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天津盐业研究(1368-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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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盐业在明清时期的天津占有重要地位,是其支柱性行业之一,对其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民俗等均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做出了一定贡献。而天津的自然、地理等条件也为盐业的发展创造了绝好的环境,使其在明清时期逐步壮大,走向繁荣。盐业与天津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和谐发展的这段历史,无疑值得我们深思,并从中探寻城市发展的规律,以为今天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本文分为六章,以专题为纲,以时间为序,依次探讨明清时期天津盐业的有关问题。第一章介绍明清以前的天津盐业,按照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将之划分为:唐代及以前、五代至金、元代三个阶段,分别叙述。并归纳出其时天津盐业的五个特点:一,盐业生产开始较早;二,发展受自然、政治因素的影响颇大;三,在同一盐区中,始终不占优势地位;四,自后唐始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五,对周边经济产生了很大的辐射作用,对天津城市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围绕明清时期天津盐业的管理机构展开,并特别关注其变迁始末。进而总结出:明清时期,天津盐业的管理机构日渐成熟和完备,且具有一定灵活性,随时宜进行调整,其中,高层管理机构的移驻天津,使其最终取代了河北沧州,成为长芦盐业的管理中心。然而,无论是机构的设置还是变迁,政府之初衷均在于征收盐课。
     第三章以明清时期天津的盐业生产为主线,通过对生产条件的概要介绍,以及生产技术由煎煮法向滩晒法的转变,阐释长芦盐业生产之天津中心的形成。此外,本章还对天津盐场的灶户及其课赋负担、相关优恤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
     第四章以明清时期的津盐运销为中心,叙述其流程及销售区域、数额、方式等,并对津盐运销的主体——“芦商”进行专题研究,从商课、报效、陋规及恤商四个与芦商息息相关的问题入手,窥视其时芦商的生存状态。最后,阐述芦盐转运中心移向天津的原因及表现。
     第五章论述明清时期天津的私盐概况,从普遍、特殊两方面因素分析其成因,揭示其涉私人员成分复杂、透漏单位多样及外向发散性三个特点,简要评介明清政府的治理情况,并从正反两方面试论天津私盐的影响,尤其私盐在客观上对天津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着重从城市建设、文教事业、慈善事业、风俗与信仰四个角度透视盐业对天津的影响,指出居津盐商与驻津盐官的贡献,及其做出贡献的原因与时段性特点。
     为了清晰直观的说明天津盐业的各种状况,本文制作了将近三十余个图表。并且,多数图表所含信息不仅局限于天津盐业,而是有所超越,以凸显天津盐业在其所属领域内的位置。
     总之,本文力求通过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对比,展现明清时期天津盐业的面貌,揭示其变化发展的历程,并从中探寻其发展壮大的原因,进而试述盐业与天津、行业与城市发展的辨证关系。
Salt industry, which is one of the main industries,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Tianji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and makes some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economy and culture of Tianjin city, while the climate and locality of the city advanc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alt industry, which flourishes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As we can see, in these days, the industry and the city promote each other and get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 which is of great importance for getting the way of the growth of city, in order to help our city construction and economy growth today.
     The dissertation is made up of six chapters which follows an annalistic order, and is absolutely on the subjects on the salt industry of Tianji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Chapter I is on the salt industry of Tianjin before Ming Dynasty,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periods: Tang Dynasty and before it, Five Eras to Jing Dynasty and Yuan Dynasty. The salt industry of Tianjin is characterized by follows: firstly, early origin of salt production, secondly, influenced greatly by nature and politics, thirdly, never dominating in one salt district, fourthly, getting to develop rapidly during Late Tang, fifthly, activating the economy of neighborhood, and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formation of Tianjin city.
     Chapter II is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salt industry of Tianji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In my opinio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the management is getting more efficient and flexible. The high manage bureaux is moved to Tianjin from Cangzhou of Hebei, and becomes the manage centre of the salt industry of Changlu day by day. However, the government aims on the tax no matter in the setting or changing of the bureaux.
     Chapter III is on the salt production of Tianjin. In this chapter,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production is given, and the production way which is changed from decoction to solarization is shown, so how Tianjin becomes the centre of Changlu salt centre is explained. In this chapter, a close research on the producer, on their taxes and treatment is also made.
     Chapter IV is on the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salt of Tianjin, its routes, distribution area, amount, method and so on. I also investigate the Changlu Dealer which is the principal part of the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salt, describing their taxes, service, corrupt rules, and treatment for dealers in order to represent the status of the dealers. In the end, I give my opinion on why and how Tianjin becomes the transit centre of Changlu.
     Chapter V is on the salt smuggling of Tianji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In searching its cause, I find that it is characterized by: staffs involved in the transportation and selling of the unlicensed salt were complicated, source of the unlicensed salt were various, and the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unlicensed salt were export-oriented. In this chapter, the treatment by Ming and Qing Dynasty is briefly dealed with. In the end, I give my opinions on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 of the unlicensed salt trade, especially I emphasize its positive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ianjin.
     Chapter VI is on the influence on Tianjin in city construction, culture and education, beneficent enterprise, custom and belief by salt industry. I specify the contribution made by the Salt Dealers and Officers in Tianjin, and its reason and period of time.
     There are about 30 schematics in the dissertation helping my depiction and demonstration, and most of the schematics are not merely about the salt industry of Tianjin, so much so that the readers can find the position of it.
     All in all, I try my best to represent the truth of the salt industry of Tianji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by parallel narration of different time and districts, by which to get the line of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reason for its prosperity, and at last, I should conclude the true relation between salt and Tianjin, industry and city.
引文
1 来新夏主编:《天津近代史》第1页。
    2 来新夏主编:《天津近代史》第2页。
    3 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第142页。
    4 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第134页。
    1 如屈原《离骚》内有:“朝发轫于天津兮,夕余至乎西极。”
    2 北方七宿为斗、牛、女、虚、危、室、壁,共有六十五个星座。其中,天津星座又名格星,由九颗星组成,位于银河分支处。参见丁緜孙:《中国古代天文历法基础知识》第226、227页。
    3 罗辉、赵泽洪:《基于区域经济学评价标准的行政区划及其变更》,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4(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
    1 第390-395页。
    2 第544-556页。
    1 第37-40、64-67页。
    2 第250-305页。
    3 第35、36、177、178页。
    4 第203、233、321、328、366页等。
    5 第197-199、299-302页。
    6 第308-310、313、314页。
    1 可参考何亚莉:《二十世纪中国古代盐业史研究综述》,载《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2期。
    2 第246-251页。
    3 第74、77页。
    4 第168-243页。
    1 以两淮地区为例,系统性研究论著如:王振忠《明清两淮盐业盛衰及其对苏北区域的影响》(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1年)、韦明铧《两淮盐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朱正海《盐商与扬州》(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倪玉平《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吴海波《清中叶两淮私盐与地方社会》(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等。
    2 朱睦(?)《万卷堂书目》卷2;《明史》卷97;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9;黄训:《名臣经济录》卷23,《长芦运司志序》(伦以训撰);汪砢玉:《古今鹾略》卷9,杂考。郭五常,字大经,西平人,正德六年进士,嘉靖十一年任;冷宗元,字体仁,荣昌人,举人,嘉靖十一年任。
    3 见杜信孚:《同名异书汇录》,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方启参,字叔前,巴陵人。举人。隆庆二年任长芦运司运使。
    4 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9:(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338。许天赠,字德夫,黔县人。嘉靖四十四年进士。万历十二年任长芦运司运使。
    5 《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84。何继高,字汝登,山阴人,万历十一年进士;冯学易,字韦卿,临海人,隆庆元年举人;闵远庆,字基厚,乌程人,万历十四年进士。
    6 稿本。南开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
    7(乾隆)《天津县志》卷14,职官。陈云师,福建莆田人,康熙十五年任长芦盐运司知事。
    8 南开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
    9 长芦场志编修委员会编:《长芦盐志》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
    10 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第57册收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
    1 可参考:孙铁《天津滨海地区咸水体分布规律及成因初步探讨》(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1988年第2期);
    况清楷、翟乾祥、徐宏钧《渤海西岸的盐渍土--天津平原盐渍土的形成与利用》(载《天津土地开发图说》);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第250、251页。
    2 《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3(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3,历代场灶。据《中国历史地图集》所绘,幽州大概囊括了今河北北部、北京、天津海河以北以及辽宁部分地区。
    4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1 《史记》卷30,平准书第八。
    2 《史记》卷30,平准书第八。
    3 朱廷立:《盐政志》卷3,制度上。
    4 《汉书》卷28下,地理志第八下。其设盐官之三十六地分别为:河东郡之安邑,太原郡之晋阳,南郡之巫县,钜鹿郡之堂阳,辽东郡之平郭,渔阳郡之泉州,渤海郡之章武,北海郡之都昌、寿光,东莱郡之曲成、东牟、巾弦、昌阳、当利,琅琊郡之海曲、计斤、长广,会稽郡之海盐,蜀郡之临邛,犍为郡之南安,辽西郡之海阳,益州郡之连然,巴郡之朐忍,安定郡之三水,北地郡之弋居,上郡之独乐、龟兹,西河郡之富昌,朔方郡之沃野,五原郡之成宜,雁门郡之沃阳、楼烦,南海郡之番禹,苍梧郡之高要,千乘郡,陇西郡。5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第37页。
    6 《魏书》卷110,食货志。
    7 《魏书》卷110,食货志。
    8 《魏书》卷110,食货志。
    9 《读史方舆纪要》卷13,河间府。
    10 《新唐书》卷60,食货四。横野军: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而总之者曰道。横野军属河东道。后渐演变为方镇(参见《新唐书》卷56,兵)。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丁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参见《册府元龟》,卷493,邦计部,山泽)。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
    2(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
    3(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
    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方之天下十一”指:“金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见《金史》卷49,食货四)。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
    6(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
    7 《金史》卷49,食货4。
    8(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然而据《金史》卷49,食货四,载:明昌三年(1192年)六月,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升为从七品,用进士”。
    9 “刺郡”为金代行政单位之一,其上有路、府、节镇,下有县、镇。可参考《金史》地理志(卷24、25、26)相关内容。
    10(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新仓镇改宝坻县记》(刘晞颜撰)。
    1 《金史》卷49,食货四。
    2 《金史》卷49,食货四。
    3 《金史》卷49,食货四。
    4 《中国盐政沿革史·长芦》
    5 据《金史》卷49,“食货四”载:“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於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西京等场盐以石计,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辽东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钞,石一引,零盐积十石,亦一钞而十引。”
    6 金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复钞引法。钞,即“合盐司簿之符”;引,即“会司县批缴之数”,均七年一厘革(参见《金史》卷49,食货四)。
    7 《金史》卷49,《食货志四·盐条》部分对七盐使司所包括内容记载前后不一,其前记为: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后记为:山东、沧州、宝坻、解州、辽东、北京、西京。据郭正忠《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载《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考证,后者当为史实。
    8 《金史》卷49,食货四。
    9 《金史》卷49,食货四。
    10 《金史》卷49,食货四。
    11 《中国盐业史》(古代编)p408计算为:20,640,897斤与25,692,171斤。
    1(雍正)《畿辅通志》卷97,艺文,《越支场重立盐场记》(元·徐世隆撰)。
    2(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三叉沽创立盐场旧碑》(元·王鹗撰)。
    3 据《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部分记载:与三叉沽同时置司者还有白陵港、大直沽等处,但二者均未见于其后的相关记载中。又《天津古史寻绎》第十二章第三节《元代天津盐业》(p258)认为三叉沽盐场所在地为原金代所置沧盐场旧地,其并非新创,而是重建。由于沧盐场所在位置缺乏史料记载,故有待进一步考证。
    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三叉沽创立盐场旧碑》(王鹗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三叉沽创立盐场旧碑》(王鹗撰)。
    6 《长芦盐志》第二编,《建置沿革·盐场·历史状况》(第16页)载:兴国、富国、厚财三场建于至元二年至七年,丰财、三叉沽二场建于至元二年。不知何据?
    7 《元典章》吏部卷3,典章九,记为:大都所属为宝坻、平滦各场,包括:惠民场、济民场、石碑场(以上三场至元二年建,参见《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越支场、芦台场、三叉沽场;河间所属为清、沧各场,包括:利国场、阜民场、严镇场、利民场、海丰场、富民场、海润场、阜财场、富国场、厚财场、兴国场、丰财场、海盈场、润国场、益民场、海阜场十六处。(光绪)《顺天府志》卷58,“盐法”对丰财场隶属的记载稍有不同,其记为:“芦台外有丰财场、有三汉沽场并隶宝坻”。
    8 至元十九年,罢大都盐运司,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所。二十五年,复立三叉沽、芦台、越支三盐使司,属大都盐运司。(参见《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9 河间盐运司始立于太宗二年,初名河间税课所。六年,改置盐运司。十二年,改为提举盐榷所。两年后,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所。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世祖中统元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 为转运司。至元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十九年,罢河间都转运司,改立清、沧盐使司二所。二十二年,复立河间都转运盐使司。二十三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参见《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1 关于大都盐运司何时并入河间,史载不一,《元典章》吏部卷3,“典章九”记为:“大德七年三月,并入河间运司”。然《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记为:“大德元年,遂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本文采用前者之说。
    2 《元史》卷85,百官一。
    3 《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4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通论,场区第三,长芦。
    5 王恽:《秋涧集》卷55,《顺德路同知宝坻董氏先德碑铭》。
    6 王恽:《秋涧集》卷55,《顺德路同知宝坻董氏先德碑铭》。
    7 《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8 《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9 《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10 《明太祖实录》卷130,洪武十三年三月癸丑条。
    1 《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
    1 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50,《河南盐法说》(朱云锦撰)。
    2 张岱:《石匮书》卷35,《盐荚志总论》。
    3 据《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记载:明代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分别为: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盐课提举司有七,包括: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另有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所。各机构基本职掌大抵相同,但职品高低有异。另,对“盐课提举司”的设置,《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之记载稍有不同,其记为:“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廉州),曰黑盐井(楚雄),曰白盐井(姚安),曰安宁,曰五井大理,曰察罕脑儿”,并且记有“洪武二年,置……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三年,又于陕西察罕脑儿之地置盐课提举司”。由此出现两个疑问:广东海北究竟是一个提举司还是两个?察罕脑儿是否即陕西灵州盐课司?就第一个疑问,万斯同本《明史》认为广东、海北为两个盐课司,其卷七十,“职官下”记载:“提举司:四川、广东、海北(廉州)、黑盐井(云南楚
    1(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
    2 据(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盐运使”载:“运使之设,防於后魏。至宋,乃有河北都转运使之名。元中统十九年则为河间盐运司。泰定二年,改为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
    3 洪武二十二年定(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庚子条)。
    4 后因芦盐销售区域逐渐增加,运使辖理范围也随之扩大。
    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7(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
    8 《明英宗实录》卷59,正统四年九月癸亥条。
    9 关于盐仓副使的裁革时间,历史记载有异。如(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记为景泰八年;《明会典》卷36,“盐法二”部分载为天顺八年,有待进一步考证。
    10(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11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1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2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3(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青州分司署碑记》(鲁史撰)。
    4(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青州分司署碑记》(鲁史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1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2 《明太宗实录》卷221,永乐十八年闰正月己卯条。
    3 《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5 《明孝宗实录》卷123,弘治十年三月庚申条。
    6 《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条。
    1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包纳,如:“总催不容甲下灶丁亲自纳盐,用强包揽,多收盐价,却贱买盐斤上纳”(参见《盐政志》卷10,禁约,“雷应龙禁约”);折镪,即将实物盐改折银钱上纳或征收,“嘉靖二年,令各该盐运分司场官今后不许擅收折色,违者听巡盐御史问以不职罢黜”(参见《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和土,即于盐中掺和泥土;卖筹,时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署设沧州,近京师,商旅多豪右,然盐场有远迩美恶,凡场置一筹,纳竹筒中,令各商以次出之,豪右不便”(参见《本朝分省人物考》卷86,“杨璲”),卖筹即将所抽中盐场分的资格发卖。以上诸行为均因扰乱盐业秩序,被明令禁止。
    3 《明宪宗实录》卷77,成化六年三月癸卯条。
    1 《明宪宗实录》卷77,成化六年三月癸卯条:《大明会典》卷39,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2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3 两淮与长芦同,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陕西运司俱由布按二司考核,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落。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吏部职掌》有司科,任满考绩。
    4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5(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6(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7 如宣德四年(1429年),命御史于谦率锦衣卫官捕长芦一带马船夹带私盐者。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1 《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癸卯条;《明史》卷80,食货四。
    2 《明英宗实录》卷23,正统元年冬十月庚寅条。
    3 《明英宗实录》卷38,正统三年正月癸巳条。
    4 《明史》卷80,食货四。
    5 《明英宗实录》卷138,正统十一年二月己亥条。关于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的时间,《大明会典》卷210,“都察院二”记载为:正统“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当为漏字之误;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部分记为“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亦误(其书卷五“政令”部分改记为“十一年”)。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
    7 《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癸卯条。
    8 《明英宗实录》卷59,正统四年九月癸亥条。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司道·盐运使》;《明会要》卷40,“都转运盐使司”。
    3 鲁之裕:《式馨堂诗文集》文集卷10,《长芦盐法志小引》十八。
    4(乾隆)《天津府志》卷35,艺文,《长芦运使擢江西参政泰宁何公德政碑》(钱象坤撰)
    5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司道·盐运使》;《明会要》卷40,“都转运盐使司”。
    6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7(明)谢纯:《漕运通志》卷4。
    8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3,职掌;《大明会典》卷210,都察院二。
    9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明会要》卷34,“巡按”;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都察院”。
    10 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廷立盐法疏”。
    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2 《盐政志》卷5,制诏。
    3 《明武宗实录》卷18,正德元年十月乙卯条。
    4 《明武宗实录》卷18,正德元年十月乙卯条。
    5 《明世宗实录》卷255,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条。
    6 《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1 清代,长芦巡盐御史习称为“盐政”。其由来盖为:差派御史巡盐一般称“令××巡视长芦盐政”,巡盐御史之奏报中则往往书为“巡视长芦盐政××”,简称为长芦盐政或盐政。至乾隆十六年(1751年),颁给巡盐御史之印信书:“巡按长芦盐政监察御史之印”。
    2(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圣祖仁皇帝实录》卷40,康熙十一年十月癸丑条。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圣祖仁皇帝实录》卷42,康熙十二年七月壬辰条。
    7(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卷32,盐法。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后亦偶有同时差遣两名者。如雍正四年五月,命御史顾琮巡视长芦盐政,并命莽鹄立监理(参见(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清史稿》卷123,志九十八,记为“康熙六年,定各部郎员,并差满、汉各一人”,当误。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2 慧中:《钦定台规》卷6。
    3 《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康熙七年四月庚午;(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4(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5(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10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1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12(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
    13(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
    14(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重修天津卫儒学碑记》(李棠撰)。
    1 道光十七年,因“盐政驻札天津,相隔千里,遇有筹议事件,禀函往返动须月余,实属鞭长莫及”,改令山东巡抚管理(参见《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99,道光十七年七月丁酉条)。
    2(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6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7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甲辰条。
    8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02,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戊寅条。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72,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上壬辰条。
    4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
    5 《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0,康熙八年七月辛亥条。
    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72,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上壬辰条。
    7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16,乾隆十七年六月上乙未条。
    8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9,乾隆五十九年八月辛巳条。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03,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庚寅条。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7,乾隆五十九年七月乙巳条。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09,乾隆五十七年七月甲寅条。
    4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8,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乙卯朔条。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28,乾隆五十八年五月戊戌条。
    6 慧中:《钦定台规》卷6,巡盐。
    7 慧中:《钦定台规》卷6,巡盐。
    8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50,乾隆十四年十月丁丑条。
    1 《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96,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癸酉条。
    2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8,都察院四。
    3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5,顺治八年三月丁亥条。
    4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8,吏部,考功清吏司,盐法。
    5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7 可参考吴吉元《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载《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8 长随,明代为“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清代则指“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6,长随)。
    1 《仁宗容皇帝实录》卷121,嘉庆八年九月庚申条。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长芦盐政虽兼管天津关税务,但每年止支盐政养廉银两。
    4(嘉庆)《长芦盐法志》多将“都转运盐使司”记为“都转盐运使司”,当误。
    5 清代盐官设置与明代有所不同,其长芦、山东、河东、两淮、两广各设转运使一人,两浙、福建、陕西、四川、云南各设盐道各一人(初定两浙、福建运使,后改为道员),其余各直省营销地方盐法多由驻札省城守巡道兼理(参见《清通典》卷69,职官略)。
    6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管盐法道事始自明崇祯七年,但史载多仅记运使而不及盐法道。就此,(民国)《天津县新志》卷十七之一,职官一,“右驻城官”认为:“长芦运使管盐法道事,见顺治十年文庙碑,是清初已有此制,而《盐法志》、《县志》俱不及此。康熙三十二年育黎堂碑题名盐法道李法祖,四十七年学田碑题名盐法道王清硕,《盐法志》、《县志》俱载在盐运使之列。乾隆十七年运署旧档,运使卢见曾投文两院及示谕商人,皆自署长芦盐法道,至属吏具牒则称长芦都转运盐运使司运使敕管盐法道事,盖运使与盐道职权虽异,而一人兼理即可两称,旧志但载运使不及盐道,从其大也”。
    1 康熙十六年裁,其所管事务归青州分司兼理。十七年复设。(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圣祖仁皇帝实录》卷76,康熙十七年八月乙酉条)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清初设副使一人,康熙十六年裁。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场官“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灶”之例,如:“灶户中有刁顽积习,倚恃贡监生员,包役抗粮,以完课为耻,以逋赋为能,积年拖欠者甚多,场员莫可如何。倘催追一紧,即砌款拟证,奔控督抚。有司提审不由盐法衙门,场员官卑职微,不敢与抗。每至奏销,代受处分”(《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49,硃批莽鹄立奏折)。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6 《圣祖仁皇帝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条。
    1(光绪)《宁河县志》卷2,胜景。
    2 《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庞尚鹏撰)。
    3 《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庞尚鹏撰)。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天津府城图识》。
    1(民国)《沧县志》卷12,士农工商。
    2(民国)《沧县志》卷12,士农工商。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21,雍正十年七月甲辰条。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051,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庚申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39,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丙申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1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甲申条。
    2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疆域门;(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3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甲申条;(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记为“道光十年”,当误。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78,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乙巳条。另外可参考何峰《明清淮南盐区盐场大使的设置、职责及其与州县官的关系》(载《盐业史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3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丁巳条。
    4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8,雍正八年九月庚寅条。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戊辰条。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戊辰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2 王定安:《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王制门。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丁未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60,乾隆十五年三月甲寅条。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丁未条。
    5(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6(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4,乾隆四年六月壬午条。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部分计富国场大使养廉银为300两,当误。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领费银即商人领引时缴纳的银两;告费银即商人领引后告发水程时所缴纳银两。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2 其具体规定为:巡盐御史上行都察院用呈文,各部用谘呈,都察院行巡盐御史用勘札,各部用札付,行六科用移文,与督抚将军、提镇彼此俱用平行手本,行布按运三司及各府知府用牌票,仰经历司呈堂、布按运三司及各府知府行本院用申详,本院行各道用牌行,该道行各分司同知州县俱用牌票,各道及分司同知各州县俱用申详。盐运司行各部用呈文,部科用牒呈,督抚用呈文,盐院用申详,布按各道俱平行盐院行本司票,仰经历司呈堂总镇用咨文,各营都司以上俱用手本,移会守备用照会,千总用牌票,北司平行彼此用牒文,行南司用故牒,南司给牒呈行各府仰经历司呈堂行府厅州县用牌票。青州分司行各部、抚盐两院、布政司、按察司、各道俱用呈文,行盐法道用牒文,行各府及各厅用关文,行各州县卫用故牒,行场所杂职俱用票。沧州分司行抚盐两院并布按二司各道俱呈文,知府同知各厅知州津卫俱关文,大厅各营俱移会,各县用故牒,经历知事千总把总场所俱用票,行总镇用谘呈,行盐道用牒文(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
    1 顾炎武:《肇域志》卷10。
    1 周庆云:《清盐法志》卷5,职官门,官制。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3(乾隆)《长芦盐法志》卷5,场灶。
    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
    5 《长芦盐志》(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所绘“明初长芦二十四场位置图”将厚财场标于兴国场正南方,与笔者所见之记载不甚符合,有待进一步考证。
    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丰财场图识》。
    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严镇场图识》。
    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芦台场图识》。
    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丰财场图识》。
    7(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兴国场图识》。
    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富国场图识》。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2 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
    3 过水桶,以松木制成,呈方形,两边挡板可上下活动,专为过卤而设;木锨,以杏木为主,铲盐用;抬筐,以荆条或柳条编成,抬盐用,其大小不等,盛盐多寡无定数,大者约盛二百四十斤(参见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5,盐具)。
    4(乾隆)《天津府志》卷5,风俗物产志。
    5(乾隆)《天津府志》卷4,形胜疆域志,形胜。
    6 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
    7 “副”为灶户晒盐场地的单位,相当于“块”,大小不一。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9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56,嘉庆十七年四月丁卯条。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3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4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2 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9,盐法,长芦盐运司;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3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44,《恳准商场出租》。
    4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44,《恳准商场出租》。
    1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44,《恳准商场出租》。
    2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3(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 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5,《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
    2 杨嗣昌:《杨文弱先生文集》卷12,《恭承召问疏》。
    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6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7(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2 《明神宗实录》卷322,万历二十六年五月戊子条。
    1(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6,奏疏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4(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6(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传。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8,雍正四年九月丙午条。
    1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3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4 《明世宗实录》卷166,嘉靖十三年八月癸丑条。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6 《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盘鐅图说。
    7 《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盘鐅图说。仅凭所引文字,可能难以对盘铁形成形象化认识,因此,在此著录部分相关记载,以求方便读者。“其盆周阔数丈,径亦丈许,用铁者以铁打成叶片,铁钉拴合其底,平如盂,其四周高尺二寸,其合缝处一经卤汁结塞,永无隙漏,其下列灶燃薪,多者十二三眼,少者七八眼,共煎此盘”(见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五卷,《海水盐》)。
    8 “鐅似釜而浅,即宋之镬子也,约重百四五十斤”(见《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盘鐅图说)。
    9 除“锅”外,见于史志记载的长芦煎盐工具还有“鑊”。如(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3,“疆域”,(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部分,以及(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均可见对其数额 的记载。这是否说明清代长芦盐区的煎盐工具同时有锅、鑊两种呢?然而再对涉及煎盐工具的资料进行比对,可以发现:凡记有“鑊”的地方均不见有对“锅”的记载,相反亦然;并且,“镬”多见于对盐场概况介绍,“锅”多见于盐课征收方面。由此可以推测,“锅”、“鑊”并非同时运用的两种煎盐工具,其或者形制相同,为同一物,只是不同时期叫法不同(可参见《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4年第4期,梁冬青《“鼎”“鑊”“锅”的历时演变及其在现代方言中的地理分布》一文),或者为不同时期采用的形制有别的两种煎盐工具。由雍正三年、嘉庆九年官方对煎盐工具征收盐课时均将此项系于“锅”目下得知,“鑊”出现较早,至清代,渐改为“锅”。
    1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5,场产十一。
    1 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5卷,《海水盐》。
    2 《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戊寅条。
    3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9,场产十五,积贮。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5,奏疏上。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5,奏疏上。
    1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9,场产十五,积贮。
    2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3 《清盐法志·长芦建置门》,转载自《汉沽文史参考资料选编》第1辑,《解放前汉沽盐的储存》(靳怀义撰)。
    4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5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6(光绪)《宁河县志》卷3,建置,河渠,附盐沟。
    7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8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9(光绪)《宁河县志》卷3,建置,河渠,附盐沟;(光绪)《顺天府志》卷38,河渠志三。
    1 朱廷立:《盐政志》卷1,出产。
    1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1,生息。
    2 割草为煎盐准备燃料。据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第253页)载:“嘉靖朝时,天津开始用煤作燃料煎煮盐,但比柴草、木材贵得多,故用的较少”。
    3 汪砢玉《古今鹾略》中所言制卤的具体操作流程语焉不详,尤其是刮土以后,将盐“土入池,以水浸之,淋卤流入池内”,难以理解和想象,幸而宋应星《天工开物》有相关记载,揭开了其面纱。《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五卷,《海水盐》记为:“掘坑二个,一浅一深。浅者尺许,以竹木架芦席于上,将埽来盐料铺于席上,四围隆起,作一堤垱形,中以海水灌淋,渗下浅坑中;深者深七八尺,受浅坑所淋之汁。然后入锅煎炼”;视“灰有白光,卤气即足。挑灰入坑,取水淋之。卤气与水融合,即成盐卤”(见左树珍《中国盐政史》)。
    4 “大镬二,中镬一,中镬以贮生卤,去火稍远,使渐热,渐添入大镬,惜薪也”(见查慎行:《得树楼杂钞》卷11)。
    5 章潢:《图书编》卷91之《长芦煎盐源委》对长芦煎盐法记载为:“每灶十丁,伙置铁浅锅一面,阔五尺,深垛在滩,二、三、四月,天道晴明,将滩内碱土黑色者用耙或锄铲浮在地晒干,刮土入池,以水浸之,淋卤流入池内,陆续舀入浅锅内,发火烧煎,随干随添,盐至满锅方止,约可得盐二十斗,每次为用三日。若遇阴雨,则点散,其盐不成。然试卤之法,先以石莲子投于卤中,如沉而下者,则卤淡,浮而横侧者,则卤稍淡,煎之俱费草而难成,必浮而立于卤面者乃可入锅煎之,不但省草,盐且易成”。与本文正文所引《古今鹾略》的文字基本相同,仅缺少“深一尺五寸。滨海水咸,各灶丁每岁预于十二月间窖冰。至春打草”几句,因此,笔者推测二者史源相同,均来自于《长芦运司志》,但《图书编》在抄录过程中有所遗漏。晒盐法的记载与煎盐法同为一段,当来自一处,因此,其所反映内容当为修《长芦运司志》之嘉靖时期的情况。
    1 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2 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23页。
    3 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4 古代以干支纪日,称自子至亥一周十二日为“泱辰”。
    5 章潢:《图书编》卷9l,《长芦煎盐源委》。
    6 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7 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2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3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1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2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1,生息。
    3 煎煮法制盐的产量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如汪砢玉《古今鹾略》记为每锅“约可得盐二十斗”,参考据《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5卷,《海水盐》载“淮场者一升重十两,则广、浙、长芦者只重六、七两”,进行换算,一锅可得盐约87斤,按六锅计算,约522斤:再据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载:“每盆一昼夜煎盐六乾,约一引有余”。袁黄处于万历时期,时一引盐约五百余斤,可见明代中后期,其产量为五百余斤。至清代,产量有所增加。如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载“周十二时为一火伏,可成六锅,锅得盐百斤”,也即每次成盐六百余斤。
    4 可参考徐光启:《徐光启集》卷5,屯田疏稿,《钦奉明旨条画屯田疏》。第260页。
    5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6 可参考王日根、吕小琴:《析明代两淮盐区未取晒盐法的体质因素》(载《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
    7(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
    1 参见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20页。
    2 《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癸酉条。
    3 《清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
    4 鲁之裕:《式馨堂诗文集》文集卷10,《长芦盐法志小引十八》。
    5 《明英宗实录》卷198,景泰元年十一月乙巳条。
    6(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9,历代文艺。
    7(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可参考张荣生《古代淮南通州盐区的劳动力(灶籍)管理》(载《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
    1 《明穆宗实录》卷7,隆庆元年四月丁亥条。
    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赵氏义产输丁碑记》(赵瑛撰)。
    4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5 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
    6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7(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1 方裕谨编选:《顺治年间长芦盐政题本》(上),载《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2 据《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30,顺治四年正月己酉条记载:“禁止盐丁投充王贝勒等,即已经投充者悉令革除”。
    3(乾隆)《宝坻县志》卷5,赋役,户口。
    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2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3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2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2,场产十八,盐丁。
    3 明清“灶课”含义有所不同。明代时,芦商中引于边,每引商支灶盐二百五斤,其不产盐场分则令灶户商银六分五厘给商买盐掣运,名曰灶课(参见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5,《覆巡视厂库(科院)题请长芦补课行引疏》)。
    4 下文贡盐亦属于正盐征收部分,但为行文之便,将二者分开叙述。
    5 关于明代正盐的性质,明人或将之比作田赋,如霍韬曾言:“授民煎盐,岁受盐课有差,亦犹授民以田,而收其赋也”(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或将之等同户役,如宣德三年(1428年)四月,山东灶户呈诉每丁办盐俱有定数,户无闲丁,“以民夫起赴京供役,有误盐课”,宣宗遂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素闻灶户验丁煎盐,岁办不给,岂可别役?”遂蠲免灶户夫役(《明宣宗实录》卷41,宣德三年四月壬申条)。现代学所持观点亦不尽相同。如刘淼先生认为:“灶户承办的盐课不是赋而是役。盐课的主体,当是灶户所当杂役的转化部分,即通常所说的‘丁盐'”(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载《盐业史研究》1992年第2期)。而李三谋先生则认为“正盐(盐课)中既有纳税的内容,又有交换的性质,还有应役的因素,它们是三位一体的”(李三谋:《清财经史新探》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120页)。
    6 李绂:《穆堂初稿》卷31,序一,《畿辅盐法志序》载:初年每引300斤,弘治间,每引188斤。当误。
    1 李绂:《穆堂初稿》卷31,序一,《畿辅盐法志序》载:“正改盐课增至897505引”。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
    2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3 《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条。
    4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疆域门,产区:(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5(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雍正)《畿辅通志》卷:《中国盐政沿革史·长芦》。
    6(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6,都察院二。《清通典》卷12,食货十二,“盐法”记为“十七年”。
    1(清)黄辅辰:《营田辑要》内篇上成法,丁徭;(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2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
    3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77,征榷9,款目1。雍正十年,因“利民、阜民、利国、富民、海盈、阜财六场,滩坨久废,从不煎晒,各灶户皆散处原籍各州县,及山东乐陵、海丰、阳信等县,每逢征催灶课,场官不能遍历数州县,远涉隔省,势必责之灶头总催,而包揽派累,终至拖欠,场官每受参罚。切思场官征收灶课,原因灶尸在场晒盐,就近征收,今既弃滩改业,各归原籍,其灶课仍责之场官,不能遥制,而州县又以籍隶灶丁,自有专管之员,不加约束,藏奸纳垢,情势必然。请将六场灶尸归各州县管辖,其灶课银两即归州县征解运司衙门,归款奏销,其六场大使均应裁汰,以省冗员。”(参考(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经政六,盐法)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5 对此,史志资料并无明确记载,现代研究亦未见有相关论述。笔者认为滩地征课始自于改煎为晒,证据主要有二:第一,长芦盐区的滩价始定于嘉靖元年,改煎为晒开始应用、传播之后。时部分盐场灶户率先采用晒盐法,挑修滩池,占“海滩地一十二顷八十亩”,于是,朝廷遂定滩价:“以十分为率,三分补纳逃亡额数,七分给与各家,偿其挑修等费”(参见《大明会典》卷32,盐法一)。第二,(雍正)《新修长芦盐 法志》卷6,“灶籍”之“滩价、锅价”部分记载道:“晒必资于滩,故滩有价;煎必资于锅,故锅有价;半煎半晒,则滩锅兼征”,亦表明政府对滩地征收盐课缘于晒盐。
    1(雍正)《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载:“各场有无官锅,悉因锅面大小,分别额征多寡数目”。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5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5,历代赋课。
    2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8,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山泽之利上。
    3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1,生息。
    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明代南京所用贡盐非长芦贡纳,据《大明会典》卷42,户部二十九,“盐政”载:“凡供应盐斤。南京光禄寺样盐二千斤、青白盐四万斤,孝陵神宫监白盐三千斤,南京内府供用库青白盐二万斤,俱两淮运司征纳。南京内官监青盐三千五百斤,盐包三千五百个,南京太常寺祭祀洁净白盐一百九十斤六两,南京神乐观青盐三千斤,俱龙江盐仓征纳。”
    1 古代食盐种类众多。按照其品种划分,有:盬盐(呈颗粒状,故又名颗盐)、散盐(成粉末状,故又名末盐)、形盐(非经人力,自然形成一定形状,如虎形、印形、伞形等)、饴盐;按照颜色划分,有:青盐、黄盐、黑盐、白盐、赤盐;按照味道划分,有:咸盐、淡盐、苦盐、甘盐、辛盐,当然,盐味俱咸,后四种为杂味(参见朱廷立:《盐政志》卷1,出产)。
    2 朱廷立:《盐政志》卷1,出产。
    3 《明一统志》卷90。
    4 胡应麟:《少室山房集》卷116,《报喻邦相》。
    5(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载:“凡盐由晒成者,其形颗,名曰盬盐;由煎成者,其形散名曰末盐。末味高而盛次之”。
    6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54。
    7(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9(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另:朱廷立《盐政志》卷4,制度下,“北京各衙门食盐”条记载为:“明初,长芦办纳青盐六十四万四千七百四十四斤有余”有待进一步查证。
    10 明初,在京府部院寺科监等衙门俱有食盐。后因“在京各衙门食盐岁遣拨办吏一人下场收买,吏倚官势,往往倍收为奸利,沿途私贩莫敢诘捕。巡盐御史乃请令运司食盐较定斤两,筑包于司,俟支盐人役至,数包予之,自外不许别有夹带,诸役亦不许自行下场,违者论如律,各役既无所获利,而一应纳钞僦挽之费,悉其所出,多坐累不支,至有弃役逃去者”(参见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7)。至万历八年(1580年),尽数裁革,惟尸部堂上及十三司官吏、都察院堂道官吏并盐院书吏尚有岁支食盐,多寡不等(参见(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2 王世贞:《弁山堂别集》卷97,中官考8。
    3 《明世宗实录》卷326,嘉靖二十六年八月癸卯条。
    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 《明神宗实录》卷258,万历二十一年三月辛未条。
    2 《顺治年间长芦盐政题本》历史档案,1988(1)。
    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2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盐法下。
    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5(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6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54,光禄寺。
    7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盐法下。
    1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盐法下。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 范钦:《嘉靖事例》,《复议御史舒汀盐法三事》。
    2(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3 顺治十七年,光禄寺题定盐砖折银征收,每块折价二钱八分,共银一百八十六两七钱六分。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记为2363.479两。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记为185.368两。
    3(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 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3 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4 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5 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6 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王完山东长芦行盐疏》。
    7(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2(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天津政俗沿革记》卷6,田赋,地丁四,杂课。
    1(明)刘斯洁:《太仓考》卷8,水次仓,天津卫库;(雍正)《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天津政俗沿革记》卷6,田赋,地丁四;(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5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记载其征法:“国初摊丁于地,按亩征银”当不甚确切。
    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
    1 “康熙七年,于酌省存留钱粮案内,部议盐院、运司、运同、运副、运判心红纸张银及门皂等役工食银量留足用,其余全裁;康熙十四年,部议捐裁运司、运判俸银,心红纸张并役工食银暂行减半”(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 长芦各盐场多称“鑊总”,等同于有司之里长。
    2 《明史》卷80,食货四。
    3 《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4 《明经世文编》卷155,《拟处置盐法事宜状》(陆深撰)。
    5 《明经世文编》卷155,《拟处置盐法事宜状》(陆深撰)。
    6 《明经世文编》卷155,《拟处置盐法事宜状》(陆深撰)。
    7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饬场员牌》。
    8 《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9 《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10 《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11 当然,灶户之间也存在贫富、等级,如清代萧欣山《十等灶户》描述道:“一等灶户当灶首,甘为盐商当走狗,全为自己有。二等灶户富家翁,不等盐款就上工。常年乐融融。三等灶户卖‘久大',不等年终就发价,新老盐剩不下。四等灶户当军师,见了盐款任意支,帮喝又帮吃。五等灶户跳了槽,自晒自卖自逍遥,盐商管不着。六等灶户逞英豪,找着灶首就不饶,好似老鼠见狸猫。七等灶户真松蛋,找灶首不见面,趟趟白蹲店。八等灶户怕惹祸,守着盐坨干挨饿,脚步不敢错。九等灶户晚驳盐,天寒水浅难雇船,充公在眼前。十等灶户卖盐滩,有几副一盘端,新老债还不完”(《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第138页)。
    12 《明史》卷80,食货四。
    1 《明太祖实录》卷159,洪武十七年正月辛亥条。先是,各运司工本情况为:两淮、两浙盐每引官给工本钞二贯五百文,广东、海北、山东八百文,四川七百文,福建每引上色者七百文,下色者六百文,此时,令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工本,每引均给钞二贯。
    2 袁黄:《宝坻政书》卷10,边防书。
    3 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57页。
    4 《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条。
    5 关于明代之役,《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阐释为:“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1(乾隆)《长芦盐法志》卷9,赋课下;(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3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4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5 《明世宗实录》卷166,嘉靖十三年八月癸丑条。
    6 《万历疏钞》卷27,《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7 第182-189页。
    1 章潢:《图书编》卷91,《长芦煎盐源委》。
    2 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第5卷,《海水盐》。
    3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3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4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37,场产十三,产数。
    1(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
    2 《清盐法志》卷5,职官门。官制。
    3 明代前、中期,食盐转运凭借开中法。开中,即“召商输粮而与之盐”(《明史》卷56,食货四),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输粮”并不是唯一交易途径,政府随时局需要,指定输纳物品,如钞、马等。至明后期,受势要占中、盐商分化以及政府政策等影响,盐引滞碍难行。张居正改革失败后,盐业受政治因素影响,进一步败坏。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字抑之,号沧孺,万历二十六年进士)提议改行纲法,确立专商及窝本,编入商纲册,新旧引搭派行销,以疏通积引。其始行于两淮,后推行其他盐区。清代沿用此法。鉴于学界对开中、纲法及二者演变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因此不再过多解释,可参考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第1章;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7、8章;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之第3节,等等。
    1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52,引目十。
    2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3,引目一。
    3 《大清会典》卷15,户部。
    4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3,引目一。《大清律集解附例》卷8,“户律”对此载到:“额盐贩卖全凭盐引以辨官私,故盐与引不许相离,违者虽官盐亦坐以私盐之律。”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另:明代盐引式可参考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92页附。
    1 《大明会典》卷213,六科,南京户科。
    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关请引目。
    3 仓钞之具体形制及相关问题可参考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261-163页。
    4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支买盐斤。
    5 据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载:清代自顺治七年(1650年)始行盐引制。
    6 其他地方:山东六块,河东六块,两淮十有四块,花马大池一块,小池三块,汉中府西和漳县二块,两浙八块,四川一块,福建四块,两广八块。不同盐区铜版数量的多寡盖出于印刷便利、快捷的目的,依据各地盐引数量而定。另据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载:“康熙三十五年,始由户部刊铸引目铜板,不归内府管理”。并称:“前人用引之意非仅为部中可以按引稽课,亦以盐利操之于上,故引出自内府,非引不能运盐,若因领新缴残,多费周折,遂废不用,久则人将不知盐为官物,利权遂至下移,此无异因噎而废食矣。”
    1 清代对伪造盐引者的处理可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之“律例”部分,其载:“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近边充军”。
    2 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3 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蠢弊疏》。
    4 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蠧弊疏》。
    5 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蠧弊疏》。
    6 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蠧弊疏》。
    7 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容裁以肃蠹弊疏》。
    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载有:“康熙三年七月,部札:长芦引目于顺治十六年巡盐御史田六善题请照淮浙之例先发引而后纳课,十七年科臣蒋允修因逋欠愈多应仍先纳课后给引。今查淮、浙、山东俱发引运,可后解课银,例应画一,自康熙六年为始,仍发运司转给。”其所记“康熙六年”当误。
    9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52,引目十。领引官员及方式的演变过程为:顺治七年,由各运司官吏关领。十三年,令巡盐御史先领二季盐引,随带赴任,其余二季仍由运司委官赴领。十五年,因盐引用印繁多,一时用印不敷,改令巡盐御史将已用印盐引尽数随带赴任,其未用印者陆续给发(参见《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戊午条)。
    1 其详可参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269-273页,或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75-579页。
    2 本段资料来源于《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3 各盐区叫法不同,如两淮名为:照单、限单、皮票。
    1 《长芦汉沽盐区灶户组织发展沿革》,载《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第98、99页。
    2 据(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护坨堤”部分记载:“长芦盐务旧在沧州……自沧州运司移驻于天津,即在天津海河东岸设立盐关,因以立坨”。即津坨设立于长芦运司移驻天津后。而其前天津盐场之盐储存、等候称掣地在何处,有待进一步查证。此外,关于商人由盐场至津坨所行水路史载不详,据《长芦盐志》第133页载:清代芦台场盐部分靠蓟运河运销,大部分出蓟运河海运入大沽口经天津坨转运。康熙十九年,挑浚筐儿港引河,又有部分盐经筐儿港引河运到天津盐坨。同治十三年,由筐儿港引河改道金钟河运至天津盐坨。丰财场则全部靠海河运至天津盐坨转运。
    3 天津盐坨外,长芦还有沧州盐坨,其也有内、外之分。
    4(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 张焘:《津门杂记》卷上,盐坨。
    2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3(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4(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5(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
    9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水程验单。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掣配。
    3 清雍正八年置直隶河道总督,掌防治直隶境内的南北运河、永定、大清、子牙、滹沱等河,时称总督为北河总督,所管诸河为北河。乾隆十四年后北河总督例由直隶总督兼理;雍正七年(1729年)改河道总督为江南河道总督,掌管防治江南境内的黄河、运河、洪泽湖、海口等。时称总督为南河总督,所管理诸河为南河。
    4 在天津县北五里,永定、子牙、清河之会流也,自河头至丁字沽入北运河,长四十里,淀水浩淼,至此始有崖岸,故名河头。
    5 卫河即南运河也,亦曰永济渠,亦曰御河。源出河南卫辉府。自山东武城县流入直隶故城县界,又东径山东德州界复入直隶,径景州东、吴桥县西,又东北径东光县西,又东北径交河县东南七里口,又东北径泊硕镇入南皮县界,又东北径沧州城西,又东北径青县城东、静海县城西、天津府城北,至三岔口与白河会入海。
    6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7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7,疆域,运道一。
    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3(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4(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
    6(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申时行:《大明会典》卷32,盐法一;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 39,盐法。直隶顺天府领5州22县,其分别为:大兴、宛平、良乡、固安、永清、东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漷县、宝坻、昌平、顺义、密云、怀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大城、保定、蓟州、玉田、丰润、遵化、平谷;永平府领1州5县,其分别为:卢龙、迁安、抚宁、昌黎、滦州、乐亭;保定府领3州17县,其分别为:清苑、满城、安肃、定兴、新城、唐县、博野、庆都、容城、完县、蠡县、雄县、祁州、深泽、束鹿、安州、高阳、新安、易州、涞水;河间府领2州16县,其分别为:河间、献县、阜城、肃宁、任丘、交河、青县、兴济、静海、宁津、景州、吴桥、东光、故城、沧州、南皮、盐山、庆云;真定府领5州27县,其分别为:真定、井陉、获鹿、元氏、灵寿、藁城、栾城、无极、平山、阜平、定州、新乐、曲阳、行唐、冀州、南宫、新河、枣强、武邑、晋州、安平、饶阳、武强、赵州、柏乡、隆平、高邑、临城、赞皇、宁晋、深州、衡水;顺德府领9县,分别为:邢台县、沙河、南和、平乡、广宗、钜鹿、唐山、内丘、任县;广平府领9县,分别为:永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县、清河;大名府领1州10县,分别为:元城、大名、南乐、魏县、清丰、内黄、浚县、滑县、东明、开州、长垣;延庆州领1县:永宁县。河南彰德府领1州6县,分别为:安阳、汤阴、临漳、林县、磁州、武安。涉县;卫辉府领6县,分别为:汲县、胙城、新乡、获嘉、淇县、辉县(参见《明一统志》卷1-5、28)。
    1 《明神宗实录》卷152,万历十二年八月壬子条。
    2 《明神宗实录》卷209,万历十七年三月壬戌条。此外,河南归德府属九县,并开封属仪封等五县百姓改食山东盐。二运司共认河东额课银四万八千两,解宣府充河东年例交纳外,长芦余银七千六百有奇贮司,备后来亏损,山东余银二千三百有奇,补辽东军饷。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4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疆域四,销岸。
    5(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2(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直隶顺天府领5州19县,包括:大兴、宛平、良乡、固安、永清、东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宝坻、宁河、昌平、顺义、密云、怀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大城、保定、蓟州、平谷;永平府领1州7县,分别为:卢龙、迁安、抚宁、昌黎、滦州、乐亭、临榆(乾隆二年增);保定府领2州15县,分别为:清苑、满城、安肃、定兴、新城、唐县、博野、庆都、容城、完县、蠡县、雄县、祁州、柬鹿、安州、高阳、新安;河间府领1州10县,分别为:河间、献县、阜城、肃宁、任丘、交河、宁津、景州、吴桥、东光、故城;天津府领1州6县,分别为:天津县、青县、静海、沧州、南皮、盐山、庆云;正定府领1州13县,分别为:正定、获鹿、井陉、阜平、栾城、行唐、灵寿、平山、元氏、赞皇、新乐、晋州、无极、藁城;顺德府领9县,分别为:邢台、沙河、南和、平乡、广宗、钜鹿、唐山、内邱、任县;广平府领1州9县,分别为:永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县、清河、磁州;大名府领1州6县,分别为:大名、元城、南乐、清丰、东明、开州、长垣(乾隆二十三年裁魏县);宣化府5州县为:宣化、怀来、西宁、延庆州、保安州;遵化州领2县:玉田、丰润(乾隆八年,二县划归);易州领2县:涞水、广昌;冀州领5县:南宫、新河、枣强、武邑、衡水;赵州领5县:柏乡、隆平、高邑、临城、宁晋;深州领3县:武强、饶阳、安平;定州领2县:曲阳、深泽。开封府领2州1厅14县:祥符、陈留、杞县、通许、尉氏、洧川、鄢陵、中牟、兰阳、仪封厅、郑州、荥阳、荥泽、汜水、禹州、密县、新郑;陈州领7县:淮宁、商水、西华、项城、沈丘、太康、扶沟;彰德府领7县:安阳、临漳、汤阴、林县、武安、涉县、内黄;卫辉府10县:汲县、新乡、获嘉、淇县、辉县、延津、浚县、滑县、封丘;怀庆府领8县:河内、济源、修武、武陟、孟县、温县、原武、阳武;南阳府之舞阳;许州及属3县:临颍、郾城、长葛(参见(嘉庆)《大清一统志》卷6、12、18、21、24、27、30、32、35、38、45、47、49、51、53、55、186、191、196、199、202、21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4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1 《明世宗实录》卷108,嘉靖八年十二月甲戌条。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99,乾隆二十年十月己巳条。
    4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47,乾隆二十二年九月己未条。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丁酉条。
    6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48,道光十四年正月甲戌条。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81,乾隆五十六年六月癸亥条。
    2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51,道光十四年四月丙申、辛丑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据实录载,先是,浙省商人愿买各场灶户之滩盐,以其价轻,而芦商则欲令其购买自己所趸批之坨盐,浙商因价高,不欲承买,致双方僵持。后经查访,得知各场产盐之滩分列沿海,既不能令船就滩装载,且散漫无稽,易滋勾通透漏等弊;又经芦商、浙商公同议定价值,最终于坨内收买。运输方面,以天津海船于江浙水线不熟,令江浙沙船驶抵天津,负责装运。
    3 长芦随正额余引五万道,续请余引无定额。雍正十年,长芦于正引之外增余引五万道。乾隆十七年,巡盐御史吉庆奏称,二十年以来,从未能全营销完,但据运使卢见曾详称,本年引地略有起色,各商纷纷请领余引,核计余引尚有不敷,请增领余引三万道,倘有余剩,照例缴部。此为余引五万道之外再增余引之始。(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4(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其八州县分别为:遵化、蓟州、玉田、宝坻、香河、三河、平谷、宁河。
    1 原名庆都县,乾隆十一年,以县与尧母同名,改为望都县。(参见〈嘉庆〉《大清一统志》卷12)
    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记为“103”。
    1 汪士鋐:《秋泉居士集》卷2,《长芦连御史盐政序》。
    2 《明宣宗实录》卷9,洪熙元年九月丙午条。
    3 可参考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10章,以及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611-627页。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1 共二十七州县:文安增引一百三十九;阜城增引六十八;故城增引五十六;获鹿增引三百七十七;元氏增引四百一十四;藁城增引七百四十二;栾城增引二百六十七;唐县增引二百四十三;东明增引一百二十;祁州增引六百九十九;景州增引四百四十六;巨鹿增引五百七十一;大城增引三百六十六;肥乡增引一千一百八十;沙河增引六百一十四;唐山增引二百九十三;肃宁增引九百七十;任邱增引九百五十三;滑县增引四千一百二十七;元城增引二千八百三;赵州增引三千四百九十七;晋州增引三千一百二十六;南乐增引三千四百九十六;束鹿增引六千五十五;河间县暨河间卫增引三千五百四;新河增引一千二百四十一;鸡泽增引一千三百九十(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 共九州县:内黄增引一千九百六十六;无极增引一千五百四十六;开州增引二千七百四十二;东光增引九百二十八;宁津增引一千六百一十五;枣强增引三千八百七十六;吴桥增引一千三百一十二;南皮增引三百六十四;交河增引六百八十六(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3 共二县:清丰增引三千五百六十二;清河增引一千一百八(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4 每引征课五钱一分六厘四毫二丝,共增课银二万九千六百七十七两一钱八厘一毫四丝(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5 共七州县:沧州增引四十六;衡水增引一百五十八;遵化增引四百一十七;迁安增引三百六;献县增引五百六十三;滦州增引一千一百三十;乐亭增引一千六百四十六(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6 昌黎增引九百七十四;卢龙暨永宁卫增引七百九十七;庆云增引二百九十一;抚宁暨山海卫及山海管关厅增引一千六百一十五;安平增引一千八百二十九;武强增引九百六十一;盐山增引五百二十七;南宫增引四千三十三(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7 每引征课四钱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七忽三微八纤,共增课银一万二千七十五两五钱八分八厘九毫六丝三忽一微(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 照包课引算,增课银一千八百九十四两五钱八分一厘五毫二丝(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0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1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
    2 可参考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79-633、749-756页。
    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昌平牙税。
    1 余缙:《大观堂文集》卷2,《认地行盐疏》。
    2(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各盐区情况不同,如山东则一州县多至数十商名,每名或数十引,数百引不等(参见〈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
    3(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4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5(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
    6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循单环照。
    9(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0(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循单环照。
    1(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 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
    2 清代定制银钱比价为1两=1000文,即1厘=1文。但实际银钱比价常有浮动。
    1 天津卫食盐购买主体为城内居民。散居于城外武清、静海等州县,归天津管辖之屯所居民,令就近购食当地引盐。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3(民国)《静海县志》政事部,亥集。
    4(民国)《静海县志》政事部,亥集。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61,乾隆十八年六月癸丑条。
    2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2,《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贺长龄撰)。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移直抚申饬盐价》;申律文牌,《盐价示》。
    3 并非各盐区均如此。如“河南省营销四省引盐,惟芦、东专卖钱文”(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5,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由于银钱比价的浮动,造成盐价难以适中。清代乾隆五十九年、道光七年两次兴起改用银交易的议论,但最后均未时现。如乾隆五十九年,巡盐御史征瑞、直隶总督粱肯堂奏,芦东商人因钱价过贱,以钱易银,不无赔折,应交正杂引课并帑本、帑利、运费等项,商力实属难支,请将盐价暂改卖银。经军机大臣议奏,准以改卖银两,致令民受食贵之累,断不可行。至芦东商力稍疲,自应量为调剂,所有芦东节年请借帑项七百七十余万两,内将并无经费各款共二百四十六万六千余两停止交利,将本银展限三年,分限十年带交,其定限完纳共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余两,一并展限三年,按照原限归缴(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5,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6,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甲寅条)。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704,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上乙未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00,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上癸亥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11,乾隆五十三年八月下乙卯条。
    3 《雍正上谕内阁》卷104。
    4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24,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壬戌条。
    5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78,道光五年正月丙辰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79,道光五年二月戊辰条。
    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2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20,嘉庆八年九月壬寅条。
    3(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5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24,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壬戌条。
    6(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7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6,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戊辰条。
    1 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2,盐课一,《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贺长龄撰)。
    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
    3 毕自严:《度之奏议》山东司卷1,《题覆长芦盐院喻思恂条陈盐法疏》。
    4 傅维麟:《明书》卷81,食货志一,盐法。
    5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4,礼部,《解池神祠加号》。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谕旨。
    1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盐法,《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2 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盐课二,《论盐二》(孙鼎臣撰)。
    3 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盐课二,《论盐二》(孙鼎臣撰)。
    4 《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其后免四川、陕西、云南中盐客商纳纸。
    5 《明英宗实录》卷241,景泰五年五月戊午条。
    6 银朱:即硫化汞。无机化合物,分子式Hgs,鲜红色的粉末,有毒。由汞和硫混合加热升华而得。用作颜料和药品。明·宋应星:《天工开物·丹青》:“凡朱砂、水银、银朱,原同一物。所以异名者,由精粗老嫩而分也。”明·李时珍:《本草纲目·石三·银朱》:“银朱乃硫黄同汞升炼而成,其性燥烈,亦能烂龈挛筋,其功过与轻粉同也。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条。
    3(光绪)《天津府志》卷32,政经六,盐法。
    4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14,乾隆九年四月辛酉条。
    1(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由于(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将坨租的起征时间误记为“顺治元年”,使得部分学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将清初事件前移至明代,故而在叙述时称“明代銮仪卫庭燎厂”,并为网络等媒体广泛引用。然而实际上,銮仪卫庭燎厂亦非明代所有,其为清初设置,在明代,其相应事务归锦衣卫负责:“凡采办朝会金灯、庭燎,并贴买宣官及骑操马匹,并于本卫原拨芦场内取用。嘉靖九年,定郊礼,令本卫出办沿途灯笼、火把,增拨尹家湾等处苇地二段,后又以苇地濞没,奏准每所差旗校五名,于产有地方采纳芦苇,除免杂差。”(《大明会典》卷228,上二十二卫,锦衣卫)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 供刷印引目纸红之资。
    1 李绂:《穆堂别稿》卷10,记二,《万寿图记》。
    2 吴振棫:《养吉斋丛绿》卷12。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海河楼”、“皇船坞”;卷20,图识,《海河楼图识》、《皇船坞图识》。
    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71,乾隆三十五年十月下辛丑条。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1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下丙午条。
    3 《那文毅公奏议》卷47,《初任直隶总督奏议》。
    4 平步青:《霞外捃屑》卷1,《盐商捐输皆虚伪》。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上乙巳条。
    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77,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下辛丑条。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8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15,道光七年三月庚寅条。
    9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41,嘉庆四年三月丁丑条。
    1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41,嘉庆四年三月丁丑条。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乙巳条。
    3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26,嘉庆二十二年正月癸酉条。
    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40,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辛丑条。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40,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辛丑条。
    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0,乾隆四十九年三月戊子条。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9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39,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庚子条;王履泰:《畿辅安澜志》宁晋泊一卷。
    1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裁优、席示》。其载为:“本院择于二十四日阅坨秤掣……本院随掣随放,并无留难阻滞。至本院素性澹泊,不事纷华,况南商寥寥数人,艰难困惫,物力尤为可惜,所有旧规、酒席、优人概行裁免,以省妄费。”
    2 《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1上,殊批陈时夏奏折。
    3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革供给示》。
    4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27,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壬辰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31,乾隆四十六年五月壬寅条。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96,乾隆四十九年正月辛丑条。
    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21,乾隆五十八年正月辛亥条。
    7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批刘鸿升等公里》。
    8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革陋规示》。
    9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批卫源等公呈》。
    10 李绂:《穆堂初稿》卷30,《清惠堂记》。
    1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2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37,道光二十年七月癸丑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0,道光二十年十月甲子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2,道光二十年十二月甲子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5,道光二十一年正月甲辰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5,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己酉条。
    3(雍正)《河南通志》卷26,盐课。
    1(民国)《盐山新志》卷5,法制略,盐场。
    1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丁丑条。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4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5 此八州县去芦台近,距天津远,为惜商力、省脚价,令商人入场配盐,席筑成包,由蓟永分司运判或遣员一人在场掣放,径自转运。而余盐则由官给支单,“听津商赴场批买,载海舶运津坨”(〈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称掣转运。
    6(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天津盐坨厅碑记》(余缙撰)。
    7(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天津盐坨厅碑记》(余缙撰)。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
    2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沧坨掣盐厅图识》。
    4 “近年以来,直隶督臣屡经更换。适遇青龙冈决口未堵,漕运紧急,需剥甚多。该道府办理不善,胥役必藉端勒索,纷纷封禁,守候无期,并将重载货船差押起卸,概令腾空各剥。以致客货闻风裹足·船户畏惧不前。不特盐运无船,贻误帑课,并恐商货壅滞,京师百物昂贵,于民间日用大有妨碍”(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85,乾隆四十八年七月乙巳条)。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38,乾隆五十年九月辛亥条。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64,乾隆五十一年九月己亥条。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此项船只较拨粮船只稍可窄小,每船需银二百二十两,合计共银三万三千两。前次捐造北河拨船系直豫众商公捐,今直商已得拨船之益,若止令豫商捐造,未免偏枯,今除永平府七州县、蓟遵六州县、平谷等五县并天津公口岸外,直豫纲按引公捐,按豫商盐数均匀分管,先于运库存款内动支,排造限二年,随引完纳。奏请于本年九月,在运库借给各造。水手工食即于该商等应出运脚,按盐包多寡均匀雇给,并编列字号烙印。
    3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87,嘉庆十九年三月癸巳条。
    4 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3,《提补永平代勘部单疏》。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通纲商人公所图识》;卷19,营建,衙署,公所附。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公所附;卷18,文艺,《重修长芦公所碑记》(孟淦撰)。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通纲商人公所图识》。
    1 《天津文史资料选辑》26,《长芦盐务述略》(陈隽如撰)。
    2 《天津文史资料选辑》26,《长芦盐务述略》(陈隽如撰)。
    3(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盐法。
    4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甲午条。
    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2,历代律令。
    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上壬寅条。
    7(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8,吏政4。
    8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雍正元年七月庚寅条。
    8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49,嘉庆十六年十月己未条。
    1《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11,嘉庆二十年十月壬戌条。
    2(乾隆)《天津府志》卷4,形胜疆域志,形胜。
    3顾炎武:《肇域志》卷10。
    4《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5《明太宗实录》卷109,永乐八年十月乙未条。
    6《明太宗实录》卷109,永乐八年十月乙未条。
    7《明太宗实录》卷109,永乐八年十月乙未条。
    8《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1《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2《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3《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丑条。
    4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85,《题为钦奉事》(韩文撰)。
    5《明武宗实录》卷141,正德十一年冬十月甲戌条。
    6《明武宗实录》卷143,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己丑条。
    7《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8范钦:《嘉靖事例》。
    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2《明宪宗实录》卷166,成化十三年五月庚午条。
    3《明宪宗实录》卷246,成化十九年十一月辛亥条。
    4《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5《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条。
    6《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7《明宪宗实录》卷246,成化十九年十一月辛亥条。
    8《明孝宗实录》卷98,弘治八年三月丙戌条。
    9《明经世文编》卷124,《乞取回刘允及停止张玉不差题本》(蒋冕撰)。
    10《明经世文编》卷124,《乞取回刘允及停止张玉不差题本》(蒋冕撰)。
    11《明武宗实录》卷51,正德四年六月丙子条。
    1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饰座船私盐示》。
    2《明宣宗实录》卷67,宣德五年六月癸未条。
    3《明英宗实录》卷237,景泰五年春正月壬申条。
    4《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道光元年七月甲子条。
    5汪石可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6《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7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8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9《明神宗实录》卷520,万历四十二年五月癸丑条。
    1《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60,嘉庆十七年八月辛酉条。
    2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盐法,《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3《明孝宗实录》卷177,弘治十四年闰七月癸卯条。
    4《明熹宗实录》卷4l,天启三年十一月戊辰条。
    5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2,两淮盐政。
    6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2,《题覆户科黄承吴条陈两淮盐法疏》。
    7《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49,嘉庆十六年十月己未条;《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52,嘉庆十六年十二月丙寅条。
    8《宣宗成皇帝实录》卷69,道光四年六月乙未条。
    9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盐法,《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10《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7,道光十一年四月丁亥条。
    11《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8,道光十一年五月辛酉条。
    1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7,道光十一年四月丁亥条。
    1《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甲辰条。
    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90,道光十一年六月庚寅条。
    2(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甲子条。
    5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6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7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8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9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粮私最为淮纲之害现在缉私紧要附片》。
    1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粮私最为淮纲之害现在缉私紧要附片》。
    2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再陈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3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4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5查嗣琛:《查浦诗抄》卷11,《私盐》。
    6(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7《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8查嗣瑮:《查浦诗抄》卷11,《私盐》。
    1《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条。
    4《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5查嗣琛:《查浦诗抄》卷11,《私盐》。
    6《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巳条。
    7余缙:《大观堂文集》卷2,《严禁私盐疏》。
    8《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己已条。
    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7,乾隆六年七月丁亥条。
    2《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午条。
    3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6,舆地八,风俗、物产,静海县。
    5《明英宗实录》卷126,正统十年二月庚戌条。
    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l,人物一。
    7(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6,舆地八,风俗、物产,静海县。
    8(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8,吏政二。
    9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1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2,《题覆户科黄承昊条陈两淮盐法疏》。
    2《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3(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
    4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庞尚鹏撰)。
    5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6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7(同治)《续天津县志》卷19,艺文四。
    1(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
    2《明武宗实录》卷21,正德二年正月辛卯条;(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
    3(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4《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戊寅条。
    5(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2,历代律令。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3《明英宗实录》卷15,正统元年三月戊子条。
    4《明英宗实录》卷25,正统元年十二月丙子条。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7州县拿获私盐例交商变价,但因例内准其减价售卖,故而出现州县官不将私盐交商,而由任胥役领卖侵渔的情况。至乾隆三十四年,经长芦盐政高诚奏请,方令嗣后拿获私盐,概照本地官盐价值,交商变价入官。(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38,乾隆三十四年七月乙未条)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3《明英宗实录》卷142。正统十一年六月辛丑条。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8,雍正四年九月丁未条。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2,历代律令。
    1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2 乾隆二十八年,天津镇报部,派拨务关营额外外委一员,守兵五名,宝坻营存城守兵五名,驻新河,巡缉南海滩盐,归北塘汛额兵内(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3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4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5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6 《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裨国计疏》(姚思仁撰)。
    7 《明神宗实录》卷358,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戊寅条。
    8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9 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2(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周庆云:《盐法通志》卷88,缉私四,关隘一。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4 《崇祯长编》卷2,天启七年九月戊子条。
    5 福趾:《户部漕运全书》卷83,通漕禁令。
    6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3,户部。
    7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辑;(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8 福趾:《户部漕运全书》卷83,通漕禁令。
    9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88,道光十一年五月己未条。道光十三年八月,自天津至山东于家堡等处分布漕
    1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乾隆四十七年二月,议裁各省巡盐官兵之盐规银,而外委兵丁之盐规照旧支给。因而规定:“各省不得仍前派委候补千总及额外外委等弁,应令均责成专汛员弁经管”(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70,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戊辰条)。
    3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辑。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5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70,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戊辰条。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95,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丁丑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辑。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4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巡辑。
    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
    6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02,道光十七年十月己巳条。
    7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禁灶私牌》
    8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禁灶私牌》
    1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禁灶私牌》
    2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3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41,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壬申条。
    4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
    5 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拿窝犯牌》。
    6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41,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壬申条。
    7 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5,《覆长芦盐院张学周条议盐法疏》。
    8 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5,《覆长芦盐院张学周条议盐法疏》。
    9 左树珍:《中国盐政史》卷4。
    1 《明宪宗实录》卷89,成化七年三月乙酉条。
    2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甲辰条。
    1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怀天津旧游》(张问陶撰)。
    2 参见《关于天津设卫建城史的几个问题》(载南炳文:《明史新探》,中华书局,2007年)。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69,乾隆二十三年八月癸未条。
    4 可参考张绍祖:《天津城垣沿革记》,载《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2004年第1期。
    1 据津人金钺考证,安尚义即明珠(字端范)私人安图,因受政局影响,敛迹改名为尚义(参见《屏庐文稿》卷4,《与高彤皆书》)。此外,有关天津盐商与其时官员、政治的联系,可参阅关文斌:《文明曙光一一近代天津盐商与社会》一书第108-122页。
    2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舆地,城垣一,县城,载:一千六百二十六丈。
    3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舆地,城垣一,县城,载:南北长三百二十四丈,计一里八分五厘。
    4 李东阳:《怀麓堂集》卷65,文后稿五,《天津卫城修造記》。
    5(乾隆)《天津府志》卷7,城池公署志,城池,天津府,府城;(同治)《续天津县志》卷3,城池。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70,乾隆十五年八月戊寅条。
    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70,乾隆十五年八月戊寅条。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69,乾隆二十三年八月癸未条。
    4(乾隆)《天津府志》卷37,艺文,《天津盐关浮桥议》(查学礼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天津浮桥总图识》。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西沽浮桥碑记》(赵宏燮撰)。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西沽浮桥碑记》(赵宏燮撰)。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浮桥。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浮桥。
    3 汪士鋐:《秋泉居士集》卷3,《天津关浮桥碑记》。
    4 汪士鋐:《秋泉居士集》卷3,《天津关浮桥碑记》。
    5 后易铁桥,名金汤桥(参见(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盐关浮桥图识》。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浮桥;卷20,图识,《盐关浮桥图识》。
    8(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40,宦绩二。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浮桥:卷20,图识,《天津浮桥总图识》。
    1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浮桥:卷20,图识,《天津浮桥总图识》。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浮桥;卷20,图识,《天津浮桥总图识》。
    2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67,道光四年四月癸卯条。
    3(同治)《续天津县志》卷3,城池,附渡口。
    4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舆地,城垣一,署廨;(乾隆)《天津府志》卷7,城池公署志,公署。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院署记》(莽鹄立撰)。
    6(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4,舆地六,“公廨”部分记为“雍正七年重修”,是记载有误还是为另一次修葺活动,有待进一步考证。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院署记》(莽鹄立撰)。
    8(乾隆)《天津府志》卷7,城池公署志,“公署”部分与(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4,舆地六,。,公廨”部分均记为“一百一十二间”。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卷20,图识,《巡盐御史公署图识》。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环水楼记》(顾琮撰)。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环水楼记》(莽鹄立撰)。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环水楼记》(莽鹄立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环水楼记》(莽鹄立撰)。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环水楼记》(莽鹄立撰):《环水楼记》(顾琮撰)。
    7(乾隆)《天津县志》卷7,城池公署志,(乾隆)《天津府志》卷7,城池公署志。(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4,考十五,舆地六,公廨,均记为二百一十二间。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舆地,城垣一。署廨。
    9 叶绍本:《白鹤山房诗钞》卷16,《意园杂兴用东坡和子由记园中草木韵》。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卷20,图识,《天津分司公署图识》。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柳墅行宫图识》。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柳墅行宫》;卷20,图识,《柳墅行宫图识》;(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
    2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93,嘉庆十三年三月戊午条。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海河楼图识》。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海河楼》:卷20,图识,《海河楼图识》。
    1 蒋诗:《沽河杂咏》。梓里联珠集本。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皇船坞图识》部分载为:“恭贮御舟十有一只”。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皇船坞》;(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皇船坞图识》:《高宗纯皇帝实录》卷651,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丙戌条;(乾隆)《天津县志》卷7,城池公署志。
    4(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三,《重修万寿龙亭碑记》(如山撰)。
    5(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庙宇。
    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2,舆地4,古迹,《水西庄记》(陈元龙撰)。
    3(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2,舆地4,古迹。
    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2,舆地4,古迹。
    1 鉴于相关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且角度众多,故本文不再专门叙述,仅简要介绍其概貌。
    2(乾隆)《天津县志》卷7,城池公署志。
    3(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乾隆)《天津县志》卷7,城池公署志。
    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2,舆地四,古迹;(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沈家本:《枕碧楼偶存稿》卷10,《题安麓村旧搨孙过庭书谱后》。
    5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6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7(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副使毛恺德政碑》(汪来撰)。
    8 汪沆:《津门杂事诗》序(吴廷华撰)。梓里联珠集本。
    9(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副使毛恺德政碑》(汪来撰)。
    10 郭师泰:《津门古文所见录》自序。
    1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2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7,高士传,“张霪”。
    3 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3,“张舍人霪”。
    4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7,高士传,“张霪”。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津门征献诗》卷3,“张舍人篷”;李放:《皇清书史》卷15,“张霪”。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李放:《皇清书史》卷15,“张坦”。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2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3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4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5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6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7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8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9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10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11 李桓:《国朝耆献类徵初编》卷454,卓行,“查日乾”。
    12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1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2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
    4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5 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4,“查解元为仁”。
    6 金至元:《芸书阁賸稿》,《金孺人小传》。
    7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8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义”。
    9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义”。
    10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礼”载其为1782年卒。
    11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礼”。
    12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礼”。
    1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忠节。
    1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赵尔巽等:《清史稿》列传119,“查礼”:李桓:《国朝耆献类徵初编》卷181,疆臣,“查礼”
    1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1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2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
    4 梅成栋:《津门诗钞》卷9,“金平”。
    5 梅成栋:《津门诗钞》卷9,“金大中”。
    6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7,高士传,“金玉冈”。
    7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7,高士传,“金玉冈”。
    8 梅成栋之妻金沅(字芷汀,号问梅女史)为玉冈从孙女。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7,高士传,“金玉冈”。
    1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
    11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7,高士传,“金铨”;李放:《皇清书史》卷22,“金铨”。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文学。
    4 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4,“查解元为仁”。顾阿瑛,元末明初人,“字仲英,别名德辉,昆山人。少轻财,结客豪宕自好,年三十始折节读书,益购古书、名书、彝鼎、秘翫。筑别业于茜泾西,日玉山,日夜与客置酒赋诗其中,四方文学之士若河东张翥、会稽杨维祯、天台柯九恩、永嘉李孝口,方外之士若张伯雨、于彦成、琦元璞,与凡一时名士,成主其家。”(《国朝献徵录》卷115,艺苑,《顾仲英瑛传》)徐良夫,亦元末明初人。
    5 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6,“张主政虎拜”之《张虎士啸崖兄传略》。
    6 朱彝尊,字锡鬯,号竹垞,浙江秀水人。博极群书,文笔妙天下,以布衣举博学宏词,授检讨。编选明诗综百卷。(〈乾隆〉《江南通志》卷172,人物志,流寓)梅文鼎。字定九,号勿庵,安徽宣城人。博雅善属文,尤耽精歴算,兼通中西之学,自制揆日测算诸器,皆独出新意,所著歴算八十八种,皆发前人所未发。康熙帝曾御书“绩学参微”四大字赐之,并曰:“此学今鲜知者,当世仅见也。”(〈乾隆〉《江南通志》卷164,人物志,儒林)方舟,字百川,江南桐城人,苞兄。甫冠通诸经,博涉子史。(〈乾隆〉《江南通志》卷167,人物志,文苑)徐兰,字芝仙,绍兴人。以诗名吴越闲,中年游天津,遂占籍焉。尝从军出居庸关。有诗云:“将军此去必封侯,士卒何心肯逗遛。马后桃花马前雪,出关争得不回头。”王渔洋极赏之。后卒于津。(〈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43,传5,人物3)查慎行,字夏重,又字悔余,号初白,浙江海宁人,康熙四十二年进士。
    7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月泉吟社:至元六年,浦江吴渭邀谢翱、方风等举月泉吟社,以春日田园杂兴为题,征诗四方,得二千七百三十五卷,入选者二百八十卷,刊版者六十卷。王士祯《池北偶谈》谓“月泉吟社诗清新尖刻,别自一家。”(《四库全书总目》卷165,集部,别集类18,“正百集三卷”)玉山草堂:“在昆山,元顾仲瑛所居。有小蓬莱、芝云室、可师斋、读书舍、来轩、拜石坛、碧梧翠竹馆、种玉亭、湖光山色楼、百花坊,其总名日玉山草堂。”(〈正德〉《姑苏志》卷31,第宅)
    1 梅成栋:《津门诗钞》卷26,“赵执信”。
    2 梅成栋:《津门诗钞》卷26,“吴雯”。
    3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4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张霖”。
    5 梅成栋:《欲起竹间楼存稿》卷6,《题花影庵逃禅读书图》。《天津诗人小集十二种》本: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4,《查解元为仁》。
    6 金钺:《屏庐文稿》卷1,《致远堂集跋》。
    7 法式善:《存素堂诗初集录存》卷5,《水西庄》。
    8 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4,“查解元为仁”。鲁之裕,字亮侪,太湖人,康熙五十九年举人。谈汝龙,字敬业,号半村。
    9 梅成栋:《津门诗钞》卷27,“汪沆”:汪沆,字西颢,浙江钱塘人,举博学鸿词。(〈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43,传5,人物3)刘文煊,字紫仙,号雪柯,山阴人。乾隆元年博学鸿词,著有《雪柯诗钞》。(《津门诗钞》卷27,“刘文煊”)
    10 厉鹗:《樊榭山房文集》卷2,《沽上题襟集序》。
    11 梅成栋:《津门诗钞》卷16,“查礼”。《铜鼓书堂集序》(杭世骏撰)。
    1 厉鹗:《樊榭山房文集》卷2,《沽上题襟集序》。
    2 姚承恩:《朗山诗草》。
    3 《津门诗钞》卷27,“吴廷华”。
    4 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20,文学传,“查为仁”。
    5 金钺:《屏庐文稿》卷2,《天津诗人小集十二种跋》。
    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
    7(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津门诗钞》卷28,“李承鸿”。
    8(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5,旧迹;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7,“梅广文成栋”。
    9 杭世骏:《道古堂全集》卷11,序八,《吾尽吾意斋诗序》。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儒学碑记》(卢见曾撰)。
    2(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一,《重修天津卫学记》(徐光启撰)。
    3 非天津县学。雍正十二年,于府学西增建县学(参见(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5,学校,天津府,府学)。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儒学碑记》(卢见曾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儒学碑记》(卢见曾撰)。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儒学碑记》(卢见曾撰)。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儒学碑记》(卢见曾撰)。
    1(康熙)《天津卫志》卷4,艺文。《重修天津卫儒学碑记》(高尔俨撰)。
    2(康熙)《天津卫志》卷4,艺文,《天津卫重修武庙碑记》(李运长撰)。
    3(乾隆)《天津府志》卷7,城池公署志,公署;(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5,学校,天津府。
    4(康熙)《天津卫志》卷4,艺文,《重修天津阅武厅碑记》(田进学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问津书院碑记》(卢见曾撰)。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学校”与(同治)《续天津县志》卷4,学校,“书院”,均记为南岸。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三取书院图识》:(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5,学校,天津府。
    8(同治)《续天津县志》卷4,学校,书院。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问津书院碑记》(卢见曾撰)。
    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问津书院图识》;(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问津书院碑记》(卢见曾撰)。
    3(同治)《续天津县志》卷4,学校,书院;《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0,文化,书院。
    4(光绪)《宁河县志》卷13,记载,《重修渠梁书院记》(李诚蔚撰)。
    5(光绪)《宁河县志》卷3,建置,书院;卷13,记载,《重修渠梁书院记》(李诚蔚撰);
    1(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三,《育婴堂碑》(杨光仪撰)。
    2(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三,《育婴堂碑》(杨光仪撰)。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育婴堂图识》。
    4 本段内容参考:(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6,奏疏下;卷19,营建,捐施;卷20,图识,《育婴堂图识》。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捐施,“救火会”。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武廷豫”。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武廷豫”。
    8(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7,历朝恤政,义举附。
    1(同治)《续天津县志》卷8,风俗,附义举。
    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7,历朝恤政,义举附。
    3(同治)《续天津县志》卷8,风俗,“附义地”部分记为:乾隆四十九年。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义塜碑记》;卷19,营建,捐施。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捐施;(同治)《续天津县志》卷8,风俗,附义举。
    6(同治)《续天津县志》卷8,风俗,附义举。
    7(同治)《续天津县志》卷8,风俗,附义举。
    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7,历朝恤政,义举附。
    2(光绪)《宁河县志》卷3,建置,留养局。
    3 王敬熙:《莲品诗钞》,《延生社劝捐小引》。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7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40,乾隆十年五月壬午条。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9,乾隆五十九年八月辛巳条。
    2 《世宗宪皇帝殊批谕旨》卷49,殊批莽鹄立奏折。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07.乾隆八年十二月戊寅条。
    4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75,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丁巳条。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7,人物,友义。
    6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条。
    7(乾隆)《天津府志》卷5,风俗物产志。
    8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1,礼俗。
    1 参考宋良曦《中国盐业的行业偶像与神祗》(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
    2 汪石可玉:《古今鹾略》卷8,徵异:(光绪)《顺天府志》卷23,地理志5.祠祀上。
    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天津河东盐坨平浪元侯庙碑记》(陈廷敬撰)。
    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天津河东盐坨平浪元侯庙碑记》(陈廷敬撰)。
    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河东盐坨平浪侯庙碑》(余泰来撰)。
    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庙宇。另,天津海河西岸也有恬佑祠,为明代修建。
    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重修龙王庙记》(莽鹄立撰)。
    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8,文艺,《关圣庙碑记》(严曾榘撰)。
    1 华鼎元:《津门征献诗》卷3,“龙处士震”。
    2 易宗夔:《新世说》卷7,汰侈。
    3 金安清:《水窗春呓》下卷,《豪富二则》。
    4 金安清:《水窗春呓》下卷,《豪富二则》。
    5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天津论》。
    6 《杨柳青小志》民气。
    1 《天津政俗沿革记》卷8,盐业。
    1(乾隆)《天津府志》卷4,形胜疆域志,形胜。
    2 《明神宗实录》卷298,万历二十四年六月癸丑条。
    3(乾隆)《天津府志》卷4,形胜疆域志,形胜。
    4 蒋诗:《沽河杂咏》序(纪昀撰)。
    1 如傅衣凌先生在《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中提到:(盐业)“与政治结着不解之缘,且常成为国家财政的尾闾”,而盐商“假如不是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很难获得超经济的超额利润。”又如:“因为和官僚政治太过密切了,常不能独立的长久维持其经济上的活动,每随政治的变动,而起变化,辄与王朝的兴衰,同其始终。”(第80、81页)
    2 《明熹宗实录》卷73,天启六年闰六月丁未条。
    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70,乾隆十一年七月己酉条。
    [1](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
    [2](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97.
    [3](北齐)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97.
    [4](宋)欧阳修.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7.
    [5](元)脱脱.金史.北京:中华书局,1997.
    [6](明)宋濂.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97.
    [7](清)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97.
    [8](民国)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8.
    [9]明实录.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0]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11]傅维麟.明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38-40).
    [12]元典章.四库全书存目从书本(史263-264).
    [13]李东阳等.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617-618).
    [14]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
    [15]龙文彬.明会要.中华书局,1956.
    [16]范钦.嘉靖事例.明抄本.
    [17]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本(52-53).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
    [18]袁黄.宝坻政书.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本(48).
    [19]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620-625).
    [20]清通典.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21]吏部职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258).
    [22]慧中.钦定台规.四库未收书辑刊本(2/126).
    [23]汪石可玉.古今鹾略.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本(58).
    [24]朱廷立.盐政志.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本(58).
    [25](乾隆)长芦盐法志.写本.
    [26](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雍正四年序刊本.
    [27](嘉庆)长芦盐法志.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本(57).
    [28]王定安.重修两淮盐法志.续修四库全书本(842-845).
    [29]王守基.盐法议略.丛书集成新编本(26).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
    [30]周庆云.盐法通志.一九二八年鸿宝斋排印本.
    [31]吴亮.万历疏钞.续修四库全书本(468-469).
    [32]毕自严.度支奏议.续修四库全书本(483-490).
    [33]陈子龙,明经世文编.中华书局影印本.
    [34]世宗宪皇帝殊批谕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416-425).
    [35]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清光绪石印本.
    [36]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本(495-497).
    [37](康熙)天津卫志.天津通志旧志点校本.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38](乾隆)天津县志.天津通志旧志点校本.
    [39](道光)津门保甲图说.天津通志旧志点校本.
    [40](同治)续天津县志.天津通志旧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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