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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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社会性保险。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了维护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公益性,发挥保护受害第三人的作用,责任保险在19世纪末打破契约自由,分化出强制责任保险,并在20世纪初随着各国机动车迅猛增加,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强制责任保险从最早的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到机动车领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先后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保障范围、归责原则、第三者范围、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竟合的适用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做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二年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76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冲突,并且两者本身规定也不尽完善,导致在司法适用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1、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第三者的认定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属强制险3、保险人应否负担受害第三人的精神抚慰金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竞合时的司法适用5、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赔偿请求。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扩大第三者范围;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责任险额;保障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不足部分有权要求另一种保险给付;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Insurance is divided into commercial insurance, social insurance, and semi-social insurance.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mmercial insurance which the insurer to the insured to a third person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damages subject of insurance for the insurance.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 third public welfare,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a third person to play the rol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he 19th century and break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 mandatory liability insurance division, and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with the rapid increase in motor vehicles countries, the frequent traffic accidents occurred from the first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to the motor vehicle development areas.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Germany,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China's Taiwan region has established a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compulsory for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 in the system, the attribution principles, the scope of the third party, the right to request compensation for the victims directly,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the social insurance has a fitness such use has made accordingly. Compulsory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began in the 198 0s, but in May 1, 2004, "Law on Road Traffic Safety",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no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 mandatory stipulations.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was implemented after 2002,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in the July 1, 2006 implementation. However, the "Law on Road Traffic Safety," Section 17, 76 and the "motor vehicle accidents responsi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there ar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flict, and the two provisions are not perfect themselves, resulting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to have some problems. If 1, motor vehicle compulsory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he system identified 2, the 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mpulsory insurance 3, insurers should not burden the spirit of a third victim he 4,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 mandatory social insurance competing with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5, whether the victim enjoy direct compensation request My opinion on these issues should expand the scope of a third party; Implementation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Law,A" and raise the amou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should not include moral damage. Victims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not part of the right to request another insurance payments, given the direct request.
引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
    [2]邹海林:《责任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9版,37页。
    [1]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邹海林:《责任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9版,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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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cn.
    [5]刘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强制保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301页。
    [1]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cn.
    [2]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58页。
    [1]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60页。
    [2]于敏:《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载《中国法学网》。
    [3]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51页。
    [2]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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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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