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与中国银行体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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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银行能否经营证券业务,一直是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焦点。自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后,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便出现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局面。对于这两种体制孰优孰劣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一体化的逐渐深入,分业经营体制下的传统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也促使分业经营阵营出现动摇和分化。继英国和日本的金融改革之后,分业经营的创始人和领导者-美国也不得不顺应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于1999年11月12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宣告了在美国实行长达66年之久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体制的终结,也表明了混业经营体制在世界经营体制中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面对着国际金融界特别是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我们不可能熟视无睹。在混业经营又成为主流的情况下,依然实行分业经营的中国何去何从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分业银行体制与混业银行体制进行比较研究,将为我们更加透彻地理解并适应金融体制的发展趋势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同时,也能对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提供现实的理论参考。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西方特别是美国商业银行几十年的分分合合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来,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制度的合理性,拓宽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在改革过程中适时引入创新的组织制度,并对我国金融业为迎接WTO而应做出的战略选择进行有意的探索。同时讨论金融混业和分业问题对中国未来的金融改革,无论是金融改革理论的设计抑或金融法规的修订,都有重要意义。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首先是基本概念和理论介绍,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然后分析了一些典型国家银行体制的演进过程和特点,尤其是美国和德国;接着分析了我国银行体制选择分业经营的原因,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出现混业经营行为的客观必然性;最后论述了我国银行体制混业经营应该选择金融控公司的模式。
    
    
    引言
    在现代金融领域中,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界定主要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来划分的。其中,争议最多的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业务分合问题。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二十世纪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业严格分业经营的规定,并对美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监管做出了重大调整。该法案的生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近70年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局面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当美国国会的争吵声逐渐沉寂之后,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俨然成了新世纪国际金融的主旋律,并彻底改变了三十年代大危机后形成的世界金融格局。但是,面对全球愈演愈烈的混业之风,中国政府不仅不为所动,反而于1993年底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通过一系列的机构改革和立法工作悄然完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
    
    为什么我们会在混业经营蔚然成风的时候选择继续走分业经营的道路?很多人对此都心存疑问,毕竟我们的经济越来越开放,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我们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正积极清理历史包袱和转换经营机制。如果这时实行混业经营,将大大改善它们在传统业务中的困难局面。而WTO的加入又给了我们另一个混业经营的理由,如果我们在金融市场开放的条件下继续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将使我们的商业银行处在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选择分业经营呢?此外,国际上流行混业经营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究竟孰优孰劣?哪一个更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商业银行能不能经营证券业务?中国金融业应如何融入开放条件下的国际金融大家庭?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翻开了论文的第一章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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