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问题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合同理论大厦的基石,它自罗马法以来,就为两大法系所严格遵守。19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在现代商业结构下,交易往往涉及一连串人,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关系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在现实中的表现不够完美了,不能满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固守合同相对性将带来严重的实质不平等。涉他合同就是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冲破合同相对性,应运而生。
     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采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两大法系涉他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是将涉他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得以承认,表现出一种宽容的态度,在各国民法典中都能看见涉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忠实拥护者,一直否认涉他合同的效力,直到1999年通过的《第三人权利法案》才有所突破,而美国在较早的时候也承认了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为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而产生并被承认的,同时,也因涉他合同本身的重大价值而越来越被重视。
     本文分析了两种涉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通过对两种涉他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及其效力的分析,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赋予第三人独立请求权,而对于第三人负担合同,理论上还颇存争议,一般认为其并未转化为效力涉他的合同。而对于我国《合同法》中第64、65条是否为涉他合同的规定之争论,本文认为,其不是关于涉他合同的规定,而是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我国应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为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我国的涉他合同制度。
Among the contract theories, the doctrine of privity ofcontract is the great backstone of contract theory system. Eversince the Roman law, it has been observed seriously by the twolaw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from 19thcentury, transaction always involves many people under themodern trade system. The market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ntractas a link has got unprecedented extensiveness and intricacy.The traditional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cann't meetthe needs of modern society, and abiding the doctrine sometimeswill result in unequality. So the contract concerning thirdparty came into existence with the need of reality.
     The dissertation gives an outline of the historicalprogress of contract concerning third party of the two lawsystem with the historical analysis method and comparativeanalysis method. As to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the contractlaw of many countries show great tolerance to the contractconcerning third party. Many countries have set down relatedcontract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ird party in their civil law.While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y didn't admit thecontract law concerning third party, especially Englishcontract law didn't admit until the Contracts 1999 Act. Butthe contract concerning third party was established in American law much earlier. The contract concerning third party has beenaccepted in order to fulfill real justice. And its own valueand functions have been put into importance.
     The dissertation analyzes two kinds of contract concerningthird party that is 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 andcontract of third party liability. Through analysis of thecharacteristics, basic law relationship, and indispensableconditions of such contract, we conclude that the key point ofthe 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 is that the thirdparty can enforce a term on contract in his own right in orderto obtain the promised performance. As to the contract of thirdparty liability, its binding effect still hasn't beenconfirmed yet. As to the controversy for the item 64 and 65 ofthe Contract Law has got a conclusion that they aren't theregulations about contract concerning third party, but aboutperformanc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ird party. So thedissertation proposes that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systemof contract concerning third party should be formulated inChina in light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mature theories of two legal families.
引文
①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58;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下册).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395;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1999.607。
    ②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并具有使第三人直接要求给付的权利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537条第1款:依契约相约,当事人的一方应对第三人实行某给付时,该第三人有直接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第1款: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第一条[第三人执行合同条款的权力]1.依照本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合同当事人的人有执行合同条款:a.合同明确规定第三人有权执行;b.该合同条款旨在让第三人受益。
    ③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2项: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特别是应根据合同目的,确定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第三人权利是否立即或者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保留权限,可以不经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或者变更其权利;第331条[死亡后给付]:(1)如果应在受约人死亡后向第三人履行给付,在发生疑问时,第三人在受约人死亡时即取得要求给付的权利。(2)如果受约人在第三人出生前死亡,只有在已保留撤销或变更约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始得撤销或者变更对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
    ④ 日本民法典第538条[第三人权利的确定]:第三人的权利依前条规定发生后,当事人不得
    ① 李先波.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2。
    ②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07。
    ③ 李先波.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3。
    ④ 郑玉波.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
    ① A.L 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 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9。
    ② 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参见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449。
    ③ 李先波.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7。
    ④ G. H.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1 (10th ed. 1999).
    ① G. H.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6th ed. 1999. p458.
    ②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504。
    ③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法律出版社.2005.96。
    ④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1994.72。
    ① 周椆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662。
    ②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205。
    ① [美]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262。
    ②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6。
    ①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508。
    ②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248。
    ① Treitel: The Law of the Contract. 6th ed. D. 459.
    ① 尹田.论涉他契约.法学研究.2001.1。
    ② 王秋良、蔡东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载法治论丛第18卷第1期.2003.1。
    ①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58。
    ② 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类型之探讨(上).载法律评论第55卷第12期。
    ①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下册).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393。
    ②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下册).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395。
    ①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下册).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395。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5。
    ③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94。
    ④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59。
    ⑤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96。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0。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8。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9。
    ① 日本民法典第538条(第三人权利的确定):第三人的权利依前条规定发生后,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消灭该权利。
    ②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2项: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特别是应根据合同目的,确定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第三人权利是否立即或者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保留权限,可以不经第三人同意而撤销或者变更其权利;第331条[死亡后给付]:(1)如果应在受约人死亡后向第三人履行给付,在发生疑问时,第三人在受约人死亡时即取得要求给付的权利。(2)如果受约人在第三人出生前死亡,只有在已保留撤销或变更约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始得撤销或者变更对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
    ③ 德国民法典第333条[第三人对权利的拒绝]:第三人向立约人表示拒绝享有因合同而取得的权利时,视为自始未取得该权利。
    ④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第2项:第三人对于前项契约,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
    ⑤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第3项: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约之利益者,视为自始未取得其权利。
    ① 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314.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5。
    ② 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类型之探讨(上).法律评论第55卷第12期。
    ③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1。
    ① 施启扬.契约的订立与履行.正中书局.1983.129。
    ①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7。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33。
    ② 科宾.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01。
    ① 傅静坤.二十世界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129。
    ② 傅静坤.二十世界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129。
    ① [日].我妻荣.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洪锡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6。
    ② 胡文海.论为第三人利益的效力.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4。
    ① 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 《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民商法学.2005.4。
    ②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84。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2。
    ① [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法律出版社.127。
    ②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1999.612。
    ① 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之类型探讨.法律评论.第55卷第12期。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4。
    ③ 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之类型探讨.法律评论.第55卷第12期。
    ① 德国民法典第33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11条第3款:澳门民法第44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9条第3款。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5。
    ③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5。
    ① 德国民法典第33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9条第1款,瑞士债法第112条第1款。
    ② [美]科宾.科宾论合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38。
    ③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6。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7。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27。
    ③ 德国民法典第334条.科宾.科宾论合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44。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7。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0。
    ② 马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民商法学.2005.6。
    ① 王秋良.蔡东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法治论丛.2003.1。
    ② 尹田.论涉他契约.法学研究.2001.1。
    ③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
    ④ [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583。
    ① 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419。
    ② 王秋良.蔡东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法治论丛.2003.1。
    ③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66。
    ① G.H. Treitel, 1983, The Law of Contract, 6th,ed stevens & Sons, London, p. 481.
    ②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321。
    ③ [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Ⅳ-契约.姚荣涛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57.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9。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9。
    ②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24。
    ③ 杨崇森.信托与投资.正中书局.1977.10。
    ①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9。
    ②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273。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1。
    ① 张幸福、薛文成.略论涉他合同.当代法学.2002.9。
    ① 王军.论第三人给付契约.研究生法学.1998.3。
    ① 王军.论第三人给付契约.研究生法学.1998.3。
    ① 施启扬.契约的订定与履行.正中书局.1983.123。
    ① 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299。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7。
    ①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1999.604。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6。
    ③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1。
    ①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391。
    ② 史尚宽.倩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7。
    ③ H.A. de Colyar, 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Guarantees, 3th. ed.,at 2, quoted in James O' Donovan & John Philips, The Modern Contract of Guaratee, at 43.
    ① 陈俊郎.保险法规.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36。
    ① 陈俊郎.保险法规.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198-199。
    ②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11。
    ③ 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05。
    ①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78。
    ② 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类型之探讨.法律评论.第55卷第12期。
    ③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三民书局.1981.612。
    ①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84。
    ②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1。
    ① 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著.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71。
    ② 尹田.论涉他契约.法学研究.2001.1。
    ③ 冉吴.论涉他合同.山东法学.1994.4。
    ① 闫耀军.张幸福.薛文成.略论涉他合同.当代法学.2002.9。
    ① 王军.论第三人给付契约.研究生法学.1998.3。
    [1] 尹田.论涉他契约.法学研究.2001.1。
    [2] 王军.论第三人给付契约.研究生法学.1998.3:64。
    [3] 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类型之探讨(上).法律评论.55.12。
    [4] 王秋良、蔡东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法治论丛.18.1:35-39。
    [5] 张幸福、薛文成.略论涉他合同.当代法学.2002.9:160-161。
    [6] 胡文海.论为第三人利益的效力.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4。
    [7] 冉昊.论涉他合同.山东法学.1994.4。
    [8] 马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民商法学.2005.6:82。
    [9] 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民商法学.2005.4:60。
    [10] 陈小君.候巍.论利他契约及其发展.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4.12:29-43。
    [11] 孙敏.合同相对性研究.黑河学刊.2 005.1:82-85。
    [12] 郑轶.论合同的涉他性.经济与法.2005.9:88-89。
    [13] 李斌.李青.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分析.2005.1:45-46。
    [14] 毛大春、黄立云.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权利——以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为中心的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2-25。
    [15] 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民商法论丛.1999.12:353-454。
    [16]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国法学.1996.4。
    [17] 李拥军.从契约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比较法研究.2002.4。
    [18] 薛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人.法学研究.1994.2:44-49。
    [19] 孙鹏.契约法的现代发展.现代法学.1993.4。
    [20] 斯蒂芬.戈文.英国法律委员会合同法(第三人权利)议案草案和海上货物运输.张明远译.外国法评议.2000.1:35-37。
    [1] 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449。
    [2] 李先波.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2。
    [3]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504。
    [3]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66。
    [4]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248。
    [5] 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419-420。
    [6]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1994.72。
    [7] 周柟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66 2。
    [8]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205。
    [9] 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著.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71。
    [10]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9。
    [11]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6。
    [12] 傅静坤.二十世界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129。
    [13]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84。
    [14]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24。
    [15] 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下册).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391。
    [16]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1。
    [1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0。
    [1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6。
    [1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37。
    [20]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1。
    [21]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
    [22]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7-120。
    [23] 郑玉波.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1。
    [24]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三民书局.1981.612。
    [25] 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299。
    [26] 施启扬.契约的订立与履行.正中书局.1983.123。
    [27] 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法律出版社.1993.405。
    [28]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1999.604。
    [29] 陈俊郎.保险法规.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36。
    [30] 杨崇森.信托与投资.正中书局.1977.10。
    [31]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321。
    [32]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0。
    [33] [美]科宾.科宾论合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4] [美]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262。
    [35] [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583。
    [36] [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127。
    [37] [日].我妻荣.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洪锡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6。
    [38] [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Ⅳ-契约.姚荣涛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57。
    [39] 德国民法典.杜景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0] 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1]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2] 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法律出版社.2002。
    [43] 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枚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4] 瑞士民法典.殷生根译.法律出版社.1987。
    [45] G. H.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6th ed. 1999. p458.
    [46] H. A. de Colyar, 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Guarantees, 3th. ed.,at 2, quoted in James O' Donovan & John Philips, The Modern Contract of Guaratee, at 43.
    [47] Ewan McKendrick. Contract law. Law press. 2003.
    [48] Foundations of Contract Law by Richard Craswell and Alan Schwartz Law Press. 2005.
    [1] 王友廷.论利他合同的体系构造.[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3。
    [2] 李树仁.论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硕士论文].黑龙江大学.2005。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