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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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尽管立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可条文简陋,缺乏操作性,仅为法律上的宣示而已。本文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成果,主要运用比较的方法和规范分析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行解析,分三个部分探讨:
     第一部分,应收账款的概念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通过本章的论述,笔者认为,法律上的应收账款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内涵外延均有不同。将来应收账款可以入质,虽然不动产收费权可以质押,但不能归入应收账款质权范畴,因为不动产收费权本质上不是应收账款。
     第二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若干问题。本章分四节进行讨论,笔者认为,《物权法》“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是倡导性规范。关于设质通知,笔者提出一条立法建议:质权成立后,出质人应当将出质事实书面通知第三债务人,难以或不能通知的,应在相应媒体上公告。质权人也可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但应出具相关证据。出质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质权人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将来应收账款除外。关于债权文书的交付,它不应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要件,且不具有公示的作用,但其限制出质人处分权的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尽管法律不用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文书的交付。另外,在应收账款质权制度下,立法没有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的必要,“质押经登记方能生效”的模式可采,所以登记要件规则不应被登记对抗规则所替代。
     第三部分,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笔者直接介绍了“直接收取权”规则,并探讨了“折价、变卖、拍卖”适用的可能性与条件。
The Real Right Law promulgated in the year 2007,has establisheed pledge receivables.Although the law has enabled accounts receivable to pledge,on account of rough articles of law and non-operationality,it is just some kind of declaration legally.The paper uses theory and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for reference,and applies comparative method and normative analysis ,to discuss pledge receivables in three parts:
     Part one,concep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object of pledge receivables .according to analysis,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he law is different from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he accounting.Accounts receivable gaining in the future can be pledged.Despite real property earning right can be pledged,but does not belong to pledge receivables,because real property earning right is not equal to accounts receivable.
     Part two,some arguments about establishment of pledge receivables.The section contains four parts.The provision about" pledge receivables should be in a writing form"is a advocate-provision.Author offer some legal advice:mortgagor should inform garnishee in written form after establishment of pledge,if difficult or impossible to notice,notice should be in the appropriate media.Pledgee may also inform the garnishee,however, the evidence should be issued.Pledgor fails to perform the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the pledgee may refuse to issue loans in the future, other than accounts receivable gaining in the future.On the delivery of debt instruments,it does not matter as the elements to set up accounts receivable,and does not have the role of publicity,but the effect of mortgagors' Limitation of rights is reasonable,although the law does not provide,but 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the delivery of debt instruments in the contract.In addition, in the pledge accounts system,Legislation does not give the necessary credibility of the registration."Pledge to enter into force upon registration"model can be adopted,therefore, the rules of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should not be replaced by the rules of registration resistance.
     Part three,achievement of pledge receivables.Author introduces rule of direct charge,and explores the possibility and conditions of the "discount, sale, auction" .
引文
[1]刘萍:“应收账款担保与《物权法》”,《金融纵横》,2007年第1期,第12页。
    [2]高圣平:《担保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1页。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7页。
    [4]刘萍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页。
    [5]谢在全,前注[3],第807页。
    [6]陈洸岳:“债权质”,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实例问题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7]谢在全,前注[3],第808页。
    [8]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2页。
    [9]申建平:“论未来债权让与”,《求是学刊》,2007年第3期,第91页。
    [10]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1页。
    [11] [德]海因·克茨,前注[8],第395页。
    [1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13] [德]海因·克茨,前注[8],第393页。
    [14] [德]海因·克茨,前注[8],第395页。
    [15] [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16]最判昭和53年12月巧日,判例时报916号,第25页。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17]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旧本:有斐阁,1993年版,第356页。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18]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页。
    [1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1页。
    [20]李富成:“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法学》,2006年第2期,第83页。
    [23]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总第93期,第19页。
    [24]王利明:“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杂志》,第46页。
    [25]葛力伟等:“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金融论坛》,2008年第2期,第20页。
    [26]谢在全,前注[3],第809页。
    [27]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28]费安玲:《比较担保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29]陈本寒、黄念:“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第103页。
    [30]赵万一、余文焱:“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法学》,2009年第9期,第134页。
    
    [3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32]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谢杯栻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页。
    [3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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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拉伦兹,前注[32],第557页。
    [36]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高鸿钧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83页。
    [37]拉伦兹,前注[32],第560页。
    
    [38]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科茨,前注[36],第81-82页。
    [39]同上注,第82页。
    
    [40]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3页。
    [41]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科茨,前注[36],第91页。
    [4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页。
    [43]同上注,第467一468页。
    [44]王洪:《合同形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45]李永锋:“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第82页。
    [46]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李永锋:“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第82页。
    [47]谢在全,前注[3],第812页。
    [48]李永锋,前注[45],第82页。
    [49]齐爱民:“社会诚信建设与个人权利维护之衡平”,《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62页。
    [50]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总第93期,第23页。
    [51]高圣平,前注[2],第547页。
    [52]奚晓明主编:《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53]《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瑞士民法典》第900条,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97条。
    [5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5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
    [56]郭嗣彦:“一般债权质押程序问题探析”,《求索》,2008年第7期,第160页。
    [57]陈本寒、黄念,前注[29],第104页。
    [58]谢在全,前注[3],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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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61]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页。
    [62] [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李又又译,《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转引自刘保玉、孙超,前注[23],第23页。
    [6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0页。
    [64]钟青:“权利质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2年,第81页。
    [65]孙鹏:“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第52页。
    [6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68]高圣平、秦鑫:“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20页。
    [69]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370页。
    [70]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7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72]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1页。
    [73]马栩生,同上注,第60页。
    
    [75]徐洁:《抵押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76]高圣平,前注[69],第175页。
    [77] [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上/下卷)》,孙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8]谢在全,前注[3],第835页。
    [79]沃尔夫:《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80]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6页。
    [81]郑玉波,“论债权质权之实行”,《民商法问题研究(三)》,台北:三民书局,1985.转引自费安玲,“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42页。
    [82]费安玲,“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42页。
    [83]谢在全,前注[3],第836页。
    
    [84] [日]三潴信三,前注[77],第346页。
    [85]费安玲,前注[82],第43页。
    [86]史尚宽,前注[80],第404页。
    [87]陈本寒、黄念:“一般债权质押问题探析”,《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第106页。
    
    [88]谢在全,前注[3],第835页。
    [89]赵万一、余文焱,前注[30],第136页。
    [1]高圣平:《担保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陈洸岳:“债权质”,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实例问题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9]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费安玲:《比较担保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5]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谢杯栻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6]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17][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8]王洪:《合同形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9]奚晓明主编:《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3]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5]钟青:“权利质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2年。
    [2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7]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
    [28]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0]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1]徐洁:《抵押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 [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上/下卷)》,孙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沃尔夫:《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刘萍:“应收账款担保与《物权法》”,《金融纵横》,2007年第1期。
    [2]申建平:“论未来债权让与”,《求是学刊》,2007年第3期。
    [3]李富成:“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法学》,2006年第2期。
    [4]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总第93期。
    [5]王利明:“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杂志》。
    [6]葛力伟等:“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金融论坛》,2008年第2期。
    [7]陈本寒、黄念:“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8]赵万一、余文焱:“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法学》,2009年第9期。
    [9][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高鸿钧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10]李永锋:“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
    [11]齐爱民:“社会诚信建设与个人权利维护之衡平”,《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12]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总第93期。
    [13]郭嗣彦:“一般债权质押程序问题探析”,《求索》,2008年第7期。
    [14]孙鹏:“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
    [15]高圣平、秦鑫:“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6]费安玲,“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梁慧星:“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质押’?”,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2007年1月9日发布,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434,2011年3月7日最后访问。
    [2]刘萍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http://ar.pbccrc.org.cn/include/answer.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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