱生没有管束好自己的仆人。
    248 如盟192-1,乡宦罗文鹏受献人田,文鹏死后,其家式微,原主争田:“至膏粱纨绔,半梦半醉之人绝不知有支持门户之事……势无常在,天道好还,明眼簪绅,睹此能不自爱?”又如盟527-1、盟589-2两案均为严宦死后他人告其收受投献:“严宦捐馆未久,弱子不支,似无庸多拥此膏腴产,然未免兴衰之感,不忍深究也。”
    250[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6页。
    251 《明太祖实录》,卷14,第6页。
    252[明]张居正:《张太岳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卷7。
    253[明]李梦阳:《空同先生集》,卷44,转引自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254[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9,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255[明]吕柟:《泾野子内篇》,卷27,《礼部北所语》,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77页。
    256 《旧唐书》,《曹确传》,《旧唐书》(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1月版,卷177,
    257 《嘉泰会稽志》,卷1,《学》,转引自田冰:《明代商人社会地位之变化》,《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10月,第51页。
    258 《嘉靖广东通志》卷5《名宦七》,转引自《明代商人社会地位之变化》,第51页。
    259 转引自《国家、科举与社会》,第91页。
    260 《明会典》,卷77,《科举·乡试》,第449页。
    261[明]谢肇淛:《小草斋文集》,卷11《刘滋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明天启刻本,集部第176册,第69-70页。
    262[明]文征明:《文征明集·补辑》,卷29,《石冲庵墓志铭》,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7-1508页。
    263 《明史》,第1124页。
    264 《大明律》,“私充牙行埠头”,第84页。
    265 《刑台法律》,“私充牙行埠头”条,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版,卷5。
    266 《问刑条例》,“把持行市条例”,《大明律》,第386页。
    267 《大明律》,“违禁取利”条,第82页。
    268 《问刑条例》,“违禁取利条例”,第385页。
    269[明]王世贞:《觚不觚录》,转引自赵毅:《明代豪民私债论纲》,《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第37页。
    270 《稽古定制》,《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416页。又见《明会典》,卷62,第395页。
    271 《大明律》,“违禁取利”,第82页。
    272 《大明律》,“男女婚姻”,第59页。
    273 《大明令》,“户令”,《大明律》,第241页。
    274 《大明律》,“犯奸”,第197页。
    275 又如辞312-2、莆12-2
    276 《大明律》,“出妻”,第65页。
    277 《大明令》,“户令”,《大明令》,第241页,
    278 青衣是对生员中的考为劣等之人的一种处分,其级别比附学生员还低,享受不到优免政策,仅仅保留衣巾而已。
    279 《大明令》,“户令”,《大明律》,第241页。
    280 《大明律》,“官员袭荫”,第30页。
    281 《明会典》.卷6,“荫叙”,第32页。
    282 《大明令》,“户令”,《大明律》,第241页。
    283 《问刑条例》,“立嫡子违法条例”,《大明律》,第369页。
    284 《大明令》,“户令”,《大明律》,第241页。
    285 《问刑条例》,“立嫡子违法条例”,《大明律》,第369页。
    286 《大明律》,“立嫡子违法”,第47页。
    287 对于该问题,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他举出清律例中的条款;“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以为嗣,仍酌分给财产……”,由此可以清律反推明代制度。对外宗继子,滋贺指出:“如果重视宗之秩序,那么随母子也不被承认是正规的承继人。若有亲生子则是当然的承继人,若又无亲生子则另立同宗之嗣子,但随母子有财产分配的待遇是合理的。”关于详细讨论,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3-483页。
    288 《大明令》,“户令”,《大明律》,第241页。
    291 如盟151-2、盟542-1。
    292 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第573页。
    293 佘自强:《治谱》,第164-165页。
    294 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第516页。
    295 佘自强:《治谱》,第161页。
    296 佘自强:《治谱》,第163页。
    297 佘自强:《治谱》,第160页。
    298[明]不著撰人:《居官必要为政便览》,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66页。
    299 吕坤:《治谱》,第160页。
    300 不著撰人:《居官必要为政便览》,第70页。
    301 刘时俊:《居官水镜》,第601页。
    302 刘时俊:《居官水镜》,第601页。
    303 佘自强:《治谱》,第161页。
    304 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第588页。
    305 《大明律》,“狱囚诬指平人”,第217页。
    306 佘自强:《治谱》,第160页。
    307 《大明律》,“诈伪”,第191-196页。
    308 《问刑条例》,“诈欺官司取财条例”,第413页。
    309 盟107-1、盟107-2、盟112-1、盟426-1、盟426-2、盟501-1、盟577-1。
    310 《大明律》,“殴制使及本管长官”,第159页。
    311 在“骂詈”门中,平民骂本管长官加重处罚,但并没有指出骂非本管官员需要加罪。绅士显然是非本管官员。参见《大明律》,“骂詈”,第171-173页。
    312 一般相殴,手足殴人,如不成伤,笞二十;他物相殴,不成伤,笞三十。而殴三品以上长官,不成伤,杖八十,徒三年。显然家中了很多。参见《大明律》,“斗殴”,第158页。
    313 云442-1、辞453-1、莆85-3、莆94-2、莆149-1、盟134-2。
    314 《大明令》,“刑令”,《大明律》,第261页。
    315 《问刑条例》,“凌虐罪犯条例”,第438页。
    316[明]吴遵:《初仕录》,第38页。
    317 查例文,“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审系执持枪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本案中这一处罚是和例文吻合的。见《问刑条例》,“斗殴及故杀人条例”,《大明律》,第417页。
    318 《问刑条例》,“斗殴及故杀人新题例”,《大明律》,第417页。
    320 该案中,监生本人同样未承担任何责任。
    321 《尚书·商书·伊训》中谈到“三风十愆”时,其中“乱风”中“四愆”之一就是“比顽童”,也就是同性恋。见《四书五经》,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页。
    322[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20页。
    323[明]谢肇浙:《五杂俎》,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324[明]张岱:《文集》,.清光绪三年(1877年)刻本,卷5.
    325 《大明律》,“官吏宿娼”,第200页。
    326 《明会典》,第78卷,“考法”,第453页。
    327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328 见《大明律》,“犯奸”,第197页。
    329 见《大明律》,及“纵容妻妾犯奸”,第198页。
    330 见第一章所列“例该革役”表。
    332 这类诉讼如莆378-1、莆384-2、吴486-1、折584-2、盟435-2、盟487-1、盟552-2等。
    333 如前所述,明代杖刑是能够纳赎,查《在外纳赎诸例图》,即使是杖一百,有力者纳米十石。又在莆42-1中称米“时价每石四钱或五钱”,王元忠至多不过花钱五两。即使算上其他诉讼费用亦不为多。
    334 此类诉讼有辞343-1、辞428-1、莆29-2、莆69-1、莆162-2、莆174-2、莆199-2、折627-2、盟134-2、盟195-3、盟396-1、盟379-1、盟409-1等。
    335 如辞428-1、莆69-1、莆162-2、折627-2、盟379-1等。
    336 此类诉讼如辞331-1、云520-1辞461-2、莆5-2、莆82-3、莆128-1、莆156-2、莆158-1、吴503-2、折554-1、折604-1、盟112-1、盟415-2等。
    337 此类案件如辞332-1、莆74-3、莆119-1、莆387-3、吴480-1、吴517-1、折555-1、折608-2、折615-2、折622-1、盟13-1、盟123-2、盟272-1、盟471-3、盟472-2等。
    338 此类案件有辞331-1、辞379-2、莆128-1、莆362-3、云520-1、折601-1、折608-2、盟137-1、盟147-2、盟207-1、盟433-4、盟435-1等。
    339 《教民榜文》,一凡藏书馆文献编委会编:《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一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97-98、107页。
    340 很明显的是第一类保护性诉讼几个案例,当事人显然没有试图通过老人、里甲来解决问题,而是直接兴讼了。
    341 佘自强:《治谱》,第108页。
    342 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第392-394页。
    343 转引自[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第405页。
    344 佘自强:《治谱》,第109-110页。
    348[明]蒋廷壁撰:《璞山蒋公政训》,《官箴书集成》,第12-13页。
    349 佘自强:《治谱》,第109页。
    350 陈宝良指出,明代生员为社学蒙师,其馆谷大约一年15-20两,如为经师,则能有30-50两。在乡村中,大约30两,基本可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见《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第308-309页。
    351 《明会典》,“学规”,第452页。
    352 嘉靖《尉氏县志》,卷2《官政类·庙学》,《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版,第32-35页。
    353 此类诉讼还有吴517-1、辞374-1、莆220-3、莆238-1、莆381-1、莆409-1、折660-1、盟155-1、盟173-2、盟213-2等。
    354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老小废疾收赎”、“老幼不拷讯”、“妇人犯罪”等条,分别见《大明律》,第10、11、215、222页。此类诉讼如莆50-1、莆139-1、莆192-3、莆370-3、折681-1、盟529-1等。
    355 此类诉讼还有折590-1、折681-1、吴481-2、盟194-2、盟272-1、盟436-3等。
    360 《大明律》,“越诉”,第174页。
    361 如辞416-1、莆34-2莆119-1、莆128-1等。
    362 柏桦、崔永生指出,州县以上的很多部门都拥有案件的复审权:“这样在州县之上,其刑事案件的复审便
    368 刘时俊:《居官水镜》,第619页。
    369 吴遵:《初仕录》,第46页。
    370 佘自强:《治谱》,第161页。
    371[明]苏茂相辑:《律例临民宝镜》,明崇祯五年(1632)刻本,卷6
    372 如折667-2、折668-1、盟39-1、盟42-2、盟277-2等。
    373 此类案件如折555-1、辞343-1、盟39-1、盟409-1、盟436-3、盟698-1、盟723-1等
    374 该案详细情况见盟532-1。
    375 佘自强:《治谱》,第108-109页。
    378 《大明律》,“嘱托公事”,第202页。
    379 《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第1188页。
    380 不著撰人:《新官轨范》,第736页。
    381 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第4页。
    382 不著撰人:《居官必要为政便览》,第62页。
    384 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第4页。
    385 佘自强:《治谱》,第127页。
    386 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第4页。
    386 判牍中虽有不少绅士为强盗、人命案件犯罪人作保人的情况,但是这是在法定程序之内的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嘱托。
    387 《大明律》,“投匿名文书告人罪”,第174页。
    392 佘自强:《治谱》,第109页。
    393 吴遵:《初仕录》,第52页。
    394 佘自强:《治谱》,第109页。
    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另附《大明令》、《真犯杂犯死罪》、《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问刑条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明]沈应文校正,萧近高注释:《刑台法律》,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版。
    3、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版。
    4、[明]苏茂相 辑:《律例临民宝镜》,明崇祯五年(1632)刻本。
    5、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
    6、《明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年版。
    7、[明]申时行修,李东阳撰:《明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8、《皇明诏令》,刘海年 杨一凡 主编 杨一凡 田禾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三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9、《学校格式》,收入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三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0、《稽古定制》,收入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三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1、《嘉靖事例》,收入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四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2、《节行事例》,收入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四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3、《教民榜文》,一凡藏书馆文献编委会编:《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一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4、《左传》,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版。
    15、《旧唐书》(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1月版。
    16、《明史》(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1月版。
    17、[明]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中华书局,1988年6月。
    18、李国祥主编、徐适端等编:《明实录类纂·司法监察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
    19、[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1、[明]颜俊彦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盟水斋存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四川地方司法档案》,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3、[明]毛一鹭:《云间谳略》,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4、[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大明律例临民宝镜》,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5、[明]张肯堂:《昀辞》,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6、[明]祁彪佳:《莆阳谳牍》,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7、[明]祁彪佳:《按吴亲审檄稿》,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8、[明]李清:《折狱新语》,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9、[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0、[明]不著撰人:《新官轨范》,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1、[明]刘时俊:《居官水镜》,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2、[明]杨昱辑:《牧鉴》,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一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3、[明]不著撰人:《居官必要为政便览》,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4、[明]蒋廷壁撰:《璞山蒋公政训》,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5、[明]佘自强:《治谱》,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6、[明]吴遵:《初仕录》,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7、[明]不著撰人:《牧民政要》,,收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 集成》,第二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8、[明]吴人度:《吴人度告示》,收入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一册,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明]刘时俊:《刘时俊榜文》,收入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二册,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明]左懋第:《左懋第告示》,收入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二册,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礼记集说》,收入《四书五经》,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2、《尚书》,收入《四书五经》,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3、嘉靖《尉氏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版。
    4、[明]文征明:《文征明集·补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5、[明]何良俊:《四友斋从说》,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
    6、[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7、[明]归有光:《归震川集》,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413,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8、[明]谢肇涮:《小草斋文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明天启刻本,集部第176册。
    9、[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10、[明]吕柟:《泾野子内篇》,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1、[明]张居正:《张太岳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12、[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13、[明]谢肇浙:《五杂俎》,.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14、[明]张岱:《文集》,清光绪三年(1877年)刻本。
    15、[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6、[明]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17、[明]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生员论·中”,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3年5月第2版
    18、[清]梁章巨:《称谓录》,台北:宗青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
    19、[清]叶梦珠:《阅世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20、[清]顾公燮:《丹午笔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21、[清]吴敬梓:《儒林外史》,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1、[美]费正清著,张里京译:《美国与中国》(第4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5月版。
    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5、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
    6、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上海:上海书店,1949年影印本。
    7、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8、费孝通著,惠海鸣译:《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9、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等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0、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1、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13、李世众:《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与温州为中心的考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14、王先明:《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5、[日]山根幸夫编,田人隆等译:《中国史研究入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16、[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化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和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8、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
    20、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月版。
    21、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
    2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
    23、[美]莫里斯、布迪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4、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5、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6页。
    26、黄云鹤:《唐宋下层士人研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27、岑大利:《中国历代乡绅史话》,沈阳:沈阳出版社,2007年2月版。
    28、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29、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0、[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1、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3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3、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34、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
    35、[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1、[日]寺田隆信:《关于“乡绅”》,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日]檀上宽:《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明清乡绅论》,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
    3、[日]山根幸夫:《八十年来日本的明史研究》,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2年 第4期。
    4、[韩]吴金成:《明清时代绅士层研究的诸问题》,载东洋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5、于志嘉:《日本明清史学界对“士大夫与民众”问题之研究》,载(台湾)《新史学》4卷4期,1993年12月。
    6、巴根:《明清绅士研究综述》,载《清史研究》,1996年3月。
    7、谢俊贵:《中国绅士研究述评》,载《史学月刊》,2002年7月。
    8、徐茂明:《六十年来明清士绅研究述评》,载《社会史研究通讯》,2003年,总第6期。
    9、郝秉键:《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载《清史研究》,2004年11月第4期。
    10、徐茂明:《明清以来乡绅、绅士与士绅诸概念辨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1、[日]重用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
    12、[日]森正夫:《日本八十年代以来明清史研究的新潮流》,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4年第4期。
    13、任昉:《明代乡绅》,载《文史知识》,1993年第2期。
    14、[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5、徐忠明:《清初绅士眼中的上海地方司法活动——以姚廷遴<历年记>为中心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07年5月。
    16、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17、[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译,:《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易平:《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判制度的争论》,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19、[日]滨岛敦俊:《明代之判牍》,载《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0、李鸣:《明代土地租佃的法律调整》,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21、张显清:《论明代官绅优免冒滥之弊》,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22、赵冈:《论“一田两主”》,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
    23、张显清:《明代土地“投献”简论》,载《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2期。
    24、王善飞:《万历以后江南乡绅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其危害》,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25、赵毅:《明代豪民私债论纲》,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
    26、金眉:《论清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质》,载《法学》,2007年第10期。
    27、[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28、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0期。
    29、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30、柏桦、崔永生:《“情理法”与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31、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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