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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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采用理论挖掘分析、现行制度研究、横向对比借鉴、纵向历史考察的方法对于罚金刑展开了探讨。
    本文的第一章对于罚金刑自身特性进行了整体理解和把握。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要正确地理解什么是罚金,首先要正确地理解什么是刑罚。刑罚是具有严厉惩罚性的一种制裁措施,它不同于民事制裁措施和行政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进行报应,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所剥夺的一般都是个人的重要利益,如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等。犯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罚金是刑事制裁措施的一种,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而非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它有别于因犯罪而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同于行政处罚措施(常常表现为一定数量的金钱处罚)。在我们建构和运用罚金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紧紧把握它的性质,维护其应有的地位,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
    现代刑罚体系包括了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种类,罚金实际上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同为刑事制裁措施,罚金与其它种类的刑罚结合起来发挥着作用。把罚金刑和其它种类的刑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地了解罚金刑。罚金不同与没收,同时,在一国刑罚体系中,自由刑与罚金的协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调罚金刑和其它种类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正确地理解罚金刑的地位作用,对于罚金刑的正确运用至关重要。
    罚金刑在执行标的、执行方式上不同于其它种类的刑罚。它通过剥夺犯罪人财产上的利益对受刑人发生作用,在执行方式上具有开放性。由罚金刑的这种基本特点决定,和其它种类刑罚相比,罚金刑在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方面有利有弊,对于罚金刑的利弊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它做进一步的理解。由罚金刑内在的特性决定,其产生、发展以及广泛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罚金刑发挥作用的余地是有限的。
    本文的第二章通过研究外国罚金刑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罚金刑的发展规律,并对于一些国家有关罚金刑的规定做了介绍和分析。
    
    
    罚金刑的产生和发展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现代社会中,罚金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刑罚方法,日益受到重视,甚至被认为会逐步成为刑罚体系之中心。在世界刑罚领域内,刑罚的发展开始了“由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转变”。这种趋势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有着深刻的主客观原因。笔者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罚金刑的产生和发展;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为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提供了客观需要;人类文化素养的提高,价值理念的变更,使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成为可能。
    在罚金刑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制度的建构虽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好的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罚金刑在适用上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脱离了完善的制度,罚金的适用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文对于意大利、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英美国家的罚金刑进行了介绍,并从地位作用、科处方式、适用范围、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数额规定、执行问题等方面综合起来对之进行了分析。
    本文的第三章从我国国情出发剖析目前罚金刑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并对目前我国现行的罚金刑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
    在中国漫长的刑罚史上,占主要地位的一直是身体刑和生命刑,自由刑处于一种辅助地位,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一直不受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和罚金刑在形式上非常类似的赎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历代沿用,在人们内心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由于罚金刑和赎刑在外貌上非常相似,因此二者很容易混淆,但实际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刑罚方式。
    罚金刑的发展程度从根本上讲和一国的国情密不可分。中国的国情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决定了罚金刑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要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罚金刑的扩大应用应该是有限度的扩大适用。与自由刑和生命刑相比,罚金刑仍不足以担负起刑罚结构主体的重任。
    对于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持谨慎的态度并不是反对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从79年刑法典到97年刑法典,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反映了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钱赎刑、传统的报复理念进一步被打破,人民的素质进一步提高,罚金刑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也势必进一步扩大。
    随着我国罚金刑越来越多的适用,对于现行制度的分析研究也就提上了日程,本文从几个方面对于我国现行的罚金刑制度进行了探讨,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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