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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人文精神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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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文精神不是某种固定的本质,它是一个在历史中生成、而又要在历史发展变迁中不断充实和丰富着自身内涵的概念。因此,人文精神总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话语。尽管如此,大凡能真正称之为人文的东西,它总是内涵着这样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重视人的价值,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高扬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对于这一点应当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法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必须体现在法体系的各个部门法之中。环境法的人文精神,是人文精神所蕴涵的“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在环境法上的法律表达,即环境法所体现的以人为目的、以人中心旨归,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人文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这个过程是环境法人文化的过程。不仅如此,把人文精神作为环境法的精神要素加以弘扬还在于,通过对环境法的人文主义阐释,试图从理念和制度上为环境法确立和展现一种新的生态人文主义的世界观,以期为全面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人类在自然中的尊严生存提供一个法律运作上的绿色航标。这个过程是人文的制度化过程。
     关心人、尊重人,自然离不开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报以人文眷注。自然与人文不是对立的概念,没有无自然的人文,也没有无人文的自然。因此,人文精神在环境法中的体现,不能外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仅被狭隘地被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的人本观、法律上的权利本位以及种种以人为目的、以人为中心,承认并保障人的利益和需求等等这样的一些体现着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上的人本要求,而且它内在地包含着对自然生态的人文关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环境法的人文精神,应当是因“生态”因素的介入,而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生态化思维方式,是对传统自然观的反思而引起的法观念上的变革与更新,是一种生态性趋向极为明显的法的人文导向,是一个提倡人道地对待自然、利用自然、支配自然,按生态学原理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具有显性的尊重自然生态的人文精神。
     显然,环境法对人文精神的法律表达,还有着一个或许更为正式的理论意图,那就是在展示人文立场的同时,也内在地隐含着消除偏狭的人本主义缺陷所导致的人与自然对立的负面影响、重建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对“生态人文”的挖掘和阐释,就成了环境法人文精神的题中之意。生态人文精神,即倡导以一种辨证的思维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主张人类自我关怀的同时,还要求把传统人文精神所指向的对人的关怀扩大到对自然的关怀上来,既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生存与发展,又要善待自然、克尽人类对自然天地万物应尽的生态义务。直言之,生态人文精神要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彻底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变人对自然的统治关系为伙伴关系、共存关系;由单纯地向自然索取变为在索取的同时给自然以回馈和补偿;由人类支配自然的权利、和对自然应尽的义务相分离,变为两者的统一。
     生态人文精神,既是我们在认识环境法的人文精神上所坚持的一个基本观点,又是贯穿于阐释环境法人文精神的一条基本线索。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人文精神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法人文精神的生成背景与人的尊严生存、环境法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环境法人文精神的理性建构、环境法理念与制度的人文审视、以及人本环境法在当代中国的发展等六个方面对环境法的人文精神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本文在理论上阐发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人文精神是环境法合理性的内在根据。就法与人的关系来看,对人的关怀是法的固有属性。法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它是维护和促进人们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法无疑是应当以人为本的。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证人的个性的价值机制,使社会主体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是人文精神对环境法的必然要求。
     第二,环境法的人文精神是生态人文精神。生态人文精神是在深刻把握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特质的基础上,提炼和挖掘出的新的人文精神类型。它是符合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属性内在要求的精神气质,是人文精神在环境法领域的提升和发展。以生态人文精神作为参照,来反思环境法本身,以获得对环境法在认识上的新突破,从而有利于我们去发现、辨识或推导出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规则和程序,或为环境法现象提供一种基于生态人文导向的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第三,环境法的现代化是人文精神的现代化。在环境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注重形式合理性固然重要,但价值合理性则更为重要。归根结底,环境法制的现代化本身只是一个过程、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这种方式达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环境法制现代化发展的最终目标。
Humanistic spirit is not some kind of fixed essence, it is one conception which need to enrich its connotation unceasingly based 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vicissitude. Therefore humanism spirit is always a changeable time-words.For all this, humanistic spirit so-called always include generally some basic meanings of value judgment, namely it is philosophic cognition which takes people as the value and measure; human which is the center must be respected and human's all-around development is its final target. Regarding this point, should have not any dispute. People-oriented spirit as the essence of the law must be embodied in each division of the system of law.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as a core value idea which takes people as value orientation and the value pursue is legal expression of the human-oriented conception. However, to carry forward humanistic spirit by environmental law lies in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 one kind of new world outlook of ecology humanism for environmental law from idea to legal system and attempt to provide green legal operation navigation aid for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nd human's dignity survival in the environment.
     To take care of human and respect people cannot leave naturally environment related to human survival out. On the contrary, we should give nature the humane care deeply. The nature and the humanities are not opposite conception. Human and nature are whole unity. Therefore, the humanistic spirit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is not only the manifestation of human-oriented on the basis of acknowledge and safeguard person's benefits and demands but also the humanistic spirit of containing intrinsic the humane care to nature. Undoubtedly,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The narrow conception of legal value must be changed. We said precisely that the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this significance should be that of one kind of thinking mode of ecologicalization which know and coordinate correct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because of the involvement in factor of ecology; should be that of the transformation and renewal of legal idea caused by the reconsideration to natural view of the tradition; should be that of one kind obvious of humanistic guidance of ecological trend in law; should be that of one kind of respecting nature which advocate humane treatment of nature, use of nature, control of nature, according to the ecological principle in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bviously, humanistic spirit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perhaps has a more official intention of theory. that is excavation and explanation of ecological humanism. Namely treat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through one kind of dialectical thought and advocates to expand human self-concern at the same time in traditional humanistic spirit to nature not only to take people as center of value,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 but also must treat nature kindly and to fulfill the duty to nature that should to do. Frankly speaking, ecological humanistic spirit request that we should change attitude to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namely tur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from domination to partnership and coexistence; from claim to feedback and compensation; from the rights to control nature and the duty to which should to do nature separately into becoming unification both right and duty.
     Humanistic spirit toward ecology is a basic conception on which we should insist in the understanding environmental law and a basic clue which we explain the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mainly elaborated on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six aspects including relations between humanistic spirit and environmental law; the background of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survival of dignity of human being;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pursuit of the value; the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humanistic examination of idea and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law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so on. The viewpoint explained theoretically in this article mainly has:
     First, humanistic spirit is the rational basis in environmental law. As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w and person, the inherent attribute of law is to respect person. Law is not the other thing, as the tool or means to maintain and promote people's pursuit for happiness, freedom and consciousness and overall development, law shall take human-oriented as fundamentals. It is because humanistic spirit that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value to respect human value, defend human dignity, justify human individuality in order to confirm and safeguard the widespread freedom and rights obtained by the social main body in law.
     Second, humanistic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one of kind of humanistic spirit toward ecology. Humanistic spirit toward ecology is one kind of new type in humanistic spirit refined and excavated from environmental law. It conforms to the intrinsic attribute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 is of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istic spirit in environmental law. For reference to humanistic spirit toward ecology, we shall have a new breakthrough on the basis of reconsidering environmental law itself in order that we can discover,identify, infer a ideal rule and procedure, or provide with one kind of new basic idea and thinking mode based on humanistic spirit toward ecology for environmental law. It is the goal of study in this article.
     Third, modern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humanistic spirit. In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we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formal rationality but the value rationality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final analysis, the modern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a process and one method but not a final goal. Through this way to achieve human's overall development is 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引文
①[德]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③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页。
    ①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张文显教授所作序)第2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8页。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绪论),第1页。
    ②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①[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①[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
    ②Lamos.C.:The Philosophy of Humanism, New York, Trederick Uganr Press,1982,p11转引自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载《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第10页。
    ①尤西林:《人文科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②D.Goicoechea(eds). Attic Night [A]. The Question of Humanism [M]. Prommet hues Book,1991.
    ②[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页。
    ③[瑞士]安·邦纳:《希腊文明》,载《当代哲学思潮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63页。
    ④[法]罗斑:《希腊思想和科学精神的起源》,陈修斋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页。
    ⑤[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1页。
    ①杨寿堪:《20世纪西方哲学—科学与人本主义》,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②[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4页。
    ③[美]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徐向东、卢华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④[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6页。
    ①《自我本能》(英文版),第464页。转引自李瑜青:《人文精神与法治文明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②《自我本能》(英文版),第464页。转引自李瑜青:《人文精神与法治文明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③[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370页。
    ①转引自欧阳谦:《20世纪西方人学思想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68页。
    ②[德]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①尤西林:《人文科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②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2页。
    ③冯友兰:《论中国传统文化》,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0页。
    ①尤西林:《人文科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②吴国盛:《吴国盛纵论科学与人文》,载《中华读书报》2002年第7期,第10页。
    ③尤西林:《人文科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④冯天瑜:《文化守望》,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既有主宰、命定的含义,又有自然的含义,因此,可以把天人关系分为“政治的天人关系”(或政治的天人合一),和“社会的天人关系”(或社会的天人合一)。在政治的天人关系中,“天”作为一种超自然的、有意志的精神力量,主宰万事万物,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按照天神的意志安排的,而统治者不过是天神在人间的代理人。这可以说是天人合一思想的最初表现形式。例如,夏商时代主要奉行宗教天命观。西周时期,“天”是有意志的人格神,是自然和社会的最高主宰,此时的天人关系实际上就是神人关系。而社会的天人关系,则主要是关于人与自然的统一问题。
    ②“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被用来指称自然界及其运行的客观规律。如天文、天道、天性、天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之“天”,都是作为自然义而存在的。另外,在宋儒那里,由于“天人合一”是为了建立内在伦理自由的人性理想,这里的“天”则主要是“理”,是精神,是心性。
    ③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7页。
    ④《尚书·泰誓上》。
    ⑤《孟子·万章上》。
    ①《论语·先进》
    ②《左传·僖公十六年、昭公十八年》。
    ③路淑英等:《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④《后汉书·公孙瓒传论》
    ⑤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三部曲——古代、近代、现代》,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
    ⑥《论语·阳货》
    ⑦《苟子·天论》
    ①栗志刚:《文化宗教法治——关于人本主义文化传统与中国法治的思考》,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52页。
    ②其实,任何宗教形式都是与社会密切相关的,都有其社会属性。离开了社会,宗教将不复存在。自然崇拜也一样,人们崇拜自然,并不是为着崇拜天之辽、地之阔,日之辉、月之明,而主要是为了祈求自然神的护佑,以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五谷丰登、六畜兴旺。例如,中国一向有重视农业的传统,自古及今,农民都有祭天地的习俗,一方面庆祝丰收以答天谢地,一方面祈求天地赐福,以期来年有个好收成。
    ①王炜民、郝建平:《中华文明概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②魏义霞:《天人合一:中国传统哲学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旨趣》,载《学术交流》1996年第5期。
    ③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1页。
    ④张岱年:《中国哲学中“天人合一”思想的剖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①魏义霞:《天人合一:中国传统哲学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旨趣》,载《学术交流》1996年第5期。
    ②曹晓宏:《中国传统文化指要》,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36-37页。
    ①钱穆:《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载《中国文化》1991年第4期。
    ②季羡林:《“天人合一”方能拯救人类》,载《东方》1993年创刊号。
    ①方克立:《“天人合一”与中国古代的生态智慧》,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②魏义霞:《天人合一:中国传统哲学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旨趣》,载《学术交流》1996年第5期。
    ③《管子·霸言》
    ④《尚书·五子之歌》
    ⑤《孟子·尽心下》
    ⑥《孟子·公孙丑下》
    ⑦《荀子·王制》
    ⑧《唐太宗集·晋宣帝总论》
    ①《贞观政要·择君》
    ②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③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页。
    ④《战国策·齐策》
    ⑤张分田:《关于深化民本思想研究的若干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⑥陈铁军:《中西历史的人文精神》,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①汪太贤:《论法治的人文情结》,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②杜维明:《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③杜维明:《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87页。
    ④庞朴:《中国文明的人文精神(论纲)》,载《光明日报》1986年1月6日。
    ⑤中国“重整体、轻个人”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个体的社会化以及个体对社会、对团体的责任和使命感。毋庸讳言,强调个人对社会义务和责任的群体原则,对维系社会的良性发展有其合理性。但群体至上观念下的“无我”旨趣,却抑制了自我中心的价值取向,漠视了个体的存在,不利于个人权利、个性自由、个体自主性的维护和发挥,可以说业已背离和消解了人文精神的底蕴,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人文精神,此可谓中国传统文化所固有的历史局限性。但个体自我认同的张扬,从来都不是游离于社会和团体之外的无拘无束。因为,人实际上既作为活生生的个人存在,又作为整体的一分子而存在,只讲个人的义务不行,只讲个人的权利也不行,个人既有权利也有责任。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所导致的人类生存危机的背景下,大张旗鼓地倡导权利意识没错,但在我看来,相比之下,某种程度上辅之以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强化公众的保护环境义务、以共兴天下之利,共除天下之害尤甚。事实上,缺乏个体正当权利要求的纯粹的群体需要,与脱离群体而仅有的个体需要,表现的都是两个不同的极端,两者都很难视为健全的主体性要求。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较客观公正的态度应当是个体和整体融洽的结合。因为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自我关爱与群体关怀结合的博文情怀。
    ①何中华:《人文精神与现代性》,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卷第4页。
    ②[英] C·P·斯诺:《对科学的傲慢与偏见》,陈恒六、刘兵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卷第128页。
    ④王思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消解与重构》,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13页。
    ②[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11页。
    ①汪习根教授认为,以人为本的“人”应当是融合了人的各种属性并高度叠加而成的综合性的人,包括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政治人、生态人等。其实,生存于世的每一个真实的人,都不仅仅是由某种固定的本质所能决定的,人性的多态性、复杂性从来都离不开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即他的社会属性,而且这些能称之为人性的东西也只能在社会的意义上来得以体现。因此,将人作各种意义上的人性预设,只是使“人”这个概念本身更为鲜活,使人作为活生生的人而存在,最终还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并保护每一个人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分类的法哲学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上。具体参见汪习根:《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载徐显明主编:《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
    ②陈志尚:《准确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③张登巧:《“以人为本”的三个维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④袁贵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载《求是》2005年第22期。
    ⑤冯契:《哲学大辞典》(下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修订本),第1794页。
    ①叶传星:《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理念转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②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
    ①李步云:《现代法的精神论纲》,载《法学》1997年第6期。
    ②李龙、张文显、吕世伦、公不祥:《“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以人为本”四人谈》,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第3-8页。
    ①[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②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①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②[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正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④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⑤夏勇:《从社会研究权利,以权利促进社会》,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①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②[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90页。
    ①李瑜青:《人文精神与法治文明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②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
    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①[德]韦伯:《经济与社会》,第656-657页,转引自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3-654页。
    ①[英]麦考密克:《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
    ②[英]麦考密克:《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5页。
    ③[英]麦考密克:《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
    ④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
    ①[英]弗格森:《文明社会史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页。
    ①[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①科学家们将人类休养生息的地球成为“生物圈1号,那么随着人口的增加、面对地球日益拥挤的境况,人类是否能够离开地球而生存呢?自1984年开始,美国斥资近2亿美元在亚利桑那州建造了一个封闭的“生物圈2号”实验基地,试图模拟出一个类似地球的、适合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但是这个系统没有达到目的,“生物圈2号”的实验失败了。这表明,在现有的条件下,人类还无法用人工的方法模拟出一个脱离地球自然环境、而又能让人类休养生息的生态系统,地球仍然是唯一适合人类生存的场所。“自然进程尚无法完全复制”的结论意味着,对人类生存来说,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地球空间尚具有不可超越性,在当代及未来的若干世纪,人类的命运是始终和地球联系在一起的。
    ②[美]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与维护》,《国外公害丛书》编委会译校,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0页。
    ③[美]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与维护》,《国外公害从书》编委会译校,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0页。
    ①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38页。
    ②[美]彼得·圣吉:《必要的革命》,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4页。
    ①[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②[美]弗里乔夫·卡普拉:《转折点》,卫飒英、李四南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③[美]弗里乔夫·卡普拉:《转折点》,卫飒英、李四南译,四川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①[美]卡逊:《寂静的春天》,吕瑞兰、李长生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②[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5页。
    ③[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信札选》,1948年(俄文版),第202页。转引自陈墀成:《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哲学反思》,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7页。
    ⑤[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序),第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2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卷),第95页。
    ③f英]克莱夫·庞廷:《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④[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作者序),第12页。
    ⑤[德]尼采:《悲剧的诞生》,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39页。
    ⑥[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①[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②[美]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译序),第6页。
    ③[美]卡逊:《寂静的春天》,吕瑞兰李长生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④高中华:《环境问题抉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68页。
    ⑤唐大为:《中国环境史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辑),第85页。
    ①施里达斯·拉夫尔:《我们的家园——地球》,夏坤堡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②曹孟勤、何裕华:《追问生态危机的实质》,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①[德]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71页。
    ①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2页。
    ①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②[英]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9页。
    ①陈墀成:《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哲学反思》,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5-96页。
    ②钱箭星:《生态环境治理之道》,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3页。
    ①[美]卡普拉:《转折点》,四川科技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①陈华兴、李明华:《论可持续发展的自然限度及其超越》,载《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
    ①魏波:《环境危机与文化重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②潘岳:《环境文化与民族复兴》,载《生态环境与保护》(复印报刊资料)2004年第1期。
    ①[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②胡玉鸿:《“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载《公法研究》2008年。
    ③[英]梅因:《古代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①[美]埃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22页。
    ②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页。
    ①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03页。
    ②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4页。
    ③[西]费尔南多·萨瓦特尔:《哲学的邀请——人生的追问》,林经纬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④李累:《宪法上的“人的尊严”》,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⑤胡玉鸿:《“人的尊严”思想的法律意蕴》,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⑥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①杨春福:《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①[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6页。
    ②[俄]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张百春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
    ①陈刚:《人的哲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②[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③罗艳华、谢飞:《环境保护的人权意义》,载《国际政治研究》1999年第2期。
    ①[美]弗兰克·戈布尔:《第三思潮一马斯洛心理学》,吕明、陈红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①[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②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631页。
    ①[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②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③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174页。
    ④[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孙恺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
    ①袁贵仁:《主体性与人的主体性》,载《河北学刊》1988年第3期。
    ①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1页。
    ②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第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7页。
    ④林来梵:《法律与人文》,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3页。
    ⑤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2页。
    ⑥[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0页。
    ⑦[德]斯特凡·艾泽尔:《公民自由和公共利益》,载单继刚等:《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①[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②侯健、林燕梅:《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7页。
    ①[台]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论》,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43页。
    ②夏勇:《法治与21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①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②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③[美]斯蒂芬·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八十年代的新一代人权?》,赵红野译,载《法学译丛》1982年第2期。
    [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鲍荣震译,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②[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③吴卫星:《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①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②[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溯源与发展》,孟宪昌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③[美]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1页。
    ①岳友熙:《生态环境美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173页。
    ①在俄罗斯环境法中,“良好环境”是指其质量能够保障自然生态系统、自然客体和自然人文客体持续稳定运行的环境。见马骧聪译:《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第1条。
    ①杨悦新、唐俊:《生态文明呼唤环境正义》,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
    ②徐祥民:《环境权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③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p77.
    ③刘明明:《从“保护”到“回馈”——论环境法义务观的逻辑嬗变》,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3期。
    ④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环境义务之堤》,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⑤王广辉:《环境义务论》,载《中南法律评论》(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6页。
    ①[日]小贺野晶一:《环境义务论》,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②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0页。
    ③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0页。
    ①其主要表现是,仅对环境权的本体性内容作抽象意义上的应然性阐释,缺乏实然性判断。
    ②其主要表现是,倾向于对环境权作理论上的逻辑推演,缺乏对权利生态的现实主义关怀。
    ③其主要表现是,对国外环境权理论研究成果借用的多、借鉴的少,尤其是较少关注在本土上的应用性。
    ④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①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②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①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②夏光:《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政策的经济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52页。
    ③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99页。
    ④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①刘湘溶:《生态文明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②[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③[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④[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① David Short, Assessing the Utility of a 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UMI Company,2000,p56-57.
    ②盖光:《生存论的新视界:人的生态性优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③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可通约性是指,就环境保护而言,权利和义务在本源上应是相同的,在结构上是关联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②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③[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①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投反对票》,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
    ②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③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①[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听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①徐祥民:《环境权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①[美]卡普拉《转折点》,冯禹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②徐崇温:《全球问题和“人类困境”》,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③[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王武龙译,载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①[美]海明威:《丧钟为谁而鸣》,程中瑞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题词)。
    ②[法]艾德加·莫兰《社会学思考》,阎素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③[美]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陈嘉映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
    ①陈墀成:《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哲学反思》,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9-40页。
    ②[德]约阿希姆·拉德卡:《自然与权利》,王国豫、付天海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页。
    ①[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刘小林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②[美]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吉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1页。
    ①陈墀成:《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哲学反思》,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4-135页。
    ②李培超:《论生态正义》,载《光明日报》2005年3月15日。
    ③洪大用:《环境公平——环境问题的社会学视点》,载《浙江学刊》2001年第4期。
    ④张登巧:《环境正义——一种新的正义观》,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①[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①转引自唐纳德·沃斯特:《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侯文蕙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
    ②高清海:《人的天人一体本性——转变对“人”的传统观念》,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
    ①[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下篇),第35-36页。
    ①[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上),第156页。
    ②[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论文明》,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1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①[日]池田大作、[意]奥锐里欧·贝恰:《二十一世纪的警钟》,卞立强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①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187页。
    ②[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1卷),第251页。
    ①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①高清海:《人的天人一体本性——转变对“人”的传统观念》,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
    ①任俊华、刘晓华:《环境伦理的文化阐释》,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②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
    ①[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页。
    ①吕世伦、任岳鹏:《“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②吕世伦、任岳鹏:《“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①刘超:《环境法的人性化与人性化的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①[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2页。
    ①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①[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②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5页。
    ①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②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第1条。
    ③《法国环境宪章》第1条。
    ④陈红梅:《后代人环境法主体地位的构建》,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
    ①[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②[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③博尔丁:《即将到来的宇宙飞船经济学》,载[美]赫尔曼·E.戴利,肯尼思·N.汤森:《珍惜地球: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马杰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3页。
    ①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载《绿叶》2004年第6期。
    ①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载《绿叶》2004年第6期。
    ②[美]芭芭拉·沃德、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③ Paul W. 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101.
    ③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428。
    ①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①盖光:《生存论的新视界:人的生态性优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②见《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项原则。
    ③见《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6项原则。
    ①[美]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②盖光:《论人的生态性生存》,载《理论学刊》2005年第3期。
    ③大卫·铃木、阿曼达·麦康纳:《神圣的平衡——重寻人类的自然定位》,何颖怡译,汕头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④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
    ①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①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②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①[捷]奥塔·锡克:《经济-利益-政治》,王福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32页。
    ②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导言。
    ③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①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②同样的认同还体现在对生态主义及生态本位价值理念的理解中。见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167页。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237。
    ③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①汪习根:《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理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②程宝良、高丽:《论生态价值的实质》,载《生态经济》,2006年第4期。
    ③李启家、李丹:《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载《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④黄爱宝:《生态思维与伦理思维的契合方式》,载《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①李德顺:《从“人类中心”到“环境价值”》,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②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傅华:《生态伦理学探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
    ②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①刘湘溶:《生态文明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①王晓华:《生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和解之路》,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②王晓华:《生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和解之路》,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①佘正荣:《走向生态人文主义》,载《自然辩证法研究》,Vol.13,No.8,1997.
    ①[英]席勒:《人本主义研究》,麻乔志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7页。
    ②李龙、蔡守秋:《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①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47页。
    ②[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吕卓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第6页。
    ③[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吕卓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第7页。
    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下册),第208页。
    ①陈华兴、李明华:《论可持续发展的自然限度及其超越》,载《自然辩证法研究》Vol.13,No.10,1997.
    ②[口]岩佐茂:《环境的思想》,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页。
    ①郇庆治:《环境政治国际比较》,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①丁国强:《法律智慧与人文关怀》,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18日。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代译序),第4页。
    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3页。
    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4页。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④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页。
    ①郑成良:《法律的定位:正义、程序与权利》,载《文汇报》2010年6月5日。
    ①丁国强:《法律智慧与人文关怀》,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18日。
    ②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
    ③王曦:《UNEP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④“生态”作为一种存在、一种现象,既可以从自然的角度,又可以从人文、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如我们能够耳熟能详的诸如“大自然的权利“、“土地伦理”、“哲学走向荒野”、“为了无告的大自然”等等这样的一些命题,或者像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以及生态美学等学科的应运而生,都表明“生态”这个概念已
    ①杜承铭:《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自由权制度的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①李双元、蒋新苗、蒋茂凝:《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②《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3页。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②《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7页。
    ③《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页。
    ④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⑤[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页。
    ⑥[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⑦李双元、蒋新苗、沈红宇:《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
    ①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②[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8页。
    ③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载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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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也表明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国家对环境质量负责,这样就使得环境质量在总体上有了一个明晰的责任主体。因此,提供能够满足公众需要的环境公共物品,就成了一国政府需要尽心履责才能兑现的对公众的法律承诺。
    ②石佑勇:《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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