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给付障碍体系中的给付拒绝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给付拒绝,来源于德国法对给付障碍体系之各给付障碍形态划分。然而,对于给付拒绝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给付障碍形态,理论上始终存在争议。《德国民法典》未将给付拒绝纳入,但在判例中对其予以承认。本文从德国给付障碍体系的构建入手,从逻辑与价值上分别分析给付拒绝地位之形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中长期以来作为争议热点的给付障碍体系构建作出价值判断。
     本文通过以下脉络展开论述:
     引言部分,通过对我国《合同法》中给付拒绝与预期违约“兼容并包”现状的简述,提出问题。
     第一章,将给付拒绝还原于给付障碍体系内,首先阐述了德国给付障碍体系“从要件到结果”之构建方式,继而从给付障碍形态之二分法、三分法及关于给付障碍形态之立法例出发,对给付拒绝之地位作出背景式说明。
     第二章,通过价值判断,为给付拒绝之不被民法典所认可的地位寻找价值上的根源。将给付拒绝抽象为履行期届至前对债权人保护之问题。尔后,从债之核心利益分析入手,得出结论:信赖利益支撑下的给付拒绝不符合体系之固有逻辑。继而,从给付利益支撑下的实际履行原则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实际履行原则与给付拒绝存在矛盾,故在实际履行原则占上风的给付障碍体系中,给付拒绝处在一个边缘化的地位。然而,价值判断不得不受到价值变迁的影响。在新的背景下,立法者有意协调给付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关系,实际履行原则向追求效率价值的替代履行原则作出妥协.德国给付障碍体系也在这一背景下进行了改革,尽管其目的在于弥补体系漏洞,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立场的动摇。而在这一新的体系下,给付拒绝有了存在的空间。
     第三章在第二章所述给付拒绝价值分析基础上,展开给付拒绝制度设计之分析。从制度内,分析了给付拒绝二元权利体系调整;从制度外,分析了给付拒绝与英美法上类似制度预期违约从逻辑到价值上的区别与联系,为下一章对我国《合同法》立法方式的分析奠定基础。
     第四章,根据前文的思路以及得出的结论,回到我国《合同法》中,分析《合同法》中给付拒绝与预期违约“兼容并包”的问题,并作出评判。
The theory of repudiation stems from the systematic division of non-performance put forward by Germany. As to the problem whether repudiation could be deeded as an independent pattern of non-performance, theoretic controversy continuously exists. BGB refuses to have repudiation included,only admitting it in case law. This thesis begins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system of non-performance and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 con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repudi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logic and value. Based on the foregoing analysis, this thesis ultimately renders a value judgment on the system of non-performance constructed by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which is involved in a prolonged controversy.
     This thesis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sequence of ideas as follows:
     In the introduction part, problem is put forward by a concise description of the co-existence of repudiation and anticipatory breach stipulated in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Chapter one lays repudiation in the system of non-performance. Firstly the method of constituting the system of non-performance through the thinking which comes from factors to effects by BGB is illustrated. Secondly the dichotomy and trichotomy of non-performance is discussed to illustrate the state of repudiation.
     Through value judgment, chapter two seeks for the reason for the matter that repudiation is denied to get involved in the BGB and abstract repudiation into the problem of creditor protection before the debtor’s performance. Thus, conclusion is reached though the analysis of core benefit protected by obligation law: repudiation based on trust benefi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logic of existing system. Then, conclusion is reached though the analysis from the aspect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based on ?expected benefit: conflict exists between repud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In a system in which specific performance prevails, repudiation is in a marginal state. However, value judgment is influenced by the value transition. In a brand-new background, legislators intent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pected benefit and trust benefit. The principle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compromises to the principle of substituting performance. The German obligation law also reformed in that situation. Although the objective is to cover the flaw of the system, a deep reason exists in the shift of standpoint. Thus repudiation could be involved in the new system.
     Based on the foregoing analysis of value judgment, Chapter three advances the analysis on the system design of non-performance. Through the inner part of the system, analyzes the adjustment of binary rights system. Through the outer part of the system,analyzes the distinction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repudiation and anticipatory breach which is a similar system in Common Law through the aspects from logic to value and lays the ground work for the following analysis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According to the precedent thinking and conclusion, chapter four comes back to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analyzes the co-existence of repudiation and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accomplishes the comprehensive judgment.
引文
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0【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46页。
    11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23【日】潮見佳男:『債権総論』,信山出版株式会社1994年版,第175页。
    24原文为“积极侵害债权”。
    25此观点所述之给付障碍体系颇似修订后的德国给付障碍体系。
    26【日】松尾弘:『民法の体系-市民法の基礎』,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1年版,第126页。
    27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辅仁大学辅仁大学法学业书委员会2003年版,第34页。
    28刘振鲲:《实用民法概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94页。
    2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页。
    30参见刘振鲲:《实用民法概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94页。
    
    3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32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9页。
    33不完全给付之范围并非本文研究之重点,在此不作赘述。具体内容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34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35【日】潮見佳男:『債権総論』,信山出版株式会社1994年版,第101页。
    36参见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37参见郑生龙:《拒绝履行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8页。
    3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39【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44页。转引自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40朱庆育:“鸠占鹊巢——富勒‘信赖利益’理论之检讨”,载费安玲主编:《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
    4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4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43许德风:“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与信赖责任”,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四辑第二卷,第278页。转引自侍雯:《契约法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44【日】潮見佳男:『債権総論』,信山出版株式会社1994年版,第101页。
    45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46参见朱庆育:“鸠占鹊巢——富勒‘信赖利益’理论之检讨”,载费安玲主编:《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
    
    4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48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9页。
    4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50【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51 R.v.Jhering,DerZweckimRecht,2bnd,NachdruckHidesheim1970.转引自【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5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53【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
    5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7页。
    55 Vgl.Zweigert/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3.Auflage,1996,S.468.转引自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56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57 Vgl.Huber,Leistungsstoerungen,BandⅡ,1999,S.141f.转引自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58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转引自周芳:“论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在我国的定位”,载《网络财富》2008年第4期。
    59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4~95页。
    60陈柏霖:《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61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版,第368页。
    62刘鹏:《违约救济中的实际履行——以英美法为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63【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64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6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66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67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
    68【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页。
    
    69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70【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71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
    72 V.Wilmowsky,JuS2002,BeilagezuHeft1,S.4.转引自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7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7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75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77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78李伟:“不安抗辩权、给付拒绝与预期违约关系的思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8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8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8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9页。
    87【日】潮見佳男:『債権総論』,信山出版株式会社1994年版,第101页。
    88【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114页。
    89参见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90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91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9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93 G.H.Treitel:Thelawofcontract,Stevens&sons,1983,p.642.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2页。
    94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95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96刘鹏:《违约救济中的实际履行——以英美法为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97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2页。
    98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99【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100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0页。
    101参见黄台英:《关于中国合同法的违约体系之研究——从债务不履行之效力的角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102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103杨振山:“合同法理论的新探索——评《合同法研究》”,载《杨振山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104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2页。
    
    105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0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10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108参见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109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1页。
    110【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111陈柏霖:《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1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113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1页。
    114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43页。
    1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二十九章。
    116【美】理查德H.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68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4页。
    
    117参见GuidoCalabresi&DouglasMelamed,PropertyRules,CiabilityRulesandInalienalitiy:OneViewoftheCathedral,85Harv.L.Rev,1089(1972).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页。
    118朱庆育:“是一种方法,仅仅是一种方法”,载《读书》1999年2期。
    119黄台英:《关于中国合同法的违约体系之研究——从债务不履行之效力的角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
    120【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21参见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122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123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4页。
    12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5页。
    12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26杨小凯:“后发劣势”,载http://web.cenet.org.cn/upfile/22395.doc,2002年10月17日。
    127【日】松尾弘:『民法の体系-市民法の基礎』,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1年版,第4页。
    128黄台英:《关于中国合同法的违约体系之研究——从债务不履行之效力的角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1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129【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沈景一译,第九章。
    130【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31【日】我妻荣:《债法在现代化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页。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美】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9、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辅仁大学法学业书委员会2003年版。?
    13、刘振鲲:《实用民法概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
    1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卢谌:《德国民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8、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25、【日】我妻荣:《债法在现代化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1、【日】潮見佳男:『債権総論』,信山出版株式会社1994年版。
    2、【日】遠藤浩等:『民法』(4),有斐閣双書1997年版。
    3、【日】内田勝一:『債権総論』,弘文堂2000年版。
    4、【日】松尾弘:『民法の体系-市民法の基礎』,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1年版。
    1、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给付障碍体系重构“,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2、郑生龙:《拒绝履行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4、朱庆育:“鸠占鹊巢——富勒‘信赖利益’理论之检讨”,载费安玲主编:《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
    5、周芳:“论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在我国的定位”,载《网络财富》2008年第 4期。
    6、侍雯:《契约法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7、陈柏霖:《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8、刘鹏:《违约救济中的实际履行——以英美法为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9、李伟:“不安抗辩权、给付拒绝与预期违约关系的思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10、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11、黄台英:《关于中国合同法的违约体系之研究——从债务不履行之效力的角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
    12、杨振山:“合同法理论的新探索——评《合同法研究》”,载《杨振山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13、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14、朱庆育:“是一种方法,仅仅是一种方法”,载《读书》1999年2期。
    15、杨小凯:“后发劣势”,载http://web.cenet.org.cn/upfile/22395.doc,2002年10月17日。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