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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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法治进程也必然会深深地打上时代的烙印。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本文立基于推动中国构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并最终形成相关之本土立法的理想与热情,在研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规律的基础上,试图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一全景式的分析:
     第一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这部分划分了三个时间段,即初民社会—中世纪前后——近代社会,勾勒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实践与理论发展轨迹,并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中西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差异进行了探讨。
     第二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学说和价值分析。作者在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多种理论学说进行介绍、阐释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国家责任说为主体、社会保险说为辅”,以此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根基。在区分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功能的前提下,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恢复正义、保障人权与增强效益。
     第三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例考察。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相关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阐述了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国际及区域范围内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最新进展予以了关注。
     第四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宪法基础。从宪法原则的性质、功能与效力入手,在区分宪法规定的国家补偿的基本类型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宪法基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社会保障原则与法治原则。
     第五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作者根据制度变迁原理,剖析了国家补偿制度变迁的成本结构与收益结构,对国家补偿制度之成本收益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第六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作者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念、基本原则,并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设计思路。最后,探讨了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评估问题。
     第七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此章研究了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密切相关的三个问题:一、国家补偿与刑事国家赔偿。二、国家补偿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恢复性司法与刑事损害赔偿。
Currently,our country is on a stage of social reform.This time is a process of turning valuation,rebuilding order and regenerating civilization, so the rule of law will also get the brand of this age.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the State compensates the criminal victim or his/her family members, who were violated by the crime but did not obtain full compensation from the criminal or other ways,through certain legal proceedings.
     This paper bases on the ideal and passion to promote a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and finally form certain native legislation.By researching the regularities of laws in the social reforming period,the author tries to analyze the vast panorama of th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seven aspects:
     ChapterⅠ,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is part divides into three periods,namely they are the primitive society,the middle ages and the modem society.The connection draws the outlin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both in practice and in the theory.From the legal cultural angle of view,it also discusses the difference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ChapterⅡ,the theories and the valuations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and explaining many theories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e author presents a proposal:"With the State responsibility as the main body,supplemented by the social insurance ".He also uses the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 system.After distinguishing the value of law and the function of law,the author analyzes the value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e restoration of justice,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benefit.
     ChapterⅢ,the inspection of legislation on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In this part,the author uses the comparative method to compare the foreign laws in this field.Meanwhile,he sets forth th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s in Hong Kong and Taiwan,and focuses on the last progress of this system in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scope.
     ChapterⅣ,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Starting with the nature,function and force of 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and based on the total types of State Compensation prescribed by the Constitution,the author finds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e principles on respect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social security,rule of law.
     ChapterⅤ,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is part is one of the hard cores.During this part, the author utiliz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system economic to anatomize the structure of the cost and income for vicissitude about 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Then he entirely and deeply analyzes the cost and income of the system.
     ChapterⅥ,the legislation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is part is another hard core.The author suggests the idea and basic principles to build a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and offers a method for the legislature.At last,he discusses the issue of how to valu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ChapterⅦ,the relative problems about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The author investigates three problems which nearly interrelated to this system:first,the State Compensation and the State Criminal Compensation;second,the Criminal Compensation and the Incidental Civil Action;third,the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the Criminal Damages.
引文
1参见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2参见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3[美]亨利顿著:《变动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4郑功成:《中国离“福利社会”还有多远?》,《解放日报》,2007年12月20日。
    5http://zhangwei330414579.blog.163.com/blog/static/23554573200702235135543/,2008年2月26日访问。
    6案件来源:《对建立国家刑事补偿制度可行性的调查》,《法制日报》,2007年8月29日。
    7当然,社会的现实需要的确是立法出台的重要背景因素,但是,我们要注意,单纯的社会事件可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或只是个案。这要求,立法者要对社会现实中同类现象进行全面、深入地调研,以获得对于现实社会状况的清醒而又完整的认识。
    8正如P·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先生所说的:“社会科学的态度是把法律经验看作是可变的和场合性的。当人们在一维的意义上刻划法律的特性或者认为法律具有不变的属性时,就违反了这一原则。……我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秩序是一种多维事物,只有把多种维度当作变项,才能对法律进行彻底的研究。我们不应该空谈法律与强制、法律与国家、法律与规则或法律与道德之间必要的联系,而应该考虑这些联系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参见[美]P·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0页。
    9孙谦:《论依法治国与提高执政能力》,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10参见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44页。
    11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89页。
    12参见劳东燕:《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被害人视角对刑事实体法体系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劳东燕博士这段论述无疑是深刻地,她揭示了这么一种趋势,即现代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对被告人权利的日益重视与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日渐轼微。但是,认真研读贝卡里亚名著可以知道,贝氏并没有忽略对于受害人的重视,而是把它等置于被告人同样的高度。他说,“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一半是与罪犯地位相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相同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发言的便是法律和真相。”参见[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13[英]A·J·M·米尔恩著:《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
    14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参见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16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页。
    17赵可主编:《被害者学》,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18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肇始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这本名著中,他以饱含激情的笔触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思想融合在一起。而犯罪学先驱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以实证的眼光开拓研究犯罪的新视角,将刑法理论从狭窄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后历经李斯特“整体刑法学”、安塞尔及其社会防卫理论,至甘雨沛教授在1984年提出“全体刑法学”,储愧植教授于1989年正式提出“刑事一体化”,到陈兴良教授及其《刑事法评论》对这一理念进行群体化实践。理论贡献在于:刑法观念上的革命、研究方法论上的突破、推动学术规范化和现代化以及塑就学术大师。参见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意义上的现场叙事》,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20亦译为《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21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三版代前言”。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言,有的国家如法国对恐怖犯罪被害人和恐怖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了区分,二者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22典型的当属粱根林教授在其“刑事政策研究系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中对于“卖淫”、“同性恋”及“滥用毒品”的非犯罪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以下。
    23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24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25许福生:《刑事学讲义》,2001年台北自版,第315页。
    26参见陈幸慈:《组织犯罪与被害者学》,涛石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48页以下。
    27笔者所谓的“补偿”是从广义上而言的,包括了被害人获得赔偿之意。其实,在被害人获得国家或公共机构补偿之前,赔偿就这被害人获得补偿的形式之一。
    28笔者在此对波斯纳相关论述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公共知识分子》,徐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页。
    30参见徐昕:《私力救济的神话之维--兼论法院的产生》,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3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125页。
    3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05页。
    33笔者在此对李斯特相关论述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参见[德]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以下。
    34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7-208页。
    35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70页。
    36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9-210页。
    37william G.Doerner and Steven P.lab,Victimology,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5,p.69.
    38参见黄东熊:《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中央文物供应社”1986年版,第6页。
    39美国学者泽尔把相对于现代刑法司法模式(其特征是由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的另一种刑事司法模式称之为“社区司法”的模式。泽尔认为:“真是难以置信,现代刑法模式其实才存在不过几个世纪,我们并不总是这样做的。在西方历史的大部分时期,社区司法占据了支配地位。人们在传统上都不愿意请求国家解决犯罪问题,因为要求国家出面总是附带着巨大的耻辱。事实上,在长达数个世纪的时间里有国家公诉的犯罪一直很少,解决冲突被认为是社区的事。”“社区司法承认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因此被害人理应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占据中心地位。”“在社区司法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国家的刑罚也是存在的,但刑罚仅被用于政治性的犯罪和一些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国家对犯罪的追溯和惩罚,是作为保卫社会的最后手段使用的。”参见张庆方:《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0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41卞建林:《刑事起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页。
    42参见[德]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1页。
    43黄成荣:《复和正义在香港的应用与实践》,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44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以下。转引自邓子滨:《法律制裁的历史回归》,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5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转引自邓子滨:<法律制裁的历史回归》,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6陈涛、高在敏:《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47[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八。转引自陈涛、高在敏:《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48陈涛、高在敏:《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49[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50[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4页。
    51[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62页。
    52[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5-368页。
    53参见[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79页、第281-283页、第206页。
    54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55参见[美]乔治·弗莱尔:《20世纪的刑法理论》,江溯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6高维俭在研究犯罪中心主义与被害人学的产生与发展时指出,“犯罪中心主义”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几乎完全将刑事问题主角之一的被害者及其行为抛弃至被人遗忘的角落。对被害问题的认识上,有关的刑事学科理论停留于一种感性的意念,似乎将被害问题作为了犯罪问题的“影子”,而缺乏一种理性的自觉。这是犯罪中心主义的总特征。高维俭:《犯罪中心主义与被害人学的产生与发展》,载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7参见高维俭:《犯罪中心主义与被害人学的产生与发展》,载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当然,关于国家补偿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法学理论的问题,也同时是个刑事政策的问题。
    58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59参见[美]S·韦德尔:《美国的法律文化观点》,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60张中秋等主编:《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1粱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62参见童伟华:《刑民不分与刑民有分》,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3[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2页。
    64参见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65当然,中国古代“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成文法上持续超越过几千年,肯定有其积极的、合理的一面。而中国对于自由刑的迷恋,也并非都是消极的。正如对罚金刑的适用而言,“它为我们提供一种再创造的平台和便利;与其枉自嗟叹,不如因势利导。循此思路推导:凡以金钱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不应当视为犯罪进入刑法处罚。这不仅仅只是现实刑法制度的务实期求,更是当下民众心理的附和使然。”“在刑法领域,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只能保持一种较为单一的身体刑(自由刑及少量死刑)的格局,财产刑只应作为附加刑使用(刑要科,钱照罚,双管齐下)。只有自由刑这种不可转移、无法代偿的身体责任,才真正能够让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亲身感受和参与到一种非常痛苦的责任实践过程,从而遏制其犯罪欲望并向社会展示一般预防之警示意义。在这里,自由刑始终具有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功能——任何值得称其为‘犯罪'的行为,可预测的法律后果至少是‘坐牢'。”参见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66何勤华:《法学近代化考》,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67这些学说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
    68[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84页。
    69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6-73页。
    70参见麻国安:《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
    71参见麻国安:《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
    72参见吴大华、罗鹰:《论刑事被害人补偿--以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为视角》,中国犯罪学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73该法律的全称是《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
    74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75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潜在利润”存在,制度变迁主体为促使“潜在利润”现实化而积极实现制度创新.参见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283页。
    76[美]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6页。
    77许启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页。
    78林维、汪承吴:《被害人补偿的刑事政策蕴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并参见笔者在上文中对被害人补偿的刑事政策意义的分析.
    79有学者曾经指出,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之下,可以建立一种保险制度,当被害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却不能破案而获得加害人的赔偿时,由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补偿。比如,当某人财物被盗,警方不能破案,或者虽破了案但加害人无法返还财物或无力支付赔偿,如果事前受害者投了盗窃险,那么他就能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卢建平:《刑事政策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9页。申而言之,这种保险如果由国家财政负担,则属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畴了。
    80承认社会保险说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辅助学说,并不能脱离社会福利的发展背景。“社会福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术语。我用它来涵盖许多性质上或多或少有所联系的概念。它可以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法]让·雅克迪贝卢、爱克扎维尔·普列多著:《社会保障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8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82[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本),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83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8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以下。
    8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86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6页。
    87[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88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118页。
    89[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279页。
    90参见胡水君著:《法律的政治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91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9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5页以下。
    93[德]穆勒著:《恐怖的法官》,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94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0页。
    95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9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97徐显明:《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98[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99参见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
    100[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220-221页。
    101阴家宝:《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102严格地说,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并不是肇始于新西兰,在三千多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有关条款中就可以找到这个制度的雏形。但是现代刑事补偿制度却是源于新西兰。
    103英国国务大臣根据《1995年刑事伤害补偿法》第一条至第六条以及第十二条所授予的权力制定了《2001年刑事伤害补偿方案》并获两院通过。本文附录部分收录了《2001年刑事伤害补偿方案》。
    104这就是说,英国对于公民因协助警察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情形,纳入了国家补偿的范围。
    105参见张平吾:《被害者学》,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9-630页。
    106参见许启义:《犯罪被害人权利》,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87年版。
    107德国学界对被害人补偿予以高度重视,将对被害人的补偿与刑罚、保安处分并称为德国刑法对犯罪人处理的“新三元结构体系”。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108林辉煌:《犯罪被害人之司法保护--美国制度之借鉴》,台湾“法务部”1995年编。第62、60页。转引自李楠:《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09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110数字来源于张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联邦犯罪被害人法>简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111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主编:《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112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113参见张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联邦犯罪被害人法>简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 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114参见许启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04-105页。
    115参见许启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68页。
    116[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主编:《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译本),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0-431页.
    117参见赵国铃:《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118关于此部分内容的介绍,主要参考赵国铃:《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119 Irvin Waller:.lntermational Standards for Victims:What Norms? What Achievements? What Next?,paper to the symposium on Support for Victims of Crime in the Asian Region.25-26 May 2006.Singapore.转引自赵国铃:《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120“每一个时代都有它自己特有的思想范畴,这已成了老生常谈了。这一时代的思考总是借助于一种特定的语汇,通过这个语汇,这个时代的人才被人们理解。而这个时代的人也必须采用这些词汇,然后使其适用于他们各自的目的。”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9页。
    121尹华、胡建华:《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22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展开及限度》,载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第一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实践理性与法学方法》,2006年6月.
    123[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124劳东燕:《罪刑法定视野中的犯罪构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5屠振宇:《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
    126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候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6页。
    127夏勇:《法治与公法》,《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页。
    128以下关于国家补偿的三个基本类型及具体内容的论述,参见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129参见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30[日]大沼保昭著:《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0、220页。转引自李宁:《被害人国家赔偿立法研究》,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131崔风、孙启泮:《中国社会保障的宪法基础》,载《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13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221页。
    133[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13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页。
    135案例由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先生提供,特此致谢。
    136[美]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6页。
    137参见王晨光:《和谐社会的法律调整机制》,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138高兆明:《制度伦理与制度“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139以下对这个观点的论述,主要参考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167页。
    140此章的分析模式与基本框架,参考了宋云涛:《死刑核准权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1参见钱弘道:《跨越法律和经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5页。
    142卢现祥主编:《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58页。
    143宋云涛:《死刑核准权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4宋云涛:《死刑核准权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5宋云涛:《死刑核准权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6钱弘道:《跨越法律与经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147[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5页。
    148参见汪全胜:《立法效益论证问题的探讨》,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49 Posner Economics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71,转引自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50 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51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52龚祥瑞:《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153参见汪全胜;《立法效益论证问题的探讨》,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5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155《海南:立法项目必须附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新华网海口2008年2月19日电。
    156樊学勇:《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梁玉
    霞:《刑事被害补偿刍议》,《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李玉华:《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郭云忠:《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学家》2000年第5期;
    田思源:《构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王牧:《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
    孙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
    赵田铃:《犯罪被害人补偿:田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
    尹伊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被害人补偿制度》,2006年第9期(上);
    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之思考》,《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涉及到刑事补偿或专题研究刑事补偿的博士论文主要有: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
    许永强:《论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救助》,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
    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等等.
    157《全国数万被害人家庭因得不到赔偿而身陷绝境》,《检察日报》,2007年5月23日。
    158这个救助机制明确了9个相关部门的职责:检察机关予以法律方面的救助,并负责启动救助机制向相关部门发送救助建议书;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农村五保等政策,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实施临时救助;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刑事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部门对受害人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实施教育资助、心理辅导和关爱行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劳动保障部门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并提供公益性岗位;卫生部门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协调相关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共青团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刑事案件受害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刑事受害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紧急救助和专项补贴。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救助的对象是因抢劫、绑架、强奸、杀人、伤害等重大犯罪而受害的家庭。根据规定以下五类家庭可以获得救助:(1)刑事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被害人家庭有受害人供养的高中及高中以下学段在校就读子女,且因被害人被害导致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业的;(3)被害人家庭因刑事案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况;(4)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5)受害人家庭有受害人供养的残疾人。在工作程序方面,成都设立以市检察院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工作协作领导小组,救助办公室设在检察院,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兼任,各相关部门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检察机关遇有刑事受害人涉访涉诉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了解有无“老、弱、病、残、孕”等困难。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送刑事案件救助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救助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向各相关部门发出救助建议书,并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启动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成都九部门联合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成都日报》,2007年11月9日。
    159《黑龙江规定政府为见义勇为者买单》,《法制日报》,2007年12月6日。
    160游劝荣:《关于立法成本的思考》,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61《被害人补偿制待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一并研究》,《检察日报》2007年12月30日。
    162许志永、姚遥、李英强:《宪政视野中的信访治理》,载《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3期。
    163据法院审判查明,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商量将孙志刚从201室调到206室,乔燕琴、吕二鹏分别到206室窗边授意该室内的李海要等8名被告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随后.乔燕琴、吕二鹏与乔志军、胡金艳一起将孙志刚调到206室.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8人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20日上午孙志刚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志刚命案12名罪犯及6名渎职者被一审判决》,中新社。2003年06月09日。
    164http://hi.baidu.com/symtzc/blog/item/309a61c2a4b1c334e4dd3bfb.html,2008年2月26日访问。
    1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166参见刘爱华:《回顾报告:十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经济参考报》,2006年3月2日。
    167参见傅剑峰:《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载《南方周末》2007年1月18日。该文使用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公安研究》披露的数据,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为40%-50%。扣除已经破案的,我国每年约有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国内多数学者及“立法建议稿”都认为,被害人补偿标准不宜高于国家补偿标准。依这样的标准,如将人均补偿金额推算为2万元,再按100万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计算,保守估计,这笔补偿金的年均支出大约200亿元。
    168参见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
    169邱兴华案杀害的10人,除一名12岁的小孩外,分别是9个农村家庭的顶粱柱。邱兴华被捕入狱后,邱的家属先后得到了多笔社会捐助;而受害人家属却未得到社会帮助。西安市铁一局学校的师生对此现象感到难以理解。学校通过汉阴公安局了解到,有3名贫困受害人的子女面临辍学,学校领导决定发起募捐活动帮助他们。他们共同捐款筹集到4020元。这4020元钱善款被分成3份,其中一份1340元将交给受害人熊万成9岁儿子熊伟堂。其余两份共2680元,将由汉阴县民政局转交受害人罗朝兴9岁的女儿罗品英和受害人吴大地14岁的女儿吴兆琴。据汉阴县民政局副局长陈世平介绍,案件审判完结后,政府先后解决了贫困受害人家属的生活问题,目前有3户家庭5名受害人家属享受农村低保,两户家庭2人享受农村“五保”救助,其余受害人家属由于不属贫困人口,民政部门无法救助。“邱兴华案有明确的实旆侵害的人,民政救助显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要求。”陈世平说,民政灾等引起救助是一种最基本的简单救助,主要是救济孤寡和天生活困难的人。参见《邱兴华案一半受害人家庭获政府救助》,《法制日报》,2007年4月2日。
    170参见张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思考》,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6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171我们不能形而上学的认为,刑事司法理念与原则中的“疑罪从无”就是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很多学者在批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陷时,总是要提到“疑罪从无”的情况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点脱离中国司法运作的实际,最少是把这个问题理想化了。正如左卫民教授深刻指出的,从证明标准与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中国的司法现状,疑罪从无并没有贯彻到底,而是存在一个“疑罪从有(轻、重)的悖论,有罪确信与疑罪之间并没有绝对稳定、明确的界线。为什么我们的学者对被告作有罪判决有一种惶恐呢?在我们看来,人们关心的关键并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判决是否正确,而是担心:由于情理推断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的保障和对被告人危险性的规范评价和综合治理,就不可能实现对“疑罪”进行较为确当的区分平衡,对“疑罪”作有罪判评价和综合治理,就不可能实现对“疑罪”进行较为确当的区分平衡,对“疑罪”作有罪判决就容易导致错判的泛滥。在大量“疑罪”面前又不得不运用“疑罪从有(轻、重)”的刑事策略,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刑事政策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现实地存在着。参见左卫民、周洪波:《证明标准与刑事政策》,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
    172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页。
    173参见:《“穷”案犯犯事被害人未得分文赔偿》,http://www.sina.com.cn,2007年1月19日。
    174对于案件的具体叙述及其评论,参见胡云腾:《关于死刑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裁量》,载《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页。
    175参见马松建:《死刑司法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176[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页。
    177虽然同样是被害人,但是,其反应的方式在有其共性的同时,还存在着差异性。例如,美国加州“三振出局”法的出台,既有整体社会犯罪态势恶化的一般背景,更有推动其粉墨登场的直接导因。该法出笼的导火线和转机分别为先后发生的两起抢劫杀人案件和绑架杀人案件。姑且不论这部法律出台的得与失,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来看,被害人家属试图通过改变刑事司法制度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非依赖非理性的个人报复行为。参见王亚凯:《加州三振出局法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8参见吴大华、王飞:《构建和谐社会之刑事处罚权正当化新思考--以量刑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79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180郝铁川教授提到的六个主要变化是:1、围绕工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行国家具体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2、选举权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3、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变;4、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5、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法从无到有;6、义务教育制度逐步建立。郝铁川:《当代中国法制的阶段性与超越性--与19世纪英美法制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81参见郝铁川:《当代中国法制的阶段性与超越性--与19世纪英美法制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8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60-461页。
    183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舨社2001年版,第878页。
    18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90页。
    185李玉华:《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186参见胡威:《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政治价值原则研究--以社会正义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187[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188朱勋克:《社会救助立法的一般指向》,载《重庆社会工作学院学报》2004年4期。
    189参见[美]P·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32页。
    190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191参见朱勋克:《社会救助立法的一般指向》,载《重庆社会工作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92范进学:《论权利的制度保障》,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193参见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63页。
    194参见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195尹伊君、陈晓:《惩罚与保护的平衡点》,《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96英国对于公民因协助警察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情形,纳入了国家补偿的范围。
    197参见张平吾:《被害者学》,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9-630页。
    198参见许启义:《犯罪被害人权利》,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87年版。
    199参见杨解君、蔺耀昌:《国家赔偿的制度欠缺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200目前,国内有山东、北京、内蒙古、江西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见义勇行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201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02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
    203郑洲蓉:《构建我国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之设想》,《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04郭琼:《关于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几点设想》,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6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205罗大华、孙政:《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06郭建安:《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
    207参见郭建安:《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08陈光中、赵琳琳:《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209陈春龙:《论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与改革--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课题》,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学者专栏"
    210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即为侵权机关,这种设置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国家赔偿与机关赔偿相混淆,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常常出于面子、业绩等原因而回避、拒绝赔偿。或者使用本机关的“小金库”垫付了赔偿费用后却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从而一方面使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国家赔偿金却大量闲置。因此,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机关分离开来,由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参见陈光中、赵琳琳:《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我们在制定刑事补偿法的时候应该汲取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211日本法律规定,犯罪被害人申请的时效为发生犯罪被害后7年或得知犯罪被害发生后的2年。参见裘索:《日本国检察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0页。
    212参见田思源:《构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213[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214参见周欣、袁荣林:《美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览》,载《中国司法》 2005年第2期。
    215参见杨解君、蔺耀昌:《国家赔偿的制度欠缺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216《被害人补偿制待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一并研究》,《检察日报》2007年12月30日。
    217笔者认为,不管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还是采取所谓混合立法的模式,抑或是保护法模式,关键的是要将这项制度尽快确立起来。
    218参见郭卫华、董俊武:《论“疑罪从无”对民事责任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19参见阮富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否维持之研究》,载1998年《司法研究年报第十七辑》。
    220阮富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否维持之研究》,载1998年《司法研究年报第十七辑》。
    221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316页。
    222参见杨万正:《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223也就是俗称的对于外逃贪官作出缺席判决,在我国没有建立独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
    224这个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中提出的,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00页。
    225关于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参见本章第三节“恢复性司法与刑事损害赔偿”。
    226参见万毅;《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227参见刘方权:《刑事被害人赔偿之价值分析》,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第6期。
    228《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2期。
    229文海林:《刑法科学主义初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4页。
    230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65页。
    231王立峰:《惩罚的哲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232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40-41页。
    233王立峰:《惩罚的哲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1页。
    234王立峰:《惩罚的哲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页。
    235参见吴国贵:《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法理探讨--刑罚权之裁量配置》,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2006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
    236参见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141页。
    237参见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以藏族“陪命价”习惯法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239参见[美]乔治·弗莱尔:《20世纪的刑法理论》,江溯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美]亨利顿著:《变动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3、[美]P·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4、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英]A·J·M·米尔恩著:《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
    7、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9、赵可主编:《被害者学》,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0、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11、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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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阮富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否维持之研究》,载1998年《司法研究年报第十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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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刘方权:《刑事被害人赔偿之价值分析》,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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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lliam G.Doerner and Steven P.lab,Victimology,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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