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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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古代社会,因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的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从上古时期的“殄之无遗育”等最早的株连记载,演变为先秦时期以族刑为代表的株连。并在此后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沿用不衰。从唐以后的历代刑律以“缘坐”作为株连家属成员的法定术语。在千余年的演变史中,因为与家族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对古代社会甚至当下产生深远影响。尽管缘坐在适用罪行、株连范围、惩罚方式等方面会因朝代各异而有不同,但有至少两个原则始终未变。一是始终以具有血缘关系者或是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为其惩罚对象;二是缘坐适用的行为多数为谋反、大逆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罪行。
     传统社会中重视家(族)关系,在社会生活、政治管理中皆可见家(族)的影响。家族传统在刑律中的典型反映莫过于缘坐,它凸显了封建法典在整体上具有的等级性、伦理性特质。缘坐惩处反逆等重罪,在缘坐对象上正是按照亲疏远近予以不同轻重的惩罚,是统治者既保障国家安全,又不会过分破坏家(族)关系的权衡选择。缘坐嬗变的过程,不仅是家族传统和国家权力此消彼长的过程,也是儒家慎刑思想与法家重刑主张的不断博弈而渐趋融合的历史。
     第一章,缘坐的概念。介绍学界对于缘坐以及相关刑罚的各种观点。缘坐流变的历史同时也是缘坐从相关刑罚,如连坐、孥戮、族刑、门诛等汲取其成份的过程。缘坐是一种由于血缘、家族等关系而被牵连入罪的刑罚制度。另外,缘坐在对象以及处罚行为上的范围远远小于连坐,在惩罚方式上,缘坐根据罪行的危害程度而分别施以不同等级的惩罚,和因为残酷性而备受苛责的族刑、门诛有着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缘坐的立法沿革。以永徽律疏为代表说明缘坐针对的罪行、对象以及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疏义对“谋反”予以充分解释,根据主客观的不同危害程度将几种貌似谋反的言行排除在缘坐范围之外,从立法上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是唐初立法者慎刑倾向的表现。二是缘坐主要针对反逆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但这些只是缘坐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唐律中还有一些非因反逆等罪而被缘坐的情形。只有将这些立法全部呈现,才能对缘坐有全面的了解。随着后世君权的不断加强,以及商品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满清异族的入侵,在立法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扩大了缘坐范围,将普通犯罪诸如贼盗、奸党或者倡立邪教等行为也纳入缘坐而实施株连。相较于唐以后各代立法,缘坐在唐代不仅理论上炉火纯青,也是历代株连惩罚最轻的时期。
     第三章,缘坐的立法原则。缘坐立法遵循了一准乎礼的精神,表现在历次修订的诸多条款中。主要有按照亲疏远近决定刑罚的轻重,以及对老、弱、妇、幼等人群的宽宥。其次,家族传统的影响可在与缘坐密切相关的制度——容隐、荫庇中显现出来,是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等传统的和谐共存,是国家对家(族)作出的合理让步。而荫庇等制度——常常被认为是封建社会官僚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恰恰与缘坐构成了古代社会中的家族主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特征的两个方面。
     第四章,唐代的缘坐案件考析。这章以唐代缘坐案件为研究对象。一方面说明司法与立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契合的或背离的。另一方面,通过总结缘坐案件的规律,以补充或者纠正一些不完整甚至有些偏差的观点。从数量上看,绝大多数缘坐案件与政治斗争、政权更迭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缘坐案件并不多被政治牵涉,多数处置有据可依并按律处罚。即使对于部分出于“刑”的缘坐案件,也完全可以在“礼”中找到其惩罚根据。虽然,在一个君主集权的社会中,法律的运用往往表现出某种随意性,法外开恩、法外用刑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仅用残酷不道或者君主擅断来概括缘坐的特征,失于简单偏颇。因反逆而被牵连治罪固然为缘坐平添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历史上又存在诸多因家庭不睦或家族成员身犯普通罪行被缘坐的事实——既有触犯刑律被处罚的情形,违反礼数而被惩者为数也不少,这些不一而足的情况使缘坐具有多方面切入的可能性。而家族成员之间一荣俱荣的传统在面临皇族成员内部斗争时表现出它的无力,维护家族整体利益的原则并不适用皇族内部的争权夺利。君主之“荣”是以继承人以外的子嗣兄弟之“损”为代价的。尽管有为数不少的案件游离于刑律之外,然而却在礼法许可的范围之内,是统治者重视礼乐教化,以仁义孝悌为治国方略的体现,是对传统社会德主刑辅等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扬。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礼不仅具有法的性质,而且统率着法律,是超越法律之上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缘坐的社会与思想渊源。通过探求缘坐与传统社会及其思想的关系,分析促使缘坐从产生到演变的军事、社会、政治以及思想等原因以及条件。古代战争中军队的组成以及战争中的处罚方式与缘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早期战争为缘坐的最终定型在处罚对象以及处罚方式上提供了可以取舍的框架。家族制度肥沃的土壤催生了缘坐的形成,传统社会对家族的依赖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且保障了政治的稳定。尽管中国自古重视血缘伦理,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家庭和睦,然而,国家政权与家族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修正,法律对家族的影响一方面随家族势力与国家权威的消长而起伏跌宕,统治者将家族制度与孝道忠君的学说结合,对家族组织既利用、结合,又打击、排斥使得双方势力此消彼长的动态中保持平衡。另一方面,随着汉以后各派思想的合流使得统治者在用刑理论上,先秦儒家的慎刑倾向与先秦法家所鼓吹的重刑相结合形成有原则的重刑——缘坐主要针对重大犯罪实施。对此,各代统治者政治家已经达成某种共识。而作为刑律的重要部分,缘坐也在二者之间数度交锋迂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儒家的相对君主主义还是法家的绝对君主主义,其实质都是君主集权,因此缘坐才会在两家千余年的争论中延续不衰。
     第六章,缘坐的解读与批判。这章分两部分,先以现代法学理论在适用原则上阐释其合理性。现代刑法认为,导致刑罚消灭的因素除法定原因以外,还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原因。缘坐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说明缘坐的理论化程度之高。而从立法到案例的结合说明缘坐的运用并非擅断无据,多数有法可依或有礼可循。另外,从历史纵向来看,与前朝后世的法典相比,唐律中的缘坐体现的是慎刑精神。第二部分是对现当代“缘坐”遗存的批判。尽管缘坐作为制度从上个世纪退出法典领域,但是其根深蒂固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特定时期非法缘坐案件曾经使得整个社会万马齐喑。就是在目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隐性或变相的株连,尤其是政府借助血缘、家族等关系而转嫁责任的情形依然严峻,在某些领域甚至十分猖獗,种种情形令人堪忧。这一切都表明滋生缘坐的环境依然存在——不仅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而且现代政府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与不健全的法治意识。
In ancient society, the tradition of yuanzuo his family has a long history. From the upper paleolithic, the record had been changed from "slaughting the whoul family without left"to the penalty of zuxing during the Pre-Qin Period.Then the appliance was never to be stopped.The word yuanzuo was to be defined since Tang Dynast as a legal term. During the thousands years of evolution,because of the realation with family,yuanzuo had created and continued to produced far-reaching influence to the society.There is an principle which punishing the member possessing bloody connection or commoming property that never to be altered.
     Family which has being attached importance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ancient.We can see the effect of family from social existence and political management.Yuanzuo reflecting the influence of famiy underlined the properties of class and ethic. The punishent of yuanzuo was moved as the grade by blood. The history of yuanzuo was the history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country and family, as well as the course of the thought between Confucianists and Legalists.
     Chapterl.The conception of yuanzuo. All kinds of opinions would be introduced about yuanzuo in the field.The changing history of yuanzuo is the time absorbing the essence from the relative concepts of lianzuo, nulu, zuxing, menzhu, and so on. Whatever,there is only yuanzuo which represented the objective situation from all these terms. And the position of this thesis is established that yuanzuo is a penalty which was added on the members with bloody realation or common property. Additionly, as a custom of through to the end, yuanzuo is different from lianzuo,menzhu, which have much excoriate.
     Chapter2. The Code of Yonghui formulated the crimes, object and the pattern. There are two problems to be solved. One is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ocept of rebellion. The code excludeed a few.words and deeds seemingly rebellion.Yuanzuo chiefly aimed at the serioue offences.However,this is the partion but not the all.There are so many commom crimes which were be punished by involving his family members.With the commerical society evoluting quickly and the Man People invadering, yuanzuo had been enlarged increasingly. Such common crimes as theft and robbery, camarilla and Advocation of evil cult. Which reflecting feudal codes was coming down in step by step. Comparing the legation after Sung,Ming,Qing Dynasty,yuanzuo during Tang was mature most.
     Chapter 3. The legislation of yuanzuo wa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etiquette and reflected by many articles. Furthermore, the tradition of family in the shade over children,grandchildren and the concealment system. Seemingly, yuanzuo was opposite to shielding relatives, in the fact, there is harmony between two systems which representing covering and sacrificing consanguinity for the sake of righteousness. While the system of benefaction can be passed to descendant as privilege owned by bureaucratic divisions, consitituting the whole entity of honouring one and you honouring them all, injuring one and you injuring them all.
     Chapter 4.The yuanzuo cases are researched as objects in this chapter.There are two problems are be solved.The one is to describe how legislations agree with or deviated from jurisdiction.On the other hand,through summarizing the rules of yuanzuo cases, some opinions would be completed and corrected. Most cases of yuanzuo are not involved in poltical events and by the Code or etiquette. Although in an authoritarian monarchy society, law was often be used at random,which the phenomenon of law to show mercy and extralegal use of torture was a common sight. It is not justice to criticize the cruelty and agriothymia or conviction and punishment beyond penal law. The fact of members being implicated by rebellion or treason added heavy political color.In fact, there were many cases that a lot of officials were be punished by family disorder. These numerous cases made yuanzuo have multi-faceted. While the tradition of honouring one and you honouring them all was varied when facing the conflicts between royal members.Yuanzuo as a crucifixion embody the essences an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ther hand, although there are plenty of cases transcended the law, we remain finding bases according to momos and etiquette. It is the expression of rulers applied benevolence and righteousness but not excruciation and punishment to governing the country.
     Chapter5. The social and ideological source of yuanzuo. By studying the realation between yuanzuo and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thoughts, summing the reasons and conditions which promptted yuanzuo from production to mature. The fact of punishment resulted from wars has close connection with yuanzuo. The composition of army and the pattern of punishing to the defeated party apply for yuanzuo in the objects and fashion. At the same time, domestic institution induced to produce yuanzuo. The confict between family influence national power motivate yuanzuo to change correspondingly. Confucianists claimed to be careful to use punishment while legalists highly appreciated penalty. The confrontation of two parties made yuanzuo ups and downs. The rulers mixed the ideals of clannishness and loyalist and filial piety. On the one hand, they take advantage of the famililes, on the other hand, families would be manipulated. The balance would be kept during dynamic movement.
     Chapter6. Interpretation and critique about yuanzuo. In the part one, by modern legal theory, we consider that yuanzuo had certain rationality during the ancient ages. There are limites which restricted appliation of yuanzuo. In the most degree, yuanzuo had statutorily and circumspection on torture. Although yuanzuo had been abolished since the begining of last century, the aftereffect of normal execution sequence would not disappear right away. The illegal yuanzuo rendered the whole society immobility. Invisible and disguise yuanzuo cases exist in a fre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Espically the govermont export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from time to time by bloody and dometic relation. A 11 this explains the environment from which breeding yuanzuo consist in reality all the same. Except the thought deep-rooted, there are vulnerability and unsound judicial consciousness. Harmonious soeiety coming true depend on eradicating disease and disadvantage. Nomocracy need the principal of bearing responsibility solely for ones own crime.
引文
2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M]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44页。
    3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湾,三民书局,1963年版,第265页。
    4戴炎辉:《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湾:东亚法律业书汉林出版社,1960年版,第197页。
    5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55—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学大词典》采取了此种观点,认为缘坐“也称从‘坐’、随‘坐’。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亲属家属的制度。”
    6钱大群:《唐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81页。
    7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湾,三民书局,1963年版,第268页。彭年先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连坐是渊源于先秦时代的一种落后刑罚,连坐又称相坐,或缘坐,就是因他人犯法而得罪,即一人犯法,牵连他人入罪受罚。详见彭年:《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J],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第56页。《辞海》采纳
    了此种观点,将“缘坐”定义为:“犹言连坐,谓因连累而获罪也”。
    8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卷,第67页。
    9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四卷,第61页。
    10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四卷,第219页。
    11当代学者魏道明还把缘坐与族刑做一对比:“唐、宋、明、清各朝的律典也以缘坐来概括亲属同罪的制度,比之相坐、从坐等,缘坐的本意与族刑一词最为匹配”,详见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页。
    16《魏书·卷38·列传26·刁雍、王慧龙、韩延之、袁式》,崔浩的女儿嫁给卢遐,在崔浩被诛后,受牵连,卢遐的妻子既是宝兴的姨母又是岳母。
    17《魏书·志第16·刑罚7》,《北齐书·卷8·后主纪》的记载与上述同义,认为缘坐是株连亲属的处罚:“天统四年(568年)12月庚寅,诏天保7年(556年)已来,诸家缘坐配流者,所在令还。”
    18舒新城等编:《辞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849页。
    19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32《法律杂抄·傅律》载:匿敖童及占(原字为疒+夅)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是关于登记户口以备服役的法律;敖童是达到了傅籍标准、还没有傅籍的少年;占癃不审指为逃避服役而将健康上报为残疾。33《二年律令·市律》规定:“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占租是申报纳税的意思,此为汉律,因此只推测秦律可能有类似规定。
    34《二年律令·钱律》载:“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此条亦为以汉推测秦律之说。
    35详见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题》,山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6期,第1—2页。
    36如“以古非今”详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妄言”见于《史记·项羽本纪》;“诽谤”见于《汉书·高帝纪》;“挟书”《汉书·惠帝纪》;“降敌”等。《史记·范雎列传》载:“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范雎)席稾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应侯“罪当收三族”是因为举荐之人郑安平“降赵”引起,那么可以推出对于投降敌国之人,当被处以三族刑。
    37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63页。
    38戴炎辉:《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湾:东亚法律业书汉林出版社,1960年版,第197页。
    39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页。
    45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页。
    46孔颖达:《尚书注疏·卷7》。
    4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7页。
    48《康熙字典·卷11·卯集中·戈部》。
    49当然,对于“其奴”的解释还有不同的解释,以先郑(即郑众)为代表,认为是将犯罪者本人没为奴,其拥趸有清代的江声、段玉裁、沈家本,此点与前文关于孥戮的解释是一致的,或许先儒不愿意把罪人以孥的帽子扣在为后世所盛赞的周代。
    50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页。
    51有学者指出:实际上自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恢复收孥法以后,汉文帝“尽除收律”的诏书已成具文,罪犯的家属没官为奴婢者已很普遍。
    52龙安生撰文“《尚书·甘誓》并非‘连坐’制度之源”,《韶关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22-25页,从五个方面论证其观点:对“予则孥戮汝”的语词分析、历史背景、文献记载、法制史以及法理方面分析。53《中国大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75页。
    5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持此观点的还有马作武见其作《族刑论》,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83页。
    55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55—56页。
    56《尚书·泰誓》,虽然对于泰誓篇的真伪自古存在争议,但是正如沈家本所言,即便泰誓篇系伪作,但是其语必有所本,非尽臆造,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1页。
    57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67张建国:“夷三族解析”,[J],《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145—146页。
    68陈乃华:“秦汉族刑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第38页。据《史记》、《汉书》、《后汉书》记载的“夷三族”案:贯高案、韩信案、彭越案、新垣平案、江充案、翟义案、董卓案、李榷案、马腾案、董承案、耿纪案共11例。
    69陈乃华:“‘夷三族’探源”,《山东师大学报》,1989年第6期,第29页。
    70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页。另外关于三族范围在历代刑律的变化,魏道明在其著作《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做了详细的列举,总结了前人相关的研究,提出了作者有据可依的观点,可谓详尽至极,此不再赘述,详见该书181—191页。
    78孔颖达:《春秋左传注疏·卷35》。
    79《隋书·卷25·志·20》。
    80《隋书·卷25·刑法志》“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
    81较于《开皇律》,《大业律》于五刑之内,降从轻者约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程树德先生认为今所传唐律,即隋开皇律旧本,并且分析了不袭大业而用开皇的原因:“……炀帝末叶,刑罚滥酷,本出于律令之外,唐初袭汉高入关约法之故智,因而废之,非必其律果不善也。”详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26页。
    82《旧唐书·卷50·刑法》。
    83《隋书·卷25·刑法》。
    84《隋书·卷25·刑法》。
    89谋反指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大逆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90叛变李唐王朝投奔外国,背叛朝廷投奔敌伪,以所守国土,割据自立或送让敌人占据,还包括亡命山泽,不听追唤。
    91指的是已行之叛,即实际实施叛乱的行为,谋叛是叛的预备
    92疏义对“害”的解释是: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见疏义二五一条。
    146刘俊文:《唐律疏义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69—370页。
    155《旧唐书·卷185上·列传135上》。
    156《新唐书·卷129·列传54》。
    157《旧唐书·卷189下·列传139》。
    161《旧唐书·卷183·外戚》。
    162《旧唐书·卷169·李训、郑注等列传》。
    163《新唐书·卷78·宗室》。
    164疏义249条规定“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165《旧唐书·卷76·李祜传》。
    166此处,太宗明显有存子杀弟的偏袒,李元昌作为其异母弟而被迫自尽,而造反的诸子当中没有一个被杀。
    167《旧唐书·卷86·高宗、中宗诸子》。
    168《旧唐书·卷86·高宗、中宗诸子》。
    169《旧唐书·卷6·则天皇后本纪》。
    170《旧唐书·卷89·狄仁杰等列传》。
    171《新唐书·卷82·十一宗诸子》。
    172《资治通鉴·卷222》记载与新旧唐书不同:“废珍为庶人,与溱州安置”
    212《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
    213此案对于首犯从轻处罚,却将众多禁军将士牵连。这是由于方镇兵将在外,中央不欲、不敢过分紧逼,而以宽仁待之,对于天子身边的禁军则毫不留情,是德宗是在权衡整体后做出的较为妥协的决定。
    214《旧唐书·卷124·李正已等列传》。
    241张光直:Shang Civiliz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0年,第63页。
    242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28页。
    243《毛公鼎》,《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35页——转引自:徐鸿修:“西周春秋军事制度的两个问题”,《文史哲》,1995年第4期,第42页。
    244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版,第130页,
    245《左传·定公四年》
    254《墨子·号令第70》。
    255彭年:《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J],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第58页。
    256乔伟:“论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及其特点”,《山东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第91页。
    257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湾,三民书局,1963年版,第265页。
    258 An Introduction to Cultural Anthropology,a new and enlarged edition, New York,1937,P196.
    259 Outline of Cultural Materials,4th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Human Relations Area Files Inc.,1971.
    260佐藤守弘:《现代社会学辞典》,有信堂,1984年版。
    26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第二版。
    262在私有经济的冲击下,大部分文明古国的家族制度未作有效抵抗,便土崩瓦解,家族制度不再是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单位,只是从属于地方行政机构的统治,详见刘广明《宗法中国》,上海,三联出版社,1993年,1—3页。
    263[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3页。
    264周子良、乔守忠:“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精神”[A],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文化与法治[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265秦汉以来的乡里组织、户藉、赋役甚至选举等无不与家族组织有关。魏晋门阀家族实行九品中正的选官制使得做官成为世袭。
    271参见明清律各名例篇。
    272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273马作武:“族刑论”,《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84页。
    27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278《汉书·卷23·刑法志》。
    279《汉书·卷68·霍光传》。
    280据《宋书·卷57·蔡廓传》记载:“有……告申坦昔与丞相义宣同谋。时坦已死,子令孙时作山阳郡。自系廷尉。(蔡)兴宗议曰:‘若坦昔为戎首,身今尚存,累经肆眚,犹应蒙宥。令孙天属,理相为隐。况人亡事远,追相诬讦,断以礼律,义不合关。’”
    281邓奕琦:“封建法制‘国家·家族’本位在北朝的确立”,《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第2页。
    282《魏书·卷111·刑法志》。
    283《史记·卷118·淮山衡南列传》。
    284据《后汉书·卷41·光武十王列传》记载,淮阳王因为反逆而被明帝贬为阜陵王,于章帝时期再次逆谋,再贬为阜陵侯,始终未被处死;据《后汉书·卷7·孝桓帝纪7》记载,桓帝只是将渤海王将为瘿陶王。
    285《新唐书·卷139·列传64》。
    286分别见于《资治通鉴·卷219·卷223))以及《旧唐书·卷112》。
    293《潜夫论·衰制》。
    294《潜夫论·三式》。
    295《后汉书·卷39·刘恺传》。
    296《荀子·君子》。
    297《汉书·卷23·刑法志》。
    298对于高后此举,学界有不同声音。张建国认为:汉初高后只是废除了三族罪中的妖言令,没有废除三族罪,更没有废除夷三族的刑罚,见《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156页,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魏道明在其著作《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认为张建国的观点不能成立,他认为吕后废除“夷三族之令”,而文帝并没有恢复“夷三族”,不仅文帝,且包括之后两汉的的夷三族皆没有依据,属于法外用刑。而文帝“尽除收
    30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304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48页。
    305《晋书·卷5·帝纪第5·孝怀帝》。
    306《晋书·卷6·帝纪第6·元帝》。
    307怀效锋:《中国法律制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308邓奕琦:“论北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载于《法学家》1994年第2期,第28页。
    309邓奕琦:“论北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载于《法学家》1994年第2期,第28页。
    310《魏书·卷7上·高祖本纪》延兴4年六月乙卯诏。
    311邓奕琦:“论北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载于《法学家》,1994年第2期,第29页。
    312《魏书·卷7上·高祖本纪》太和9年正月戊寅诏。
    313《魏书·卷111·刑罚志》
    314《魏书·卷53·李冲传》。《魏书·卷41·源贺传》记载有“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亦追还就戮”。
    315邓奕琦:“论北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J],载于《法学家》,1994年第2期,第29页。
    316《魏书·卷71·裴叔业传附植传》。
    317《魏书·卷111·刑罚志》。
    318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M],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34页。
    319首先,亲族的范围及不明确;其次,晋律已免除缘坐妇女的死刑;最后,用没官等处罚代替部分死刑。
    320《隋书·卷25·刑法志》记载:“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321《隋书·卷25·刑法志》。
    322《北齐书·卷24·杜弼传》。
    323梅鼎祚编《梁文纪·卷1·停老小将送诏》。
    324梅鼎祚编《梁文纪·卷1·停老小将送诏》。
    325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13》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戒滥纵之失。
    34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361页。
    350顾炎武:《日知录·卷13·秦纪会稽山刻石》。
    351原文是:“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另外一条是“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352崔永东著:《简帛文献与古代法文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353《论语·季氏》
    354《荀子·致士、议兵》。
    35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0页。
    356《管子·任法》。
    357《史记·卷130·太史公自序》。
    358《晋书·卷30·刑法志》。
    359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页。
    360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361《通典·卷196·刑71·守正》。
    362《通典·刑法典·守正·卷169》。
    363《新唐书·卷103·列传28》。
    364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365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36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4页。
    367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368《通典·卷169·刑法7·守正》,但根据唐律规定,此种情形是流放2000里,存疑。
    373《资治通鉴·卷212))。
    374《资治通鉴·卷193》载“上(太宗)读《明堂针炙书》,云:“人五藏之系,咸附于背。”戊寅,诏自今毋得笞囚背。”
    375即流放三千里,并居作两年,对此,史书记载不一: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死刑改为断趾及断趾改为加役流均是太宗时期之事;而《唐律疏义·名例》及《唐六典》均说高祖武德年间曾改旧律中部分死刑为断右趾,至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认为斩趾峻酷,而重新改为加役流。
    376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辨正“,《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133页。
    377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378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辨正”,《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5月第3期,第133页—134页。
    379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M]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44页。
    380钱大群:《唐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3页。
    381[美]布迪·莫里斯:《中国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382《左传·隐公4年》。
    383《论语·子路》。
    384《左传·昭公14年》。
    38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386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387《旧唐书·卷50·刑法志》。
    388《左传·襄公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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