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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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产品的不断丰富,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产品责任案件也日益增多,尤其近几十年来,现代工业广泛兴起,国际产品贸易迅猛发展,这些都使得产品责任问题的范围日渐扩大,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不断增多。由此以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已逐渐发展成带有普遍性并受到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纵观各国实践,解决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理论研究提供支持,二是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本文从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入手,历史地论述相关国际私法理论,比较分析国际社会及各国做法,以期不断吸收先进成果,为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献计献策。
     本文第一章从国际产品责任及法律冲突入手,引出国际产品责任的一般定义,对产品的概念界定、产品缺陷的认定、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几方面冲突进行纵向比较,并探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加深对此类法律冲突的了解,为最终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奠定理论铺垫。
     本文第二章主要从冲突规范角度探讨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其中,第一节主要论述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理论,各国普遍将产品责任案件视为侵权处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并辅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等原则。由于传统理论的局限性,理论界不断探求更合适的理论,新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迅速发展,主要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原告原则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这些原则在第二节中给予论述。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充分吸收了以上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范本。
     本文第三章则是从统一实体法角度讨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结合国际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立法实践,并对产品责任统一实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产品责任的统一立法是必要的且可以预见的。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统一立法还存在很大困难,与此同时,区域性统一立法较之更易实现,因此研究区域性统一立法将成为当前一段时期的重点。其中,欧洲的产品责任统一实体立法走在世界前列,本文将选其作为研究重点,对其成功做法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我提供有益借鉴,帮助实现国际接轨,并争取在将来的统一实体立法中充分掌握话语权。
     通过对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及解决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总结出,当前解决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需要立足国内,积极借鉴、吸收国际先进成果,不断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因此,本文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应该如何进行调整,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引文
1 Esin.Kucuk,“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iability and scientific enquiry, 2008,Vol,No.3,P.220.
    2以美国为例,近年来,仅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并作出相应裁决的产品责任案件就有23起,而美国上诉巡回法院(the U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受理并裁决的案件则高达3367起,可见产品责任案件在现代工业化国家发生的频率之高,影响之广。参见:the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website of the Cornell Law School,http://www.law.cornell.edu.
    3李国芹、马瑞平:《从美国立法看产品责任》,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期。
    5 John L. Diamond Lawrence C. Levine M. Stuart Madden,“Understanding Torts”(Second Edition), LexisNexis, 2000, P.313.
    6赵相林:《试论国际产品责任及其法律适用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
    7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249页。
    8 Marshall S. Shapo,“Tort Law”(Second Edition), Thomson West, 2003, P.113.
    9该法是1979年美国商务部公布的专家建议文本,并非联邦正式法律文件,尽管如此,该文本在各州相关立法中仍有很强借鉴意义,甚至直接成为各州立法的标准模板
    10 Marshall S. Shapo,“Principles of Tort Law”(Second Edition), Thomson West, 2003, P.207.
    11 Alastair Mullis&Ken Oliphant,“Torts”( Second Edition), Law Press,2003, P.171.
    12 Esin.Kucuk,“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iability and scientific enquiry, 2008,Vol,No.3,P.235.
    13也有的地方用为Defectiveness of Product或Product Deficiency等等,并无实质区别。
    14 Page Keeton and others,“Torts and Accident Law”, West Publishing Co., 1989, P187.
    15钟华:《试论产品及其缺陷》,载于法律教育网,2008年2月9日。
    16 Alastair Mullis&Ken Oliphant,“Torts”(Second Edition), Law Press,2003, P.172-173.
    17梁慧星:《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平成6年法律第85号,7月1日公布),载《外国法译丛》1994年第4期。
    18自1976年始,欧洲十二国便开始制定《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并于1985年作出《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目前,上述《草案》和《指令》构成了欧洲产品责任法的主要部分。
    19刘静著:《产品责任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19页。
    20刘静著:《产品责任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53页。
    21参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法》第102、104、105条规定。
    22 Alastair Mullis&Ken Oliphant,“Torts”( Second Edition), Law Press,2003, P.174.
    23刘静著:《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71页。
    
    24参见:1993年《产品责任法》第三章规定。
    25郭道晖:《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及法律适用》,载于《企业管理》1985年第10期。
    26刘蔚文:《中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比较研究》,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2期。
    27参见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
    28贺光辉:《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载于《理论学刊》2006年第1期,第84页。
    29 29参见:197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导致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附录(2)(乙)(丙)。
    30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页。
    31王泽鉴著:《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345页。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1982年度台大博士论文;《民法研究》(1),第77页以下。潮见佳男,《民事过失的归责构造》,信山社1995年版。
    32 Marshall S. Shapo,“Principles of Tort Law”(Second Edition), Thomson West, 2003, P.207.
    33该案原告是一名餐厅服务员,由于可乐瓶爆炸而使其身体受伤害。原告诉称被告在出售瓶装可乐时有过失,但却无法证明被告的特定过失行为。加州最高法院判决支持陪审团关于事实的裁定,认为过失存在于制造商一方,陪审团有权依照“事实自我证明”原则认定有过失的被告应付赔偿责任。1965年,加州最高法院在司法判例中树立的严格责任思想被美国法学会出版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加以肯定,规定在第402A条中,从而使产品责任严格责任有了明确的依据。
    34以上参考了1985年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及1987年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35 Esin.Kucuk,“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iability and scientific enquiry, 2008,Vol,No.3,P.102.
    
    39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40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41巴迪福著,曾陈明汝译:《国际私法各论》,1979年中译本,第255页。
    42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1页。
    43于飞著:《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页。
    44杜涛著:《国际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行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45 Symeon C. Symeonides,“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02: Sixteenth Annual Survey”51Am. J. Comp. L. 1(2003); Symeon C. Symeonides,“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02: As the Century Turns”, 49 Am. J. L. 1(2001).
    46莫里斯:《法律冲突法》,1984年英文版,第301页;转引自肖永平著:《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
    47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48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49沃尔夫:《国际私法》,1935年英文版,第492页。转引自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页。
    50余先予主编:《冲突法》,上海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51林欣:《国际私法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52将法院地法作为侵权行为地的补充,即某个侵权行为由何法调整,固然要依行为地法原则,但为了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对依行为地法处理的侵权,也需要法院地法认可才给予保护。
    53沈涓:《区际冲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
    54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55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56李浩培著:《李浩培文选·关于侵权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57刘晓红、许旭:《国际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58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1页。
    59韩德培:《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60 Esin.Kucuk,“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 law”,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iability and scientific enquiry, 2008,Vol,No.3, P220-231.
    61于飞著:《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9-460页。
    62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63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64此案中,法官没有适用侵权行为地即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而是在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适用了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和重大利益的纽约州的法律。
    65郭道晖:《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及法律适用》,载于《企业管理》1985年第10期。
    66徐冬根等:《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私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67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1页。
    68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是英国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的,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以使其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概括来讲,即在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时,既要考虑案件的地理环境因素,更要考虑社会环境因素,以寻求适合于特定侵权事件的准据法。参见肖永平:《英国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及其影响》,载于《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69于飞著:《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9页。
    70 Marshall S. Shapo,“Principles of Tort Law”(Second Edition), Thomson West, 2003, P.189.
    71赵相林、曹俊主编:《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页。
    73汪迪波:《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动态及启示》,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96页。
    74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75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9页。李浩培先生并认为,19世纪后半期意大利的曼奇尼在其倡导的旨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三个原则中,其第三个原则称为个人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
    76许军珂著:《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77 M. Blessing,“The New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in Switzerland”(1988)5 J. I. A., No.2, P.58.转引自朱克鹏著:《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52页。
    78宋晓著:《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79 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原因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只要案件尚处于初审阶段。”
    80李泽锐:《略论当代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的新趋势》[J],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第43页。
    81杜涛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0页。
    82许军珂著:《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
    83此点可从上文论述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情况进行比较得出。
    84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85 Marshall S. Shapo,“Principles of Tort Law”(Second Edition), Thomson West, 2003, P.212.
    86 Esin.Kucuk,“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iability and scientific enquiry, 2008,Vol,No.3, P220-231.
    87林燕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比较研究》,载于丁伟、朱榄叶主编:《当代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国际私法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108页。
    88宋晓著:《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89该案于1982年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审理,案情梗概为: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患病的原因是她的母亲生前服用了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经研究此药有致癌作用。为此辛德尔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当时生产此药的化学工厂有11家,她无法证明她母亲究竟服用了哪家工厂的药品。辛德尔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判决11家化学工厂的制造商对辛德尔负连带赔偿责任。数个工厂制造同一种产品,该产品中的一个产品致人损害,不能确认是哪一个工厂制造的产品造成该损害,对此,该数个工厂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受害人利益。
    90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7页。
    91 John L. Diamond Lawrence C. Levine M. Stuart Madden,“Understanding Torts”, Lexis Nexis, 2000, P.168.
    92所谓“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又称为“被告可预见性”原则,即如果被告证明他不能合理预见造成损害的产品或它的同类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意欲适用的准据法所属国销售,则该国的法律不予适用。
    93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1页。
    94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95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59-460页。
    96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97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98徐冬根著:《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99 W. L. M. Reese,“Explanatory Report”, P. 8.
    100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101缔约国有芬兰、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挪威、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塞尔维亚、黑山等11个国家。此外,葡萄牙、意大利、比利时三国签署了该公约,但未批准。参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方网站:http://www.hcch.net.
    102李双元著:《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
    
    103 W. L. M. Reese,“Explanatory Report”, P. 18.
    104 W. L. M. Reese,“Explanatory Report”, P. 17-18.
    105 W. L. M. Reese,“Explanatory Report”, P. 16.
    106曾二秀著:《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107曾二秀著:《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108此类连结点的运用是由于某些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由单一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应将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调整的效果。参见于飞著:《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109 John L. Diamond Lawrence C. Levine M. Stuart Madden,“Understanding Torts”, Lexis Nexis, 2000, P.236.
    110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111万民法,即市民法的对称,指各国人民共同适用的法律,用以调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不同国籍和无国籍之间的关系。《法学词典》编委会编,《法学词典》(增订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页。
    112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
    113法学教材编辑部:《国际私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6页。转引自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
    114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118曾二秀著:《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19 Warren Freedman,“Foreign Plaintiffs in Products Liability Actions”, Quorum Books 1988, P.67-74.
    120邹国勇著:《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121以上参考了197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导致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法律文本。
    122 Edward J. Kionka,“Torts”, West Group, 1999, P.135.
    123曹建明、陈治东著:《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124以上参考了1985年欧共体制定的《关于产品责任指令草案》法律文本。
    125徐爱国著:《英美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126 Warren Freedman, Foreign Plaintiffs in Products Liability Actions, Quorum Books 1988, P.96.
    127邹国勇著:《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页。
    128邹国勇著:《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4页。
    129 Aticle 293:“Member States shall, in so far as necessary, engage in negotiations with each other with a view to ensuring for the benefit of their nationals:—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as well as the enjoyment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under the conditions granted by each State to its own nationals;—the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within the Community;—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companies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58, second paragraph, the maintenance of their legal personality in cases where the registered office is transferred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and the possibility for companies subject to the municipal law of different Member States to form mergers; and—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formalities governing the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xecution of judicial decisions and of arbitral awards.”
    130邹国勇著:《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4页。
    131 Green Paper“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COM(1999)396 final, P.23.
    132参见:1989年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0条。
    133邹国勇著:《德国国际私法的欧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134(德)马迪亚斯.赫蒂根著:《欧洲法》(第5版),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135邹国勇:《德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新发展》,载于《时代法学》2007年第1期。
    136李道刚著:《欧洲:从民族国家到法的共同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137屈广清著:《国际私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38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欧洲共同体法为个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个人可以要求国内法院保护权利和实施义务。最高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和各国国内法共同作用于各国国内时,必须首先确保欧盟法的权威性,确保欧盟的法律规则在欧盟范围内统一实施,这就要求欧盟法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相比具有优先地位。参见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8页。
    139 Green Paper“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COM(1999)396 final, P.39.
    140赵相林、曹俊主编:《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39页。
    141凌苏霞:《完善产品质量法的几点思考》,载于《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1年10月第14卷第5期,第81页。
    142随着社会发展,生产者、销售者可能以免费试用、买一送一等形式赠送商品,另外因产品租赁、运输产生的产品责任问题频增,仅用于“销售”产品的作法对此不能很好的做出回应。国际通行做法是产品因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案件都应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143宋锡祥、谢小丽:《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思考》,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0卷第1期2003年1月,第70页。
    144此点可从1990年美国心脏起搏器致害案看出。1990年8月,一中国公民在北京某医院安装了一个美国美顿力公司生产的8423型心脏起搏器。3个月后他突然感到心区难受,便马上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起搏
    145汪迪波:《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动态及启示》,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46周辉武,尹志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方法完善》,载于《湖南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1年第1期,第61页。
    147肖永平著:《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0页。
    148刘晓红、许旭:《国际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49汪迪波:《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动态及启示》,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50汪迪波:《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动态及启示》,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51宋锡祥、谢小丽:《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思考》,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1月第10卷第1期。
    152宋锡祥、谢小丽:《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思考》,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1月第10卷第1期。
    153 Warren Freedman,“Foreign Plaintiffs in Products Liability Actions”, Quorum Books 1988, P.122.
    154 Symeon C. Symeonides,“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02: As the Century Turns”, 49 Am. J. L. 1(2001).
    155王利明著:《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2页。
    15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6稿)第121条。
    157周辉武,尹志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方法完善》,载于《湖南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1年第1期。
    158肖永平主编:《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司法任务简单化是指法院应尽量采用相对简单的方法实现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李双元著:《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肖永平著:《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余先予主编:《冲突法》,上海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沈涓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于飞著:《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4.巴迪福著,曾陈明汝译:《国际私法各论》,1979年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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