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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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准确理解保险受益人乃是顺利确定保险金给付之对象和实现保险契约目的之关键。受益人为利他契约之第三人,享有独立之请求权。受益人应当仅存在于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既无必要,亦无合理性,实务中出现的“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其实质为当事人约定接受保险金者。受益人无资格之限制,无需要求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非投保人利益而存在的,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则是为了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归属之利益而创设的制度,因此应当以被保险人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之主体,投保人虽亦享有指定和变更权,但其指定和变更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地较为粗浅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建议在立法中增设法定受益人制度,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情形下将保险金给付给法定受益人,而不是作为遗产处理。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以外,分为四章,三万余字。
     第一章受益人范围之界定。第一节和第二节由受益人的立法和理论界定之差异引出受益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在第三节中首先着重论述财产保险人中是否存在受益人,指出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既无必要,亦无合理性,此外,实务中出现的“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其实质为当事人约定接受保险金者,非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人,再说明受益人应当仅存在于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
     第二章受益人之资格。第一节指出受益人单纯地享受利益,无资格之限制,第二节分析受益人与保险利益之关系,指出在人身保险中无需要求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受益人之权利。第一节分析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不能与继承权相混淆,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则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第二节分析受益权之权能,包括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金给付受领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知情权。
     第四章受益人之产生。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有三,一是保险合同载明,即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二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行使受益人变更权,即受益人之变更;三是法律补充规定,即受益人之法定。该章三节分别介绍了受益人之指定、法定和变更的有关学说和争议焦点,对实践中受益人栏填写受益人之身份或填写“法定”等情形进行分析,并建议虽然我国《保险法》所称的受益人仅限于指定受益人,但应在未来立法中增设法定受益人制度。
Insurance beneficiary is one of the key issue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ut in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unreasonabl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insurance beneficiary in the current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rictly speaking, an insurance beneficiary refers to the specific person who is entitled to claim and acquire insurance proceeds when the insured dies. There is no limitation on the insurance beneficiary’s capacity, and the beneficiary is not required to have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The insured or the applicant for insurance is entitled to designate and change the beneficiary, while the insured has the final word. The statutory beneficiary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legislation to receive the insurance proceeds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no beneficiary is designated , the beneficiary dies before the insured while there is no other beneficiary or the beneficiary loses or waives his/her beneficiary rights.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besides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ChapterⅠdiscusses the scope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s existence. The scope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has been in dispute for a long time, this chapter first analyses that the existence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in property insurance can not be sustained by theoretic and practical foundations, and then put forwards that an insurance beneficiary refers to the specific person who is entitled to claim and acquire insurance proceeds when the insured dies.
     ChapterⅡis about beneficiary’s capacity. There is no limitation on the insurance beneficiary’s capacity, the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may be the beneficiary. The beneficiary needs not to have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ChapterⅢis about the beneficiary’s right. Beneficiary’s right is an inherent right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Beneficiary’s right belongs to property right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the insured event while it is only an expectant right before the occurrence of the insured event.
     ChapterⅣis about the beneficiary’s creation. The beneficiary can be created by designation, statute making and the change of designation. This chapter introduces the focus of disputes about the beneficiary’s creation, put forwards that the insured has the right to designate or change the beneficiary, and that the right of applicant or propose to designate or change the beneficiary is based on the insured’s concealed authorization. Although there is no statute beneficiary in the current Insurance Law, it is suggested that statute beneficiary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improve the beneficiary system.
引文
4《日本商法典》641、649II-1、650、654、659、661、829、833等条文,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一197页。韩国学界一般认为,受益人是指在“人保险”里根据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指定获得保险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金之人,然在两种险种中所使用的用语不同。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被保险人”,而于人保险中则称之为“受益人”。
    6参见[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金海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第2000年版,第223页。
    7参见赵旭东著:《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0页。
    8参见徐卫东著:《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一289页。
    9参见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一124页。
    10参见施文森著:《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25页。
    11参见梁宇贤著:《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1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19一20页。
    13参见王保树著:《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页。
    14参见覃有土、樊启荣著:《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5参见许慧如:《论死亡保险中受益人之产生与保险金之请求》,载《万国法律杂志》第137期。
    16参见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21页。
    
    17参见尹中安:《保险受益人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18 1985年台上字第2586号判决。
    
    20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03年版,第279页。
    21参见刘宗荣著:《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1页。
    24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18条。
    25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
    26参见覃有土、樊启荣著:《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27参见马宁著:《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28杨仁寿:《从财产保险契约之本质论为他人利益保险》,载《法令月刊》第46卷(9),第5页。
    29一审法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1041号;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58号。
    31参见刘建勋著:《保险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216页。
    32参见詹昊、陈百灵、冯修华著:《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34参见张晓永著:《人身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5在人寿保险标准条款中有如下限制性规定:纯年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指定和变更。
    36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35页。
    
    37参见潘红艳:《保险受益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38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39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3页。
    40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1英国《1976年海上保险法案》。
    4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43梁宇贤著:《保险法》,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57页。
    44参见桂裕著:《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62-63页。
    45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46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7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8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9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50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51我国台湾地区《简易人寿保险法》第12条规定:“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经济上切身利害关系者,方得要约。”
    52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第2条规定:“任何以他人之生命或其他事故投保而签发之保险单,未于保单上载明对该保单有利益之人或利用该保单之人或自该保单受益之人之姓名者,无效。”
    53纽约州《保险法》第3205(b)规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可以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遗产代理人或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任何其他人不得直接地通过转让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对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54美国德克萨斯州《保险法》:“凡就自己生命投保寿险的人,得以书面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但受益人自始至终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5参见李利、许崇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载胡晓可、陈飞主编《保险法律评论》(2010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56韩国《商法》第731条规定:“1、签订以他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时,须经该他人的书面同意。
    2、将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让与非被保险人时,与第1项相同。”
    57参见陈家盛:《“保险利益”基本问题研究》,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
    58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59参见施文森著:《保险判决之研究》(上册),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第2版,第126页。
    60参见张正新:《保险利益的综述与比较》,载胡晓可、陈飞主编《保险法律评论》(2010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61参见许崇苗、李莉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65参见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274页。
    66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67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68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69参见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70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71参见覃有土、樊启荣著:《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72参见潘秀莲著:《人寿保险信托所生法律问题及其运用之研究》,台湾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73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74参见秦道夫著:《保险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75参见彭虹著:《保险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8页。
    76参见吴俊:《保险受益人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77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版,第70页。
    
    78参见林群弼著:《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79参见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80参见李根宝:《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地位分析》,载《经济师》,2004年第5期。
    81参见北川善太郎著:《债权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10-11页。
    82参见李根宝:《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地位分析》,载《经济师》,2004年第5期。
    84参见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载《法令月刊》,第51卷第8期。
    87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第2项。
    88参见覃有土、樊启荣著:《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356页。
    
    89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页。
    90参见张秀全:《保险受益人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91参见张晓永著:《人身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92参见张秀全:《保险受益人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1、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施文森著:《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
    3、梁宇贤著:《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郑玉波著:《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
    5、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赵旭东著:《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徐卫东著:《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孙祁祥著:《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王保树著:《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10、覃有土、樊启荣著:《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1、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刘宗荣著:《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
    13、马宁著:《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刘建勋著:《保险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
    15、詹昊、陈百灵、冯修华著:《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6、张晓永著:《人身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03年版。
    19、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桂裕著:《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
    21、施文森著:《保险判决之研究》(上册),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第2版。
    22、许崇苗、李莉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版。
    24、潘秀莲著:《人寿保险信托所生法律问题及其运用之研究》,台湾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
    25、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秦道夫著:《保险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
    27、彭虹著:《保险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28、林群弼著:《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社2007年版。
    29、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0、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1、[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金海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第2000年版。
    1、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齐瑞宗、肖志立编著:《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贾林青编著:《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许慧如:《论死亡保险中受益人之产生与保险金之请求》,载《万国法律杂志》第137期。
    2、陈家盛:《“保险利益”基本问题研究》,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
    3、李根宝:《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地位分析》,载《经济师》2004年第5期。
    4、杨仁寿:《从财产保险契约之本质论为他人利益保险》,载《法令月刊》第46卷第9期。
    5、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载《法令月刊》,第51卷第8期。
    6、张秀全:《保险受益人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7、杨映莉、陈冬生:《处理保险金归属纠纷应以合同为依据》,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
    8、高宇:《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在《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
    1、李利、许崇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载胡晓可、陈飞主编《保险法律评论》(2010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张正新:《《保险利益的综述与比较》,载胡晓珂、陈飞主编《保险法律评论》(2010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胡晓柯:《新〈保险法〉视野中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载载胡晓珂、陈飞主编《保险法律评论》(2010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尹中安:《保险受益人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2、潘红艳:《保险受益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
    3、吴俊:《保险受益人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4、方遴:《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1、北川善太郎著:《债权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
    2、JOHN F.DOBBYN, Insurance Law, West Nutshell Series, West Group,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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