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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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纳德·布莱克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其通过对法律行为的计量分析构建的一个独特的“纯粹法社会”理论体系,’在法社会学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理论领域,他尝试运用一种崭新的方法论去准确的分析、预测法律现象变化。在实践领域,布莱克倡导价值中立的法律判断,主张司法应当致力于平等的对待每一个类似的案件。他将价值平等的思想贯穿进案例分析的实践中,希望找到一个平衡的模式实现“相同案件结果相同”的司法理想。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被认为极富启发性,并且大大扩展了法学的研究范畴。对于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来说,对唐纳德·布莱克法律思想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现阶段学者们已经翻译了布莱克的诸多经典著作,但并没有给研究者和读者们带来唐纳德·布莱克法律思想理论内核的清晰的认识,造成了对唐纳德·布莱克法律思想体系的两极化的评判状况。本文并认为这种状况应该被归咎于其法律著作的抽象性。因为著作的抽象性尽管会阻碍读者的理解,但是不会导致读者对该思想内容产生两极的评价。本文认为研究布莱克法律思想的基本研究方法的缺憾才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因此,本文决定引入一种新的思想史研究方法,对布莱克的法律思想进行实验性的研究,以尝试解答现阶段布莱克法律思想研究中存在的争议,并揭示布莱克法律思想的研究核心,为以后布莱克的法律思想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切入点和视角。
     英国剑桥学派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一个思想史研究流派,它以昆廷·斯金纳、约翰·达恩、约翰·波考克——“三剑客”为核心,提出了“历史语境主义”系列方法。该方法论甫一面世就在思想史研究领域产生了极大的轰动,并很快在思想史研究者中迅速的传播开来。欧美众多思想史研究者利用该系列方法最政治领域有影响的经典著作进行深入研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在第一部分便着重介绍剑桥学派的研究范畴以及“历史语境主义”系列方法的两个基本立场,作为以此研究布莱克法律思想的铺垫。
     根据剑桥学派的两个基本方法的要求,本文在第二和第三部分中,对布莱克法律思想文本中所展现的思想特征进行了梳理。
     第二部分,主要解决的是布莱克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性特征,这个特征主要由思想文本的产生过程所表现。在这个基础上本文进一步从中展示布莱克法律思想的创作意图,为正确理解布莱克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回答了布莱克法律思想内容与社会语境——即与思潮背景之间的联系。本部分尝试为布莱克法律思想的“观念元素”划定一个明确的历史思潮范畴。为避免研究理解布莱克法律思想产生“时代误置”创造条件。
     第四部分,本文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对布莱克法律思想的理论内核进行界阐释。本文认为对布莱克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核的正确阐释和理解是深入研究布莱克法律思想的前提条件。
     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实验,本文认为将剑桥学派“历史语境主义”研究方法引入布莱克法律思想的研究中非常必要。本文在第五部分对这次实验性的法律思想史研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通过剑桥学派思想史方法论的指引,我们在布莱克法律思想研究中获得的基本认识以及剑桥学派给我们法律思想史研究提供的启示。
Donald Black is a famous Sociologist of law. He created a particular law theory, which named "pure sociology". And his theory had a major impact in Sociology of law. In the scope of law theory, he tried to use analysis and forecast phenomena of law in any area. This attempt received a high evaluation. Many researchers praise it as an achievement in legal theory. In practice, Black insist that we mast persist Value neutrality injustice. He put this concept in the practice of analysis about case, and hopes getting a harmony status about similar case getting similar results. As our country, I think this theory has important value for our justice.
     But unfortunately, the research about Donald Black's Legal Theory is always deficiency. And researchers look like unclearly about this theory. So we can get a phenomenon that people have two conflicting evaluation. This situation was initially attributed to the abstract of their legal work. I don't think so. Despite the abstraction works because hinder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of the text, but not lead the reader to the ideological content generated mixed review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basic idea of Black's Law methods of deficiency is the main cause this phenomenon.
     So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ambridge in history of thought research methods, to try to answer at this stage there are Black's Theory of the legal dispute, and reveal the core of study of Black's legal theory, thought for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elements of Black's Law basis.
     Cambridge School appeared in 60 years of the 20th century. As a well-known school of Intellectual History, it is used by researchers the entire world. Quentin Skinner, John Dunn and John Pocock are representatives of Cambridge. They insisted using methods of Historical Contextualism to research the texts of Intellectual History, This paper introduce these methods in part 1 as the ground work of Black's Legal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Cambridg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wo basic methods, in part 2 and part 3,1 try to show tow features of Black's Legal Theory.
     In part 2, I try to find the historic features of Black's Legal Theory. Show the legal thinking from the creative intent of Black for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elements of legal thought Blake basis.
     In part 3, I try to answer the question about the contact between text and the ideological trends in the social context. I thought Black's Law "idea element" a clear delineation of areas of historical thought.
     In part 4,I defined the scope of core in Black's Legal Theor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current research, and resulted in some bias on this issue understand it, need the right to be revised.
     Through the above four parts of the experiment, this paper argues the Cambridge school "historical contextualist" research method is introduced to the study of legal thought Blake is necessary. In this paper, the fifth part of the legal thinking of the history of experimental research are summarized, pointing out that the Cambridge School of Intellectual History through the methodology of the guidelines, we have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legal thought Blake and the Cambridge Intellectual History our law school to study Revelation.
引文
①参见[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1页。
    ②翻译即是学者对思想的原始存在整理为不同区域、不同时代的语言或存在形式的转化。
    ③这种争议实际上集中在读者直观的阅读作品并接受反馈的信息是否与作品中存在的信息相一致这一过程中。
    ①剑桥学派的波考克认为“思想”首先涉及的是“文本”(text),福柯与布尔迪厄用其指代“文化作品”,多米尼克·拉卡普拉在《对思想史的重新思考与文本阅读》中认为,文本是语言的一种固定运用,以相互包含有时又相互竞争着的趋势间密切联系的相互作用为标志,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
    ②“语境”(context)则被称为语言所表达的“情境”,指代为文本的外部特征,它与外部世界一起被写入文本,并成为文本与作者真实意图的直接反映。“文本语境”其所涵盖的正是该学派所倡导的文本释读方法——文本的语境当中是绝对敞开的,融入语境的文本才能真正被理解。
    ③参见[英]斯蒂芬·柯林尼、J·G·A·波考克、 昆廷·斯金纳《思想史研究——什么是思想史》,任军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①[英]斯蒂芬·柯林尼、J·G·A·波考克、昆廷·斯金纳:《思想史研究——什么是思想史》,任军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①洛维乔易将观念单元定义为侵入其他学科体系的哲学理论构成要素。
    ②[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理性——关于行为理论》,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4页。
    ③[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理性——关于行为理论》,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0页。
    ④[法]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⑤[英]斯蒂芬·柯林尼、J·G-A-波考克、昆廷·斯金纳:《思想史研究——什么是思想史》,任军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①[美]爱德华·W.萨义德:《世界·文本·批评家》,李自修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81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导论第4页。
    ②[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导论第5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②[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听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修订序第3页。
    ① See Ralph B. Taylor, "Student guide to Donald Black's Behavior of law", Temple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②[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3页。
    ③[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②[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②[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③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为解决案件处理过程的歧视问题他提出了法律合作社团、减少案件的社会化特征以及减少法律自身的司法权和法律的应用三种方法。(参见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94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①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
    ①[美]拉尔夫·H·特纳:《寻求认同的美国社会学》,载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②[美]丹尼尔·贝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社会科学》,范岱年、裘辉等译,中国社科院情报研究所1982年版,第2页。 界定为其他方面的行为即社会生活,从而完全把人排除在外。本书的命题只关乎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即本身存在的事实,这些依其自身运作行为的原则均可理解。”(参见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听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8页。)
    ① Donald Black, "Dreams of Pure Sociology", "Methods of Theoretical Work," session entitled "Where Do Theories come from?"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August 24,1998.Published in: Sociological Theory 18 (November 2000): 343--367.
    ②[美]丹尼尔·贝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社会科学》,范岱年、裘辉等译,中国社科院情报研究所1982年版,第136页。
    ①李少春:《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①[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8-19页。
    ①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②[英]R·托马斯克:“布莱克的‘法律行为’学说”,载谭伟编译《国外社会科学》,1988年第12期。
    ③张乃根:《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④[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①艾伦·亨特在《法律的社会运动》中说:“人们现在一直认为法律现实主义不够成一个学派,更准确地说他是一场运动”。
    ②张乃根:《当代两方法哲学主要流派》,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①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86页。
    ②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69页。
    ③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82页。
    ④[奥]欧根·埃里希:《法社会学基本原则》,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①姚建宗著:《美国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述评》,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②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指出:“人们想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在什么程度上,他们将冒险去反对比他们本人远为强大的力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去发现什么时候害怕这种危险就成了一个事务。所以我们的研究对象就是预测,预测法院这一公共力量的影响所及。”
    ③参见[美]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的美国思想史》,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④孙文恺著:《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⑤[美]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的美国思想史》,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⑥卢埃林认为要控制好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要注意:法官的个性、传统概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特定案例的精确分析、法律程序的影响、行为人行为环境和一般习俗以及律师的作用。
    ①Donald Black, "The Boundaries of Legal Sociology", Yale Law Journal 81 (May 1972),1086—1100.
    ②孙文恺著:《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版,第168页。
    ③张乃根著:《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1版,第146页。
    ④[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9年1版,第32页。
    ①[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3页。
    ③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④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⑤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145页。
    ⑥参见[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修订序第3页。
    ①林端:“法律社会学的定位问题Max Weber与Hans Kelsen的比较”,载《现代法学》2007年7月第29卷第4期,第3页。
    ②林端:“法律社会学的定位问题Max Weber与Hans Kelsen的比较”,载《现代法学》2007年7月第29卷第4期,第4页。
    ③[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④[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⑤[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1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① Donald Black, "The Boundaries of Legal Sociology", Yale Law Journal 81 (May 1972),1086—1100.
    ② Donald Black, "The Boundaries of Legal Sociology", Yale Law Journal 81 (May 1972),1086—1100.
    ③ Ralph B Taylor, "Student guide to Donald Black's Behavior of law", Temple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Unpublished manuscript.2008.
    ④[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①[美]爱德华·W·萨义德:《世界·文本·批评家》,李自修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83页。
    ②参见[美]阿兰·布鲁姆《文本的研习》,韩潮译,载丁耘、陈新主编《思想史研究(第一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③参见李俞晴《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1版,第28页。
    ①[美]丹尼尔·贝尔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社会科学》,范岱年、裘辉等译,中国社科院情报研究所1982年版,第146页。
    ②[美]爱德华·W·萨义德:《世界·文本·批评家》,李自修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76页。
    ③[美]丹尼尔·贝尔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社会科学》,范岱年、裘辉等译,中国社科院情报研究所1982年版,第144页。
    ④德曼曾经强调:文学的生命在于“误读与误解的可能”。没有误读,何来文学?不光文学,其他学科也鼓励误读。就拿哲学家尼采来说,他一向恣意误读,篡改他人。反过来讲,他从未被别人“正确一致”地评价过。所以德曼总结:误解无过,误读合法,西方学术史就是一部系统误读史。(参见赵一凡著《从胡塞尔到德里达——西方文论讲稿》,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8、79页。)
    ①[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2页。
    ②郭守兰、曹全来著:《西方文化史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1][美]布莱恩·比克斯等:《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法社会学》,徐听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美]丹尼尔·贝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社会科学》,范岱年、裘辉等译,中国社科院情报研究所1982年版。
    [6][美]詹姆逊:《晚期资本主义文化逻辑》,张旭东编,三联书店1997年版。
    [7][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8][英]昆廷·斯金纳:《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与修辞》,王佳丰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0][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2][德]海德格尔:《通向语言之路》,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3][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4][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法]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16][法]福柯:《疯癫与文明》,谢强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17][法]列维·施特劳斯:《结构人类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89年版。
    [18][法]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19]李少春:《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
    [20]郭守兰、曹全来:《西方文化史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1]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陈爱华:《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历史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6]赵一凡:《西方文论讲稿》,三联书店2007年版。
    [27]陈爱华:《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历史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岳麓书社2010年版。
    [29]韩震:《西方历史哲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0]郭小凌:《克丽奥的童年——古典西方史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Donald Black, "The Boundaries of Legal Sociology", Yale Law Journal 81 (May 1972),1086—1100.
    [2]Ralph B. Taylor, "Student guide to Donald Black's Behavior of law", Temple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3]Donald Black, The Behavior of Law, Academic Press:New York,1976.
    [4]John Pocock, Politics, Language and Time:Essays on Political Thought and History (1989; 1972).
    [1]林端:“法律社会学的定位问题:Max Weber与Hans Kelsen的比较”,载《现代法学》2007年7月第29卷第4期。
    [2]刘星:“法律的不确定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S3期。
    [3]张凌鹰:“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概要及其借鉴意义”,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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