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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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一系列国际会议的召开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之后,我国也在《新公司法》中载入了关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那么,何谓“公司社会责任”?如何定性?为什么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怎样承担“社会责任”?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通过研究与思考,意图在本文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定性和实现机制进行阐述和介绍。本文在前半部分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介绍,选择了比较适合的定义模式,并着重分析了其所应有的性质,从而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根本途径在于法律化,也只有以法律规制作为桥梁才能联结社会责任的道德领域与法律领域这一结论。在后半部分,笔者着重思考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实现途径,并认为在通过国家立法等进行外部规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通过自身的内部行为达到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
These years, the voice about requiring the corporations to perform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has been arsing more and more louder than before. After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and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nal standards, the regulations about requiring the corporates to perform CSR had been stipulated in the newest edition of China Corporation Law. Then, what’s the exact meaning and nature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How to understand? Why is it important to perform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how to perform it?
     After long time reading, researching and thinking, the author intend to expatiate and introduce the definition, nature and implemention mechanism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former part, the author has introduced some interrelated contents about CSR, choosed a suitable definition and analysed the nature of it. Then, the author has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rime method of realizing CSR is the legalization and it’s also the only way to combine the realm of morality and law. In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has paid all the intention on the thought about how to realize the legalization of CSR.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exterior regulation is important, like the lawmaking, but the most critical i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interior administration mechanism of corporates, through which, the corporation would perform the CSR by its own.
引文
①James C. Collins and Jerry I. Porras, Built to last: Successful Habits of Visionary Companies, New York: Harper Business, 1997.转引自(美)马文·T·布朗:《公司的目的与公民的责任》,载陆晓禾,(美)金黛如主编《经济伦理、公司治理与和谐社会》,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271页。
    ②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3页。
    ③实际上,缺乏明确一致的概念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倍受批评的重要原因
    ④“…但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不够明确,在学者之间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2至13页。
    ①In Europe, EU-summit in Lisbon has decided to establish the sustainable society in 2000 and to adopt a CSR for the strategic goal (Lisbon Declaration). 2006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136号通报,题为《为增长和就业加强合作:使欧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定义。引自《欧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载《WTO经济导刊》2006年第8期,第93页。
    ②“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as organs of society, are also responsible for promoting and securing the human rights set forth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al Social and Economic Council, 2003: 1.
    ①早在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就已经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作了最早的描述,但并未引起理论界太多的关注,也没有在立法和实践领域造成多少影响。而可查实的、最早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据学者研究是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在《政治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他在文中写道:“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48页。
    ②Berle, For Whom Corporate Managers Are Trustees: A Note, 45 Harvard Law Review, 1365,1367-68(1932).转引自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参见:http://www.jcrb.com/zyw/n3/ca127406.htm。
    ③E Merrick Dodd,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45 Harvard Law Review(1932).转引自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①此系拉丁语系法律词汇。
    ②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③〔美〕George A.Steiner, John F.Steiner:《公司、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王春香校),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④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第235页。
    ⑤〔美〕George A.Steiner, John F.Steiner:《公司、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王春香译),第127页。
    ①“It became necessary for firms to consider their impact towards not only those directly involved, but also those who have an indirect interest in the wider society.”R.E.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New York: Pitman Publishing, 1984).
    ②“any group or individual who can affect, or is affected by, the achievement of a corporation’s purpos..[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mployees, customers, suppliers, stockholders, banks, environmentalists and government.”
    ①杨龙,吴光芸:《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美)马文·T·布朗:《公司的目的与公民的责任》,载陆晓禾,(美)金黛如主编《经济伦理、公司治理与和谐社会》,第274页。
    ③上海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社会责任的中西比较及启示〉。参见中证网:http://www.cs.com.cn/gz/08/200707/t20070702_1157062.htm。
    ④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第225页。
    ①实际上,对于西方传统经济学理论所引起的经济与道德伦理的分离甚至是对立,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就指出“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参见[印度]阿玛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页。转引自薛为昶:《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离分与复归》,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页。
    ②黄金桥:《公司社会责任之法学解读》,载《南方经济》2005年第3期,第24页。
    ③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其中的主要内容,如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自然环境要给予更好的保护,对国家和社会要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岗位、缴纳税收等,实际上说明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已将“利益相关人”理论运用到了相关规定当中,并以其来指导公司社会责任实践。
    ①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38页。
    ②中国主要学者都普遍采用“利益相关人”理论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如刘俊海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仅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关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张士元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
    ①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②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大量的社会权利。
    ②李雪平:《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性质和效力——兼议ISO26000制定中的法律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第83页。
    ③学者们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各种理论虽然观点不一,但却存在着共同的核心要求,即目的同一性(都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相关性(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与公司自身的活动相关)和规范性(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持)。
    ④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第338页。
    ①单忠东主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页。
    ②同上,第144页。
    ③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④雷兴虎、刘水林:《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表现》,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73页。
    ⑤同上。
    ⑥陈宏辉、贾生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发展:基于综合性社会契约的理解》,载于《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12期,第24页。
    ①转引自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第337页。
    ②同上
    ③Clarkson, Max B. E,“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20. (1995), pp.86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36页。
    ④“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关系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公司高管常常能够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尤其是在一些股份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公司高管的实际控制地位更加明显。这一转变正好与公司治理结构从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经理层中心主义的转变相适应。”——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至299页。
    ①实际上,对于公司员工在公司地位的认识的变化已经说明股东不再是公司唯一的利益考量对象——公司是由各类资本所联合构成的整体,公司员工不再被视为单纯的雇佣劳动者,相反,他们被视为劳动力资本的拥有者和提供者,和股东一样,需要就其提供的资本获取收益,同时也需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而对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实现其自身的利益诉求。
    ①印度尼西亚817大学教授薛璋霖:《评印尼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之所以不用“之一”,一方面在于赚取的利润不但可以满足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可以满足股东的要求,符合公司建立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相对于西方国家建立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和公司法人制度来说,中国的公司实际上刚刚起步,还处于原始积累的阶段,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不能压制公司的牟利行为。而且,“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里,公司的第一位责任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而作为第二位责任才承认对债权人、员工、顾客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中国公司法与整个商法的宗旨一样,它虽然保护商事主体的个别利益,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商事主体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中国公司管理研究会编:《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23页。
    ②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同上。
    ①卡罗尔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公司的经济责任是基本责任,处于金字塔的底部;第二层是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必须在社会制定的法律框架内运作;第三层是公司的伦理责任,指那些为社会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活动和做法,包括公平、公正、道德规范等。第四层是公司的慈善责任。阿奇·B·卡罗尔等:《公司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黄煜平等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3至27页。
    ①“(Corporates have a ) societal obligation which transcend[s] economic functions of 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scarce goods and services and generating a satisfactory level of profits for their shareholders”E.M. Epstein,”Business Ethics, Corporate Good Citizenship and the Corporate Social Policy Process: A View from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August 1989), pp.585.
    ①有学者专门撰文论述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与其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的关系,他认为,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领域,法律规定的内容本就有限,而法律规定还受到执行情况的限制,因此,应该更多地发挥“软法”的作用,利用道德、宣传和国际性的规定促使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①一些人对于这句论断断章取义,将其理解为公司只有一种责任,即增加自身利润,这实际上是对弗里德曼思想的一种歪曲,因为它们忽视了“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这一限定语。
    ①史际春、肖竹:《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甘培忠,吴元元:《转型中国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探究》,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178页。
    ④如公益性捐赠后得到的税收优惠和相关税收激励政策等。
    ⑤所谓“道德法律化”是当某种道德价值得到社会的一般性认可时,法律将其纳入价值体系之中。
    ⑥此为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转引自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以‘恪尽企业责任,共建社会和谐’为主题的《中国银行2007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中国银行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支持经济发展、坚持合规经营、保护员工权益、支持保护环境、倾心回报社会、赞助北京奥运六个方面展现了中国银行从1912年正式成立起,坚持以服务公众、造福民生和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历经各个历史发展时期,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既是对历史的回顾与总结,也是对未来的展望和承诺。”——引自《中国银行发布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参见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80425/n256512536.shtml。
    ①“规制作为一个舶来语,本意为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在我国,最初是被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而引入的,多用于政府规制方面,通常被理解为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规制后来在法学文献中的运用也逐渐增多,意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张红:《外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制定和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第186页。
    ③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企业社会责任:政府?企业?利益相关者》,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其他相关内容包括:第82条,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第83条,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84条,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和进行决策。第85条,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第86条,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①《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发布会通告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70711/17453775585.shtml
    ②张红:《外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制定和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卢岚,刘开明编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指南》,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46页,第151页。
    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写小组:《中国银行2007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4月28日发表,第37页。
    ①原文为:Although some leading domestic companies have made impressive progress in this regard, they are under increasing pressure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SR standards and practice as the market economy has rapidly developed in China and more Chinese companies“go global.”Ethical Corporation Report,“Business Responsibility-TheChinaModel”,参见: 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UDEN9DYTvpcJ:www.ethicalcorp.com/content.asp%3FContentID%3D4024+CSR,+foreign+countries+%22Chinese+companies%22&hl=en&ct=clnk&cd=95.
    ②甘培忠,吴元元:《转型中国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探究》,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截至目前,只有《公司法》第五条和2005年2月25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直接提及了公司社会责任——“说明”二(八)指出公司法修改的一个内容是“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确立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原文为:“In this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f companies has to make short-term goals on market efficiency and performance as their priorities.”Yongnian Zheng,“Why China Lacks the Right Environment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China Policy Institute Briefing Series, issue 6 (2006), p. 8.
    ①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36页。
    ①“As such, both the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n China should take CSR challenges in a more sensible way. On the one hand, given the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 CSR in develop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should be subjected to parallel, but not the same, assessment; on the other hand, the CSR gap and challenge should be seriously dealt with, not simply politicalized”—“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Some Major Debat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CSR Challenges in China”lectured by Xianchu Zhang(张宪初)in the Conference—“Global Strategy of Enterprise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n November 4th, 2007.
    ②(1)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2)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3)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4)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5)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等而对员工有任何歧视行为;(6)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7)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8)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9)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等。
    ③“……SA8000……在欧美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地接受和认可,甚至进而要求他们的商业伙伴也要满足这样的标准。欧美的大型工商企业也纷纷加入相应的组织来表达其在环境保护或者是资源节约方面的价值认同。”北京大学汪劲,裴敬伟,潘磊:《我国企业的环境责任及其承担》,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④《被夸大了的SA8000认证》,参见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g/20040808/1700932894.shtml。
    ①何丹:《论全球契约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200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李莘副教授。
    ②史际春、肖竹:《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至345页。
    ④李莉:《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标准的法律研究》,载《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2月,第51页。
    ①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5年9月在曼谷召开的会议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上述了这些反对意见。
    ②但是ISO一些官员也承认,别的组织用该标准去认证也无法限制,而实践证明,ISO的标准很可能被一些跨国公司运用到贸易之中。
    ③《标准的价值:从SA8000到ISO26000》,《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9月30日,转引自中国财经信息网,http://www1.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70930000745&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④但如果像SA8000一样,许多跨国公司将其与订单挂钩,在贸易中适用相关认证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①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便是在“全球契约”启动以来,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渐成全球新趋势,同时国内社会各界要求中央公司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渐高的背景下所采取的行动。
    ②人权:①公司应在其影响力范围内对保护国际人权给予支持和尊重;②公司应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劳工标准:③公司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④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⑤切实废除童工现象;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环境:⑦公司应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来应付环境挑战;⑧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采取更负责任的做法;⑨鼓励开发和推广不损害环境的技术。反腐败:⑩打击腐败即公司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③参见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全球契约峰会闭幕式上的讲话,“Today we added a tenth principle to the Compact, to combat corruption....”。资料来自全球契约官方网站: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4/sgsm9387.doc.htm。
    ①引自2004年6月24日,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全球契约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资料来自全球契约官方网站: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4/sgsm9383.doc.htm。原文:”What is our ultimate destination? A world held together by strong bonds of community, where today there are only tenuous market transactions. A world in which the gaps between the rich and poor countries grow narrower, not wider, and where globalization provides opportunities for all people, not only the few. A world in which economic activities coexist in harmony with, and reinforce, human rights, decent working conditions,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good governance. And a world in which the rule of law triumphs everywhere, and the legitimacy derived from shared norms transforms power into an instrument of human betterment.”
    ①《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①“‘自我管制’与以往外部管制的区别在于,它通过治理结构的改变和不同的作用机制使企业主动地承担责任,自律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更关注的内在的治理过程而非外在的责任结果。”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正如笔者无意过多陈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史或是列举相关理论,而是着力于阐述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定义一样,关于中国公司社会责任之法律规制的实现机制,花篇幅落笔于加强道德建设、阐述该机制如何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或是通过何种立法方式引入他国何种制度都非笔者之意,前者在于没有讨论的必要也非法学论文所涉及的范围,后者则取决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独立董事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已经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遭到大量反对,再引入他国机制实属火上浇油而且也无必要,倒不如充分发挥已经通过法律规制形成的制度的作用,以达到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
    ①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当时为了满足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便聘请了2名独立董事。
    ②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③不少国内的学者认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监事职权的规定模糊,直接导致了监事权力的行使受到股东和董事的压制,因而无法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为了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对董事行为的监督,我国没有选择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事会制度而是引入了全新的独立董事制度,最终导致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双重监督机制。因此他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引进的结果是机构重叠、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以及权责不清所引发的制度运行成本增加和相互推诿扯皮。
    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变迁与独立董事功能的定位》,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我国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纯粹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变迁与独立董事功能的定位》,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制度设计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①我国的情况是:大部分独立董事的建议和意见很难得到公司的尊重与采纳,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因此而获得保护,而独立董事身兼数职的身份更使得他们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了解甚少,无法发挥作用。
    ②作为由大股东或董事提名、由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投票选出的独立董事们,其身份可能是控股股东的信任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私人朋友,双方之间有着非常熟落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些知名度颇高的社会名流,他们的加入可以为公司粉饰形象、提高知名度,但由于经常处理其他事务、甚至身兼数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而无暇为公司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还有可能是一些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他们扮演的角色更像是顾问而非监督者。
    ③独立董事专职化的实现将可能有效的推动市场中专业的独立董事队伍的形成,这实际上也为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创造了可能。
    ①实际上,由于独立董事的报酬都是由其服务的公司支付,这直接导致了独立董事受制于公司管理者的不良后果;如果独立董事专职化得到实现,则这种制约将会显得更加明显。因此,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绝对的独立性,应该改变其报酬的支付方式,如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
    ②如前文所述,随着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程度的加大,导致公司已经由传统的股东中心向董事中心转变,即董事已经成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操纵者和控制者。过去的股东本位只承认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是公司治理的主体,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则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在公司结构中没有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公司履行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诉求机制和程序保障。而现在,董事需要考虑的将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他们还需要思考如何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促进其长远发展,所以董事在代表股东利益的同时,也需要考量其他利益相关者以保证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董事中心的发展趋势将有利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③笔者以为,董事毕竟也是股东,要想要股东为了长远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部分放弃自己的眼前利益去承担社会责任毕竟有些强人所难。
    ④主要是监事会的职责,即保证董事和经理的决策不违反股东利益。
    ⑤中小股东作为被大股东边缘化的利益群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2006年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在董事会下新增设了社会责任委员会,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尚属首创,也体现了交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领先地位,然而正如注3所言,由同样是股东的利益相关者的董事来监督其他股东、董事的行为,由于其利益的相关性,很难达到独立董事的公允程度。
    ①虽然制度存在,然而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并非法定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有决策意义的影响,在实践中作用十分有限。
    ②赵万一、李秀文:《论职工(劳动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加〕哈利·格拉斯贝克著:“论公司社会责任”,《发论》1994年第1期。转引自:石少侠、王福友,《论公司职工参与权》,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140。
    ②此话为日本学者鸿常夫所讲,原文为:“所谓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引自(日)森本滋,《法人格的否认》(李凌燕译),载《外国法述评》,1994年第3期,第87页。
    ①雷兴虎、刘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③雷兴虎、刘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沈四宝:《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②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③Gene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4a-8,“A shareholder proposal is your recommendation or requirement that the company and/or its board of directors take action, which you intend to present at a meeting of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①赵德枢:《美国证券交易法中股东权制度之研究》,42《政大法学评论》(台北):219-257(1990),转引自武贵振、郑佳宁:《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7/5/1715418750.htm。
    ②我国新《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③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④社会责任提案,即享有提案权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具有公益性质的提案,要求公司考虑其在经营过程中的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社会责任。出现这种情况是公司股东自己意识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而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求公司实践社会责任。
    ①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同上。
    ①甘培忠,吴元元:《转型中国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探究》,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美国国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发布的规则及法令对于股东提案的内容,赋予发行公司可在该条所列13种情形下,不将提案列入,如:提案事项依发行公司所在地法股东非属证券持有人决议事项,或如执行该决议将造成违反联邦法、州法、或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委托书的规则,或其关于公司运营的提案其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总资产的5%;且少于最近年度净利及总销售额的5%而对公司营运无重大影响,或其提案与公司提案相反对或与其他提案人的提案重复,或该提案一切曾被讨论或为主要人事改选案,或是针对现金/股票股利发放特定金额的提案。
    ①顾功耘:《上市公司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探析》,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②袁蕴、牟涛:《利益相关者治理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现代公司》,2007年第5期,第34页。
    ③同上。
    ④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章即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⑥顾功耘:《上市公司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探析》,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⑦舒强兴:《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从加强公司的横向与纵向对比方面考虑,毕竟只有统一的模式和内容,才存在可比性。
    ②实际上,在我国公司的会计活动中,有大量与社会责任承担相关的信息,但因缺乏相关报告机制而被按照一般财会问题加以处理,如排污费,只计入管理费用中;对职工的集体福利、保障金等,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只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等。这就导致公司虽然承担了社会责任,但相关的信息却没有体现出来,这就给公众了解及评价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带来了不便。
    ③袁蕴、牟涛:《利益相关者治理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现代公司》,2007年第5期,第34页。
    ①“花在慈善方面的每1美元,都能够换回1.1美元到2美元。”——美国企业家罗伯特·洛奇在捐了几次款后发现,捐出去的钱都能赚回来,因为慈善行为可以博得别人的好感,赢得支持。
    ①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载北京大学主编:《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论坛论文集》。
    ①Davis, Keith, 1975,“Five Proposition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Business Horizon, June, pp.19-24.转引自: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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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海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社会责任的中西比较及启示》。参见中证网: http://www.cs.com.cn/gz/08/200707/t20070702_11570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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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黎明,张颂梅.“‘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探析”中国私法网: 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50829-170845.htm。
    [5]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全球契约峰会上的讲话: 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4/sgsm9387.doc.htm。
    [6]上海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社会责任的中西比较挤启示》,中证网: http://www.cs.com.cn/gz/08/200707/t20070702_1157062.htm。
    [7]《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发布会通告,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70711/17453775585.shtml。
    [8]石少侠、王福友,《论公司职工参与权》,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140。
    [9]武贵振、郑佳宁:《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7/5/1715418750.htm。
    [10]《标准的价值:从SA8000到ISO26000》,转引自中国财经信息网: http://www1.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70930000745&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11]《被夸大了的SA8000认证》,参见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40808/1700932894.shtml。
    [12]《中国银行发布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参见搜狐网: http://news.sohu.com/20080425/n2565125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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