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权为中国固有制度。在中国宗法制度传统观念下,变卖祖产属败家不肖、有违孝道。将财产出典于人既可获取相当于卖价之金额,日后又可以原价将典产赎回,如此既能解决融通之需,又避免落得不肖之讥,典权因此而兴,经历代而不衰,演变形成为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
典权主要属于习惯法制度,明代典权始入律,清代国家法对典权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和发展。本文以清代典权制度及其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并选取契约、习惯调查等资料加以分析。全文在结构上可分为四大部分,由七个问题组成:
一、从法制史上考察典权的意义,并对民间习惯上“典卖”并用、“典当”合称、“典质”并举等加以分析、区别。
二、考察清代以前典权制度的沿革。明代以前典权的规定仅见于国家诏令、敕之中,明代典权方始入律,典、卖有了法律上的区分。
三、本文清代典权制度研究的中心,包括四个问题:第三“清代律例对典权制度的发展”,主要是从立法上分析清代律例对典的发展。第四“清代典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将律例规定、典契、民间习惯及俗谚相结合,共同对典权的设定、典权的期限、典权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加以说明。第五“清代典权制度中几个特殊问题之研究”,对清代旗产典卖、保护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的典卖法令、屯田、漕运屯田典卖以及清代族田典卖问题进行了说明。第六“清代典权制度发达之分析”,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宗法性的小农经济是典权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并对典权制度何以在清代尤为兴盛也做了论述。
四、清以后典权的发展。清末民律草案中未规定典权。民国民法物权编典权专章,恢复典权本来面貌。现今随着我国民法典创制工作的进行,学者们对典权存废也有所争论,并逐渐趋向于保留典权。
过去对于典制的研究较为缺乏,这与我国历史上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不无关系。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制史上对典权这一中国特有传统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明其始末;另外,这一制度的研究于现今民法典的创制又具有其现实意义,这些原因促使作者选取此题目进行研究。
引文
(一)专著:
1. 戴炎辉著:《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
2. 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李文治著:《明清时期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5. 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 刘小萌著:《满族的社会与生活》,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原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7. 曲彦斌:《中国典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8.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 杨国桢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0. 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
11. 张晋藩著:《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 张晋藩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14. 朱勇著:《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15.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二)史料汇编:
1. 陈振汉、熊正文等著:《清实录经济史料(农业编第一分册)》(顺治——嘉庆朝),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3.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911),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
4.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6.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三)期刊 论文
1. 陈柯云:“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第55页。
2. 黄凤新:“论清代旗地占有形式的演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6期,第51页。
3. 罗树杰:“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 ——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广西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 2 1卷第 4期,第68页。
4. 吕鹏军:“从有关律例看清代田房典当契税的变化”,《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106页。
5. 王文:“中国典权制度之研究”,台北新嘉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研究论文第二七九种,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二月出版。
6. 杨与龄:“论典权制度之存废”,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第319页。
7. 张晋藩、林乾:“《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4页。
8.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8页。
1《左传·昭公十二年》:“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
2 明清两代,永佃权也可出典。山西汾阳县还有出典“水香”的习惯。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明清典权制度发展的程度。(山西汾阳县习惯:灌溉地亩,燃香为度,每地一亩,只许灌溉一寸半香之水,名曰“水香”。地虽可卖,而水香则许典不许卖。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3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0页。
4《通典》卷二,《唐会要》卷五二。
5 据《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的“臣等参详”的说法可知:自唐元和六年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不一,今酌详旧条,逐件书一如后……。
6《文苑英华》卷四二六、四二三《敕》
7《五代会要》卷二六《市》
8《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9 由于宋代法律此时尚未对典卖区分,出典行为与买卖行为在形式上又有相同之处,故而出典与买卖依循法律规定的共同程序:如典卖行为都必须由家主尊长出面立契,都必须经过问邻程序。在开宝二年(969年)又规定出典须和买卖一样“赎钱印契”,同时按照唐末五代以来的立法惯例,出典产业所负担的赋税也必须随之转移至典主一方。
10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528页。
11《宋会要史稿·食货·民产杂录》。民间多将这种原业主把典物先典后卖的出卖称为“断骨卖”。
12 见《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争业》“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中:“……在法: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32页。
13《宋会要史稿·食货·民产杂录》
14《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争业》“典卖园屋既无契据难以取赎”,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49页。
15 契尾,即将税票粘连契约之尾,是保证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元代契尾制度对明、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明代典卖田宅即以“税契过割”为条件,所谓税契就是“以文契投税有司而纳课也”。《大明律》规定:“凡典卖田宅,当税契过割。”清律亦有税契规定,见后文。
16《大元通制条格·田令》“典卖田宅事例”
17《元史·刑法志·户婚》
18《元史·刑法志·户婚》
19《大明令·户令》
20《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21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五。
22《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23《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24《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25《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杂征敛》;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3页。
26 详见下文清代典权典期的详细论述。
27 王文:“中国典权制度之研究”,台北新嘉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研究论文第二七九种,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二月出版,第18页。
2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592页,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2页。
29《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六,《征榷考六·杂征敛》。
30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五
31 含有今日所称登记之性质。
32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五
33《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34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九,《户律·田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73页。
35《户部则例》卷一○,《田赋·置产投税部》
36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1页。
37《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8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39 转引自吕鹏军:“从有关律例看清代田房典当契税的变化”,《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第106页。
40《宣统政纪》卷九
41 殷崇浩主编:《中国税收通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42 即出典后,可以随时回赎的典权。
43 以上所引习惯均选自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340、307、350、374、417页。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是在前北京政府司法部所进行的民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编定的。其所得习惯虽然皆通行于清末民初,但其起源往往可以溯及清中叶乃至明末清初。
44 同上《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第100、150、213、304、399、400页。
45《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46 参见前文所述典契税部分的内容。
47《户部则例》卷一○,《田赋·置产投税部》。
48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20页。
49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9页。
50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8页。
51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3页。
52《户部则例》卷十六
53《户部则例》卷十六
5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1页。
55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4页。
56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9页。
57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5页。
58《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九,《户律·田宅》。
59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7页。
60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5页。
61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3页。
62 嘉庆六年通过修订《户部则例》规定:活契典当年限不得超过十年,违者治罪。民人典当田宅,契载年份,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业主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倘于典契内多载年份,一经发觉,追缴税银,照例治罪。
63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8页。
6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5页。
65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4页。
66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0页。
67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4页。
68 戴炎辉著:《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 ,1979年版,第317页。
69《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70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4页。
71 参见张晋藩著:《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72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22页。
73 同上《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第38、39、40、44页。
74 同上《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第147、151、157页。
75 同上《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第279、284、287页。
76 同上《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第294、307、317、318页。
77 同上《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第389、397、399、402页。
78 参见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关于“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的论述。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
79 圈地主要是从顺治元年(1645年)至顺治四年(1647年)间进行的,范围从“无主荒田”到“不论有主无主”的土地。
80 土地所有者携带土地投充旗下,称“带地投充”。
81《大清会典》卷二一
82《清朝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八旗田制》。
83 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五
84 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九,《户部·田赋·畿辅官民庄田》。
85 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九,《户部·田赋·畿辅官民庄田》。
86 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九,《户部·田赋·畿辅官民庄田》。
87 乾隆朝《永清县志》奏议一。转引自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88《清朝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八旗田制》。
89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90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91《清朝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八旗田制》。
92《清史稿》卷一二○,《食货志一·田制》。
93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十三。转引自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94《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95《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96《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97《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98 光绪《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911),北京:三联书店, 1957年版。
99《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100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理藩院·耕牧》。转引自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101 罗树杰:“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 ——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广西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2 1卷第4期,第68页。
102《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二,《刑考八·刑制》。
10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八九,《兵部土司·议处》。
104《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105 张晋藩、林乾:“《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4页。
106 屯田即将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招募军人、民人、商人屯垦,称为军屯、民屯、商屯。
107 漕运屯田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屯田而具有特殊性质的屯田制,为维持漕运而设。
108《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屯田》。
109《漕运全书》卷三八——三九,转引自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
110《漕运全书》卷二七,转引自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111《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
112《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113《户部则例》卷一○,《田赋四》。
114 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115《大明律》卷五,《户律·盗卖田宅》。
116《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七五,《户律·盗卖田宅》。
11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七,《田赋一七》。
118 民国《济宁县志》,卷四, 第15页。
119 宣统《庐陵县志》卷末,《祭祀》。
120 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121 同上。
122 陈柯云:“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第59页。
123 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7页。
124 参见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7页。
125 参见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朱勇著:《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126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2页注2。
127 详请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8页。
128 详请参见杨与龄:“论典权制度之存废”,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卷,第319页。
129 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81-5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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