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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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僵局经常在公司实践中发生。如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已经成了近年来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研究视角锁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公司僵局问题上。公司僵局的发生是公司的运作处于非正常状态,公司的资产被不当使用或持续性的损耗。因此,探究公司僵局产生的缘由,寻求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途径,既是回应公司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公司法理论的需要。
     本文的讨论以两个案例引出公司僵局,讨论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类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以及公司僵局的危害。公司僵局对于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等等利益相关者都有危害性,有必要寻求公司僵局问题的防范及解决措施。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依靠股东自主性的发挥,股东可以预先设计一些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或解决公司僵局,如股东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僵局发生后由僵局各方达成合意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股东自主性的发挥以外,还必须配套以司法解决措施。理论和实践都已经突破了公司司法自治、司法不应当介入公司事务理念的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僵局问题是必要的。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包括公司司法解散和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其他措施。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到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已经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用公司司法解散措施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虽然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但是其处理问题的方式过于极端,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理论界都呼吁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措施的适用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同时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还应当辅之以替代司法解散的其他措施,以更好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强制清购(StatutoryBuyout,Mandatory Buyout),指定临时董事(provisional directors)、监管人(Custodians)、公司分立等措施。各种替代措施都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通过对各种替代措施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分析,可知,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或几种方式来解决所有的公司僵局的情形,公司僵局问题的良好解决必须要依靠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解决措施体系。结合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在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分析、评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法院应当在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兼顾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适度把握维持公司原则、用尽内部救济等等原则的指导下,选择适宜的措施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如强制股权置换、公司分立等措施,文中还指出了我国选择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措施还存在的一些障碍。
     本文通过运用民法理论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经济法学方法,对公司僵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论述,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过程中的一种非正常状态,它是公司中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矛盾沖突导致公司的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不能在兼顾公司最大利益与全体股东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做出有效决策的一种僵持状态。公司僵局的实质就在于股东或管理者在公司中的实体权益之争或是在公司内部治理失序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力与利益之争所导致的公司运行机制受到严重阻碍的状态,是公司内部各方对公司的控制权在一定的程度上的均衡状态下所出现的一种僵持不下的状态。公司僵局对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员工等等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危害。公司僵局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对于单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是较小的,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整体来说,公司僵局的出现是必然的。因此,从制度上来讲,建立有效的公司僵局应对机制是必要的。为了寻求公司僵局的解决,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协调的、开放的解决公司僵局的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除公司司法解散和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一系列措施以外,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股东的自主性所创设出的良好的防范及解决公司僵局的自力救济措施,以更有效的防范和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Corporation deadlocks are often generated in the practice of corporation.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has become a hot spot in recent years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appearance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makes the operational state of the corporation in unnormality. Consequently, exploring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an seeking means to solve them by law are necessary not only to respond the needs of corporation law's practice, but also the needs to perfect corporation law theories.
     The paper is begin from two cases, from the two cases, we can see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is becoming a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and actual problem. The part analyses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 classification, harmfulness of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and the reasons why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come into being, etc.. Furthermore, it naturally brings forward the issue of the means of break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means of resolv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is divided into two kinds of remedies. The first kind of remedies is the method of unjudicial interference. Shareholder can stipulation in the corporation article, aim to break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second kind of them is judicial interference. Judicial interference became formal remedies to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remedies of judicial interference include involuntary dissolution, mandatory buyout, arbitration, dividends and appointing provisional directors and so on. The author uses some other countries corporation law for reference. The author tries to compare the advantages with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se remedies and illustrates that there must to build a remedies system to solving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author also reviews the clause 183 of new revised corporation law and analyses its problem and then makes some suggestion on the legal system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se suggestions including that the court should use the clause restrainedly, the court should cautiously choose other alternative remedies to resolv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and there is only one remedy (judicial dissolution) in new revised company law, which is not enough to resolve the different kinds of deadlock.
引文
1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2 [美] P.W.汉密尔顿著,刘俊海、徐海燕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0页。
    3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http://www.Civillaw.com.cn/jinrong/search/default.asp,2006年3月21日访问。
    4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5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8页。
    6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7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8 [美]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0页。
    9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http://www.Civillaw.com.cn/jinrong/search/default.asp,2006年3月21日访问。
    10 徐兆宏等主编,《公司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第164页。
    11 《公司法释义》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320页。
    12 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2004年第4期。
    13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14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5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总第107期)。
    16 黄美园、周彦:《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17 潘云波:《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18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19 梁上上:《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以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范为中心展开》,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0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总第107期)。
    21 [美]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张建伟、罗培新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271页。
    22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第266页。
    23 潘云波:《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24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5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第56页。
    26 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164页。
    27 郑泰安、李鹏:《公司僵局的新公司法救济途径探索——以公司分立为视角》,《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
    28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61页。
    29 [美] R.W.汉密尔顿著,刘俊海、徐海燕注:《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10页。
    30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第59-60页。
    31 《股东僵局》,http://www.cctv.com/program/jjyf/20041111/102140.shtml, 2006年3月21日访问。
    32 刘炳荣:《调解在公司解散诉讼中的重要价值》,《人民法院报》2006-12-06,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o?id=103561, 2006年12月20日访问。
    33 Deadlock is often viewed as, at best, a temporary, fragile and unacceptable accommodation that only postpones the inevitable clash for control of the enterprise. FAMILY BUSINESS LEGAL & FINANCIAL ADVISOR CONFERENCE: Should the Illinois Courts Care About Corporate deadlock?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Law Journal, Spring, 1998, 29 Loy. U. Chi. L.J. 625
    34 对于公司僵局问题,旧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因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公司僵局面前,对当事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表现出退缩的谨慎态度。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已经有了一些实际的案例,但是对公司法一百三十八条的适用条件还有着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也拟将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理工作。
    35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67页。
    36 张民安:《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载于王宝树:《商事法论集》(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83页。
    37 谭甑:《论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38 在我国的实践当中存在着中外合作经营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外商独资经营公司,这些类型的公司在适用法律方面与内资公司有所不同。它们不仅要使用我国的公司法,而且还要使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条例、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条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条例等等特别法。但是,这些类型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责任承担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因此,本文将公司的类型基本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9 谭甑:《论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40 谭甑:《论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41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56页。
    42 [注] 正如赵旭东所言,封闭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它二者的区别在本文的范围内并无影响。故在本文的范围内将这两种公司制为同一种类型。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57页。
    43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0页。
    44 Corporate deadlock: The blocking of corporate action by one or more factions of shareholders or directors who disagree about a significant aspect of corporate policy. See Bryan. A. Garner, Editor-in-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 (SEVEN EDTION), St. Paul, Mann, West Group, 1999, 第404页。
    45 Merrian-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Z] .Published Licensee with Merriam-Webster Incorporated, Spring Land, Mass,1996.第122页,转引自,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总第107期)。
    46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47 [美] P.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0页。
    48 [美] P.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0页。
    49 [德] 乌?布劳洛克:《经济交往中的责任及其限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在于《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0),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德] 米?克斯特:《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在于《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5),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转引自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50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m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51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52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http://www.Civillaw.com.cn/jinrong/search/default.asp,2006年3月21日访问。
    53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54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8页。
    55 董慧凝:《公司僵局的救济》,《法制日报》2005年8月9日第9版
    56 [注] 如同汉密尔顿所指出的,公司僵局并不然意味着公司停止运作。当公司僵局发生在股东会层面上时,公司可以继续运作。当公司僵局发生在董事会层面上时,则有可能阻止公司的行为。原文是:Adeadlock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unable to continue to conduct its business. If the shareholders are deadlocked, the corporation may continued to operate...While a deadlock at the directorial level may prevent the corporation from functioning,…….R.W 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0页。
    57 [注] :赵旭东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先后废除股东中心主义而改为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见赵旭东: 《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39页;周有苏教授认为,“从我国《公司法》具体规定来看,对董事会权力的配置,虽然不能说就已达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程度,但也是相当强大的,还难以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来概括。”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26页。
    58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41页。
    59 [注] :这种非正常状态可能包括公司业务陷入瘫痪,或是公司的业务的执行是为了谋求个别董事或部分股东的私人利益。无论是那种非正常状态都违背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60 周有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9页。
    61 周有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9页。
    62 周有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9页。
    63 周有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9页。
    64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65 [美]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0页。
    66 [韩] 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67 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2004第4期
    68 参见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218页。
    69 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08页。
    70 [美]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264页。
    71 [美]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264页。
    72 当然上述方式是小股东利用法律上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可能导致僵局的产生。但小股东也可能因其具有公司所需要的核心技术或控制着公司的核心业务等等原因,从而在事实上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导致僵局。
    73 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整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存续期间的重要原则,各国公司法围绕资本制度建立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是资本维持原则直接或间接的体现。资本维持原则一般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原则加以阐释,但事实上它也基本适用于有限公司。同时,这一原则不仅是大陆法国家适用的法律原则,而且也在英美法国家适用,甚至起在英美法中处于比大陆法更为突出的地位。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06—207页。
    74 但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会使股东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比重发生改变,故尽管公司法没有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予以限制,但股东之间可能会对此情形做出一定的协议。
    75 “公司契约说”来源于经济学界,但由于其引入经济学方法、利用数学分析模型和严谨的经验数据论证自身的主张,带有强烈的科学色彩,在公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要言之,这种观点认为,参与公司的有关各方(股东)在塑造他们之间的合约安排时应当是自由的或是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根据公司契约说,在是否选择“退出”公司方面,股东也享有完全的自由,公司法只是一套非强制性的“模范条款”,应当保证当事人实现此种自由。参见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访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766页
    76 [德] 乌?布劳洛克:《经济交往中的责任及其限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在于《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0),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德] 米?克斯特:《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在于《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5),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转引自: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m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77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78 http://www.cctv.com/program/jjyf/20041111/102140.shtml
    79 范黎红:《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分类介入》,《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80 Deadlock is not necessarily bad. Just as deadlock can be the product of selfish and narrow-minded corporate principals who block advancement of the business, it also can result from attempts by wise and farsighted corporate principals to save the company from rash financial or business decisions. FAMILY BUSINESS LEGAL & FINANCIAL ADVISOR CONFERENCE: Should the Illinois Courts Care About Corporate deadlock?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Law Journal, Spring, 1998, 29 Loy. U. Chi. L.J. 625
    81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60页。
    82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234~235页。
    83 周有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60页。
    84 《公司法释义》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322页。
    85 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50页。
    86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访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766页。
    87 KEMP & BEATLEY, INC. 64 N.Y.2d 63,at 72,473 N.E.2d 1173 at 1179,484 N.Y.S.2d 799 at 805 (1984).
    88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89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90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m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91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92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页。
    93 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me Galleries Ltd.案》,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11-03,2006年3月21日访问。
    94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2页。
    95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614页。
    96 赵旭东著:《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页。
    97 参见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页。
    98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99 “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当然上述情况已经开始有一定的转变。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64页
    100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61页
    101 [美]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10页
    102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上海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0页
    103 王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04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第60页。
    105 王宝树、崔勤之主编:《中国公司原理》,社科文献出版社1998版,第304页。
    106 见成都市同景投资公司公司章程。
    107 谢石松主编:《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7、15页。
    108 Susanna M. Ki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 2003, Washington & Lee Law Review.111, 127。
    109 A single arbitration may mot be an effective solution if the conflicts are deep and the parties subsequently deadlock over a continuing stream of issues. Susanna M.Kin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60 Wash & Lee.L.Rev. 111。
    110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52页。
    111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86页。
    112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91-93页。
    113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91-93页。
    114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71页。
    115 Susanna M. Ki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2003 By the School of Law, Washington & Lee University Washington & Lee Law Review。原文是:The role of the court is essential in providing remedies that keep people from resorting to extreme self-help measures to resolve their disputes. The public court provides a forum for individuals to be assured that their claims will be heard and that their expectations of justice will be fulfilled.
    116 徐兆宏等:《公司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第166页。
    117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83页。
    118 See Thomas J.Bamonte,Should the Illinois Court Care about Deadlock?29LOY.U.CHI.L.J.625,630(1998)
    119 张民安 刘兴桂:《商事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第178页: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第164页。
    120 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65-666页。
    121 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 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66页。
    122 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66页。
    123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337页。
    124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401页
    125 [韩]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126 韩国《商法》第520条,第613条
    127 All states have enacted statutes which allow voluntary dissolution, and all the states also have statures that enable courts to grant involuntary dissolution. Steven C.Drpwkin,Alternative Remedies to Dissolution under the 1983 Illinois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1985 U.Ill.L.Rev.709.
    128 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版,第132-133页。
    129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第99页;转引自蒋大兴:《公司裁判解散的问题和思路——从公司自治与私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见王宝树:《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06页。
    130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04页。
    131 Even in states with statutes that refer exclusively to involuntary dissolution, courts are increasingly wolling to provide remedies short ofdissolution.See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3页。
    132 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版,第135-136页。
    133 鲍为民:《美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总第107期)。
    134 徐兆宏等主编,《公司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第166~167页。
    135 谭甑:《论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36 蒋大兴主编:《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766页。
    137 [美]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271页。
    138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653页。
    139 蒋大兴:《公司裁判解散的问题和思路——从公司自治与私法干预的关系展开》,见王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05页。
    140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第266页。
    141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3页。
    142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第65页。
    143 [注] :该款的规定为,在股东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如果能够证实:1) 董事们在公司事务之管理中已陷入僵局,而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且由于该僵局的出现,该公司很可能遭受或正在遭受弥补的损害,或 公司商业与事务已无法再为普遍的股东的利益而进行;2) 董事们或那些控制公司者已经或正在或将会以非法的、压制的或欺诈的方式而行事;3) 公司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方面已陷入僵局,且在至少两次连续召开股东年会的期限内,未能为任期届满的董事选举出继任者;或4) 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或浪费。
    144 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版,第135-136页。
    145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第65页。
    146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3页,原文是:Even in states with statutes that refer exclusively to involuntary dissolution, courts are increasingly willing to provide remedies short of a minority shareholder at a judicially determined price.
    147 谭甑:《论有限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法大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48 谭甑:《论有限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法大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30。
    149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150 [美]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9页。
    151 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版,第435页。
    152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s votes could possibly help alter the direction of corporate activity so than the likelihood of future deadlock is minimized. See Suasanna M.Ki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60 Wash&Lee L.Rev. 111
    153 The fact that the remedy may help save the corporation and its shareholders from the devastating effects of deadlock may make it worth a try. See Suasanna M.Ki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60 Wash&Lee L.Rev. 111
    154 The fact that the remedy may help save the corporation and its shareholders from the devastating effects of deadlock may make it worth a try. See Suasanna M.Ki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60 Wash&Lee L.Rev. 111
    155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第266页。
    156 The custodian has the power to take over and maintain all operations of the deadlocked corporation until the parties can reach agreement and resume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s affaire. See na M.Kim,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60 Wash&Lee L.Rev. 111
    157 One of the drawbacks of appointing a custodian or temporary receiver is the potential negative impact it will have on the company's relationship with its creditors, suppliers, and customers. These groups may view the appointment of the custodian as an indication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financially troubled, and they may consequently demand greater protections or refuse to approve further extensions of credit, n54 In a broader sense, the custodian's effectiveness is limited because businesses typically "will not prosper as well in the hands of an outside custodian." Custodians in effect maintain the status quo; they are appointed to preserve the operations of the business, not to maximize its profitability. Susanna M. Kim, The Provisional Director Remedy for Corporate Deadlock: A Proposed Model Statute, 60 Wash & Lee L. Rev. 111
    158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P659。
    159 郑泰安、李鹏:《公司僵局的新公司法救济途径探索——以公司分立为视角》,《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
    160 郑泰安、李鹏:《公司僵局的新公司法救济途径探索——以公司分立为视角》,《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
    161 [美]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162 [美]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刘俊海、徐海燕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9页。
    163 朱杰:《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初探》,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5.24,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6786,2006年12月20日访问。
    164 2004年下半年,简榕桂、郑宁、周森华三人协商决定组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沃泰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简榕桂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50%;郑宁、周森华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2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简榕桂。2005年4月30日,三股东签名确认了创沃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述会计报表显示,从2005年1月至4月底,创沃泰公司共发生亏损356478.83元。后来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至2006年1月,创沃泰公司便己停产。为使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原告简榕桂遂以其他两位股东郑宁和周森华为被告,于2006年1月1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三股东设立的创沃泰公司立即解散;判令公司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案件受理后,该院追加了创沃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创沃泰公司;创沃泰公司的股东简榕桂、郑宁、周森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创沃泰公司进行清算。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见孙谦、李舒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12-27,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4362,2007年1月21日访问。
    165 The fact that the mediator has no real power to direct the parties' actions or render a final decision may induce the parties to take the mediation less seriously. Sherry Landry, Med-Arb:Mediation with a Bite and an Effective ADR Model,63 DEF.COUNS,J263,264(1996).
    166 刘巧丽:《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吉林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陈祺:《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200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67 刘炳荣:《调解在公司解散诉讼中的重要价值》,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3561 发布时间:2006-12-06 08:57:35,2006年12月20日访问。
    168 孙谦、李舒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12—27,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4362,2007年1月21日访问。
    169 朱杰:《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初探》,《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24日,http://rmfyb.chinad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6786,2006年12月20日访问。
    170 [注] :这种措施己为许多学者和司法界的实践者所推崇。实践中,由法官认为:“对于解决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最好途径,就是判令由相对方(往往是大股东)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即强制收购股份(此时不存在公司资本减损的问题),或者在相对方无力购买时判由公司来收购原告的股份(这是即相当于公司减少资:本,为防止在特定情形下对外逃债,只需对退出股东设立连带责任获准无限责任即可);只有在相对方和公司均无力收购原告的股份时,才最终考虑解散公司)。李永祥、张凤翔:《公司僵局纠纷诉讼中的难题解析》,载于奚晓明:《中国民商审判》(总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60页
    171 [注] 指定临时董事的救济措施可以适用于公司陷入董事会僵局时,且股东不愿采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来解决时,可以作为替代司法解散的救济方式,从而达到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但是,临时董事救济措施在我国的适用,在目前来说,可能还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我国没有一个完善、发达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法官要寻找到一位适格的临时董事比较困难,而草率的任命一个不合格的临时董事,对于公司僵局的解决很可能是于事无补,反而额外增加诉讼成本,使公司僵局被解决的时间变得更长。而且,如此草率的指定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加深矛盾和分歧。但是,考虑到我国已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临时董事的人选或许在将来会变得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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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美国标准公司法
    3、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
    4、美国示范公司法
    5、纽约公司法
    6、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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