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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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结构内容皆围绕着论文主题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展开。其中导论部分阐述了问题的由来与研究综述,第一章到第四章从各个方面阐析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这一命题,第五章则回归中国问题,对中国财产权视角下宪政生成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与阐释。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财产权概念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并对财产做了较详尽的释义,通过中西方观念的比较明确财产的内涵,进而对财产权概念进行阐释,分析了民法与宪法上财产权概念的异同。其后通过对宪政概念的中西方比较得出宪政是追求自由与权利的过程中,在民主制之上建立的约束与限制公共权力的消极性政治结构制度;它强调以限制权力为核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本章认为宪政制度是对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的规范,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管理关系等。在这些纷繁的社会关系背后,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类利益关系的载体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既是人类不可或缺的自然权利,又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财产因满足人类的生存与自由需要而存在,人类因财产的存在而得以存续。而财产利益的差别也使人类的各种关系演变成为一种利益博弈。民众出于捍卫财产权的需要,以及维护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利益需求,自发组成了以经济利益为枢纽的市民社会组织,并与国家权力展开了持续性的博弈,逐渐形成了为宪法所确认的以议会制度或代表制为代表的政治协商妥协机制。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与社会形态,由此亦实现着由低级向高级并向文明时代的发展。
     第二章立足于静态的视角,阐述财产权对宪政生成的价值。这些价值集中体现在:第一,财产权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础动力,促进了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为宪政生成输送了财富资源,而且为宪政生成筑起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第二,宪政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没有意志自治的自由人,宪政也就无从谈起。财产权作为担当人权体系中保障职责的基本权利,不但是人生存、自由的保障,更是使人独立于自然界、独立于社会其他人的凭借;无财产权,则无人权保障,则无独立而自由的人,宪政生成由而也成为泡影。第三,财产权能够抵制公权力的侵害,它设立起保护私域的坚固屏障,不但促进了社会私域自治的长足发展,也推动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形成。私域(市民社会)与公域(政治国家)中权利与权力冲突与抗衡的结果,确立了权利对权力的主导地位,重构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政府的公权力受制于财产权等私权利,也被视为是宪政生成的核心价值。第四,财产权推动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财产权是产生近现代民主的重要动力,亦是法治建立所依赖的私权力量。因为财产权推动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亦成为宪政(生成)所不可或缺的价值。
     第三章立足于动态视角,阐释财产权对宪政生成的主要作用机制。财产权对宪政生成的核心作用机制是借助财政立宪完成的。财产权通过对国家赋税的制约,实现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妥协,这一妥协的形成就是财政立宪主义。财政立宪主义在近代被称为财政议会主义,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公法上财产关系的理念与原则。既包括政府获得财产和使用财产所有环节的宪法控制,又包括国家征税权与公民纳税义务的宪法证成,它通过对国家财政权与人民财产权关系的调整,树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在财政立宪主义的框架下,国家的代议制民主与法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等宪政内容应运而生。可以说,财政立宪主义实现的过程亦是宪政生成的过程。财产权对宪政生成或财政议会主义产生的作用机制集中表现在:第一,财产权推动了近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公共财政通过对财政收入支出过程的强化管制,控制了公共权力的运作,规范了宪政生成的权力运行机制。第二,财产权促成了近代代议制民主的生成。代议制确立了财政立宪的有效形式,制定了财产权保护和财政管控的宪法和法律,构筑了宪政生成的民主政治与法治框架。第三,财产权推动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形成。税收法定主义的形成,又建构起了财产权保护的坚固防线,保障了公民以财产权为基础的人权体系,维系了宪政的目的。第四,财产权促进了财政预算法定产生与发展。预算法定完善了财政立宪体制,促成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的审查制度,推动了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
     第四章以历史考察为主,以英国、美国与法国三国为例,阐述了西方近代财产权与宪政生成的历史进程。英国早在中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绝对财产权的理念,财产权受到普通法传统的庇护,财产权的保障进而促进了社会自治的发展与议会传统改进,宪政的萌芽得以在多元权力的条件下萌生与成长。日益壮大的自治力量为捍卫财产权与英王王权发生了一次次的博弈,并最终以王权的妥协与宪政国家的建立而告终。北美殖民地财产权制度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在这片肥沃的土地上财产权带给产权者们丰厚的财富回报,使他们得以在专制权力薄弱的殖民地广泛普及自由宪政理念,并最终建立起独立的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当千里之外的英王不断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并以日益增加的赋税盘剥当地居民的财产时,殖民地人民给予了坚决的反击,宪政运动在这时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宪政运动最终导致北美殖民地的独立以及美国宪政体制的确立,大英帝国由而彻底失去了对这片土地的控制权。法国则因财产权的缺失、议会的衰变而成就了专制王权,专制王权形成后又进一步剥夺了法国人民的其他权利,遏止了宪政萌芽的成长。之后,法国革命更在缺乏宪政要素的极端条件下爆发,过激的革命又导致新一轮的专制…直到历尽坎坷后,法国才重新确立了财产权制度续而建立了宪政体制。
     第五章则回归中国问题,对中国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问题进行阐析。旧中国的积贫积弱,仁人志士为救亡图存而发起波澜的宪政运动,但因财产权根基的缺失,致使宪政运动几经失败。这暗示了在旧中国的历史条件下,难以自发形成较完备的财产权制度,更难自然生成宪政机制。到新中国建立后,前30年间,我国确立了初步的财产权制度,国家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宪政要素开始萌生;但终因未及时稳定与巩固的财产权地位,加之过于频繁的政治运动与私域公域化,导致宪政建设一度停滞甚至回归至零。在后30年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财产权制度得以恢复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健全,宪政建设也开始了复苏与发展。然而,我国财产权保障、经济发展与宪政建设仍存在诸多不相协调的现象,财产权体制、分配与保护领域的种种问题,不同程度上制约与束缚了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要面对现存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西方国家宪政生成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完善财产权保障制度为基点,积极探索我国财产权保障与宪政建设的发展道路。本章认为,一方面要继续发展市场经济、完善财产权制度的立法、不断改良财产权的分配制度、强化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保护,以巩固宪政建设的基础,自下而上的推动宪政建设。另一方面要健全以人大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体制,继续限制与约束政府权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克制公域权力向私域的蔓延,自上而下的推进宪政建设。
This dissertation presents a study of the rise of constitutionalism under property rights. The partⅠis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questions, which is followed by four chapers'discussion of the rise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various aspects from the property rights perspective. Chapter Five focuses on specific probloms in China.
     Chapter One starts with a systemic study of the concpet of property rights, which leads to an explicit definiton.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of property right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e exsiting differne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nstitution are studied and an explicit definiton is made. Constitutionalism is a negative political mechanism, which regulate and limit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Democracy on the basis of democracy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liberties and rights. As a sustainable approach, it limits and regulates power. The legal rules secure the aim of Human Rights and Independence, and liberties of citizenry. Constitutionalism regulates all sorts of social relations, such as policital relations, economic relations, administrial relations, etc. Nonetheless, there is a supreme rule underlying all such relations, the interests among individuals, which imbody the right of property. Property right is not only an inherent right, but also the fundmental interests among social numbers. The very existance of property rights is to fulfill human's needs of survival and freedom.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protecting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growing interests in various fields, civil orgnizations based on economic interests were formed spontaneous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continuous gaming with the authority of state, the parliamentarism which was recongnised by constitution or representative system under political consultative mechanism was fully promoted. At the same tim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truture of humen society were experiencing a gaint leap towards an advanced state and even more great civilization.
     Chapter Two focuses on the value which was contributed by property right in the form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from static angle, which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ly, being the initial power of productivity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 property right accelerat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ommodity economy and market economy. It contributes not only as the source of wealth, but also an economic fundation du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stitutionalism. Secondly, property right recongnizes people as independent and liberated individules in the society. everybody is a unique entity which differs from the nature and one another. Moreover, it is the substance which people live on takes the duty of securing the system of human rights. It is safe to say that human rights hardly exist without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Therefore, human right securing system based on property right is a valuable goal to the constitutionalism. Thirdly, the defensive nature of property rights protects itself from governmental invasion by building up a soiled barrier of indenpendant private secoters. Such development not only accelerates the improvement of private social self-governing, but also forms a dualistic country structure which involes the opposition of citizenry society and political domain. The conflicting result between the private right and public power conforms the leading position of right agaist power, which reconstructs the relation between people and country. The relation that public power limited by private right is well recognized as the essential value of modern democracy. Fourthly, property right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t is not only the driven power of modern democracy, but also the private force which the rule of law would build upon. Therefore, it is an indispensible value in the raise of constitutionalism.
     Chapter Three is on property rights'influence on the rise of constitutionalism from a static perspective. This process is construed through financial constitutionalism, which is the compromise from state rights to civil rights through taxation restrction. Financial constitutionalism is also called financial parliamentarinism, which states the principles of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country and citizens. It helps people becom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through the adjust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citizen's private property. With financial constitutionalism,.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of democracy and legality restricts government's rights and protect people's propety from infringement. Thus, the process of the rise of financial constitutionalism is the same with that of constitutionalism.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property rights to the rise of constitutionalism includes the following points. Firstly, it promotes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public financial system through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s expenditure of financial revenue and specification of power working system of the rise of constitutionalism. Secondly, it promotes the rise of modern representive system of democracy, which defines the structur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establishes the constitution of peoperty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control. Thirdly, it promotes the legalism of tax revenue, which, in turn, builds property and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as the aim of constitutionalism. Fourthly, it promotes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budget law, which improves financial constitutionalism, forms both legitimacy-oriented and rationality-oriented exnamination system, and thus, establishes effective restrictions of state power.
     Charpter Four focuses on historical review. In this chapter, The UK, US and France will be taken as examples towards the fromation of mordern weastern property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ism. It can be observed that early as the late of medieval ages, the theory of absolute property rights had already been established and secured by commen law in the UK. Furthermore, under multiple powers, constitutionalism came into being and grew, and such development helped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autonomy and improvments in the parliament. On the ground of property rights, autonomy power grew stranger and stranger, which battled sovereign power time after time, and finaly the fund of a constitutional country marked its significant victory over the England sovereign. Such common legal traditions were inherited by the colonies'property rules in North Amercian. The porperty rights guaranteed great profits for its owners, and by this way, indenpendant self-governing establishment was developed and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 was widely spread all over the colonies. When the English Sovereign seized his greater control over the colonies by increasing taxes, he had to face resistance from all over the colonies. With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 the colonies were finally won the war of independence and formed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the US. On the otiher hand, France experienced another different approach. With the lost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decline of parliamentary power, the soverign power became more and more despotic. With other citizenry rights were also viola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ism was restrained. Then, with the lack of constitutionalism character, the french revolution was taken place. However, the radical revolution only led to an even worse despotic situation. Only after years of struggle, property rights were restored and constituional mechanism was found.
     The focus of chapter Five is on the situations of China. During the late of feudal ages, constitutionalism was introduced by Chinese elite in order to save China from poverty and underdevelopment. But due to lack of property rights, several movements of constitutionalism were failed. After the found of PRC, property rights were primiarily constracted and economy was recovered quickly in the first three decades. Howover, before it had the chance to stabilise and enhance such improvement, radical polical movements and the socializ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resulted in a backward of consitutionalism. In recent three decades, with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the formation of a improving polical system, the property right was restored and further promoted along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mechannism.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itutuionalism is also experiencing a major recovery. However, due to the uneven development of property rights, economy growth and consitutionalism construction,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property right, distribution and protection are somehow major obstruction towards the found of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Therefore, current domestic status must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Combined with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ism, the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should be explored with great effort, which could only be achieved by developing a sound mechanism to secure property rights. In this chapter, it is argued that on one hand, in order to complete legisl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distribution mechansim should be improved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 to propert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long with the public right to property. This is an appoach which could deem to be from top to bottom. One the other hand, in order to restrict state's power, it is essential to accomplish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restructuring on the base of people's congress. Building up a government on the ground of rule of law, ensure the government enforces its duty on securing the fundmental citizenry rights under the scope of constitution and law, and finally to provide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both private and public property right. It is a top-to-bottom approach in respect of finalising property right and constructuring consitututionalism.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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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可参见[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美]约拉姆·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美]R·科斯、A·阿尔钦、道格拉斯·C·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1994年版;[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③如早期的洛克对财产权与政府的精辟论断,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言及宪政与财产权时对财产权的高度评价,以及还有学者如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詹妮弗·内德尔斯基、迈克尔·奥克肖特、詹姆斯·布坎南等学者提及宪政时皆对财产权对宪政的功能做出了较高的评价。
    ①笔者认为财产权对宪政最大的贡献在于其宪政的生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在宪政生成之后,财产权虽与宪政仍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远不如前者的联系紧密。理查德·派普斯等西方学者的论断皆暗合了这一观点。
    ②[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①[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4页。
    ②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使得对财产权制度的讨论再次展开。一直支持私有财产绝对化的自由主义者也开始动摇起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有《政治经济学原理》与《论自由》)开始对财产绝对化理论进行调整,调整的方向无非是向社会利益有所过渡。他的主张促成了新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兴起。最终在20世纪前夕,自由主义者开始接受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从20世纪初开始,财产权的基本导向从个人自由向社会利益转变,父爱原则被引人法律中,福利国家在20世纪中期也成为普遍的“既定事实”。但人们对财产权的思考并未结束。约翰·罗斯、恩里德·弗洛姆企图在伦理学角度阐释财产与财产权。但另有许多学者受达尔文进化论影响,开始反思财产的本质属性。威廉·詹姆斯、威廉·麦克道格从进化社会学与心理学角度对财产权属性作出了理论探讨。其后,动物行为学派与社会生物学派都以自己的理解对财产权加以讨论。新一代的很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则将财产权的研究转向到经济的法律框架上来。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的学者们如道格拉斯·诺思和R·P·托马斯对财产权与相关制度都有独到的见解。奥尔森创立了独到的奥氏经济分析法对财产权与宪政都有经典的阐述;布坎南等则立足宪政制度之下以公共选择理论确立了其宪政经济学说。
    ③[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④[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⑤[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344页。
    ①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①[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82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84页
    ①[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②康德曾论证道:“我不能把一个有形体的物和一个在空间的对象称为是‘我的’,除非我能够断言,我在另一种含义上真正的(非物质的)占有它,虽然我并没有在物质上占有它。因此,我没有权利把一个苹果称为‘我的’,如果我仅仅用于拿住它,或者在物质上占有它,除非我有资格说: ‘我占有它,虽然我已经把它从我手中放开,不管把它放在什么地方。’根据同样的理由,不能由于我躺在一块土地上,便有资格说,这是‘我的’。只有当我可以离开那儿,并能够正当地坚持说那块土地仍为我所占有时,它才是我的。……这个表明占有一个外在于我的物的可能性的命题,经过抽象,即撇开所有经验占有中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因而这个命题超越了这些限制的条件就可以得出‘占有’的本质的可能性的假设。”从而将财产摄入人的人格和驾驭能力之中,成为人的一部分。参见[德]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7-6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5页。
    ①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②参见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一期。
    ③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页。
    ④参见吴清旺、贺丹青:《物的概念与财产权立法构造》,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⑤参见[英]詹姆·斯哈里斯:《论西方的财产观念》,彭诚信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①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77页。
    ②参见[英]詹姆·斯哈里斯:《论西方的财产观念》,彭诚信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③[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④参见余立力:《论财产及其形态上的新变化》,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⑤参见余立力:《论财产及其形态上的新变化》,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⑥参见《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63页。
    ⑦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⑧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⑨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①[日]森村进:《财产权的理论》,弘文堂译1995年版,第3页;转引自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①储江南:《财产概念的嬗变与我国财产权立法》,载《三江论坛》2009年第3期。
    ②徐涤宇:《历史地、体系地认识物权法》,载《法学》2002年第4期。
    ③[日]森村井:《财产权的理论》,弘文堂1995年版,第3页;转引自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页。
    ②《资本论》,曾令先、卞彬、金永编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①另外,因为property集财产权与财产意义于一体,而我国民法学界常常将财产权的客体定位为财产,这样固然可以更清晰阐明财产权的意指,但亦会与西方财产权的概念冲突,所以笔者没有将财产权客体融入财产权定义之中。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25页。
    ③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为罗马法。
    ①最具代表性的如肖国厚先生的著作《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所有权的涵义与财产权是基本等同的。
    ②参见徐祖林:《财产及财产权的概念与分类》,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③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①参见何真、唐清利:《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0页。
    ①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载《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②参见何真:《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对立与统一》,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③ W.Blacktone,Commentaries2(1765), Quoted from Richard A. Epstein's Takings: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22
    ④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③参见冉吴:《论物权之对物对人之争》,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①参见冉吴:《论物权之对物对人之争》,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②布莱克斯通所言,转引自参见冉吴:《论物权之对物对人之争》,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③财产权正是人的自然个性在社会共性中的基本体现。在人类社会中,财产权不再只是个人与财产的关系,也成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①财产权在人类社会的安排与确定不但支撑了财产权自然属性,且订立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准则——财产权准则,从而定纷止争,维系了基本的社会秩序。
    ②参见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思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③参见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思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④休谟曾言:“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之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所虐待的似乎无过于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限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人类组成群体与社会以集体的方式征服自然并获取财富。[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③参见Plato's Republic,ed.and trans.I.A.Richards,Cambridge 1996,Book Ⅷ, Nos.550-551,p.146.
    ④参见Aristotle, Politics,1266a and 1266b.The Student's Oxford Aristotle,ed.and trans.W.D.Ross,Ⅵ.
    ⑤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①参见Bede Jarrett,Soci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1200-1500 Westminster,Md.,1942, p122.
    ②参见Summa theologica, Ⅱ,Question 66,Article 1,New York 1947,p1476-1477.
    ③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④参见Richard Schlatter,Private Property:The History of an ldea,New Brunswick,N.J.,1951 p65-67.
    ⑤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⑥参见Hans Baron,In Search of Florentine Civec Humanism,Princeton 1998,p232.
    ⑦参见Werner Sombart,Der Bourgeois Munich and Leipzig 1913,p283.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3页。
    ②参见[美]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4页。
    ①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②参见肖金明:《政治文明视野中法治国家的核心内涵》,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①参见[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物》,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页;[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从》1992年第2期。
    ②参见范进学教授观点。可参照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③参见《社会学国际百科全书》(英文版),CarL J · Friederich编写的“宪法与宪政词条”,转引自邹平学:《先政界说》,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2期,第1~2页。
    ④参见范进学:《权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闸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这种权力制约式宪政在西方其实已经成为一种无需争论的事实状态美国及欧洲宪政皆是以此构建的宪政模式。
    ①参见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一——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评述》,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第6-7页;《简明大不列百科全书》(第八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537~538页。
    ②参见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90页;张光博:《简明法学大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4页:赵喜臣主编:《宪法学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92页;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③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④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⑤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载《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9页。
    ⑥参见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①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闸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①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②也正是由于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参见自叶传星:《论法治的人性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3-74页。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1页。
    ⑤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②参见张志刚:《宗教研究指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③[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④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⑤像性恶论虽为西方的主流观点,但亦可以找到性善论者或否定人性论者;但对权力的看法却是能达到高度的统一。
    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⑦[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⑧参见Kurt von Fritz,The Theory of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Antiquity,New York,1954.P205
    ①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3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74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页。
    ②[英]W·lvor·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页。
    ③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7页。
    ②参见《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4页。
    ③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闸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①徐显明、齐延平:《论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964年版,第18页。
    ③[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3页。
    ①[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物》,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页。
    ②宪法的法律性应当归于三性:一是强制性,即宪法的实施同样需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并加以制裁性的保障,任何违宪行为都必须得到相应的制裁与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二是普遍性,即宪法的法律效力对主体的普遍约束力,所有人都需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三是适用性,即宪法应当被适用,而不能仅当成政治纲领或神谕。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闸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③[意]G·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转引自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①杉原泰雄将宪法分为近代立宪主义市民宪法和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前者是以保障自由为中心的人权、国民主权和权力分立为基本原理的宪法,例如:英国和美国宪法;后者是“自上而下的近代化”的“逆向型改革”结果而出现的“徒有立宪主义其表的市民宪法”,例如:日本和德国宪法。(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梁涛译,社会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作为“外表性立宪主义型宪法”的近代日本宪法和德国宪法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背离的名义性宪法,最终被法西斯所利用,导致全国乃至世界性的灾难;历经种种曲折,日本与德国才实现了宪政,创制了“立宪主义”性质的宪法。
    ②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9-30页。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页。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页。
    ③这时的国家财产权还不同十现代的国家财产权,现代国家的财产权相当于公共财产权,是全民所有的财产权;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财产权事实上最终集中在专制君主手中,是国家财产权的私人化与特权化。现代公共财产权目的在于为人民谋求福祉,奴隶与封建时代的国家财产权意在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维持其奢侈生活。
    ①财产与财产权在当时例如洛克等经典自然法学家笔中认为意思一致,可以互换使用。
    ②财产在各种学科被赋予各种意义,如经济学中,或认为财产是创造财富的最有效手段,或认为以财产驱动的私利会导致不经济的竞争:宗教学中,或认为财产是行德之善,或认为是恶之本源;心理学中,或认为财产是人自尊和归属感的来源;或认为财产是增强贪欲、破坏人格之源头。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张军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③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33页。
    ④参见[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①洛克曾言:“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续而言道:“我们相信,财产就是这样神圣地形成的,而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或保障其财产”。[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②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Peter Laslett(Cambridge, 1960), p368。
    ③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页。
    ④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张军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⑤[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页。
    ④美国学者如詹妮弗.内德尔斯基都认识到:“虽然美国有着巨大的资源,并且没有经过封建时代,但她也面临着多数人和少数人、穷人和富人这一古老的问题。多数人将是贫穷的(麦迪逊认为,多数人最终会变 成无产者),因而在一个共和政府中,财产权本质上是脆弱的。这种脆弱性成了制宪者们对多数人暴政威胁的关注的焦点。”詹妮弗·内德尔斯基:《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3页。
    ①在美国建国之初,只有白色人种中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男性公民才有选举权,选举权限定在了很小的范围之内, 有的州在全部成年男子中享有选举权的只有10%左右。参见王雅琴:《选举及其相关权利研究——美国选举个案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8页。
    ②当时美国社会中穷人的人数远多于富人,因而穷人可能借助民主的机制来侵害或剥夺富人的财产权。麦迪逊等认为,这时的政府必须既能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又能保护财产权。假若将政治权力平等地授予富人与穷人,在选举时,若富人在选举中占多数,那么他们会主张平等的保护财产权与人身权。因为他们既有财产,人格上与穷人一样也希望得到尊重。但是,因为社会上穷人占大多数,一旦实行普遍的民主选举,则富人几乎难以以多数票当选。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穷人就会当选。穷人也许不会否认财产是一种基本权力,但是穷人多数将要求摧毁财产安全的措施。参见钱福臣:《宪政哲学问题要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③参见钱福臣:《宪政哲学问题要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①希腊民主政治衰亡的直接原因是缺乏“宪政”的精神:其一,直接民主在程序上缺乏自我纠错机制。其二,直接民主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社会成员的多元价值需求。其三,直接民主在形式上拒绝法律的限制。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闸释》,山东人民出版2003年版,第96-98页。
    ②[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③发达的政治公域与落后的社会经济及私域形成了鲜明对比;而政治公域借助其强大力量持续侵蚀私域,其需要私域的财富,也需要把私域的人完全拉到公域来,彻底同化他们。这样的结果造成了雅典的政治肥大症。政治当权者为了弥补财富生产不足,就不得不没收财富,让从事生产的人无利可图;在肥大的政治制度的影响下,也因为生产领域越来越没有利润,越来越多的人舍弃经济生活进入政治公域——雅典就是这样把一批批经济人转变为政治动物,使得当民主逾趋完美之时,经济就愈加萎缩,人民愈加贫困。雅典民主政治的肥大与经济私域的衰退必然导致它的灭亡。
    ①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闸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1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3页。
    ①曾哲:《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②参见邹平学:《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宪政发展——以中国改革和宪政发展的互动关系为视角》,载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V。
    ①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②休谟:《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5页。
    ①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①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汪丁丁之代译序第4页。
    ②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①[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载公共论从《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0页。
    ①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②本文为了行文方便,使私域约等于市民社会,公域约等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但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源于的学说出现于17世纪末和18世纪的欧洲的近代政治与社会思想转向之中。这些思想曾为市民社会革命(宪政革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更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理论武器,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等近代思想家们围绕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丰富的市民社会思想。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包括多重含义,他往往因语境不同而取其中的某种内涵,有时也取三重含义的综合意思。这三重市民社会的含义分别为: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中的具有交换关系的一切物质交往关系。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其是在“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的,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 马克思这里对市民社会意指主要包含三个方面:a、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在经常交换的最大范围内②产生的一种以生产和生活为物质基础的交往形式(当然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b、市民社会有一种天然的世界性,虽然它往往要受诸多历史条件的限制(也可以说当适合的历史时代来临时,市民社会将成为现实的世界性):c、只要有经常交换关系的物质交往方式存在,就有市民社会存在。(2)市民社会是以物质交往方式为基础形成的私人生产、生活领域;其与政治国家代表的公域相对应,在这里,市民追求的是私人利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市民社会的意指,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前提下的合理继承部分,它明确了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不同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以追求私利的最大化为目标,是个体自由的经济利益空间。当然马克思认为这种私人领域是建立在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物质条件之上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仍是市民社会产生必备的基础。(3)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的温床,市民社会在一定历史阶段会与经济意义上资产阶级具有同一含义。在德语中,burgerlicheGesellschaft具有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双重的意指。马克思在其文章特别是早期论述有关资产阶级革命的论文中,曾多次将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混用;笔者认为,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态,这种表现形态是近代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性,是市民社会进入独立与自由领域的标志,如同马克思自己所言“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当然,我们在理解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的关系时,不能想当然认为市民社会与资产阶段社会是同一概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组相对应的范畴,其存在于一切有物质交往的历史时期,而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市民社会在特殊阶段——近代的历史产物,是第一次独立于政治国家后的市民社会所获得的暂时称谓。引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41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4—-285页。
    ②[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317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4—335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4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3—284页。
    ①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②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①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②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①[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130页。
    ①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②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③参见刘启戈、李雅书:《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4页—115页。
    ④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①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②参见徐鹤森:《中世纪法国自治城市的兴衰》,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①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④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3页。
    ⑤ Based on Robert von Keller, Freiheitsgaratien fur Person und Eigentum im Mittelalter (Heidelberg,1933),86-238;see further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Ⅱ 576-579.转引自[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34页。
    ⑥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①诺曼征服后,新英王也曾试图改变这种世袭的土地制度,剥夺贵族手中的绝对财产权利,可是英王在后来长期的权力博弈中并没有占据优势,其封臣仍保留了对辖下土地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并捍卫了自己本来拥有的权力。
    ② Christopher Dyer:The English Medieval Village Community and Its Decline,p408-412,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 Vol.33(1994); N.J.G.Pounds:A History of English Parish p3,Cambridge,2000.
    ③参见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科学社会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徐浩《中世纪英国农村的行政、司法及教区体制与农民的关系》,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① George Caspar Homans:English Villagers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2. p338.
    ②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①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页。
    ① Based on Robert von Keller, Freiheitsgaratien fur Person und Eigentum im Mittelalter (Heidelberg,1933),86-238; see further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Ⅱ 576-579.转引自[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34页。
    ② John H. Mundy, Introduction to Henri Pirenne, Early Democracies in the Low Countries (New York,1963),xxvi.
    ①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公共论从·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和、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页。
    ②公民大会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的最高权力机关,起源于公元前11—前9世纪的荷马时代,也称为人民大会。
    ①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②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页。
    ③参见[法]贞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载http://ishare.iask.sina.com.cn/f/5227868.html。
    ④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①市民社会在德语中完全可以换用作“资产阶级社会”。因为在德语中没有一个专门用来表述区别于资产阶级社会与市民社会用语,"burgerlich Gesellschaft"兼有资产阶级社会与市民社会双重意义。
    ②或可称为权力资源,因为在丹尼斯·朗《权力论》中的称谓为权力资源:但在国内学界也有学者提倡权力的资源说,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资源,并称权力为权力资源;为了更明确本文中“资源”的意指,笔者在这里使用权力的资源,以区分权力资源说中的权力资源。参见参见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周旺生:《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③其它的分类例如威廉.干森的强制资源、诱导资源、说服资源三分法;齐翁尼的强制性—武力资源、功利性——物质奖励、规范性——合法象征的划分。丹尼斯·朗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个人资源和集体资源的划分,在本文更能解释财产权控制权力模式的形成,所以笔者优先采用丹尼斯·朗的划分方式。参见Anthony Oberschall,Social Conflict and Social Movements 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oween,1973,p.102;参见参见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④类似于罗伯.特达尔的观点。参见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①参见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与运作。
    ②这种稳定性且与共溶性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共溶性越强,稳定性也愈强。
    ③参见[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2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58-359页。
    ②参见卓泽渊:《法治国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①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54页。
    ②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23页。
    ③近代市民革命的成果,一方面从权利的保障视角,确立了个人免受国家侵害的自由与私法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从规范国家权力的视角,确定了强制性的财政收入须经人民之议会的同意,即“财政议会主义”。按照德国学者施密特的观点,二者都是近代宪法的法治要素,前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者是一项组织原则,其实施目的在于确保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可预测性和可检测性
    ①参见谢晖:《法哲学演讲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①参见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②[德]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①参见刘守刚:《西方财政立宪主义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财经研究》2003年第7期。
    ②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在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①参见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②参见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页。
    ①唐朱昌主编:《新编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参见刘隆亨:《中国财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③参见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财政年鉴(2002年刊)》,中国财政杂志社2002年版,第753页。
    ④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财政年鉴(2002年刊)》,中国财政杂志社2002年版,第753页。
    ⑤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⑥见唐朱昌主编:《新编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8页。“公共产品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物品;或者说,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物品。可分为纯粹公共产品与非纯粹公共产品。纯粹公共产品如国防、有效率的政府或制度、货币稳定、环境保护等等;非纯粹 公共产品指共同资源和俱乐部产品,如公路桥、公共游泳池、公共渔场、牧场等等。
    ①国民财政权与税收法定主义息息相关,前者对后者是一种包容的关系,国民财政权的外延更大,而税收法定主义则构成了国民财政权的核心内容。
    ②参见王茂庆:《财政权的宪政分析》,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从》(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③参见王茂庆:《财政权的宪政分析》,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从》(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①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3页。
    ②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③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197页。
    ④参见刘晓源:《我国财政权之法治化思考》,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
    ①参见[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①参见[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1994年版,第169-170页。
    ②参见[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1994年版,第172页。
    ①近代民主与古代民主相对应,古代民主则发生于公域,是政治国家的产物。古代民主主要指古希腊中以雅典为代表的直接民主。
    ②参见陈玉刚:《市民社会的发育与西方民主》,载《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①参见陈玉刚:《市民社会的发育与西方民主》,载《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②例如北野弘久认为的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的二要素说,我国学者张守文主张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要素说,金了宏的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四要素说。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2001年版,第73页;张守文:《税权定位于分配》,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
    ①预算草案一般由各国的财政部负责编制,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美国联邦政府的预算草案由直接隶属于总统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编制,财政部、经济顾问委员会与美联储在编制财政预算草案上仅有咨询建议之权利。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②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7页。
    ②参见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①参见马俊:《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目标选择: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②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③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137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150页。
    ②F.W.Stenton,Anglo-Saxon England,3re ed.(Oxford,1971),p550.
    ③据说这种自由民的群众大会来自于日耳曼部落的原始人类做法。
    ④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⑤[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①转引自R.H. 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don 1912),P98-99.
    ②参见[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①参见[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
    ①参见王荣堂:《略论英国议会》,载《史学月刊》1983年第4期。
    ②尽管这次对抗国王之抗争最终被镇压,但是其创立的先例却延续了下来。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④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⑤Arthur R.Hogue,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Bloomington,Ind.,1966),P232.
    ⑥Arthur R.Hogue,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Bloomington,Ind.,1966),P107.
    ①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②参见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6页。
    ③诺思指出,正是由于英国私人产权制度的建立,导致了英国经济上的飞速发展,这种发展带来了商业、工
    ①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②议会最初被称为殖民者代表会(General Assembly)和殖民者议会(House of Burgesses)等。
    ③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②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①詹姆斯·奥迪斯在抗议《糖税法》传单中语,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②By Step(?)en Hopkins,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①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②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①参见工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②所谓共容利益,源自奥尔森的概念分析,是指以君主为首的权力者,其个人收入与社会总收入呈现一致性,他分享社会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同时会承担社会总收入损失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君主与社会的共容利益越大,就会越关心社会生产率的提高、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参见[美]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第0页。
    ③当时殖民地男女权利是非常不平等的,妇女(一般)没有财产权,不能签约,不能独立从事商业活动:甚至几乎所有殖民地都剥夺了妇女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契约奴工则是通过出卖一定期限(例如3或5年)自身的自由与劳动换取安身立命的报酬以图以后生存与发展。非洲黑奴则是殖民地最喜欢的劳奴,其主人 可以对之享用绝对的权力,他们不能享有任何财产,不能结婚,也没有做父母的权利,其子女和其父母一样可以视为奴隶主的财产(chattel property),可被任意买卖。为了防止白人奴工与黑人奴工联合起来反抗雇主,一些殖民地曾通过法律,限制白人奴工进口,到了18世纪后期,黑人奴隶占了奴工的大多数。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4页。
    ①然而有意思的是杰斐逊在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时,他自己却拥有数百名黑奴,当然这一口号最终成为了解放美国黑奴的有力口号和精神武器。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②部分观点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① Antonio Marongiu,Medieval Parliaments:A Comparative Study(London,1968),p 100.
    ②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②参见[美] 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35页。
    ①路易十一的1479年信件,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35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③参见吕一民:《法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①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134页。
    ①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页。
    ②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①参见任仲平:《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载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6/20011009/576836.html。
    ②人民日报社论:《发扬辛亥革命精神实现中华民族复兴》,2001年10月10日。
    ①参见殷啸虎:《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法文化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①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1页。
    ②参见《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7页。
    ③参见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8页。
    ④参见孙家红:《众里寻她千百度—中国宪政百年历程概述》,载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 Detail.asp? ArticleID=35455。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31页。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1949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一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1949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一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4-10页。
    ④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页。
    ①参见董志凯主编:《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
    ②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③参见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④参见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⑤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⑥参见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⑦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①参见陈云起草的三个文件:即《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过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转引自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144页。
    ②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8页。
    ③参见师吉金:《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初步改革》,载《党史研究资料》2003年第2期。
    ④参见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①参见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②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67-568页。
    ①参见《陈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②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③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①参见李伯超:《宪政四题》,《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1期。
    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③]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一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7页。
    ①参见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8年12月29日第1版。
    ②参见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年》,经济管理出版社、改革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
    ③参见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①1982年《中华人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有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②参见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①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年10月—2009年9月)》,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②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年10月—2009年9月)》,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①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年10月—2009年9月)》,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①参见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208页。
    ②参见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报》,2006年第4期。
    ①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页。
    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①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②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①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78-97页。
    ②参见王英津:《论我国权力法治化运行的逻辑建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③参见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④三个主体与三个补充:以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为主体,以个体经营为补充;以计划生产为主体,以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为补充;以国这市场为主体,以一定范围的自由市场补充。
    ①参见张云德主编:《市场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②城市运动称为五反:即反对贪污盗窍,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撩主义。农村为四清:即清理帐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后来城乡都统一为: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
    ①参见邹东涛、欧阳日辉等:《新中国经济发展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①参见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①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②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319页。
    ③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45页。
    ①基尼系数,或译坚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提出的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设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和收入分配绝对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为A,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右下方的面积为B。并以A除以(A+B)的商表示不平等程度。这个数值被称为基尼系数或称洛伦茨系数。如果A为零,基尼系数为零,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如果B为零则系数为1,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越大。部分内容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86.htm.
    ②参见人民网强国社区强国论坛:《对中国贫富差距现状成因分析、解决之思考》,http://bbsl.people.com.cn/postDetail.do;isessionid=0683D7B4148A5C110CB5515B2A9CACCB.bbs9220?id=38 08759&bid=1.
    ③参见肖金明:《和谐社会与新法治观》,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期。
    ①参见王静静、万兵:《论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载《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23期。
    ②据笔者调查家乡数十个农村的土地有偿使用情况,90%使用土地者欠缴土地使用费或从未交纳土地使用费,农村干部对此束手无策。
    ①参见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②参见史际春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①参见唐朱昌主编:《新编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②参见唐朱昌主编:《新编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③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页。“所谓显性债务,也就是指已经发生的债务;所谓潜在的显性债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所办的国有企业出现亏损、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众多以及地方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融资或者借贷提供担保所致:所谓潜在的隐性债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公共职能所致。”
    ④这种规律性正是由论文前四章所努力证成的。
    ①参见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①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年版,第133页。
    ②参见[美]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林季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③参见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宪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①参见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①参见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②参见史际春:《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第五条。
    ①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②如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的权利、华侨和侨眷的权利。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特定人的权利等。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济和教育文化及特定人的权利等。八大分类法:人格权、平等权、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九大分类法:人的生命权与尊严、平等权、参政权、表达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转引于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①参见谢晖:《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①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②参见肖金明:《出租车罢运事件与公法的发展方向》,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2期。
    ③六个程序分别是:1、受伤后先由劳动部门工伤认定。2、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3、一方不服上诉到二审行政诉讼。4、工伤认定后要求工伤赔偿先向劳动部门申请赔偿仲裁。5、一方不服向法院提 起一审民事诉讼。6、一方不服上诉到二审民事诉讼。
    ①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②参见《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③参见肖金明:《政治文明论纲—基调、体系与方法》,载《文哲史》2004年第6期。
    ④参见童贤成、宋国秀:《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之路》,载《学术探索》2009年第5期。
    ①参见肖金明:《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③[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①参见肖金明:《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司法模式——基于政治与司法关系的改革思路》,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②参见肖金明:《政治文明论纲—基调、体系与方法》,载《文哲史》2004年第6期。
    ①参见肖金明:《政治发展、社会建设与公民权利》,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
    ①参见肖金明:《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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