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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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法人作为持续性从事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与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依自然规律而出生,依自然规律而死亡,其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都是基于事件而非行为,而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发起人的设立行为方能取得,其主体资格的丧失也必须在出现特定的事由时,经清算行为才能实现。因此,企业终止与企业成立相对应,企业清算行为与企业发起行为相对应。
    企业是众多法律关系的集合体,包括企业成员与企业的投资关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当企业终止事由出现而消灭其主体资格时,上述众多的法律关系都必须予以了结。了结可以以终止原法律关系的方式,也可以以变更原法律关系的方式,但法律效果是使上述法律关系在企业终止后处于确定状态,而非悬而不决。
    当企业终止时,上述众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将发生利益冲突。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企业终止时侵害其它主体的利益,而必须保障企业终止之后,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有序的安排。
    清算法律制度就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
    本文分六章对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制度进行了阐述。此外,结合文中的主要观点,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述。
    第一章 企业法人清算的概念
    首先,对企业法中清算概念的不同的学理解释进行了分析和归纳,从清算与解散的关系、清算的对象、清算的内容和清算的性质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其次,分别对与清算有关的解散、终止、消灭、注销、吊销等法律概念进行了分析。
    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企业法人清算的概念。清算是当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出现时(具体包括解散、被撤销、破产等),了结与企业法人有关的全部法律关系及事务,并最终使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丧失的行为及其程序。企业法人从存续到消亡的正常过程是,存续的企业法人当终止原因出
    
    现时,开始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终止,丧失其主体资格。
    第二章 企业法人清算的原因及分类
    首先,对企业犯人清算的原因(事由)逐个进行了分析。(一)解散,是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即企业法人的最终所有人,基于其股权,通过一定的决议机制,自愿作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决定。其基本特征,一是自愿而非强制,二是最终的根据是出资人的股权。在不侵害其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出资人有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二)被撤销。撤销是国家主管机关对违反法律的企业法人作出终止其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主管机关撤销企业法人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三)破产。本文主要论述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的有关问题,破产清算未论及。(四)法院判决。企业法人可以由法院作出终止的判决从而进入清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由法院判决终止企业法人的制度。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规定。在公司内部制度无法打破僵局时,必须依靠外部制度予以救济。应当赋予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提起终止公司的诉讼。债权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当其债权不获清偿时,可以向公司提起清偿债务的普通民事诉讼或提起破产申请,不应赋予债务提起诉讼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五)合并、分立。当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时,如果导致企业法人的终止,不需要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清算,但仍然要对与终止的企业法人有关的法律关系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了结。
    然后,以清算的原因及方式为标准,对清算进行了分类阐述,包括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司法清算和特别清算。
    文中提出,除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不应当承担直接组织清算的职责。而是应当对不同情况下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及其义务及责任,清算人的义务及责任,清算的内容及程序作出规定。当清算义务人或清算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制其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民事行为作为清算法律制度的基础,一方面通过相关主体在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压力下的自觉行为保证企业清算的有秩序进行;另一方面,使行政机关不再组织企业清算,回归其社会管理者,而非民事争议最终裁决者的职能。即使对企业因违法而被撤销时,也应首先要求其清算义务人自行组织清算。当清算义务人不进行清算时,主管机关可以作出
    
    强制清算的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一、清算义务人
    首先,指出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其义务的内容。清算义务人,是当企业法人终止事由出现时,负有启动清算程序、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文中对清算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其次,对各类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进行了分析。其中,公司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原则上是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是第一清算义务人,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是第二清算义务人。第一清算义务人如果履行了义务,可以免责,由第二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最后,分析了清算义务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1.清算义务人不对企业进行清算,将企业财产归为己有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返还原物,用?
引文
一、著作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2.甘培忠著:《企业法与公司法学》,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
    3.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三版
    5.柯芳枝著:《公司法要义》,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四年版
    6.顾经仪、黄来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
    7.张国健著:《商法概论》,三民书局,1980年修订版
    8.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著:《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2.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14.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5.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16.(美)罗伯特· C ·克拉克著,胡平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
    17. CHARLES R.O'KELLEY, JR., ROBERT B. THOMPSON,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ASSOCIATIONS (1992), LITTLE, BROWN & COMPANY
    18.HARRY G.HENN, JOHN R.ALEXANDER, LAWS OF CORPORATIONS (3rd ed. 1983),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L·C·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4th ed.), LONDON STEVENS&SONS
    20.VANESSA STOTT, HONG KONG COMPANY LAW (1987), PITMAN PUBLISHING
    
    
    
    二、论文
    1.赵旭东著:《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8日
    2.马强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
    3.刘德良著:《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载于《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4.田浩为著:《企业法人终止的立法缺陷及审判对策》,载于《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1期
    5.陈桂珍、万清魁著:《企业法人终止后债权债务的处理》,载于《经济与法》,1999年第4期
    6.刘德良著:《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载于《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7.吕涛著:《论公司强制清算中的责任承担》,载于《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8.王成著:《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清算责任论纲》,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9.宋彪、王立杰著:《企业被撤销后的清算问题》,载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10.张璎著:《我国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载于《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1.(美)雷特·A ·豪厄尔等著,金留译:《公司的兼并、合并与终止》,载于《世界法学》,1988年第1期、第2期
    1《公司法》第189、第191条,《外资企业法》第2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70条。
    2 甘培忠著:《企业法与公司法学》,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
    3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8页。
    4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三版,第214页。
    5 柯芳枝著:《公司法要义》,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四年版,第284页。
    6 顾经仪、黄来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212页。
    7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三版,第212页。
    8 顾经仪、黄来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206页。
    9 张国健著:《商法概论》,三民书局,1980年修订版,第186页。
    10 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11 张璎著:《我国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载于《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37页。
    12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三版,第212页。
    13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著:《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14 《公司法》第27条。
    15 马强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
    16 柯芳枝著:《公司法要义》,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四年,第283页。
    17 《公司法》第66条。
    1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9条。
    19 转引自顾经仪、黄来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208页。
    20 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239页。
    21 转引自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页。
    22 同上。
    23 赵旭东著:《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8日。
    24 CHARLES R.O'KELLEY, JR., ROBERT B. THOMPSON,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ASSOCIATIONS (1992), LITTLE, BROWN & COMPANY, 415. "An Indiana court, for example, stated that relief was appropriate 'only where there is dissension between sets of shareholders owning equal amounts of stock such that there is a present danger to investors constituting a serious suspension 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business resulting in an imminent danger of dissipation of the corporate assets.' "
    25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页。
    26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141-146页。
    27 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28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
    29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7月9日起开始实施。依据当时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具有仅次于法律的效力。《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分别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是法人企业。因此,《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法人企业。
    《办法》只规范非破产清算。企业因破产而进行清算的,《办法》规定:“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破产,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
    30 顾经仪、黄来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217页。
    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文)第1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
    32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被撤销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撤销保险公司后,应当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
    33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
    34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92-293页。
    35 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242页、第262页、第293页。
    36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22条。转引自柯芳枝著:《公司法要义》,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四年,第286页。
    37《公司法》第197条。
    38 刘德良著:《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载于《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第48-51页。
    39 HARRY G.HENN, JOHN R.ALEXANDER, LAWS OF CORPORATIONS (3rd ed. 1983),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148. "Statutes sometimes entrust liquidation to the directors, possibly, in older statutes, designating them as trustees for the purpose. Other statutes provide for the appointment or election of trustees or 'liquidators'."
    4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1988年1月6日)
    42 清算义务人是法人的,犯罪主体应为该法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1988年1月6日)
    44 转引自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45 L. C. B GOWER, GOWER'S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4th ed.), LONDON STEVENS&SONS, 726-727. "The liquidator has special statutes duties imposed on him and is in a fiduciary relationship not only to the company but also to the creditors as a body, though not to individual creditors. And if he breaks these duties he is liable either to an action at the suit of the person damnified by breach of a statutory duty owned to him or to a misfeasance summons ".
    46 朱伟一著:《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70页。
    47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8页条规定:“第88条规定的禁止竞争不适用于清算人。”
    48 《公司法》第91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86条、第488条。
    50 郭明瑞、唐绍坤、唐广良著:《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192页。
    51 VANESSA STOTT, HONG KONG COMPANY LAW (1987), PITMAN PUBLISHING, 299. "The company continues to exist throughout the process of winding up and all acts are done in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 "The company ceases to exist only by the formal act of dissolution after the whole of the winding-up process has been completed."
    52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93页。
    5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5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6条,第37条。
    55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9页。
    56 L. C. B GOWER, GOWER'S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4th ed.), LONDON STEVENS&SONS, 728-729. "In a voluntary winding up, on the contrary, the powers of the directors may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be allowed to continue and, it seems, the winding-up resolution does not necessarily and automatically operate to determine the employment of all the company's officials."
    57 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289页。
    5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2001年4月3日)
    5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2000年9月29日)
    60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201页。
    61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19条。
    6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9条,第141条。
    63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20条,第21条。
    64 例如:企业法人的产品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65 《公司法》第12条。
    66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上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7 《公司法》第35条。
    68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9 《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71条。
    70 《商业银行法》第70条。
    7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
    7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73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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