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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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某种财产权利之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本文拟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地论述。
     文章第一部分详细介绍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内涵、历史沿革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等理论背景,从理论、实践和立法技术各方面解析《物权法》未规定该制度的原因。
     文章第二部分深入分析取得时效制度在民法中设立的必要性,通过探讨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功能及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研究该制度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取得时效制度在民法中设立的必要性及其可能的适用范围。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在现代民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作用有所减弱,但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仍有一定的适用空间,无论是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制度还是物权公信制度都无法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只有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才能弥补由于制度设计缺漏所带来的法律空间,确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业已建立的社会经济秩序。
     文章第三部分论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及其在单行法中存在的立法设计,尽管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完全被我民法体系所摒弃。一部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物权问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将会有大量的单行法需要修订,亦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鉴于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的复杂性,对各类物权适用上的差异性,如禁止流通物、土地所有权、公有物和国有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各类担保物权;甚至知识产权、人身关系领域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这些适用上的复杂性和差异性,都为取得时效在单行法中提供了理论上的空间。笔者以《土地管理法》为例,提出在单行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设计,以完善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本文即对此进行逐一分析,以期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s the law that the non-rightful owner continues to possess others' property openly and peacefully with the excuse of practicing proprietary right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and prescribed time,he eventually gains such proprietary right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s.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discuss several basic problems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deeply.
     The first part of the article provides information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The author explains concretely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explore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rack at home and abroad,compares the stipulations of that in different countries.Just issued the "PRC Property Rights Law" does not require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many reasons,either that the system was not realistic necessary or that reason in legislative technology.
     The second part of 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existence value and function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 and other systems,for example,extinctive prescription,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and registration system,then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re is extensive applicative space for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in our country,although it is limited.The establishment is good at keeping the stabilization of the society,forbidding endless separation between possession right and proprietary right or other real right,stabilizing the civil affairs exchange relationship,promoting the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subjects and overcoming the difficulties for the party to quote and the court to investigate.In short,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 cannot be replaced by extinctive prescription,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and registration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t in our country.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suggests to establish it in separate rules.With the progress of history,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ends to expand.Ownership,usufruct of immovable property,real right guaranteed and incorporeal property rights are mainly discussed here,which are different.The "PRC Property Rights Law" does not build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ystem,but it does not mean that it is abandoned.There are lots of separate rules enacting follow the "PRC Property Rights Law".We can set up the system in separate rules,take the "PRC Land Manage Rule" for example.This paper discusses it deeply, hope to be benefic for civil law in our country.
引文
[1]粱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4]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1]温世扬、廖焕国著:《民事时效立法要简论》,载于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20页。
    [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3]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44页。
    [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9页。
    [1]该方式要求转移财产时须由一人拿着天秤,当事人双方站在五个证人面前,买受人按规定念一定的套语,然后拿起一块金属片敲打一下天秤,并将该金属片交付出卖人,至此mancipatio方式遂告完成。如果没有履行这一方式,则买卖合同不生效力。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39-343页。
    [2]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7-358页。
    [3]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9页。
    [4]由嵘、胡大展著:《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1]房绍坤著:《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1]尹田著:《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75页。
    [2]尹田著:《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75页。
    [3]尹田著:《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76页。
    [1]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8年(1999)版,第208页。
    [2]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8年(1999)版,第207-208页。
    [3]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8年(1999)版,第209页。
    [1]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8年(1999)版,第328页。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页。
    [1]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页。
    [2]王泽鉴著:《地上权之时效取得》,载于其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3]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4]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1]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216页。
    [2]详见中国法律资源网http://www.lawbase.com.cn/lawdata/LawAnicle.asp?id=d&ArticleNo=40663
    [1]林旭霞著:《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63页。
    [2]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76-177页。
    [1]详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负责)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266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226-233页。
    [2]马栩生著:《取得时效未来论:价值与实证》,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第58卷第1期,第58页。
    [3]马栩生著:《取得时效未来论:价值与实证》,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第58卷第1期,第60页。
    [1]王胜明著:《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36页。
    [2]王胜明著:《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36页。
    [3]尹田著:《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载于《法学》,2005年第8期,第10页。
    [4]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17日)第八章。
    [1]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362页。
    [1]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2]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3]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页。
    [5][英]亨利·萨姆奈·梅因著:《古代法》(二),高敏、瞿慧虹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
    [1]王利明著:《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2页。
    [1]张义华著:《论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与体例》,载于《中州学刊》,2004年第5期,第207页。
    [2]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8年(1999)版,第328页。
    [1]甘功仁、白彦、丁亮华著:《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第142页。
    [2]王胜明著:《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36页。
    [3]尹田著:《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载于《法学》,2005年第8期,第12页。
    [1]柳经纬著:《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22-23页。
    [1]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2]肖厚国著:《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第45页。
    [3]郑玉波著:《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62-169页。
    [4]尹田著:《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总第112期),第28页。
    [1]张鹏著:《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载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总第81期),第25页。
    [2]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1]房绍坤等著:《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2]王利明著:《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5页。
    [1]柳经纬著:《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19页。
    [2]谢哲胜著:《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客体立法政策之探讨》,载于谢哲胜著:《财产法专题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57-174页。
    [3]刘保玉、钟淑健著:《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页。
    [1]喻文莉著:《取得时效之客体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第73页。
    [2]王利明著:《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载于《甘肃政法学报》,2002年第2期,第15页。
    [1]刘保玉,钟淑健著:《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1]史尚宽著:《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2]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负责)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3]刘保玉、钟淑健著:《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1]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负责)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2]柳经纬著:《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20页。
    [1]柳经纬著:《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20页。
    [2]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1]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2]喻文莉著:《取得时效之客体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第75页。
    [1]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1]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1]胡康生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345页。
    [2]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负责)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4]温世扬、廖焕国著:《取得时效立法研究》,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19页。
    [1]从颖著:《论取得时效》,载于《前沿》,2005年第4期,第132页。
    [2]从颖著:《论取得时效》,载于《前沿》,2005年第4期,第132页。
    [1]朱岩著:《诉讼时效中的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兼评我国时效立法》,载于《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第161页。
    [1]何淼著:《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载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第109页。
    [2]王胜明著:《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36页。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1]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安徽省人大1994年通过的《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 农民集体使用另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满二十年,县原所有者在此期间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现使用者;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第十三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含劳改、劳教农场、下同)和国有农业科研单位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或科研活动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权属:(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现用地单位;(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占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用地协议,或已给予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退还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305页。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242页。
    3.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227页。
    4.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8页。
    5.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37-378页。
    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7-322页。
    7.由嵘、胡大展著:《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133页。
    8.房绍坤著:《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72页。
    9.孙宪忠著:《德国物权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8年(1999)版,第207-209,327-330页。
    10.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0-626页。
    11.史尚宽著:《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77页。
    12.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202-1216页。
    13.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188页。
    14.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负责)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66页。
    15.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226-233页。
    16.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86页。
    17.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207页。
    18.[英]亨利·萨姆奈·梅因著:《古代法》(二),高敏、瞿慧虹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379页。
    19.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46页。
    20.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21.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67页。
    22.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81页。
    23.胡康生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345页。
    24.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7页。
    25.尹田著:《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257页。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96页。
    1.尹田著:《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71-77页。
    2.林旭霞著:《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62-66页。
    3.马栩生著:《取得时效未来论:价值与实证》,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第58卷第1期,第58-62页。
    4.王胜明著:《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35-38页。
    5.尹田著:《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载于《法学》,2005年第8期,第10-13、31页。
    6.王利明著:《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7页。
    7.张义华著:《论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与体例》,载于《中州学刊》,2004年第5期,第206-208页。
    8.甘功仁、白彦、丁亮华著:《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载于《现代法学》, 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第138-142页。
    9.柳经纬著:《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14-30页。
    10.肖厚国著:《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第40-46页。
    11.尹田著:《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总第112期),第21-29页。
    12.张鹏著:《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载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总第81期),第23-29页。
    13.喻文莉著:《取得时效之客体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第72-77页。
    14.温世扬、廖焕国著:《取得时效立法研究》,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12-122页。
    15.从颖著:《论取得时效》,载于《前沿》,2005年第4期,第129-132页。
    16.朱岩著:《诉讼时效中的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兼评我国时效立法》,载于《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第156-180页。
    17.何淼著:《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载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第107-110页。
    1.温世扬、廖焕国著:《民事时效立法要简论》,载于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18-252页。
    2.王泽鉴著:《地上权之时效取得》,载于其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333页。
    3.郑玉波著:《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53-177页。
    4.谢哲胜著:《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客体立法政策之探讨》,载于谢哲胜著:《财产法专题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57-174页。
    5.刘保玉、钟淑健著:《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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