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接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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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中国走向法治的社会实践以国家主导的渐进性发展为其显要特征。从为实现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角度来看,在一定时期内,这种法治实践模式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推进,全球化的世界整体变迁、市场化的经济运作模式、工业化及其导致的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展等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使得中国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成员的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日益显明,人们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观念呈现出更加多元和开放的态势。由此,既有的“自上而下”法治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的法律认同危机。秩序建构(法)的合法性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形势的发展内在地要求我们转换看待法治的立场,即从受众(社会成员)的立场、从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的角度来对待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说,法治的良性运行赖于社会成员对现行法律的接受。社会成员的法律接受过程集中体现为社会个体形成积极(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法律态度是人们对于法律(包括静态和动态含义)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形成的总体评价。积极(正向)的法律态度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情境的优化有着紧密的关联。这需要我们改良法律运行环节、改革法学教育模式、转变普法的理念和路径,为实现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创造合宜的观念和制度条件。
The issue involved in the thesis is how citizens can take positive law attitude towards laws and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it mainly refers to China since the end of 1970s), or in another way, how to justify the social order construction.
     Why study this issue? The reasons can be found in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oretically, the current rule of law theory mostly follows the analytical frame of Aristotelian rule of law formula, developing its own thinking based on law-abided social members and law-is-good-law. Among the thinking, more discussions are made on hardware issues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side of the state or government consciously or unconsciously, but less discussion on software questions of rule of law, such as why people abide by the law, what the psychological process is when people follow laws, what the good observe to when people Should follow good laws, who is the subject responsible for judging good laws, how to achieve the harmony between law and human being (actually, it is the harmony among people with the law as the intermediary), and issues relating to how to make people form identification with laws and rule of law, and respect and trust laws and rule of law.
     Practically, the reason to study the issue is based on consideration about China’s practical situation.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re have been significant chan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 and the society, which manifest prominently in two aspects: firstly, globalization has come into our social life; secondly, reform brings structural change into Chinese society. These two aspects intertwine with each other, and cre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mong them, there are social benefit differentiations, subject diversification of social benefits, ever-enlarging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he enlarging gap among different regions, changing values and reinforced self-consciousness resulted from the increasingly convenient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it becomes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to construct social orders, and social risk increases.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hina is the 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and highly planned control for a long period, and the state carries out its will by reasonable design and from up to down. This model meets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in current time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without the free and equal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member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this dimension, among which, the prominent one is that there is a sense of alienation but not identification, let alone the legal belief in rule of law conception. The quality of rule of law implementation is unpromising if social members have no identification and respect for laws.
     The theme of the article is carried out in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chapter one and two in the main body, which discuss the definition and process of acceptance of law. This part provides readers with an understanding frame.
     The analysis and definition of acceptance of law are made in this way: firstly, the meaning of acceptance in the sense of life is explained, next is the meaning of acceptance as an academic term, and then followed by the study on acceptance of law in law circle. The concept of acceptance of law is defined from the angle of legal social psychology which is also the key viewing angle in the article: acceptance of law is the process during which social individuals form positive law attitude in the process of law socializa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cceptance of law are subjectivity, complexity and historicity and gradation. Compared with law dissemination, acceptance of law mainly develops discussions with the recipient as the subject. The different aspect of acceptance of law from law consciousness is that acceptance of law concerns more about the formation of individual positive law attitude considering the connection between individual psychology and social influence.
     There are three elements in the law attitude, which are law cognition, law emotion and behavioral tendency. Law recognition is the inputting and processing of law information. Related to law evaluation, law emotion refers to the complicated psychological process when individual make law evaluations. Behavioral tendency mainly involves the critical state of the outward transformation of law attitude, which is the will and motive. The author intends to solve two problems by explaining the acceptance of law process, one is that, the formation of law attitude is a complicated process, and is a process during which individuals and social influence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he forming and changing of personal law attitude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ocial situation he or she is in. This understanding provides precondition and base for the second part. The other is that the formation of law attitude, especially positive attitude is a complicated matter. Law attitude is not simply composed by three integral parts: law cognition, law emotion and behavioral tendency. Psychological study shows that, people’s attitudes can be based on cognition, emotion or behavioral tendency. However, generally speaking, these three bases are closely connected, and most importantly, discrepancy can appear in all of them: individual law cognition, law emotion and behavioral tendency, which may have negative impact on the forming of positive law attitude.
     Part two is composed of chapter three and four. On the basis of analytical frame and theory constructed in part one and combining China’s concrete situation, this part points out problems which are adverse to acceptance of law existed in the current rule of law practice, and also proposes several pieces of advice to optimize acceptance of law according to the true situation of China.
     Firstly, it briefly introduces social context situations which are the basic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at is, the influence of globalization, social transition and risk society. It also introduces the general condit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key point is to point out and analyz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root causes for these problems, and their negative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During this process, the theme is closely centered on, t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influence and individual psychology.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are: 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disord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bsence of judicial authority, the subject absence of law education, misunderstandings in law education, among which, the 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s the major problem.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difficulti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forming citizenry society, the defects and inadequacy of the representation in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The major problem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how to implement the people are masters better. The root causes for the above problems are: firstly, they are related to the long-term implementation of centralization model; secondly, bureaucracy is a persistent ailment in our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the last reason is about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Among all these causes, the key is the view of state standard, which means taking national interests and national targets as the most important. I call it as the legal practices of state standard. Thu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vital issue during the process of acceptanc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the absence of recipient, which is the core problem that influence and even determine the formation of individual positive law attitude.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 solution clue in the article involves two aspects, one 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s and the reform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s means transforming the legal practices of state standard to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do not mean to overlook the state, let along against the state, but to provide support on the way of concept for the benign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among the state, 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The core of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i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should be the process of free and equal game among interest subjects. The state mainly plays the role of a host, which is to provide a place for the free and equal discussion among benefit subjects and enable people to discuss issues that they all concern about and relating to their interest through a reasonable procedure, with equal right to voice their opinion and obligation to listen to others’opinion carefully. Each party should provide arguments for their opinion and the result of negotiation should be authoritative. The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are the result that, as the overemphasized sense of state and the inadequacy of social members’participation in the current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cause many social risks, it is suggested to change our viewpoint and understand rule of law in another stand, which is to view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from the side of social members. Social members are involved in soci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cess of regulation establishment is the process that interest subjects discuss, compromise and reach agreement. The discussion process is favorable to culture qualified citizens. The citizenry education is also an urgent problem in China; one is that no strong sense of participation and the other is too strong sense of private. Through the discussion in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it is hoped that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awareness could be improved.
     The reform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improv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training mechanism of NPC deputy and deputy’s representative feature; promoting positively and regulating reasonably the development of citizenry society; establishing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citizenry society; creating service-type government by improving their ability of enforcing the law and strengthening citizens’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on the government; achieving the goal of Justice for the people and improving judicial authority. The reform also involves focusing on and reinforcing the teaching process in the law education, developing students’activeness and creativeness sufficiently, establishing law students’belief on the rule of law conception. Besides, the law education conception should be changed by putting the emphasis on culturing qualified citizens, strengthening the enlightenment and knowledge dissemination of law government to the country and farmers, improving law education model in school,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level and changing ways and method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staff’s working ways and methods. The central aim of these practical reform measures is to train qualified citizens, to achieve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n the national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 Only on this basis can citizens have identification with rule of law, respect and trust it, can they establish the belief on rule of law conception, can the improvement be made in China’s rule of law practice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acceptance of law be realized.
引文
①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说秩序建构(法)的合法性在当代日益凸显并不意味着在此前的中国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此处只是在于强调在社会发生重大转型过程中合法性问题作为其中的一环节在内涵上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动而日渐突出。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④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7页。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曹卫东译,载佟德志编:《宪政与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68页。
    ③关于人的行为与社会因素之间关系的论述参见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8页。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另可参见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哲学的奥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这一卷集中收录了高先生关于人的理解及其与哲学的关系方面的文章;《高清海哲学文存·哲学体系改革》,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其中第五章集中探讨了人作为主体的基本规定性。
    ②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③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学基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87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①[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②姚建宗:《法治的多重视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第13页。另可参见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③[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①“格局(又称图式、基模等)”是来自瑞士心理学家、哲学家皮亚杰的一个术语。关于“格局”,可参见[瑞士]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王宪钿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57页。
    ①“哲学意义上的接受”这一部分主要参见胡木贵、郑雪辉:《接受学导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另可参见吴刚:《接受认识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①当然,不仅仅是哲学解释学的影响,还有现象学美学、社会批判美学等的影响。详细介绍与分析参见朱立元:《接受美学导论》,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金元浦:《接受反应文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1-113页;[英]特里·伊格尔顿:《现象学,阐释学,接受理论——当代西方文艺理论》,王逢振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3-87页;[联邦德国]H?R?姚斯、[美]R?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周宁、金元浦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9-333页等。
    ②关于接受理论的介绍,参见[联邦德国]H?R?姚斯、[美]R?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周宁、金元浦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出版前言”;张廷琛、梁永安:《文学接受理论述评》,载张廷琛编《接受理论》,四川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朱立元:《接受美学导论》,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金元浦:《接受反应文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等。
    ③[西德]汉斯?罗伯特?尧斯:《文学史对文学理论的挑战》,载张廷琛编:《接受理论》,四川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④[联邦德国]沃尔夫冈?伊泽尔:《文本与读者的相互作用》,载张廷琛编:《接受理论》,四川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①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9页。
    ②概括地说,政治哲学的研究侧重于从合法性方面来展开形而上的探讨;法哲学(法理学)侧重于法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讨论;社会学侧重于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传播学则是从传播的效果分析、传播与说服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社会心理学重点研究人们服从法律的社会心理过程,特别是研究怎么才能让人们真正地或者说真诚地服从法律;法社会学则注重实证地考察法律实施的效果,从中探讨法律接受问题。
    ③[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④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4-375页。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②[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③[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117页。
    ④[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②全书包括法律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法律的社会基础;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法律;法律的整合机制;法律、权利和意识形态;法律的接受及其合法性;法律的职业保护;法官、法院、诉讼;法律的执行和援引;对法律的预测等内容。
    ①[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
    ①科特威尔对西方法律社会学中关于法律接受的介绍详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204页。
    ②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以“法律接受”为题名进行搜索,仅得到文中所引的这三篇论文。
    ③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载《行政与法》2001年第2期,第90页。
    ④陈兴宏:《依法治国与法律接受》(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2年)。
    ①秦志凯:《论法律接受机制与影响因素》,载《淮阴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28页。
    ②章志光主编:《社会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5-696页。
    ②转引自朱力等:《社会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0-61页。
    ③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④[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四版),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①姚建宗:《法律制度构造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5期,第22页。
    ①参见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3页。
    ②参见[美]Elliot Aronson , Timothy D. Wilson,Robin M.Akert:《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17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页。
    ②[美]E.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6页。
    ③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①《史记?货殖列传》。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③[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第二版),陈强、张永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42、143页。
    
    ①参见崔保国编著:《信息社会的理论与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6页。
    ②参见崔保国编著:《信息社会的理论与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7页。
    
    ①参见崔保国编著:《信息社会的理论与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0页。
    ②参见邵培仁:《传播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6、697页。
    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50页。
    ②详见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哲学的创新》,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总序”。
    ③详见孙正聿:《超越意识》,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④关于乌托邦思想史的详细介绍与分析,可参见[美]乔·奥·赫茨勒:《乌托邦思想史》,张兆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①详见贺来:《现实生活世界——乌托邦精神的真实根基》,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其中,关于“现实生活世界”的阐述参见该书第65-96页。
    ②关于原始宗教的阐述可参见林惠祥:《文化人类学》(第二版),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7-297页。
    ③比如基督教的产生便是与犹太人的多灾多难的历史紧密相关的。参见刘家和、王敦书主编:《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40-444页。
    ④[英]布莱恩·麦基编:《思想家——与十五位杰出哲学家的对话》(第二版),周穗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8页。
    ⑤[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⑥柏拉图的哲学奠基于实在和现象的区别之上。理念论是柏拉图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一部分是逻辑的,一部分是形而上学的。逻辑的部分涉及一般的字的意义,是对事物普遍本性的揭示,它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没有定位的,因而是永恒的。从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讲,事物的现存状态只是一种现象,真实的事物总是以理想的形态存在。“柏拉图关于理念的学说包含着许多显然的错误。但是尽管有着这些错误,它却标志着哲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因为它是强调共相这一问题的最早的理论”。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0-176页。
    ①参见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417页。
    ②比如,系统理论、符号和语言理论、话语理论、讯息产生理论、符号相互作用理论、戏剧主义理论、叙述理论、社会和文化现实理论、经验和阐释理论、批评理论等。参见[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陈德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447页。另可参阅[美] E·M·罗杰斯:《传播学史》,殷晓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①参见邵培仁:《传播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0页。
    ②参见[美]斯坦利·J·巴伦:《大众传播概论——媒介认识与文化》,刘鸿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③胡焕武:《法律传播的要素和功能》,载《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88页。
    ④从国家图书馆网站上可以搜到两本书,即李振宇:《法律传播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庹继光、李缨:《法律传播导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参见李振宇:《法律传播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①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合订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②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页。本文这一部分参考了书中“法律意识论”这一章。
    ③参见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试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载《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3期,第38页。
    ①详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300页。还可参见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4页。刘旺洪教授考察、分析了西方学者与法律意识相关的法律价值思想、法律文化观念理论、法律信仰理论、法律理想理论、法律感情理论以及法律与意识形态的理论等。
    ②参见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第三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9-233页;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5页。
    ③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吕世伦先生所作的序言。
    ④参见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8页。另可参见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341页。
    ①[美]菲利普·津巴多、迈克尔·利佩:《态度改变与社会影响》,邓羽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②See Zanna, E. J., & Rempel, J. K. Attitudes: A new look at an old concept. In D. Bar-Tal &A. W. Kruglanski (eds.),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attitud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315-334.转引自[美]Elliot Aronson , Timothy D. Wilson and Robin M. Akert:《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①彭聃龄、张必隐:《认知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参见[美]E·M·罗杰斯:《传播学史——一种传记式的方法》,殷晓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390页;[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5页。
    ③[美]N.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页。
    ④[东德]G·克劳斯:《从哲学看控制论》,梁志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8-69页。
    ①[美]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苗华健、陈体仁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97页。
    ②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4-46页。
    关于法(法治)与语言、符号、仪式等之间关系的深入分析与论述,参见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255页。
    参见赵志立:《从大众传播到网络传播——2l世纪的网络传媒》,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①这一部分的介绍参考了传播学的相关理论。参见邵培仁:《传播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5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285页。
    ②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合订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5页。
    ②关于第一信号系统和第二信号系统的介绍参见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合订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4-68页。
    ③参见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②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简明介绍可以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4页。详细的讨论可以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63页;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6页;[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177页;W. Friedmann:《法理学》(第八版),杨日然等译,司法周刊杂志社1998年版,第103-397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二卷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
    ③转引自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页。
    ④[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与此相对的是非设定性事实,即一些物理性描述,比如,某人秃头或身高6英尺等。
    ①[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②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406页;另可参见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第44-49页。
    ③彭聃龄、张必隐:《认知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作者在这里还介绍了关于“注意”的不同认识。
    ①此处的认识参考了社会心理学中的相关知识,参见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①关于这些“效应理论”的介绍参见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204页。这些内容在其他社会心理学书籍中也可以很容易地看到。
    ②社会心理学中关于归因的理论可以参见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16页;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288页。
    ①参见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48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7页。在这部累世不衰的煌煌巨著中,孟德斯鸠详尽地考察了这些因素与法律之间的关联。
    ③[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2页。
    ④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32-362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④何兆武:《西方哲学精神》,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115页。
    ①参见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403页。
    ①李德顺:《价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②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③李德顺:《价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关于价值,学界有多种界定,对于这些观点的介绍和评析,参见这本书的第36-38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②[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①关于评价主体这些方面的详尽介绍,参见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3页。
    ②参见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479-480页。关于潜意识或无意识的研究,参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卡尔·古斯塔夫·荣格等人的著作。
    ③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此处关于人格的介绍参考了这本书的相关内容,详细的介绍参见该书第160-162页。
    ①参见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③[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01页。在该书的第101-109页,威廉斯详细考究了“文化”一词的历史演变。
    ④关于文化的多义性,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26页。另可参见邵汉明主编:《中国文化研究二十年》,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424页。
    ⑤参见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⑥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24页。
    ⑦[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学者的观点,其他参见[美]克莱德·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4页;[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等。
    ⑧[英]泰勒:《原始文化》,蔡江浓编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
    ②瞿同祖先生曾详尽地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中阶级不平等的观念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表现。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216页。
    ③李德顺:《价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④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5、206、207页。
    ②李淮春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6页。关于利益的不同观点,可以参见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2页。
    ③参见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5页。
    
    ①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②参见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114页。
    
    ①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45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②《礼记·礼运》。
    ①《礼记·曲礼》。
    ②《礼记·乐记》。
    ③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387页。
    ④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5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二卷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⑤[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10页。
    ①[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第三版),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译者前言:关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第3页。关于西方心理学界其他动机理论的介绍参见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35页。
    ②关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介绍,参见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576页。
    ③参见[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第三版),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页。
    ④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合订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76页。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②[美]Elliot Aronson , Timothy D. Wilson and Robin M. Akert:《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页。
    ①参见[美]S.E.Taylor,L.A.Peplau and 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183页。
    ②参见[美]S.E.Taylor,L.A.Peplau and 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205页,另可参见[美]Elliot Aronson , Timothy D. Wilson and Robin M. Akert:《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390页;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303页,等。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②参见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8-576页。
    ①[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①参见徐勇:《民主:一种利益均衡的机制——深化对民主理念的认识》,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第1-5页。
    ①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①参见徐勇:《民主:一种利益均衡的机制——深化对民主理念的认识》,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第1-5页。
    ②对法的价值共识的深入讨论,参见张骐:《论法的价值共识——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悖论的解决尝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第7-23页。
    ①俞可平主编:《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②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③参见袁方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1页。另可参见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郑杭生:《减缩代价与憎促进步:社会学及其深层理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国内学者关于社会转型的文献,据我有限的搜索,论文类的从1987年开始,大约有3757篇(中国知网,以题名“社会转型”进行的搜索);论著类约有170余部(国家图书馆网站,以“社会转型”为题名的搜索)。
    ④参见韩庆祥:《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载《现代哲学》2002年第3期,第27-35页。
    ⑤参见张雄:《社会转型范畴的哲学思考》,载《学术界》1993年第5期,第34-38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6页。
    ②参见石泰峰主编:《当前重大理论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11、222-227页。
    ①方文:《转型心理学:以群体资格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138页。
    ①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再版序言”(孙越生撰),第1页。
    ②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
    ③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再版序言”(孙越生撰),第3页。
    ④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0页。
    ⑤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3页。
    ①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
    ②何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2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在这篇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全面、深刻、详尽地分析了官僚主义的表现、危害、根源和解决方法。
    ④参见《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1页;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 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 10/24 /content_6938568.htm,2007-10-24最后访问。“我们深深感到,政府工作与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一些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弄虚作假、奢侈浪费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见于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www.gov.cn/2008lh /content_923918.htm,2008-3-20最后访问。
    ⑤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35-188页;王子今:《权力的黑光——中国封建政治迷信批判》,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338页。
    ①详细探讨参见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第16-28页。
    ②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5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④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理解公民社会”,第1页。
    ⑤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14-22页。
    ⑥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20151&dictionid=1839&catid=,2007-5-2最后访问。
    ②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27899&dictionid=1839&catid=,2007-10-12最后访问。
    ③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27900&dictionid=1839&catid=,2007-10-12最后访问。
    ④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27901&dictionid=1839&catid=,2007-10-12最后访问。
    ⑤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141页。
    ①参见万其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33-40页。另可参阅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0-77页。
    ②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③参见黄基泉、王允武:《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15-18页;林泰、林伯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析》,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35-39页;刘大生:《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十项建议——为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而作》,载《法学》2004年第9期,第19-23页;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第8-18页;邹平学:《关于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178页,等。
    ①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
    ②不妨以笔者的经历来加以说明。到目前为止,笔者一共参加过四次选举,分别是在读高中期间、读大学期间、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和在单位期间,时间跨度为十几年。每次我们都不了解候选人,给我们的资料只有寥寥数语,就像“作者简介”一般。也没有人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活动,我们也不了解代表当选后打算怎么代表“我们”。由于不知道候选人全面真实的情况,我们的做法往往是随意。有的时候是选自己认识的人,比如,恰好其中的一位是我们的老师、熟人,我们就选他(她)。有的时候我们是抓阄,把写有候选人名字的纸条弄成纸球儿,在摇晃中产生我们的“代表”。在高放教授的文章中,我也看到了类似的情形。高放教授结合自己50年的亲身经历谈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其中也谈到了人大代表选举的问题。参见高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长期思考——50年的忧乐回忆》,载《探索》2005年第1期,第109-113页。
    ③参见盛正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第48-53页。
    ①盛正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第49页。
    ②[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页。
    ③此处的“党政干部”仅限于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我国也被作为党政干部来看待的科研院所、医疗部门的“党政干部”。
    ④其中,有的代表是“空降”过来的,即不在本省工作但却占用本省人大代表的名额。
    ⑤代表身份信息是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得到。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12页。
    ②此处的权力主体是指的各级各类享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
    ③[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④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http://www.fmprc.gov.cn/ce/ceuk/chn/xw/ t305262. htm,2007-4-2最后访问。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都会看到这似曾相识的字眼。
    ⑤郑成良:《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55-156页。
    ①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黄文艺:《法律家与法治——对中国法治之路的一种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60-65页。另可参见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7页。
    ①参见付子堂、周祖成:《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载《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7期,第11-19页;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153页。
    
    
    ①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②《周礼?地官》。
    ①《明史·刑法志》。
    ②《明史·刑法志》。
    ③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④参见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247页。
    ⑤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28、209页。
    ⑥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29、145-150、191-194页。
    ①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②所谓新传统是指民主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相沿成习的文化实存。参见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2页。亦可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
    ①详见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2-505页。另可参见谢晖:《法律工具主义评析》,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50-56页;谢晖:《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障碍》,载《甘肃理论学刊》1995年第4期,第50-55页;周永坤:《法律工具主义及其对司法的影响》,载《学习论坛》2006年第7期,第75-77页;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141页。
    ②详见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59页。
    ③参见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1-12页。
    ④参见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第13-23页。
    ①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研究要“上得去”“下得来”》,载《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5期,第1页。
    ①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姚建宗教授在此对支撑这一共同缺点的理性建构主义形成及其表现作了详尽的揭示。
    ②[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③[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④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441页。也可参见严存生:《法的合法性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第3-13页。
    ⑤[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本序,第1页。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①徐勇:《民主:一种利益均衡机制——深化对民主理念的认识》,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第2页。
    ②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26-34页。
    ①[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1页。
    ②参见[英]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260页。
    ③[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1页。
    ④参见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1-128页。
    ⑤[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①详见谈火生编:《审议民主》,谈火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8-63页。
    ①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67页;[南非]毛里西奥·帕瑟琳·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谈火生编:《审议民主》,谈火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213页。
    ②谈火生编:《审议民主》,谈火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③参见谈火生编:《审议民主》,谈火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④这段话摘自古特曼和汤普森的新书的第一章的中译文,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谈火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英文本信息: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⑤[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①[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②《论语·里仁》。
    ③《朱子语类·卷十三》。
    ④[美]安·兰德等:《自私的德性》,焦晓菊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导言,第1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①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142页。
    ②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1页。另可参见马长山:《公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载《社会科学》1993年第8期,第48页;《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页;《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载《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38页。
    ③刘擎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④[英]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页。
    ①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理解公民社会”,第3页。
    ②[英]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页。
    ③俞可平:《改善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若干思考》,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第4-10页。
    ①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第8-18页。蔡定剑教授在论文中对按单位来划分选区的弊端作了揭示:按单位来划分选区,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大单位“吃掉”小单位,造成选举上的不平等;使选举行政化;单位选出的代表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利益关系。
    ②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第8-18页。
    ③田纪云:《十年人大生涯》,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第93页。
    ④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2页。
    ③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第8-18页。
    
    ①http://www.moh.gov.cn/open/statistics/year2007/p346.htm,2007-5-6最后访问。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二版),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33页。
    
    ①汪玉凯:《电子政务在中国——理念、战略与过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②[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2页。
    ③[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二版),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①参见何增科、[德]托马斯·海贝勒、[德]根特·舒伯特主编:《城乡公民参与和政治合法性》,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俞可平主编:《中国地方政府创新:案例研究报告(2003-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尹冬华编选:《从管理到治理——中国地方治理现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②需要指出的是,此处对司法的界定是以法院为分析对象的判断。
    ③参见李楯:《法律、司法制度与法律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54页。
    ④信春鹰:《21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信春鹰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⑤参见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也可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28-30页;徐显明:《何谓司法公正》,载《文史哲》1999年第6期,第87-96页;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第4-8页;李步云、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11页;苏力:《中国司法改革逻辑的研究——评最高法院的〈引咎辞职规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第28-37页;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33-265页,等。
    ①比如,实践中司法为地方保护主义服务,强调司法服务于大局,甚至服从于个别领导意志等现象。
    ②季金华:《司法权威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序(刘旺洪撰),第4-5页。
    ③孙万胜:《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①详见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295页。
    ①[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修订版),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②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修订版),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③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6-92页;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①限于篇幅,这里探讨的主要是观念问题而且侧重于教学本身。当然,除了以上这些内容以外,学者还广泛讨论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学师资问题、法学学习资料的问题等问题。
    ②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8页。
    ①参见[美]艾德勒、范多伦:《如何阅读一本书》,郝明义、朱衣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①[美]斯蒂芬·D·布鲁克菲尔德:《大学教师的技巧——论课堂教学中的方法、信任和回应》,周心红、洪宇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①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507页。
    ①汪太贤:《从“受体”的立场与视角看“普法”的限度》,载《探索》2006年第1期,第154-156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页。
    ④参见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12页;李龙、周刚志:《论公民意识的法治价值》,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67-70页;魏健馨:《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22-25页;柯卫:《论普法中的公民意识培养——“秋菊的困惑”引发的思考》,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第111-114页,等。
    ①详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7页。
    ②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3页。
    ③参见蓝维等:《公民教育:理论、历史与实践探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④李龙、周刚志:《论公民意识的法治价值》,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67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 tjgb/ndtj gb/qgndtjgb/t20080228_402464933.htm,2008-2-29最后访问。
    ①从义务教育来看,99%的人口地区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周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奋斗》, http://www.moe.gov.cn/edoas/website18/info 1203408129856638.htm,2008-1-20最后访问。
    ②中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①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的数据显示,我国乡村人口为727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 tjgb/ndtjgb/qgndtjgb/t20080228_402464933.htm,2008-2-29最后访问。
    ②参见王晨光主编:《农村法制现状——来自清华学生的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苏一星、杨林:《当代农民避诉意识的理性分析》,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101-104页。
    ③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9-10页。
    ④参见陆学艺等:《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7页。
    ⑤笔者回老家的时候曾见到过村里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其中,多为义务性的规定,且有很多罚款的规定。一位邻村的村民曾向笔者咨询过一件事:他家盖房时房屋高度超出了村里规定高度三行砖,被村民委员会和乡司法所罚款5000元。
    ⑥指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参见肖唐镖等:《中国乡村报告》,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发展2007: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版,第289-307页;陈永主编:《南中国“三农”问题调查——〈南方农村报〉记者与农民全接触》,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①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308页。
    ②李培林、李炜:《农民工在中国转型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态度》,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2页。
    ③资料来源:《领导决策信息》2006年第17期。
    ④文化部市场司、华中师范大学、全国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查课题组:《当代中国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⑤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①参见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②参见徐显明、谢晖:《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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