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国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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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国原则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源自前宪法的社会国观念。前宪法的社会国观念与宪政无涉,其目标仅在于防治贫民暴动,维护社会安全。宪法意义上的社会国观念有三种型态:权利条款型、宪法基本原则型、权利条款与宪法基本原则综合型。拥有后两者的宪法可以概称为涵括了社会国原则的宪法。社会国原则的内涵不宜被宽泛理解,公民经济安全、社会经济正义构成其本质属性的总和,因此社会国原则的规范效力强度界定为制度性保障为宜。社会国原则体现了现代国家的基本目标与现代宪法的价值取向,代表着宪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体现了与法治原则的结合,有利于社会基本权在法律制度中的落实。
     社会国原则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社会团结是维系共同体存在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国原则的国家理性基础。人的尊严衍生出人们之间的重要性平等、以及平等的具体责任,它们构成社会国原则的宪政伦理基础。社会发展的客观性不可阻遏,宪法的社会安排亦可以引领社会发展。人的发展是现代宪法安排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社会国原则的社会发展观基础。社会团结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客观所需;人的平等是社会国原则得以产生的的逻辑前提;人的发展构成社会国原则的目标,三者作为整体共同决定社会国原则的面貌与未来发展。
     社会国原则具有与法治主义相融合的品格,具有与分配正义不可分离的品格,具有要求“辅助为主、担保为辅”的国家责任的品格。社会国原则的法律品格诠释了它的规范性。社会国原则与社会基本权的关系凸显了社会国原则重要的工具性价值。社会基本权的基本权属性遭遇质疑;其与自由权相比,仍然面临宪法明确规定相对不足的形式困境;社会基本权饱受内容模糊不清之苦,面临司法救济的难题。社会国原则弥补社会基本权宪定形式的不足,具体化社会基本权的内容。按照社会国原则的规范效力强度而规划的社会基本权的司法救济,能够实现社会基本权的“弱法院、强权利”的法律效果。
     社会国原则的法制外延在各国和地区的实践中表现不一,在理论也存在歧见。从影响社会国原则法制外延的重要因素入手,根据宪法第14条第4款,我们把我国社会法制的外延定格为社会保障法制,其由社会保险法制、社会救助法制、社会促进法制三个部分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尚未达到完美的境界,以晚近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为例来说明:我国目前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需要补充真正的全民强制纳保制度;完善保费分级制度,构设保险金平等支付制度;建立欠保不停止支付制度、欠保暂时停止支付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的协调、衔接。如此,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才是社会国原则下的社会保障法制,才是珍视社会团结、人的平等与发展的法制。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odern constitution,derives from the social state concept of the former constitution. The social state concept ofthe former constitution is not involved in constitutionalism, which goal is only to preventthe poor riot,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constitutional social stateconcept: types of rights provisions, the basic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and rights provisions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s contain the latter two can beknown as the constitutions that encompass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The connotation of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should not be a broad understanding, which should only consist ofcitizens' economic security and social economic justice. And thus, it is appropriate todefine the normative strength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as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The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reflects the basic goal of the modern state and the value orientationof the modern constitution; represent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constitution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ontribu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rights inthe legal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possesses solid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In modern risksociety, social solida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o maintain the community, thus it is thenational ration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The importance of equality amongpeople and the equal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are derived from human dignity, and theyconstitute the constitutional eth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Though it isimpossible to prevent the social development, social arrange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canalso lea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Human development, which ought to be the goals ofsocial development, is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social state involved in social developmentconcept. Social solidarity is necessary for a modern risk society; human equality is thelogical premise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human development is the goal of the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They as a whole condition the features and develop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posse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gration with therule of law;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which annotate the normativefeatures of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and social rights highlights the instrumental value of the former. Whether social rights arebasic rights is being questioned. Social rights are still faced with the deficiencies of the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The content of social rights is very broad, facing the difficultiesof judicial relief.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recuperates the deficiencies of social rights inthe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nd specialize its cont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of social state, the judicial relief to social rights has "Weak courts, strong rights" legaleffec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legal systems of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aredissimilar in practice, and different views also exist in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importantfactors affecting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and Paragraph4of Article14of theConstitution, We identify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in our country withthe social security legislation, which involves the legal systems of social insurance, socialassistance, and social promotion. China's social security legislation has not yet reachedperfection. For example, though there were lots of achievements in the provisions aboutnation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in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the following aspects needto improve: It is necessary to add the national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to improve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premium and set up equal payment system of insurancebenefits; to improve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basicmedical assistanc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and to establish other related systems.Only in this way, the national basic health insuranc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ofsocial state, cherishing the spirit of social solidarity, human equality and humandevelopment.
引文
①[日]芦部信喜原著、高桥和之增订:《宪法》(第3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①[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②[德]迪特尔·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③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危机”之初,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组织了全球范围的许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对其进行了多维度的反省。该项研究成果可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编:《危机中的福利国家》,梁向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
    ④[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7页、第39页。
    ①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1期。
    ②[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48页。
    ③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④[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⑤许国贤:《伦理政治论──一个民主时代的反思》,扬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8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8页。
    ②根据德国学者迪特尔·格林缜密的逻辑分析,我们现在所言的宪法的产生,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首先,需要一个统一的、在功能上专注于政治的公共权力,作为宪法的规范对象”;“此外还要具备一项规范目标,它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界定和组织”;“还需要事先界定国家的任务,并使其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控”。参见[德]迪特尔·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1页。
    ③[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义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④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51页。
    ①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51页。
    ②参见吴佩真:《德国社会国发展之研究》,南华大学欧洲研究所2003年硕士论文,第10~45页。
    ③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104019/104099/642941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④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test/2009-03/16/content_1260198.htm。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⑤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10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2010lh/content_155576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⑥[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①参见张千帆:《西方的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366页。
    ②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7页。
    ③王显勇:《社会保障国家:法治国家的新蓝图》,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①刘翠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治基础》,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②刘丽:《论西方福利法治国的成因》,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③龙晟:《社会国的宪法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笔者此处之所以说《社会国的宪法意义》是专论社会国的为数极少的论文之一,是因为还检索到白雪的论文《德国社会国家原则内涵之解读——从宪法文本角度分析》,《金卡工程》2009年第4期。该文很简短,本文将在第一章对其有所评论。
    ④龙晟:《社会国的宪法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⑤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
    ①[德] 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7页。
    ②[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8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页。
    ②[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③[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④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348页。
    ⑤[英]彼得·泰勒-顾柏:《重构社会公民权》,郭烁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①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①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②[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第340页。
    ③[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①[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1页。
    ②转引自[英]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页。
    ③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④[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朱泱、毕洪海、李广乾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8页。
    ⑤Christian Schubert, A Note on the Principle of "Normative Individualism". Papers on Economics&Evolution, editedby the Evolutionary Economics Group, MPI Jena. http://ideas.repec.org/p/esi/evopap/2005-17.html.
    ①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朱泱、毕洪海、李广乾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1~292页。
    ①陈英钤:《“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的制度选择——评“释字”472与473号“大法官会议解释”》,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期。
    ②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258页。
    ①参见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170页。
    ②孙炳耀主编:《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版,第4页。
    ③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171页。
    ④[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
    111页。
    ①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9页。
    ②吴佩真:《德国社会国发展之研究》,南华大学欧洲研究所2003年度硕士论文,第3页。
    ③詹镇荣:《补充性原则》,载《月旦法学教室》第12期。
    ①参见[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1页。
    ②参见唐文慧、王宏仁:《社会福利理论——流派与争议》,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6~132页。
    ③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2期。
    ④参见林文雄:《法实证主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5版,第97~130页;[美]赫尔伯特·M·利文:《政治学中争辩的议题》,王业立、郭应哲、林佳龙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43页以下。
    ①龙晟:《社会国的宪法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①[德]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社会国家”辞条,王淼洋主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2页。
    ②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52页;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③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④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2页。
    ⑤[瑞士]雅各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1页。
    ①尚洁:《16世纪威尼斯的贫困与济贫问题》,载《史学集刊》2010年第2期。
    ②See Victor Quirk, Lessons from the English Poor Laws, Refereed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Association Conference, University of Newcastle, September,2006, p.6.
    ③[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21页。
    ④See William Ferree, Social Charity, Seminar conducted by Father Ferree, Chaminade High School, Mineola, L.I., N.Y.,April,1966.p.3.
    ⑤《孟子·梁惠王上》。
    ⑥《圣经·旧约·箴言》第1章第14节。英文为“Cast in thy lot among us; let us all have one purse”。
    ①王卫平:《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
    ②[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③旧《济贫法》的主要内容有:(1)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2)为有能力劳动的人提供劳动场所;(3)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收容场所;(4)组织穷人和孩子学艺;(5)提倡父母子女的社会责任;(6)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通过分析这些内容,可以发现旧《济贫法》浓厚的去慈善化色彩。参见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④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⑤孙炳耀主编:《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①尹虹:《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①See John Locke, Report to the Board of Trade to the Lords Justices1697, Respecting the Relief and Unemployment ofthe Poor. Reprinted as, An Essay on the Poor Law, 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Cambridge,1999, p.245.
    ②See Victor Quirk, Lessons from the English Poor Laws, Refereed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Association Conference, University of Newcastle, September,2006, p.8.
    ③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规定,任何教区只要教区委员会多数人同意就可以把贫民承包给任何个人或集体。承包者负责安排贫民的食宿和工作。这样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承包贫民的合同。最简单的合同是济贫官和雇主签订协议,雇主为贫民提供工作,贫民的一切生活费用完全由承包者负责,劳动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第二种是将贫民承包出去,教区按人头给一定的补助金。这种合同的细节各不相同。有时承包者利用教区救济院,有时承包人有自己的场所。第三种是每年教区以固定数量的钱将贫民承包出去,承包人负责教区所有贫民的生活并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参见尹虹:《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①See Fred Block and Margaret Somers, In the Shadow of Speenhamland: Social Policy and the Old Poor Law, Politics&Society, Vol.3x No. x, Month2003, pp.19-20.
    ②See Victor Quirk, Lessons from the English Poor Laws, Refereed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Association Conference, University of Newcastle, September,2006, p.6.
    ①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重商主义”辞条,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8页。
    ②Poor Law Records1834-1871,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uments/research-guides/poor-law-records.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③[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页。
    ④[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①[日]阿部照哉主编:《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②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重商主义”辞条,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8页。
    ③G. W. Sherman, Thomas Hardy and the Agricultural Laborer, Nineteenth-century Fiction, VI. Sept.1952, p.111.
    ①[英]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人口原理》,子箕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2页。
    ②[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理论探讨》,陈小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9页。
    ③[英]M·希尔:《国家、行政与个人》,伦敦丰塔纳1976年版,第23~24页。转引自[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5页。
    ④[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理论探讨》,陈小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4页。
    ①[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理论探讨》,陈小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6页。
    ②德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国内已有学者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很有见地的集中研究。参见陈剑敏:《19世纪晚期德意志帝国的社会改革》,载《历史教学》2005年第4期;陈剑敏:《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原因》,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桂莉:《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的原因浅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桂莉:《简论德意志第二帝国社会保障制度》,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③[美]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及立法》,曾繁正等编译,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
    ④此处的“警察国家”是德语Polizeistaat的中译,与前文的“夜警国家”(德语为Nachtwahterstaat)并非同义。“警察国家”是指“王侯自行行使”权力的集权国家。“国家观念在此成了重点,王侯并不是为其本身和实现其所拥有的主权而拥有其主权,而是以其所代表的集体的名义”。鉴于警察在集权国家是可以行使权力的标识,故称“警察国家”。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1页;[德]何意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载[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代中文版序”,第1页。[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吴新平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①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2~56页。
    ②1815年德意志联邦成立后,随着德国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制定全德统一民法典问题日益引起重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蒂伯特在1814年就出版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书,积极主张制定统一民法典。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坚决反对前文的观点,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非理性的产物。后来,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观点占据了上风。1871年德国统一后,1874年就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历经修改和妥协,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民法典,8月18日经德意志帝国皇帝批准,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参见[美]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及立法》,曾繁正等编译,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111页。
    ③尚洁:《16世纪威尼斯的贫困与济贫问题》,载《史学集刊》2010年第2期。
    ①[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0页。
    ①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08-109页。
    ②俾斯麦是一个国家实用主义者,他的国内国外政策都为这一立场服务。参见陈灿:《俾斯麦的国家实用主义路线及其评价》,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③[德]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49页。
    ④[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37页。
    ⑤席勒指出,“人本主义就是实用主义的精神”。人本主义就是这样一种哲学观点:“哲学问题所关心的是力求以人的心灵的手段来把握人的经验世界的人”。[英]F.C.S.席勒:《人本主义研究》,麻乔志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实用主义之所以常被道德家所诟病,是因为其常常误入歧途,没有以人的心灵去把握经验世界,尤其是一个人没有以自己的心灵去把握另一个人所处位置的经验世界。若有如此换位的人的心灵对经验世界的把握,人本主义的确就是实用主义的精神。
    ①“社会国原则概念的内涵”将研讨从前宪法意义上的社会国观念到宪法意义上的社会国观念的内涵变迁。
    ①《魏玛宪法》的这些条文的译文,转引自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8~1030页。
    ②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三民书局2002年修订版,第341页;郭明政:《社会宪法——社会安全制度的宪法规范》,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16页。
    ①郭明政:《社会宪法——社会安全制度的宪法规范》,载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21~323页。
    ②《瑞士联邦宪法》的这些条文的译文,转引自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4~1119页。
    ③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51页。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②陈宜中:《国家应维护社会权吗?——评当代反社会权论者的几项看法》,载《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15卷第2期。
    ③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①[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类似观点还可见[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0页。
    ②[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义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③当然,自由权也有作为积极权利的一面,社会权亦含有消极权利的成分,后文将会详加论述。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内涵”辞条,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②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詹先生关于其他学者观点的罗列,主要集中于第33页脚注5。
    ①龙晟:《社会国的宪法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①白雪:《德国社会国家原则内涵之解读——从宪法文本角度分析》,载《金卡工程》2009年第4期。
    ②参见张千帆:《西方的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366页。
    ③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9~600页。
    ①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
    ②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52~254页、第258页。
    ①参见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②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5~57页。
    ①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1期。
    ②陈爱娥:《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型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兼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载《宪政时代》第32卷第3期。
    ③[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0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②[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页。
    ③[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①[德] 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42页以下。
    ②[德] 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58页、第278页。
    ①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陈慈阳教授归纳的社会安全意涵也与此一致。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58页。
    ②作为社会国原则基本内涵的公民经济安全,并非要否定古典立宪主义时期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核心的公民的经济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后文相关内容会对其加以展开。
    ①譬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正义就是公共利益至上。他说:“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页。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正义就是人的自由与解放:“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0页、第46页。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此三例说明,社会正义对社会国原则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不过显得过于宽泛,因为犯罪者受到了良善的刑事法律的公正处罚,也是社会正义。
    ②[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8页。
    ③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51页。
    ①“苦难的自然状况”是霍布斯对初民的生存状态的描述。这种状态下恶性竞争甚至战争普遍存在。这里借用霍布斯的这一表达,是要在他所设想的初民的生存状态与市场经济的自然状态(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之间做一个类比。市场经济如若没有社会国原则的规制,就逻辑而言,人的状况比初民的自然状态更加苦难。理由是:霍布斯设想的初民生存状态的前提是“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抑或竞争是一种“东风压不倒西风、西风压不倒东风”的混乱状态。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现实是,由于残疾、意外、年老等原因,有些人总是天然的经济上的弱者。若是纯粹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这些经济上的弱者的苦难,可想而知。需要明确的是,尽管霍布斯关于初民生存状态的设想,对于理解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下人的状况具有意义,但他以“利维坦”作为解决初民问题的出路,与社会国原则不可同日而语。霍布斯关于“苦难的自然状况”的描述,参
    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2~97页。
    ②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126页。
    ③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①[德]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社会国家”辞条,王淼洋主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②[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③李孟融:《福利国家的宪法基础──及其基本权利冲突之研究》,载杨日然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法理学论丛──纪念杨日然教授》,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36页。
    ④[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9页。
    ①许国贤:《伦理政治论──一个民主时代的反思》,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8页。
    ②[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8页。
    ③甘超英:《联邦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
    ①龙晟:《社会国的宪法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②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③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①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三民书局2002年第4版,第841页以下。
    ②本文第四章将要论述,社会国原则的价值定位主要在于引领社会基本权困境的出路。符合“公法权利”条件的社会国条款,实际上已经转变为社会基本权条款,且是社会基本权的特殊类型:这种社会基本权与基本自由权的保护方式并无二致,其典型是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宪法”第160条第1款的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这样的规定,虽然与社会国原则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已不需要社会国原则来划定立法者的立法裁量的空间了,因为立法者已经没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③李鎨澂:《我国“宪法”上民生福利国家原则之研究——以德国基本法第20条社会国原则为借镜》,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1994年硕士论文,第78页以下。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三民书局2002年第4版,第842页以下。
    ④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①[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页。
    ②[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①按照通说,国家理性可以从国际与国内两个方面来理解。就前者而言,“在平稳的国家关系中,‘国家理性’在‘普遍规范性’外衣的打扮下显现其尊荣,而一旦面临危机,‘国家理性’就会将外衣抛弃,在‘出于国家的需要’的名义上显露其真容。”参见[日]高山岩:《“国家理性”论与“国际社会”的现实——主权国家概念的理论再探讨之三》,王军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年第8期。这方面并非本文旨趣之所在,故本文所论及的国家理性仅指涉后者——关于国内方面的国家理性。
    ②社会国观念主要是政治话语中的概念,而社会国原则却是地道的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同时,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
    ③[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2页。
    ④周保巍:《“国家理由”还是“国家理性”——思想史脉络中的“reason of state”》,载《学海》2010年第5期。
    ⑤[德]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67页。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页。
    ③任剑涛:《国家理性:国家禀赋的或是社会限定的》,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1期。
    ④任剑涛:《国家理性:国家禀赋的或是社会限定的》,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1期。
    ①[意大利]马基雅维利:《君王论》,徐继业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第59页。
    ②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4~
    15页。
    ③黑格尔在推崇国家地位时说道:“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9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5页、第93-94页。
    ③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页。
    ④《荀子·荣辱篇》。
    ⑤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02页。
    ①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0页。
    ①“藉障狂澜”,防范公民“自由过度,散漫不堪”引自我国民国时期所谓社会本位立法的相关立法文件。社会本位国家理性漠视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可见一斑。参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6页。
    ②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0页。
    ③[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①[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0页。
    ②[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③譬如美国民众于2011年9月17日发起了名为“占领华尔街(Occupy Wall Street)”的和平示威活动,号召2万人在9月17日占领华尔街,通过和平静坐等形式,声讨华尔街金融业者。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第73页。
    ①[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页。
    ②李文军:《社会本位:理想还是现实?——对民国时期社会本位立法的再评价》,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③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6页。
    ④See John Locke, Report to the Board of Trade to the Lords Justices1697, Respecting the Relief and Unemployment ofthe Poor. Reprinted as, An Essay on the Poor Law, 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Cambridge,1999, p.245.
    ⑤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页以下。
    ①国外有学者举了形象且经典例证:“生来高挑、苗条、容貌好,健康,是男性还是白人,这都会有助于个人在竞争中的取胜,而这些特征全部或者部分是由遗传决定。但是这些特征的重要程度是由社会说了算的——比如说,决定好容貌或白皮肤究竟能得到多大的报酬。比这些特征更为重要的是个人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美]戴维·格伦斯基编:《社会分层》(第2版),王俊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②[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0页。
    ③涂尔干所言的机械团结是指建立在人之相同性与相似性基础上的社会团结,主要指远古社会中人与人没有分化,个人的行动总是自发的、不假思索的和集体的。其特征主要是:集体湮没个性;权力是镇压性的暴力,即对个体差别性、异质性的镇压。而有机团结是“分工形成的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社会团结,其特征主要是:社会上个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差异不断发展;社会分工错综复杂,社会的基本任务以各种曲折的方式由人们共同完成;专门化分工发展导致相互依赖性的增长。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3页以下、第73页以下。
    ④[德]H·G·伽达默尔:《友谊与团结》,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⑤[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①[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国家权力理论探讨》,陈小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15页。
    ①基于本文主旨所限,这些措施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6月第1版,第66页、第259页;[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91页;[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51页。
    ②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册),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①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册),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②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③[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2页。
    ④[德]迪特尔·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①[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②譬如,按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庄世同的搜集与整理,当代对人的尊严概念作比较全面讨论的文献很多,主要包括: Rubin Gotesky and Ervin Laszlo (ed.), Human Dignity: This Centuryand the Next, Gordon and Breach,1970;Deryck Beyleveld and Roger Brownsword, Human Dignity in Bioethicsand Bio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Robert P. Kraynak and Glenn Tinder (ed.), InDefense ofHuman Dignity: Essays for Our Times, University of NotreDame Press,2003.仅以其中Herbert Spiegelberg在Human Dignity: A Challenge一文中归纳总结的关于人的尊严的观点为例,就多达五种。参见庄世同:《法治与人性尊严——从实践到理论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震山基于对康德之“人是目的”的理解,认为“自治与自决,系相对于被操控的他治或他决,而与‘个人本身即为目的’之概念互为表里,几已成为人性尊严之本质或核心内容”,在我国是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页。
    ③哈耶克认为,“虽说诸如‘人的尊严’及‘自由之美’等术语中所表达的情操既高尚且可嘉,但在力图理性论辩时,则不应有此情绪之余地”。[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导论”第8页。
    ④[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①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②Ronald Dworkin. 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pp10-11.
    ③[法]诺埃勒·勒努瓦:《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载陆象淦主编:《西方学术界新动向——寻求新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④[美]朗诺·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郭贞伶、陈雅汝译,商周出版2002年版,第275页。
    ①胡玉鸿:《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
    ②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③[德]莫尔特曼:《基督信仰与人权》,蒋庆等译,载刘小枫编:《当代政治神学文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第4页。
    ①李累:《人的尊严的宪法保护》,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4期。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1页、27页。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3页、57页。
    ③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249页、第193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2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3页。
    ②霍布斯认为,“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页。霍布斯从初民的状态最终得出组成“利维坦”式国家的结论当然是不正确的,但其对任由个人的自主发展最终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混乱局面的结论无疑是合理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本文自始至终贯彻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②[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③胡玉鸿:《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3期。
    ④[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①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语,转引自陈爱娥:《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形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兼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载《宪政时代》第32卷第3期。
    ②陈爱娥:《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形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兼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载《宪政时代》第32卷第3期。
    ①陈爱娥:《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形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兼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载《宪政时代》第32卷第3期。
    ②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63页。
    ①[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②田兵权:《三重视域下社会发展的理论辨析》,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①[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4页。
    ④[美]米奇利:《社会发展》,苗正民译,格致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⑤[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6页。
    ⑥“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除其他因素外,个人的可行能力严重依赖于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安排。”参见[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第42页。
    ①正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②刘俊文:《超越贫困陷阱——国际反贫困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10期。
    ①微观贫困陷阱是指个人的或家庭的贫困陷阱,而不是指国家的或地区的贫困陷阱。微观贫困陷阱理论的逻辑是:“许多家庭之所以会陷入长期贫困,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富资源。”参见Andrew McKay:Assets and chronic poverty:background paper. Working Paper, Chronic Poverty Research Centre, October2009No.100.
    ②[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页。
    ③[印]阿玛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于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②[印]阿玛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于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6页。
    ④吴佩真:《德国社会国发展之研究》,南华大学欧洲研究所2003年度硕士论文,第6页。
    ①[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②S. Sayers: The need to work: a perspective from philosophy. in R. E. Pahl(ed), On Work.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1988. pp722-741.
    ③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404页。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①我们认为,功利主义、怀疑主义、理想主义是推动人类进步的最主要的三大动力源。
    ②[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8~299页。
    ③很有趣的是早在古罗马的西塞罗那里就曾非常独到地分析了人们彼此团结、奉献国家和社会的理由。他说,人们“习惯于视生命在自然进程和年老中消散是更大的不幸,还不如有机会为他们的祖国捐躯,这比其他情况更好。因为不管怎样,生命总要还给自然的。”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页。以现代人的思维审视之,这实际上是个人功利主义逻辑的结果。
    ④[德]托马斯·来塞尔:《法社会学导论》(第4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①[德]托马斯·来塞尔:《法社会学导论》(第4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②[德]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社会国家”辞条,王淼洋主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③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所以,实现人的尊严也已成为我国公权力运行的目标和理想。
    ④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⑤虽然人在客观物质世界面前“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够思想的苇草”,“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参见[法]帕斯卡尔:《思想录——论宗教和其他主题的思想》,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7~158页。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原版序言”第III页。
    ②[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①因为秦始皇也主张秦帝国“事皆决于法”。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本文提此一例并非空穴来风。譬如,尽管是出于对秦始皇“法治主义”的批判,但是的确有论者提出了“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命题。参见李元:《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北方论丛》2000年第4期。我们认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这种提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法治主义具有特定的规范内涵,不可被似是而非地套用。
    ②《诸子集成》卷五之《管子评传》,第9页。转引自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
    435~436页。
    ③“因为儒家的礼治与德政有针对帝王的一面,礼治与德政是对统治者的规范性要求。同时许多礼是现代意义的法概念的外延: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与帝王的行为规范(祭天地之礼、君臣之礼)。德政之‘德’是统治者的统治行为中的道德规范,不是今天用来治百姓的道德。所以,法家的法治决非今天的法治,儒家的礼治也并非完全的人治。相比而言,儒家思想更接近于法治。”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页。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②精炼的分析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5页、第67~68页、第93~94页、第123~126页、第167~170页、第222~226页、第271~272页、第387~391页。
    ③[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330页。
    ④[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4~186页。
    ①这种对特权警惕与防御,尤其体现在强调“只要违反适用于自己的法律,所有的公民(包括官员)都要受普通法院的管辖;不应向法国那样建立单独的行政法院,来处理对官员不法行为的诉讼”。他认为法国的行政法以及行政法院对官员有利,不利于对普通公民的平等保护,不利于普通公民防御行政权的侵害。参见[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8页。当然,戴雪的法治主义在这一部分抨击司法二元主义的法国行政法院,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但其对法治主义的公民防御属性的强调,却被证明是正确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②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③[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8页。
    ①[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7页、第66页、第68页、第72页。
    ②周永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元理论问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③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8页、第257~258页、第290页。
    ①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75页。
    ②《论语·季氏》。
    ③[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5页。凯尔森一再坚称自己为法律实证主义者,但他的纯粹法理论却遭到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两面夹击。尽管他一再坚称法律科学与正义哲学无涉,但笔者认为凯氏始终是在探寻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因为他强调,纯粹法理论之立场“为彻底的客观主义与普世主义。其原则上将法律视为一整体,将一切现象皆置相互联系中加以理解,从不割裂法律要素之整体机能。就此而言,纯粹法理论堪称法之有机理论”。同本注释前引书,第79页。故笔者此段正文引列诸国宪法中社会国原则的国家干预色彩的宪条,冠以“从纯粹法理论视域印证”的头衔,意在指称这些宪条,尽管是实证的,但已经具有了法律之内的正义因素。
    ④《联邦宪法法院审判集》第22卷,第180(204)页;第27卷,第253(283)页;第35卷,第202(235及以下)页;第40卷,第121(133)页;第59卷,第231(263)页;第69卷,第272(314)页;《联邦行政法院审判集》第23卷,第304(306)页。转引自[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①[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②[日]竹下贤:《环境法的体系理念与法治主义的实质化》,李桦佩译,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7期。
    ①陈新民:《国家的法治主义——英国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与德国的法治国家(Der Rechtsstaat)之概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8卷第1期。
    ①陈新民:《国家的法治主义——英国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与德国的法治国家(Der Rechtsstaat)之概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8卷第1期。
    ②陈英钤:《“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的制度选择——评“释字”472与473号“大法官会议解释”》,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期。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9页。
    ②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33页。
    ①许育典:《法治国》,载《月旦法学教室》第7期。
    ②[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页。
    ③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2期。
    ④随着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结构性失业等因素的出现,西方国家原先的社会福利政策面临挑战。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因应这些问题是不考虑规范性的诉求的,而只考虑福利费用从何而来;国际国内主张如何协调;短期的经济困境如何摆脱等问题。影响深远的论述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危机中的福利国家》,梁向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3~30页。
    ①这种论述的典型参见[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该文从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宪法上的一般平等原则等诸多方面,对社会国原则的内涵进行限制性解读。这种限制性解读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基本自由权、一般平等原则的规范性与保守性,另一方面也是为社会国原则的规范性与保守性辩护。
    ②[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③[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①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罗尔斯、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3期。
    ②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③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①王铁雄:《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10期。
    ②[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1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8页。
    ④富兰克林·罗斯福1941年1月6日致国会的咨文中,提出的著名的“人类的四大自由”是: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①See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Yale L.J. Vol.73, No.5, Apr.1964, pp733-787.
    ②Aristotle: Th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 by David Ro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New York,1991,p111.
    ③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6页。本文下文除了直接引用该译本时用“公正”这一表达,其他在归纳总结时,皆把该卷的“公正”表达为“正义”。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0页。
    ⑥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①与分配正义对应的是矫正正义。矫正正义又称算术正义,是指这样的情形:设A欲购买的B的产品的真实价值为v,若A以v+n的价格换得B的产品,则A获得的实际利益为v-n,B获得的实际利益为v+n,A就有失,B就有得。矫正正义就要按照(v+n)-v=v-(v-n)的算术关系,惩治B,补偿A。也就是说,矫正正义“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是否一方做了伤害的行为,另一方受到了伤害。”“不论是好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骗了好人,其行为并无不同。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其行为也没有什么不同。法律只考虑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7页。矫正正义适用的这种场景,与社会国原则的衡平正义的交汇点较少,故而本文的正文部分不再论述。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6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5页。
    ④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016页。
    ⑤《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宣布。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页。
    ③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146页。
    ①[德]威尔福莱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倪道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②[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9页。
    ①“劳动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5/12/c_129073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8页。
    ②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147~148页。
    ③通常认为,公民权利的对应面是公民义务,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就公法法律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另一个对应面显然是国家义务或国家责任。
    ④[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第223页。
    ①朱宇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反思——一个秩序政策的视角》,载《德国研究》2009年第4期。
    ②[德]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经济秩序的社会观》,庞健、冯兴元译,载[德]何梦笔主编:《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③[德]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社会观念的协合》,庞健、冯兴元译,载[德]何梦笔主编:《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④参见[德]瓦尔特·欧根:《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200页。
    ①参见[德]瓦尔特·欧根:《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200页。
    ②朱宇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反思——一个秩序政策的视角》,载《德国研究》2009年第4期。
    ③[德]瓦尔特·欧根:《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④[德]路德维希·艾哈德:《经济改革的纲领》,庞健、冯兴元译,载[德]何梦笔主编:《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⑤[德]迪特尔·格罗塞尔:《联邦德国的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晏小宝等译,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6页。
    ①吴强:《“社会国”的终结?——艰难前进的德国社会福利体制改革》,载《南风窗》2004年第5期。
    ②[英]内维尔·哈里斯:《现行社会保障的形式与特征》,载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③参见[英]内维尔·哈里斯:《现行社会保障的形式与特征》,载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76页。
    ④[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姚俊、张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
    152页。
    ①参见[英]内维尔·哈里斯:《贝弗里奇报告及其影响——从国民保险补贴到财产调查补贴的转变》,载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125页,尤其是第93页、第106页、第124页。
    ②[英]保罗·皮尔逊:《拆散福利国家——里根、撒切尔和紧缩政治学》,舒绍福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30页。
    ③2011年2月18日,英国推出60年来最大福利改革法案,削减福利保障幅度,以鼓励就业。信息来源:http://www.digitaljournal.com/article/300085,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①[德]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25页。
    ②[英]保罗·皮尔逊:《拆散福利国家——里根、撒切尔和紧缩政治学》,舒绍福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版,“引言”第1页。
    ③参见[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上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
    703~706页。
    ④[德]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42页。
    ⑤参见[德]瓦尔特·欧根:《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394页。
    ①[德]迪特尔·格罗塞尔:《联邦德国的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晏小宝等译,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6页。
    ②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增订新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
    ③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增订新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①许登科:《德国担保国家理论为基础之公私协力法制——对我国促参法之启示》,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8年度博士论文,第41~42页。
    ②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147~148页。
    ①程明修:《论基本权保障之“禁止保护不足原则”》,载《宪法体制与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祝寿论文集(第1集)》),第222页以下。
    ②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自印本,2004年第3版,第132页。
    ③袁立:《公民基本权利野视下国家义务的边界》,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①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一节“二、前宪法社会国观念的型态”。
    ②See John Locke, Report to the Board of Trade to the Lords Justices1697, Respecting the Relief and Unemployment ofthe Poor. Reprinted as, An Essay on the Poor Law, 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Cambridge,1999, p.245.
    ③就分析的全面性而言,正文还应加上“权利自主功能可能要求国家对公民的全面给付责任”。考虑到无论是无限担保责任,还是全面给付责任,其最终的表现行为都是“给付”,所以正文略去不谈“全面给付责任”。另外也是与下文所言“国家有担保公民免于陷入经济恐惧之中的责任”相一致。
    ①案情转引自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1页。
    ②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法律解释的下列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据此可知,文义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③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版,第207页。
    ①[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②郭明政:《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
    ①[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②[日]桑原洋子:《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韩君玲、邹文星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4页。
    ③[日]桑原洋子:《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韩君玲、邹文星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16页。
    ①[英]内维尔·哈里斯:《贝弗里奇报告及其影响——从国民保险补贴到财产调查补贴的转变》,载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94页。
    ②[英]西蒙·拉伊利:《社会保障、货币管理和债务》,载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1~492页。
    ③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94页。
    ①See Marsa Ann Chappell, From Welfare Rights to Welfare Reform: The Politics of AFDC,1964-1984. A Dissertation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Degree Doctor of Philosophy, December2002, p.2.
    ②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98页。
    ③参见顾俊礼主编:《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260页。
    ④徐彤武:《奥巴马政府的医疗改革及其前景》,载《美国研究》2010年第1期。
    ①许建芹:《综论印度社会保障制度》,载《社会保障研究》2010年第2期。
    ②杨立华:《南非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助制度》,载《西亚非洲》2010年第9期。
    ③黄舒芃:《社会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保障》,载《中原财经法学》第16期。
    ①参见林纪东:《“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大中国图书公司1981年修订第41版,第375~382页。
    ①社会保障的概念在我国大陆是从英文social security中译过来的,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通常将之译为社会安全。虽然“安全”的译法更接近于英文security的词义,但却使“社会安全混同于社会秩序这种公共安全,即与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相混淆”。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我国台湾地区之所以将social security译为社会安全,肯定受到其所谓“宪法”中“基本国策”之“社会安全”措辞的影响。现在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明确采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表述,英文social security的中译,在我国大陆已无论争的必要。
    ②[德]迪特尔·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③吴佩真:《德国社会国发展之研究》,南华大学欧洲研究所2003年度硕士论文,第6页以下。
    ①日本国发展出生存权理论,是因为其宪法第25条第1款是以权利条款的形式呈现的。生存权作为具体权利的观点未被宪法诉讼的实践采纳,同时也没有成为日本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由社会基本权的固有困境造成的。其现在较完备的社会福利法制,与其宪法第25条第2款的社会国家条款具有因果关联。
    ②凌维慈:《历史视角下的社会权——以日本生存权理论的发展变革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①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55~257页。
    ②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57~258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6页、第102页、第110页。
    ②吴佩真:《德国社会国发展之研究》,南华大学欧洲研究所2003年度硕士论文,第6页以下。
    ①参见[德]弗兰茨-克萨韦尔·考夫曼:《社会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王学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
    24页。另参见我国台湾地区的译本:《德国福利国家的挑战》,施世骏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3~20页。
    ②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28页。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关于社会国原则下法制外延的广狭义理解,对于我们很有启发意义,但是并不完全契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本文认为,在我国,社会国原则下的法制外延界定为社会保障法制,既合法又合理,具体包括社会保险法制、社会救助法制、社会促进法制三个部分组成。为了避免论述的重复,这一结论的具体论述,参见本文第六章相关内容。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4页。
    ②[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2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④[美]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词典》,胡杰译,中国社会和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7页。
    ⑤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93页。
    ①王书成:《合宪性推定的正当性》,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②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③张斌峰、马俊:《从二分法到三分法:基本权利体系的重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①胡玉鸿:《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3期。
    ②论及自由权与社会权不可能不提到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概念。前两者通常被认为是与后两者分别对应的权利类型。其实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二分法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自由权也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诚如美国学者唐纳利所言,不受虐待的人身自由是典型的消极权利,表象是只要求国家权力或其他主体不伤及人的自由与身体。“但是,确保这种侵犯不会发生,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它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安全部队”。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二分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格劳秀斯对“完整权利”(perfect rights)与“不完整权利”(imperfect rights)的区分。参见陈宜中:《国家应维护社会权吗?——评当代反社会权论者的几项看法》,载台湾《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15卷第2期。按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正义所保障的是完整权利即消极权利,尤指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后来发现的生存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积极权利不属于完整的权利,也就不属于正义所要保障的范畴,对它们的保障完全是慈善之事。这就推演出很荒唐的结论:存在不正义的权利。事实上,“消极”、“积极”的概念与“功能”搭配才比较适当。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划分是从基本权利的功能的视角对基本权利所做的类型化,只不过没有找到基本权利功能的要点而已。基本权利的功能概括为防御和救济两个方面最为合适。然而,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基本自由权需要国家积极介入的程度相对于社会基本权要小得多。职是之故,论文正文为了论述方便,仍直接称基本自由权为消极权利。
    ③胡玉鸿:《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3期。
    ①[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②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201页。
    ①[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秦裕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88页。
    ②[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①张千帆:《西方的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②[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③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④[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⑤[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8页。
    ⑥[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①国内有学者结合德国法的规定,认为权利都是主观的,并没有客观权利之说。参见赵宏:《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中的两种面向》,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本文深以为然。
    ②[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③[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④陈宜中:《国家应维护社会权吗?——评当代反社会权论者的几项看法》,载《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15卷第2期。
    ①[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3页。
    ②[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7-228页。
    ①目前国内研究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的代表性论文有: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期;郑贤君:《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从德国法看基本权保障义务》,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赵宏:《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中的两种面向》,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赵宏:《作为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及其问题》,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②[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③[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①有人认为社会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也不明确。也就是说,社会基本权利到底仅是经济上的弱者享有,还是每个人都享有,也是不明确的。这种观点现在应该已经不能成立。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至第15条在列举社会基本权利的时候,明确规定“人人有权”。
    ②[美]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128页。
    ③[美]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①赵宏:《作为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及其问题》,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②[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9页。
    ①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
    ②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③杨海坤:《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安排》,载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④[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3页。
    ⑤王广辉:《论宪法未列举权利》,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①See Lochner v. New York198US.45,74(1905) and Lynch v. United States,292U. S.571,577(1934).
    ①[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表格根据该书第255页、第259页相关信息整理而来。
    ①参见《社会权规范研究》一书的附录“各国宪法文本有关社会权条款的统计分析”,夏正林:《社会权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251页。
    ②参见[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2页。
    ①[日]芦部信喜:《宪法》(第3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②[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以下。
    ③胡敏洁:《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④[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102页。
    ②[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③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亦具有浓厚的把其作为自由权来保障的倾向。其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参见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载《月旦法学教室》第2期。把生存权与作为自由权的财产权规定在一起,有强调生存权传统的消极防御色彩之嫌。
    ④庞凤喜:《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施成本及其控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①社会基本权的司法救济困境的起因,并不限于其内容难以确定,但是本文仅以此一点而展开,因为仅此一点,已经足以说明社会基本权的救济困境。理论上认为社会基本权司法救济困境的起因有如下四个方面:冲击分权体制、冲击民主决策、超越了法院的能力、社会基本权内容的不确定性。参见胡敏洁:《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②参见龚向和:《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龚向和:《通过司法实现宪法社会权——对各国宪法判例的透视》,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③聂鑫:《宪法社会权及其司法救济——比较法的视角》,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
    ①聂鑫:《宪法社会权及其司法救济——比较法的视角》,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
    ②南非1996年颁行的新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人人有权得到适当的居所的权利。
    ③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s v Grootboom and Others, Case CCT11/00.判决原文参见http://www.constitutionalcourt.org.za/Archimages/2798.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④该任择议定书草案1996年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经过调查、讨论、修改,2008年12月获得正式通过。
    ⑤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9年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间接歧视系指有别于禁止的歧视理由,表面上似乎中性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对行使《公约》权利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⑥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11/424/48/PDF/G1142448.pdf?OpenElement,访问时间:2011年
    12月30日。
    ①[德]V·诺依曼:《社会国家原则与基本权利教条学》,娄宇译,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②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57页。
    ③[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9页。
    ④陈宜中:《国家应维护社会权吗?——评当代反社会权论者的几项看法》,载《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15卷第2期。
    ①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②黄舒芃:《社会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保障》,载《中原财经法学》第16期。
    ③关于瑞士联邦宪法的内容,主要根据我国台湾学者郭明政搜集的资料而整理。参见郭明政:《社会宪法——社会安全制度的宪法规范》,载苏永钦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13~352页,其中介绍瑞士联邦宪法的部分为第321~327页。另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8~1134页。
    ①另一种译法是“促进共同繁荣”。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8页。
    ①参见[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2页。
    ②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
    ①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
    ②陈爱娥:《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形塑社会给付体系的界限——兼评“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载《宪政时代》第32卷第3期。
    ①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2期。
    ②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73页。
    ①转引自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第472号”。
    ②龙晟:《社会国的宪法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③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④詹镇荣:《社会国原则——起源、内涵及规范效力》,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1期。
    ①[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页、第162页。
    ②权利大致可以体现为由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好处或利益,因为权利的存在,当事人据以取得行动或主张的能力,,并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获取为自己所追求或期待的利益。就此而言,权利或是给一个法律上的主体增添行为的资本,使其相应的主张或行动拥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依据;或是使当事人据以取得对抗国家和他人的权力,也就是说,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被剥夺时,拥有向国家机关申请救济的权能。无论将权利定义为是利益还是能力,或者别的什么,它都只是表明在一个国家中,在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范围内,作为自主的人如何安排自己行为的制度架构。参见胡玉鸿:《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3期。所以权利话语式的救济,即是指自己的可行能力或可得利益受到侵害,请求排除该侵害。而社会权的司法救济,若以这种权利话语审视,根本无法实现。
    ③Mark Tushnet, Weak Courts, Strong Rights: Judicial Review and Social Welfare Rights in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 p.26.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社会保障”,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4页。
    ②[美]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全球社会保障制度——1995》,华夏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转引自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③黎建飞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页。
    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编著:《社会保障导论》,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转引自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⑤张姝:《社会保障权论》,吉林大学2005年度博士论文,第4~6页。
    ①伦理学个人主义意义上的平等原则有两个相互支撑的次级原则:“首先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其次是具体责任原则: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有着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是他这个人在过这种生活。”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②黎建飞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③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页。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104019/104099/6429414.html。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②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test/2009-03/16/content_1260198.htm。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③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10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2010lh/content_1555767.htm。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⑤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2页。
    ①《论语·季氏》。
    ②孙中山:《孙中山文集》,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326页。
    ③王太高、邹焕聪:《论民生保障的法理基础》,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④高和荣:《中国民生建设的理论基础与理论主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5期。
    ①刘德法:《<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民生保障之增补》,载《中州学刊》2011年第3期。
    ②曹达全:《民生保障:一种权利话语分析》,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③敬海新:《政治合法性与改善民生》,载《行政论坛》2011年第4期。
    ④这样看待政策话语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可能会关涉到对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不同观点的抉择。关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观点的正误,不存在绝对的判定标准,而只能取决于论者针对的时代背景。这种客观深刻的评价参见郑磊:《我们处于什么时代——简析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根本分歧》,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⑤[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⑥王太高、邹焕聪:《民生保障、民营化与国家责任的变迁》,载《江海学刊》2011年第1期。
    ①按照丹麦学者安德森的的归类,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法制可分为三个类型: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以社会救助为主导的模式、德国以强制性的国家社会保险为主导的模式、贝弗里奇报告的公民福利模式。参见[丹麦]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苗正民、滕玉英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2页。安德森的这个福利国家三种模式的划分,影响广泛、深远,但显然只是逻辑归类的结果。另外,我国台湾学者林万亿提出了俾斯麦模式、贝弗里奇模式、瑞典模式,与安德森的归类相似但又并不完全一致。参见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07~116页。
    ②参见[德]Franz-Xaver Kaufmann:《比较福利国家:国际比较中的德国社会国》,施世骏译,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65~270页。
    ③吴妙善:《社会福利市场经济解读》,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9页。
    ①[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②[英]西蒙·拉伊利:《社会保障、货币管理和债务》,载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0-461页。
    ③顾俊礼主编:《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32页。
    ④许建芹:《综论印度社会保障制度》,载《社会保障研究》2010年第2期。
    ⑤秦永红、张伟:《印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南亚研究季刊》2011年第2期。
    ①事实上,新中国建立以后,早在1951年2月,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来也有1952年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等等多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也有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3年4月16日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等法律性文件,但是只有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内容最全面,法律位阶最高。
    ②《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历经近三周年时间,共审议四次,足见立法者审慎的立法态度和缜密的立法过程,以及其制定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故而称之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毫无过当之嫌。
    ③《社会保险法能给老百姓带来什么》,载《南方周末》,2010年10月29日。转引自腾讯新闻网http://news.qq.com/a/20101029/00080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①这是德皇威廉一世在1881年11月17日诏敕《德国社会政策大宪章》中的原话。参见[美]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及立法》,曾繁正等编译,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3/17/content_270977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③《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test/2007-08/29/content_73061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jrzg/2009-04/06/content_127872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①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23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③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7-28页。
    ①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6页。
    ②这个结论,是本文对蔡维音教授《社会国之法理基础》第51~56页、第109-110页相关论述的理解。蔡教授原文没有这一明确论断。若这个结论不合逻辑,讹误的责任皆在本文作者,而与蔡氏大著无关。
    ③譬如,我国社会福利法制中职业福利,就存在诸多有违反“差别待遇之禁止”嫌疑的状况。我国职业福利中诸多问题的归纳,参见杨艳东:《中国职业福利发展道路的反思与前瞻》,《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
    ④社会福利法制属于社会保障法制的组成部分,就逻辑而言,其前提当然是认为社会保障的范围广于社会福利。然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何者范围更广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社会生活中社会福利概念简直是一个日常用语,其所指称的范围非常广泛,所以有学者撰文认为社会福利范围宽泛于社会保障。参见孙炳耀主编:《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尚晓媛:《“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但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从我国的社会法制实践出发,对社会福利作狭义理解,认为社会福利法制是社会保障法制的组成部分。参见刘书鹤:“《论“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与尚晓媛女士商榷》,载《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第10期。事实上,无论对社会福利概念本身作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若按照我国的法制实践,社会福利法制是社会保障法制的组成,这是我国法制实践的实际状态。我国的社会福利法制,大致分为公共福利法制和职业福利法制两大部分。参见黎建飞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47-258页。
    ①P. Watson, Social Security Law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xford Mansell,1980, p1.
    ②现代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促进法制的设计,都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只不过开放的条件有所不同。社会保险金的享有以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只有特殊的弱者类型方可免交费用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社会救助金也是面向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但需要申请人的申请,且申请要符合法定条件,以避免人的慵懒怠惰,不愿工作。社会促进目标在于人的发展,也是面向全体成员的(个别的除外,譬如发放给妇女的生育补贴),只不过社会促进的理想化成分较多,需要量力推进,谨慎而为。在目前的法制实践中,社会促进的个别组成部分(如职业福利法制)的设计,很容易被经济强势群体所把持而获得特殊的利益,有违反“差别待遇之禁止”的嫌疑,故而需要严格控制,但整体而言,社会促进法制是社会保障法制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③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论及民生福利国家原则的时候,必然还会提到社会补偿法制。参见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3页、第106页。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256页。谢荣堂:《社会法治国基础问题与权利救济》,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6页。但是我们认为,社会补偿体系庞杂,属性各异,即使德国的《社会法法典》也只在第一部第5条及第24条作原则性规定。更为关键的理由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理解的社会补偿,要么与社会市场经济无关(譬如刑事被害人的社会补偿或曰国家补偿),要么以生命权、身体完整权、财产权等自由权理论加以保护更为有力和合适(譬如为了公益而个人的财产损失、身体受损乃至献出生命)。职是之故,本文以社会保险法制、社会救助法制、社会促进法制构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子类型。
    ①[挪]A·艾德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修订第
    2版,第140页。
    ①李玉君、张瑞君:《全民健保法对经济弱势者医疗保障规定之评析》,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1期。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37页。
    ③孙迺翊:《宪法解释与社会保险制度之建构——以社会保险“相互性”为中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5卷第3期。
    ④庄汉:《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宪法分析——以<社会保险法(草案)>为主要分析样本》,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
    5期。
    ①[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②[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6页、第38页、第76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页、第119页。
    ①吴庚:《行政契约之基本问题》,载《台大法学论丛》第7卷第2期;林明锵:《行政契约法论》,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4卷第1期。
    ②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47-148页。
    ③该条在2011年1月26日被修订为第6条。修订后的条文在本文使用该资料时(2012年3月10日)尚未生效。该条为:“本保险保险对象、投保单位、扣费义务人及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人核定案件有争议时,应先申请审议,对于争议审议结果不服时,得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前项争议之审议,由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会办理。前项争议事项审议之范围、申请审议或补正之期限、程序及审议作业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①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23页。
    ①Andrew Koppelman, Bad News for Mail Robbers: The Obvious Constitutionality of Health Care Reform, The YaleLaw Journal, Volume121(1),2011. pp.1-24.
    ②截止2011年6月29日,该法已进行了9次修订,其中2011年1月26日对全文的修订,目前尚未生效。
    ③卢梭指出,“公意和众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另外,如何形成公意?卢梭认为,“一种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总是需要全体一致,但对所有的票数都要加以计算,把任何一票排斥在外,就会破坏它的概括性”。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3页、第30页脚注。
    ①[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7页。
    ②《社会保险法》第26条。
    ③《社会保险法》也有这种规范主义意义上的保费分级制度的规定,但适用的范围很有限。《社会保险法》第25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④譬如,工伤保险比较强调“团体同质性”,全体国民不必确立同一的保险标准。《社会保险法》第34条规定的“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就很合理,其侧重面比较接近于商业保险,更加强调保险原则。
    ①这里需要再次强调“基本”的意涵所指。经济高收入人群必然追求的更高标准医疗服务,不属于“基本”的范畴,所以其可以另行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而获得。
    ②“担保国家之概念内涵即为,公共任务之达成并非均应全然由国家亲自为之。然而,国家应‘担保’该公共任务被本于公益且合法地完成。”参见许登科:《德国担保国家理论为基础之公司协力法制对我国促参法之启示》,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8年度博士论文,第44页。“全民医保”的“欠保不停止支付制度”正是“担保国家”一种体现。“欠保不停止支付制度”不是对公民不缴纳保费的迁就或纵容,而是制度性地向医疗服务机构发出“国家最终担保”的讯息。只有这种制度性的“国家最终担保”才可杜绝医疗服务机构拒绝救助没有经济来源的病人。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①我国台湾地区1994年颁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后的“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5条:“投保单位、保险对象或扣费义务人未依本法所定缴纳期限缴纳保险费时,得宽限十五日;届宽限期仍未缴纳者,自宽限期限届至翌日起至完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应纳费额百分之零点一滞纳金,其上限如下:一、于投保单位、扣费义务人为其应纳费额之百分之十五。二、对于保险对象为其应纳费额之百分之五。前项滞纳金,于主管机关公告之一定金额以下时,免予加征。前一项之保险费及滞纳金,于投保单位、扣费义务人应缴纳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缴纳时,保险人得将其移送行政执行;于保险对象逾一百五十日未缴纳时,亦同。”
    ②我国台湾地区1994年颁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后的“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7条:“保险人于投保单位或保险对象未缴清保险费及滞纳金前,经查证及辅导后,得对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之保险对象暂行停止保险给付。但被保险人应缴部分之保险费已由投保单位扣缴、已缴纳于投保单位、经依前条规定经保险人核定其得分期缴纳,或保险对象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规定受保护期间,不在此限。前项暂行停止保费给付期间内之保险费仍应予计收。”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jrzg/2009-04/06/content_127872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0日。
    ②参见《社会保险法》第84条至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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