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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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成为私法财产关系的中心。对债权本身进行基础性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债权让与作为主题来展开论述,力图通过理论的解析为实务和立法提供参考。
     全文主体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从历史发展入手,介绍了债权让与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同时分析了债权让与制度的经济性。以下三章为文章的重点内容。第二章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债权有效让与的形式要件,并对可让与的债权类型和让与通知等特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三章对债权让与合同的内容,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让与合同的内外部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第四章进一步对因债权让与引起的各种权利冲突和数次让与中如何确认优先权问题作了探讨。第五部分在分析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债权让与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在综合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运用了归纳和实证的分析方法,对债权让与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推动了债权理论研究的发展。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debt, as a kind of proprietary, has become the core of the property law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do basic research on the thesis. This dissertation, encompassed with the assignment of credit, intends to provide references to practice and legislation.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is paper. The first chapter, beginning with the progress of history , concerns the definition, the legal features, and the economic value of the assignment of credit. . Then compared with other related systems, it points ou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 next three chapters are the core of this paper. Chapter II explicates the formal conditions of the assignment from the legal angle ,and makes an in -depth analysis on the sorts of the debt and the notice of the assignment. Chapter III makes a study on the content of the assignment contract, also it makes a research in a full scale on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assignor, the assignee and the debtor and o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legal validity of the assignment contract. Furthermore, Chapter IV ,aimed at the problems induced by the assignment , probes various parties' right conflicts and reassignment. Finally, based on the present domestic legislation related with the assignment of credit,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legislation in this aspect.
    This dissertation combines the measures in analysis of comparison, illation and positivism, and makes a typical research on the assignment of credit. I hope the discussion, the conclusions and also the suggestions will be helpful to the practice and our state's legislation on debt assignment.
引文
[1]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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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3页。
    [7] 交付让与主要是指物权凭证的让与,此种让与可仅凭交付或背书而完成,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并不优于转让人,仍要受让与人权利瑕疵的影响,流通让与也是仅凭交付或背书而完成,但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受让人可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债务人得以对抗原让与人的抗辩,不得用以对抗受让人。
    [8] Norbert, Horn,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8,P278。
    [9]、卢伊格:《让与学说史论》,1966年,第二页及其下文,转引自《欧洲合同法》,海因·克茨著: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10] Formulary System.公元前125年,古罗马《阿伊布来亚法》规定的—种民事诉讼制度,每—种诉讼理由都有—种相应的诉讼形式,这种形式由—种语言程序或一套言辞来表示。
    [11]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上)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205页。
    [12]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216页。
    [13]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页。
    [14]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第48页;《欧洲合同法》(上),第382页。
    [15] 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245页;《欧洲合同法》(上),第383页。
    [16] 依美财产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条债权可以让与,参见靳宝兰:《比较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页。《科宾论合同》(下),第257页。
    [17] 前引何宝玉书,第246-249页。
    [18]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蒋兆康 译、林毅夫 校,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篇 法律经济学:导论.htm,资料来源:http://gd.cnread.net/cnread1/jjzp/b/bosina/fldj/。
    
    
    [19] 本注和以下的科斯定理均见前注[18],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译者序言.htm。
    [20] 资料显示:2002年1至9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232.75亿元资产原值中,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的资产占总处置额的46%,债权重组占19%,诉讼追偿占16%,破产清偿占17%。在回收的现金中,债权处置、物权处置、股权处置回收的现金占比分别为85.12%、13.64%和1.24%。在债权处置中,回收现金最多的处置方式为债权转让,占回收现金总额的27.86%;其它处置方式收回现金比重分别为诉讼追偿20.63%、债权重组19.20%、本息清收15.80%,长城公司:追求速度与效益统一,常文,《经济日报》,2002/10/28。
    [21] 周其仁,科斯定理与国资转让,资料来源: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890
    [22]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8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693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09页。
    [23]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10页。
    [24] 前引史尚宽书第704页;孙森焱书,第693页。
    [25] 所谓要因指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依原因是否有效而定。反之,若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原因之有效无效无关者,乃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是德国学所独创,其目的在于解释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德国法认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具有无因性,不受其原因所在债权行为的影响。)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原则上不能与其原因相分离,欠缺法律依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若法律行为被设计或不要因行为则必有其特定理由,如票据因流通而体现其价值,交易安全又受票据流通性的影响,从而为兼顾票据便于流通与保障交易安全,只有将票据行为设计成无因行为,切断票据行为与其原因的关联。
    [26] 前引史尚宽书,第708页;郑玉波书,第464页;孙森焱书,第692-694页,林诚二书,第311页。
    [27] 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28]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7页。
    [29]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页。
    [30] 裴丽萍:《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第73页。
    [31] 《法国民法典》第1271-1281条,《日本民法典》第513-518条,在规定债权让与后另外规定了债务更新制度。
    [32] [英]弗瑞迪·萨林格著:《保理法律与实务》,刘园、叶志壮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33] 前引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69页。
    [34] 申卫星:《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5期,第94页。
    [35] 前引《欧洲合同法》(上),第387页。
    
    
    [36] 前引《欧洲合同法》(上),第114-117页。
    [37] 《德国民法典》第398条;《瑞士债法典》第165条第1款;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344条及《公司法》第395-398条,参见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第245、第247页;台民719条债权让与原则上无形式约束。另见《法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规定。
    [38] 前引申卫星文,第79页。
    [39] 前引裴丽萍文,第74页。
    [40] 前引我妻荣书,第23页。
    [41] 台湾“1983年台上字第3818号裁判”,参见前引裴丽萍文,第74页。
    [42] 另可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98、399、40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60条、《瑞士债法典》第164条、《法国民法典》第1598、1321条;我国亦同。
    [43] 前引史尚宽书,第710-714页。台湾地区民法典19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1)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转让者;(2)依当事人特约不得转让者;(3)债权禁止扣押者。
    [44] 前引《英国合同法》,第257页;《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科宾论合同》(下),第303页。
    [45] 前引《欧洲合同法》(上),第394页。
    [46] 前引《欧洲合同法》(上),第391页;《科宾论合同》(下),第315-317页。
    [47] 前引史尚宽书,第714-716也;孙森焱书,第698-699页,郑玉波书,第466也;林诚二书,第311-312页。
    [48]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何宝玉:《英国合同法》,第260页。
    [49] 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1页。
    [50] 《德国民法典》405条,债务人已出具债务字据,在债权以提示此字据而让与时,不得主张与原债权人有不得让与的约定,但新债权人在让与的当时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积压共事由者,不在此限。
    [51] 前引《欧洲合同法》(上),第398页。
    [52] 《德国民法典》第398条,债权得依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转移于第三人;第407条债权让与不得对抗善意的债务人。周林彬书,第293页。
    [53] 前引《科宾论合同》(下),第292页。
    [54] 《台湾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过于得不在此限”。
    [55] 《意大利民法典》第1264条;《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英《1925年财产法案》第136条,见《英国合同法》第248页;《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57] 《德国民法典》第407条。
    [58] 《法国民法典》第1265条。
    [59] 前引郑玉波书,第707页;孙森焱书,第474;,史尚宽书,第699页;《德国民法典》第409条。
    [60] 台湾民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
    [61] 台湾民法第296条,《德国民法典》第402条,《瑞士债法典》第170条第2款。
    [62] 《瑞士债法典》第171条。
    [63]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给债权人乃至第三人履行利益(期待利益)外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则债权人可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直接诉请对负有终极责任者承担责任,即所谓直接诉权,我国合同法282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64] 前引《科宾论合同》(下),第322页。
    [65] 如果被让与的债权发生与其条款明示地、默示的或推释地使该债权以由让与人作出某种履行为条件,则条件的不成就就是对抗让与人也是对抗受让人的有效抗辩。前引《科宾论合同》(下),第326页。
    [66] [英]弗瑞迪·萨林格著:《保理法律与实务》,刘园、叶志壮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7页。
    [67] 《德国民法典》第40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64条。
    [68]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得以其债务与他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互相消灭。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8页。参见合同法83条、《德国民法典》第406条,《瑞士债法典》第169条2款,台湾民法296条第2款,《法国民法典》第1295条第2款。
    [69] 保证债权只在债权让与征得保征人同意的情形下才随主债权一并移转,未经保证人同意而移转债权,则保证关系消灭,原保证人对新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70]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8页。
    [71] 杨立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87年版,第503页。
    [72] 台湾民法第929条规定,商人间以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受之债权,视为有第928条之牵连关系。
    [73] 《德国民法典》第402条,台湾民法296条,《瑞士债法典》第170条第2项,《意大利民
    
    法典》第1263条,《法国民法典》第1692条。
    [74] 《日本民法典》第503条第2项;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704页。
    [75] 前引《科宾论合同》(下),第338页。
    [76] 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9-318(1);《英国1925年财产法案》第136(1)条;无形债权的受让人应从属于所有可以向让与人提出的抵销权和其他抗辩,但自收到让与通知时起,债务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剥夺或者减弱受让人在通知之时所享有的权利”,引自前注何宝玉书,第270页。另见《德国民法典》第404条;《瑞士债法典》第169条;在法国,这—规则来自这样一个提议,债权在受让人手中和在让与人手中实际是—样的,见前引《欧洲合同法》(上),台湾民法第299条(1)款。
    [77]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4页。
    [78] 前引郑玉波书,第476页;孙森焱书,第708-709页;林诚二书,第323页。
    [79] 前引《科宾论合同》(下),第322页。
    [80] 前引孙森焱书,第702页。
    [81] 王家福著:《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赞同此说者,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版,185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
    [82] 张谷:《论债权主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第33页。
    [83] 前引《英国合同法》,第266页。
    [84] 物权转让因对第三人有统一的公式方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第三人—般不会误为多重转让。
    [85] 《德国民法典》第408条。
    [86] 前引《科宾论合同》(下),第332-333页。
    [87] 前引《英国合同法》,第249页、268页;《欧洲合同法》(上),第404页。
    [88] 前引郑玉波书,第478页;孙森焱书,第711页;林诚二书,第325-326页。转让因对第三人有统一的公式方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第三人—般不会误为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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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朱忠良:《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载《中国流通经济》,2002年第1期;
    8、方新军:《保理合同研究》,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二卷(2001年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9、方新军:《论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载《东吴法学》2001年号,苏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方志钢、阮思宇:《使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1日;
    11、朱宏文:《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版发行,2000年版;
    12、杨国华:《<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评介》,载《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2期;
    13、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7期
    14、朱宏文:《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靳晨阳:《国际保理初论——兼评新<合同法>的债权让与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
    16、申卫星:《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载《法律科学》,1999年5期,第94页;
    17、刘小燕:《论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5期;
    18、杜文宏:《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载《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3期;
    19、史建源:《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债权转让》,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2期;
    20、王旭光:《论合同权利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21、王黎明:《论合同的相对性》,在《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2、裴丽萍:《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23、朱勇:《国际保理及其法律性质》,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
    24、海文:《合同权利转让理论与我国现行制度的检讨》,载《法学》,1993年第5期;
    25、张悦:《债的移转及其要件》,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26、张学军、邓一峰、孔俊梅:《指名合同债权全部契约让与的比较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27、Luga G. Radicati Di Brazolo, International Payments and Conflicts of Law,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8, No. 2, 2000;
    
    
    1、法律思想网
    2、中国法学网
    3、中国民商法律网
    4、北大法律信息网
    5、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6、Springer全文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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