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员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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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当代经济学和法学两者的一些原理为基本理论依据,通过对仲裁员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地位和生存状态以及生存环境的实证考察和研究,通过研究仲裁员的定位的变化和这种变化的规律,揭示了仲裁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演变成为提供私人裁判业务的民间法律服务商的地位实质。
     在市场经济中,仲裁员业务具有竞争性、排他性和不可分性;仲裁员提供的个案服务不具有外部性,不属于公共品或准公共品,而是私人品,完全应该由市场提供。
     由于经济资源普遍具有稀缺性,作为经济活动,仲裁员的业务活动必然受市场规律支配,仲裁员必然具备市场属性。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仲裁员的劳务必然成为一种服务贸易。
     仲裁在公权力诞生前已经存在,是民间应有的权利形态和生态。仲裁员从事仲裁业务,是仲裁员行使民间私权利的过程,是一种客观的法权。
     由于信息不对称、仲裁市场秩序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这些市场失灵问题的客观存在,对仲裁员及其业务,不能完全放任由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政府和法律介入仲裁员业务进行适度干预。
     对仲裁员的定位,需要在各个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
This dissertation reveals the nature and status of arbitrators being private adjudicators providing legal services in market economy, by studying the living status and living environment of arbitrators at different historical tim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by studying the changes of the location and status of arbitrator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rules, employing the basic laws of modern economics and jurisprudence.
     Arbitrators in market economy have the quality of competition, exclusiveness and non-dividable ness. The service provided by arbitrators, individually speaking, does not have externalities, does belong to private goods rather than public goods or quasi-public goods, and should be supplied by private economic resources or the market rather than by public funds.
     Because of the general scarcity of economic resources, as a kind of economic activity, arbitrators’activities and arbitrators must be governed by laws of the market, and gradually become commercialized.
     Arbitration existed far before the existence of public powers. Arbitrators enjoy an objective private power. Arbitration is a process where the arbitrators exercise private power or right.
     Because of the failures of the market like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 externalities of the order of market, and the imperfect competition, arbitrators cannot be governed by market alone. Rather, arbitrators must be governed by the government appropriately.
     A balance must be maintained in the location of arbitrators at various aspects.
引文
李双元,“序”,《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赵健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页。
    2 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年 10 月第 1 版,第 2-3 页。
    3 宋连斌、赵健,《关于修改 1994 年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
    4 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97 页。
    见 Julius Melnitzer, “U.S. Lawyers Launch New Arbitration Center In China”, Corporate Legal Times, Mar, 2004, 第 29 页。同时见 http://www.cpradr.org/pressroom/press27.pdf,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
    6 徐杰,“总结十年丰硕成果 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学理论”,《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 年第 5 辑,第 8 页。
    7 沈四宝,“WTO 与法制建设”,“WTO 法律制度与实务研讨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2 年 4 月 11 日-12 日主办)《会议资料》,第 4-5 页。
    8 吕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仲裁全球化趋势”,《大潮视点》(GREAT TIDE MONTHLY),2003 年总第0069 期,香港大潮视点杂志社。
    9 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仲裁制度与中国仲裁立法概述”,载于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023&name=仲裁研究,访问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仲裁与法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2000 年第 5 期增刊第 5-6 页。
    10 宋 连 斌 , “ 理 念 走 向 规 则 : 仲 裁 法 修 订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507&name=仲裁法修改。访问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25 日。
    11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0&name=仲裁研究 试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民待遇问题(上) 加入时间:2005-11-10 作者:董纯钢
    12 吕勇、黄志勇,“WTO 与中国仲裁机构的改革”,《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2004 年2 月,第 37 页。法》,2004 年第 2 辑(试刊)(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第 9 页、第 10 页、第 11 页。
    14 网站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72&name=仲裁研究 上文章“谈营销仲裁”(加入时间:2005-5-26,作者:李琛)后面的网友的评论中提出的问题。
    15 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 年 8 月第 2 版,第 34—第 41 页;黄进、徐前权、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 8 月第一版,第 3-5 页。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 年 10 月北京第一版,第 104-第 107 页,将这四种理论称为国家授权说、合同授权说、混合学说和商业需要说。刘景一、乔世明:《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年 8 月版,第 34-第 38 页,则认为该四种理论只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对国内商事仲裁,另外指出了几种理论即司法性质论、行政性质论、独立性质论和准司法论。
    16 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 年 8 月第 2 版,第 39 页。
    17 A. Redfern, & 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991, 第 8 页。
    18 Grant, J. Kirkland. Securities Arbitration for Brokers, Attorneys, and Investors. Westport, Connecticut: Quorum Books, 1994. P. 11.
    20 Robert Coulson, “The future growth of institutional adminis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chutsz, Jan C and Albert Jan Van Den Berg, ed. The Art of Arbitration: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iber Amicorum Pieter Sanders 12 September 1912—1982. Deventer/Netherlands,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2,P74.
    21 “(T)he quality of an arbitration is profoundly dependent on the quality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Reisman, W. Michael, W. Laurence Craig, William Park, and Jan Paulss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ases Materials and Notes on the Resolution 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isputes (University Casebook Series), Westbury,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7, P. 542.
    22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and the choice of the arbitrators are essential to the smooth working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Sanders, Pieter. QUO VADIS ARBITRATION? SIXTY YEARS OF ARBITRATION PRACTI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the Netherlands, 1999,P. 224.
    23 见张吉,“不会是邯郸学步吧”,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 年 6 月 27 日第 2 版。其中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千重要万重要,司法官制度改革最重要;司法体制改革,这也难那也难,司法官制度改革最难……”。
    24 仅仅找到有限的几篇:陈敏,“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3 期,第 28-35 页;郭晓文,“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独立性”,《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 428-469页;郭晓文,“怎样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 526-581页;罗国强,“我国仲裁责任制度的探析与重构”,《仲裁与法律》,2001 年第 4 期;王文英,“仲裁庭的权力、义务、责任研究”,《仲裁与法律》,2001 年第 6 期;沈伟,“仲裁员责任论”,《仲裁与法律》,1994 年第 6 期;寇里耘,“中国仲裁员制度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仲裁与法律》,2002 年第 6 期,法律出版社;刘亚玲,“小议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从美英德法四国的立法和实践谈起”,《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4 期,法律出版社;宋连斌(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的《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系列文章、闻戒的《试论特殊类型的仲裁员回避》、徐杨的《论律师仲裁员身份重合上的律师不正当竞争和职业回避 》、王承杰的《论仲裁员的职责》(这几篇均载于中国仲裁网上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 );杨志忠,“仲裁员的责任制度探析”——从国际层面到我国的应对”,《仲裁与法律》第 98 辑,法律出版社。
    25 比如,韩健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在多处同时论及多个国家的仲裁制度的不同侧面;但就仲裁员制度而言,也主要是作一些一般性的介绍。详尽深入地讨论和分析中国仲裁员制度的方方面面,不是该论著的目标。
    26 David Burningham ed., Economics, Teach Yourself Books, Hodder and Stoughton, 1991, P.P.1-4, & P. P. 15-16.
    28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1 版,第 28-29页。
    29 比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1994 年通过并生效)第 806 条“仲裁协议”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庭仲裁。但第 409 条与 402 条所述的情况,有关个人身份与离婚案件的纠纷,以及其他不能作为仲裁标的的除外”第 810 条“仲裁员指定”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有关法院任命。第 814 条规定,“仲裁员除非在接受聘请时,或在接受后以书面形式辞去聘任,否则他有权得到费用补偿和劳务报酬。根据一方当事人得到另一方补偿的情况,对仲裁员交费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支付”。见《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5 期,第 28-34 页。
    31 参见高尚权,“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魏杰、张宇著。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9 页。
    32 萨缪尔森,“萨缪尔森致中国读者——《经济学》第 16 版中文版序言”,《经济学(第十六版)》(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 8 月第一版。
    33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1 页。
    34 萨缪尔森,“前言”,《经济学(第十六版)》(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 8 月第一版。
    35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01 页。
    36 同前注,第 103 页。
    37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696 页。
    38 王金存,《破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6-17页。
    39 梁慧星先生指出:“统一《合同法》表明,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的现象。即在维持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系的灵活制度,并着重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梁慧星,“中国民法:从何处 来 、 向 何 处 去 ? — — 驳 所 谓 “ 奴 隶 般 抄 袭 资 产 阶 级 的 法 律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803&name2=4&cateid=4,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看看中国仲裁制度的历史,颇有类似之处。
     40 所谓进入鼎盛时期,意味着似乎不久就要进入衰退期了。比如,英美国家的程序制度发达,不免使其制度烦琐,比如证据开示制度,既费时间,又产生高昂的费用支出。这种趋势导致一些当事人逐步远离仲裁,转投调解的怀抱。近年来,据报道,由于更为快捷而且费用更低廉的调解之类方式的广泛受到欢迎和采用等原因,英国建筑仲裁的案件不断下降(参Robert Gaitskell, “Current Trends in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the 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Vol. 71, No. 4, Nov., 2005, 第 292 页和第 299 页)。在此背景下,一些仲裁员和代理律师不得不考虑仲裁回归简约和经济,尽量免去或者简化复杂烦琐的程序事项。
    4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803&name2=4&cateid=4,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42 梁 治 平 ,“ 死 亡 与 再 生 : 新 世 纪 的 曙 光 —— 《 法 律 与 宗 教 》 译 者 前 言 ”,http://www.justice.net.cn/shownews.asp?NewsID=128,访问于 2006 年 3 月 9 日。
    43 梁慧星, “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803&name2=4&cateid=4,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44 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 年 4 月 13 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当时发布)第 2 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 年 6 月国务院通过,7 月 23 日发布)第 41 条。
    45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 年 6 月国务院通过,7 月 23 日发布)第 34 条。 4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 2006 年 5 月 30 日以财政部令第 35 号发布的。本文“仲裁员在中国的定位”一章中相关部分,将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47 比如,“莫石先生访谈录”,见 www.cietac.org , 访问于 2006 年 1 月 22 日;“陶景洲先生访谈录”, 见 www.cietac.org , 访问于 2006 年 1 月 22 日;赵秀文,“中国《仲裁法》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纪念我国《仲裁法》实施十周年而作”,《仲裁与法律》,第 101 辑,法律出版社,2006 年 4 月版,第 5-28 页;李斌,“司法监督不应让仲裁依附在法院审判之下”,(CCPIT/CCOIC 主办)《中国对外贸易 中国仲裁》,2002年第 4 期,第 35-37 页;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5 页,转引自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34 页;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38 页;费宗 ,“修改中国仲裁法的一些建议”,《仲裁与法律》,第 99 辑,2005 年 11 月第一版, 第 9 页;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版;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 , 第 12 版 ; 闻 戒 ,“ 警 惕 : 中 国 仲 裁 正 走 向 行 政 化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951&name=仲裁研究,2001-11-28;闻戒,“仲裁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大讨论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78&name2=33&cateid=33 ,访问于 2006 年 4月 17 日 星 期 一 ; 闻 思 修 ,“ 中 国 仲 裁 事 业 的 民 间 化 进 程 思 考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47&name=闻是专栏 ,2005-1-27;谢怀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仲裁与司法相互补充”,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077&name=仲裁研究 , 2000-11-7 ; 赵 健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与 我 国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费 管 理 体 制 的 革 新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91&name2=4&cateid=4 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
    48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97&name2=3&cateid=3,略谈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几点原因,加入时间:2006-5-14。作者仲真不二言:“仲裁活动和仲裁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间和民间性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活动带有民间性不必然得出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的结论。仲裁法从未将仲裁委员定性为民间机构,相反,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组建。因此仲裁委员会国有性质是不争的事实。再从全国已成立的仲裁机构来看,哪家是由民间人员或组织利用民间资金自行设立的?又有哪一家仲裁委员会的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组成人员、章程不是政府一手操办的?不可否认,少数仲裁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及自身的努力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了,有了点资本……”。“静下心来想一想,没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哪家仲裁机构搞好了?现在全国的仲裁工作不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管理吗?立法者之所以规定由政府组建仲裁委员会就是赋予政府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职能,这是国情的需要,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设立时由党政领导兼任负责人就是贯彻仲裁事业必须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仲裁事业是党和国家的事业,不是某个人事业,发展仲裁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再回过头来看一下我们少数仲裁机构的负责人,离开党和政府的领导岗位后,将仲裁机构引向民间,淡化党和政府的领导,以此作为自己终身养老的场所,这是不讲政治的表现,也是对仲裁事业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建议修改仲裁法时要加强政府在仲裁机构组建、换届、制定章程、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49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36-237 页。
    50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8 页。
    51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32 页。
    52 同前注,正文第 242 页。
    53 同前注,正文第 242 页。
    54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68 页。
    55 同前注,第 268 页。
    56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59-260 页。
    57 同前注,正文第 258-259 页。
    58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
    8 月第一版,第 29 页。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271-272 页。
    59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59 页。
    60 同前注,正文第 260、262 页。
    61 同前注,正文第 700-702。
    62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49 页、第 252-253页、第 274 页。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 8 月第一版,第 33 页。
    63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63 页。
    67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9 页。
    68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59-160 页。
    69 同前注,第 281 页。
    71 Jagusch, Stephen. “Starting out as an Arbitrator: How to Get Appointments and What to Do When You Receive Them”. Arbitration. Vol. 71, Number 4, Nov. 2005,第 331 页注脚 4 的内容。
    72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60-263 页。
    73 同前注,正文第 260 页。
    74 同前注,正文第 260 页。
    75 关于仲裁员业务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在“仲裁员的市场属性”一章中有更多的分析和讨论。
    76 李琛,“谈营销仲裁”,载于网站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72&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5-26。
    77 赵蕾,《“医改重在补偿机制改革”——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前司长蔡仁华访谈》,《南方周末》2005 年 12月 1 日第 A7 版。
    79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70 页。
    80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7-28 页。
    81 同前注,第 230-231 页。
    82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49-251 页。
    83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34-236 页。
    84 同前注,正文第 246-256 页。
    85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9 页、第 33 页。
    86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77 页。
    87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82-284 页。
    88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81 页。
    89 同前注,正文第 281-284 页。
    90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80-281 页。
    91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8 年 1 月所载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赵长茂的文章中的观点。
    92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718 页。
    93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318 页。
    99 素有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始于 1994 年。商务部(以前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一直在做调研和起草工作;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有自己的草稿和想法,而且,有近 10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垄断)执法经历和经验。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行政性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层出不穷,政府多个部门均有程度不同的利益关系。试图解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当然面临政府诸多部门的阻力和阻挠。请参见《三大原因导致〈反垄断法〉难产》,《北京青年报》2005 年 11 月 19 日 A2 版。 毛飞,“盲人摸象式立法讨论应当休矣”,《法制日报》,2005 年 1 月 11 日,第 8 版。
    100 黄辉、祝青、李青,“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成了泡影”, 《法制日报》, 2005 年 11 月 15日,头版。
    101 钟伟,“诸神之战,众生旁观”,《法制日报》2005 年 8 月 23 日《公司法务专刊》第 9 版。文中将握有制定和认可行业标准的国家机关部门公共权利部门称为“诸神”,将由于行业标准纷争而受到牵连的企业和消费者称为“无奈的众生”。
    102 张卫平,“阻断本体利益”,《法制日报》,2006 年 8 月 17 日第 9 版。
    103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322-326 页。
    104 “一个教育局长的敛钱术”, 《纪实 半月刊》,中国纸副刊研究会主办。编辑出版:纪实半月刊编辑部。第 55 页。
    107 乔亚民,“仲裁之需求与服务”,载于广州仲裁委员会编《仲裁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月版,第 131 页。
    108 参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04 页。
    112 David Rene,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1985, P.32. 关于临时仲裁的数据。
    113 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室编,《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年版,第 170、172 页。
    114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76 页。
    115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111 页、第 123 页、第 124 页、第 160 页。
    116 按照经济学归纳总结的几种市场结构,即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的分类,在全球范围内,就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仲裁而言,存在的是寡头垄断市场。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仲裁服务主要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巴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几个机构提供。但是,这些机构的仲裁服务在质量上是有差别的进一步讲,所以,这个市场又是多头差别寡头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以少数几个厂家提供某一行业的全部或大部分产品为特征。”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110 页、正文第 140 页、第 160 页。
    117 Alan Redfen & 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weet & Maxwell, 1991,第 1 页。
    118 王斐弘,《修改,仲裁法。论纲(下)》,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52&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4-12。访问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25 日, 15:55:52。
    119 Fairweather, Owen. “Incentive Problems in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Journal, Vol. 9, 1954, 第 155 页:“The incentive standards determine the compensation which the employee receives and the effort he must put forth. Employees naturally desire to receive more pay for less work which is an understandable human motivation.….…From the viewpoi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the maintenance of sound incentive systems is equally important.”
    120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1 版,第 28-29页。
    121 魏杰、张宇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121 页。
    122 何炼成主编,《中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及其实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 年 8 月第 1 版,第 153-160 页。
    123 经济学家周为民曾经在《市场经济:中国现代化的唯一选择》中提出的观点。
    124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08 页。
    125 乔亚民,“享受仲裁”,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5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3-10。
    126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3 页。
    127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55 页。
    128 胡大伟,“积极培育、完善和发展我国仲裁服务市场”,《法制日报》,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 12 版。
    129 魏杰、张宇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14 页。
    130 董 纯 钢 ,“ 试 析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中 的 国 民 待 遇 问 题 ( 上 ) ”, 于 网 站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0&name=仲裁研究 ( 加入时间:2005-11-10 )。
    131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于 2005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培训班演讲时提出的观点之一。
    132吕勇、黄志勇,“wTO与中国仲裁机构的改革”,《仲裁与法律》,2004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35页。
    133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50&name=仲裁研究 享受仲裁 加入时间:2005-3-10 作者:乔亚民
    13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介”,《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一辑)》(程德钧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6 月第 1 版,第 292 页。
    135 参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网站。
    136 John Yukio Gotanda, “Setting Arbitrators' Fees: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33, October, 2000.第 794 页。
    138 陈敏,“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3 期,第 29 页。
    139 当然,仲裁员之间不仅仅有竞争,也有合作的需要,需要共同推广宣传仲裁,在同一合议庭中合作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员应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处理与仲裁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仲裁庭三位仲裁员是合作群体,不是利益个体,要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整体观念。”参见刘茂亮,“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7&name=仲裁研究(2005-7-13 加入),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2 日。
    140 Jagusch, Stephen. “Starting out as an Arbitrator: How to Get Appointments and What to Do When You Receive Them”. Arbitration. Vol. 71, Number 4, Nov. 2005. P. P. 329-338.
    141 李琛,“谈营销仲裁”,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72&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5-26。
    142 Donald J. Petersen and Julius Rezler, “Views on Arbitrator Advertising”,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Vol. 34 (September 1979),第 9 至 13 页。
    143 美国 Supreme Court’s ruling in 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 (1977). 433 U. S. 350 (1977).
    144 Richard I. Bloch. “Arbitrator Advertising”,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Vol. 35 (June 1980),No. 2,第 21 至26 页。第 26 页:“(t)he problem is not the lack of exposure to the arbitrator, but the unwillingness of parties to use new people at all. It is a classic problem in this filed, which has nothing to do with exposure per se. it has always been and will be merely a case of the parties willing to take a chance on an unknown.”
    145 Jagusch, Stephen. “Starting out as an Arbitrator: How to Get Appointments and What to Do When You Receive Them”. Arbitration. Vol. 71, Number 4, Nov. 2005. P. P. 329-338.该文指明了仲裁员供不应求的问题和资深仲裁员提高要价的现象,还指明了新人进入仲裁市场的核心环节:“It is therefore critical to build one’s profile before the players on the relevant markets, ……”(P. 331),“Naturally, profile-building in front of the clients is always enhanced by participating and publication in the clients’ industry journals and conferences and in-house training”(P. 332)。
    146 Jerome A. Cohen , “ Time to Fix China’s Arbitration ” , Jan/Feb 2005 ,http://www.feer.com/articles1/2005/0501/free/p031.html。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
    147 “首次将两种意见写进判决书”,《法制日报》,2005 年 6 月 23 日,第 4 版。
    148 Jerome A. Cohen , “ Time to Fix China’s Arbitration ” , Jan/Feb 2005 ,http://www.feer.com/articles1/2005/0501/free/p031.html。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
    149 并用的其他措施还有:首先是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不再主要由贸仲委完全“暗箱操作”决定,而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提出候选人名单或对贸仲委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排序来制约贸仲委的决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在仲裁规则的第 22 条。二,增加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这体现在仲裁规则第 25 条和第 26 条。
    150 Dr Arthur Wolff ,“The Role Of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编辑的《中国涉外仲裁年刊》,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第 24 页、第 114-第 115 页。
    151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第 1 版,第 984 页。
    152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311-312 页、第 292 页。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另见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78-188 页。
    153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84 页。
    156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0 页。
    157 同前注,第 31 页。
    158 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38 页。
    159 David Burningham ed., Economics, Teach Yourself Books, Hodder and Stoughton, 1991, P.P.1-4, & P. P. 15-16.
    160 比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1994 年通过并生效)第 806 条“仲裁协议”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庭仲裁。但第 409 条与 402 条所述的情况,有关个人身份与离婚案件的纠纷,以及其他不能作为仲裁标的的除外”第 810 条“仲裁员指定”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有关法院任命。第 814 条规定,“仲裁员除非在接受聘请时,或在接受后以书面形式辞去聘任,否则他有权得到费用补偿和劳务报酬。根据一方当事人得到另一方补偿的情况,对仲裁员交费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支付”。见《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5 期,第 28-34 页。
    161 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5 月第 1 版,第 27、28 页。
    164 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发法制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1989 年 1 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 11-22 页,第 48 页-53 页。
    165 同前注,第 51 页。
    166 同前注,第 136-137 页。
    167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 9月第 1 版,第 334-335 页。
    168 同前注,第 345 页。
    169 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年 6 月第 1 版,第 830 页、第 835 页。
    17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 年中文版第 41 卷,第 165 页。
    171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45 页。
    172 同前注,第 117 页。
    17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 年中文版第 2 卷,第 146 页。
    174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参看其中第一章“原始人的习俗权利”。
    175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66 页。
    17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 年中文版第 4 卷,第 155 页。
    17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 年中文版第 21 卷,第 53 页。郭道晖,“人权、社会权利与法定权利”,《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68 页。
    178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 9 月版,第 446 页。
    179 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发法制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1989 年 1 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 133 页。
    180 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年 6 月第 1 版,第 999 页。
    181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 9月第 1 版,第 24 页。
    182 同前注,第 23 页。
    183 同前注,第 394 页;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 6 月第 1 版,第 272-276页;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6 年 6 月出版,第 473、475 页。
    18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 年中文版第 1 卷,第 143-147 页。
    185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75 页。
    186 同前注,第 169、170 页。
    187 同前注,第 170 页。
    188 《张奚若文集》第 122-123 页,转引自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1 版,第 170 页。
    189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 9月第 1 版,第 89-90 页。
    190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55 页。
    191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 9月第 1 版,第 167 页。
    192 同前注,第 123 页。
    193 同前注,第 109 页。
    194 同前注,第 104、134、140 页。
    195 同前注,第 180 页。
    196 同前注,第 194、197 页。
    197 同前注,第 189 页。
    198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66 页的注脚。
    199 碧海纯一等编,《法学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 年版,第 254 页,转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6 年 6 月出版,第 361 页。
    200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 9月第 1 版,第 235 页。
    201 同前注,第 220、221-222 页。
    202 《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440 页。
    203 同前注,第 570 页。
    204 碧海纯一等编,《法学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 年版,第 255 页,转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6 年 6 月出版,第 362 页。
    205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155 页。
    208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年 3 月,第 1 版,第 288 页。
    211 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法律出版社,第 167-168 页。
    212 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5 页,转引自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34 页。
    213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第 1 版,第 978 页。
    214 费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大约 1999 年举办的讲座中的讲稿“仲裁与诉讼”。
    215 万可佳,“试论仲裁程序”,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45&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1-18。
    217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第 1 版,第 978 页。
    218 乔亚民,“享受仲裁”,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5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3-10。
    219 参见高尚权,“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魏杰、张宇著。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9 页。
    220 参 见 人 民 网 记 者 刘 超 ,“ 人 民 特 稿 : 诺 贝 尔 学 人 纵 论 中 国 经 济 ”,http://www.people.com.cn/GB/guoji/14549/2976675.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他们为此获得了 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221 参 见 欧 阳 文 章 ,“《 中 国 直 销 经 济 学 》 — — 中 国 直 销 市 场 信 息 不 对 称 (1) ”,http://www.mie168.com/marketing/2006-08/169288.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22 参见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76-186 页。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287-299 页。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 8 月第一版,第 159-160、223、224 页。
    223 参见仲大军,“信息不对称理论揭示了中国什么问题?”,http://www.dajun.com.cn/xinxiduichen.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25 参 见 欧 阳 文 章 ,“《 中 国 直 销 经 济 学 》 -- 中 国 直 销 市 场 信 息 不 对 称 (1) ”,http://www.mie168.com/marketing/2006-08/169288.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26 参 见 欧 阳 文 章 ,“《 中 国 直 销 经 济 学 》 -- 中 国 直 销 市 场 信 息 不 对 称 (1) ”,http://www.mie168.com/marketing/2006-08/169288.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27 参 见 “ 确 实 是 信 息 不 对 称 , 然 后 呢 ? ”,《 光 明 日 报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http://www.zhouyunhai.com/glwz83.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28 参 见 人 民 网 记 者 刘 超 ,“ 人 民 特 稿 : 诺 贝 尔 学 人 纵 论 中 国 经 济 ”,http://www.people.com.cn/GB/guoji/14549/2976675.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29 参 见 “ 确 实 是 信 息 不 对 称 , 然 后 呢 ? ”,《 光 明 日 报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http://www.zhouyunhai.com/glwz83.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31 参见胡希宁、步艳红,“‘信息不对称’与经济学的理论创新——2001 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理论述评”,http://www.china.org.cn/chinese/OP-c/77996.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32 参 见 “ 确 实 是 信 息 不 对 称 , 然 后 呢 ? ”,《 光 明 日 报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http://www.zhouyunhai.com/glwz83.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33 参 见 “ 确 实 是 信 息 不 对 称 , 然 后 呢 ? ”,《 光 明 日 报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http://www.zhouyunhai.com/glwz83.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34 参 见 人 民 网 记 者 刘 超 ,“ 人 民 特 稿 : 诺 贝 尔 学 人 纵 论 中 国 经 济 ”,http://www.people.com.cn/GB/guoji/14549/2976675.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35参见仲大军,“信息不对称理论揭示了中国什么问题?”,http://www.dajun.com.cn/xinxiduichen.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36 参 见 “ 确 实 是 信 息 不 对 称 , 然 后 呢 ? ”,《 光 明 日 报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http://www.zhouyunhai.com/glwz83.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由此出发,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对市场进行了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237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7-29 页、267 页。
    238 陈国富,“用效率诠释正义”,《读书》2001 年第 5 期,第 71 页。
    239 乔亚民,“仲裁之需求与服务”,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473&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4-7-2。
    240 参见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00-233 页;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 8 月第一版,第 125-153 页;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136-161 页。
    241 见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09 页。
    242 同前注,第 209 页。
    243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141 页。
    244 同前注,正文第 137 页。
    245 刘永明、王显荣:“‘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兼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完善”,《河北法学》,第 21 卷第 2 期,2003 年 3 月。
    246 郭 文 波 ,《 我 国 仲 裁 制 度 的 主 要 缺 陷 及 修 正 〈 仲 裁 法 〉 的 若 干 设 想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1&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6-15。
    247 费宗 ,“修改中国仲裁法的一些建议”,《仲裁与法律》,第 99 辑,2005 年 11 月第一版, 第 9 页。 另一种建议是实行“双轨制”:即法院和仲裁庭都有权裁定或临时裁决采取保全措施。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由《仲裁法》直接规定:“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经过必要的审查,在申请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后,以临时裁决的方式对争议标的采取任何临时措施,”诸如将货物交由第三者保管,或出售易损的货品。一旦允许仲裁庭对保全事宜针对进行裁定,则可涵盖被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的情形。虽然仲裁庭的裁定在外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概率几乎为零,但仲裁庭的裁定为一方当事人所拒绝执行时,仲裁庭可以因此得出自 己 的 结 论 ( 或 推 论 )。 参 见 王 斐 弘 ,《 修 改 , 仲 裁 法 。 论 纲 ( 下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52&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4-12。访问时间为 2005年 11 月 25 日, 15:55:52;郭文波,《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1&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6-15。
    248 王斐弘,《修改仲裁法论纲(下)》,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52&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4-12;访问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25 日, 15:55:52;郭文波,《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1&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6-15 ; 王 敬 藩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副 教 授 ),《 论 仲 裁 财 产 保 全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1&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4-6-25。
    249 宋 连 斌 ,“ 理 念 走 向 规 则 : 仲 裁 法 修 订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507&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4-7-27。
    250 宋 连 斌 ,《 理 念 走 向 规 则 : 仲 裁 法 修 订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507&name=仲裁法修改 ,加入时间:2004-7-27。阅读次数:2426次。访问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25 日, 15:55:52。
    251 记者杨悦新、见习记者唐俊,“物权法不能回避公法问题”,《法制日报》,2005 年 10 月 11 日,第 3 版。
    252 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09&name=仲裁研究, 加入时间:2002-12-3。
    253 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 9 月第 1 版,第 743 页。
    254 这些数据来自网站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2&name2=3&cateid=3 上“央视经济半小时:经济纠纷找仲裁”的报道。 “央视经济半小时:经济纠纷找仲裁”的报道。
    255 王红松,“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第 12 版。
    256 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第 112 页。
    257 韦林,“大陆和香港仲裁制度比较研究”,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4&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
    258 姚俊逸,“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上),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27&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11-8。
    260 费宗 ,“修改中国仲裁法的一些建议”,《仲裁与法律》,第 99 辑,2005 年 11 月第一版, 第 8 页。
    261 有人称仲裁机构工作机关的内部人员充任仲裁员的情形为驻会仲裁员。
    262 姚俊逸,“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上)”,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27&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11-8。
    263 寇 立 耘 , “ 中 国 仲 裁 员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改 良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62&cateid=0&name=仲裁讲座&name2=,加入时间:2002-7-10。
    264 姚俊逸,“浅析仲裁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上)”,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27&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11-8。
    265 宋 连 斌 , “ 中 国 现 行 仲 裁 员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41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4-5-26。
    266 宋连斌,《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67 王红松,“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第 12 版。
    268 Jerome A. Cohen , “ Time to Fix China’s Arbitration ” , Jan/Feb 2005 ,http://www.feer.com/articles1/2005/0501/free/p031.html。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 系列文章”,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09&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2-12-3。
    269见 http://www.cpradr.org/CPR_MembIndiv.asp?M=2.7,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其中的介绍的原文为:“Individual membership is only available for persons who have been invited to serve as CPR panelists and who are fully retired, solo practitioners or individuals with firms of under 30 lawyers”。
    272 李双元,“序”,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3 页,及该著作正文第 15-16 页。葛行军,“关于仲裁裁决在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葛行军在2003 年仲裁员实务研讨会上的发言”,《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6 期,21-22 页。
    273 张军杰,“也论对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几点建议”,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13&name=仲裁法修改,加入时间:2005-8-15。访问时间:2005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
    274 孙瑞玺,“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15&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2-11-4。
    275 徐柯柯,“《仲裁法》修改的有关问题探讨”,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2&name=仲裁法修改 ,加入时间:2005-6-15。访问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25 日, 15:55:52。
    276王金存,《破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4-5页,第 5 页。
    277 高晓力,“不予撤销仲裁案件评析”,《中国仲裁与司法》,2005 年第 3 辑,第 9 页,
    278 葛行军,“关于仲裁裁决在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葛行军在 2003 年仲裁员实务研讨会上的发言”,《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6 期,26-28 页。
    279 同前注,21 页。
    280 同前注,24-25 页。
    28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1 年工作报告和 2002 年工作计划(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于 2002 年 1 月 22 日在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载于《仲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 1 期,第 18 页。
    28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04年工作计划(2004 年 1 月 6 日 北京)”,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16 页。
    283 葛行军,“关于仲裁裁决在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葛行军在 2003 年仲裁员实务研讨会上的发言”,《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6 期,27 页。
    284 王生长,“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成就和问题”,《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5 期,法律出版社,第 14 页。
    285 杨书文,“法律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法制日报 理论专刊 法学前沿》2004 年 11 月 4 日第 102 期。
    286 葛行军,“关于仲裁裁决在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葛行军在 2003 年仲裁员实务研讨会上的发言”,《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6 期,21 页。
    287 同前注,27 页。
    288 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 3 月第 1 版,第 56 页。
    289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329 页。
    290 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 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文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12 页。转引自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329-330页。
    292 李勇,“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81&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2-5-28。
    293 Hausmaninger, “Civil Liability of Arbitrator--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Proposals for Refor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No. 7 (1990).
    294 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 系列文章”,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09&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2-12-3。
    779-799. Cassondra E. Joseph, “The Scope of Mediator Immunity: When Mediators Can Invoke Absolute Immunity”,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2:3 1997. PP. 629-665. Vicki M. Young, “Arbitral Immunity”, Lawyers’ Arbitration Letter, published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quarterly, December 1990, Vol. 14, No. 4. PP. 1-14.
    298 参见本文“仲裁员定位的实证考察”一章中关于在英国的仲裁员制度的介绍和评论中的“国家和法律对仲裁员的干预”部分。另参见 Julian D. M. Lew, The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90. 尤其是“Chapter 4.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Under English Law”这部分。
    299 提摩西·沃斯著,寇立耘译,“仲裁在泰国的最新发展”,《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2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同时,见泰国 2002 年仲裁法的第 23 条的规定。该条文有关部分英文为:“Section 23. An arbitrator shall not be held liable civilly for his functions in the capacity of an arbitrator, except where it was a deliberate act, or grave negligence, thereby causing either party to have sustained damages.
    300 金子,“裁决被撤销,仲裁委员会成被告”,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888&name=仲裁动态,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4 日。
    301 金子,“裁决被撤销,仲裁委员会成被告”,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888&name=仲裁动态,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4 日。
    302 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 系列文章”,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09&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2-12-3。
    303 参见中国《仲裁法》第 38 条。
    304 参见中国《仲裁法》第 15 条。其中规定仲裁协会的权能之一是对“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305 后文稍后对此有进一步的讨论。
    306 王承杰,“论仲裁员的职责”,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02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1-6-13。
    307 参见本文“仲裁员定位的实证考察”一章中关于在德国的仲裁员制度的介绍和评论中的相关部分。
    308 参见本文“仲裁员定位的实证考察”一章中关于在法国的仲裁员制度的介绍和评论中的相关部分。
    309 弗里德曼著,李琼英、林欣译,《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4 年 6 月出版,第 273页。
    310 见中国《仲裁法》第 34 条、58 条、38 条。
    311 泰国 2002 年仲裁法第 23 条的有关部分的英文为:“Section 23. …… “Any arbitrator demands, accepts, or agrees to accept, property or any other benefits for himself or for others illegitimately in exchange for an action, or an omission of any action, under his duties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by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a fine not exceeding Baht one hundred thousand, or both imprisonment and fine.
    313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61&name=仲裁研究,《设立枉法仲裁罪的时机是否成熟?》,加入时间:2006-1-6 作者:王生长。
    315 见网址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56&name=仲裁研究 上董存刚的文章“枉法仲裁罪草案刍议”。“枉法仲裁罪”的罪名命名来于此。该文后刊载于《中国仲裁》2005 年第 6 期。
    316 上述各种反应及言论,见网址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56&name=仲裁研究 上董存刚的文章“枉法仲裁罪草案刍议”和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61&name=仲裁研究 上王生长的文章“设立枉法仲裁罪的时机是否成熟?”后面的网友评论。
    317 见《法制日报》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6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319 见刘仁文,“刑法修正案草案彰显慎刑思想”,载于《法制日报》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3 版。
    320 见张吉,“不会是邯郸学步吧”,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 年 6 月 27 日第 2 版。
    322 左卫民,谢鸿飞,“法官的知识:一个导论”,http://www.legalline.com.cn/2004-10/2004109175848.htm,2004 年 10 月 9 日 17:58。 其中讲,“法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在法学学科下,还有许多学科分支;法院也相应地分为几个专门庭。不同学科的学者和不同庭的法官之间交流起来已经非常困难。”
    323 此 资 料 是 陈 敏 先 生 查 得 后 提 供 予 本 人 的 。 这 些 资 料 来 源 于http://news.sina.com.cn/c/2003-11-13/09341111587s.shtml 等处。此处顺便对陈敏先生这一帮助及对本文草写中的其他帮助表示感谢。
    324 董纯钢,《枉法仲裁罪草案刍议》,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56&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12-29。
    325 王生长,《设立枉法仲裁罪的时机是否成熟?》,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61&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6-1-6。
    326 Julian D. M. Lew, The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90. 尤其是“Chapter 4.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Under English Law”这部分。
    327 Richard J. Mattera, “Has the Expansion of Arbitral Immunity Reached Its Limits After United States v. City of Hayward?”,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2:3 1997. PP. 779-799. Cassondra E. Joseph, “The Scope of Mediator Immunity: When Mediators Can Invoke Absolute Immunity”,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2:3 1997. PP. 629-665. Vicki M. Young, “Arbitral Immunity”, Lawyers’ Arbitration Letter, published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quarterly, December 1990, Vol. 14, No. 4. PP. 1-14.
    328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61&name=仲裁研究,《设立枉法仲裁罪的时机是否成熟?》,加入时间:2006-1-6 作者:王生长。
    329 其实,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有限的。这是极端情形下的保护手段。如果这一手段需要经常使用,那说明仲裁员的群体道德水准太差,仲裁在这个国度的生存环境太差,或者说,仲裁不适宜在这个国度生存,应当灭亡。
    330 刘茂亮,“2005 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纪要”,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41&name=仲裁动态;加入时间:2005-12-8。
    331 只有少数仲裁员被判决负刑事责任,而且,没有一个仲裁员是因为在仲裁案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335 关于最早的仲裁机构出现的情况,后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关于古代埃及的仲裁,其请参阅陈正伟、李芳译“古埃及的仲裁”,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第 122 页。
    336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23 页。
    337 关于国家之间的纷争的解决,同样也是先有临时仲裁的形式,后来才诞生了机构仲裁的形式。在意大利13、14 世纪城邦国家林立时,已经有了通过仲裁解决城邦国家之间纷争的实例。到 18 世纪末,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家之间的纷争经常使用的方式。在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 100 多年间,约有 200 多件国际争端(国家之间的争端)是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的。在这种背景下,1899 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制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决定设立常设仲裁法院。该仲裁法院于 1900 年在荷兰海牙设立。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 年版,第 464 至 467 页;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国际公法》,(上海)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 275-279 页。
    338 李芳、陈正伟译“古爱尔兰的仲裁人”,载于《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6 期,第 128-134 页。牛艳宾、陈正伟译“盎克鲁—撒克逊时代及早期日尔曼时代的仲裁制度”,载于《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5 期,第92-110 页。
    339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 1 版,第 496 页。
    340 施米拖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5-10 页;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109 页。
    341 也有学者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在国家产生之前,仲裁已经存在;那时,当然谈不上国家和法律对仲裁的影响或干预。见李双元,“序”,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序言第 1 页。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5 页。李双元教授还预言,即便国家和司法消灭后,仲裁仍然将长期存在下去。
    342 Viramy v. Warne (1801) 4 Esp. 47 and Hardres v. Proud (1655) Sty. 465.
    343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年 1 月版,第 8 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33 页。
    344 贾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载于网站 http://www.dfzcw.com/ReadNews.asp?NewsID=725、http://www.yfzs.gov.cn/gb/info/xsll/ywfx/2004-10/29/0906131747.html 、 http://www.yfzs.gov.cn/ 2004-10-29 09:07:35 人民法院报、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5300 (发布时间: 2004-10-22 08:09:17 )。
    345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01 页。
    34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5 页。
    347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第 1 版,第 984 页。
    34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65 页、266 页。
    354 见 联 合 国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的 官 方 网 站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1985Model_arbitration_status.html,访问于 2006 年5 月 26 日星期五。
    355 1998 年 5 月 19 日,比利时王国对 1972 年 7 月 4 日通过的《比利时司法法典》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六编“仲裁”全编是关于仲裁的规定,简称为比利时 1998 年仲裁法。该法以“1998 年《比利时司法法典》”为标题,全文刊载于《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宋连斌、林一飞译编,武汉出版社,2001 年 3 月第 1版)第 71 至 84 页。
    356 该规则(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文本)全文刊载于《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宋连斌、林一飞译编,武汉出版社,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219 至 233 页。
    本文中引用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所有条文内容均来自《涉外仲裁与法律 第一辑》(程德钧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 6 月第 1 版),第 451 至第 465 页。
    本文中引用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条文内容来自《涉外仲裁与法律 第一辑》(程德钧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 6 月第 1 版),第 465 至第 483 页。
    365 该决议文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的《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 366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1995 年 2 月第 1 版)的“第十部分 国际公约、外国和香港地区有关仲裁的规定”中第 716-722 页。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于 1967 年 7 月 14 日签署,于 1970 年 4 月 26 日生效后,该组织在日内瓦设立了仲裁中心。
    367 见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3 年 1 月第 1 版,第 395 至 415页。
    369 H.M. Holtzmann and J.E. Neuhaus,“A Guid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islative History and Commentary”,1989,Kluwer,pages 1118-1119, and 1145-1148。
    37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90-91 页。 371 参见第 R64.2、R64.3、R64.4 及 R64.5 的规定。
    372 宋连斌、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482 页: “五 关于费用的预付 (a)预付数额 28 仲裁由机构管理时,通常该机构基于对程序所需的费用的估算,确定预付仲裁费用保证金的数额。其他情况下,习惯上由仲裁庭做出此种估算并要求预付金。估算一般包括仲裁员的差旅和其他开支、仲裁庭需要的管理服务开支、仲裁庭需要的专家咨询的费用及仲裁员报酬。多数仲裁规则对此做出规定,包括预付金是否由双方当事人(或在多方当事人案件中所有当事人)抑或仅由申请人缴纳。 …… (c)补充保证金 30 如在仲裁过程中出现所需要费用高于预期的情况,可以要求补交保证金(例如,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决定聘任专家)”。 仲裁基本上成为有偿服务。
    379 见 联 合 国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的 官 方 网 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NYConvention_status.html,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28日星期日。
    380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介”,《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一辑)》(程德钧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6 月第 1 版,第 292 页。
    382 John Yukio Gotanda, “Setting Arbitrators' Fees: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33, October, 2000.第 794 页。
    383 George S. Odiorn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mong Early Quakers”,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Vol. 9, 1954. P.P. 161-166.
    384 Frank Elkouri & Edna Asper Elkouri. How Arbitration Works. 4th Ed. Washington D.C.: 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Inc. 1985. P. 2.
    385 见 http://www.law.upenn.edu/bll/ulc/uarba/arbitrat1213.htm 上 的 “ PREFATORY NOTE ” 以 及http://www.law.cornell.edu/uniform/vol7.html#arbit,均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30 日。已经被 35 个州采纳的是 1955年的文本,但就这里的讨论的事项而言,除了仲裁员是否免责的问题外,2000 年的文本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
    386 《美国经济概貌》,美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处编辑出版,1983 年 4 月第 1 版,第 2 页。
    399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38 页。
    40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36页、第 38 页。
    401 美国仲裁会(American Arbitration Society)的宗旨是从事仲裁的宣传和教育。美国仲裁基金会(American Arbitration Foundation)的主要业务是解决实际案件。当时,两个机构间发生了一些矛盾,遂决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各推选了三位代表。这六位代表共同推举 Lucius R Eastman 为主席。经过一年的商讨和协调,决定把两个机构合并成为美国仲裁协会,Lucius R Eastman 成为其首任总裁。
    402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公司法(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理论也重视和研究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义。实践中,不少公司、企业和大老板慷慨解囊资助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依此观之,公益性并不是仲裁事业这类业务相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所独有的特点。或许可以这么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或者说,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除了提供公共产品的国家公职机关机构外,在公益性问题上,企业组织与非赢利机构的界限正逐步模糊甚至消失。
    403 Carrie Menkel-Meadow, “When Dispute Resolution Begets Disputes of its Own: Conflicts Among Dispute Professionals”, 44 UCLA Law Review 1871 (1997) ,第 1877 页。
    404 见 www.jamsadr.com 。
    405 陈建,“评介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等业务”,《仲裁与法律》(第 92 辑),法律出版社,2004 年 7 月第 1 版,第 104 页。该文以笔者个人在美国仲裁协会的实地考察所见所闻所知为据,详细介绍了美国仲裁协会在美国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仲裁业务的运作,可以把它看作美国机构仲裁的缩影。
    406 即英文的 umpirage system,曾经盛行于英国。仲裁长是由当事人各自选任的仲裁员共同推举的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各自选任的仲裁员共两人能够对案件的争议问题形成一致意见,仲裁长没有任何发言权和决定权;一旦那两位仲裁员之间出现争执,形成不了一致意见,则争议问题由该仲裁长一人独自决断并做出仲裁裁决。
    407 John S. Burke (President, B. Altman & Company), “Should Arbitrators be Paid The American Viewpoint”,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P. P.21-23.
    408 John S. Burke (President, B. Altman & Company), “Should Arbitrators be Paid The American Viewpoint”,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P. P.21-23.
    409 陈建,“评介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等业务”,《仲裁与法律》(第 92 辑),法律出版社,2004 年 7 月第 1 版,第 104 页。
    410 见网站 http://www.adr.org/sp.asp?id=22239,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二。最新版本是 2003 年 4 月出台的。
    41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36页、第 38 页。
    412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38 页。
    413 Richard J. Mattera, “Has the Expansion of Arbitral Immunity Reached Its Limits After United States v. City of Hayward?”,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2:3 1997. PP. 779-799. Cassondra E. Joseph, “The Scope of Mediator Immunity: When Mediators Can Invoke Absolute Immunity”,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2:3 1997. PP. 629-665. Vicki M. Young, “Arbitral Immunity”, Lawyers’ Arbitration Letter, published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quarterly, December 1990, Vol. 14, No. 4. PP. 1-14.
    414 宋连斌、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201 年 3 月第 1 版,见第 571 页。
    415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年 1 月版,第 8 页。
    416 George S. Odiorn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mong Early Quakers”,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Vol. 9, 1954. P.P. 161-162.
    41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33页。
    418 W. E. Watson (Barrister at law, Hon. Standing Counsel to the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England, past President), “Should Arbitrators be Paid The English Viewpoint”,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P. P.18-20.
    419 Viramy v. Warne (1801) 4 Esp. 47 and Hardres v. Proud (1655) Sty. 465.
    42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5 页。
    421 同前注,第 5 页。
    422 同前注,第 25 页。
    423 见,Costs in Arbitration by J. L. R. Robinson, The Solicitors’ Law Stationary Society Ltd. London, 1950 年版,第13页。原文为:The arbitrator has a lien on the award and on any documents prepared by him or obtained by him from independent persons in the course of the reference, for the amount of the fees and expenses. Re Laing & Todd (1853)( 13. C. B. 276)
    424 Re Westwood, Baillie & Co. and Cape of good Hope Government (1886), (2 T. L. R. 667)。法官的判词原文是:“The Master had reduced the fees of the arbitrator to ten guineas a day, on the ground that he should have only allowed that sum if he had been a Queen’s Counsel,……”。即便对证人,早在 1853 年,英国法已经确认,应该予以金钱补偿,并列出了费率表。后了做了调整。原则是,证人得到的补偿应该是公正合理的费用和实际开支,就像在证据获取和证人出庭中已经恰当地发生了一样。一般而言,本是雇员的证人允许为出庭作证所耗费的时间得到与其薪酬水平相一致的补偿,也包括旅费和保持与其生活状态匹配的费用开支。专业人员允许得到的费用应与其专业地位相当,可以在 1 天 3 到 10 个 guineas 之间。专家证人,比如科学家和 类似资格的人员,允许得到更高的补偿费用。参见 Costs in Arbitration by J. L. R. Robinson, The Solicitors’ Law Stationary Society Ltd. London, 1950 年版,第 20 页。
    425 在英国 1996 年仲裁法中,这一术语 misconduct 已经消失,代之以 serious irregularity,但内涵大为缩减。
    426 Re Prebble and Robinson, (1892) 2 Q. B. 602.法官判词的原文是:“It is, I think, an open question whether an excessive and extravagant charge by an arbitrator, made by him in the award as part of the award, might not amount to such misconduct as would justify the Court in setting that award aside. I am far from saying that it might not”。
    427 见 Costs in Arbitration by J. L. R. Robinson, The Solicitors’ Law Stationary Society Ltd. London, 1950 年版,第 14 页。原文为:There is an implied promise to pay the arbitrator a reasonable fee for his services consistent with his professional or social standing. Llandrindod Wells Water Co. v. Hawksley (1904), 20 T. L. R. 241。
    428 Brown v. Llandovery Terra Cotta Co. (1909), 25 T. L. R. 625. 法官的判词原文是:“……whether there is an implied promise by the parties to the submission jointly to pay the arbitrators and the umpire for their services. I think this question must be answered in the affirmative, on the authority of……”。
    429 MacIntyre Brothers v. Smith (1913) 50 Sc. L. R. 261. 该判词原文是:“That rule was not applicable to the modern conditions of business and a professional man could no longer be presumed to give professional services gratuitously and he was, therefore, entitled to his remuneration.”
    430 转引自 W. E. Watson (Barrister at law, Hon. Standing Counsel to the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England, past President), “Should Arbitrators be Paid The English Viewpoint”, The Arbitration Journal by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P. P.18-20: “Now that arbitration as professional work has become so commo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there seems to me to be no reason whatsoever for supposing that when a professional man is asked to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solving a disputed question, which requires the exercise of professional skill and experience for its solution, he is invited to act gratuitously. I think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actice, the rule must now be assumed that a professional man undertaking the duties of an arbiter is entitl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to be remunerated for his services as arbiter in the same way as he is entitled to receive remuneration for his services in any other professional employment.”
    431 同前注,“The position in England today is that remuneration for the services of an arbitrator depends either upon express promise to pay him or upon an undertaking, to be implied from his appointment, to remunerate him reasonably”.
    432 杨良宜著:《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421 页。
    433 K/S Norjarl A/S v. Hyundai (1991) Lloyd’s Report, 524。上诉庭的判词原文是:“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a bilateral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main contract. On appointment, the arbitrator becomes a third party to that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ich becomes trilateral contract. Under that trilateral contract, the arbitrator undertakes his quasi-judicial functions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rties agreeing to pay him remuneration.”。
    434 杨良宜著:《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420 页。
    435 同前注,第 421 页。
    436 同前注,第 421-422 页。
    437 同前注,第 422 页。
    438 Jagusch, Stephen. “Starting out as an Arbitrator: How to Get Appointments and What to Do When You Receive Them”. Arbitration. Vol. 71, Number 4, Nov. 2005. P. P. 329-338.该文披露,新人得以进入仲裁员行列的直接原因在于:由于仲裁广泛得到认可和应用,越来越多的仲裁案件等待仲裁员处理,而老一批成熟的仲裁员疲于应付,还有一些仲裁员年事越来越高甚至根本无法审理任何案件,供不应求的现象凸现出来;同时,供求关系的变化的发展致使老一批仲裁员得以提高要价并挑选经济报酬上最为合算的案件,但经济上逊色一些的仲裁案件仍然需要仲裁员审理。
    439 杨良宜著:《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45 至 47 页。
    440 同前注,第 419 页。
    441 Julian D. M. Lew, The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90. 尤其是“Chapter 4.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Under English Law”这部分。
    442 Appleton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1922) 13 Lloydd’s Report. 345.第 347 页。
    443 同前注,第 347 页。
    444 Government of Ceylon v. Chandris (1963) 1 Lloyd’s Report, 214, 第 228 页。
    445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01 页。
    446 Julian D. M. Lew, The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90, 第 45-46 页。刘亚玲,“小议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4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87 页。
    447 本文引用的该法条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626-628 页所载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448 见“德国海事仲裁员协会(GMIAA)关于仲裁庭报酬的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3 期,第 48-49 页。
    449 John Yukio Gotanda, “Setting Arbitrators' Fees: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33, October, 2000.第 794 页。
    450 孙俊,“德国仲裁立法改革”,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736&name=仲裁研究,访问于2006 年 10 月 1 日。
    451 Julian D. M. Lew, The Immunity of Arbitrators,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90, 第 45-46 页。
    452 参见刘亚玲,“小议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4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87 页。
    453 Arthur von Mehren, A General View of Contract, 7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Ch. 1, p. 52. 转引自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9 页。
    454 同前注。
    455 本文引用的该法条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622-626 页所载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456 参见刘亚玲,“小议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4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 87-88 页。
    457 至于中国、蒙古、越南等国家中仲裁员的定位问题,后文中另有专门地方予以分析和讨论。
    458 Alexander S. Komarov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Russian Federation),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IS countries”, at Experts Group Meet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Wednesday 25th June 2003, at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Vienna, Austria. 见 网 站http://www.oecd.org/dataoecd/41/58/4700396.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
    45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27-443 页。
    460 同前注。第 143 页。
    461 Salpius,Eugen.“Arbitration In Eastern Europe”,Arbitration,The 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Vol. 72,No. 1,Feb., 2006。第 45 页。
    464 高菲,《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 3 月第 1 版,第 4 页。 465 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是,1956 年,中国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59 年,中国成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63 年,越南设立越南工商会对外贸易仲裁中心;次年,设立越南工商会海事仲裁中心;1965年 9 月,古巴成立古巴商会外贸仲裁院(又称古巴共和国仲裁院)。
    466 见 《 交 货 共 同 条 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 z 载 于 网 站http://www.wiki.cn/wiki/%E4%BA%A4%E8%B4%A7%E5%85%B1%E5%90%8C%E6%9D%A1%E4%BB%B6,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
     467 博恒(2004 年 12 月 8 日), “经济互助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http://lshdbx.bokee.com/346950.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1 日。董拜南(2006-04-08),“经济互助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见网站http://www.zgwww.org/article/htmldata/2/11/2006_04/%BE%AD%BC%C3%BB%A5%D6%FA%CE%AF%D4%B1%BB%E1%B5%C4%B3%C9%C1%A2%BC%B0%C6%E4%BB%EE%B6%AF81_1.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月 21 日。
    468 经济互助委员会(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CMEA/COMECON),简称经互会,1949 年 1月 5 日~8 日,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等 6 国政府代表在莫斯科通过会议磋商后,宣布成立经济互助委员会。同年4月经互会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莫斯科。随后,阿尔巴尼亚(1949 年加入,1961 年退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50)、蒙古人民共和国(1962)、古巴(1972)和越南(1978)分别加入。随着冷战的结束、苏联的解体和 1989 年东欧巨变,经互会这个在当时具有巨大影响的国际经济组织于 1991 年6月解散。 经互会的基本任务是: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计划;交流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制订有关科技合作方面的措施和技术援助;实行在原料、食品、机器、设备等方面的相互协作等。其《章程》规定,经互会的宗旨和原则是:“通过联合和协调经互会各成员国的力量,促进这些国家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加速其经济技术进步,提高工业不够发达的国家的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各成员国的劳动生产率和人民福利”。 30 多年中,经互会国家之间的协作主要是通过协调国民经济计划,科技合作、生产专业化与协作、共同建设联合项目、对外贸易,以及货币金融和信贷合作等方式来实现的。 参见博恒(2004 年 12 月 8 日), “经济互助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http://lshdbx.bokee.com/346950.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1 日。董拜南(2006-04-08),“经济互助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见网站http://www.zgwww.org/article/htmldata/2/11/2006_04/%BE%AD%BC%C3%BB%A5%D6%FA%CE%AF%D4%B1%BB%E1%B5%C4%B3%C9%C1%A2%BC%B0%C6%E4%BB%EE%B6%AF81_1.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月 21 日。
    469 见 《 经 互 会 成 员 国 之 间 交 货 共 同 条 件 ( 1979 年 ) 》 , 载 于 网 站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57585.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有关规定全文是: “第十五章 仲裁 第九十条 一、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都在被先方国家或双方商定的经互会第三国的解决这类争议的仲裁庭仲裁解决,不得诉诸一般法院。 二、基于同原始诉讼同一法律关系的反诉和抵销债务的要求,由解决原始诉讼的仲裁庭予以解决。 第九十一条 一、争议由解决诉讼的仲裁庭按其现行的诉讼程序裁决。 二、仲裁时讨论争议和仲裁裁决均使用仲裁国的语言,但应一方要求需正式翻译成其它语言。仲裁裁决也用仲裁国文字书写,但应一方要求需正式翻译成其它文字。 三、仲裁裁决对当事方是最终的强制性的。”
    470 该公约的全称是《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及科技合作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of Civil Law Disputes Resulting from Relations of Economic and Scientific Technical Cooperation),1972 年 5 月 26 日在莫斯科签署,1973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公约第 2 条第 1 款规定:“The disput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 shall be subject to arbitration by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attached to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country of the respondent or, subject to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in a third country-party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签署该公约属于经互会(CMEA)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共同体”过程的一部分。见“以仲裁解决由经济及科技合作导致的民事争议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of civil law disputes resulting from relations of economic and scientific-technical cooperation)”,http://www.xtac.org/class.asp?id=236,访问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
    471 W. E. Butler ,“ The Fate And Future Of The 1972 Moscow Convention ”, 见 网 站http://www.reec.uiuc.edu/events/Conference/ACConf/lawconf_paper/butler.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
    47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
    473 W. E. Butler ,“ The Fate And Future Of The 1972 Moscow Convention ”, 见 网 站http://www.reec.uiuc.edu/events/Conference/ACConf/lawconf_paper/butler.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
    474 Alexander S. Komarov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Russian Federation),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IS countries”, at Experts Group Meet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Wednesday 25th June 2003, at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Vienna, Austria. 见 网 站http://www.oecd.org/dataoecd/41/58/4700396.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
    475 参见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版,第 20-22 页;高菲,《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 3 月第 1 版,第 4-6 页。
    476 刘慧珊、张瑞祥译,维·伊·明任斯基著,《苏联海事仲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 年版,第 12 页。
    477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Romania, Digest of Romanian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Practice, 1983, Bucharest.
    478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19-134 页)《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 3 日)第 8 条。
    47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27-443 页。
    480 同前注,第 447 页。
    481 同前注,第 446 页。
    482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仲裁程序的命令(1975 年 12 月 18 日)》第 2 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0-148 页。
    48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66 页。《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会仲裁法院统一仲裁规则》规定,凭当事人双方将已发生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商会仲裁法院审理的书面协议,商会仲裁法院予以受理;当然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以行动证明他自愿接受管辖,特别是答复仲裁法院询问时通过仲裁法院表示接受其管辖的方式达成(第 1条第 2 款)。
    484 行政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仲裁法》(苏联最高苏维埃 1979 年 11 月30 日公布,1980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中规定:设立各级国家仲裁署,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实行协议管辖(第 5、9-11 条);国家仲裁机关应完成的重要任务包括“通过解决争议,积极促进企业、机关和组织保证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执行计划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同经济合同中的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作斗争;对执行计划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方面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坚决采取立法或合同所规定的财产责任措施;……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发展……”(第 2 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9-160 页。
    485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于 1964 年 6 月 11 日公布,1964 年 10 月 1 日实施。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14-217 页。
    486 当然,由劳动关系和家庭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提交仲裁法庭审理。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附三《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仲裁法庭条例》第 1 条第 1 款。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18-221 页。
    487 刘慧珊、张瑞祥译,维·伊·明任斯基著,《苏联海事仲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 年版,第 14 页、第 16 页。
    488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Romania, Digest of Romanian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Practice, 1983, Bucharest.
    489 同前注,PP134-135、P14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19-134 页)《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 3日)第 2 条第 2 款。此条例是法令的附件,属于法令的组成部分。
    490 刘慧珊、张瑞祥译,维·伊·明任斯基著,《苏联海事仲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 年版,第 14 页、第 18 页、第 20 页、第 21 页。
    49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19-134 页)《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 3 日)第 11 条第 7 项、第 19条、第 22 条。
    492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Romania, Digest of Romanian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Practice, 1983, Bucharest,PP142-143。
    493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仲裁程序的命令(1975 年 12 月 18 日)》第 5、6、9 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0-148 页。该文献中将临时仲裁称为“特设仲裁”。
    494 刘慧珊、张瑞祥译,维·伊·明任斯基著,《苏联海事仲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 年版,第 26 页。
    495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3、145 页。
    496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Romania, Digest of Romanian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Practice, 1983, Bucharest,PP160-16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3 日)(第 119-134 页)第 14 条、第 21 条,以及《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关于解决争议仲裁手续费、仲裁费和当事人费用规则(1976 年 2 月 3 日)》第 1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7 款、第 6 条和第 8 条。
    49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27-443 页。
    498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仲裁程序的命令(1975 年 12 月 18 日)》第 12、21 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0-148 页。
    49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67 页。
     500 同时,《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设立了一整套与民商事仲裁完全不同,与司法程序一样的司法仲裁的制度。这种司法仲裁其实是经济司法的代名词。这种仲裁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和再审,程序严格,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制度,不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程序进行的基础和条件。仲裁法官由国家任命,不由当事人选择。对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仲裁,该法律文本中有时称之为“公断”,有时称之为“仲裁”。见黄道秀所译《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 月出版)第三十章“要求撤销公断庭裁决和要求发出公断庭裁决强制执行令的案件的诉讼程序”,第三十一章“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等等部分。
    501 比如,与《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仲裁法庭条例》一样,俄罗斯 2002 年《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允许和承认临时仲裁的同时,却没有具体规则指引临时仲裁,比如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自行选择仲裁员时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lexander S. Komarov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Russian Federation),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IS countries”, at Experts Group Meet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Wednesday 25th June 2003, at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Vienna, Austria. 见 网 站http://www.oecd.org/dataoecd/41/58/4700396.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
    502 Alexander S. Komarov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Russian Federation),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IS countries”, at Experts Group Meet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Wednesday 25th June 2003, at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Vienna, Austria. 见 网 站http://www.oecd.org/dataoecd/41/58/4700396.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
    503 见《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6 年第 4 期,第 57-68 页。
    504 Alexander S. Komarov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Russian Federation),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IS countries”, at Experts Group Meet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Wednesday 25th June 2003, at UNCITRAL Secretariat,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Vienna, Austria. 见 网 站http://www.oecd.org/dataoecd/41/58/4700396.pdf,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
    507 Salpius,Eugen.“Arbitration In Eastern Europe”,Arbitration,The 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Vol. 72,No. 1,Feb., 2006。第 46 页。
    508 同前,第 47 页。有的国家的仲裁法作了一些有保留或保守的规定。关于仲裁管辖权的自裁原则,一般都承认。仲裁中存在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一些法律中予以明文规定,主要体现在指定仲裁员的问题上。比如,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典第 69 条规定,罗马尼亚当事人不得选定非罗马尼亚仲裁员。实际上,仲裁一般不选择外籍仲裁员,因为,首先,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较低,不足以用于外籍仲裁员,其次,外籍仲裁员的差旅费过高,与案件的争议金额不匹配。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速度较慢,效率不高。债务人逃债的机会较多。另一方面,一些年轻的法官对仲裁越来越懂,对纽约公约较熟悉。情况在好转。
    509 刘慧珊、张瑞祥译,维·伊·明任斯基著,《苏联海事仲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 年版,第 12 页,第 14 页-15 页。
    510 同前注,第 28 页。事实上,在 1950 年、1951 年和 1952 年,有 20%的仲裁裁决被上诉。
    51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19-134 页)《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 3 日)第 4 条、第 49 条、第 50 条。
    51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27-443 页。
    513 同前注,第 447 页。
    514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仲裁程序的命令(1975 年 12 月 18 日)》第 22 条。同前注,第 140-148 页。
    515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19-134 页)《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 3 日)第 20 条、第 35 条。
    516 同前注,第 49 条、第 50 条。
    51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27-443 页。
    518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仲裁程序的命令(1975 年 12 月 18 日)》第 22 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0-148 页。
    5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19-134 页)《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1976 年 2 月 3 日)第 8 条、第 26 条。
    520 同前注,第 44 条、第 45 条。
    521 同前注,第 48 条。
    52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27-443 页。
    523 同前注,第 444-455 页。
    524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仲裁程序的命令(1975 年 12 月 18 日)》第 7 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140-148 页。
    525 同前注。
    526 同前注。
    527 伊斯兰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基本上已参加伊斯兰国家组织(OIC)。他们总共为 57 个: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也门、阿曼、阿塞拜疆、埃及、巴勒斯坦、巴基斯坦、巴林、贝宁、布基纳法索、冈比亚、吉布提、吉尔吉斯斯坦、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蓬、喀麦隆、卡塔尔、科摩罗、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尔代夫、马来西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孟加拉国、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沙特阿拉伯、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土耳其、文莱、乌干达、叙利亚、伊拉克、伊朗、印度尼西亚、约旦、乍得、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苏里南、科特迪瓦、圭亚那、塔吉克斯坦、多哥。另外有 5 个观察员国:泰国、中非共和国、波黑、俄罗斯联邦、土耳其塞浦路特国。 伊斯兰国家组织囊括了阿拉伯联盟(Arab League)的全部 22 个成员国:约旦哈希姆王国(创始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王国、突尼斯共和国、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创始国)、苏丹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创始国)、索马里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创始国)、阿曼苏丹国、巴勒斯坦国、卡塔尔国、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科威特国、黎巴嫩共和国(创始国)、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创始国)、摩洛哥王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由于伊斯兰教是整个阿拉伯世界的两个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现象之一(另一个现象是阿拉伯语。),而且阿拉伯世界依然保持着自己植根伊斯兰教的传统和习惯,所以,本文把阿拉伯文化国家纳入伊斯兰文化国家的类别中进行考察。 参见伊斯兰会议组织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oic-oci.org;“阿拉伯文明——关于阿拉伯世界的序言”, http://www.arableague-china.org/chinaese/culture/summarize/summarize.htm;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6 日星期二。
    528艾哈默德·吉哈德,“伊斯兰信仰与伊斯兰法”,http://www.islambook.net/xueshu/list.asp?id=3211,地平线(第一期),2003.1。“伊斯兰”的原义为“和平”和“顺从”。伊斯兰教强调对真主(通用汉语的穆斯林对“安拉”,Allah 的称谓)的信仰和顺从:信真主,是伊斯兰教的六大信仰(信真主、信天使、信使者、信经典、信末日审判和死后复活、信前定)的首要信条和信仰核心。“穆斯林”一词,即由“伊斯兰”转化而来,有“获得和平者”、“顺从者”之意。在它看来,和平只降给那些信仰独一真主并顺从真主旨意的人。
    529 金宜久,“伊斯兰文化与西方”,http://www.66wen.com/03fx/shehuixue/shehuixue/20060527/16612.html,来源于 www.66wen.com,更新时间:2006-05-27。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530 “伊斯兰文化”,http://zgmslqn.51aj.com/YTBlog/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A000141466,访问于 2006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532 金宜久,“伊斯兰文化与西方”,http://www.66wen.com/03fx/shehuixue/shehuixue/20060527/16612.html,来源于 www.66wen.com,更新时间:2006-05-27。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533马铭信“世界民主化与穆斯林国家问题”,http://www.islambook.net/xueshu/list.asp?id=2484,访问于 2006年 6 月 5 日。
    534 梁慧星, “ 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803&name2=4&cateid=4,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535艾哈默德·吉哈德,“伊斯兰信仰与伊斯兰法”,http://www.islambook.net/xueshu/list.asp?id=3211,地平线(第一期),2003.1。
    536 金宜久,“伊斯兰文化与西方”,http://www.66wen.com/03fx/shehuixue/shehuixue/20060527/16612.html,来源于 www.66wen.com,更新时间:2006-05-27。访问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
    538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 9 月第 1 版,第 487 页。
    539马铭信“世界民主化与穆斯林国家问题”,http://www.islambook.net/xueshu/list.asp?id=2484,访问于 2006年 6 月 5 日。
    540 同前注。
    541 他们是:科摩罗、巴勒斯坦、索马里、叙利亚、土库曼斯坦。还有 1 个观察员即土耳其塞浦路特国(Turkish Cypriot State)。
    542 朱伟东,“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述评”,《仲裁与法律》第 97 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 1版,第 50-71 页。
    543 见“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节选)”,程德钧、王生长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二辑)》,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年 1 月第 1 版,第 150-153 页。
    544 孟加拉国 1937 年出台了一部仲裁法(议定书和公约),后于 1940 年出台了仲裁法,是以英国仲裁法为蓝本制定的,当时,已经允许和承认临时仲裁,也未要求仲裁员具有官方职务或背景。2001 年 4 月 10 日,孟加拉国废除了 1937 年的仲裁法(议定书和公约)和 1940 年仲裁法,出台了新的仲裁法。新法(下称 2001年仲裁法)是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模本制定的,同时借鉴了印度 1996 年《仲裁与调解法》和英国《1996 年仲裁法》。2001 年仲裁法将内国仲裁和国际仲裁一并统管。该法于 2004 年在一些事项上作了修订。参见 http://www.asil.org/ilib/ilib0620.htm#l1,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4 日;Maniruzzaman A.F.M.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Bangladesh: The New Law ”,Arbitration: the 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Volume 70, Number 2, 1 May 2004, pp. 131-133(3)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617 , Professor Dr. A.F.M Maniruzzaman, “The New Arbitration Act and Some After Thoughts”,载于网站 http://www.thedailystar.net/law/2005/10/03/index.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
    545 见网站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74,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1952 年仲裁法在 1980 年做了少量修改。不论是采用临时仲裁或机构仲裁的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76 年的仲裁规则、科伦坡地区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或者 ICSID 规则;而且,此时,不适用仲裁法的相应规定。1952 年仲裁法,如英国仲裁法一样,设立了仲裁长(UMPIRE)的制度。
    546 见“埃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典(节选)”,程德钧、王生长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二辑)》,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年 1 月第 1 版,第 354-357 页。
    547 “埃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案”,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81-687 页。本文中引用的此法案的条文均源自于此。
    548 作为伊斯兰国家组织观察员的俄罗斯和泰国也已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颁布了自己的仲裁法。
    549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节选)”程德钧、王生长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二辑)》,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年 1 月第 1 版,第 143-150 页。本文中引用的该法的条文皆出自于此。
    550 见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71,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其中载明: Arbitration in Indonesia is governed by the Indonesian Arbitration Law, Law No. 30 of 1999 (set out in the Indonesian Arbitr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the Indonesian Arbitration Law). This does not adopt the UNCITRAL model law. …… However, parties may choose ad hoc or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subject to such rules as they may agree. …… The Indonesian Arbitration Law does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 apart from for the purposes of enforcement。
    551 英文原文为第 14 条中的“chosen amongst lawyers or jurists or persons having a large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finances and of good reputations and morals. 2. Before performing their mission, the arbitrators must take an oath before the President of the Centre or his deputy. This oath shall be as follows: ‘I swear before God almighty that I shall judge fairly and that I shall respect the law applicable and that I shall exercise my mission with fidelity,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552参见 http://www.asil.org/ilib/ilib0620.htm#l1,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14 日;Maniruzzaman A.F.M.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Bangladesh: The New Law ”,Arbitration: the 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Volume 70, Number 2, 1 May 2004, pp. 131-133(3)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617 , Professor Dr. A.F.M Maniruzzaman, “The New Arbitration Act and Some After Thoughts”,载于网站 http://www.thedailystar.net/law/2005/10/03/index.htm,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
    553 埃及 1994 年 5 月仲裁法是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的,同时适用于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同时“适用于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见“埃及仲裁法生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6 期,第 7 页。
    555 该仲裁委员会的英文全称为 Bangladesh Council for Arbitration (BCA) of the Federation of Bangladesh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FBCCI) 。 见 该 工 商 联 合 会 网 站
    http://www.jurisint.org/doc/html/reg/en/2006/2006jiregen20.htm 上的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Bangladesh Council of Arbitration,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
    556见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71,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其中载明: The party who starts the arbitration by filing a petition for arbitration must also pay a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fee (article 7). If the fees are not paid, then the petition will not be registered and the arbitration not commenced. The tribunal has the power to make various costs orders, including awarding legal costs against the adversely affected party, where the tribunal considers that a claim is frivolous or that one party has caused difficulties or delays in the progress of the arbitral reference. The arbitration will not be heard, unless all the arbitration fees demanded from time to time by BANI (based on cost scale and expenses) have been paid by one or both parties. The implication of this provision (article 19.4) is that, to avoid or delay a hearing, a party can withhold payments due to BANI – forcing the other party to pay these, if they wish to proceed to determination of the matter. However, the tribunal will bear this in mind when making its costs order in the award. As a general rule, costs are recoverable from the losing party.
     557 当然,也增加了几个条件。它们是,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裁决表面上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反,等。〔(i)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spute is not capable of settlement by the arbitration under the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in Bangladesh; (ii) if the arbitral award is prima facie opposed to the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in Bangladesh; (iii) the arbitral award is in conflict with the public policy of Bangladesh or (iv) the arbitral award is induced or affected by fraud or corruption〕。见第 5 章“Recourse against arbitral awards”即“对裁决的追索”。
    558 朱伟东,“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述评”,《仲裁与法律》第 97 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 1版,第 50-71 页。
    559 参见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 9 月第 1 版,第 1-第 12 页;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 73 页;赵晓力,《序》,序 VI 页,载于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 3 月修订版;张培田,《中国法文化散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64-第 83 页;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 10 月第 1 版,第 28-第 29 页。
    560 “新加坡司法体系”,http://teresa-research.blog.hexun.com/5036433_d.html,访问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
    561 参见大韩商事仲裁院网站 http://www.kcab.or.kr/kcaben/aboutkcab/W_history.htm,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9日。
    562 “韩国仲裁法”,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97-699 页。本文中引用的此法案的条文均源自于此。
    563 参见大韩商事仲裁院网站 http://www.kcab.or.kr/,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
    564 “泰国仲裁法”,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99-702 页。本文中引用的此法案的条文均源自于此书及 http://www.globalarbitrationmediation.com/thailand_arbitration_act.s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月 2 日)所载“THAILAND ARBITRATION ACT B.E. 2530 (1987)”。
    565 Dr. Andreas Respondek,Rechtsanwalt (D), Attorney At Law (Usa), Arbitrator (Siac) (70 Anson Road, #16-04 Apex Tower, Singapore 079905),网上文章“Thailand’s New Arbitration Regulations”。
    566 提摩西·沃斯著,寇立耘译,“仲裁在泰国的最新发展”,《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2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第 72 页。
    567 “日本仲裁情况”,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的《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 456 页。“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节选)——(1890 年第 29 号法律)”,程德钧、王生长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 第二辑》,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年 1 月第 1 版,第 214 页-第 218 页。本文中引用的该法条文中文皆来源于此。
    568 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1 版,第 55 页。
    569 参见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73,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
    570 同前注。
    571 参见“香港仲裁条例”,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88-697 页。本文中引用的此法案的条文均源自于此。
    57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42 页。
    573 参见“1996 年中国澳门核准仲裁制度”,载于宋连斌、林一飞译编的《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99-114 页。本文中所指向和引用的该法律的条文皆源于此。
    574 参见“1998 年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载于宋连斌、林一飞译编的《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129-132 页。该法只对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第7 条第 1 款和第 36 条第 1 款作了一定修改,对其他条款毫无修改地采用了。
    575 陶百川、王泽鉴,《最新综合六法要旨增编 判例指引 法令援引 事项引得全书》,台北,三民书局出版,1980 年 9 月初版。
    576 台湾“仲裁法”的独特之处,可能是在第八条设计了“训练讲习”制度,要求仲裁员必须经过“训练讲习”。但讲习的安排是开放的,不是垄断的。仲裁员参加的讲习,“不以其所登记仲裁机构主办者为限”,而且,包括“参加国际组织或外国仲裁机构所举办之仲裁研讨会或者讲习”。参见中华仲裁协会网站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a10_3.htm,“仲裁人  及   法”,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同时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著的《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1998年中国台湾《仲裁法》”,载于宋连斌、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 年第 1 版,第 115 页-127 页。
    577 参见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80,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其中载明“:Parties may agree to use their own rules to govern the process for ad hoc arbitrations or select institutional rules to govern their arbitration.”
    578 参见 http://www.globalarbitrationmediation.com/japan_arbitration.s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该网站载明的“LAWS OF JAPAN THE LAW OF ARBITRATION (THE LAW ON PUBLIC NOTICE PROCEDURE AND ARBITRATION PROCEDURE) CHAPTER VIII: ARBITRATION PROCEDURE”(这是旧的仲裁法)中Section 786 、 Section 789 和 Section 791 的 规 定 。 同 时 参 见http://www.jcaa.or.jp/e/arbitration-e/kisoku-e/kaiketsu-e/civil.html 网站(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中载明的“Arbitration Law (Law No.138 of 2003)”(2003 年新的仲裁法)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aw, "arbitration agreement" shall mean an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to submit to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the resolution of all or certain civil disputes which have arisen or which may arise in respect of a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and to abide by their awar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rbitral award")”和第 2 款的规定:“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aw,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mean a sole arbitrator or a panel of two or more arbitrators, who, based o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conduct proceedings and make an arbitral award in respect of civil disputes subject thereto.”。
    579 参见 http://www.jcaa.or.jp/e/arbitration-e/kisoku-e/kaiketsu-e/civil.html 网站(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中载明的“Arbitration Law (Law No.138 of 2003)”(2003 年新的仲裁法)的规定:“Article 18. (Grounds for Challenge)…… Article 20. (Request for Removal)……”
    58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的《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 461 页。
    581 陶百川、王泽鉴,《最新综合六法要旨增编 判例指引 法令援引 事项引得全书》,台北,三民书局出版,1980 年 9 月初版,第 481 页、第 482 页。
    582 值得研究的是,根据 1998 年台湾出台的“仲裁法”,仲裁机构的准入问题上,没有放开,而是实行严格控制。“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四  仲裁机构,得由各级职业团体、社会团体设立或联合设立,负责仲裁人登记、注销登记及办理仲裁事件。”《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仲裁机构,指以公益为目的,经主管机构征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后许可,由各级职业团体、社会团体设立或联合设立,负责该仲裁机构仲裁人登记、注销登记、训练、讲习及办理仲裁事件,并依法完成登记之社团法 人 。 仲 裁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与 仲 裁 无 关 之 业 务 。” 参 见 中 华 仲 裁 协 会 网 站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a10_3.htm,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
    583 当然,该法排除了下列人员担任仲裁员的可能性:“1、犯贪污、渎职、之罪,经判刑确定者。2、犯前款以外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确定者。3、经剥夺公权宣告尚未复权者。4、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5、受 禁治产 宣告 尚未撤 销者 。6、 未成年 人”(第 7 条)。参见中 华仲裁 协会 网站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a10_3.htm,“仲裁人  及   法”,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同时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著的《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98 页。
    584 提摩西·沃斯著,寇立耘译,“仲裁在泰国的最新发展”,《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2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第 74 页。
    585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介”,《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一辑)》(程德钧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6 月第 1 版,第 292 页。
    586 参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网站。
    587 “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83-789 页。本文中指向或引用的此规则的条文均源自于此。至于仲裁机构的费用,韩国 2002 年《仲裁法》只在第 40 条规定,“韩国政府可以对经商务部、工业部和能源部批准设立的从事商事仲裁的社团法人给予全部或部分的必要费用支持”,旨在“保障公正和快速地解决国内或国际商事争议,并通过本法建立国际贸易的秩序”;未对其他仲裁机构的费用问题做出规定。
    588 K/S Norjarl A/S v. Hyundai (1991) Lloyd’s Report, 524。
    589 杨良宜著:《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420 页。
    590 参见中华仲裁协会网站 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a10_3.htm,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
    591 提摩西·沃斯著,寇立耘译,“仲裁在泰国的最新发展”,《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2 期,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第一版。
     593 见泰国 2002 年仲裁法的第 23 条的规定。该条文全文英文为:“Section 23. An arbitrator shall not be held liable civilly for his functions in the capacity of an arbitrator, except where it was a deliberate act, or grave negligence, thereby causing either party to have sustained damages. “Any arbitrator demands, accepts, or agrees to accept, property or any other benefits for himself or for others illegitimately in exchange for an action, or an omission of any action, under his duties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by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a fine not exceeding Baht one hundred thousand, or both imprisonment and fine. “Whoever gives, offers to give, or agrees to give, property or any other benefits to an arbitrator in order to persuade him to take or not to take any action, or to delay any action, under his duties illegitimately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by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a fine not exceeding Baht one hundred thousand, or both imprisonment and fine.”
    594 参见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80,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其中载明“:Parties may agree to use their own rules to govern the process for ad hoc arbitrations or select institutional rules to govern their arbitration.”
    595 除了前面分析和讨论的苏联、东欧的计划经济和此处讨论的蒙古和越南的计划经济外,世界上存在的计
    596 http://www4.worldbank.org/legal/database/Justice/Pages/jsAdr.asp?Country=3305&cD=Vietnam&Year=2000,Types of ADR Mechanisms Available,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597 参见 http://www.cacci.org.tw/membership/mongolia.asp,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
    598 参见 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yzs/gjlb/1261/1261x0/default.htm,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599 在前一年,即 1994 年,蒙古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600 见 http://www.gsid.nagoya-u.ac.jp/project/apec/lawdb/vietnam/dispute/viac-en.html#2,Arbi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in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by Kazuo Iwasaki.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or the author in March, 1996.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01 该条款全文英文为: “Article 25 Any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ners arising out of a 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 or a joint venture contract as well as any dispute between a joint venture or an enterprise with 100 per cent foreign capital and Vietnames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r between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ed capital shall first be resolved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and amicable settlement. “If, however, the parties to a dispute fail to reach an amicable settlement,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by the parties' agreement to a Vietnamese economic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or any other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or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board having legally enforceable power.”
    602 该条文全文英文为: “In case the dispute fails to be settled by conciliation, the parties may select by their agreement one of the following forms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by a Vietnamese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or an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of a third country, or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by a panel of arbitrator(s) established by the parties' agreement prior to the dispute.”
    603 http://www.gsid.nagoya-u.ac.jp/project/apec/lawdb/vietnam/dispute/viac-en.html#2 , Arbi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in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by Kazuo Iwasaki.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or the author in March, 1996.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04 有关条文的规定是:“经济仲裁机关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制度的管理机关”(第一条),由国家按照中央、省(中央直辖市)、县(郡)的行政区划和层级设置(第九条);国家经济仲裁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各方要求,解决数额在 5 亿越盾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以及“纠纷一方或各方为外国组织、个人”的案件(第13 条);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各方的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纠纷经济合同数额的限制”;但是,对“一方或各方是外国组织、个人”的纠纷,只“可以要求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或广南岘港省经济仲裁机关解决”(第 16 条);至于县、郡经济仲裁机关,他们的权限是“根据各方要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而且,“在一方或各方都是外国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不受纠纷数额限制”(第 19 条)。
    605 越南仲裁法虽然规定“经济仲裁裁定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所有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根据自身的职能,有责任执行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定(第 6 条)。但是,在同一条文中,又明文规定“法律保护当事人对经济仲裁机关裁定的上诉权”;而且,如果有上诉,或有违法行为及新的情况,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定要重新审理(第 6 条)。
    606 从《越南经济仲裁法》直接规范仲裁员的具体条文来看,只规定“仲裁员有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行为的责任。仲裁员必须具备政治品德,廉洁公正,具备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第 10条),“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仲裁员必须依法办事,并对自己做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违法干涉仲裁员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第3 条)。这样的规定只涉及仲裁员人选的专业水准、道德操守和职责,没有涉及仲裁员的法律地位。但是,《越南经济仲裁法》既把仲裁程序规定得非常类似司法程序,类似于苏联和俄罗斯的内国经济仲裁程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对仲裁员做出的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又同时规定“国家经济仲裁机关受部长会议直接领导”,“地方经济仲裁机关受同级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同时受上级经济仲裁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第 9 条),那么,仲裁员显然难以具有民间私人地位,在审理仲裁案件是难以以个人私人身份进行。仲裁员非常类似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地位和身份,或许就是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地位和身份(“国家干部”的身份),虽然《越南经济仲裁法》没有明文如此规定或规定仲裁员的来源或产生方式和渠道。
    607 见 http://www.novexcn.com/viet_inter_arbit_centr94.html,Statutes Of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204/Ttg (issued in conjunction with Decision No. 204/TTG dated 28 April, 1993, of the Prime Minister),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08 http://www.gsid.nagoya-u.ac.jp/project/apec/lawdb/vietnam/dispute/viac-en.html#2 , Arbi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in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by Kazuo Iwasaki.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or the author in March, 1996.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09 http://www4.worldbank.org/legal/database/Justice/Pages/jsAdr.asp?Country=3305&cD=Vietnam&Year=2000,Types of ADR Mechanisms Available 以 及http://www4.worldbank.org/legal/database/Justice/Pages/jsAdr.asp?Country=3305&cD=Vietnam&Year=2000 ,Types of ADR Mechanisms Available,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10 http://www.gsid.nagoya-u.ac.jp/project/apec/lawdb/vietnam/dispute/viac-en.html#2 , Arbi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in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by Kazuo Iwasaki.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or the author in March, 1996.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11 同前注。
    612 http://www4.worldbank.org/legal/database/Justice/Pages/jsAdr.asp?Country=3305&cD=Vietnam&Year=2000,Types of ADR Mechanisms Available,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13 http://www.gsid.nagoya-u.ac.jp/project/apec/lawdb/vietnam/dispute/viac-en.html#2 , Arbi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in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by Kazuo Iwasaki.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or the author in March, 1996.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
    614 见 Article 4.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hall consist of arbitrators who shall be persons with required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in the fields of law, foreign trade, investment, finance, banking, insurance, etc. , selec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Vietnam. Foreign experts may be invited to act as arbitrators of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615 见 Article 7. The parties may by mutual consent, choose a single arbitrator, or request the President of the 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to choose a single arbitrator, from among the listed arbitrators of the Centre. In such cases, the sole arbitrator thus chosen shall exercise his function as an arbitrage tribunal. And see Article 6.
    616 见 Article 8. The award rendered by the arbitrage tribunal shall be final, and as such, can not be appealed before any other court of law or institution.
    617 参见 http://www.aprag.org/members/MNAC.html,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
    618 当年,越南唯一的政党——越共,在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确定了三大经济战略重点,即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建立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体制。随后,2001 年十届国会 10 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参见 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yzs/gjlb/1338/1338x0/default.htm,访问于 2006 年 9月 20 日。
    619 同时,越南 1994 年 9 月 5 日的关于组织和实施《经济仲裁法》的政府令、1993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组织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法典》的总理令、1996 年 2 月 16 日关于扩大越南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VIAC ) 管 辖 范 围 的 总 理 令 一 并 失 效 。 参 见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82,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
    620 参见 http://www.nortonrose.com/html_pubs/view.asp?id=2482,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其中介绍到:“Vietnamese law recognises the existence of both ad hoc and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Foreign arbitrators may participate in ad hoc arbitrations in connection with disputes with foreign elements.”。
    621 参见 http://english.viac.org.vn/vanbandetailts.asp?id=158,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 日。 “Ordinance 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规定有如下条款: Article 2.- Interpretation of terms In this Ordinance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construed as follows:……5. Arbitrators are those who satisfy all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Article 12 of this Ordinance, are selected by the involved parties or appointed by Arbitration Centers or competent courts to settle disputes. …… Article 4.- Forms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rough arbitration Disputes between the involved parties shall be settled at the Arbitration Council organized by the Arbitration Centers or at the Arbitration Councils set up by the involved partie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dinance. An Arbitration Council shall be composed of three arbitrators or a sole arbitrator as, agreed upon by the involved parties. Article 12.- Arbitrators 1. Vietnamese citizens may act as arbitrators if they fully satisfy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 Having full civil act capacity; b. Having good moral quality, being honest, impartial and objective; c. Possessing university diplomas and having worked in the branches of their study majors for five years or
    627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281-282 页。
    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据统计,“在《仲裁法》出台之前,中国有 14 部法律、82 个行政法规及 190 个地方性法规涉及仲裁的规定,其内容互相冲突之处并不少见。”(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仲裁制度与中国仲裁立法概述”,载于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023&name=仲裁研究, 访问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97 页。) 《仲裁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统一中国的仲裁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629 1954 年决定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 年 3 月通过了其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8 年决定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 年通过了其第一套程序规则。参见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 年 10 月北京第 1 版,第 88-90 页。
     630 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 年 6 月第 1 版,第 378 页-第 382 页;程德钧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 6 月第 1 版,其中辑录的“第四部分 中国涉外仲裁的法律法规及两个仲裁委员会的文件”,第 346 页-第 361 页;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 年 10 月北京第一版,第 1-第 9 页;王存学主编,《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此书实际上是 1993 年 2 月出版的《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的修订版),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233 页-第 241 页;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国际私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 9 月第 1 版,第 666页的脚注、694 页、第 697 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律释评》,法律出版社,1997 年第 1 版,第 65-第 72 页;高菲,《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3 月第 1 版,第 1-第 46 页。必须注意的是,这些著述和资料中,都言之凿凿地重复的同一种叙述或解读,即该两个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相应的仲裁也是民间的或私人性质的活动。这种解读是否反映了真实情况,请见后文的分析和讨论。
    631 解建群,“我国对外贸易的开拓者——南汉宸”(“Nan Hanchen, Pioneer of New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见 http://business.sohu.com/20060207/n241711196.shtml,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1 日。来源:《当代金融家》。其中叙述道: “1951 年,世界和平理事会酝酿举行一次民间性的国际经济会议,讨论如何打破人为的障碍、沟通东西方贸易等问题。…… “在包括中国在内的 21 国代表组成的发起人委员会的积极筹备和策划下,这次国际经济会议于 1952 年 4月在莫斯科隆重举行。来自世界五大洲 49 个国家以及世界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共 471 人出席了会议,会期长达九天。…… “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由 30 人组成的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汉宸和另两位中国代表被推选为委员。此外会议还建议各国也成立本国的贸易促进团体。…… “中国代表团回国后,除了报告参加会议的情况外,还提出了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构想。由于此时的对外贸易具有某种外交色彩,周恩来总理对贸促会非常重视。他不仅迅速批准了成立贸促会的建议,还亲自过问有关成立的事宜,并指定南汉宸兼任贸促会主席,立即着手筹组工作。贸促会成立时是一套组织两块牌子,对外是一个新型的非政府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内则为‘国际经济事务局’,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第二外交部’。…… “尽管在赴莫斯科的代表团和贸促会第一届委员会中,有好几位副部长级干部,周总理却并没有为南汉宸指定副手,只设秘书长一职协助团长、主席工作。直到 1955 年,南汉宸因病休养,中央才任命了两位贸促会副主席。…… “中国贸促会正式成立于 1952 年 5 月 4 日。这样匆忙地宣告贸促会的诞生,是因为当时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秘书长香贝朗(法国人)正在北京进行访问,中央希望邀他见证中国贸促会的成立。那时没有确定办公地点,也没有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南汉宸只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借调一些干部临时帮忙,并在北京兴盛胡同的一家招待所里租用临时会议室,作为中国贸促会第一届委员会开会的地点。…… “1964 年 3 月,国务院发文通知,中国贸促会划归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直接领导,中央组织部也发来了中央批准以南汉宸为书记的中共贸促会党组织成员名单。经主管部门批准,贸促会的行政编制由之前的 207 人增至 475 人,另有事业编制 130 人。这预示着中国贸促会的事业面临一个大幅度发展的机遇,临近古稀之年的南汉宸为此兴奋不已,他干劲十足地筹划组织机构变革、人事安排、各部门事业发展前景等事务。在 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调配下,当年就有一批负责干部、待业军人和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贸促会,充实到各个部门。”
    632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19 页、第 121 页。本文这几个地方引用的文献资料中所称的内容是否属实?笔者试图寻求对这些具体事实介绍的有针对性的否定性报道或声明之类的文献或资料,结果一无所获。故此,只得认为其中所称的内容确实属实。
    633 见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版。第 27 页:“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部门向涉外企业、公司推荐使用的合同中包含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这一做法对于涉外仲裁机构的发展功不可没。”及第 62-63 页:“涉外仲裁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外贸专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等原因,在外贸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含有政府部门推荐的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
    634 见 《 交 货 共 同 条 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 , 载 于 网 站http://www.wiki.cn/wiki/%E4%BA%A4%E8%B4%A7%E5%85%B1%E5%90%8C%E6%9D%A1%E4%BB%B6,访问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另参见中国政府于 1956 年 2 月 7 日、1960 年 2 月 23 日和 1966 年 3 月 28日与蒙古签定的交货共同条件,于 1957 年 4 月 10 日、1970 年 11 月 23 日、1990 年 3 月 13 日与苏联签定的交货共同条件,1961 年 7 月 10 日、1966 年 3 月 22 日与波兰签定的交货共同条件,于 1961 年 7 月 7 日与罗马尼亚签定的交货共同条件,于 1962 年 3 月 30、1970 年 7 月 24 日与匈牙利签定的交货共同条件,于1964 年 12 月 31 日、1968 年 7 月与古巴签定的交货共同条件,等交货共同条件中的相应规定。 635 见网站 http://www.lawbook.com.cn/law/law_view.asp?id=76961&page=6 所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访问于2006 年 10 月 21 日。关于仲裁的规定的全文是: “第五十二条 1、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的决定对双方来说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
    636 参见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第 1 版,第 270 页。
    637 该“通知”允许按照《仲裁法》新设立的仲裁机构受理国际仲裁案件。本文后面将多次反复提到这份重要的文件。参见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 3 月第 1 版,141-144页。
    638 Lee, Eric. Commercial Disputes Settlement in China.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85. PP. 21-22. 639 Cohen, Jerome Alan. “The Role of Arbitration in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China” in Foreign Trade, Investment and the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d. Michael J. Mos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98 和 P. 315.相应的原文为英文: “……CCPI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that is actually part of the state apparatus and is modeled on the Soviet All-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as in other socialist states based on Marxism-Leninism,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the creature of governmental bureaucracy and the servant of a planned economy.”
    640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19、122 页。
    641 高菲,《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 3 月第 1 版,第 4 页、第 2 页、第 11 页和第 22 页。至于一些资料、著述和文章中屡次重复称道贸促会该两个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及其仲裁员活动的民间性质(比如,列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制订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编选计划的、沈达明、冯大同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 年 6 月第 1 版,第 378 页;经过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柴发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 8 月第 1 版,第 454 页、第 457 页、第 465 页;时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陶春明、王生长编著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 年 10 月北京第 1 版,第 1 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岗干部员工合作编著、王存学主编的《新编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此书实际上是 1993 年 2 月出版的《中国经济仲裁和诉讼实用手册》的修订版——,北京,同心出版社,1997 年 1 月,第 222 页;时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程德钧、王生长、康明编著,《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实务》,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8 月第 1 版,第 178-179 页;李双元、金彭年、张茂、李志勇编著,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国际私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 9 月第 1 版,第 666 页的脚注、694 页、第 697 页;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丁伟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冲突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 9 月第 1 版,第 335、338 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律释评》,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 1 版,第 67 页;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黄进、徐前权、宋连斌编著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 8 月第一版,第 174 页;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郭寿康、赵秀文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年 8 月第 1 版,第 259 页),却没有给予非民间性因素以足够的重视,甚至视而不见,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第一,相当数量的资料和文件是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比如贸促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的在岗干部员工编撰的、司法部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机关同意编撰的,它们当然遵循和保持政府部门已经确定的视贸促会为民间机构的口径。第二,政府的官方对外文件中一致声称贸促会和这两个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的情况下,中国本土的学者或专家或媒体都没有理由不与政府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泛政治化思维泛滥的岁月中,如果不留神,一不小心,可能触犯政治错误而葬送学术前程或业务前程。何况,“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在中国本来就是稀缺元素”(张卫民,“一曲自由主义的挽歌——读《学人今昔》”,《南方周末》,1998 年 1 月 9 日,第 16 版)。第三,许多人不了解涉外仲裁,没有涉外仲裁受到非民间因素影响的正向信息,所以人云亦云地重述上述两个仲裁机构及其仲裁的民间性的叙述。早期的涉外仲裁的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相对较小,几乎没有争议金额上亿的案件,而且案件总量少,整体上未受到社会的关注,未受到政府的重视。外界不了解仲裁的情况,甚至觉得涉外仲裁有些神秘。就是相当一批专业外贸公司的外贸干部,也是如此。他们多数人不是在了解和知晓仲裁的前提下使用或利用仲裁解决问题,而是在实际进入仲裁案件后才认识和学习涉外仲裁的{原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总顾问孙晓明先生曾撰文纪念仲裁法实施 5 周年并如此叙说。见“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保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的《仲裁与法律》,2000 年第 5 期增刊(总第 70 期),第 23 页}。但是,近年来,海外和国内了解中国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人员明显增多,了解的程度加深了;有的媒体和专家一度质疑中国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民间性。)第四,在实践中,来自官方的干预事实上难得进行(对这一点,后面有详细分析)。
    642 请参见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年 10 月北京第一版,第 3 页第二自然段;王生长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 8 月第 1 版)第 312 页所载催炳全先生的叙述:“早期的仲裁是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到了70 年代中期,就逐渐走向仲裁与调解并举的局面。到 80 年代以后,调解的成功率也越来越小,实际上就逐渐走上了以裁决为主、以调解为辅的道路。”以及该著述第 306 至 307 页所载的董有淦先生的叙述:“事实上从开始的时候,我们处理案件基本上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董有淦先生是“中国涉外仲裁的创始人之一”。他与催炳全先生曾长期在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是资深仲裁专家。
    643 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 年 10 月北京第一版,第 3 页第三自然段、第 5 页第二自然段;
    644 据介绍,早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与所谓的八大外贸公司有关,它们垄断了当时的对外贸易。请参见王生长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 8 月第 1 版)第 312 页所载催炳全先生的叙述。后来专业外贸公司的数量不断在增加,还出现了一些科工贸和技工贸型拥有所谓“外贸权”的公司,但增加的步履缓慢,而且,仍然基本上是国营或国有企业。直到大约 1990 年左右,才有少量民营企业获得所谓的“外贸权”。
    645 魏杰、张宇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160 至于 164页。
     6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据统计,“在《仲裁法》出台之前,中国有 14 部法律、82 个行政法规及 190 个地方性法规涉及仲裁的规定,其内容互相冲突之处并不少见。”(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仲裁制度与中国仲裁立法概述”,载于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023&name=仲裁研究, 访问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97 页。) 《仲裁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统一中国的仲裁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647 正如有关政府部门有的高级官员所称的,改革还要继续。见卢云华,“坚定不移地深化中国仲裁制度改革”,《法制日报》,2006 年 8 月 8 日,第 12 版。
    648 参见《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649 在施行《仲裁法》的实践中,中国仲裁的行政性的首要表现可能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 年 6 月 8 日发出国办发〔1996〕22 号文《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改变了《仲裁法》的本意,打破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对涉外仲裁案件的垄断,变相地划定了仲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行政权在行政大国欺凌了立法权和仲裁机构的自主权。参见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 3 月第 1 版,141-144 页。
    650 当然,还有一个特殊机构可以组建仲裁机构,请见《仲裁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后文将对此作专门讨论。
    668 费宗 ,“修改中国仲裁法的一些建议”,《仲裁与法律》,第 99 辑,2005 年 11 月第一版, 第 7 页。
    669 李虎,“WTO 与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仲裁与法律》2002 年第 1 期,第 60 页。
    670 见《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
    671 黄志勇,“试论仲裁机构的定位与改革”,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64&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5-11。
    672 王利明,“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中国对外贸易 中国仲裁》,2003 年第 8 期,第 43 页。
    673 参见郭世佑(中国政法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这样的大学是什么?”,《南方周末》2005 年 9月 22 日第 D27 版。郭教授比较了国内一些高校的现状和欧美国家的情形,最后说:“从现实而言,目前的大学就是一个享有固定行政级别的衙门。它上有主管领导,下有各级职能梯队,还有许多平行机构在互相联系和互相牵制,差别就在于,它是新提升的副部级大学,还是司局级大学?是部属还是省、市地方政府领导?是重点还是一般?还有,是否列入‘211’工程、‘985’工程或别的什么‘工程’。”“显然,在我们国家,大学校园与其说像衙门,还不如说就是衙门,是一个需要改造的衙门,……”
    674 参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149 页。“完全垄断厂商是没有合适替代品的某种产品的唯一生产者。完全垄断市场只有一家厂商,所以完全垄断厂商本身就构成一个行业。形成完全垄断的原因为:对投入的控制;规模经济;专利;政府赋予的排它的权力等。”
    675 参见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第 1 版,第 151-154 页。相应的法律上的疑问是,撤销原来的两个仲裁机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充分?另外,一个事实上的困难是,原来约定选用万县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合同出现纠纷后,无法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了。当事人的愿望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而落空了。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67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464页。
    677 同前注,第 107 页-第 108 页。
    678 同前注,第 465 页。
    680 张天蔚,“公开招聘高管能否促进国企改制”,《北京青年报》2005 年 9 月 26 日,第 A2 版。
    681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0&name=仲裁研究 试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民待遇问题(上) 加入时间:2005-11-10 作者:董纯钢
    684 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版,第 281 页。
    685 帅虎,“医改进入深水区”,《南方周末》,2004 年 1 月 22 日。
    686 见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2&name=仲裁动态 :“央视经济半小时:经济纠纷找仲裁”。访问时间,2005 年 12 月 13 日。“作为一个不拿政府一分钱,完全自收自支的民间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靠争取更多的企业到这里来解决他们的经济纠纷案件。”
    687 见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245&name2=29&cateid=29 “2003 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综述”的报道。
    68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469页。
    689 杨景宇,“把仲裁事业全面推向 21 世纪”,《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
    69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467页。
    691 同前注,第 467 页。
    692王生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仲裁法》,载于 http://www.cietac.org.cn/CD14/CD14_5.htm。
    693 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版,第 160-第 162 页。
    694 董 纯 钢 , “ 试 析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中 的 国 民 待 遇 问 题 ( 上 )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5-11-10。
    695 郭树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述评”,《仲裁与法律》,2002 年第 4 期,第 27 至 28 页。
    696 “ 辽 宁 省 铁 岭 市 一 起 变 味 仲 裁 竟 违 规 擅 撤 首 席 仲 裁 员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27&name=仲裁研究。
    697王彦宗,“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初步探讨”,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261&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4-1-8。
    698 参见《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99 参见《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700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701 “武汉仲裁委员会简介”,http://www.whac.org.cn/a_1.asp,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
    703 王红松,“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第 12 版。
    70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236 号文)。参见康明,《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 2 月第 1 版,第 271 页。
    708 2001 年 1 月 16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 2000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1]2 号),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第五期(总第 17 期)(2001 年 2 月 23 日)。
    70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107页-第 108 页。
    710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21 页。
    711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2006 年 6 月
    712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21 页。
    713 王红松,“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第 12 版。
    714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21 页。
    715 “开幕词——万季飞主任在贸仲、海仲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7 页。
    71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04年工作计划(2004 年 1 月 6 日 北京)”,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11 页。
    71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04年工作计划(2004 年 1 月 6 日 北京)”,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13 至 14 页。
    718 见前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04 年工作计划(2004 年 1 月 6 日 北京)”,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14 页。
    719 见前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04 年工作计划(2004 年 1 月 6 日 北京)”,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13 页。
    720 姚俊逸,“论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及其意义”,《仲裁与法律》,2002 年第 5 期,第 14 页。
    72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 年度工作报告和 2004年工作计划(2004 年 1 月 6 日 北京)”,载于《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20—21 页。
    722 该公告的文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经我局核准予以设立登记,为独立受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的专业仲裁机构。登记证号:沪司仲登字 002 号。”
    72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十五届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委员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仲裁与法律》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3 页。
    724 WWW.SH.XINHUANET.COM2004-02/06/CONTENT-1587157.HTM。
    725见 http://www.accsh.org/chinese/news/index.jsp,访问于 2006 年 5 月 2 日。
    726 “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于 12 月 18 日正式成立”,见 http://www.whac.org.cn/text.asp?id=1348, 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
    727 “北仲加入亚太地区区域仲裁组”,http://www.bjac.org.cn/garden_plot/Board.asp?id=837,访问于 2006 年4 月 30 日星期日。该组织于 2004 年 11 月 2 日在澳大利亚悉尼成立。其目标为:推动区内仲裁;增长区内仲裁知识,提高技巧和技能;并就仲裁法律和实践改革提出建议。现有成员 21 个,现任主席为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主席 Michael Pryles 教授。
    728 “ 本 会 王 红 松 秘 书 长 应 邀 参 加 2004 年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 FIDIC ) 年 会 ”,http://www.bjac.org.cn/garden_plot/Board.asp?id=820,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其中报道:王红松“在参会期间结交了许多工程咨询行业的朋友,并热情的向大家介绍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情况”。按照北仲自己的网站上的介绍和报道,“为本次会议准备的 120 份本会仲裁规则(英文版)以及其他介绍材料在会议期间分发一空”,“本次会议起到了促进北仲与 FIDIC 相互了解的作用,有助于北仲向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并继续发挥审理工程类案件的专长”。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主要推广活动还下列事项。 2002 年 5 月 21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赴香港参加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亚洲律师会议,在会上介绍了大陆仲裁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情况。参加会议的有亚洲地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律师近 40 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亚洲律师会议”,http://www.bjac.org.cn/garden_plot/Board.asp?id=6,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 2004 年 12 月 9 日,秘书长及发言人出席了中国美国商会主办的早餐会,专门针对美国商界及法律界介绍中国的仲裁制度,针对中国美国商会法律委员会事先提出的问题单,向来宾介绍中国仲裁制度及该会的实际情况。与会人士多为美国商界和法律界人士,当时,许多仲裁领域的相关人士纷纷提出与该会发展进一步 合 作 关 系 的 意 向 。 “ 我 会 发 言 人 出 席 中 国 美 国 商 会 早 餐 会 ” ,http://www.bjac.org.cn/garden_plot/Board.asp?id=825,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 2002 年 4 月 26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热门议题,专门召开了记者招待会,秘书长主持会议并向与会记者介绍该仲裁机构的发展状况以及在中国加入 WTO 之后仲裁事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受到邀请的媒体众多,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贸易报、工商时报、中国新闻社、全国律师协会、北大法律信息网等媒体的 20 余名记者。“本会召开记者招待会”,http://www.bjac.org.cn/garden_plot/Board.asp?id=9,访问于2006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
    729 辽宁省仲裁学会,《十三城市民商事仲裁案例便览》,2005 年编。其中选登了沈阳仲裁委员会、大连仲裁委员会和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涉外仲裁裁决。
    730 王红松,“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第 12 版。
    731陈进红、杨晓政,“世纪婴儿的麻烦来了”,《纪实 半月刊》,中国纸副刊研究会主办。
    732 “‘教育是最最难的一件事’——汪丁丁访谈录”,载于《南方周末》2005 年 8 月 4 日,第 B15 版。
    733 美国城市规划理论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 L.孟福德(L. Mumford),《城市的历史》(“City in History”)。
    734 魏杰、张宇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37-46 页。
    735 何炼成主编,《中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及其实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 年 8 月第 1 版,第 315 页。
    736“论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环境”,载于广州仲裁委员会编《仲裁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月版,第 170 页。
    737 陈燕、陆栋生,“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919&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2-2-2。
    738 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第一版,第 20 页。按照石育斌的观点,另外两个原因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和社会形态的变化。
    739 同前注,第 21—23 页。
    740 虽然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案件数量很大,而且在全世界的影响也很大,但从总量上看,法国人或法国企业只是国际商会仲裁中当事人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当事人是法国以外的人或企业。而且,很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法国人或企业。
    741 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 10 月第 1 版,第 41、42 页。
    742 同前注,第 252 页。
    743 沈达明编著,《法国商法引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年 6 月第 1 版,第 29-42 页。
    744 同前注,第 44 页。
    745 王毅,“展现经济史真实脉络——写在梁方仲、王毓铨文集出版之际,兼评他们与‘加州学派’的区别”,《南方周末》,2005 年 6 月 16 日,D30 版。
    746 李子,“在理性与激情之间”,《人民法院报》副刊部主编的《天平周刊》第 84 期,第 B3 版。
    747 崔卫平,“公民参与和社会正义——徐贲访谈”,《南方周末》,2004 年 1 月 29 日。
    748 陈晶晶,“我国市民参与制度已起步”,《法制日报》,2005 年 8 月 20 日,头版。
    749 墨公,“‘素质教育’能培养出现代公民吗?”, 《南方周末》,2005 年 8 月 18 日。
    750 孔繁军,“从人民到公民”,《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1 日第 9 版“法律人专刊”。
    751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3 页。
    752 同前注,第 296 页。
    753 刘治斌、褚万霞,“当代中国司法思维趋向多维发展”,《法制日报》,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 11 版。
    754 只有涉外仲裁的一部分案件适用外国实体法律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就程序问题而言,即便是涉外案件,除非当事人有明示的约定或其他特别原因,总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55 王学泰,“为父母官画像”,《北京青年报》,2005 年 11 月 23 日。
    756 张骐,“中国古代解决争端思想”,人民法院报副刊部主编的《法治时代周刊》第 195 期,2004 年 12 月22 日,第 B2 版。
    757 见网站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926/n240452046.shtml (2005 年 9 月 26 日访问)“政府叫好百姓埋怨 中国城市规划的‘十大怪’”的报道。作者为高路。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历数的我国城市规划的“十大怪”为: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失去调控作用(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许多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到期,但城市建设规模已经完全突破原定的框框,许多城市为期20年的规划指标在5年内“完成”已成为“常识”;另一方面总体规划的实施进程滞后于规划的期限。基础设施不能合理布局和相互衔接,反映在道路建设上就是修了挖,挖了又修,老百姓戏称为城市道路应安上拉链);城乡规划体制分割,城郊接合部建设混乱;开发区规划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脱节,自成体系;历史建筑、城市风貌受到严重破坏;城市生态受到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规划监督约束机构软弱,违法建筑严重泛滥;城市建设时序混乱,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和重复建设浪费并存;区域化规划或协调机制不健全,传统的大而全、小而全思想仍占上风;城市建设风格雷同,千城一面;中小城镇规划建设未引起足够重视。此文在当日(2005 年 9 月 26 日)的《北京青年报》A2 版也有登载了。
    758 参 见 寇 立 耘 , “ 中 国 仲 裁 员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改 良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862&cateid=0&name=仲裁讲座&name2= ,加入时间:2002-7-10。
    759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95 页。
    760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第 1 版,第 984 页。
    761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 页。
    762 王生长、赵健,“立足服务谋发展 融入市场创未来”,《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 年第 5 辑,第 16 页。
    763 左卫民, 谢鸿飞,“法官的知识:一个导论”, http://www.legalline.com.cn/2004-10/2004109175848.htm,2004 年 10 月 9 日 17:58。在讨论改革审判方式时,两位注意到,应该考虑“如何协调各地、各级法院改革的步骤。如果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激增,但很多农村基层法庭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大的变化。而且,村民对案件判决合法性的信仰一般都建立在对结果的认识上,大部分农村又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判决结果的示范效应非常大,从维护法律的权威着眼,法官依据地方性事实、价值判案是非常必要的。”对仲裁而言,面临的本土土壤是一样的。不同区域的具体土壤有别,不可不因材施教,同病不同治。
    764 乔亚民,“仲裁之需求与服务”,载于广州仲裁委员会编《仲裁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月版,第 129-130 页。
    765见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2&name=仲裁动态 :“央视经济半小时:经济纠纷找仲裁”。访问时间,2005 年 12 月 13 日。
    766 晓尧,“中国仲裁网调查综述(第一期)”,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979&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1-9-14。
    767 泽士、王杨,“CIETAC 裁决漫漫七年未予执行引起的沉重思考(3)”,(CCPIT/CCOIC 主办)《中国对外贸易 中国仲裁》,2002 年第 4 期,第 7-16 页。
    768 江平/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从构建社会权力的大环境中看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年第 5 辑,第 11 页。
    769 张志铭,“关于律师的话题”,《法制日报》,2005 年 11 月 24 日,第 9 版“法学前沿”专刊。
    770 “中国法制面对 WTO 的考验(三)”,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95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1-12-2。
    771 刘桂明,“美国为什么有这么多律师”,《法制日报》,2005 年 8 月 18 日,第 11 版。
    772 公民桥,“法律上的突破”让我恐惧”,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750&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3-6-24。
    773 “违规仲裁员被天津仲裁委除名”,《法制日报》2006 年 2 月 14 日,第 1 版及 9 版。
    774 李智彤,“仲裁委在财产保全中应履行的职责”,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069&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2000-12-20。
    775 魏杰、林亚琳,《中国经济体制的新选择》,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 3 页。
    776 “ 中 国 重 点 改 革 行 政 体 制 政 绩 评 估 将 引 进 协 调 指 标 ” , 见http://news.sohu.com/20060323/n242441664.shtml,访问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近期改革首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北京青年报》2006 年 3 月 24 日第 A2 版。
    777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第 11 页。
    778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6 页。
    779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 33、56 页。
    780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33 页。
    781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154 页。
    782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 22 页。
    783 沈四宝,“WTO 与法制建设”,“WTO 法律制度与实务研讨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2 年 4 月 11 日-12 日主办)《会议资料》,第 4-5 页。
    784 李立,“依法行政日渐深入人心”,《法制日报》2006 年 2 月 8 日第 1 版及第 4 版。
    785 吴坤,“已有 754 人次因审计查出的问题受处理”,《法制日报》,2004 年 12 月 30 日,第 1 版。
    786 王可菊,“一个事关国家利益的重要公约——评我国签署《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9 日,第 8 版。
    787 见 http://www.gov.cn/ztzl/2006-03/16/content_228841.htm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三篇。
    788 见 http://www.gov.cn/ztzl/2006-03/16/content_228841.htm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一篇第二节。
    789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27 页。
    790 卢云华,“坚定不移地深化中国仲裁制度改革”,《法制日报》2006 年 8 月 8 日第 12 版。
    791 见 http://www.gov.cn/ztzl/2006-03/16/content_228841.htm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对过去一 直称为“五年计划”的蓝图,现在改称“五年规划”,虽然仅一字之差,却“意义深远”,因为,它反映了政府工作方式转变的一项内容、反映了中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大家庭的一员的现实,等。见鹿永建,“从‘五年计划’到‘五年规划’的意义”,《法制日报》,2005 年 10 月 11 日,第 1 版。
    792 同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篇第一段。
    793 同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篇第三十章第一节。
    794 同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篇第三十章第一节最后一句话。
    795 王生长,“CIETAC2000 年新规则系列文章(一)”,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122&name=仲裁研究,加入时间。
    796 王生长 1999 年 2 月 5 日的工作报告,《关于修改仲裁规则的说明》。
    797 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2 年工作报告和 2003年工作计划”,《仲裁与法律》,2003 年第 1 期(总第 84 期),第 32 页。
    798 于健龙、康明、高菲主编,《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文集选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 10 月,第 1 版,第 27 页、第 28-29 页。
    799 易晓英,“王生长:锻造数字化军团”,《中华英才》(China’s Talents),2003 年第 16 期,第 43 页。
    800 于健龙,“一心一意谋发展 实现涉外仲裁事业的再度创业”,载于于健龙、康明、高菲主编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文集选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年 10 月,第 1 版,第 50 页至第 78 页。该篇文章曾于 2006 年 7 月连载于《法制日报》。
    801 董松根,“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做好贸仲工作”,载于于健龙、康明、高菲主编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文集选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年 10 月,第 1 版,第 45-48 页。
    802 “ 原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任 建 新 在 贸 仲 委 成 立 50 周 年 纪 念 活 动 上 的 讲 话 ”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65/2006/1019/14790/content_14790.htm,“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步入辉煌”,和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65/2006/1019/14793/content_14793.htm,访问于 2006 年 11 月6 日。 还可参考显示该仲裁机构对仲裁的民间性和市场竞争性的认识的下列资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2003 年年初召开的主任会议上提出:“若要将仲裁委员会建设成国际上一流的仲裁机构,真正实现仲裁委员会的民间化、非行政化与企业化是至为关键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中也提出要“为使仲裁委员会成为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世界一流仲裁机构而奋斗”(注意“世界一流”的用语,可与前面的“国际上一流”比较),“探讨仲裁委员会的体制改革,实践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秘书人员的职责分工,在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前提条件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仲裁员成为仲裁程序的积极组织者和仲裁实体的公正裁决者;改革秘书人员的用人制度,合理优化人员结构,完善秘书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仲裁程序管理体制”。上层领导也明确提出:“改革旧的不合时宜的仲裁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体制,在竞争中求发展,在探索中求创新,才能在国际仲裁领域站稳脚跟,才能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齐头并进。”甚至讲:“仲裁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切地摆到日程上来,势在必行。” CIETAC 的 2003 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仲裁委员会……。以改革促发展,树立仲裁服务优质品牌,创建新型仲裁文化。为此,我们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努力提高仲裁委员会在国内外仲裁服务市场中的地位。” 2004 年 4 月 26 日,时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的副主任,且刚刚被推选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的刘文杰先生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大会上的发言中提出:“研究如何将发展中的中国仲裁真正地脱离行政的桎梏和藩篱,使中国仲裁真正地符合世贸组织体系要求下的服务贸易的本质要求,将仲裁推向市场,服务经济,正是我们这一代仲裁工作者和仲裁理论研究者的义务所在。”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理论而奋斗”,《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 年第 2 辑(试刊)(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第 10 页。 2004 年 2 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任万季飞提出:“从管理模式上也要将两个仲裁委员会完全推向市场,依据市场规律办事,走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模式,提高仲裁机构、仲裁人的仲裁服务意识。” 2006 年 10 月 18 日,万季飞会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贸仲将继续保持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国际案源、努力拓展国内案源,扩大贸仲在国内外仲裁服务市场中的份额;……积极地在重要经济领域、重点项目及大中型企业中推广仲裁条款,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803 见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2&name=仲裁动态 :“央视经济半小时:经济纠纷找仲裁”。访问时间,2005 年 12 月 13 日。
    804 王生长,“发展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几点思考”,《法制日报》,2006 年 2 月 28 日,第 12 版。
    805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21 页。
    806 同前注,第 122 页。
    807 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北仲十年”,《法制日报》,2005 年 9 月 27 日,第 12 版。
    808 罗 应 龙 ,“ 罗 应 龙 : 阻 碍 仲 裁 事 业 发 展 的 几 个 误 区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927&name2=4&cateid=4, 访问于 2006 年 9 月 4 日。
    809 段宏庆、王和岩,“贸促会山雨欲来”,《财经》2006 年第 16 期,8 月 7 日出版,总第 165 期。邮发代号:82-921。第 123 页。
    810 沈四宝,“中国涉外仲裁的现状与改革”,载于于健龙、康明、高菲主编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文集选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年 10 月,第 1 版,第 189 页。
    811 江平/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从构建社会权力的大环境中看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年第 5 辑,第 9-11 页。
    812 尽管有人 10 多年前也曾经认为:“那种认为仲裁员如同医生、建筑师和工程师一样是提供劳务进而收取服务费用的论点,在中国是没有市场的,也无从谈起”。见陈敏,“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 年第 3 期,第 35 页。
    813 见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32&name=仲裁动态 :“央视经济半小时:经济纠纷找仲裁”。访问时间,2005 年 12 月 13 日。
    814 该人士同时注意到,“从区域范围内来看,我国的仲裁服务市场为相对垄断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见胡大伟,“积极培育、完善和发展我国仲裁服务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构建的仲裁服务市场研究”,《中国仲裁与司法》,2004 年第 2 辑(试刊),第 52 页、第 55 页。
    815 赵 健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与 我 国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费 管 理 体 制 的 革 新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91&name2=4&cateid=4,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
    816 “陶景洲先生访谈录”, 见 www.cietac.org, 访问于 2006 年 1 月 22 日。
    817 莫世健,“‘入世’后中国仲裁体制改革”,《中国法律》,2002 年第 6 期,第 83 页。
    818吕勇、黄志勇,“WTO 与中国仲裁机构的改革”,《仲裁与法律》, 2004 年第 1 期,法律出版社,第 38-39页 。 赵 健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与 我 国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费 管 理 体 制 的 革 新 ”,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791&name2=4&cateid=4 访问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
    819 李虎,“WTO 与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仲裁与法律》2002 年第 1 期,第 57-58 页。
    820 李正华、李非淆,“中国仲裁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于广州仲裁委员会编《仲裁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 月版,第 7 页。
    821 汪永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若干问题”, 《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29 页。
    822 杨景宇,“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1996 年 4 月 28 日)”,《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4 页。
    823 杨景宇(1995 年 9 月或以后),“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要点)”,《中国仲裁机构概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2 月出版,第 11 页。
    824 参见汪永清,“”, 《仲裁机构重新组建手册》,出版社, 年版。
    825 卢云华,“坚定不移地深化中国仲裁制度改革”,《法制日报》,2006 年 8 月 8 日,第 12 版。
    826 卢云华,“仲裁二次创业需要创新发展机制”,《法制日报》,2006 年 8 月 15 日,第 12 版。
    827 王金存,《破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41页。
    828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参见 http://www.jxyjw.com/n52c37.aspx “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论述(摘要)”
    829王金存,《破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4-5页,第 8-9 页、第 225 页。
    830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国有教授曾经提出的观点。
    831 《中国改革》杂志 1998 年 1 月评论员文章里的观点。
    832 蒋安杰、李青,“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法制日报》,2004 年 10 月 14 日,第 9 版。
    833 高尚权,“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魏杰、张宇著。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1 页。
    834 王金存,《破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00页、第 124-126 页。
    835 同前注,第 4-5 页,第 95-96 页。
    836 同前注,第 106-121 页。当然,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比如,失业状况恶化;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评价这种私有化或民营化的效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以不同长度的时间为单位进行的评价得到的结论也回有所区别。但是,如果放在较长的合理期间内来考察,能够对私营和官办企业两者的得失总结的全面一些、深入一些。
    837 同前注,第 4-5 页,第 10 页。
    838 高尚权,“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魏杰、张宇著。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年 3 月第 1 版,第 6 页。
    839 王金存,《破解难题——世界国有企业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4-5页,第 35-37 页、第 127-134 页。
    
    840 同前注,第 4-5 页、第 6 页、第 132 页。
    841 同前注,第 390-391 页。
    842 郭万达主编,《现代产业经济辞典》。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年 9 月第 1 版,第 67 页。
    843 同前注,第 67 页。
    844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8 月第一版,第 128-131 页。
    845 卢锋,《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一版,第 104、112 页。
    846 同前注,第 244 页。
    847 同前注,第 92 页。
    848 同前注,第 93 页。
    849 同前注,第 91-93 页。
    850 郭万达主编,《现代产业经济辞典》。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年 9 月第 1 版,第 67 页。
    851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三版,正文第 706 页。
    852 “积极推进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3a1.asp?id=1688&name=仲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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