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君主立宪话语中的宪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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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君主立宪与革命是清末的两大话语系统和救亡运动。士大夫阶层倡言君主立宪制,主张渐进式的改良,而革命则以全国的民众相号召,其目的则是实现绝然不同于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制。本文主要从中国的传统入手,探寻君主立宪话语中宪法概念的思想渊源。
     经过长期的争论,清政府终于在1906年宣布进行立宪改革,采用君主立宪制度。在慈禧统治的末期,清廷颁布了《宪法大纲》,对于宪法的态度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因此,宪法要发挥使“君民一体,上下相通”团结功能。在清末的君主立宪话语中,宪法、代议制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自治等问题都被广泛讨论,在帝国的体制内部,人们相信,在制定宪法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界定皇权的地位至关重要。
     在面对宪法问题时,无论是朝廷内部的官员,还是专制皇权的批评者,都是在承认儒家的民本思想和圣王地位的前提下展开讨论的。西方在清末的变法运动中确实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制度构建的主要方面依然是儒家式的,相应地,宪法概念的思想渊源也主要来源于儒家的民本资源和圣王传统。
During the late Qing period,advocates of democracy in China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the Revolutionaries,and the Constitutionalists. Though the two groups were equally committed to securing democracy for China,their ideas about how to achieve this goal differed greatl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fucian social tradition,focusing on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 monarchy,this dissertation analyzes and understands how the constitution has been interpreted.
     Upon broad discussion within the governing regimes from central to local,Qing Government formally announced to conduct 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on 1 September 1906.At the ending of period of Empress Dowager's governance,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 were promulgated, which was the first constitution in the history of China.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 are highly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which laid down the dual mode of monarchy and constitution of "general powers under the imperial court and other powers entrusted to the public opinions",being new guidelines of traditional China.The reform movement engaged in a creative appropriation,based on limited knowledge of the West,of several notions that were seen as compatible with Chinese culture:the nationstate, mass citizenship,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local self-government and national parliaments ),and commercial development.In other words,for the reformers,"political modemity" did include the institution of the monarchy.
     The moral authority of an emperor's critics never extended to challenging the institution itself;nor did it even match the charismatic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which was rooted both in ancient cosmological notions and in the Confucian social tradition.
     Of course,"new knowledge" from the West played a major role in this process,but the essential framework remained Confucian.In China's institutional and legal framework,the ancient pedigree and traditional charisma of the monarchy were seen as advantages.Reformers seized on the long-standing links between the sage-king ideal and the Mencian notion of popular legitimacy(minben民本)
引文
[1]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 龚颖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30页。
    [2]沟口雄三:《关于历史叙述的意图与客观性问题》,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十一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3]梁启超:《梁启超史学论著三种》,林毅点校,香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56页。
    [1]陈寅恪:《王静安先生遗书序》,《陈寅恪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853-854页。
    [2]梁启超:《梁启超史学论著三种》,林毅点校,香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47页。
    [3]《顺天府尹胡燏菜条陈变法自强之道》,《光绪政要》卷21,16页。
    [4]严复:《与熊纯如书》,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92页。
    [1]话语(discourse)和问题意识(problematique)、关切(concem)、议题(issue)、预设(assumption)等都是史华慈中国学作品中的基本概念,在他看来,人类有一些“历久不衰,反复出现的共同关切”(perennial common human concern),它们是思想论说和学术研究的原生点,不应再把它们化约为某种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要素。议题指的是为了解决关切而引发的争论中的焦点,如果只有关切而无议题,不成其为学术,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倾述;只有议题而无关切,则不成其为思想,只是戏言戏论和意见。人们围绕议题展开讨论,进行辩论和对话,甚至出现争论,争论一旦扩大,就形成“话语”(discourse)。参见林同奇:“他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史华慈史学思想与人文精神初探”,载《世界汉学》第二期,第38-66页;[美]本杰明·I·史华慈著:《中国的共产主义与毛泽东的崛起》,陈玮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2][美]费约翰著:《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阶级》,李恭忠等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1页。
    [3]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7-38页。
    [1][日]沟口雄三:《俯看中国近代的新视角》,载《清史研究》2001年第1期。
    [1][日]小野和子著:《明季党社运动考》,李庆 张荣湄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在康有为看来,输入西洋的立宪政体,就是遵从孔子的真意。参见[日]小野川秀美:《晚清政治思想研究》,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
    [3]沙培德:《中国保守主义思想根源中的立宪主义与儒家思想-外来政治模式与民族认同相关之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与世界: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编。
    [4]孙春在:《清末的公羊思想》,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0页。
    [5][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6][加]陈志让:“中国寻求政治模式的历史背景”,载《中国现代史论集》(第一集),第276页。
    [7]全汉晟“清末的西学源出中国说”,《嶺南学报》第四卷,第二期;“清末反对西化的言论”,《嶺南学报》第五卷,第三、四期合刊。
    [1]严复:“与《外交报主人书》”,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2]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53页。
    [3]而理学式的回应,要在一九二0年代才渐次出现,其所关切的问题已由“经世致用”而转向如“人生观”、“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东西文化比较”等论题之上,简而言之,二十世纪前半叶的“心物之争”,才是“理学式”的问题。孙春在:《清末的公羊思想》,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0页。
    [4][澳]沙培德:“中国保守主义思想根源中的立宪主义与儒家思想-外来政治模式与民族认同相关之研究”,
    [5]萧公权:《翁同龢与戊戌维新》,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41页。
    [1]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年版,第354-356页。
    [2]胡绳武,金冲及著:《论清末的立宪运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页。
    [3]同上,第50页。
    [4]康有为:“上清帝第四书”,康有为著,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49页。
    [5][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载《国外社会科学》一九九八年第一期。
    [1]沙培德:《中国保守主义思想根源中的立宪主义与儒家思想-外来政治模式与民族认同相关之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与世界: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编。
    [2]萧公权:《康有为思想研究》,汪荣祖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3]朱一新:《朱待御答康有为第四书》,叶德辉编:《翼教丛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六十五集》,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
    [4]康有为:《论语注》,卷二。
    [1]参见侯外庐主编:《中国古代大同理想》,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22页。
    [1]参见王人博:《民权词义考论》,《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
    [2]同上。
    [3]同上。
    [4][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 龚颖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39页。
    [5]沟口雄三指出,在中国后汉许慎所编的《说文解字》中,引《韩非子·五蠹》篇“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一句,将公解释为“平分也”,而将私解释为“奸邪也”。由此看来,把自环(=自营),即为个人谋取和私隐藏财物,视为“奸邪”的私,与此相对的是向周围人开放和平分财物的公平、公正的公,这样以道义的正反意义来看待公私关系的看法至少从战国末年到汉代已经形成。[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载《国外社会科学》一九九八年第一期。
    [1][日]沟口雄三:《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2][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载《国外社会科学》一九九八年第一期。
    [3]同上。
    [1]岸本美绪:《比较法制史研究与中国社会像》,载《人民的历史学》,东京历史科学会,1993年7月,第116页。转引自[日]沟口雄三:《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2页。
    [2]梁治平:《从“礼治”到“法治”》,载《开放时代》1999年第1期。 志》,1907年第1期,1907年1月25日。
    [1][日]小野川秀美:《晚清政治思想研究》,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1-32页。
    [2]小野和子指出,东林派士人开言路的内容大致多如包括如下的思路:他们想把言官的言论从君主权的范围中开放出来。不仅如此,甚至认为言官的言路当由天下来规定。君主是“天下之公”、“天下之理”的实现者,而言官具有则把天下舆论反映到政治上的责任,应当对照“天下之公”、“天下之理”来监察政治,来批判君主。他们为了保障言论自由,在强烈要求监察权独立的同时,还想通过把言论的范围扩大到言官之外,尽可能更广地扩张言论的通路。[日]小野和子著:《明季党社运动考》,李庆 张荣湄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3]同上,第1页。
    [1][美]邓尔麟:《钱穆与七房桥世界》,蓝桦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2]“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和“数千年未有之强敌”的命题由李鸿章提出,早在1865年,李鸿章就曾致函朱久香说:“外国猖撅至此,不亟亟焉求富强,中国将何以自立耶?千古变局,庸妄人不知,而秉钧执政亦不知,岂甘视其沈胥耶?鄙人一发狂言,为世诟病,所不敢避。”1872年和1874年,李鸿章又两次上奏朝廷说:“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东北,闯入中国边界腹地,凡前史之所未载,亘古之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这个为人熟知的表述不仅仅源于中国惨败于英国以致门户洞开的惊叹,更重要的是向国人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如何应对“自帝国之世界进入列国之世界”的新局面。参见李鸿章:《复朱九香学使》、《筹议制造轮船夫可裁撤折》、《筹议海防折》,载《李文忠公全书》,以及汪荣祖:《晚清变法思想论丛》,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3页。
    [3][美]邓尔麟:《钱穆与七房桥世界》,蓝桦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4][日]小野川秀美:《晚清政治思想研究》,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1页。
    [5]沟口雄三:《关于历史叙述的意图与客观性问题》,载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十一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6]据考证,近现代流行的“议会”概念的词源来自法语parler,意为“说话”。古法语中的Parlement已经见之于1100年,英国亦在十三世纪就有Parliament概念。英法以外的西方国家在接受[议会]概念的时候,可以直接使用或基本“借用”英法概念,如德语中的Parlament。中国人在接受“议会”概念的初期,一直存在着如何译Parliament的问题,1830年代至1890年,Parliament还没有基本统一的译法。“各取所好”的译名竟然有33种之多:公会,国家公会,国公会,国会,国政公会,办国政会,巴厘满衙门,巴厘满,会议,公会所,总会,议事厅,公议厅,议会,议政院,集议院,议士会,民委员会,国大公会,议院,会堂,开会堂,议事院,议堂,巴力门会,巴力门,拍拉蛮,聚谋国事之大会,议事亭,公议院,民选议院,全国民会。 后来,议院、议会、国会等概念逐渐成为较通用的词汇。参见方维规:《议会、民主与共和概念在西方与中国的嬗变》,载《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总第58期;高名凯、刘正琰著:《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北京: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年版,第52页。“议院”一词由于戊戌变法运动而成为流行的话语,本文以“议院”话语为题主要是正是为了适应清末“兴民权、设议院”的君主立宪口号和当时的语境。
    [1]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2]费约翰著:《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阶级》,李恭忠等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1页。
    [1]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7-38页。
    [2]同上书,第40页;
    [3]E·Baker,Reflections on Gov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2,pp.67-62.转引自[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 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4][英]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篇、第六篇。
    [1]孙会文:“晚清前期变法论者对西方议会制度的态度和君主立宪主张的形成”,载《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二编戊戌变法》,台湾商务馆1986年版。
    [2]余英时:《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7-18页。
    [3][美]杰罗姆B·格里德尔:《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125页。对这一问题意识,王人博教授也有独特的解读:洋务运动中形成的开明知识群体对西方文化是隔膜的,对西学的议会知识也是粗浅的。在这种情形下,中国文化便成了他们观察、体认西方宪政制度最重要的文化资源。他们确乎是戴着中国文化的古老眼镜去看到西方宪政文化的。这就为中国宪政文化的生成、发展带来了双重结果:一方面,为中国移进西方宪政文化从“文化”意义上架起了一座桥梁,并为之找到了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的契合点;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误读”了西方宪政,因而也为中国近代宪政文化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似乎西方的宪政就是西方富强的本源。参见《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 -40页。
    [1]三石善吉:《传统中国的内发性发展》,余项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2][美]柯文著:《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70-171页。
    [3]对自己研究中国问题的方法和路径,沟口先生是这样表述的:“我是从一开始就把理解中国的独特性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的,不是什么放弃不放弃提出中国的独特性,而是必须以它为前提,我甚至认为,如果放弃这一前提,就不可能理解中国。”参见沟口雄三著:《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 龚颖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0页。
    [4]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 三 联书店2002年版,第5页。
    [1]同上书,第35页。
    [2]刘禾:《语际写作--现代思想史写作批判纲要》,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2-33页。
    [3]这里借用的是邓尔麟先生在《钱穆与七房桥世界》一书结尾处的点睛之笔:“如果要把古老的中国传统运用到风云多变的今天,我们就首先要找到一种适合于它们的新语言,然后写出如何运用这些传统的历史。如同七房桥的历史一样,这部历史会表明:在古老的中国,社会状况的确变化了,新兴利益的确涌现了,同时领导方式和道德眼光也随之演变了。只有当这部历史被阐明之后,逝去人物的激情和尊严才能激励现在而不是否认现在。”参见[美]邓尔麟:《钱穆与七房桥世界》,蓝桦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4]19世纪中叶以后,士人对于国情的忧虑多集中于太平军和“洋人之势”,梁启超认为:“‘鸦片战役'以后,渐怵于外患。洪杨之设,借外力平内难,益震于西人之‘般坚炮利'。”关于湘军“萧何”胡林翼的一则传说十分传神地表现了那个时代的气氛:“楚军围安庆,胡文忠亲往视师,策马登龙山,瞻眄形势,喜曰‘此处俯视安庆,如在釜底,贼虽强,不难平也。'既复弛至江滨,忽见二洋般鼓风西上,迅如奔马,疾如飙风。文忠变色不语,勒马回营,中途呕血,几至坠马。文忠前已得疾,自是益笃,不数月薨于军中。盖太平必灭,文忠业已成算,及见洋人之势方炽,而膏肓之症,着手为难。虽欲不忧而不得矣。阎敬铭尚书向在文忠幕府,每与论及洋务,文忠辄摇手闭目,神色不怡者久之,曰:‘此非吾辈所能知也'。”参见梁启超著:《清代学术概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萧一山著:《清史大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页。
    [5]洋务原称夷务,因为中国人认为西洋是属于夷狄之故,它是甲午战争之前所通用的名词,其意大约指关于洋人的事务而言,如制枪炮、设般厂、遗留学、立学校等,而这些无一不是为办海防而设,这就是曾国藩所 谓的以“夷器制夷说”:“轮船之速,洋炮之远,在英法则夸其所独有,在中华则震于所罕见。若能陆续购买,据为己物,在中华则见惯而不惊,在英法亦渐失其所恃。”所谓洋务论则是指承认西洋武力的优越性,并计划输入与此有关的机器及技术而言。参见萧一山著:《清史大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页172;
    [日]小野川秀美:《晚清政治思想研究》,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1页。
    [1]洋务论的目的在于承认夷之长处并师夷学,藉充实军备以图谋自强,所以洋务论也称为自强论。变法论也称为自强论,但是与洋务论不同的地方是前者较重视内政,认为最根本的先决问题在于政治的革新。所以变法论者一再强调西洋的富强,有比军备更为重要的因素,而这个因素就是西政。自甲午战争(一八九四-一八九五)以后,对于西政更加关切,更由于从经书中探索改革原理的倾向,使之与西政发生关系,清末的变法论亦因而成立。经书与西政是支撑变法论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参见[日]小野川秀美:《晚清政治思想研究》,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2页。
    [2]参见梁启超著:《清代学术概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3]钱穆:《国史新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4页。
    [4](清)段光清:《境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8页。 绝不是那个后来成为挽救中国病象的神奇药石。参见张朋园:“议会思想之进入中国”,载郑大华、邹小站主编:《思想家与近代中国思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1]林则徐编译:《四洲志》,载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再补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影印版,卷12,第20-30页。
    [2][美]邓尔麟:《钱穆与七房桥世界》,蓝桦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3]刘禾:《语际写作--现代思想史写作批判纲要》,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88页。 年版,第278页。
    [1]参见“景善日记”,载《清代野史》第一辑,成都:巴蜀书社1987年版,第197页。
    [2]王船山:《读通鉴论》(卷四),转引自稽文甫:《王船山学术论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148页。
    [3]《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黄时鉴整理,北京:中华书店1997年版,第3页。
    [1]参见刘禾关于如何解读隐喻的论述,刘禾著:《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宋伟杰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6页。
    [2]唐德刚先生在注释中云:“孙中山先生是近代中国的最高层领袖中,风毛麟角的modern man;是真能摆脱中国封建帝王和官僚传统而笃信‘民权'的民主政治家,他了解搞‘民权'的第一步就是要知道如何开会;会中如何决议;决议后如何执行。这一点点如果办不到,则假民主便远不如真独裁之能福国利民。中山先生之所以亲自动手翻译一本议事规程的小书,而名之曰《民权初步》,就凭这一点,读史的人就可看出中山先生头脑里的现代化程度便远非他人所能及……其实英语民族在搞政治上的优越性,就是他们会开会;认真开会,和实行开会所得出的决议案。其它任何民族开起会来都是半真半假。半真半假的会便不能搞‘分工合作'和‘配合工作'(teamwork)。”参见唐德刚译:《胡适口述自传》,北京:华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62-82页。
    [3]同上。
    [4]参见《胡适的日记》,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影印本,1921年7月7日条,转引自[美]余英时:《重寻胡适历程-胡适生平与思想的再认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4页。
    [5]严复著:《原强》。
    [6]严复译:《法意》十九卷二十六章按语。
    [1]《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黄时鉴整理,北京:中华书店1997年版,第365页。
    [2]魏源:《增广海国图志》,台北:珪庭出版社据光绪乙未年上海书局石印本影印1978年版,第3页。
    [3]参见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版。
    [1]例如陈虬称:“愚以为泰西富强之道,在有议院以通上下之情,而他皆所末。议院之设中土未闻,然其法则固中国法也。考之传记,黄帝有明堂之议,实即今议院之权兴。管子大匡篇,凡庶人欲通乡吏,不通,七日困。”王韬的学生许象枢称:“泰西设议院,亦合众小私成一大公也。知一事也,而民欲之,必其利己者也。然一人欲之则为私,人人欲之则为公矣。一政也而欲恶之,必其害己者也。然一人恶之则为私,众人恶之即为公矣。即有时众意见不合,各执一事,亦可互相辩驳,使曲不胜直,非不敌是,复可虑其有弊乎?中国诚能行之,将见君民联为一气,国家合为一体。古所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不难再见于今日。故蒙得见决之曰:有利无害。”参见陈虬:《并设议院以通下情》,郑振铎编:《晚清文钞》,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312页;
    许象枢:《议院利害若何论》,《晚清文钞》,第315页。
    [2]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卷一),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王韬之后以“君民共主”立论者,包括下列各家的著述:郑观应(参见《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钱德培(《欧游随笔》);李圭(《西洋杂志》);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陈炽(《议院》);张荫桓(《三洲日记》);宋育仁、郭嵩焘等(《郭嵩焘等使西记六种》);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
    [4]孙会文:“晚清前期变法论者对西方议会制度的态度和君主立宪主张的形成”,载《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二编戊戌变法》,台湾商务馆1986年版,第89-166页。
    [5](清)苏兴编:《翼教丛编》,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6]同上,第30页。
    [1]同样的表述还见之于《叶吏部〈非《幼学通议》〉》、《邵阳士民驱逐乱民樊锥告白》、《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等文。《叶吏部〈非《幼学通议》〉》云:“独不解美洲工党胡为挟制公司?英俄乱民胡为日日思逞?法之党会胡为不畏国宪而得自由?”;《邵阳士民驱逐乱民樊锥告白》云:“治天下者,大权不可以旁落,况下移于民乎?所宜通者,惟上下之情耳。……泰西国固多民主,然法国议院朋党峰起,卒为国祸,在泰西且不可行矣。”;《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云:“议院设而君废,大逆不道之事更多矣。”(清)苏兴编:《翼教丛编》,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43、146页。
    [2]方维规:《议会、民主与共和概念在西方与中国的嬗变》,载《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总第58期。
    [1]徐继畲:《北亚墨利加美利坚合众国》,《瀛环志略》(卷九)。
    [2]同上。
    [3]狭间直树:《对中国近代“民主”和“共和”观念的考察》,载《辛亥革命与20世纪中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01年。
    [1][日]佐藤慎一著:《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刘岳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该书于首先分别于1905年9月和10月开始在《政艺通报》和《教育杂志》上连载,1906年2、3月间,讲义加上严复的《自序》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竟绝版,至民国十九年(1920年)七月又由上海金马书店重版印行。严复在《自序》中表达了他以“科学”的方法来解析政治的信念:“伟哉科学!五洲政治之变,基于此矣”,同时他也指出“自由平等”等西方概念虽然是讲义中核心概念,但“知进退存亡之圣人”为学术仍然以中国为依归:“古之人发此者二三千年,中西载籍,莫不有考,然而最后百年,其学乃大盛,得此以与向之平等自由者合,故五洲人事,一切皆主于谋新,而率旧之思少矣。呜乎!世变之成,虽曰天运,岂非学术也哉!……而课其果效,恶苦则取其至少,善乐则收其至多。噫!此轻迅剽疾者之所以无当于变法,而吾国之所待命者,归于知进退存亡之圣人也”。参见罗耀九主编:《严复年谱新编》,厦门:鹭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13。
    [2]同上书,第269页。
    [3][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59-70页。
    [1]黄克武:《严复的终极追寻:自由主义与文化交融》,第11-16页,《二十一世纪》第67期(2001年10月)。
    [2]如严复将人类社会分为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和军国社会三个类型:“群之所始,《社会通诠》所言,已成不易之说。最始是图腾社会,如台湾生番之“社”,西南夷之“峒”。其次乃入宗法社会,此是教化一大进步。此种社会,五洲之中,尚多有之。而文化之进,如俄国、如中国,皆未悉去宗法形式者也。最后乃有军国社会。”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1261页。
    [3]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1241页。
    [1][日]佐藤慎一著:《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刘岳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2]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1241-1316页。
    [1]同上。
    [1]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1314页。
    [2]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1314页。
    [3]同上。
    [4]同上。
    [1]长舆:《立宪政治与舆论》,载《国风报》第一年第十三期,1910年6月17日。
    [2]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883页。
    [1]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二册),第475页。
    [2]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982页。
    [3]西方历史学家对二十世纪中国的政治史有许多诠释方法,但有四个命题颇为流行:清帝国瓦解后出现的军事混乱和分裂;国民党建立新政治秩序的进程被1937年日本入侵所打断;中共在农村领导的民众革命运动的加强;对新国家性质的探索因城市民主运动的失败而打断。……这四种历史观都强调这段历史的不连续性和不完整性。而魏斐德则强调一种相关性和连续性的历史观,比如他透过《上海警察,1927-1937》一书来解释晚清改革、国民党的统一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间的联系。[美]魏斐德著:《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日本学者田中比吕志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分析清末民初政治史的连续性,他认为中国在清末民初构建新的制度时依然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这一时期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杨度、梁启超等君主立宪论者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所依循的路径仍然是从中国的思想出发,在他看来:“专制国家中粗放式的统治,形成了中国社会中被称为‘一盘散沙'的人际关系。费孝通把这种状况命名为‘差序格局',然而,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向立宪过渡,还要培养国民素质,因而在清末应大力提倡‘合群'(社会统合)和‘上下一体化'。”于是,清廷对乡绅等地方精英的期待也是传统的官民关系的写照:通过教育“开导下级平民”,使其具有“上下一体化”的国民素质;以民间的自治力举办公共事业,从而逐渐地达到郡县国脉络相通,‘君民无阻隔'的状态。另外,孔飞力也从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入手来分析辛亥革命前十年的立宪运动,他认为地方自治理念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传统,中国传统的、封建的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宪政理论中的分权与限权思想不能落到实处,“中国晚期帝制的社会对于平权与选举代表制度来说,并不是一块丰沃的土壤”。参见田中比吕志:《清末民初的国家统一·地方自治·地方精英》,载《辛亥革命与20世纪中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01年及[美]孔飞力:《封建、郡县、自治、立宪-晚清学者对中国政体的理解与倡议》,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二十七辑;Andrew J.Nathan,Peking Politics(1918-1923):Factionalism and the Failure of Constitutionalis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6.p,3。
    [1]Min,Tu-ki:National polity and local power:the transformation of late imperial China.Cambridge: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 Harvard Univ.and the Harvard Yenching institute,1990 p,3.
    [2]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赵士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3]顾炎武:《郡县论》,《顾炎武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15页。顾炎武在《日知录·乡亭之职》中更有详细的阐释:“《周礼·地官》自州长以下,有党正、族正、族师、闾胥、比长,自县正以下,有鄙师、酂长、里宰、邻长,则三代明王之制,亦不越乎此也。夫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至于今日,一切荡然,无有存者。且守令之不足任也,而多设之监司;监司之又不足任也,而重立之牧伯。积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无与分其职者。虽得公廉勤干之吏,犹不能以为治,而况托之非人者乎,……唐柳宗元之言曰: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由此论之,则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兴亡之涂,罔不由此!”
    [4][美]孔飞力:《封建、郡县、自治、立宪-晚清学者对中国政体的理解与倡议》,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二十七辑,第3页。
    [5]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第884页。
    [1]陈志让在分析1915年的洪宪帝制时对于君主立宪制有独特的界定,他把当时世界上的君主制分为三种,第一,英国和北欧的君是康有为等所谓的虚君。虚君之下必须有民选的国会和对国会负责的内阁。这是麦迪生所说的,不但能管理一切受管理的人和制度的政府,也能“管理自己的政府”。(S.P.Huntington,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y,New Haven,1968,7-8.)虚君制一定是民主的。但当日中国的政论家不把虚君和民主连在一起,反而把虚君和共各连在一起。在他们的心目中君主和民主是相对的、矛盾的、不能混在一起的。第二,当时很少人把日本明治的君主制看成寡头专政的君主制,对长州、萨摩少数大臣专政不甚注意。提倡帝制的人认为中国可以仿行那种君主制,但忽略了中国是一个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没有由封建而演变出来的寡头政治。第三,中国自有中国自己的君主传统,与英国、日本迥然不同。中国的帝制是君主一官吏联合统治的帝制。一九一五年想恢复帝制的人很自然地回想到中国的传统。陈志让:《洪宪帝制的一些问题》,载《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编。
    [2]康有为:《请定立宪法开国会折》,
    [3]萧公权:《康有为思想研究》,汪荣祖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1]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年版,第300-302页。
    [2]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9年版,第41-42页。
    [3]精卫(汪兆铭):《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四号,第5-6页,东京:1906年。
    [4]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四号,东京:1906年。
    [1]同上。
    [2]同上。
    [3]思黄(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民报》第八号,第44-45页。
    [4]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9年版,第43页。
    [5]蔡东藩:《清史演义》,上海:江苏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
    [1]魏沂:《论当代中国的新德治》,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2]梁启超:《过渡时代论》,载《清议报》1901年6月21日。
    [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5页。
    [1]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新版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美]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2]Rethinking the 1898 reform period: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nge in late Qing China / edited by Rebecca E.Karl &Peter Zarrow.Cambridge,Mass.:Published by th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47.
    [3]钱穆:《国史新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60页。
    [4]据学者统计,在清末创办的法政杂志共有20余种:《译书汇编》(《法政学报》,1900)、《法政杂志》(日本东京法政杂志社,张一鹏,1906)、《预备立宪官话报》(上海预备立宪社,1906)、《宪政杂志》(上海宪政研究会,1906)、《北洋法政学报》(由《学报》和张一鹏《法政杂志》合刊而成,1906)、《北洋学报》(天津,北洋官报总局,1906)、《地方白话报》(保定,王法勤,1906)、《新译界》(日本东京,范熙壬,1906)、《中国新报》(日本东京,杨度,1907)、《法政学交通社杂志》(孟森、孟昭常、杨荫杭、秦瑞玢等,1907)、《法政学报》(日本东京法政学报社,沈其昌等,1907)、《牖报》(李庆芳,1907)、《大同报》(恒钧,1907)、《预备立宪会公报》(上海预备立宪会,孟昭常等,1908)、《学海(甲编)》(北京大学留日学生编译社,1908)、《法政介闻》(柏林,留德法政学生马德润、周泽春,1908)、《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卢乃潼等,1908)、《福建法政杂志》(福建法政学堂,1908)、《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杂志》(日本东京,“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1908)、《宪政新志》(吴冠英,1909)、《北洋政学旬刊》(由《北洋法政学报》改成,吴兴让等主编,1910)、《法政杂志》(上海法政杂志社,陶保霖,1911)、《法学会杂志》(北京法学会编辑部,1911)、《北京法政学杂志》(北京潮州会馆,1911)、《法政浅说报》(北京,1911)。参见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一章;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版,第1-30页。
    [5]参见张玉法主编:《清末民初期刊汇编(4)宪政杂志》,台湾经世书局1985年版,页1-2。
    [1]Joan Judge,Print and politics:'Shibao' and the culture of reform in late Qing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2]参见上书,第一章与第三章。
    [3]《时敏报》,光绪三十年十月初六,转见《东方杂志》第一年,第12期。
    [1]末冈精一原著:《国宪泛论》,湖北周珍译述,载《新译界》第三号,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二月。
    [2]见《中国新报》第一号至第五号,1906-1907年。
    [1]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0页。
    [1]见《时报》1905年,9月29日。
    [2]见《时报》1905年,9月25日。
    [1]《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转引自[美]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页。
    [2][美]芮玛丽:《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1862-1874)》,房德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三章。
    [3][美]柯文著:《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70-171页。
    [4]王人博:“宪法的中国性--”五四宪法“制定的背景”,载《二十一世纪》2005年4月号,总第八十八期。
    [1]汤化龙:《议会论》,载《新译界》第七号,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
    [2]梁启超:“立宪法议”,载《饮冰室文集》之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二册。
    [3]陈顾远:“中华法系之回顾及其前瞻”,载范忠信等编校:《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9页。
    [1]《设立考察政治馆酌各国政治纂订成书呈进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3页。
    [2]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三十二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8页。
    [4]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注荣宝对立宪制度的认识颇能代表当时立宪士人思想的主流。在《新尔雅》一书中,汪荣宝以“释政”和“释法”两文阐释了其政治法律观,内容占全书的五分之一。“释政”篇中,他认为:“有人民、有土地而立于世界者,谓之国;设制度以治其人民土地者,谓之政。政之大纲三:一曰国家,二曰政体,三曰机关,如政府议会、元首、臣民、司法、立法、行政之类也。”之后三篇分别是释国家、释政体和释机关。对于政体汪荣宝是这样解释的:“凡国家必有统治之机关,其机关之组织及举行,谓之政体”,“政体有二,一曰专制政体,二曰立宪政休。一人握主权于上万,几独断者,谓之专制政体;立宪法、议会以组织国家统治之机关,使人民协赞参与者,是之谓立宪政体。”在“释机关”篇中,汪荣宝阐释了政府、议会的性质和地位,并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之权谓之三权。三权各自独立,不相牵制者谓之三权并立”。在“释法”篇中,他认为法是“规定国家生存必要之条件,以国家之强力而履行者”。对宪法的解释则是:“立万世不易之宪典,以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巩固固有权限之政体者,谓之宪法”。
    [5]汪孝熙等:《哀启》(汪荣宝),中国国家图书馆古籍藏。
    [6]陆宗舆:《五十自述记》,北京文楷斋,1925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
    [1]汪荣宝:《玄思堂诗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第60页。
    [2]《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12期。
    [3]《论立宪当有预备》,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3期。
    [4]《开明专制论》,《饮冰室文集之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7页。
    [5]刘晴波主编:《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1页。
    [6]同上,第211页。
    [7]刘伟:“清末立宪派的‘国民立宪'论”,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
    [8][美]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0页。
    [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7页。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99-300页。
    [3]同上,第305-306页。
    [1]陈志让:《现代中国寻求政治模式的历史背景》,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总论》(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273-310页。
    [1][日]小野川秀美:《晚清政治思想研究》,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99页。
    [2]汪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2号,第18-19页。
    [3]《复报》第1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上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546页。
    [4]“国家无论共和,无论非共和,要必不可无威信,无法律无论治平之世,或非治平之世,其不可无威信无法律者亦同”。黄远庸:《袁总统此后巡回之径路》,《远生遗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页。
    [1]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载《饮冰室合集·饮冰室专集之三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2]文中称:“夫所谓政体者何也?政体云者,盖别乎国体而言。所谓国体者,指国家统治之权,或在君主之手,或在人民之手。统治权在君主之手者,谓之君主国体,统治权在人民之手者,谓之民主政体。而所谓政体者,不过立宪与专制之分耳。国体根据历史以为断,不因政体之变革而相妨。政体视乎时势以转移,非如国体之固定而难改。……此皆我国为君主国体之明证也。国体既为君主,则无论其政体为专制,为立宪,而大权在上,皆无旁落之忧。盖国体者,根于历史而固定者也。政体者,随乎时势而流动者也。世或以政体之变更,而忧国体之摇撼,一是视立宪为君权下移之渐,疑国会为民权上逼之阶,犹豫狐疑,色同谈虎,此皆大误者也。”达寿:《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第25-42页。
    [3][加]陈志让:《现代中国寻求政治模式的历史背景》,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总论》(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273-310页。
    [1]黄遵宪著:《人境庐诗草笺注》,香港: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8页。
    [2]同上。早在19世纪60年代,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一书中,就曾提出过地方分治和地方官”由众公决”的主张,他赞许柳宗元的封建论,引述顾炎武的“复古乡亭之职”说,认为”治天下者,宜合治亦宜分治”,”天子不能独治天下,任之大吏;大吏不能独治一省,任之郡守;郡守不能独治一郡,任之县令;县令不能独治一县,任之令以下各官”,主张县令以下由”驻城各图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里中人各以片楮书姓名保举一人,交公所汇核,择其得举最多者用之”,”正副董皆三年一易”。此外,满五千家设一巡检,以诸生、幕职荐举者为之,裨使”真能亲民,真能治民,大小相维,远近相联,无事而行保甲,必有循名责实之功;有事而行团练,更得偕作同仇之力”。冯桂芬:《校邠庐抗议抗议》,”复乡职议”,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第8-10页。
    [1]《东方杂志》,第二期第二卷,1906年1月19日。
    [2][美]孔飞力:《封建、郡县、自治、立宪-晚清学者对中国政体的理解与倡议》,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二十七辑。
    [3]如孙中山在1905的演说中表示出对所谓“优等人格”的信念:“若创造这立宪共和二等的政体,不是在别的缘故上分判,总在志士的经营,百姓无所知,要在志士的提倡…所以我们为志士的总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等(带)我们四万万同胞…我们决不要随天演的变更,定要为人事的变更,其进方速…”参见[美]普莱斯:《革命与宪法:宋教仁政治策略的发展》,载《辛亥革命与20世纪中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01年。
    [1]梁启超:《论自治》,载《饮冰室合集》(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55页。
    [2]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08-336页。
    [3]梁启超描述旧金山华人时称:“更观其选举,益有令人失惊者。各会馆之有主席也,以为全会馆之代表也。而其选任之也,此县与彼县争;一县之中,此姓与彼姓争;一姓之中,此乡与彼乡争;一乡之中,此房与彼房争。每当选举时,往往杀人流血者,不可胜数也。夫不过区区一会馆耳,所争者岁千余金之权利耳,其区域不过限于一两县耳,而弊端乃若此;扩而大之,其惨象宁堪设想?恐不仅如南美诸国之四年一革命而己。以若此之国民,而欲与之行选举制度,能耶否耶?”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新大陆游记》(1904年2月),《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2-435页。
    [4]同上书,第432-436页。黄遵宪1902年5月给他的信中早就表达过类似的美游观感:“明治十二三年时,民权之说极盛,初闻颇惊怪,既而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以为太平世必在民主。然无一人可与言也。及游美洲,见其官吏之贪诈,政治之秽行,工党之横虐,每举总统,则两党力争。大几酿乱,小亦行刺,则又爽然自失,以为文明大国尚且如此,况民智未开者乎。”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0页。
    [1]《新中国未来记》中黄毅伯与李去病的辩论,或许可以看作是梁启超游移心态的自我表达:“讲道实行,自然是有许多方法曲折,至于预备功夫,那里还有第二条路不成,今日我们总是设法联络一国的志士,操练一国的国民,等到做事之时,也只好临机应变做去,但非万不得已,总不轻容易向那破坏一条路走罢了。”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1902年10月),《饮冰室合集·专集》第八十九卷,第39页;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1页。
    [2]早在1899年4-10月,梁就在《清议报》第11、15-19、23、25、31册上专辟“政治学谭”介绍伯伦知理的《国家论》,此后又有5篇文章提到伯伦知理其人其说:《瓜分危言》(载《清议报》第23册),1899年8月。《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之前途》(载《清议报》第30册),1899年10月。《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载《清议报》第94-95册),1901年10月。《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载《新民丛报》第1册),1902年2月。《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32册,此文署名“力人”,有疑非梁所作),1903年5月。
    [3]《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38号、39号。
    [4]梁启超以“有机体”说明组成整体的各成员、要素之于整体的重要性:“国之有民,犹身之有四肢、五脏、筋脉、血轮也。未有四肢已断,五脏已瘵,筋脉已伤,血轮已固,而身犹能存者也。”“国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如影随形。”《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38号、39号。
    [5][日]狭间直树:《新民说略论》,载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1]《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38号、39号。
    [2]同上。伯伦知理(梁启超)批评卢梭没有意识到“国民”与“部民”,也即国家与社会的区别。伯伦知理是通过“民族”(Nation)与“国民”(Volk)的区分而提出“国民”这一概念的。巴斯蒂在概括伯伦知理的思想时指出:伯氏“企图分清什么是作为分享共同文化遗产的群体——'Nation'(民族)观念,什么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团体——'Volk'(国民)观念,以及两者之间同社会概念的关系。国家可以定义为某一特定国土内国民个性有组织的表现,也可以定义为某种崇高观念,因为这种未来的崇高观念是人类服务于国家关系的同时,对自己所作的保证。伯伦知理不赞成契约论,他指出,国家起源于原始部落为了生存对聚集的强烈需要,起源于对国家(Staatstrieb)自然本能的需要,起源于最初是部落首领、英雄和杰出王公,然后是贵族阶层,最后是国民之间对国家意识的觉醒。他强调人类的两重性:人有一种个体精神,自我感觉特殊,要求国家给他自由。与此同时,又受本种族集体精神的支配。因此,人既有个性的一面,又有群体的一面。因此,按照伯伦知理的说法,国家意识就其性质而言,只有一个,而不是个人意志的总和,不过,另一方面,人类历史是由冲突、斗争和进步构成的。至于国家的目的,他认为首先是从各方面发展国民生活,实现国民的完善,其次才是造福于社会。”也就是说,民族或族民仅构成社会,只是一种散漫的组织,必须由此更进一步,根据自觉,组成一个严格的政治共同体,人人均参与其中,如此方能成为“国民”。巴斯蒂:《中国近代国家观念溯源--关于伯伦知理“国家论”的翻译情况》,载《近代史研究》100期(1997年)第228页。
    [3]梁启超:《论国家思想》(1902年3月),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8页。
    [1]梁启超:《新民说·论权利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38-39页。
    [2][日]狭间直树:《新民说略论》,载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3]陈志让在分析一九一二年到一九一五年民主共和试验失败的背景时指出:在“那三年半之中,新建设的政治制度为的是解决中国国内政权关系问题-总统与内阁,行政与立法司法,中央与地方的政权分配。这些问题应该在宪法内找到答案。但一九一国年以前的三份宪法(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都避而不谈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那是避免而非忽略。……三份宪法集中于总统与内阁,行政与立法司法权力的划分。甚至在这两点上临时约法与当是中国政治的实际距离很远。临时约法所载的是理想,是将来,是应该怎样。它和拉丁美洲的宪法相似,而那时中国的政治现实也和拉丁美洲相似。”从民初与清末政治史的连续性这一点来看,梁启超亦有意避免那些涉及政治权力的问题,而将宪法提升为一“精神性”的概念,因为他或许十分清楚“载明应该怎样而缺乏事实根据的宪法是很难行得通的;常常有统治者用武力、财富、威望来破坏那样的宪法”,这就如同陈志让所描述的民初国情:“当时中国政治的现实是统治者用武力、财富、威望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的国家,是柏拉图的‘退化的国家'或马基亚维里的‘腐败的国家'。在那样的国家里涉及多数人的政治问题常常用‘民意'来解决,而代表民意者不是人民的组织,而是‘功德巍巍'的大领袖。”参见[加]陈志让:《洪宪帝制的一些问题》,载《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编,第16页。
    [4][加]陈志让:《洪宪帝制的一些问题》,载《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编,第17页。
    [1]梁启超:《杂答某报》(1906年9月),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7页。
    [2]精卫(汪兆铭):《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四号,第12页,东京:1906年。
    [3]《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38号、39号。
    [1]陈志让:《现代中国寻求政治模式的历史背景》,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总论》(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280页。
    [2]《章氏丛书》别录,卷一,第65页。
    [3]章太炎:《代议然否论》,载《民报》第24期,第1-27页,1908年10月10日。
    [4]魏斐德:《历史演变的模式:中国的国家与社会(1839-1949)》,《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十六集。
    [5]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赵士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法]巴斯蒂:《晚清官方的皇权观念》,载《开放时代》,2001年1月号。
    [2][美]列文森著:《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1]刘小枫:《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4页。
    [2][美]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刘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
    [3][美]列文森著:《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1]同上,第167-168页。
    [2]《述宪法种类第二》,载《东方杂志》1906年预备立宪临时增刊。
    [1]《福建布政使尚其亨奏宪法立则公法行则外侮靖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260-261页。
    [2]Marianne Bastid,"Official Conceptions of Imperial Authority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Schram,S.R.,ed.Foundations and Limits of State in China,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1987,pp.147-186.
    [3]吴经熊 黄公觉著:《中国制宪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影印,第一章。
    [4]沙培德:《“利于官,利于民”:晚清官员对立宪之议论》,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2期,2003年12月。
    [1]原文载商务印书馆《严译名著丛刊》本《社会通诠》卷首。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五册,第1555-1557页。
    [2]王夫之:《礼记章句》,《船山全书》第四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553、554页。
    [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一),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英考察大概情形暨赴法日期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1页。
    [2]《内阁学士文海奏立宪有六大错请查核五大臣所考政治并即裁撤厘定官制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39页。
    [3]《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奏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54-67页。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3页。
    [1]端方:《请定皇室典范折》,光绪三十三年七月,沈云龙主编:《端忠敏公奏稿》,台湾文海出版社,第1083 -1087页。
    [1]董方奎:《清末政体变革与国情之论争:梁启超与立宪政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2]李守孔:《论清季之立宪运动:兼论梁启超张謇之立宪主张》,《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第107页。
    [3]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文集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页。
    [1]《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0-35页。
    [2]Rethinking the 1898 reform period: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nge in late Qing China / edited by Rebecca E.Karl &Peter Zarrow.Cambridge,Mass.:Published by th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0.
    [3]同上。
    [4]《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3页。
    [5]同上。
    [1]《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4页。
    [2]沙培德:《“利于官,利于民”:晚清官员对立宪之议论》,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2期,2003年12月。
    [3][法]巴斯蒂:《晚清官方的皇权观念》,载《开放时代》,2001年1月号。
    [4]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3页。
    [5]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章。
    [6]王人博:《宪法的概念》,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第56页。
    [1]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50-51页。
    [2][美]魏斐德:“讲述中国历史”,载《史林》2001年第3期。
    [3]当时的舆论对清庭的这种做法曾有尖锐的批评,如1906年《中国新报》上刊载的“新官制评论”一文就认为:“在世界之立宪国,当其由专制政体而改为立宪也,皆其国民有以造成之故,其立宪国国民之地位,非离乎国民而别有人焉授与之者也。今不闻我国民谋自建设立宪政体,而立宪之说反自政府倡之,世界安有人民不自谋立宪,一切任政府之所为,而立宪国家,可以成立者乎?彼政府者,微论其不必果欲立宪也,即其欲之,殆亦不耕而求获耳!矧现政府之立宪议,固不必果有是心乎,微特无是尽也,彼又将藉此以坚一般人民望之待之之心,而因以假改革之名,唯所欲为攫夺吾人民一切之权利,不唯不触人民之怒,而欲以博人民之欢心焉。是故政府主倡立宪之结果,适足愈巩固其专制势力耳。人民不知自谋,彼亦何乐而不为此者,而顾欣欣然望之,望之不已,而又待之。呜呼!此吾所以悚悚然危也。”熊范舆:“新官制评论”,载《中国新报》第一号,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4]Philip A.Kuhn,Origins of the Modern Chinese Stat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0-45.
    [1]Chang-p'eng-yuan,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Late Qing:Conception and Practice,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
    [2]《公私篇》,载《浙江潮》1903年第1期。
    [3][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 龚颖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30页。
    [1]黄克武:《从追求正道到认同国族:明末至清末中国公私观念的重整》,载黄克武与张哲嘉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体与群体的重建》,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年。
    [1]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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