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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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但随着物权公示、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动产确定了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也仅限于质权,不能设立抵押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打破抵押权与质权的传统界定,于是动产抵押又进入了各国的视线。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和德国不承认动产抵押制度。而日本、魁北克和我国台湾都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承认动产抵押,美国更是典范。我国也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更扩大了其范围,但我国学者对其取舍也存在争议,存、废或与让与担保并存这三种观点笔者认同保留动产抵押制度,但必须对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进行限制。
     对于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笔者认为一般动产并不适用于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的设定,笔者认为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设定抵押,应当对可供抵押的动产的范围作相对严格的限制。在立法上对抵押物的限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从正面列举,另一种是采用反面列举,相对而言反面列举的方式比较有优势。在我国,《物权法》同时采用了这两种方法对抵押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但对可抵押动产的范围的规定还不够具体,范围限制过于宽松。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必须公示,也就必须选择动产抵押制度的公示方式。通过比较意思成立主义、书面成立主义、登记成立主义、意思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和书面形式—登记对抗主义这五种方式,书面形式—登记对抗主义是最合适的选择。文中也研究了登记的效力问题,对登记对抗第三人的含义,第三人的范围及登记对抗效力在时空上的限制进行了分析探讨。笔者还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和通过权利标识的方法对动产抵押的公示进行补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
     动产抵押制度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在同一担保物上和其它不同的担保物权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充分兼顾各方的利益进行协调,建立一套大多数人觉得公平的规则。可能产生的冲突主要包括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质权,以及多个动产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冲突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物权法》对可能产生的情况以及冲突产生后的顺位确定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的情况阐述确定顺位的理由,并对不同类型的冲突提出了如何确定顺位的意见。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is an age-old system in civil law.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s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and statutory real right, possession has become the way of chattel publication and, chattel security is limited to pledge rather than mortgage.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line between pledge and mortgage has to be redefined since sheer immovable mortgage could no longer keep up with the booming commodity economy; therefore the issue of chattel mortgage aroused worldwide concern once again. Opinions are divided towards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French and Germany, among other countries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do not acknowledge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while most countries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 do, typically the United States, with Japan, Quebec and Taiwan following suit.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China and its application, despite all the domestic controversies, has been extended through the legislation of the Property Law. The writer of this paper holds that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should be maintained in China, yet the scope of the objects of mortgage must be restrained.
     As to the objects of mortgage, the writer regards ordinary movables as not applicable for chattel mortgage; as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the writer thinks that mortgage cannot be set on all movables and there should be a rigid restriction on its application. Such restrictions can be defined in two ways, namely giving descriptions and providing exceptions-- the latter works better. China, in the Law of Reality, has applied both means. However, the scope of its application could have been defined more specifically and more rigorously.
     As a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chattel mortgage must establish its own way of publication. Among the five ways to define its publication, (i.e.:meaning existentialism,writing existentialism ,register existentialism ,meaning existential and register confrontation ,writing existentialism and register confrontation ), writing existentialism and register confrontation serves the ends best. The present paper studies the effectiveness of registration, and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the scope of "the third person" in registration as well as the space-time limitations on registration. Moreover, issues on the perfection of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the identification of rights and its significance to chattel mortgage publication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are made.
     It is inevitable that given the real right of movables and of others, certain conflicts may exist as to the security interest on one single object. Under such cases, interests of all the parties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coordinated in order to set fair rules that are widely acceptable. Possible conflicts include that among chattel mortgage, lien and pledge, as well as among different chattel mortgage rights. The writer discusses these varied conflicts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Law, predicts their possible outcomes and presented his opinion on how to determine the priority of different rights.
引文
1 王闯:《动产抵押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 年第 1 期,第 31 页。
    2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7 年第 1 期,第 25 页。
    
    3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台)1989 年版,第 58 页
    4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394 页。
    
    5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7 年第 1 期,第 23 页。
    6 [日]柚木馨、高木多喜男著:《担保物权法》,有斐阁 1973 年版,第 184 页。
    7 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79 页。
    8 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0 页。
    9 [德]赖纳.施罗德(Rainer Schroeder):《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张双根译,载《法学家》2000 年,第二期。
    10 [日]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第 1 版,第 102 页。
    11 加拿大的民法总体上来讲属于英美法系,但魁北克属于法语区,其民法沿袭法国民法,所以属于大陆法系。
    12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 2007 年第 1 期,第 24 页。
    13 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98 页。
    14 陈本寒著:《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第一版,第 299 页。
    15 许月明:《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82 页。
    16 许明月著:《英美担保法要论》,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17 徐洁著:《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48页。
    18 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6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98-599页。
    19 傅淋:《论担保交易》,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版,第 859 页。
    20 邓曾甲著:《中日担保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57 页。
    21 董开军著:《债权担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232 页。
     23 贲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制度之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第 43 页。
    24 张晓梅:《物权法动产抵押制度的构建》,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6 期(总46 期),第 13 卷,第 40 页。
    25 中国社会物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品格》,载《法学研究》1995 年第 3期。
    26 据不完全统计,公 2002 年 1 月-9 月大连市工商局共办理动产抵国登记 329 份,抵押金额 333583 元,足见动产抵押已发挥了相当大的担保功能,参见陈信勇,徐继响:《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之雷同——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定》,载《法学论坛》2004 年第 4 期。
     27 贲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
    28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 2007 年第 1 期,第 22 页。
    
    29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 2007 年第 1 期,第 22 页。
    30 毛瑞兆:《动产抵押立法模式选择》,载《三晋法学》(第 1 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31 陈华彬著:《物权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4 月第一版,第 326 页。
    32 魏盛礼:《一般动产抵押:一种法律理论的虚幻—兼评《物权法草案》关于一般动产抵押的规定》,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36 卷第 6 期,第 70 页。
    
    33 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经济法)2002 年第 4 期,第 75 页。
    34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7 年第 1 期,第 27 页。
    35 [日]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第 1 版,第 102 页。
    
    36 毛瑞兆:《动产抵押立法模式选择》,载《三晋法学》(第 1 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37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 2007 年第 1 期,第 27 页。
     38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 2007 年第 1 期,第 28 页。
     39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9 页。
     40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7 年第 1 期,第 29 页。
    41 张晓娟:《动产抵押制度可行性之检讨》,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四期,第 561页。
    42 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 年第四期,第 75 页。
    43 张治峰、易继明:《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 年第 5 期。
     44 刘生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55 卷 第 2 期,第 164页。
    45 姜战军:《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6 期,第 73 页。
     46 刘生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55 卷 第 2 期,第 164页。
    47 周刚:《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载《法学》1998 年第 4 期,第 54 页。
    48 周刚:《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载《法学》1998 年第 4 期,第 54 页。
    49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亨打字印刷行 1980 年 6 月版(台湾),第 265 页。
     50 刘生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55 卷 第 2 期,第 166页。
    51 刘生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55 卷 第 2 期,第166 页。
    52 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29 卷 第4 期,第 5 页。
     53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著:《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6 页。
    
    54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
    55 江平著:《中美物权法的现实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619 页。
     56 张驰:《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3 年第 4 期,第 64 页。
    
    57 许月明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304 页。
    58 张驰:《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3 年第 4 期,第 65 页。
    59 在美国商法上“正常业务过程”与“善意”涵义相通,即交易人不了解其交易侵犯了第三人所有权或担保权益的情况下,以善意通过正常方式所作之交易。
    60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 3 月版,第 692 页
    61 张驰:《权利优先行使辨析》,载《法学》 1996 年第 4 期,第 35 页。
    62 王闯:《动产抵押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5 年第 1 期,第 38 页。
     63 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经济法) 2002 年第 4 期,第 76 页。
    64 姜战军:《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6 期,第 78 页。
    65 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经济法) 2002 年第 4 期,第 76 页。
     66 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经济法) 2002 年第 4 期,第 76 页。
    1、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7 月修订版。
    2、郝志刚、吴春岐著:《抵押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 5 月第 1 版。
    3、徐洁著:《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第 1 版。
    4、陈本寒著:《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第 1版。
    5、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4 月第 1 版。
    6、[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
    7、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台)1989 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
    9、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10、邓曾甲著:《中日担保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1、董开军著:《债权担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
    1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著:《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 2005 年版。
    13、江平著:《中美物权法的现实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4、许明月著:《英美担保法要论》,重庆出版社 1998 年版。
    15、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 3 月第1 版。
    2、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3 月第 1 版。
    3、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 3 月版。
    1、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7 年第 1 期
    2、[德]赖纳.施罗德(Rainer Schroeder):《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张双根译,载《法学家》2000 年,第二期。
    3、张驰:《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3 年第 4 期。
    4、贲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制度之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
    5、张晓梅:《物权法动产抵押制度的构建》,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6 期(总 46 期),第 13 卷。
    6、中国社会物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品格》,载《法学研究》1995 年第 3 期。
    7、魏盛礼:《一般动产抵押:一种法律理论的虚幻—兼评《物权法草案》关于一般动产抵押的规定》,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36 卷第 6期。
    8、张晓娟:《动产抵押制度可行性之检讨》,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四期。
    9、张庆华、朱秀英:《论抵押登记行业公示法律制度的统一》,载《商业研究》总第 347 期。
    10、张治峰、易继明:《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 年第 5 期。
    11、刘生国:《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55 卷 第 2 期。
    12、姜战军:《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6 期。
    13、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经济法) 2002 年第 4 期。
    14、王璟:《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第20 卷第 4 期。
    15、王闯:《动产抵押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 年第 1 期(创刊号)。
    16、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2000 年第 11 期。
    17、周刚:《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载《法学》1998 年第 4期。
    18、杨俊龙:《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探析》,载《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 22 卷第 100 期。
    19、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29 卷第 4 期。
    1、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
    2、许月明:《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3、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6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4、傅淋:《论担保交易》,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版。
    5、毛瑞兆:《动产抵押立法模式选择》,载《三晋法学》(第 1 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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