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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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野生动物保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人类的利益需要,也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野生动物自身的利益需要,不同的回答表明了我们不同的哲学立场,并由此导致我们制定完全不同的公共政策和法律。事实上,当我们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时,我们就是在比较和分析哪一种伦理观具有道德正当性。人类的行为并不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行为,人类是具有社会性的有机生命体,我们的行为无时无刻不显示出我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我们不但生活在一个物质世界,同样也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道德约束的世界里。野生动物保护当然与环境保护有很大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一理解可能会抹煞问题的实质,即野生动物保护从本质上看是一个伦理问题,不必也不该与某种好处或某种更大的“善”联系起来,否则我们将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里无法自拔。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重新思考答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
     如果地球上并无人类,自然也谈不上野生动物保护,因为无论是大自然也好,还是各种形式的非人类存在物,均不是道德主体,不能承担道德责任,大自然的一切不能用是非善恶来评价。然而,人类的存在导致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之间产生了伦理关系。所谓野生动物保护并不是要求人类积极地去帮助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而是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野生动物能够“自然地”依据其本性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和消亡。一方面,这要求我们应当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定位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放弃那些违背伦理的行为;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总是要与野生动物的生存发生冲突,这突出表现为两个问题:第一,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严格的自然保护制度,而不发达国家的穷人和土著民族则要求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谋生;第二,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往往以牺牲土著民族的环境权益为代价,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经济增长服务,忽视了对环境人权的关注。如何解决围绕着野生动物保护所产生的一系列矛盾,依然需要我们在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野生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上做出基本判断。笔者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信奉的那种增长至上的意识形态,完全扭曲了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类,都处于一个层层压迫与剥削的等级制体系当中,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必须与人权保护连接起来,才能找出野生动物保护步履维艰的原因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本文只选取若干重要领域对其进行分析。
     本文第一章阐述了人类所持有的对与非人世界关系的思想根源及其演变,指出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首先应当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其次,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又有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不同的进路,笔者对此做了详细分析,指出我们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采取整体主义立场,但这一立场只是一个初始立场,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不能僵化地将这一原则推行到所有情形中。简言之,保护物种是整体主义基本原则,但同时我们要在一些情况下侧重对个体的保护。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现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状,指出野生动物在法律上被当作财产或者物,是一种“主客观二分法”思维的产物。这种法学思维方式应当予以变革。笔者分析了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以及后现代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同时初步阐述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演变过程,指出野生动物应当被赋予法律上的准人格资格。
     本文第三章指出,对于物种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栖息地的保护。笔者以荒野观念的变迁出发,指出一方面应当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也认为不应忽视社区居民的利益。笔者以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了其在分类管理制度、资金机制、土地权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地关系冲突中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解决方法。
     本文第四章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土著民族的环境权益保护联系起来,指出人对大自然的压迫与剥削和人对人的压迫与剥削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是以对土著民族环境权的侵犯为代价的,笔者详细分析了一些具体案例指出,追求现代性的国家是侵犯环境权的主要原因,而法律的结构性限制使得土著民族的环境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土著民族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多样性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保护他们的环境权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后,笔者针对中国狩猎民族在当代的遭遇做出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该问题异常复杂,很难有一个简单的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法,但总的来看,生存性狩猎权作为小民族的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
     本文第五章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权力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局限性,指出野生动物保护作为地区性的环境问题应当侧重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
     本文结语部分展望了野生动物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运动必须与人权斗争相结合,直指人类社会等级制,通过变革政治和经济制度来实现人和野生动物的双重解放。
When it comes to wild animal protection, we have to face a problem why we want to protect wildlife? We can say that doing so is for the need of human interests, and we can also say it is for wildlife itself. Different philosophical stance leads us to develop an entirely different public policy and law. In fact, when we try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we compare and analyze what kind of ethics with moral legitimacy. Human behavior is not the behavior that is a purely biological sense, humans are social organic lives, and our behavior shows that what we judge is right or wrong. Not only do we live in a material world, but also live in a world full of moral constraints. There is a important relationship wit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ild animal protection, but I believe that this understanding may deny the essence of the issue. Wild animal protection in essence is an ethical issue, which do not need to satisfy some benefits or some more "good", otherwise, we will fall into the quagmire of utilitarianism. From an ethical point of view we need to rethink the answer and consider some important issues relat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 further.
     Various forms of non-human beings are not moral subjects, they can not bear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however, there i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on-human life forms. The so-called wild animal protection do not require human actively help wild animal, but let wild animal live freely. We should treat wildlife from an ethical point of view and give up those unethical behavior; on the other hand, the survival of human always conflicts with wild animal, we have to face two outstanding two problems:First, developed countries tend to build a strict natural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poor and indigenous people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require the use of local natural resources for their livelihoods; Second, the pursuit modernity need to develop economics at the expense of indigenous peoples'environmental interests, which violates human rights and damages environment. How to solve a series of contradictions around wild animal protection, the answer is that we still need to know the eth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uman and non-human life forms (wild animal). Wild animal protection is a complex issue involved iii a number of areas; this article only selects a number of important areas to analyze.
     In the first chapter,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n the field of wild animal protection, we should first abandon the anthropocentric shift to non-anthropocentrism. Second, we should select a right approach from non-anthropocentrism. Individualism and holism have two different approaches, the author has don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overall stance that we have taken in the wild animal protection issues, but this stand is just an initial position. In view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problem we can not apply this principle to all situations rigidly. In short, the protected species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holism, but at the same time we want to focus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in some cases.
     In the second chapt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modern wild animal protection law, points out that the law sees wild animal as property or objects, which is a product of the thinking of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dichotomy". This thinking should be change.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evolution of the legal methodology and the impact on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eory which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has done.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wild animal should be given the quasi-legal personality qualification.
     In the third chapter, the author points out to protect species successfully; this issue depends on largely how to protect their habitat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hanges of concept about wildness. Then,the author think we should respect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ature, on the other hand, we do not ignore the interests of the residents of the community. The author analyzes some problems in nature reserves in China, including the problems in th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unding mechanisms, and land tenure and so on.
     In the fourth chapter, the author link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ith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In fact, the oppression and exploitation of nature and the oppression and exploitation of human are two aspects of a problem, in essence. The nation-state pursues modernity in the cos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s. The author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some specific cases and concludes that modern countries are the main reason of the biodiversity destruction and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ecause of their social structure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digenous peoples'lif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environment. In the end, hunting peoples in modern society encounter a problem with wild animal protection. The author makes a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believes that the problem is very complex, we have difficulties to find a simple, universally applicable solution, but in general, survivability of hunting rights as a basic human right should be affirmed by the law.
     The fifth chapt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ower of authorities in the management of wild animal protection, points out the legitimacy of power and its limitations, and then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 as a environmental issue in the region should focus on the self-governance of the community residents.
     In the end, when it comes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 to the conclusion part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wild animal protection must be combined with the struggle for human rights, directed at the hierarchy of human society, to changes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 to achieve double liberation of humans and wild animal.
引文
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3页。
    ② [英]科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③ [英]科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5页。
    ①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49页。
    ②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556页。
    ③ 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9页。
    ④ 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2页。
    ① 陈亮:《人与环境》,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4页。
    ② 张志伟:《西方哲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35页。
    ③ [英]科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9页。
    ④ [英]科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0页。
    ① [美]G哈特费尔德:《笛卡尔与<第一哲学的沉思>》,尚建新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98页。
    ② 参见余丽娥:《培根及其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14页。
    ③ 余丽娥:《培根及其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14页。
    ④ 张志伟:《西方哲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7页。
    ⑤ 王太庆:《西方自然哲学原著选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76页。
    ① 郇庆治:《自然环境价值的发现》,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② 柳树滋:《大自然观》,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15页。
    ③ 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48页。
    ④ 张桂权:《黑格尔的整体观》,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第24页。
    ⑤ 解保军:《试析旧唯物主义在自然观上的误区》,《自然辩证法研究》,第16卷第6期第53-55页,2000年。
    ① 参见刘仁胜:《生态马克思主义概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189-193页。
    ② 郇庆治:《自然环境价值的发现》,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1页。
    ③ 郇庆治:《自然环境价值的发现》,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8页。
    ④ 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4页。
    ⑤ 参见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1-194页。
    ⑥ 蒋朝君:《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52页。
    ① 蒋朝君:《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228页。
    ② [日]小野泽精—、福永光司、山井涌:《气的思想——中国自然观与人的观念的发展》,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121页。
    ③ 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3页。
    ① 参见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1-104页。
    ② 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8页。
    ③ 参见蒋朝君:《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395-398页。
    ④ 参见蒋朝君:《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402页。
    ① 参见郁有学:《哲学与哲学史之间—冯友兰的哲学道路》,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8页。
    ② 曹孟勤:《自然与自然界》,《自然辩证法研究》,第21卷第4期第20页,2005年。
    ① 曹孟勤:《自然与自然界》,《自然辩证法研究》,第21卷第4期第40页,2005年。
    ② 刘立夫:《“天人合一”不能归约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哲学研究》,第2期第69页,2007年。
    ③ 马中:《人与和:重新认识中国哲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页。
    ④ 马中:《人与和:重新认识中国哲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3页。
    ① 参见王炎:《本性而非自然界—澄清对庄子尚自然的一种误解》,《浙江学刊》,第2期,2009年。
    ② 斐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4--37页。
    ③ 参见邱耕田:《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相对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第13卷第1期,1997年。
    ④ 郭亚红:《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考》,《理论月刊》,第12期第35页,2010年。
    ① 吴仁平、彭坚:《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求实》,第12期第44页,2004年。
    ② 参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和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06—112页。
    ③ 参见黄蔼明:《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道德与文明》,第3期第42页,1999年。
    ① 参见斐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6-37页。
    ② 参见斐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7-38页。
    ① 参见邹诗鹏:《追求成熟的人类中心主义》,《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6期第42-44页,1996年。
    ② 参见任白皑:《“人类中心主义”辨正》,《哲学动态》,第1期第31-32页,2001年。
    ③ 参见熊进:《走不出的“人类中心主义”》,《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卷第6期第57--58页,2004年。
    ① 王耘:《复杂性生态哲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0--16页。
    ② [美]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吕瑞兰、李长生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2页。
    ① [美]Eugene P. Odum, Gary W. Barrett:《生态学基础》,陆健建、王伟、王天彗、何文珊、李秀珍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② [美]Eugene P. Odum, Gary W. Barrett:《生态学基础》,陆健建、王伟、王天彗、何文珊、李秀珍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6-7页。
    ① 参见[英]詹姆斯·拉伍洛克.《盖娅:地球生命的新视野》,肖显静、范祥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35页。
    ② 参见卢风:《人、环境与自然—环境哲学导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1—112页。
    ① 参见雷毅:《深层生态学:阐释与整合》,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19页。
    ②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4页。
    ③ [德]汉斯·兰克:《生物伦理学先驱—阿尔贝特·施韦泽》,王伟译,《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2期第19页,2006年。
    ① 参见汪琼:《一种生物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体系—从泰勒的<尊重自然>一书看其环境伦理学思想》,《浙江学刊》,第2期第33页,2001年。
    ② 罗国杰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伦理学原理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9-270页。
    ① 蒋永福、吴可、岳长龄主编:《东西方哲学大辞典》,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31页。
    ② 李淮春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0页。
    ③ 斐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8-109页。
    ④ 李顺德:《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5页。
    ① 李连科:《哲学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2页。
    ② 王玉樑、[日]岩崎允胤:《中日价值哲学新论》,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19-121页。
    ① 参见[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6-88页。
    ①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3-34页。
    ② [美]R.W.爱默生:《自然沉思录》,博凡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5-6页。
    ①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8页。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62页。
    ①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3页。
    ②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3页。
    ① 韩民青:《从人类中心主义到大自然主义》,《东岳论丛》第31卷第6期第9页,2010年。
    ② 王宁:《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新思考—社会研究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2卷第2期第126页,2002年。
    ① 参见[法]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5--47页。
    ② 参见[爱尔兰]菲利普·佩迪特:《语词的创造—霍布斯论语言、心智与政治》,于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2-185页。
    ①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49页。
    ① [美]彼得·辛格:《动物解放》,祖述宪译,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年,第17页。
    ② [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① 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59-64页。
    ① 参见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90--98页。
    ② 孙江、何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初探》,《理论导刊》,第11期第38页,2008年。
    ③ 参见[美]汤姆·雷根、卡尔·柯亨:《动物权利论争》,杨通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4页。
    ④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6页。
    ①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4-155页。
    ② 康德在《伦理学演讲录》中明确认为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并且仅仅是作为一种目的的手段而存在。参见[美]彼得·辛格、汤姆·雷根:《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曾建平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页。
    ①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5页。
    ② 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5页。
    ③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④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04-405页。
    ①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②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1页。
    ①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4页。
    ②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2-303页。
    ③ 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97--798页。
    ① 张立伟:《权利的功利化及其限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6—117页。
    ① 参见《动物伦理,为了人的尊严》一文,载2012年4月12日《南方周末》。
    ②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50页。
    ①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16--117页。
    ②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8-199页。
    ③ [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5页。
    ① 黄晓行、李建军:《关于动物道德地位的伦理辩护》,《道德与文明》,第6期第30页,2011年。
    ① 崔栓林:《论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动物客体论语境下的分析》,《河北法学》,第2期第97页,2012年。
    ② 杨通进:《动物拥有权利吗?》,《河南社会科学》,第6期第30页,2004年。
    ① [英]杰拉尔德·G·马尔腾:《人类生态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概念》,顾朝林、袁晓辉等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43页。
    ② Gary Steiner, "Cosmic holism and obligations toward animals:A challenge to classic liberalism," journal of animal law and ethnics,(May 2007).
    ① 参见腾海键:《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观及其生态环境学意义》,《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第22卷第2期,2006年。
    ②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1页。
    ①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2页。
    ② 参见张冬烁、谢亚兰:《克利考特伦理整体主义理论研究》,《世界哲学》,第4期第67页,2008年。
    ① 参见卢风:《人、环境与自然—环境哲学导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79页。
    ② 参见董玲:《大地伦理是环境法西斯主义吗?—克里考特的类型学分析与论证》,《伦理学研究》,第7期第130页,2010年。
    ③ 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21页。
    ④ 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22页。
    ⑤ 朱云:《论休谟的道德感》,《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6卷第4期第44页,2002年。
    ① 聂文军:《同情在亚当·斯密伦理思想中的作用》,《现代哲学》,第5期第112页,2007年。
    ② 参见渠敬东:《斯密的三重自然观》,《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5期第8页,2011年。
    ③ 吴宁、冯琼、冯旺舟:《进化与伦理》,《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6页,2011年。
    ④ 黄继锋:《道德感源自哪里一新达尔文自然主义的道德哲学述介》,《哲学动态》.第6期第39页,2004年。
    ① 参见[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01—302页。
    ② 参见[美]彼得·S·温茨:《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朱丹琼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5页。
    ① 参见[英]布莱恩·巴克斯特:《生态主义导论》,曾建平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67—68页。
    ① 旷三平:《哲学本体论与现代性的理论耦合—兼谈从本体论的危机到现代性的反思》,《广东社会科学》,第1期第80页,2012年。
    ② 邓晓芒:《西方哲学史中的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现代哲学》,第3期第46页,2011年。
    ① 参见王慧然:《理性主义与西方现代性危机》,《学术交流》,第6期,2010年。
    ② 李国俊、苏伟:《现代性伦理的危机的三种根源》,《道德与文明》,第2期第47页,2010年。
    ① 参见陆承平:《动物保护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
    ② 蒋志刚:《“野生动物”概念邹议》,《野生动物》,第4期第2页,2003年。
    ③ 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47.页。
    ① 参见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47.页。
    ② 孙江、何力、黄政:《动物保护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8页。
    ③ 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7--48页。
    ④ 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7--51页。
    ① 资料来源于莽萍、徐雪莉:《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参见第15、20、33、73--74页。
    ② Alyce Miller, Anui Shah, "Invented cages:the plight of wild animals in captivity," Journal of animal law,2005.
    ③ 马建章、邹红菲、贾竞波:《野生动物管理学》,沈阳: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2页。转引自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48页。
    ① 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48—249页。
    ① 常纪文:《动物保护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49页。
    ② 孙江、何力、黄政:《动物保护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27页。
    ① 参见[美]爱德华·O·威尔逊:《造物—拯救地球生灵的呼吁》,马涛、沈炎、李博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28—31页。
    ① 霍伟岸:《洛克权利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97页。
    ② [美]G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张守东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3页。
    ③ 参见[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要》,钟书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28页。
    ④ 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第113页。
    ⑤ 参见龙翼飞、杨建文:《论所有权的概念》,《法学杂志》,第2期第72页,2008年。
    ① 孔庆明:《黑格尔法哲学要义简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30页,2001年。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9页。
    ③ 萧诗美:《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哲学诠释》,《学术研究》,第7期第8页,2009年。
    ④ 高利红:《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59页,2005年。
    ⑤ 《德国民法典》,郑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7页。
    ① 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论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中国法学》,第6期,2002年。
    ② 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8页。
    ③ 参见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9-41页。
    ④ 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6页。
    ⑤ 蔡守秋:《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2006年。
    ⑥ 蔡守秋:《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2006年。
    ① 李锡鹤:《民法“物格”说引起的思考》,《法学》,第8期,2010年。
    ②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5页。
    ①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② 侯学勇:《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以三对概念的对比为线索》,《浙江学刊》,第12期第60页,2010年。
    ③ 侯学勇:《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以三对概念的对比为线索》,《浙江学刊》,第12期第62页,2010年。
    ④ 参见王夏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清华法学》,第2卷第1期第147—148页,2008年。
    ①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明、夏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2页。
    ② 参见周贇:《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一种系列剧式的叙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72—74页。
    ③ 转引自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第72页。
    ① 参见曹茂君:《西方法学方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88--89页。
    ② 王永新、申永贞:《论现代西方主流法学流派对理性的解读》,《广东社会科学》,第1期第112页,2012年。
    ③ 参见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的伦理自然法与道德价值》,《东南学术》,第5期第124--125页,2005年。
    ① 王永新、申永贞:《论现代西方主流法学流派对理性的解读》,《广东社会科学》,第1期第113页,2012年。
    ② 龚向和:《论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法律科学》,第2期第16页,2002年。
    ③ 参见龚向和:《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法律科学》,第2期第17--18页,2002年。
    ④ 刘日明:《法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7—128页。
    ① 刘日明:《法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7—138页。
    ② 蔡晓霞:《黑格尔法概念的理论逻辑》,《湖北社会科学》,第12期第112页,2008年。
    ③ 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德国研究》,第2期第62页,2006年。
    ① 参见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比较法研究》,第2期第20--23页,2005年。
    ② 参见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史—传说与学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86—188页。
    ③ 参见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比较法研究》,第2期第25--27页,2005年。
    ① 查常平:《社会法学》,《社会科学研究》,第1期第73页,2001年。
    ②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页。
    ③ [德]菲利普·黑克:《利益法学》,傅广义译,《比较法研究》,第6期第155、156页,2006年。
    ④ 参见陈林林:《方法论上之盲目飞行—利益法学方法之评析》,《浙江社会科学》,第5期,2004年。
    ②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01页。
    ① 张广利:《后现代主义与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第104—105页,2001年。
    ② 张广利:《后现代主义与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研究》,第4期第105页,2001年。
    ① 陈慧平:《对后现代主义的深层解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34页,2001年。
    ② 胡长栓:《表达生存焦虑的怀疑论——反思现代性科学中的后现代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第3期第77页,2007年。
    ① 参见吴书林:《海德格尔论现代技术的“危险”与“拯救”》,《浙江学刊》,第3期第50、51、53页,2007年。
    ② 参见宋文新:《技术异化及思维方式变革—兼评海德格尔的技术拯救之道》,《自然辩证法研究》,第7期第46-47页,2004年。
    ③ 参见詹艾斌:《主体性:后现代语境中的批判与理论重建》,《云南社会科学》,第6期第74页,2009年。
    ① 刘绍学:《“破”与“立”—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的解构与重建》,《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13页,2004年。
    ② 参见高鸿:《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形成、发展及其困境》,《理论导刊》,第3期第44--45页,2007年。
    ③ 参见刘宇兰:《主体性及其批判—兼论阿尔都塞哲学》,《理论月刊》,第3期第53页,2012年。
    ① 孙鼎国、王杰:《西方思想3000年·中》,北京: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182页。
    ② 石磊、崔晓天、王忠主编:《哲学新概念词典》,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2-193页。
    ③ 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5页。
    ④ 李可:《法学方法论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19-220页。
    ⑤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02页。
    ① 参见孙国华、冯玉军:《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述评》,《现代法学》,第4期,2001年。
    ② 周世中:《现代性的精神唯独与法的主体性—兼论后现代性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河北法学》,第8期第29页,2009年。
    ③ 陈弘毅:《从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看后现代思潮》,《环球法律评论》,第3期第340页,2001年秋季号。
    ④ 参见王新举:《论后现代主义对法律主体的解构和建构—以过程哲学为视角》,《求是学刊》第5期,2008年。
    ① 陈泉生等:《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91页。
    ② 任超其主编:《新华汉语词典》,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305页。
    ③ 金炳华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37--238页。
    ① 廖盖隆、孙连成、陈有进等:《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上卷)》,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年,第323页。
    ② 徐少锦、温克勤:《伦理百科辞典》,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第614页。
    ③ 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第362页。
    ④ 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上卷》,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⑤ 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上卷》,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① 参见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上卷)》,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11页。
    ① 胡旭晟、宁浩:《困境及其超越:法伦理学基本问题及其超越》,《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58页,2011页。
    ② 陈泉生等:《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122—123页。
    ① 陈泉生等:《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123—124页。
    ② 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65页。
    ③ 朱春玉:《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中州学刊》,第9期第97页,2010年。
    ① 参见朱春玉:《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中州学刊》,第9期第97-99页,2010年。
    ②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
    ③ [美]彼得·S.温茨:《现代环境伦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64页。
    ① Tucker Culbertson, "Animal equality,human dominion and fundamental interdependence," Journal of animal law,2009.
    ② 龙卫球:《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下)—兼论法律主体的预定理论》,《学术界》,第4期第83页,2004年。
    ③ 李萱:《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政法论坛》,第5期第53页2008年。
    ④ 参见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① [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第4期第393页,2001年。
    ②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法学研究》,第4期第52页,2004年。
    ③ 龙卫球:《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下)—兼论法律主体的预定理论》,《学术界》,第4期第91页,2004年。
    ④ 马俊驹:《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现代法学》,第4期第48页,2006年。
    ① 李萱:《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政法论坛》,第5期第56页,2008年。
    ② 马俊驹:《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现代法学》,第4期第50页,2006年。
    ③ 徐国栋:《民法哲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73页。
    ④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39页。
    国参见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21页。
    ① David Fagundes, "What we talk about when we talk about persons:The language of a legal fiction," Harvard law preview,vol114,no.6, (April 2001), pp.1768.
    ② 参见李拥军:《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与理念的历史变迁》,《法制与社会发展》,第2期第49页,2005年。
    ③ 徐国栋:《民法哲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32页。
    ④ 徐国栋:《民法哲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32--233页。
    ⑤ 参见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探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5—36页。
    ⑥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17--318页。
    ⑦ 叶欣:《私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之解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127页,2011年。
    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6页。
    ③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0页。
    ① 崔栓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27页。
    ② 参见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6-176页。
    ③ 陈泉生等:《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2008年,第360页。
    ① [瑞士]克里斯托弗·司徒博:《环境与发展——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邓庆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9页。
    ① [瑞士]克里斯托弗·司徒博:《环境与发展——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邓庆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6页。
    ② 参见[瑞士]克里斯托弗·司徒博:《环境与发展——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邓庆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2页。
    ① 司徒博详细阐述了神学意义上的伦理标准,详见其著作《环境与发展—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第5部分“基督教环境伦理学的适度伦理纲要”。
    ② 从信托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可见—斑。参见余辉:《近现代英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确立》,《法律科学》,第6期,2003年。
    ③ 张锋:《自然的权利》,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7-238页。
    ④ 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4页。
    ⑤ 参见汪劲、严福厚、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1—205页。
    ① 参见汪劲、严福厚、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6—207页。
    ② [英]布赖恩·巴克斯特:《生态主义导论》,曾建平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79—80页。
    ① [英]布赖恩·巴克斯特:《生态主义导论》,曾建平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80—81页。
    ① 邓绶林主编:《地学辞典》,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711页。
    ② 《环境科学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主编:《环境科学大辞典》,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570页。
    ③ 参见林振山、汪曙光:《栖息地毁坏与动物物种灭绝关系的模拟研究》,《生态学报》,第22卷第4期第 536页,2002年。
    ① 吴金梅、王明刚:《野生动物栖息地亟待保护》,《黑龙江环境通报》,第9期第87页2005年。
    ②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网站:http://www.nsrcruc.org/index/rcdi。
    ③ 石云龙、李寄:《新世纪英汉词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95页。
    ① 邓治凡主编:《汉语同韵大词典》,武汉:崇文书局,2010年,第464页。
    ② 蒋梓骅、范茂震、杨德玲:《鬼神学词典》,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6页。
    ③ 参见王惠:《论荒野的审美价值》,《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卷第4期第18--21页,2006年。
    ① 王惠:《魂归荒野—论中国古代山水诗的回归主题》,《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45页,2007年。
    ①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6—127页。
    ② 赵红梅:《美学走向荒野—论罗尔斯顿环境美学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
    ①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7页。
    ① 参见马兆俐:《罗尔斯顿生态哲学思想探究》,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1—113页。
    ① 卢风:《科技、自由与自然—科技伦理与环境伦理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7页。
    ② 马兆俐:《罗尔斯顿生态哲学思想探究》,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
    ③ 马兆俐:《罗尔斯顿生态哲学思想探究》,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4页。
    ① 戴晓东:《荒野中的天国之梦—论清教徒的宗教使命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0卷第5期第81页,2001年。
    ② 参见邓有高、徐进:《美国西部开发的经验与借鉴》,《科技进步与对策》,第17卷第12期第89页,2000年。
    ① 王永生:《自然的恩赐—国家公园百年回首》,《生态经济》,第6期第40—44页,2004年。
    ② See wildness act的section 2.(a)。
    ③ See wildness act的section 2.(c)。
    ① 蔡君:《美国荒野的保护管理及使用限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卷第1期第35—36页,2005年。
    ② See wildness act的section 4.(a)、(b)、(c)。
    ③ See wildness act的special provisions。
    ① See wildness act的state and private lands within wildness areas。
    ② 参见[美]Scott Friskics:《扭曲框架下—段荒野思想的演进历—评(荒野论证热潮的新进展)》,郭辉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2010年。
    ③ [美]Scott Friskics:《扭曲框架下—段荒野思想的演进历—评<荒野论证热潮的新进展)》,郭辉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6页,2010年。
    ④ [美]斯科特·福瑞斯克斯:《原始荒野的双重神秘性:非情境性语言对荒野法案的误读》,孙越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7页,2010年。
    ① 参见[美]斯科特·福瑞斯克斯:《原始荒野的双重神秘性:非情境性语言对荒野法案的误读》,孙越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7—58页,2010年。
    ② [美]斯科特·福瑞斯克斯:《原始荒野的双重神秘性:非情境性语言对荒野法案的误读》,孙越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8--59页,2010年。
    ① [美]斯科特·福瑞斯克斯:《原始荒野的双重神秘性:非情境性语言对荒野法案的误读》,孙越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8--59页,2010年。
    ② 参见李剑鸣:《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形成与作用》,《历史研究》,第2期第161页,1993年。
    ① [美]斯科特·福瑞斯克斯:《原始荒野的双重神秘性:非情境性语言对荒野法案的误读》,孙越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9页,2010年。
    ② 张友伦:《美国印第安人历史研究中应当澄清的几个问题》,《南开学报》,第5期第142页,1999年。
    ③ 孙道进:《荒野自然观人学空场的费尔巴哈自然观》,《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第8期第28页,2005年。
    ① 王权典:《再论自然保护区立法基本问题—兼评(自然保护地法>与(自然保护区域法)之草案稿》,《中州学刊》,第3期第93页,2007年。
    ① 王曦、曲云鹏:《简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之不足与完善对策》,《学术交流》,第9期第48页,2005年。
    ① 徐木鑫:《我国自然保护地综合性框架立法模式论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6期第22页,2010年。
    ② 欧阳志云、王效科、苗鸿等:《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科技导报》,第1期第52页,2002年。
    ① 张风春、朱留财、彭宁:《欧盟Nature2000:自然保护区的典范》,《环境保护》,第6期第73页,2011年。
    ② 参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第48—49页。
    ① 周珂、侯佳儒:《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的立法完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59—60页,2007年。
    ② 参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第56页。
    ③ 参见杨建美:《泰国保护地管理现状评介》,《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7卷第3期第122一123页,2011年。
    ① 林森:《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法制研究》,《法制与社会》,第5期第164页,2011年。
    ② 王智、蒋明康、朱广庆等:《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与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的比较》,《农村生态环境》,第20卷第2期第74页,2004年。
    ① 参见蒋明康、王智、朱广庆等:《基于][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研究》,《农村生态环境》,第20卷第2期第2页,2004年。
    ② 参见蒋明康、王智、朱广庆等:《基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研究》,《农村生态环境》,第20卷第2期第4—5页,2004年。
    ③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管理分类系统)的全球应用》,《世界环境》,第3期第35—36页,2010年。
    ① 参见黄丽玲、朱强、陈田:《国外自然保护地分区模式比较及启示》,《旅游学刊》,第3期第22—23页,2007年。
    ① 参见蒋志刚:《论中国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上限》,《生态学报》,第25卷第5期第1207—1201页,2005年。
    ①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第197页。
    ② 周莉:《土地权属改革与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新远见》,第9期第117--118页,2007年。
    ③ 马燕:《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第21期第46页,2006年。
    ① 苏杨:《改善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对策》,《绿色中国》,第18期第26页,2004年。
    ② 许学工、Paul F. J. Eagles、张茵:《加拿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4—45页。
    ① 柏成寿:《巴西自然保护区立法和管理》,《环境保护》,第21期第70--71页,2006年。
    ② 杨素娟:《日本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评介》,《世界环境》,第4期第32--34页,2006年。
    ③ 周建华、温亚利:《中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环境保护》,第11A期第63页,2006年。
    ① 魏瑞芳、李文军:《保护管理权交易:非自然保护区所有的土地管理问题之探讨—以盐城自然保护区为例》,《资源科学》,第27卷第6期第95—96页,2005年。
    ② 参见黄丽玲、朱强、陈田:《国外自然保护地分区模式比较及启示》,《旅游学刊》,第3期第22—23页,2007年。
    ① 周珂、侯佳儒:《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的立法完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63页,2007年。
    ② 周训芳:《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林业资源管理》第1期第16—17页,2010年。
    ③ 周训芳:《生态公益视野中的农民土地权益法律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04页。
    ④ 唐孝辉、阿荣:《草原地役权制度之实践价值》,《前沿》第23期第125页,2011年。
    ① 苏杨:《中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问题及对策》,《环境保护》第21期第56页,2006年。
    ② 林森:《略论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的法律完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15页,2012年。
    ① 苏杨:《中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问题及对策》,《环境保护》第21期第56—57页,2006年。
    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第185页。
    ③ 参见刘通:《我国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政策评述》,《宏观经济管理》第11期第30页,2007年。
    ① 朱广庆:《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与管理体制》,《环境保护》第4期第13页,2002年。
    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第118页。
    ① 王权典:《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社会性收费问题法律探究》,《法学家》第3期第75—76页,2008年。
    ② 王金凤、刘永、郭怀成等:《新西兰自然保护区管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环境保护》第5期第77页,2006年。
    ① 苏杨:《中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问题及对策》,《环境保护》第21期第58--59页,2006年。
    ② 参见吴健、文峰:《公共管理背景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财政改革》,《环境保护》第5期第47页,2005年。
    ③ 林森:《略论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的法律完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17页,2012年。
    ① 中国自然保护区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中国自然保护区投资机制研究》,第3期第17页,2000年。
    ② 王富有、陈建华:《自然保护区经费来源问题研究》,《西北林学院学报》,第3期第228页,2008年。
    ① 周训芳、吴晓芙:《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立法中的几个问题》,《林业经济问题》,第5期第393页,2006年。
    ① 史玉成:《生态补偿的理论蕴含与制度安排》,《法学家》,第4期第98页,2008年。
    ① 罗施福:《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学术论坛》,第5期第63—64页,2011年。
    ① 金海统:《资源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84--190页。
    ②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页。
    ③ 《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
    ① 金海统:《资源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06-207页。
    ② 金海统:《资源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07-209页。
    ① 崔建远:《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3-34页。
    ② 崔建远:《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4页。
    ③ 崔建远:《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7-38页。
    ① 蒋妲:《自然保护地参与式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7页。
    ① 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0卷第5期第30页,2010年。
    ② 尽管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原则上,任何把野生动物当作可再生资源的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伦理上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除国家以外,其他在事实上拥有野生动物产权或承担管理义务的主体可以逃避其补偿义务,因为无论其产权或其管理义务来源的道德性是如何的,致害与损失之间却是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们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③ 参见韦惠兰、贾亚娟、李阳:《自然保护区林缘社区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评估及补偿问题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第22卷第2期,2008年。
    ① 参见武建雷、贺佳飞:《云南为亚洲象买保险》,《云南林业》,第30卷第6期,2009年。
    ② 林耀华:《民族学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99页。
    ① 参见刘俊:《近5.4亿年以来生物多样性的变化》,《生物学通报》,第45卷第12期,2010年。
    ① 参见王国宏:《再论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第10卷第1期第126--132页,2002年。
    ② 参见[加]约翰·汉尼根:《环境社会学》,洪大用、肖晨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2—133页。
    ③ 参见李延梅、牛栋、张志强等:《国际生物多样性研究科学计划与热点评述》,《生态学报》,第29卷第4期第2126--2120页,2009年。
    ④ 黄富祥、王跃思:《试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论与实践面临的困难及现实出路》,《生物多样性》,第9卷第4期第401页,2001年。
    ① 秦天宝:《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江淮论坛》,第3期第104页,2011年。
    ① 严永和:《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65页,2010年。
    ② 参见史学瀛:《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2003年。
    ③ 参见[加]约翰·汉尼根:《环境社会学》,洪大用、肖晨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6页。
    ① 参见郝云:《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困境与反思》,《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4期第59—60页,2005年。
    ② 参见常健:《论经济理性、社会理性与政治理性的和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第76—77页,2007年。
    ① 张曦:《全球化的工具理性与资本主义经济理性威胁—读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4卷第6期第17页,2002年。
    ② 参见李树:《经济理性与法律效率—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南京社会科学》,第8期,2010年。
    ① 参见邹吉忠:《经济理性、生产制度与现代权力的本质—福柯现代性思想初探》,《天津社会科学》,第1期第31—33页,2003年。
    ② 杨洪贵:《文化多样性的内涵初探》,《新疆社会科学》,第3期第87页,2009年。
    ③ 单世联:《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多样性》,《天津社会科学》,第2期第24页,2005年。
    ① 参见于瑮:《文化多样性研究述评》,《广西民族研究》,第1期第26页,2007年。
    ② 何星亮:《文化多样性与文明互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2--4页,2007年。
    ③ 任洁:《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危机及出路》,《理论学刊》,第8期第106页,2011年。
    ① 参见顾乃忠:《地理环境与文化—兼论地理环境决定论研究的方法论》,《浙江社会科学》,第3期第135—138页,2003年。
    ① 欧阳志远:《“上帝”的陶怀—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4页。
    ② 盖光:《从生物多样性走向文化多样性》,《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第4期第25页,2007年。
    ③ 游俊:《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1期第90页,2001年。
    ① 参见游俊:《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1期第92—93页,2001年。
    ② 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9年,第29页。
    ③ 对于这—公约的翻译不—,联合国中文官网对该公约的中文名称采用的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出于行文方便,本文采用廖敏文先生的翻译,即“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指称该公约,并且在其后表述公约时也使用这—称谓。关于具体的翻译用语,廖敏文先生有过详细分析,参见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9年。
    ① 周勇:《少数人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8页。
    ② [美]爱德华·劳森:《人权百科全书》,汪弥、董云虎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01页。
    ③ James Anaya,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1996,pp3.
    ③ 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9,第82页。
    ④ 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9,第83页。
    ① 唐戈:《当代土著人问题》,《世界民族》,第3期第14—15页,2000年。
    ① 参见张守忠:《草原灵魂—北美野牛》,《大自然探索》,第2期第50-51页,2004年。
    ② 参见关春玲:《美国印第安文化的动物伦理意蕴》,《国外社会科学》,第5期第62-63页,2006年。
    ③ 参见张在明:《原始民族心理初探》,《考古与文物》,第4期第44-45页,1994年。
    ① [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② 参见蔡俊:《超越生态印第安:论路易斯·厄德里克小说》,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1,第132—134页。
    ③ 参见周钢:《野牛的灭绝与大平原印第安人的命运》,《史学月刊》,第7期第113—114页,2002年。
    ① 参见周钢:《野牛的灭绝与大平原印第安人的命运》,《史学月刊》,第7期第116—118页,2002年。
    ② 参见付成双:《试论毛皮贸易对北美印第安人的生态影响》,《世界历史》,第3期,2006年。
    ① [美]乌戈·马太、劳拉·那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6页。
    ② [美]乌戈·马太、劳拉·那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97页。
    ① 参见刘友华、冯晓青:《土著人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广西民族研究》,第1期第189--190页,2006年。
    ② 参见于红:《秘鲁土著人民的处境:资源丰富与极端贫困—秘鲁共和国总统夫人托莱托博士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综述》,《世界民族》,第1期,2004年。
    ① [美]乌戈·马太、劳拉·那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02页。
    ② 参见崔国斌:《中国知识产权热点评论》,《清华法治论衡》,第2期第101—102页,2005年。
    ① [美]罗尼·利普舒茨:《全球环境政治:权力、观点和实践》,郭志俊、蔺春雪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18—119页。
    ② 郑湘萍:《生态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女性与自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39页,2005年。
    ③ 参见杨通进:《生态女性主义精神向度与社会向度》,《广东社会科学》,第4期,2003年。
    ① 参见[美]彼得·S·温茨:《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朱丹琼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59—261页。
    ② 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50—359页。
    ③ [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21页。
    ① 参见[美]彼得·S·温茨:《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朱丹琼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14—321页。
    ① 沈孝辉:《集体林权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与生态安全》,《群言》,第9期第20—21页,2009年。
    ① 参见周雷:《公共环境运动的迷思》,《南风窗》,第5期,2011年。
    ② 沈满洪、谢慧明:《公共物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公共物品理论文献综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9卷第11期第137页,2009年。
    ① 参见谢志岿、曹景钧:《如何制度化解决当前中国土地问题—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探讨》,《探索与争鸣》,第1期第48页,2012年。
    ① 参见[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43—45页。
    ② 参见翟建伟:《藏野驴保护遭遇两难抉择》,《绿叶》,第12期,2005年。
    ① 达瓦次仁:《羌塘地区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危害以及防范措施》,《中国藏学》,第4期第71—72页,2010年。
    ② [美]罗尼·利普舒茨:《全球环境政治:权力、观点和实践》,郭志俊、蔺春雪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7页。
    ① [美]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95页。
    ② [美]约翰·博德利:《发展的受害者》,何小荣、谢胜利、李旺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页。
    ① [美]约翰·博德利:《人类学与当今人类问题》,周云水、史济纯、何小荣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23页。
    ② [美]约翰·博德利:《发展的受害者》,何小荣、谢胜利、李旺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页。
    ③ 参见[美]约翰·博德利:《发展的受害者》,何小荣、谢胜利、李旺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7—128页。
    ① 参见王孔祥:《国际人权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0-31页。
    ① 参见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9,第192—196页。
    ② 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7页。
    ③ 参见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99—110页。
    ① 参见许明月、邵海:《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4期第43--44页,2005年。
    ② 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第6期,1995年。以及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第6期,2000年。
    ③ 参见侯怀霞:《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35页,2009年。
    ① 林森:《略论环境权及其法律保护》,《前沿》,第15期第73页,2012年。
    ② 参见蔡守秋:《析环境法律关系》,《法学评论》,第4期,1984年。
    ③ 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6页,2002年。
    ④ 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第6期,1995年。
    ⑤ 参见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中国法学》,第2期,1997年。
    ① 那力、杨楠:《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法律科学》第6期第60页,2009年。
    ② [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48页。
    ③ 朱谦:《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对环境权主流观点的—种担忧》,《江苏社会科学》,第2期第141页,2007年。
    ④ 参见李尊然:《环境权与人权的协调—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为例》,《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93--94页,2007年。
    ⑤ 周训芳:《环境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7—118页。
    ① 参见朱谦:《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基于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考察》,《江海学刊》,第2期,2007年。
    ② 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第46--48页,1992年。
    ③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2004年。
    ① 范站平:《论环境权的不确定性》,《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60页,2006年。
    ② 参见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3--97页。
    ③ 参见王小钢:《近25年来的中国公民环境权理论述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7期第66--67页,2007年。
    ① 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第83—88页。
    ②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① 陈伯礼、于俊:《环境权的文化解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106—107页,2010年。
    ② 余俊:《环境权的文化之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2页。
    ① 邵泽春:《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生态本原》,《贵州民族研究》,第4期第72页,2007年。
    ② 余俊:《环境权的文化之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64—65页。
    ① 参见[英]简·汉考克:《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86--87页。
    ② [美]霍莉·彼得斯—戈尔登:《改变人类学—15个经典个案研究》,张经纬、夏航、何菊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7页。
    ① 参见[英]简·汉考克:《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88--89页。
    ② [美]罗科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4页。
    ③ [英]简·汉考克:《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87页。
    ④ 参见[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林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1—207页。
    ① 参见[英]亚历山大·莎夏吉:《俄罗斯联邦法律中的土著民族权利—以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小民族为例》,廖敏文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9期第76页,2007年。
    ② 参见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第5期第5—6页,2005年。
    ③ 参见[英]简·汉考克:《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92页。
    ① [美]康拉德·科塔克:《远逝的天堂——个巴西小社区的全球化(第四版)》,张经纬、向瑛瑛、马丹丹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5--142页。
    ② [英]简·汉考克:《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李隼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
    ③ [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51页。
    ① 常纪文、杨朝霞:《环境法的新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08页。
    ① 参见何群:《环境与小民族生存—鄂伦春文化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5页。
    ② 参见何群:《环境与小民族生存》,《世界民族》,第6期第37-38页,2006年。
    ③ 参见都永浩:《鄂伦春族游猎·定居·发展》,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7—135页。
    ④ 参见包路芳:《社会变迁与文化调适—游牧鄂温克社会调查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38页。
    ① 参见何群:《清以来大小兴安岭环境与狩猎文化的生态人类学观察—鄂伦春族个案(下)》,《满语研究》,第2期第103—104页,2007年。
    ① 参见何群:《环境与小民族生存—鄂伦春文化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51—352页。
    ② 麻国庆:《开发、国家政策与狩猎采集民社会的生态与生计—以中国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为例》,《学海》,第1期第27页,2007年。
    ③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17页。
    ① 曹明德:《生态法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05页。
    ② 宁红丽:《狩猎权的私法视角界定》,《法学》,第12期第100页,2004年。
    ③ 刘宏明:《浅议猎捕权法律问题》,《中国林业》,第13期第32页,2004年。
    ④ 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44页。
    ⑤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53页。
    ⑥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53--354页。
    ①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54-355页。
    ②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12页。
    ③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55页。
    ④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页。
    ① 参见戴孟勇:《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清华法学,第4卷第6期第117—122页,2010年。
    ② 参见吴雅芝:《最后的传说—鄂伦春族文化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8-239页。
    ③ 何群:《环境与小民族生存—鄂伦春文化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54页。
    ④ 参见戴孟勇:《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清华法学》,第4卷第6期第133—138页,2010年。
    ① 参见[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52页。
    ① 刘圣中:《私人性与公共性—公共权力的两重属性及其归宿》,《浙江学刊》,第2期第70页,2003年。
    ① 王利:《略论霍布斯建构“利维坦”的逻辑》,《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4期第54页,2006年。
    ② 刘勇华:《西方政府理论的逻辑结构新论—以洛克的理论构建为基础》,《河南社会科学》,第19卷第2期第106页2011年。
    ③ 伍俊斌:《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契合与分殊—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第7期第63页,2011年。
    ① 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6页。
    ② 邱本:《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8页。
    ① 参见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7--38页。
    ② 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9--40页。
    ③ 参见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2--44页。
    ④ 赵俊、赵圆圆:《论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生态文明与环境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 会)》,2009年,第1467页。
    ① 参见余冰:《欧洲文学中普罗米修斯形象的嬗变》,《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2卷第5期,2002年。
    ② 参见[英]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环境话语》,蔺春雪、郭晨星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页。
    ① [澳]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环境话语》,蔺春雪、郭晨星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3—67页。
    ② 参见尹志军:《美国环境法史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第84--85页。
    ③ 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06--309页。
    ① 参见杜万平:《美国的环境政策:黄金时代之后的步履维艰》,《生态经济》,第130--131页。
    ② 参见赵虹、陶婵娟:《20世纪末美国反环保运动与联邦政府的行为》,《学术探索》,第2期第113--115页,2009年。
    ③ 参见钟斌:《透视美国环境外交的立场》,《环境保护》,第5期第57--58页,2004年。
    ① 罗晓颖:《技艺胜不过定数—埃斯库罗斯<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第436~525行解读》,《国外文学》,第2期第59页,2008年。
    ② 唐俊峰:《(普罗米修斯)中技术何为—悲剧(普罗米修斯)435~1093行疏解》,《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8卷第6期第101页,2010年。
    ③ 颜佳华、苏曦凌:《行政理性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5期第41页,2010年。
    ① 参见颜佳华、苏曦凌:《行政理性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5期第44-45页,2010年。
    ② 参见安海忠、仲冰、傅雷等:《国内外资源环境管理领域研究方向分析》,《资源与产业》,第13卷第2期,2011年。
    ① 参见周林彬等:《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4—145页。
    ② 这显然不同于早期环境伦理学家所主张的那种基于“荒野”的观念来对待自然界的思想,在很长时间内,这种冲突导致了—场“保护”与“保存”之争,前者把自然界当作可以准确认识并实施人力管理的自然资源储备地,而后者则希望通过建立国家公园等形式将其完整地保留下来。
    ③ 叶秋华、宋凯利、郝刚:《西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页。
    ① 参见尹志军:《美国环境法史论》,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第75--76页。
    ② 沈文辉:《三位—体—美国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启示》,《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2卷第4卷第80页,2010年。
    ③ 参见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38页。
    ① 参见周扬胜:《新加坡的环境机构与环境基础设施》,《世界环境》,第1期,2001年。
    ② 参见梁鹏:《英国环境管理的经验与借鉴》,《环境保护》,第D1期,2012年。
    ③ 参见骆建华:《荷兰、德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世界环境》,第1期,2002年。
    ① 参见李挚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效果与历史局限性》,《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第3期第53--54页,2009年。
    ② 转引自注释14,参见李挚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效果与历史局限性》,《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第3期第56页2009年。
    ③ 参见李挚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效果与历史局限性》,《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55页,2009年。
    ④ 参见梁学功、赵海珍:《强化生态影响评价提高环境评价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解读》,第11期,2011年。
    ① 参见陈国阶:《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新的突破》,《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第16卷第6期,2006年。
    ② 参见尹志军:《美国环境法史论》,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第102—103页。
    ③ 参见[澳]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环境话语》,蔺春雪、郭晨星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2页。
    ① 参见[澳]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环境话语》,蔺春雪、郭晨星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6-99页。
    ② 孙建光:《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辨析》,《求实》,第2期第58页2004年。
    ③ 参见王贵贤:《从政治的合法性到法律的合法性》,《国外理论动态》,第4期第81—82页,2008年。
    ① 参见伍俊斌:《追求正义与善:西方政治合法性思想的缘起》,《江淮论坛》,第6期,2011年。
    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页。
    ③ 参见孙建光:《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辨析》,《求实》,第2期第59页,2004年。
    ④ 于柏华:《韦伯论政治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及其现实意义》,《学习与探索》,第6期第96页,2009年。
    ①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084页。
    ②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085页。
    ③ 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092—1093页。
    ① 傅永军:《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兼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山东社会科学》,第3期第6页,2008年。
    ②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11页。
    ③ 艾四林、王贵贤、马超:《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9页。
    ④ 参见姚大志:《哈贝马斯与政治合法性》,《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64页,2005年。
    ⑤ 唐土红:《论权力合法性的伦理意蕴》,《伦理学研究》,第9期第81页,2010年。
    ① 参见严存生:《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法律科学》,第3期第7页,2002年。
    ② 严存生:《法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法律科学》,第3期第9页,2002年。
    ① 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② 赵俊:《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3—64页。
    ③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77—178页。
    ① 参见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8-69页。
    ②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55-256页。
    ③ 参见王韬洋:《西方环境正义研究述评》,《道德与文明》,第1期第126-127页,2010年。
    ① 王韬洋:《“环境正义”—当代环境伦理发展的现实趋势》,《浙江学刊》,第5期第175页,2002年。
    ① 参见徐贲:《马格利特(正派社会>》,应奇编:《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01—422页。
    ② 参见王韬洋:《西方环境正义研究述评》,《道德与文明》,第1期第128—129页,2010年。
    ③ 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2页,2005年。
    ① 参见刘卫先:《环境正义新探—以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局限性和环境保护为视角》,《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秋季卷第312-320页,2011年。
    ② 参见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长春:吉林大学,2005年,第103-104页。
    ③ 参见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长春:吉林大学,2005年,第107-110页。
    ① 参见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5—96页。
    ② 杨雪东:《风险社会理论评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1期第87页,2005年。
    ① 李谧、唐伟:《当代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综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6期第20页,2009年。
    ② 参见洪晓楠、林丹:《全球风险社会及其策略回应—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评介》,《学术交流》,第4期第6—7页,2007年。
    ③ 汪建丰:《风险社会与反思现代性—吉登斯的现代社会“风险”思想评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第2期,2006年。
    ① 张广利:《主客观风险社会理论的分歧与融合》,《广东社会科学》,第4期第173页,2008年。
    ② 沈加强:《西方哲学史上两种风险观对当代风险社会研究的影响》,《学术界》,第5期第226页,2010年。
    ① 甘剑斌:《政治合法性危机及其解决路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6页,2009年。
    ② 李佃来:《合法性: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人文杂志》,第5期第9页,2010年。
    ① 参见李济时:《合法性危机与东亚国家的政治转型》,《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4期第59—62页,2010年。
    ② 参见张亚泽:《危机与重建:发展中国家转型中的政治合法性危机探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25—26页2001年。
    ① 参见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政法论坛》,第21卷第4期第50—57页,2003年。
    ① 参见刘建文:《财政税收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8—101页。
    ① 高晓红:《公共权力异化的伦理规约》,《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第76-77页,2008年。
    ② 孙同鹏:《经济立法问题研究—制度变迁与公共选择的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③ 布小林先生关于《草原法》立法过程中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做了详细分析,布先生认为:“目前我国立法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单向度的,与社会尚未实现全方位的互动。”参见布小林:《立法的社会过程—对草原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2页。
    ① 林森:《论新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措施的完善》,《安徽农业科学》,第29期第14447页,2012年。
    ② 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③ [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4页。
    ① 李侃如:《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其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李继龙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2期第143—144页,2011年。
    ① 参见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64—365页。
    ① 参见宋长青:《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66—67页,2004年。
    ② 参见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81—383页。
    ① 颜海林、张秀:《论有限政府的基本特质》,《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1期第55页,2010年。
    ① 袁刚、张茜:《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础》,《理论月刊》,第2期第83页,2010年。
    ② 参见曾国平、郭峰:《论“有限政府”的“有限”内涵》,《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7卷第2期,2004年。
    ① —般认为,禁牧是为了防止过度放牧,以免超过草场的承受能力。中国西部草原的退化与过度放牧有关。然而,理查德B.哈里斯却指出,所谓的“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却并非直观看上去有着清晰界定的概念。因为这种含混的措辞忽视了对草原的管理目标是怎样的,结合不同的管理目标,概念所指的内容差异极大,也会导致不同的政策和法律。而且这个问题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充满争议,再次说明这两个概念的复杂性。哈里斯的观察是,“相对于大部分草地同时保证牲畜和野生动物处于健康状态的能力而言,最近放牧的密度是比较高的”,另外,由于中国环境政策的失误,导致缺乏连续性的可靠的检测数据,事实上根本不清楚草原到底哪里在退化,又退化到什么程度,甚至为什么退化的原因也不清楚。在这样的状况下,难以去制定和评估草原恢复的策略。参见[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30—33页。另可参考该书第54页到第55页的第26个注释。
    ① [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② 参见赵俊:《环境公共权力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86-192页。
    ① 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第1期第34--35页,2000年。
    ② 参见曹明德:《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法学评论》,第6期,2002年。
    ③ 参见沈守愚、孙佑海:《生态法学与生态德学》,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第80--81页。
    ④ 参见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2--75页。
    ① 赵胜才:《论区域环境法律》,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180页。
    ① 郭道晖:《论社会权力的存在形态》,《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4期第1页,2009年。
    ① 参见郭道晖:《社会权力法治新模式与新势力》,《学习与探索》,第5期第138—139页,2009年。
    ② 王宝治:《从价值层面论证社会权力存在的必要性》,《河北学刊》,第31卷第1期第208页,2011年。
    ① 参见姬金铎:《从行政权力中心到社会权力中心—马克思对民主问题的思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第2期,2000年。
    ② 夏巍:《哈贝马斯对社会权力的二元诠释—从马克思存在论角度进行的—种解读》,《东岳论丛》,第7期第33页,2009年。
    ① 吴素雄:《国家建构的社会逻辑:从权力结构的均衡考察—兼论哈贝马斯交往权力对社会权力的制约》《浙江社会科学》,第12期第30页,2008年。
    ② 参见郭道晖:《论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影响》,《法治论丛》,第3期,2008年。
    ③ 参见王晓升:《用交往权力制衡社会权力—重评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第51—52页,2007年。
    ④ 参见姜明安:《公众参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第2期第31—32页,2004年。
    ① [美]罗尼·利普舒茨:《全球环境政治:权力、观点和实践》,郭志俊、蔺春雪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8—149页。
    ②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0页。
    ③ 参见罗格斯·M.史密斯:《现代公民权》,[英]恩斯·伊辛、布雷恩·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4—145页。
    ④ 迪安·克定:《生态公民权》,[英]恩斯·伊辛、布雷恩·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07—408页。
    ① [英]马克·史密斯、皮亚·庞萨帕:《环境与公民权:整合正义、责任与公民参与》,侯艳芳、杨晓燕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页。
    ① 钱宁:《谁是西部发展的主体—论少数民族在西部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93页,2003年。
    ② 钱宁:《谁是西部发展的主体—论少数民族在西部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97页,2003年。
    ① 孙兵:《公众参与:服务行政的合法证成与动力供给》,《河北法学》,第28卷第7期第70页,2010年。
    ① 参见[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00—205页。
    ② 关于战利品狩猎(运动性狩猎)与野生动物物种的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参见暨诚欣:《中国运动狩猎业可行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林业大学,2007年,第31—38页。
    ① 胡子:《豪华狩猎瞄准野生动物》,《青岛画报》,第1期第59页,2007年。
    ② 娱乐性狩猎权的正当性非常复杂,—般来讲,当娱乐性控制在生态规律的作用范围之内,确实有利于野生动物种群的保护,战利品狩是—种对娱乐有着严格限定的行为,不同于仅仅出于纯粹取乐而进行狩猎的行为。不过,对于这—点,并不是所有的生物学家和哲学家都能认可。一方面,野生动物物种纷繁复杂,战利品狩猎宣称只是猎取那些本应被大自然剔除生态位的物种个体的说法,并不是对于任何物种个体都适用。另一方面,战利品狩猎的后果充满不确定性,有可能对野生动物物种的个体造成超乎预期的伤害。
    ③ [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09页。
    ① 参见[美]理查德B.哈里斯:《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张颖溢编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09—214页。
    ① 陈叶兰:《论农村环境自治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1期第101—102页,2012年。
    ① 陈叶兰:《论农村环境自治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1期第102页,2012年。
    ① [美]莫里·布克金:《自由生态学:等级制的出现与消解》,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页。
    ② Bob Torres, Make A Killing: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nimal rights,AK Press,2007,pp80.
    ③ Bob Torres, Make A Killing: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nimal nghts,.AK Press,2007,pp88.
    ④ Camden J. Mcdaris, "Legal protection only for those who most like 'us'? What animal activists can learn from the early woman's movement about society's resistance to acknowledging rights," Journal of animal law,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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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美]彼得·辛格、汤姆·雷根:《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曾建平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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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德]汉斯·兰克:《生物伦理学先驱—阿尔贝特·施韦泽》,王伟译,《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2期第19页,2006年。
    [2][德]菲利普·黑克:《利益法学》,傅广义译,《比较法研究》,第6期,2006年。
    [3][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第4期,2001年。
    [4][美]Scott Friskics:《扭曲框架下—段荒野思想的演进历—评<荒野论证热潮的新进展)》,郭辉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2010年。
    [5][美]斯科特·福瑞斯克斯:《原始荒野的双重神秘性:非情境性语言对荒野法案的误读》,孙越译,《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2期第57页,2010年。
    [6][英]亚历山大·莎夏吉:《俄罗斯联邦法律中的土著民族权利—以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小民族为例》,廖敏文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9期,2007年。
    [1][日]小野泽精—、福永光司、山井涌:《气的思想—中国自然观与人的观念的发展》,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
    [2]王玉樑、[日]岩崎允胤:《中日价值哲学新论》,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
    [3][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
    [4]赵俊、赵圆圆:《论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生态文明与环境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9年。
    [5]徐贲:《马格利特(正派社会)》,应奇编:《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
    [6]罗格斯·M.史密斯:《现代公民权》,[英]恩斯·伊辛、布雷恩·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7]迪安·克定:《生态公民权》,[英]恩斯·伊辛、布雷恩·特纳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1]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9年。
    [2]蔡俊:《超越生态印第安:论路易斯·厄德里克小说》,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1年。
    [3]尹志军:《美国环境法史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4]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5年。
    [1]暨诚欣:《中国运动狩猎业可行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林业大学,2007年。
    [1]《德国民法典》,郑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2]Wildness Act(荒野法案)
    [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南方周末》2012年4月12日
    [2]周雷:《公共环境运动的迷思》,《南风窗》,第5期,2011年。
    [1]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
    [2]凤凰网
    [3]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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