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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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问题是全球性和多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问题,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是相当一部分民族冲突的根源,通过给予少数民族权利的特别保障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要看到,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要得到切实保障,需确立以法律保障为主导的多元保障机制。本文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主要研究方法,进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的目的在于,在全社会树立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理念。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研究,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讲,丰富初具雏形的民族法学理论,从现实意义上讲,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指导法律实践,切实地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维护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本文主要是由导论、结语和五章组成。总体思路是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概念、性质以及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功能和价值等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法律如何在动态的运作中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如何提供救济,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每部分主要内容具体是:
     导论部分。提出本文核心命题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障需确立以法律保障为主导的多元保障机制;归纳和评析相关的研究动态,尽管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需进一步系统、深入的研究。介绍论文的基本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以及主要研究方法,分析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另外,对论文的主要观点、创新和不足之处进行归纳。
     第一章“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一般理论”。运用法理学等相关理论,界定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概念,着重系统分析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基本性质,探讨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从性质来说是较为复杂的,总体上说,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特别权利、积极权利、公法权利,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具有确认、规范和保障三个层次的功能,秩序、正义和效益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最为重要的价值。
     第二章“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以我国现有的立法为依据,理论上分析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的相关内容,探讨各权利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民族经济平等包括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民族经济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民族经济平等权与绝对经济平均主义是有着重大差别的,完整意义上的平等原则是应该包括合理的差别原则,坚持民族经济平等必须坚持民族经济不歧视,反对民族偏见和歧视;民族经济发展权有着丰富的内容,作为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客体利益,主要是基于少数民族集体或个人所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民族经济发展权具有重大的功用;民族经济自治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性质,其内容包括财政税收自治权、外贸自治权、自然资源开发自治权、经济管理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主要有财政帮助、资源补偿、金融扶持和帮助、经济对口支援、扶贫帮助、资金帮助、民族贸易扶持和优惠、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的运作”。着力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法律监督保障的相关内容。尽管立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在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运作中仍然存有问题。立法保障主要有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平等权、特别保护三大原则,行政执法保障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从属原则、效能原则,行政执法保障特殊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其构成一般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四大方面。
     第四章“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救济”。界定少数民族经济法律救济含义,分析权力滥用、权利冲突、权利滥用是少数民族经济法律救济的主要动因,介绍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宪法救济等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救济方法,从理论上分析法律救济应成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救济的主导方法,诉讼救济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对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救济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
     第五章“探索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旨在从革新价值观念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两大方面着手,探索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价值观念的革新包括树立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第一价值取向、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并重、权利本位观念和祛除权力本位思想。通过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立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司法保障等几个方面,完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运作。此外,需要法律保障方式与政策保障方式更好的协同、发挥民族社团的作用、重视少数民族的有效参与。
     结语部分。就本文上述各部分作一个纲要式的总结,点明文中所没有深刻讨论的问题以及未来对哪些相关的问题有待深入的研究。
The problem of the ethnic groups is of vital importance for the whole world and the multi-nation countries. Most ethnic conflicts which mainly result from the fact that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re not properly protected could be solved through giving special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tate has done active effort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nd obtained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Nevertheless, there still exist unsolved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human rights written into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ering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multi-protection-system dominated by the law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for Chinese ethnic groups. Employing the method of regulation study and case study,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the current research mainly focuses on the law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he research of the law protection for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intended to fostering the thought of the law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hroughout the whole society has both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which can theoretically enrich the neonatal ethical laws and practicall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to legislation, direct law practice, and protect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o maintain the prosperity, comity and unification for all the Chinese ethnic groups.
    The current dissertation is composed of seven parts: introduction, five chapters and conclusion. Starting with the foundation and re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 function and value of the law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he current dissertation mainly analyzes the contents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dynamically,
    the law redress when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be violated and, finally, explores fundamental ways on solving existing problems.
    Introduction mainly proposes that multi-protection-system dominated by the law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for Chinese ethnic groups, sums up and analyses the interrelated studies which although have acquired certain achievements but also need further systematic research, introduces the basic framework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the current research, analyzes i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also presents the main viewpoints, innovations and insuf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dissertation.
    Chapter I, General theory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mainly defines the concept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performs emphatic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on the basic characters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o discuss the function and value of the law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characters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re rather complicated, which mainly contain the basic right, special right, active right, and public law's righ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has three kinds of functions, affirmation, criterion and protection. Order, justice and benefit are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s on the lawful protection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Based on the state's existing legisla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 Chapter II, The main contents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interrelated concerns about the economical equal right, economical developing right, economical autonomous right, economical support right of ethnic groups and also explor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its accomplishing process. The economical equality of ethnic groups include equality for chances, results, forms and substance, while the economical inequality of ethnic groups is mainly caused for varied reasons. The economical equal right
    of ethnic groups differs a lot from the absolute economical equalitarianism. Generally speaking, the equality principle should include rational differential principle.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al equality of ethnic groups must persist economical indiscrimination of ethnic groups and oppose national prejudice and discrimination. Being the object benefit of the economical developing right, the economical developing right of ethnic groups has abundant contents, which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economical benefit obtained by the colony or individual of ethnic groups and of great importance. The economical autonomous right of ethnic groups has double characters, right and power, containing the autonomous right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foreign trade, natural resources' exploitation and management. The form of realization for the economical support right of ethnic groups chiefly include the financial help, the resources' compensation, the financial support,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support, the support and preference of national trade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basic facilities.
    Chapter III, The mo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emphatically studies the interrelated contents of the protection of legislation, the protection of law executing, the protection of lawful supervision on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here still exist some unsolving problems, though the legislation, law executing, lawful supervision have elaborated great achievements in the protecting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The protection of legislation chiefly has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equal right, unusual protecti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executing must obey the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subordinate principles, and efficient principles. The form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executing chiefly has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administrative reward, administrative levy, administrative punish and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s.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supervision has perfectly important functions,
    mainly containing the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contents, the way and patterns of the law supervision.
    Chapter IV, The lawful relief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defines the lawful relief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proposes that the causations of the lawful relief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re mainly the abuse of power, the conflict of right, the abuse of right, and introduces the methods of the lawful relief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the civil relief, the penal relief and the relief of the constitution. Based on the theoretic analysis, the current research agrees that the lawful relief should become the leading way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which is a final defense line about the relief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nd also appraises the obtained achievement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lawful relief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Chapter V, The exploration of the basic routes on the settled question, means to explore the basic routes to settle the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values innovating and perfection for the lawful protection system. The innovation of the values includes establishing the priority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the group rights and individual rights, and dispelling the idea for power-orientation. The mo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al rights of Chinese ethnic groups can be perfected by strengthening and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the law administering, lawful supervision, the protection of jurisdiction on the economical rights of ethnic groups, and, additionally, it also need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lawful protection and the policy protection, elaborating the function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and paying much attention to effectively participation of ethnic groups.
    The last chapter, Conclusion, mainly performs the summary of all the chapters, points out those questions which the dissertation hasn't
    profoundly discussed and the interrelated questions which need further studies in the future.
引文
① 杨侯第.民族工作与人类学论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00.
    ②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1993年1月2日出版的一期载文列出当时的62个世界热点中,属于国内民族冲突的占35个;美国《洛杉矶时报》1993年9月19日发表的一篇题为《近期发生的武装冲突》的资料,列举的62个世界热点中,属于国内民族冲突的竟占38个。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95~199.美国的Martin N.Marger认为,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在新的世界秩序中,民族政治独立运动已经成为一个国内和国际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参见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 Preface ⅹⅳ.
    ③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aing, 2003.6.
    ④ 联合国在起草保护少数民族的宣言草稿时,带来一些少数民族保护的实际问题:少数民族是什么?什么权利被保护?谁享有这些权利?仅是个人,或者是集体?或者两者?权利保护怎么实现?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工作组碰头改写建议时,他们从冗长的序言开始,权利在这儿遇到了难题。最初提交宣言草稿的标题是“民族的、族裔的、宗教的和语言的少数民族权利”,其不得不改为“……属于少数民族的个人权利”以满足反对讨论少数民族权利作为集体权利的需要。仅26个国家中的3个,即民主德国、印度和南斯拉夫,表示完全支持集体权利。9个国家完全支持宣言草稿,然而10个国家建议修订。14个国家接受少数民族概念的定义,而8个国家建议那个定义是危险的。对于宣言草稿,9个国家表示完全支持,11个国家部分支持,仅2个国家(希腊和象牙海岸)表示不支持。参见 Edward Chaszar. The International Proble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Matthias Hunyadi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21~22.
    ⑤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05.
    ② 莫纪宏.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70.
    ① 王铁志、沙伯力.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7.
    ②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
    ③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9.
    ④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关系的调整手段逐渐地向法律转变的重要标志。大量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也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出现。
    ① 戴小明教授等著的《民族法制问题探索》(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以个案的形式研究了财政自治权,是著者多年对财政自治权研究成果的总结,研究的较为系统、深入,是最为理论的前沿。该书由于与《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财政自治权的作者是相同的,所以两著作中财政自治权部分研究内容是大体相同的,具体内容在下文中对将有详细的阐述。
    ② 学者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是另一部民族法学方面的权威教材,其中的第八章“自治机关的财经类自治权”研究了大致相同的内容;王允武教授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七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由于与《中国民族法学》第十五章“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著者是同一人,有关经济自治权的研究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③ 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章“自治机关的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第十一章“自治机关的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第十二章“自治机关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研究了大致相同的内容。
    ① 与上文戴小明教授等著的《民族法制问题探索》(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和《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的“财政自治权”部分基本是一致的。
    ① 对散居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较少,与我国的立法现实有关,如仅有的民族法律、法规里较多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忽视了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高位价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喊了几十年仍无出台,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亦是如此。早在1987年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中就开始注意到散杂居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问题,认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他们人口少,居住分散,往往容易被忽视;注意他们的特点不够,执行政策有‘一刀切’现象;很多地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于当地汉族的发展水平”。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和散居的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的共性研究需要加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同样如此。学者刘惊海、施文正已对其有所关注,认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等重要的法律制度。”“提醒人们在民族法制建设中要注意防止犯只知有民族区域自治,只是一味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建设的错误。”参见毛公宁、王铁志.民族区域自治新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306.
    ① 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中国社会科学,1987,1:177~178.
    ②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4.
    ① 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45~147.
    ② 季卫东教授把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归结为哲学或伦理的、历史的、比较的、分析的和功能的方法五种,又从法学认识论的角度归为两大类:哲学或伦理的方法是从价值判断出发,历史的、比较的、分析的和功能的方法着重从实在法律现象出发。参见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中国社会科学,1987,1:175.
    ①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8.
    ② [荷]马尔赛文(Maarseveen,H.Van)、[荷]唐(Tang,G.Van der).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35.
    ③ 有人认为这种分类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无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它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它给人的印象是存在一个权利等级,据此会认为一些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其他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重要。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
    ① 许崇德.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4.
    ②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8.
    ③ 郑贤君.论宪法上的经济权利.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4:59.
    ④ 刘育喆、王锴.论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长白学刊,2004,2:54.
    ⑤ 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576.
    ⑥ 业大总校宪法教研组.论宪法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障,法律适用,1994,4:38.
    ⑦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12.
    ⑧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27.
    ⑨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10.
    ② 同上.16.
    ③ Joel Feiberg.权利的本质与价值,价值研究杂志(英文),1970,4:243—244.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7.
    ④ 学者夏勇认为,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主要包含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五个要素,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6.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5.
    ② 在权利的划分上,李步云教授按照权利的实现和存在形态把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4:11),学者汪太贤把其划分为已经转化成现实的权利和未能转化成现实的权利(参见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1),学者夏勇按照权利的根据把权利划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习俗权利(参见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7)。其实,应有权利、道德权利、未能转化成现实的权利都是一种理想的价值观,由自然法所衍生出来的,对法定权利起着限定作用。
    ③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4.
    ① 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5~157.
    ②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导言3~4.
    ①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59.
    ② [英]亚当·库伯.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338~339.转引自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21.
    ③ 徐显明.基本权利析.中国法学,1991,6:24.
    ④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5.
    ⑤ 徐显明就在上述文章中提出了基本权利六个方面的内容:1、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基本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准。2、不可取代性,国家不能随意改变、抽掉其中的权利。3、不可转让性,公民个人不能任意对待基本权利,不能转让基本权利。4、稳定性,国家不能随便修改基本权利,而且,有些权利与人相始终。5、母体性,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起中轴作用并且衍生其他权利。6、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基本权利的世界性标准开始在当代各国发挥作用。参见徐显明.基本权利析.中国法学,1991,6:25~27.谢鹏程在其专著中也列举了确定“基本权利”的三个条件:1、基本权利是一个人格独立而有尊严的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需的主要权利。2、基本权利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依赖。3、基本权利体现的是公民与国家和政府的基本关系。参见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5~36.
    ⑥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21.
    ①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7.
    ② 同上.8.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09.
    ② 国际人权法教科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7.
    ① [瑞]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阿斯布佐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742.
    ② Li-ann Thio. Managing Babel: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Koninklijke Brill Nv, Leiden, The Netherlands, 2005. 7.
    ③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76.
    ④ 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6:11.
    ① 唐宗瑶.论权利.海南大学学报,1994,4:23.
    ② 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77.
    ③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
    ① 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6:9.
    ② Li-ann Thio. Managing Babel: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Koninklijke Brill Nv, Leiden, The Netherlands, 2005.17.
    ③ 威尔·金里卡认为,在1989年以前的第一阶段,对于少数群体权利是集体权利还是个人权利是存在着“个人主义者”与“集体主义者”(或“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的争论的,“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者认为个人在精神上优先于集体,集体之所以重要,不过是因为它有利于其属员的幸福。”“社群主义者把个人看作是社会习俗的产物,而不把群体习俗看作是个人选择的产物。而且,他们通常否认集体利益可以分解为属员的个人利益,因此,给 予个人自律以特权被看作是有害于集体的。”在第二阶段,“少数群体权利的自由主义维护者们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区分‘坏’的少数群体权利和‘好’的少数群体权利,前者限制个人权利,后者则是对个人权利的补充。”威尔·金里卡本人则主张区分少数群体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权利,一种是“用以防备自己的属员的群体权利,意欲用来防止来自内部不同政见的影响破坏群体的安定”,即“内部限制”,另一种群体权利是“用以防备大社会的权利,用以保护该群体不受外部压力(如大社会作出的经济或政治决定)的影响”,即“外部保护”。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4~10.
    ① Edward Chaszar. The International Proble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Matthias Hunyadi Publishing Company, 1999.58.
    ②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77.
    ③ [美]杰克·唐纳利.发展权的法理学和政治学分析.加利福尼亚西方国际法杂志,1985,15:482.转引自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68.
    ④ Simon Caney and Peter Jones.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Diversity. Frank Cass & Co. Ltd, 2001.81.
    ⑤ [瑞]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阿斯布佐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726.
    ① Li-ann Thio. Managing Babel: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Koninklijke Brill Nv, Leiden, The Netherlands, 2005.16.
    ② 同上.18.
    ③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6.
    ④ 如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权利是一种集体权利……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是民族的集体权利,它并不规定某一个具体的民族成员所享有的权利,而是规定各个民族所享有的权利。这种集体权利是一个民族相对于其他民族或是各民族相对于其组成的多民族国家而言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0~151.
    ①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5~6.
    ②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re Law", vol 2, ch. 2. p. 22. 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4.
    ③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4~126.
    ④ 同上.251.
    ⑤ 列宁全集(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27.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106.
    ①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43.
    ② 徐爱国.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6.
    ① [英]杰里米·库珀.孟加拉国的加罗人.一个为生存而斗争的森林民族(,刘东国).转引自何群.土著民族与小民族生存发展问题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255~256.
    ② 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2.
    ③ 如有学者提到正义时,就提出“正义有各种不同的问题,如某个社会体制是否公正,某一法律是否公正,某个行为(判决、制裁、安排)是否公正,某个人是否公正等。”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89.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② 同上.253~254.
    ③ 同上.254.
    ④ 同上.
    ⑤ 同上.254~255.
    ⑥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80~583.
    ①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2.
    ② 同上.54.
    ③ 同上.87.
    ④ 同上.101~102.
    ⑤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7.
    ⑥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7.
    ①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6.
    ②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2.
    ③ 同上.21.
    ④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8.
    ①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02.
    ②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3.
    ③ 同上.204.
    ④ 同上.206.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② 同上.219~220.
    ③ [美]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中译本).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5页。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④ 设计了意愿指标(法律承诺)、作为政治意愿指标的全国统计数字和标准的内容、与能力 有关的指标、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与特定权利的各个方面有关的指标等几个方面。参见[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445~449.
    ①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因才定分、各守其分、各得其所、和谐一致作为秩序的标志;奥古斯丁认为秩序就是有差别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托马斯·阿奎那把封建等级制度看作不可侵犯的秩序,断言谁要破坏这种秩序,便是违背上帝的意旨,要受到上帝的惩罚;马克思认为,秩序是一定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英国社会学家把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归纳为五大方面。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5~197.
    ②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9.
    ③ 同上.252.
    ①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
    ② 同上.447.
    ③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5~26.
    ④ 同上.27.
    ⑤ Curr,1993:Lapidoth,1996。转引自[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6.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3.
    ②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62.
    ③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0.
    ①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80.
    ② 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5~157.
    ③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06.
    ④ 一之.《印度宪法》中有关“平等”的条文试析.南亚研究季刊,1996,2:52.
    ⑤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 32.
    ⑥ 例如,亚里士多德是最早论述平等的,他认为,“平等的含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应受到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应依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相同的对待。”平等就是要予以差别对待。参见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在柏拉图看来,对自由民和奴隶予以差别对待是平等的,“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68; 卢梭从不平等来界定平等,他认为,“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甯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4;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既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5;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观,认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8.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06.
    ② 肖秀梧.中国宪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53.
    ③ 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40.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6.
    ①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册)(,董果良).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22~623.
    ②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 440.
    ③ 同上.448.
    ④ 靳海山.经济平等的三重维度.伦理学研究,2005,1:53.
    ①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40.
    ②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4.
    ③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④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70.
    ⑤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39.
    ⑥ 同上.436.
    ⑦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6.
    ①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35.
    ② 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斯大林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181~182.
    ③ 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0.
    ④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453.
    ①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58.
    ② 向敏功.关于实现民族间事实上平等的认识利思考.昆明师专学报,1997,3:57.
    ③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34-35.
    ④ 同上.35-36.
    ⑤ 同上.50-52.
    ①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64.
    ② 同上.19-20.
    ③ 下文有关民族经济发展权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和民族经济事实上不平等的原因是基本一致的,在此一并分析,下文不再赘述。
    ④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19.
    ⑤ 我国从“一五”规划开始,便以“均衡布局”战略为中心,采取措施着手调整工业布局,将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放在中西部地区,努力平衡沿海与内地关系,重点加快重工业发展的主张,国家的投资也就向内地倾斜。“一五”规划期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中西部地区明显高于东部地区。“二五”规划期间,我国把前苏联援建的156项重点项目大部分摆放在中西部地区。“三五”、“四五”计划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大三线”建设,主张按照“山、散、洞”的布局原则将国防工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将中西部作为重点发展地区。我国的少数民族又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投资重点的西移,使民族地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有的地区赶上甚至超过了全国的发展水平。但第一产业比重大的问题遗留下来。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由于宏观调控的原因,在“六五”、“七五”期间,我国实行沿海地区发展战略,投资重点向东部转移,政策上向东部倾斜。而民族地区资金投入不足,又失去了过去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导致资金短缺,财政拮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加重,人才和资金大量流向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⑥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13.
    ⑦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2.
    ① 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179~180.
    ② 原始公社制经济形态主要有东北和内蒙古地区的鄂伦春、鄂温克和赫哲族,西南地区主要有傈僳、佤、景颇、独龙、怒、布朗、拉祜、基诺等族,在中南地区还有一部分黎族和高山族。奴隶制经济形态包括家长奴隶制和奴隶主占有制,我国西南边疆的傈僳、佤、景颇、拉祜、门巴、珞巴族和僜人以及东北大兴安岭中的部分鄂温克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长奴隶制,在川陕边界大小凉山地区近10万人口的彝族,还保留着较完整的家长奴隶制的社会经济形态。建国初期,中国少数民族中约400万人口的地区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封建农奴制这一封建社会早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及其残余,比较完整保存的有西藏的藏族、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封建农奴制以及新疆墨玉县夏合勒克乡维吾尔族农奴制和部分蒙古族牧区的封建牧奴制,云南的阿吕族、拉祜族、宁蒗纳西族、武定彝族、红河南岸部分哈尼族,广西的部分瑶族、壮族,贵州的布依族,西藏的门巴族等。参见宋蜀华、陈克进.中国民族概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68~76.
    ③ 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1.
    ④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7.
    ①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9.
    ② 同上.28~29.
    ③ 刘朝明.广西民族地区的贫困状况与反贫困战略.广西社会科学,1998,3:10.
    ④ 刘吕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辨证思考.民族论坛,1996,2.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
    ⑥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25.
    ①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32.
    ②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0~21.
    ③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册)(,毕小青、孙世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7.
    ④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8.
    ⑤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3.
    ⑥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序言.
    ⑦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3.41.
    ① 徐显明.国际人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
    ②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 Thomson Learning, 2003.22.
    ③ 同上.67-68.
    ④ 同上.78.
    ⑤ 同上.80-81.
    ⑥ 同上.83.
    ⑦ 同上.84-88
    ⑧ 同上.100.
    ① 以上参见[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102~104.
    ② 白桂梅.国际人权与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3.
    ③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105.
    ④ 第一代人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私有财产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与“自由”相对应,是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权利,与“平等”相对应,是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包括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自决权等权利。
    ⑤ Steiner, Henry J; Alston, Philip,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Context: Law, Politics, Morals, Clarendon Press, 1996, Selections from pp. 1110~1123. 转引自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59.
    ① 有人不同意使用“代”的概念,如美国的杰克·唐纳利就反对使用“代”的概念,他认为,“‘代’的比喻是令人困惑的。生物学上的一代产生下一代,因此必然先于下一代而存在,这就表明,第一代公民和政治权利必须确立于经济和社会权利之前,而经济和社会权利必然先于相关的权利而存在。技术上的‘代’的比喻甚至更加令人困惑。新一代技术代替过时的上一代技术,并且执行过时的上一代的功能。”而就“所讨论的一切人权都相互依存的公认观点来说,这两种解释都是不着边际的”。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70.也有人反对第三代人权是集体权利,如欧洲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A·罗萨斯就强调指出,“第三代权利”与“集体人权”不是必然的同义语,有两点原因,首先,有些权利,如少数人的权利、自决权、食物权、文化权等一些已由“国际人权宪章”加以确认的权利,本身就包含了集体的特性,但却与“第三代”权利的核心部分没有多少关联;其次,“第三代”权利,如发展权等又包含着针对个人的内容。参见[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100~101.
    ② 信春鹰.国际人权问题热点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4,6:135.
    ③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5.
    ① 高放.万国博览(美洲大洋州卷).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562.转引自戴小明等.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09~210.
    ② 汪习根博士总结了发展权含义的四种观点:一是从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归宿出发来说明发展权的内涵的主体定义法;二是认为发展权是不发达群体对国际社会所主张的保障自身发展的“第三代人权”的代际定义法;三是认为发展权是集体主体所享有的通过消除实现人权的结构障碍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来满足全人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权利的结构分析法;四是认为发展权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个人需要得以满足与发展的权利。参见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0~54.
    ③ 同上88.
    ④ 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55.
    ⑤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1~62.
    ①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104~105.
    ② 夏清瑕.个人发展权探究.政法论坛,2004,6:177.
    ③ 曾宪义.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民族发展权利保障问题.见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转引自潘弘祥.少数民族权利的谱系.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92.
    ① [英]R·J·艾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5.转引自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83.
    ①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②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7.
    ③ 王希恩.当代中国民族问题解析.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0.
    ④ 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8.
    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03.
    ⑥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2.
    ⑦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67.
    ① 22个少数民族分别是高山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德昂族、保安族、裕固族、京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基诺族。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这22个少数民族的人口总和为632434人。
    ② 吴海鹰、马夫.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与扶贫开发.云南社会科学,2005,1:81.
    ③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79~80.
    ④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79.
    ⑤ 周恩来与西藏.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133.
    ⑥ 胡腾.我国少数民族的发展权略论.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207.
    ⑦ 从1978年到1999年的21年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由367.7亿元增加到8610.4亿元,增长了23.42倍,农业总产值由155.6亿元增加到3160.0亿元,增长了20.31倍。民族地方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由1980年的176元增加到1999年的1652.5元。参见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92;2005年,民族地区地方财政收入预计超过1300亿元,比2000年增长1.2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8868元,比2000年增加3200多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66元,比2000年增加635元。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 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5).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15.
    ① 俊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问题与人力资本投资.青海民族研究,2004,2:2.
    ②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0).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294.
    ③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50.
    ④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5).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22.
    ①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11.
    ②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16~18.
    ③ 李实、古斯塔夫森.中国少数民族居民和汉族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2,3:18.
    ④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18.
    ⑤ 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6.
    ⑥ 参见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77.
    ① 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51~152.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②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100.
    ③ 张文山等.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④ 徐杰舜.聚居少数氏族享受自治权待遇论——以壮族聚居的南宁地区为例.民族研究,1998.1:15.
    ⑤ 张文山等.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
    ⑥ 徐杰舜.聚居少数民族享受自治权待遇论——以壮族聚居的南宁地区为例.民族研究,1998.1:13~15.
    ① J.Bentham,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Clarendon Press,Oxford,1892,p.4.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2.
    ② J.Bentham,A Fragment on Government,1891,p.93.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2~83.
    ③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7.
    ①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7.
    ② 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95.
    ③ 张文山等.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2.
    ④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51.
    ⑤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8.
    ⑥ 同上.361.
    ⑦ 李谕宝.论权利与权力.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14.
    ⑧ 唐宗瑶.论权利.海南大学学报,1994,4:22.
    ① 王铁志、沙伯力.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0.
    ② 刘亚丛.如何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87~88.
    ③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41.
    ① 王铁志、沙伯力.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0.
    ② 同上.170.
    ③ 曾宪义.论民族权利与宪政建设.民族研究,2004.4:3.
    ④ 刘亚丛.如何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88.
    ① 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31.
    ②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43~247.
    ③ Maria Lundbrg.论有效参与公共生活和自治.“中挪第一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讨会”论文.转引自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57.
    ④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0.
    ⑤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98).北京:民族出版社,1998.479.
    ① 韦娌把其概括为:民族财政自治权的被忽视、民族财政自治意识不强、民族自治地方税源结构畸型以及侵犯民族财政自治权的违法行为具有抽象性及隐蔽性而常常不被人们认识,视违法为自然现象。参见韦娌.增强财政自治意识加强财政自治法制——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学术论坛,1998,3:11~12.戴小明教授把其概括为:财政自治意识不强、面临体制转换的挑战、民族自治地方税源结构畸型。参见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75~277
    ② 韦娌.增强财政自治意识加强财政自治法制——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学术论坛,1998,3:12.
    ① 于金生.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毛泽东民族理论学习体会.内蒙古社会科学,1995,2:39.
    ② 韦娌.增强财政自治意识加强财政自治法制——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学术论坛,1998,3:12.
    ③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1.
    ①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5).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17.
    ②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11.
    ③ 同上.11.
    ①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45.
    ② 2002年《中国民族统计年鉴》.转引自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176.
    ③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183.
    ①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70.
    ② 于金生.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毛泽东民族理论学习体会.内蒙古社会科学,1995.2:39.
    ③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69~70.
    ④ 同上.70.
    ⑤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163.
    ⑥ 不同学者对经济管理自治权有不同的概念界定,如学者莫初明认为经济管理自治权是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地方特点和需要,依法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力.参见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6.学者宋才发教授认为经济管理自治权是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并行使的在国家计划宏观指导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的一种特定权利。参见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192.
    ① 马春文.目前云南民族立法面临的几个问题。民族工作,1996,7.转引自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07~108.
    ① 1984年的《自治法》第六章的标题是“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领导和帮助”的字面中无从看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影子,却是一种权力体现。2001年《自治法》修改将其改称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可以说是一种进步,消除了权力,增加了义务的成分。“词语的转换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由于法律语言的不严谨、法律规范不完善而使得有关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权威性,造成守法、执法和司法上的困难,影响了法律贯彻实施的效果。”(参见张锡盛主编.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46.)尽管如此,本文认为,该提法仍然不是十分确切,因为除了《自治法》之外,在所有的法律中,并无“职责”叫法,只是在单位内部的规定中经常出现。“职责”仍是权力的附属品,在仅仅规定上下级的义务,而非对应民族权利的法定义务,在一部基本法中如此规定是不确切的。本文以为,为了严肃起见,直接规定为“帮助义务”较为恰当,该章规定的内容也正是法律上的国家帮助义务。上级国家机关的经济方面的职责或义务,相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就是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再一个问题是,把帮助义务仅的主体仅局限于“上级国家机关”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第六章的具体内容看,义务主体既有国家、上级人民政府,又有上级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无法涵盖国家、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反,国家则可以涵盖上级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冈此第六章的标题改为“国家的帮助义务”较为贴切。
    ①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22条第5款规定:“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区、乡(镇)用于建设、资源开发的贷款给予照顾。”《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信贷部门对第二十三条所列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还款利率方面应给予优惠。”
    ② 《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部门在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开发资源、兴办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③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13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
    ① 西方国家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关系的不同,可分为集权、分权、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国家,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模式和特点也不尽相同。法国、英国等国家为单一制国家,其财政体制为集权型,相应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大;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财政体制为分权型,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规模较小;日本虽属单一制国家,但在处理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方面采取了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财政体制。参见姜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2:69.
    ② 民族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自我发展能力弱。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八五”期间为11%,“九五”期间为10%,“十五”期间不到10%,2003年仅为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9%。财政收支不平衡,并且呈现逐步扩大的态势。收支差额从1996年的467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666亿元。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14.
    ①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0).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56.
    ② 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5.
    ③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2005.95.
    ① 目前设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银行机构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很少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分支机构。2001年末,四川民族地区有各类金融机构1002个,平均每个县不到20个,远远落后于全省每个县近80个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从金融机构类别看,国有商业银行除凉山彝族自治州较为齐全外,甘孜、阿坝只设有农行和建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还在持续减少。甘孜、阿坝藏族自治州政府以下的县大都只有农行网点和农信社两家金融机构,且基层农村信刚社中一人社或二人社的现象突出,仅阿坝藏族自治州一人社就达到40.76%,一人社和二人社占71%。政策性银行只有农业发展银行一家,由于其业务局限于粮棉贷款,所起的作用不明显。参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西南金融,2003,1:7.
    ① 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4.
    ② 杨荆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预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2.转引自赵殿河.对缩小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思考.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7,4:55.
    ①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0).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57.
    ②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2001.
    ③ 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48.
    ④ 同上.200.
    ① 同上.159.
    ② 1963年8月7日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形成了利润留成高于一般企业、自由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价格实行城乡对价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①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40~41.
    ② 同上.17.
    ① 葛忠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报告(2004).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15.
    ② 从1980年开始实行“包干制”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制度,补助数额在1980年至1987年期间,每年递增10%,1988年以后改为定额补助,1980年至1991年,12年共补助800多亿元。参见杨侯第.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述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97.西藏为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召开了四次工作座谈会,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其中第三次工作座谈会确定了62项工程,落实资金40个亿,第四次工作座谈会确定了10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数百亿元。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16.
    ③ 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63.
    ① 于金生.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毛泽东民族理论学习体会.内蒙古社会科学,1995,2:39.
    ② 陈建樾.我国东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起飞——从投资和优惠政策角度的研究.民族研究,1996,3:25.
    ③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 版社,2003.37.
    ① 针对那种把对少数民族的帮助认为是只是单向的、是一种“恩惠”的思想,毛泽东早在1955年就给以了批判:“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氏族也很大地帮助汉族……现在,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很少,有些地方还没有帮助,而少数民族倒是帮助了汉族……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54.
    ② 施本植.转轨与走向:我国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探析.云南学术探索,1997,4:33.
    ①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1.
    ② 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9.
    ③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包括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未受到侵害之前就存在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救济,狭义的法律保障是不包括法律救济的,本文所说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是广义。
    ④ 在法学理论中,不同学者对立法基本原则的分类持有不同的看法,如学者秦齐顺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民主立法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法制统一原则、连续性、稳定性和适时性性结合的原则;4、合宪性原则。参见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0~343.学者刘翰认为,立法的一般原则包括:1、体现时代精神;2、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3、立法的民主化;4、立法的法制化。参见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30~535.
    ⑤ 学者吴宗金认为,我国民族法的基本原则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原则。参见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9.
    ①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32-533
    ② 周旺生.立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15.
    ① 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7-128.
    ① 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56.
    ② 罗传贤.立法程序.台北:台湾龙文出版社,1993.36~40.转引自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56.
    ① 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56.
    ② 有学者统计,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有代表近3000人,每年集会一次,每次会期平均17天,除去大约4天(两个周末)的休息日,还有13天。按照每天开会8小时工作时间计,一次会期共有6240分钟,近3000名代表每人约2.1分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组成人员159人,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会,每次会期大约10天,有效工作时间8天左右,全年60天,约有48个工作日。参见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62~164.
    ③ 截止到2003年底,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2005年2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一些自治条例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有关保障少数 民族经济权利规定的,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年修订)的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了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内容,其中第39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从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① 如《森林法》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② 主要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办法》、《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等。
    ③ 主要有《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等。
    ① 按照有学者的观点,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中央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中央集权模式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整体.一切立法权为中央所行使,地方不能自己立法,中央所制定的一切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领域生效;集权分权模式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立法权:分权集权模式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者地方和中央共同行使,在有的事项上以地方为主,在有的事项上以中央为主。参见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2.
    ① 据2002年统计,仅有25个自治州、98个自治县有自治条例。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国家民委政法司.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127~151.
    ② 曾宪义.论民族权利与宪政建设.民族研究,2004,4:4.
    ③ 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08~109
    ①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立法的有:《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8、39、40条)、《河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9条)、《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3条)、《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4、35、36、37条)、《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47、48、49、50条)、《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办法》(第29条)、《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37、38、39、40条)、《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7条)、《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2、33、34条)、《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0、31条)、《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9、40、41条),等等。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3.
    ①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1.
    ② 刘志坚、韩雪梅、韩林.青海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行政法律意识调查.青海社会科学,2005.2:119.
    ③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4.
    ④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65.
    ⑤ 同上.433~434.
    ① 一位法律工作者曾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信,批评部门立法的弊端:在我国,立法如同生产产品,法律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起草,绝大多数未经社会酝酿和民众的参与,而是按部门的模型“浇铸”出坯件,然后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检验合格”,最后由全国人大“批发山厂”的。立法机关与人民缺乏沟通。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两个问题,有是人民的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人民毫无了解,二是法律成了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利益,通过立法程序强加给人民的“紧箍咒”,这种产品不是根据人民的需要制造的,人民就难以接受,只能积压到最终“报废”。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法制来信简报.1997.4.转引自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8.
    ②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4.
    ③ 同上.50.
    ④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7.
    ① 韦以明.民族自治权与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131.转引自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95~96.
    ② 刘志坚、韩雪梅、韩林.青海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行政法律意识调查.青海社会科学,2005.2:19.
    ③ 《列宁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73.
    ①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97.
    ① 例如,《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9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1994)、《吉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1994)、《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96)、《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4)、《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2004),等等。
    ①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7.
    ① 易凤兰.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证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54.
    ① 易凤兰.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证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54.
    ② 刘志坚、韩雪梅、韩林.青海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行政法律意识调查.青海社会科学,2005,2:119.
    ③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78.
    ④ 刘志坚、韩雪梅、韩林.青海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行政法律意识调查.青海社会科学,2005,2:119.
    ① 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07.
    ②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
    ③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22.
    ④ 易凤兰.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证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56.
    ⑤ 同上:54.
    ① 乌力更.关于自治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贵州民族研究,2003,2:19.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83.
    ① 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4~75.
    ② 有学者把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分为了解方式、评价方式、处理方式和惩戒方式,了解方式是监督主体通过检查、调查、审查、侦查、视察、听取汇报、接受控告、接受信访等方式;评价方式是指主体通过调查、检查、审查等方法获知被监督对象的情况后,对其行为所作出的公正判断、分析或评议:处理方式是在了解方式和评价方式的基础上,由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或者被监督的事项作出一定处理的活动和过程;惩戒方式是监督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对象实施的处分、警戒、惩罚的活动或过程。参见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5~77.
    ③ 同上.83~84.
    ④ 如1991年《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该款第八项把森林资源补偿费列入该县林业基金的范围,省级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后提出了反对意见,后经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才得以纠正。参见马春文.目前云南民族立法面临的儿个问题.民族工作,1996,7.转引自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03.
    ⑤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资料[1996]第10号.22.转引自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4.
    ⑥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653.
    ① 易凤兰.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证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56.
    ② 法制日报.1997年3月6日.
    ③ 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107.
    ④ 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0.
    ① 马春文.目前云南民族立法面临的几个问题.民族工作,1996,7.转引自张锡盛.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107~108.
    ①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
    ②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57~358.
    ③ 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64.
    ①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58.
    ② 张光博.简明法学大词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524.
    ③ [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基础(,邱泽奇).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32.
    ④ 同上.32.
    ⑤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57.
    ①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0.转引自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9.
    ②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5.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4.
    ④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51.
    ⑤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5.
    ⑥ 梁慧星.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时代法学,2004,3:4.
    ⑦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56.
    ⑧ 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45.
    ⑨ 张平华.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法学论坛,2006,1:11.
    ⑩ 郝铁川认为,“被法学界聚焦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是人们把权利本位绝对化导致的。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参见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9:3.
    (11) 如朱苏力教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的一文中,依据科斯 的权利相互性理论,认为“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在现代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参见李楯.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3.
    ① 例如,一是认为,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为此各种权利的类型不可能均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权利的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因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本身往往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浙江大学学报,2003,6:11.二是认为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实现权利的平等保护,反对权利位阶。参见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3:76.三是认为,对于已经发生的权利冲突案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应当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参见王仙芳.也论权利冲突——兼与苏力、郝铁川、刘作翔诸位老师商榷.广西社会科学,2005,10:84.
    ①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浙江大学学报,2003,6:9.
    ② Hubmann,Wertung and Abwagunging im Recht,1977,S.20f.,118ff.转引自[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8.
    ③ 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64.
    ① 曾宪义.论民族权利与宪政建设.民族研究,2004,4:4.
    ② [英]杰里米·库珀.孟加拉国的加罗人:一个为生存而斗争的森林民族.(,刘尔国).转引自何群.土著民族与小民族生存发展问题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249.
    ③ 参见JohnH.GarveyandT.AlexanderAleinikoff,ModernConstitutionalTheory,1994,pp.702~710
    ④ 转引自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2:12.
    ⑤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2:13.
    ① 何文强、任泰山.现行宪政体制下宪法救济之不可行性.当代法学,2003,11:5.
    ② 美国学者埃尔曼将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冲突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自己来确定后果,这并不排除作为调解人的第三人可能在协商中协助他们:二是将冲突交付裁决,这意味着一位理想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决定争论者的哪方要求优胜。如下所见,这两种方式可用以(有时相互交义)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在缺乏裁决结构的地方或蔑视任何种类诉讼的地方,通过协商解决是人们倾向选择的方法。”参见[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北京:三联书店,1990.155.日本法学家棚赖孝雄从纠纷解决的过程分析,将其类型化为由当事者之间自由的“合意”和由第三者有就拘束力的“决定”的纠纷解决两类,“决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审判,而和解、调解等等,凡是最终以当事者的合意来终结纠纷的程序都是‘合意’的例子。”[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8.
    ③ 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另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62~367.
    ①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5.
    ②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
    ③ 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64.
    ①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78~79.
    ②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
    ③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09.
    ④ [英]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45.
    ⑤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19.
    ①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8.
    ②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3.5.
    ③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15.
    ④ 辛国清.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之间——法院附设ADR的法理阐释.求索,2006,3:85.
    ①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187~189.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78~179.
    ③ 白桂梅.国际人权与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0.
    ④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96.
    ⑤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0.
    ⑥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6.
    ⑦ 杨侯第.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82.
    ①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07~210.
    ②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3.7.
    ③ 同上.119.
    ④ 同上.12.
    ⑤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23.
    ⑥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2.
    ⑦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2.
    ⑧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400.
    ⑨ [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北京:三联书店,1990.163~164.
    ⑩ 同上.
    ① [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北京:三联书店,1990.154~155.
    ② 从法律层面来说,重视法律的社会偏好诉讼解决权利争端,而把伦理、礼教置于法律之上的社会则偏好有诉讼外方式来解决这些权利争端;从权利层面上说,主张发展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往往醉心于通过法院解决权利冲突,而谴责个人权利滋长的社会则劝告人们“息讼”、“无讼”,远离法院,并热衷于通过调解性程序解决权利冲突;社会层面上,如认为理想的社会应是符合自然秩序的和谐社会,无争无讼是这种社会的重要标志,如认为理想的社会应是法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为权利、利益争讼并非是一件坏事。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400~401.
    ③ 张晓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270.
    ④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26.
    ⑤ 同上.10.
    ⑥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98.
    ① 《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③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④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461.
    ⑥ 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
    ① 国外对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违宪审查制度,其特点是,宪法救济之权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宪法诉讼对法律的合宪性委托进行审查,法院只能通过具体案件的诉讼方式进行审查,而不能撇开具体案件主动地把法律拿来进行审查,提起宪法诉讼救济的只能是当事人;二是奥地利首创的宪法法院,其特征是,宪法救济权力不由将通法院行使,而是由总统或议会或政府提名或推荐或任命的法官组成宪法法院统一行使,宪法法院有权超越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而进行抽象的法律合宪性审查,法官有权根据规定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的立法,甚至有权审查申诉者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不受理个人因某种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机关的侵害而提出的宪法诉讼救济,这种救济可视情况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实行,议会两院的在执行以前、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由宪法委员会审查,实际上在法国存在两种并行的权利宪法救济体系。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81~383.
    ②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57.
    ③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6.
    ④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9.
    ⑤ 同上.57~58.
    ① 张锡盛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在云南的贯彻执行.思想战线,2000,5:134.
    ①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
    ②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代译序.
    ① 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47.
    ② 苏力.送法下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0.
    ③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
    ④ 苗连营.立法程序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5.转引自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97.
    ①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8.
    ② 苏力.送法下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6~277.
    ③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81.
    ④ 刘惊海、施文正.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268.
    ①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
    ②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
    ③ 曾宪义.论民族权利与宪政建设.民族研究,2004,4:7.
    ① 曾宪义.论民族权利与宪政建设.民族研究,2004,4:7.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①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7.
    ②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39~40.
    ③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
    ① 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人权与2l世纪.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2.
    ② 参见吴宗金、傲俊德.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211.
    ③ 无义务则无责任原则、无能力则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普遍责任原则、个人责任原则、责任范围与过错相一致原则。参见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327~328.
    ① 张文山等.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5~186.
    ② 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1.
    ③ 王允武.试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制度.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3:20.
    ④ 因为人大的民族委员会由于要担负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立法方面的情况,难以经常性地开展监督,实践中也确实如此,在其内部设立的特定机构,只能进行宪法监督,一般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保障中的监督,则设立在政府机构的民族事务部门中。政府机构的民族事务部门作为专门的部门,经常性地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相关,况且,无论是在自治地方还是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区,从上到下都有政府机构的民族事务部门,所以把这一主要监督机构放在政府机构的民族事务部门是较为妥当的。审判机关的监督更多的是被动的、事后的、消极的,无法作为特定的机构进行监督。
    ① 论语·颜渊.
    ②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8~279.
    ③ 曾宪义.论民族权利与宪政建设.民族研究,2004,4:9.
    ④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30.
    ⑤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57.
    ① 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84.
    ② 同上.131.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6.
    ④ 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5条、行诉法第3条、民诉法第6条。
    ⑤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5.
    ⑥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4.
    ① 波斯纳说:“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一样。法官不想成为有权势者的仆人。但如果独立性仅仅意味着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案什而不受其它官员的压力,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并不显然会以公众利益为重:人民也许仅仅是换了一套暴政而已。”[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
    ② 唐忠民.“司法独立”不能真正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探索,2003,1:138.
    ③ 有的提出从司法体制、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四个方面进行制度性保障。参见张学群.关于司法独立的制度性思考.理论前沿,2002,4:31~32.有的从法官的任用资格、职务、生活保障制度和地区回避制度上保障法官独立,进而实现司法独立。参见谭世贵.论司法独立.政法论坛,1997,1:34.有的学者从强调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相结合的角度来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参见谭智华.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之程序和谐.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71.有学者主张从立法、体制、身份、资质、经济和监督六大方面实现司法独立。参见张铁薇、庞文莉.论构建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学术交流,2000,1:102~104.等等。
    ④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① Justice William O.Douglas’s Comment in 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V.Mcgrath,se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95 Law.Ed.Oct.1950 Tem),‘The Lawyers Cooperatire Publishing Company,195l,p.858.转引自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②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7.
    ③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15.
    ①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7.
    ②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③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7.
    ④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⑤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5.
    ① [英]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223.
    ②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顾良).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636.
    ①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08.
    ② 由多数党入主议会,单独或者联合执掌立法权,并由之组成政府,执掌行政权,形成执政党控制并且决定政策的政治格局,这就是政党政治。参见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23.
    ③ 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59.
    ④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25~427.
    ⑤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65.
    ⑥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9.
    ⑦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17.
    ①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77~78.
    ② 汤维建.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32.
    ③ 朱文成.民族法学导论.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105~106.
    ① 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25.
    ② 国内学者将民间组织分为4种类型:第一,广义的民间组织,所有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其它组织都可称为民间组织:第二,狭义的民间组织,即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组织。政治组织(如政党)和宗教组织不在此范畴:第三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的,指活跃在社区基层的组织,包括“草根”组织:第四,从发展的角度理解。所有提供社会服务、志愿援助、利益协调等的社会中介组织都可纳入民间组织的范围。也有专家将民间组织归纳为两大类,即一类是提供公益服务的民间组织,主要指提供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公益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益服务;另一类为调整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民间组织,即社会中间组织。也有专家提出,应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将第三部门中属于公共事业运营服务机构的部门称作“第四部门”。参见周耀虹.从社会现代化转型认识民间组织发展.天府新论,2006,1:103.
    ③ 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有效管理已经存在的社团组织,195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随后成为中国此方面的主要用语。1988年和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又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在对原有条例作了大幅度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事业单位原先由国家兴办转为由私人或社会出资兴办,在政府与市场机制之外开始出现了一种有别于“社会团体”的“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貉院办公厅发山《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将这一组织类型称为“民办诈企业单位”,与“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相并列。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于是成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④ 有人把民族社团的特别性质界定为:民族性——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士组成;区域性——在本地区范围内活动;民间性——发挥自己竹权力性影响;政治性,即统战性——民族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高兴烈.试论民族社团——深圳市民族团结发展促进会启示录.南方论丛,2006,1:27.
    ①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99.
    ② 刘杰.国际人权体制——历史的逻辑与比较.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2000.284~285.
    ③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9.
    ④ 同上.
    ⑤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6~177.
    ⑥ 王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性制度因素分析.社会科学,2005,10:38.
    ⑦ 杨侯第.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71.
    ⑧ Martin N. Marger. Race and Ethnic Relations.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3.16.
    ①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8.
    ② 同上.
    ③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68.
    ④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76.
    ⑤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13.
    ⑥ 同上.108.
    ① 良警宇.试析青海民族社团的发展现状与问题.青海社会科,2006,2:131.
    ② 沈林、张继焦、杜宇、金春子.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51~152.
    ③ 良警宇.试析青海民族社团的发展现状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06,2:132.
    ④ 吴大华、朱灿平.邹议民族民间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2:88.
    ⑤ 邓国胜.中国NGO问卷调查的初步分析.转引自王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性制度 因素分析.社会科学,2005,10:40.
    ① 良警宇.试析青海民族社团的发展现状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06,2:132~133.
    ②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47.
    ③ 王建军.中国民间组织的困境及其发展前景.中国民政,2005,6:16.
    ④ 王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性制度因素分析.社会科学,2005,10:41.
    ① 朱晓明.中国民间组织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4,3:206.
    ② 何群.土著民族与小民族生存发展问题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代序.
    ③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12.
    ④ 同上.313.
    ⑤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7.
    ① 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0.
    ②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73.
    ③ [瑞]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2.
    ④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81.
    [1] [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基础(第八版)(,邱泽奇).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2] [挪]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
    [3] [英]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4] 白桂梅.国际人权与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8]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1]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12]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14]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15] 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16]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17]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8]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 [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1]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顾良).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22]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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