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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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进行系统研究,全文共分为七章:前四章主要分析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该部分在研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产生的基础上,阐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理构成、重要特征和基本原则,并探讨建构中国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理想、可行模式。后三章侧重于探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兼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体化构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中国特色,研究这一课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章引论。文章首先对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述评,并说明本文写作的目的以及研究该论题所运用的方法和思路。同时,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如法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予以厘定。
     第二章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一国两制”方针在中国的成功实践,香港、澳门的成功回归,以及将来台湾与祖国的统一,“一国两制”不仅导致了“一国两法”,而且也使中国变成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四个独立的法域,法域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非主权的关系。法域之间不可隔绝的联系,导致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冲突地解决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予以考虑,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制定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都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从程序上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解决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之上策。
     第三章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理构成。本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基础、特点及基本原则。
     首先,探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自身规律性的存在基础或原因,也就是该制度内在的理论基础。在“一国两制”之下,特别行政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司法权,这就意味着司法的权威性,由于“一国两制”,基于国家主权的国家刑事管辖权在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进行分配,而产生区际刑事管辖权,区际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和协助性的双重特点,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实现视为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实现,并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独特法律地位、“一国两制”下的司法独立、区际刑事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就构成我国构建并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要件,并贯穿于四法域共同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司法目的的区际刑事诉讼活动中。
     其次,本文从国家结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以及文化背景的复杂性方面分析了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具有的中国特色,表现在五个方面: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依托;以“一国两制”为基础;以平等的复合法域为前提;以多方位法律文化为背景,以刑事司法活动为内容。
     最后,本文在对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特点的认识基础上,对现有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进行了述评,并坚持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应然建构应以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实出发,以维护主权统一和加强协助为宗旨,具体包括以下几项:(一)国家主权统一原则;(二)法域平等原则;(三)协商原则;(四)合理确定刑事管辖权原则;(五)规范、有效原则。
     第四章中国区际刑事协助制度的运行机制。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机制是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得以建立并良好运作的基本保证,它包括三个相关联的问题:一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二是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设置;三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本章首先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进行考察,并对我国关于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学说予以评价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构建,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并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现实与未来、理论论证与有效运作的关系,分区域、分阶段、多方法地开展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考虑到香港与澳门在“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地位,以及台湾还未统一的现实状况,借鉴内地与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有益经验,本文分别对最为主要利用的两种模式予以探讨,即区际刑事法协助“协议-安排”模式和个案协助模式。“协议-安排”模式是根据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门内容制订普遍适用的司法协助协议;个案协助协议是关于区际间多发性或常发性的个罪或类罪的协议。对于大陆与台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探讨,则要考虑到两岸的历史与现实,回避政治敏感问题,阶段性由民间-半官方-官方构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才是客观而务实的。
     其次,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设置,本文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关机关进行了梳理,认为,类似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起“联络转递作用”的“中央机关”的设置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既不具有必要性,也无可行性。但是,针对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殊性,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协助,建立共同的协调机关却是必要的,笔者主张,设立民间性质共同协调机关对法域间的法律事务予以协调是有帮助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司法机关之间一种纯司法的联系与协助,因此,具体执行机关是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提出请求并具体执行对方请求的机关。执行机关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刑事追诉活动的内容,执行机关的分工和“对口性”,根据不同法域的机构设置特点。
     最后,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笔者主张在尽量广义的范围内开展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的刑事司法目的。并以“三分法”划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狭义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包括刑事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及证据移交;(二)区际逃犯和赃款赃物的移交;(三)广义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区际刑事诉讼的移管和区际间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区际间被判刑人的移管。
     第五章狭义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区际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可以借鉴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安排,笔者为区际刑事司法文书送达的提出建构的思路。在区际调查取证方面,针对区际调查取证制度长期以来无法可依、效率低下,范围狭窄、方式单一的现状,笔者以“个案协查”中的调查取证为基础,对中国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区际调查取证的规范性;二是确立刑事调查取证的直接对口部门;三是拓展调查取证的范围广泛性;四是加强调查取证的程序的可执行性。并对区际调查取证中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和审判阶段补充调查取证进行了分析。
     第六章区际逃犯和赃款赃物的移交。关于区际间逃犯移交,笔者首先对“国际引渡”与“区际移交”进行了辨析,界定区际移交的性质。对于区际移交逃犯,笔者主张,区际移交逃犯须在坚持双重犯罪原则的基础上,运用“一国两制”审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些惯例和原则的内涵,如“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军事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原则,有选择、并借鉴性地用于区际移交逃犯的实践,而且,区际移交逃犯须遵遁简约高效的程序进行,建立快捷的移交审查程序,实施逮捕令状的有条件认可,临时逮捕措施和简易的移交程序。关于赃款赃物的移交,本文对赃款赃物移交的性质予以阐明,针对在国际上依附于引渡制度的赃款赃物的追回,提出建立独立的赃款赃物的移交程序,并借鉴国际公约,实施区际没收的分享措施,以促进法域间的一国意识的加强,更好地实施“一国两制”。
     第七章广义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本章分三部分予以论述:
     首先,区际刑事诉讼的移管,本文着重探讨区际刑事诉讼移管的本质,笔者认为,区际刑事诉讼移管是在“共同体”意义上,以一国之内四个法域间“刑法共通适用”为基础,为了实现对区际刑事管辖权合理分配,更好地实现国家刑事管辖权,实现国家的司法目的。
     其次,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刑事司法协助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本文认为,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性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及在我国四法域间对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广泛的现实基础;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须存在合法、生效的刑事判决;二是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并不得违反被请求法域的法律基本原则和当地的公共秩序。区际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实行形式审查为必要,遵循继续执行原则、转换判决执行原则和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
     区际间被判刑人移管表现为四个特点:对象的特定性、互利性、人道性、自主性。区际被判刑人移管须以尊重管辖权,双重犯罪、一事不再理,以有利于被判刑人为基本原则。本文还从法域间缓刑立法的相似性、缓刑运用的广泛性以及现实中对缓刑犯移管的要求对区际间缓刑犯的移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结语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一体化。本文首先对欧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及成果进行概述性梳理,欧盟国家司法实践活动背后的理论根基在于欧盟国家“一体化”的强烈需求以及“一体化”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满足。“一体化”的本质使得欧盟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更为顺畅和高效,笔者对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一体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张认真研究并借鉴欧盟甚至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的努力与经验,再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提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一体化”目标和路径:“共同体”、“视同”、“法律统一”。
This thesis makes systematic study to china interregional judicial crimimal assistance. It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seven chapters, the former four chapters concentrate on studying its rudimentary conceptions and principles .this parts will try to explore its legal theory constitutes and the main characteristic and basic principle on the base of studying the original foundation, and try to build up its optimal and feasible mechanism .while the latter three ones on probing the main contents.the last part is conclusion,that is The building up of the integration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China Interreg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embodies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by studing this theme will hav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historical meaning.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In this chapter by illuminate the purpose and explains the approaches and the clue applied in this study. then analyzing the related concepts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Chapter 2 the Cre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With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olicy successfully fulfillment in china . the returning of Hong Kong and Macau to motherland and the reunification of Taiwan in the future, China becomes a country with plural legal territories. Hinterland,Hong Kong,Macau,Taiwan regions will become four independent law district. which are epual and non sovereignty.With the growth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inter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se regions ,china is inevitably confronted with more and more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solution of the conflicts needs to be considered from the two levels of lawmaking and judicatory. But in regard to current actual,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s one of the best feasible mode applying to china to solve the conflicts.
     Chapter 3 The legal theory constitutes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This chapter mainly comprises three themes:that is the origin , characteristic and basic principle.
     Firstly, the chapter focus on realistic foundation or reasons on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Which is also the theories foundation of the system internality. Becaus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have special law position and have independent judicature, which means judicial authority. 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based on national sovereignty proceeds the allotment in the different law districts,Which creates the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It has two dual characteristics: independent and cooperati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deemed as the one of the 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which is combine to produce a result "Non Bis in Idem". This innate character is pertaining to the process of interregional criminal litigation activity for the better realizing the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and the purpose of attacking crime.
     Secondly,from the state structure, special social and legal systems and the uniqueness of the complex cultural background,this paper analysi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lying on unitarianism of state structure ,"one country,two systems" as the foundation; equal composite legal territories as the premise; different law culture as background;criminal judicial activity as main contents.
     Thirdly, 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 ,the principle of the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should insist on the actuality of "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ree law systems , four law district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sovereignty unifies and Enhance the cooperation, it includes:Unified sovereignty principle; Equal legal territories principle; Consultation on equal basis principle, reasonable definition of the legal jurisdiction principle and efficiency and norm principle.
     Chapter 4 The mechanism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The mechanism helps establishment and good operation basic to guarantee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t mainly includes three themes :mode,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main contents .
     The author investigates to the mode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ustralia of the interreg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and evaluate the Chinese doctrines of the issues .the auther thinks that the setting up the mode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should keep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undamental law. Handle three relations ,which are one country and two systems , objective and actuality, theoretical argument and valid operation. according to district, according to stage, and implement multi-methods ,Proceed hinterland with HongKong-Macau, mainland and Taiwan on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Hong Kong and Macau under the "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the realistic condition that Taiwan hasn't unify. From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Macao and China commercial judicial assistance useful experience,this paper explore two main kinds of modes:one is the relevant judicial assistance agreements mode ,the other is individual cases cooperation mode . For the mainland and Taiwan district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mode, the two sides will hav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history and reality, avoidance of sensitive political issues, will build up assistance agreement guided by the non-official to semi-official then to official route .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sorted out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in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and thinks that the"central authorities"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plays an "contact transmitting"role,which is neither need nor feasibility in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In order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institutions coordination is necessary.However, the author advocates that the civil nature of the coordinating body is better. As a purely judicial contacts and assistance, the determination of implementation organs need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activities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division of "counterparts".
     The main contents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cludes: (a)the narrow sense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cluding the interregional service of documents, interregional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b)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fugitives and recovery and handover of illicit money and booty . (c) the most broad sense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cluding 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recognizing and enforceing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gement and 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ers.
     Chapter 5 The narrow sense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terregional service of criminal documents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area of interregional service of civil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cking law adjustment, lowly efficiency , narrow scope and single way, on the base of the studying of cooperation to investigate invindual cases ,the auther put forwards five suggestions : consult formulate regualaition; definite direct sections ;expand the scope of evidence collection ; enhance the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Chapter 6 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criminal and the handover of the handover of illicit money and booty
     Firstly, by analysising the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and interregional transfer, the author defin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interregional transfer
     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fugitive offender should be based on insist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 we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hen considering the practices an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such as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ce ,non- extradition of capital prisoner and non- extradition of nations . The handover of procedure should keep efficiency and practicality, the procedure of issue of arrest warrant is performed with direct cooperation.the recovery and handover of illicit money and booty is different of the transfer of the evidence. The author cal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illicit money transfer procedures, and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district confiscated sharing measures.
     Chapter 7 the broad sense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This chapter comprise three parts: 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auther thinks that on the certain meaning of "comm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s for the sake of better realize 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and national judicial purpose.
     Recognizing and enforcing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gment has got the extensive and realistic foundation in the four legal districts in our country, and needs satisfy three conditions : exist legal and effective crime verdict, match the double criminality principle,and the"Non Bis in Idem"principle,and needs a review of necessary forms,and insist three principles: the continued enforcement,conversion of sentence and benefitial to sentenced persons principl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ers has four characteristices: particularity of the objects, mutual benefit, humanitarian,independence.which should be based on insist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 jurisdiction, Non Bis in Idem, benefit to is sentenced personer,and so on.in the last ,the auther analysis the possibility and the necessity of interregional transfer of the suspended persons.
     Conclusion The integration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The chapter firstly make a overview screen on the development and results of EU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cases.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EU countries judicial practice is "integration" and the strong demand for the "integration" from the maximum benefits . "Integration" nature made EU countries judicial assistance even more smoothly and efficiently,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can draw good lessons form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EU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cases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of the possibility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egration" , this thesis offers a proposal to build up the integration of china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引文
①俞子清著:《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134页。
    ①新华网:肖扬阐述“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运作和司法协助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9/04/content_3443766.htm
    ①《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何超明专访》,载《澳门检察》,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出版 2001年,第2期,第96-97页。
    ②《最高法院规范涉港澳司法协助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0日第一版。
    ①赵相林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页。
    ②黄进著:《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①徐京辉:《“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②有学者认为,准确的提法应是:大陆与台湾,内地与港澳。参见章尚锦:“我国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号,法律出版社,第365页。本文为习惯所见,称为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海峡两岸)。
    ③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①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①赵相林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
    ②黄风:《“区际司法协助”概念辨析》,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③赵国强:《澳门与中国内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展望》,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4页。
    ④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
    ⑤费宗祎,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①杨春洗、高铭暄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1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3页。
    ③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区域刑事司法协助”,认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区域刑事司法协助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参见徐京辉:《“一国两两制”框架下的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2页。从本文上面对区际和区域的概念分析,为更好地区别“域内刑事司法协助”,笔者认为对于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分。
    ④赵秉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研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赵秉志、钱毅、赫兴旺著:《跨国跨地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蔡墩铭:《论两岸刑司司法互助》,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1期。
    ⑤高德志:《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区际司法合作》,载澳门立法事务办公室:《澳门法律学刊》2004年特刊,第77页。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96条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94条。
    ①孙力:《关于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若干思考》,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②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③[日]森下·忠著:《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①赵秉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研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第2000年版,第67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8页。
    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③王振民著:《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①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编):《汪辜会谈纪要》,1994年版,第12页。
    ②翁其银:《论“一国两法”》,载《法学》1989年第5期。
    ③程信和主编:《粤港澳法律关系》,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⑤徐京辉:《“一国两制”框架下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若干问题探讨》,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5页。
    ⑥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之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⑦实践中,常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和“内地刑法”一些称呼上的歧义。我国现行刑 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有学者曾提出中国统一后刑法典可以改为“中国刑法”,参见陈忠林:《祖国统一中的刑法问题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49页。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由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内地适用的是属于全国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对于港澳而言,笔者且称之为内地刑法。
    ①蓝天主编:《“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2页。
    ②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0页。
    ①李新天:《论大陆与香港司法协助模式》,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第63页。
    ②白红平、王占民:《大陆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与协调问题探析》,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号,法律出版社,第372页。
    ③曾宪纬等:《打击跨境犯罪与逃犯移交问题研究》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第40页。
    ④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47页。
    ⑤有学者将全国性法律称为实质的中央法律,即由全国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境内,包括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而内地法律称为形式上的中央法律,即由上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只在内地适用的法律。参见徐京辉:《“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①王景琦:《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1998年5月,第72页。
    ②[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 1988年版,第22页。
    ③刘玫著:《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④李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3页。
    ⑤赵国强著:《澳门刑法总论》,澳门基金会 1998年版,第5页。
    ①张万明著:《涉台法律问题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②转引自许俊强、吴海燕:《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22页。
    ①比如大陆司法机关曾将1997年3月10日劫持台湾远东航空公司客机到厦门的劫机嫌疑犯刘善忠在当年5月14日,被祖国大陆的有关部门遣返回台湾受审。参见:http://www.taiwan.cn/twic/stzl/33386.html。1999年2月9日,台湾有关方面在金门将劫持祖国大陆客机前往台湾的刘保才等5名劫机犯罪嫌疑人遣返,并移交给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参见:http://www.gmw.cn/01shsb/1999-02/10/GB/886%5ESH11-123.htm。
    ②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顾倚龙、吕国华编:《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8页。
    ③时延安著:《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④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32页。
    ⑤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页。
    ①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涉及国防、外交与中央关系的内容,特别行政区无权实施立法管制。而且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的行使,受授权机关的监督。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且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享有一定的监督权。
    ②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01页。
    ①钱其琛:《关于香港回归的若干问题》,载《求是》,1997年第12期,第10页。
    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7页。
    ③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④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6页。
    ⑤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⑥肖永平著:《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⑦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①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②陈力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③关于区际法律冲突在学术著作中表述不一,如区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地方间法律冲突,域际法律冲突,省际法律冲突、州际法律冲突、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冲突等,参见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根据上文笔者对“法域”与“区际”的分析,笔者认为,区际法律冲突更能贴切地反映多法域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①钊作俊著:《刑法效力范围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③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9页。
    ④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⑤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⑥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⑦谢望原:《域外刑事管辖权及其实现》,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第66-67页。
    ①“张子强案件”主犯张子强是香港居民,20世纪90年代,张子强等人在港粤两地进行绑架、抢劫、走私等犯罪活动,此案共有36名被告人,其中张子强等18人是香港居民,其余18人是内地居民,其犯罪事实既存在一种犯罪跨越两地的情况,也存在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存在于两地的情况。张子强案件由内地公安机关首先侦破,由广州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张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的主张,并未得以采纳。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张子强等5名罪犯被判处死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德福花园谋杀案”主犯李育辉是内地居民,进入香港实施谋杀,抢劫犯罪行为后逃回境内,内地警方将其抓获并以属人原则交付审判时,李却提出犯罪地管辖的理由主张只接受香港法院的审判,此案经港府同意由育辉居住地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李最终被执行了死刑。并因此案管辖权的复合性引发了一场不同法域管辖权的问题的大争论。
    ②陈正云:《刑事法律冲突一般理论初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第56页。
    ③根据国际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在同一个中国的领土是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因此,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当局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中国政府一概不予以承认。
    ④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
    ①曾二秀:《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载《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93页。
    ①陈正云:《刑事法律冲突一般理论初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第57页。
    ②这一观念现在也已逐渐被改变,如法国、瑞士、荷兰、英国等国法院,都已有适用外国公法的判决。参见韩德培主编:《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③李成纲:《1997年以后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载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会编:《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1997年版,第406页。
    ①刘仁文、王祎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②黄进主编:《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③汪治平:《解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冲突的探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8期,第9页。
    ④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顾倚龙、吕国华编:《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⑤陈欣新:《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调》,载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页。
    ①谢望原主编:《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之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6页。
    ①《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3版,第342页。
    ②《中国百科大辞典》(四),第22页。
    ①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转引自江国青:《略谈主权与两岸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43页。
    ②肖蔚云著:《论澳门基本法》,北京大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③王振民著:《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的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①杨静辉、李祥琴著:《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②王振民著:《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③樊成玮:“论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的几个问题。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
    ④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因为其并不特别要求参加者必须是国家。
    ⑤如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参加34个国际组织的活动,其中包括以“中国政府代表团”身份参加的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货币基本组织等19政府间国际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还有以成员、联系成员等身份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的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海事组织等15个政府间国际组织。
    ⑥如在回归前,香港对外关系由英国政府负责,英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由英国政府决定其是否延伸适用于香港。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英国参与缔结和批准的多边条约通过特别领土适用条款及于香港地区;(2)英国与其他国家订立,与香港事务相关,或专门为香港事务而缔结的或经特定程序在条约或立法中明文规定
    ①徐宏:《简信纸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载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②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③江国青:《略谈主权与两岸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④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第156页。
    ①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和出路》,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②陈瑞华:《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3年第3期。
    ③谢晖:《价值重构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页。
    ④肖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⑤时延安:《中国区际刑法概念及基本体系》,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第91页。
    ①王景琦:《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论论,国家图书馆,1998年5月,第38页。
    ①我国宪法第100条、116条规定: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不得跟全国性法律相抵触,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②赵永琛著:《涉外刑事司法解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①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①王新清:《大陆与台湾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刑事司法协助》,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②杨方泉:《论内地与港澳台跨境犯罪二分法及其意义》,载《政法学刊》1997年第4期,第50页。
    ③马进保著:《跨境犯罪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页。
    ④王新清:《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及其与内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
    ③高铭暄著:《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54页。
    ④罗德立、赵秉志著《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⑤比如《保护飞机条例》规定的破坏飞行中的飞机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何地;《侵害人身罪条例》第9条规定,某人受到香港境内的人的伤害、毒害或其他损害,而死于香港以外时,对被告人的审理可以在香港进行;《危害药物条例》第40条第(1)款(C)项规定,如果被告人帮助、唆使、劝诱、促使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且为该地的相应法律规定以犯罪处罚的,可提起公诉等等,都是香港成文法对域外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此外,香港《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中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香港法院的域外管辖权。如香港刑法对有关盗窃、欺诈、伪造账目、勒索,处理赃物的定罪而须证明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后果,对其发生的地点则不须理会。
    ①如有学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刑事管辖原则体系,由各法域严格遵循,刑事管辖冲突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参见杨鸿、赵军、吴海涛:《中国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106页。有学者指出,在内地今后对刑法典的修订与完善中,内地立法机关应在内地刑法典现在体现主权国家及其与其他国家主权关系的刑事管辖原则几个条文之后,设专条对内地与港澳特区刑事管辖权的确立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我国“一国两制”方针。参见赵秉志:《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的合理划分》,载《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页。也有学者对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合理划分作了专门的研究,提出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原则——规则体系。参见时延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②许佩琴、段厚省、曹坚著:《海峡两岸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台湾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①赵秉志、时延安:《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页。
    ①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1页。
    ②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年第2版,第281页。
    ③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④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⑤张文、陈瑞华、苗生明主编:《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05页。
    ⑥《欧洲引渡公约》第9条,《关于刑事诉讼移管的欧洲公约》第35条。
    ① 如香港《刑事诉讼条例》第70条规定,对偷盗、亏空、诈骗、假冒等犯罪行为,“一经判决确定,后来不得以同一事实再对被告人以同一犯罪行为提起控诉”。再如,《法律诠释条例》第31条规定:一个行为,触犯多项法律,依多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话,“该犯罪人应受任何一项法规或各其他法律而受被控及被之处分,但同一罪行不得被罚两次”。
    ② 苏绍聪:《论香港与内地法院间对判决的相互承认及执行》,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第98页。
    ③ 《澳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与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① 沈娟:《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 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324页。
    ③ 蔡墩铭:《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④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82页。
    ⑤ [美]路易斯·亨金著:《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页。
    ① 苏彩霞著:《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② 汪建成:《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③ 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326-329页。
    ④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①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①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会1984年版,第169页。
    ① 宣炳照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② 焦宏昌、周大纲编著:《港澳台法制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2页。
    ① See Black'Law Dictionary P1074
    ② 刘亚军著:《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③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④ 叶晓颖“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和模式”,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究讨》,中华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① 赵国强:《澳门与中国内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展望》,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第612-622页。
    ② 张建:《试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6页。
    ③ 赵秉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研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④ 刘晓巧、潘玉臣:《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构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79页。
    ⑤ 孙力:“关于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若干思考”,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⑥ 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335页。
    ⑦ 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⑧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97页。
    ①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① 蓝天主编:《“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澳门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9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③ 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参见李道揆著:《美国政府与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56页。《法国宪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政府在各省和各领地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7条规定,如果某州不履行基本法或其他某一联邦所规定的联邦义务,联邦政府可以在联邦参议院的许可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州在联邦的强制下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联邦强制时,联邦政府或其代表有权向各州及其机关发布指令。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主编:《宪法资料选编》,第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1、110页。我国宪法也规定: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
    ④ 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页。
    ⑤ 参见:http://www.fmprc.gov.cn/ce/cero/chn/zt/zgtw/t65879.htm
    ① 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分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第411页。
    ② 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页。
    ③ 王景琦:《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1998年5月,第69页。
    ④ 香港:《刑事事宜相互协助条例》第5条。
    ⑤ 《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请求书之拒绝遵行”中规定:要求作出之行为系法律所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者,须拒绝遵行请求书。可见澳门在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是肯定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相关规定还可见《澳门民法典》第20条。台湾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4条。
    ⑥ 如现有的内地与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认可、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内地与澳门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都有公共秩序的规定。此外,公序良俗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主要作用之一,也是作为排除大陆地区法律适用的依据。
    ⑦ 苏绍聪:《论香港与内地法院间对判决的相互承认及执行》,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第98页。
    ⑧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84页。
    ① 韩德培著:《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
    ② 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就曾有过类似的案例。在开封市东风服装厂与台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执行案中,郑州中院在不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推翻,这是我国法院适用公共秩序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第一起案件。参见: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772
    ③ 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
    ④ 肖建华主编:《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⑤ 程宗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5页。
    ① [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164页。
    ② 肖蔚云:《九七后香港与中央及内地的司法关系》,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57页。
    ③ 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就相互委托送达民事、商事诉讼文书达成了7点协议,回归之前,香港还没有终审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现在的高等法院。
    ④ 肖建华主编:《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⑤ 马进保著:《中国区际侦查合作》,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⑥ 赵国强:《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① 如1993年中国司法部长在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而向加拿大司法部长发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中作出这样的互惠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希望两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关系,并愿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为加拿大司法部就类似刑事案件提出的请求提供协助”。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② 香港:《刑事事宜相互协助条例》第5条。
    ③ [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著,丁开杰译:《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④ 时延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3月。
    ① 陈力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② 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③ 黎宏著:《日本刑法精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
    ④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页。
    ⑤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⑥ 刘明祥:《跨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载赵秉志、何超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页。
    ⑦ 成良文:《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刑事管辖权的界定》,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47页。
    ①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犯罪结果发生地为辅的犯罪地确定原则,即“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定,就体现了这一思路。
    ② 谢石松:《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③ 孙怿文:《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2006年4月,第4页。
    ④ 倪征噢著:《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⑤ 马进保著:《中国区际侦查合作》,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①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7页。
    ②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① 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②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①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250页。
    ① 在宪法中对区际间司法协助模式作原则性规定的国家还有如瑞士(宪法第61条)、印度(宪法第261条)、马来西亚(宪法第121条)、联邦德国(宪法第35条)。
    ② 转引自王景琦:《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1998年5月,第11页。
    ③ 跟美国一样,加拿大民间组织“统一法律委员会”在自愿磋商的基础上,在民法或商法领域就许多统一或典型的法律条文达成了协议。这些协议成为一种“模范法”对法院的适用起到一种参考作用,也有协调和统一全国法律的作用。
    ① 前苏联也曾采用这种模式。如《苏俄民事诉讼纲要》第20条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必须在其他城市或地区搜集证据时,可以委托相应的法院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受委托法院应将搜集的一切材料立即转送委托法律。这种统一立法的方式,实际上达到了消除区际诉讼法律冲突的效果
    ② 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9页。
    ③ [英]莫里斯著:《国际冲突法》,李东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32-133页。
    ④ 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页。
    ① 张春良,马志强:《论我国区际司法法助的难点及其应对》,载《学术论坛》2002年第3期,第104页。
    ② 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③ 胡晋南:《区际司法协助方式比较》,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④ 董立坤著《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16页。
    ⑤ 黄进、黄风著:《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⑥ 赵国强:《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① 香港、澳门回归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该部法律旨在保护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使其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裁决的法律程序所规限。为外国中央银行提供保护属外交事务,因此由中央人民政府以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方式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法律程序,两个特区政府已经正式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函,同意把这部法列入到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并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该实施有两种办法,澳门一般是直接公布后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由本地立法,根据这部法律再进行规定,具体立法方式将由特区决定。
    ② 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① 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同样持否定意见的还有,宋渝玲:《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第42页。邓基联、王勇:《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几个问题》,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② 胡晋南:《区际司法协助方式比较》,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③ 董华春:《论“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1671
    ④ 钊作俊著:《刑法效力范围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① 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② 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页。
    ③ 曾涛:《论示范模式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运用》,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1期,第36页。
    ④ 曾涛:《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模式新探》,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44页。
    ⑤ 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
    ① 庄天助:《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2003年3月,第104页。
    ② 徐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第38页。
    ③ 徐宏:《论一国两制下香港与内地的民事司法协助》,载《法学家》1996年第6期。
    ① 徐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第37页。
    ② 徐宏:《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的移交逃犯制度初探》,载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③ 叶晓颖:《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和模式》,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④ 沈娟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⑤ 徐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第38页。
    ⑥ 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
    ⑦ 胡振杰:《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前瞻》,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1期,第15页。
    ①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加强两地司法合作》,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17日,第一版。
    ① 《肖扬会见香港客人》,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27日,第一版。
    ① 高德志:《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区际司法合作》,载《澳门法律学刊》2004年特刊,第84页。
    ① 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
    ① 董立坤:《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及其特点》,载《深圳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48页
    ① 肖建华主编:《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2006年版,第128页。
    ② 《“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5日,第一版。
    ③ 《人民日报》1999年3月31日,第五版。
    ① 赵国强:《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签订》,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① 有学者使用“协商主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签订协议的主体。参见邓基联、王勇:《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几个问题》,赵国强:《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签订》,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第273页。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页。
    ① 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② 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③ 肖永平:《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模式的选择》,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二卷,第308页。
    ④ 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① 何其生著:《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② 程宗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6页。
    ③ 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8页。
    ④ 余先予:《只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模式——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述评》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① 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① 马进保主编:《跨境犯罪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② 2000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家族特大受贿案最终能顺利突破,就是内地与港澳协查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成功案例。
    ① 1989年4月,大陆警方拘捕了被台湾警方通缉的杀人疑犯杨明宗,通过国际刑警渠道并请新加坡从中斡旋,先由大陆将扬明宗押解到新加坡,再由台湾从新加坡将扬明宗押解回台湾受审。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以新加坡为第三方中介的合作模式和途径完成的。大陆与台湾分别与新加坡合作,从而完成互相提供的协助。
    ② 1989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丽都分理处业务员吴大鹏,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盗窃汇票提取巨额外汇现金后外逃,经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向香港和台湾警方通报案情,吴大鹏逃到台湾后,台湾警方以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为据,将吴大鹏逮捕。参见廖增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研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74页。
    ③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3/content_1095384_3.htm
    ① 许佩琴、段厚省、曹坚著:《海峡两岸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台湾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② 1990年10月台湾方面根据“金门协议”将在北京盗窃汇票提取巨额外汇现金后逃往台湾的要犯吴大鹏遣返中国大陆受审;同月台湾方面将在鼓浪屿劫持游艇至小金门岛的武晋雄、张德萍两犯遣返厦门市归案。同年12月中国大陆方面则依此渠道将叶振嘉等6名刑事犯遣返台湾。参见柯葛壮著:《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出版1997年版。1990年10月8日,5名私自偷渡人入台的大陆居民由台湾警方通过红十字组织遣送回大陆福建省。这实际上两岸警方通过双方民间组织实现了遣返逃犯的刑事合作,并且避开了外国的介入。
    ③ 刘国深:《两岸关系不稳态与制度创新》,载《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2期。
    ④ 王建源:《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协议行为研究》,载《台湾集刊研究》2005年第2期,第41页。
    ① 张万明著:《涉台法律问题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② 在海峡两岸警方的共同努力下,台湾“天道盟太阳会”精神领袖吴桐潭涉嫌2000年至2002年3年间在台湾制造多起血岸而被台湾警方通缉,于2003年3月13日被广东公安机关在珠海逮捕,台湾警方获得消息后,立即通过相关渠道与广东公安机关协调,并于2003年3月31日由珠海经澳门被解送台湾基隆“地检署”归案。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4-01/26/289901.html
    ③ 宋锡祥:《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新探》,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第91页。
    ① 1994年“千岛湖事件”即为一例。1994年3月31日,台湾长风旅行社旅游团一行24人乘“海瑞号”游轮在浙皖交界处千岛湖游览时,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三名歹徒登船抢劫并纵火焚船,致使该船24名台湾居民以及8名大陆居民(2名导游,6名船员)全部遇难,从而酿成一起特大抢劫纵火杀人案,即“千岛湖事件”。事件发生后,李登辉及台湾当局某些人士蓄意发表攻击、污蔑祖国大陆,挑拨两岸人民感情,破坏两岸关系的言论。海协多次发表谈话,同台湾当局破坏两岸关系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两岸同胞的权益和两岸关系发展的大局。浙江省公安机关调集300余名警力,昼夜工作,案发后仅17天即侦破了此案。6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杭州对千岛湖“海瑞号”游船抢劫纵火杀人案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严厉制裁了罪犯。参见:http://www.gwytb.gov.cn/tfsj/ffsjO.asp?tfsj_m_id=16
    ② 谢立功:《两岸司法协助之探讨——以洗钱犯罪为核心》,载《中澳港台检察律政法律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2000年出版。第83页。
    ③ 唐荣智、陶旭东、李阿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73页。
    ① 宋茂荣、黎宏:《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77页。
    ① 廖增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研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74页。
    ② 陈曦:《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构想及其制度探讨》,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64页。
    ③ 许佩琴、段厚省、曹坚著:《海峡两岸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台湾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①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50页。
    ② 赵秉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事司法互助关系的》,载高铭喧、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③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①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② 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③ 徐京辉:《“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我国区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协助》,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④ 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⑤ 赵国强:《论中国区际刑事事法协助协议之签订》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274页。
    ① 徐宏著:《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② 徐宏著:《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③ 张志杰:《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合作》,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第34页。
    ① 时延安:《冲突的症结:宪法性法律文件缺位引起的困惑》,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6
    ② 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① 李海滢、吕岩峰:《试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载《是时代法学》2005年第4期,43页。
    ① 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66页。
    ②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③ 程宗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47页。
    ④ 《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辑:《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1页。
    ⑤ 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① 王叔文等编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页。
    ②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50页。
    ① 何其生著:《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② 赵国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22页。
    ① 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② 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澳门刑法典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14条、215条。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引用的澳门刑法典或澳门事诉讼法典均引自该书。
    ① 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② 据统计,20多年来,广东省警方向香港警方移交了241名香港籍通缉犯、155台车辆、13艘船只、117个货柜及一大批赃款赃物;向澳门警方移交了102名澳门籍通缉犯及一大批赃款赃物,澳门警方向广东省警方移交了95名内地通缉犯、4艘船只及赃款一大批。参见:htqp://news.cctv.com/china/20070131/100105.shtml
    ① 莫洪宪主编:《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页。
    ② 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等。
    ③ “检控”(prosecution)指对犯香港罪行或外地罪行的人进行的审讯,并包括裁定某人是否应就该罪行被审讯的任何法律程序。参见《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3条。香港的“检控”相当于内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行为,由律政司检控科具体行使。
    ④ 焦宏昌、周大纲编著:《港澳台法制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6页。
    ① 董番兴:《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其形式》,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5期,第43页。
    ② 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9页。
    ③ 张景著:《国际刑法综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① [美]谢里夫·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内涵—理论体系》,王秀梅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① 陈雷著:《惩治与预防国际腐败犯罪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②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第93页。
    ③ 1997年9月7日中国向乌克兰移管乌克兰籍被判刑人克里米诺克·奥列格和舍夫佐·杰尼斯案。参见赵秉志、黄风主编:《被判刑人移管国际暨区域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页。
    ④ 赵永琛著:《涉外刑事司法解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① 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页。
    ②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215页。
    ③ 马克昌:《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70-74页。
    ④ 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① 赵永琛:《一国两制下大陆与香港侦查协助初探》。载《公安研究》1996年第3期,第55页。还有学者也提出了“侦查协助”的概念,参见吕红:《略论中国人地与香港区际刑事犯罪侦查协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61页。
    ② 马进保:《中国区际侦查合作若干问题研究》,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第36页。
    ③ 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12月。黄风著:《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预审”合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等编:《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86页。
    ④ 甘正培:《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载单长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纵横谈》,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① 《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68条。
    ② 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页。
    ③ 徐宏著:《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①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② 米健等:《澳门法律》,中国友谊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③ 如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的是“诉讼文书”一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达成的《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文书的协议》中所指称也是“诉讼文书”。严格来说,在我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只统称为送达“司法文书”,如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统称为“文书”,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关于1986年8月14日联名发布的关于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上述文书的一项通知中,又称为“法律文书”。
    ④ 柴发帮主编:《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3页。
    ⑤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⑥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页。
    ① 理论界认为,诉讼文书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或者材料的总称;诉讼文件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范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相应在的法律效力和一定强制性的书面文件,是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② 宋英辉、郭成伟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③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④ 许佩琴、段厚省等著:《海峡两岸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台湾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⑤ 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1999年12月。
    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4条。
    ① 马进保著:《中国区际侦查合作》,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② 徐宏著:《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③ 邵文虹、于晓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12期,第5页。
    ① 马进保、娄清廉:《我国跨境职务罪案协查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第41页。
    ① 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①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第2条。
    ② 王克玉:《论域外取证的法律冲突与解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5月,第19页。
    ③ 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1999年12月。
    ① 张淑钿:《论内地与香港域外取证司法协助的现状和展望》,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第64页。
    ② 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0页。
    ③ 李铁刚:《浅析司法协助的几种形式》,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2期,第83页。
    ④ 广州东方宾馆原总经理杨庭贪污案中,广州检察机关曾派员赴港,在香港有关方面的协助下,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从而取得定案的依据。参见刘永桂、谢玉庭:《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的若干问题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① 参见:http://www.sjw.gov.cn/Common/ShowInfo.aspx?id=144239
    ② 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③ 《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12条:持传票到请求方司法当局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无论其国籍如何,不应当在该境内因离开被请求方领域前的行为或定罪而受到追诉、羁押或对其人身自由的任何其他限制。
    ④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⑤ 广东省惠州市一罪犯洪某,利用审批出境签证的方便,接受20多名香港居民的贿赂,此案向廉政公署请求协助取证时,廉署提出两点法律见解,一是这批居民是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得批准出境来香港定居的,有关当局可能会重新研究其在港的居住权;二是这批居民的行贿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香港法律对此不能不置之不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取得共识,认为这批居民在内地申请出境到香港定居的理由是正当的,其行贿行为多数是违心的,甚至是被索要的,犯罪故意并不明显,依照两地的法律可以给宽容处理,这样做有利于顺利取证,及时有力的惩处主要的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廉署经请求律政署同意,口头给这些人士予以赦免,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19名知情人士如实为我方提供证词,证实了洪某索贿25万元港元。参见:吴伟亮:《深化粤港澳贪污个案协查 加大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力度》,载《广东法学》1995年第6期,第27-28页。
    ① 在李育辉案件中,李育辉的辩护律师就曾对香港警方移交的给内地的警方的证据提出质疑,(1)香港警方在作案现场提取的14枚指纹中,有5枚并非李育辉也非被害人及亲属的,而且李育辉又指出“一指禅师的徒弟”是现场的直接杀人凶手,而且有证据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2)按案发时客观情况推论,李育辉应劫取130万港币,但证据表明李育辉从现场只劫取120万港币,另有10万港币下落没有查清,留下了疑问。但是,由于内地与香港的司法机关尚未就刑事案件中的协助调查取证问题达成协议,在庭审中,李育辉的辩护人经过对另一法域移交的证据质疑后,发现证据本身存在疑点,曾向法庭提出由香港方面对存疑的证据做一步必要的调查,对可疑指纹进行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使得该案主要是依大量间接证据及李育辉本人的最早的供诉作出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参见周伟、陈瑞林:《从香港“五尸命案”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载《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期,第263-273页。
    ① 陈力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② [英]詹尼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8页。
    ③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④ 周建海、慕亚平:《引渡制度的新问题与我国引渡制度之健全》,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第102页。
    ① 许佩琴、段厚省、曹坚著:《海峡两岸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台湾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②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17条。
    ③ 范忠信、张利民:《海峡劫机罪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第64页。
    ④ 在国际刑法中,称交有关人员形式上与引渡基本一致,都是将案件有关人员从被请求国递解到行使管辖权的另一方。但二者的本质上是不同的,移交(surrender),是指一国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向国际刑事法院递解有关人员;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公约或国内立法的规定向另一国递解有关人员。赵秉志、黄芳著:《新编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3页。
    ⑤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⑥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⑦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46页。
    ⑧ 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① 有学者认为,移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参见马克昌:《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70-74页。也有学者认为,移交的对象是逃犯,包括,嫌疑犯、正在进行刑事诉讼中逃跑的被告人;罪犯;因与外法域共同犯罪或有跨法域的数罪,而案件由另一法域管辖需转递的被告人。参见朱深远:《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移送逃犯的制度》,载《广东法学》1993年第4期,第20页。也有学者认为是移交的是“案犯”。参见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参见陈安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7页。
    ① 《逃犯条例》第1部分第2条对“移交逃犯安排”的释义。
    ② 1994年,香港居民杨沃亮涉嫌在内地杀人,及中国公民刘果涉嫌在内地犯下诈骗罪行之后,逃到澳门而被澳门警方缉捕,中方要求移交内地受审,而澳门司法机关则以“引渡”案处理,并曾以“死刑犯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此案牵动了中葡两国的外交部门,也牵动了葡国总统苏亚雷斯,从而引发了一场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大辩论。
    ③ 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n/ga/gaynd/news/2007/01-31/864549.shtml
    ④ 参见:http://www.law-star.com/cac/30003230.htm
    ⑤ 农凯集团原董事长周正毅,2004年6月1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虚报注册资本”两项罪名成立,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与此同时,香港廉政公署的网站上看到,从2005年9月16日开始,周正毅因涉嫌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某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中不诚实地诱使公司股东接受较低的收购价,串谋诈骗上市公司被廉署通缉。周正毅刑满释放后,香港廉署消息曾指出,若周正毅入港,或前往与香港有引渡协议的地区,香港当局即会采取拘捕行动。 而在一国之内,由于内地与香港并没关于区际移交逃犯的协议,导致上海市司法机关不能把他直接移交给香港廉政公署,使香港特区司法机关能够行使司法管辖权。
    ① 2006年10月12日,一封以个人名义发出的《致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公开信》占据了香港某报整一个头版。此信由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刘梦熊所写,他呼吁香港60位立法会议员提出动议,“敦促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和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磋商,以争取引渡周正毅,建立两地金融市场监管对接司法合作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模式。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06-10-26/132311340716.shtml
    ② 如:2006年5月26日晚,澳门发生一起抢劫四百六十多万元港币案件。案发后,澳门司法警察局立即向广东省公安厅通报了案情。鉴于情报显示抢劫疑犯作案后可能潜入广东省内藏匿,澳门警方请求广东警方协助侦破此案。接此通报及请求后,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立即协调珠海、中山等市警方开展侦查工作。在澳门警方的紧密配合下,珠海市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于5月28日凌晨将上述澳门抢劫案疑犯林某、詹某、邹某(均为澳门人)等三人抓获,并在珠海市拱北花苑新村等两处缴获赃款港币共计十七点二万元。同日,广东警方在珠海拱北口岸将以上三名犯罪嫌疑人移交澳方处理。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6/2006-O5-31/8/736984.shtml
    ①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能证明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① 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② [韩]李万熙:《引渡与国际法》,马相哲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③ 齐文远、刘代华著:《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④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① 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条例》第2条“移交逃犯安排”。
    ② 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5期,第73页。持肯定观点为的还有黄风著:《关于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移交逃犯合作的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③ 马克昌:《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73页。持否定观点还有:赵国强:《论澳门与内地刑事管辖权之划分》,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马进保著:《中国区际侦查合作》,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337-339页。
    ④ 胡见:《略论内地与澳门相互移交案犯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8期,第121页。
    ① 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② [英]詹尼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③ 《中俄引渡条约》第2条第3款,《中泰引渡条约》第2条第3款,《中白俄引渡条约》第2条第3款,《中罗引渡条约》第2条第3款,《中保引渡条约》第2条第4款,《中哈引渡条约》第2条第3款。
    ①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80页。
    ②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第150页。
    ① 赵秉志主编:《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4页。
    ② 《香港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的移交逃犯协定》第2、5条、6条;《香港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第2条、第7条、第8条等。
    ③ 宣炳照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① “海协会”与“海基会”就两岸间劫机犯的遣返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其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就在于两岸就“国际引渡”与“区际移交”问题上产生的不同的认识及矛盾,台湾方面将劫机犯的遣返问题等同于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提出“政治、军事、宗教劫机犯不遣返”、“死刑犯不遣返”等主张,而大陆方面认为,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两岸劫机犯的遣返是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内部事务,引渡原则不宜适用,若适用这些原则,会导致两个中国的现象。参见范忠信、张利民:《海峡劫机罪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第64页
    ② 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
    ③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55页。
    ④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
    ⑤ 转引自陈杰荣:《引渡之理论与实践》,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83页。
    ① [美]路易斯·亨金著:《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2页。
    ②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8页。
    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庭编:《中外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④ 这种表述见于我国第一个直接调整引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部文件)第7条第(一)项的规定。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⑤ 《中国和土地耳其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9条。这一表述实际上将政治犯罪划分为纯粹的政治犯罪和相对的政治犯罪形式。
    ⑥ 《中泰引渡条约》第3条。
    ⑦ 1996年《中罗引渡条约》,这个比较新而且更为准确的概念,它比“政治犯罪”更明确地道出有关法律概念的含义,这种表述也被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所采纳,并出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文件中。
    ⑧ 刘永桂、谢玉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的若干问题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⑨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99页。
    ⑩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
    ①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70页。
    ②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引渡法资料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①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0条第1款。
    ②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
    ③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④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⑤ 谭琦:《对跨国逃犯的追捕与移交的思考》,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42页。
    ① 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81页
    ② 邱兴隆:《国际人权与死刑》,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第4页
    ③ 杨春洗、刘生荣、王新建著:《香港刑法与罪案》,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④ “张子强案件”主犯张子强是香港居民,20世纪90年代,张子强等人在港粤两地进行绑架、抢劫、走私等犯罪活动,此案共有36名被告人,其中张子强等18人是香港居民,其余18人是内地居民,其犯罪事实既存在一种犯罪跨越两地的情况,也存在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存在于两地的情况。张子强案件由内地公安机关首先侦破,由广州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张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的主张,并未得以采纳。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张子强等5名罪犯被判处死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德福花园谋杀案”主犯李育辉是内地居民,进入香港实施谋杀,抢劫犯罪行为后逃回境内,内地警方将其抓获并以属人原则交付审判时,李却提出犯罪地管辖的理由主张只接受香港法院的审判,此案经港府同意由育辉居住地的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李最终被执行了死刑。并因此案管辖权的复合性引发了一场不同法域管辖权的问题的大争论。
    ① 刘亚军著.:《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引渡条约允许被请求国依照人道主义理由拒绝引渡。参见《泰国引渡条约》第4条第二项,《白俄罗斯引渡条约》第4条第二项:《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第4条第二项;《俄罗斯引渡条约》第4条第二项。
    ③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0页。
    ④ 香港《逃犯条例》第13条。
    ⑤ 陈欣新:《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调》,载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
    ① 卢建平:《内地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载赵秉志、何超明主编:《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② 刘亚军著:《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③ 单长宗:“张子强罪案法律问题思考”,载赵秉志主编:《世纪大劫案:张子强案件及其法律思考——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④ 单长宗:《张子强罪案的法律问题思考》,载《法官》1999年试刊。
    ① 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② 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页。
    ③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以下。
    ① 赵国强:《论澳门与内地刑事管辖权之划分》,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②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③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1页。
    ④ 赵国强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⑤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75页。
    ① 流泉:《中国内地与香港协助移送逃犯问题的法律分析》,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5期,第27页。
    ② 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第3期,第29-30页。
    ③ 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① 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页。
    ② 《申根协定》是1985年6月14日,由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小镇申根签署的,故称为申根协定。《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包括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等。经过长达10年的充分准备,《申根协定》于1995年正式生效。《申根协定》给欧洲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增强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与信任。实践证明,欧盟单个国家无法处理好有组织犯罪、跨国毒品交易和非法移民等问题,只有各国密切合作才能给欧洲人民带来《申根协定》所代表的“自由、安全和法制”。被人们视为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① 《欧盟成员国间简易引渡程序公约》解释报告第2条。
    ② 张智辉:《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载赵秉志、陈弘毅主编:《国际刑事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③ 《中俄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4条,《中蒙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6条。
    ④《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第16条
    ① 香港1998年23、25号法律公告《逃犯条例》第1部分第2条对“移交逃犯安排”的释义
    ② 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① 吴高庆:《论缺席审判与财产没收制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第128-129页。
    ① 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
    ② 陈雷著:《惩治与预防国际腐败犯罪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页。
    ① 王铮:《国际警务合作中的刑事诉讼移转管辖》,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第21页。
    ② 费宗讳、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10页。
    ③ 张旭主编:《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④ 赵秉志、时延安:《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⑤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页。
    ① 赵永琛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② 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页。
    ③ [日]森下 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
    ④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
    ⑤ 《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第2条,载赵秉志主编:《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⑥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①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③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72页。
    ④ 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⑤ 黄肇炯、刘全胜:《略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① 如“东星号客轮被劫案“,是1995年6月在广东省桂山岛附的海域上的由澳门开往香港的“东星”号(香港注册)轮船被一伙匪徒劫持并劫去由澳门护卫公司押往香港的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1000万元港币,经香港、澳门、广东三地公安部门联手合作迅速侦破,5名案犯分别在内地的中山、澳门、香港落网,由于本案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手段等涉及三个不同的地区,该案的管辖权引起争议,广东国际刑警组织和有关当局多次要求港澳当局面将两名首犯移送回犯罪所在地的中山市司法机关审理,但均被拒绝。由于三地没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数名案犯最后只能在香港、澳门、中山市三地分别按照各地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不仅影响了案情的调查,在处罚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参见杨贤坤、邓伟平主编:《澳门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144页。
    ①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② 农凯集团原董事长周正毅,2004年6月1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虚报注册资本”两项罪名成立,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后,被上海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在周正毅的直接授意和指使下,农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关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还发现,周正毅在从事期货交易过程中,涉嫌行贿等。2006年1月21日,周正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行贿罪,被上海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与此同时,周正毅涉嫌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某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中不诚实地诱使公司股东接受较低的收购价,串谋诈骗上市公司因涉嫌诈骗上市公司被香港廉署通缉。
    ① 贾宇著:《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②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① 人民网:《中港司法互认年底达成协议》。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5/2152456.html.2003年10月25日
    ② 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③ 《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第49条,载赵秉志主编:《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① 贾宇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477页。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2条。
    ② 参见:http://news.carnoc.com/list/8/8963.html
    ③ 林维:《对台湾法院刑事判决之认可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第94-97页。
    ① 谢石松:《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② 顾敏康:《内地与香港间的司法协助》,载《中国法律》2002年4月号。
    ③ 苏绍聪:《论香港法院与内地法院相互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2003年10月,第126页。
    ④ 袁古洁:《中国内地与港澳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⑤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① 《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的规定,审查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审查须符合五个条件,一是依据法律、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议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定的规定,该判决可在澳门产生执行的效力;二是引致判刑的事实也为澳门法律所处罚;三是该判决并未科处澳门法律所禁止之刑罚或保安处分;四是嫌犯曾获辩护人之援助,五是该判决不涉及可被澳门法律或宣示判决国家或地区之法律定为妨害国家安全罪或妨害本地区性区安全之犯罪,但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② 蓝天主编:《“一国两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190页。
    ③ 林维:《对台湾法院刑事判决之认可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第99页。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类似规定在香港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的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中都有。
    ② 宣炳照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150页。
    ① 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1页。
    ②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③ 欧洲《移交被判刑人公约》第11条。
    ④ 陈力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
    ⑤ 赵国强著:《澳门刑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131页。
    ⑥ 《澳门刑法典》第44条。
    ⑦ 陈立著:《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⑧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⑨ 陈力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
    ① 陈立著:《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页。
    ② 宣炳照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
    ③ 被判刑人移管,有时称为囚犯的移管。参见:[日]森下 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或称“己决在押犯的移管”,参见: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欧洲国家的一些公约中一般使用“被判刑人”,如欧洲《移交被判刑人公约》,联合国文件中也用到“囚犯”一词,如《关于移交外国囚犯的模式协定》。但有学者认为,囚犯一词所指带范围较窄,囚犯主要是指囚押在监禁场所的中的犯人,而实际上,被判处限制自由刑如缓刑、拘禁的犯罪人也可以成为移管的对象,不能涵盖被判刑人移管的所有对象,而且,由于历史文化的沉淀,囚犯一词让人感到一种蔑视之意不大符合现代人文理念,而被判刑人一词比较中性,更易于广泛接受。参见:张明著:《被 判刑人移管及与相邻制度比较研究》,载张智辉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特刊,第167页。此外,对于“移交”、“移送”与“移管”,笔者认为,因为“移管”包含将被判刑人的刑罚执行权与监管权一起移送,更能明确地表达这一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基本含义。因此,笔者使用“被判刑人移管”。
    ① 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② 刘志伟、左坚卫:《外国被判刑人移管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③ 黄风:《中乌首次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法制日报》1997年10月2日,第2版。
    ④ 它们分别是香港与美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泰国、菲律宾、意大利、葡萄牙。
    ⑤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12/20/content_2356421.htm
    ① 欧洲《移交被判刑人公约》第3条,联合国《关于外国囚犯移管的模式协定》第11条。
    ② 冯殿美、周静著:《国际刑法通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转引自付立忠:《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移管被判刑人问题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第5条,《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
    ④ 谢望原主编:《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
    ① 张明:《被判刑人移管及与相邻制度比较研究》,载赵秉志、黄风主编:《被判刑人移管国际暨区域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②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③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④ 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宣布:“刑罚不得成为违反人道精神的待遇,并且应当侧重于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
    ⑤ 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⑥ 燕人、东山著《澳门刑法总则概论》澳门基金会出版1997年版,第7页。
    ⑦ 欧洲《移交被判刑人公约》第3条第一款第四项,联合国《关于外国囚犯移管的模式协定》第5条。
    ⑧ 赵秉志、黄风主编:《被判刑人移管国际暨区域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⑨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96页。
    ① 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② 欧洲《移交被判刑人公约》第9条和第13条,联合国《关于外国囚犯移管的模式协定》第2条、第15条、第17条。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葡萄牙政府关于移交被判人协定》第9条,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香港与泰国政府、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的移交被判刑人协定中。
    ① 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6页。
    ② 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页。
    ③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4页。
    ① 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会》(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7页。
    ② 左坚卫著:《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① 黄荣康、邬耀广:《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第24-28页。
    ① 赵海峰:《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第119页.
    ② 转引自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第33页。
    ③ 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57页。
    ① 《欧洲引渡公约》第28条。
    ② 赵秉志主编:《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③ 《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第二条。
    ④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263页。
    ① 转引自赵秉志主编:《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① 张海冰著:《欧洲一体化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③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④ 朱晓青著:《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⑤ 罗剑雯著:《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⑥ 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第58页。
    ① 穆红玉、王景琦:《欧盟司法改革动向及发展趋势》,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8期,第76页。
    ② 《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第7条第一款:不得以被请求引渡人是《欧洲引渡公约》第六条意义上的被请求引渡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
    ③ 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第3期,第30页
    ④ 《光明日报》1月7日。
    ① 黄顺康:《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若干基本问题》,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第84页。
    ① [意]莫诺·卡佩莱蒂著:《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② 李双元著:《走向二十一世纪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512页。
    ①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2000年2月21日),载张万明著:《涉台法律问题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② 肖建华主编:《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③ 庄天助:《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2003年3月,第117页。
    ④ 宋小庄著:《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别区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⑤ 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⑥ 沈娟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① 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36页。
    ② [法]米哈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迈向欧洲刑事诉讼模式》,赵海峰译,载《诉讼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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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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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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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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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沈娟:《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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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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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德]马克斯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9.[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0.[美]路易斯·亨金著:《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会1984年版。
    12.[意]莫诺·卡佩莱蒂著:《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4.[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5.[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美]谢里夫·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内涵—理论体系》,王秀梅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英]莫里斯著:《国际冲突法》李东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
    18.[韩]李万熙:《引渡与国际法》,马相哲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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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国深:《两岸关系不稳态与制度创新》,载《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2期
    2.王建源:《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协议行为研究》,载《台湾集刊研究》2005年第2期,
    3.《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何超明专访》,载《澳门检察》,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出版2001年,第2期
    4.翁其银:《论“一国两法”》,载《法学》1989年第5期。
    5.许俊强、吴海燕:《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6.马进保、娄清廉:《我国跨境职务罪案协查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3第4期
    7.钱其琛:《关于香港回归的若干问题》,载《求是》1997年第12期
    8.曾二秀:《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9.李新天:《论大陆与香港司法协助模式》,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10.谢望原:《域外刑事管辖权及其实现》,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11.陈正云:《刑事法律冲突一般理论初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12.江国青:《略谈主权与两岸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13.时延安:《中国区际刑法概念及基本体系》,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第91页
    14.杨方泉:《论内地与港澳台跨境犯罪二分法及其意义》,载《政法学刊》1997年第4期
    15.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事不再理原则重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6.苏绍聪:《论香港与内地法院间对判决的相互承认及执行》,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17.汪建成:《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8.刘晓巧、潘玉臣:《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构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19.程宗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
    20.肖蔚云:《九七后香港与中央及内地的司法关系》,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21.成良文:《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刑事管辖权的界定》,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22.张春良,马志强:《论我国区际司法法助的难点及其应对》,载《学术论坛》2002年第3期
    23.宋渝玲:《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24.曾涛:《论示范模式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运用》,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1期
    25.徐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
    26.胡振杰:《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前瞻》,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2期
    27.廖增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研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8.宋锡祥:《海峡两岸司法协助新探》,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9.宋茂荣、黎宏:《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30.廖增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研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31.赵国强:《认强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32.董番兴:《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其形式》,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5期,
    33.马克昌:《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刍议》,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34.吕红:《略论中国人地与香港区际刑事犯罪侦查协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35.周建海、慕亚平:《引渡制度的新问题与我国引渡制度之健全》,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36.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第3期
    37.胡见:《略论内地与澳门相互移交案犯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8期
    38.邱兴隆:《国际人权与死刑》,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39.流泉:《中国内地与香港协助移送逃犯问题的法律分析》,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五期
    40.吴高庆:《论缺席审判与财产没收制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七期
    41.王铮:《国际警务合作中的刑事诉讼移转管辖》,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42.谢石松:《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43.黄荣康、邬耀广:《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44.赵海峰:《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
    45.穆红玉、王景琦:《欧盟司法改革动向及发展趋势》,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8期
    46.黄顺康:《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若干基本问题》,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
    47.董立坤:《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及其特点》,载《深圳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48.李海滢、吕岩峰:《试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4期
    49.张志杰:《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合作》,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
    50.张淑钿:《论内地与香港域外取证司法协助的现状和展望》,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
    51.林维:《对台湾法院刑事判决之认可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52.曾宪纬:《打击跨境犯罪与逃犯移交问题研究》,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53.汪治平:《解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冲突的探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8期
    54.吴伟亮:《深化粤港澳贪污个案协查 加大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力度》,载《广东法学》1995年第6期。
    55.唐荣智、陶旭东、李阿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时延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
    2.吕岩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1999年。
    3.孙怿文:《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期刊网,2006年。
    4.苏绍聪:《论香港法院与内地法院相互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2003年。
    5.王景琦:《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1998年。
    6.庄天助:《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国家图书馆,2003年。
    7.王克玉:《论域外取证的法律冲突与解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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