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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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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侵权法还是合同法,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乃至国际性组织,都将损害赔偿作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重要方式;在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更被认为是现代合同法之核心,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也是众多法学专家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合同法实践中,损害赔偿也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只有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才会不断地得到完善,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目前尽管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已有了很大进步,但较之法律实务的现实需求及国际发展趋势,亦存在急需改进与完善的地方。本文正是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尝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就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而重要的问题力图作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对具体合同类型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各章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违约损害赔偿概述。本章是对违约损害赔偿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研究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归责原则与适用条件、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补救方式的适用等内容。本章还探讨了效率违约理论及我国的违约责任替代制度,并提出引入效率违约的基本理念,完善我国违约责任替代制度的建议。
     第二章,违约损害赔偿之范围——完全赔偿原则。本章从违约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完全赔偿入手,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阐述了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的相关问题,并依据完全赔偿原则对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几种违约形态下的具体赔偿范围作了界定,最后对作为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的违约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三章,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本章研究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对其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说明。
     第四章,违约损害赔偿额之算定。本章主要是运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规则,来探讨实践中计算和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问题。研究了约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力等;法定损害赔偿下的赔偿额之计算方法、计算中的价格、时间、地点等内容,最后就几种具体违约的损害赔偿额之算定作了阐述。
     第五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本章首先从比较法上考察该制度的发展情况,接着研究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而分析提出完全赔偿原则是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探索该制度的架构,并建议在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第六章,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该部分系笔者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作出的探索,拟订了需要设置或者改进的相关条文,供立法者参考。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s regarded as an important legal responsibility that parties bear whether in tort or in contract law, whether in China or in other countries, eve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contemporary contract law,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re considered as its key system. The theory of damages for breach is studied by many jurists as a very important task. In contract law practice, compensation, as one of the kinds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is applied more and more widely. In order to fit in with the needs of the society and economy development, only when its theory is studied more thoroughly and further explorations are made for it in judicial practice, will the legal systems of damages for breach be perfected continually. In China, we have made rapid progress at present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damages for breach, but much of its contents ought to be perfected urgently, to go with the real needs of legal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ing tendency. To meet the needs of legal practice, Author of the thesis, in the view of comparative law, is trying to research and probe thoroughly and systematically into some of basic and important problems in the theory and systems of damages for breach. Besides foreword and conclusion, the whole thesis contains six chapters, but problems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specific contracts are not made research in the thesis. Each chapter is abstracted as follows:
     Chapter One——Outline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is chapter makes a research on basic theory, including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compare with tortuous damages, doctrines of liability fixation,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 and different applications between compensation and other remedial measures, etc.. The part also discusses Theory of Efficient Breach and the system of substitutive liability in China, and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by absorbing the spirits of Theory of Efficient Breach.
     Chapter Two——Extent of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Contract: Principle of Full Compensation. In this chapter, Author considers damages to be made up of positive loss and prospective loss, on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principle of full compensation. This chapter also elaborates problems about Expectation Interest and Reliance Interest, makes a research on the specific extent of compensation for fundamental and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punitive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s an exception to principle of full compensation, in the last part of this chapter.
     Chapter Three——Restrictive Rules of Compensation forBreach of Contract. This part sets forth the rules of prospective damages, mitigation of damage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balance of gains and losses. This part explains their basic theory,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 and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in practice.
     Chapter Four——Measure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is chapter studies on applying the basic theory and rules to calculate and determine the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is part contains application and validity of liquidated damages, calculating methods, prices, time and places of lawful damages and also explains measure of damages for some specific breaches.
     Chapter Five——Researches on Mental Compensation forDamag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First, this chapter, in the view of comparative law, makes a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second, makes demonstr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studies of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n, Author analyses and puts forward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system; finally, author supposes the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of mental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roposes that we should draw up the system.
     Chapter Six——Perfecting China's System of Damages forBreach of Contract. Author tries his best to perfect the system and drafts relevant articles to legislative organization for reference.
引文
①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61页。
    ②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2页。
    ③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转引自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588页。
    ①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3页。
    ②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62页。
    ① 房绍坤、杨绍涛编著:《违约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第144页。
    ②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412页。
    ② 魏萍:“我国违约赔偿责任研究评析”.载《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5年6月。
    ③ 魏萍:“我国违约赔偿责任研究评析”,载《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5年6月。
    ① 魏萍:“我国违约赔偿责任研究评析”,载《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5年6月。
    ②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431页。
    ① 史尚宽:《债法总论》,转引自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2页。
    ② 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3页。
    ③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往往采用“不履行”去表述与违约或违约行为相类似的情况,并且主要以债权的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来定义债的不履行这一概念。
    ④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① 参见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7—11页。
    ① 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附随义务,学理上称为先契约义务,如果违反先契约义务,行为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关系消灭后发生的附随义务,学理上称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428页。
    ③ 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9页。
    ④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488—494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489页。
    ② 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3个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将不履行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在5月22日和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起诉得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邶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③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23页。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
    ② 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88页。
    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① 吴飚、宋晓娟编著:《合同法 原则·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98页。
    ②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转引自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73页。
    ①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75页。
    ②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转引自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76页。
    ③ 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336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05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04页。
    ②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75页。
    ①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77页。
    ②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10—612页。
    ①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②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344页。
    ③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34页。
    ①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
    ② 我国《合同法》第40条。
    ③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18页。
    ④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467页。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338页。
    ② 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200页。
    ①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82页。
    ① 我国《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
    ① 周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理论探讨”,载《时代法学》 2005年第1期。
    ②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47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585页。
    ②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49页。
    ① 宋亚东、宋丽华:“违约损害赔偿之探析”,载《江苏纺织》,2004年第5期。
    ② 张延军、徐理明:“论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的竞合与适用”,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6卷第6期。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735页。
    ①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6页。
    ②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68页。
    ①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②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601页。
    ①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2—663页。
    ② 这一点在理论界有争议,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订约费用本应在履约后得到补偿,由于违约方的不履行而得不到补偿,但确实又是非违约方现有财产的支出,因而单就积极损失而言,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应当包括在其范围之内。
    ③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411—412页。
    ④ 程德钧:《涉外仲裁与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38页。
    ①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615页。
    ①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
    ② 边毓杰:“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载《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1期,1004年。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458—459页。
    ①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436页。
    ② 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8页。
    ③ 边毓杰:“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载《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1期,2004年。
    ① 宋海萍、何志、毕献星等:《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894—895页。
    ② 焦津洪:“违约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5期。
    ③ Knapp:Problems of Contact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19页。
    ④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461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21页。
    ② 徐炳:《买卖法》,第324页。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661页。
    ②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11页。
    ① 徐拥军、徐溯:“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第34卷第4期
    ② 吴飚、朱晓娟编著:《合同法 原则·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17页。
    ③ 邢颖:《违约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11页。
    ① 吴飚、朱晓娟编著:《合同法 原则·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17页。
    ② 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394页。
    ③ 吴飚、朱晓娟编著:《合同法 原则·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17页。
    ④ 于彦丽:“论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4期,2003年12月。
    ① 谢哲胜:“惩罚性赔偿”,载《财产法专题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 王利明:《惩罚性损害赔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4月。
    ③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76页。
    ① 于彦丽:“论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4期,2003年12月。
    ② 张灵敏、姜玮:“论惩罚性赔偿”,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9月。
    ③ 参见2001年3月30日《法制日报》。
    ① 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② 王利明:《惩罚性损害赔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
    ③ 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101页。
    ① 潘修平、杨学波、邓晓光、徐颖编著:《债权法 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03页。
    ② 于彦丽:“论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4期,2003年12月。
    ① 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101—102页。
    ② 张灵敏、姜玮:“论惩罚性赔偿”,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9月。
    ① 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106、107、108页。
    ② 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① Grimshaw v. Ford Motor Co., 119 Cal. App. 3d 757, 174Cal. Rptr. 348(1981), 转引自潘修平、杨学波、邓晓光、徐颖编著:《债权法 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04页。
    ②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民法典的思考”,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论文。
    ③ 潘修平、杨学波、邓晓光、徐颖编著:《债权法 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05页。
    ④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转引自尹忠显主编:《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275页。
    ① 蓝承烈、闫仁河:“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载《学习与探索》 2000年第4期(总第129期)。
    ①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60页。
    ② 毛瑞兆:“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载《中国法学》 2003年第4期。
    ① 宋亚东、宋丽华:“违约损害赔偿之探析”.载《江苏纺织》,2004年第5期。
    ① 毛瑞兆:“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载《中国法学》 2003年第4期。
    ②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7页。
    ③ 徐红霞:“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违约损害赔偿”,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4期,2004年12月
    ① 范在峰、张斌:“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3期(总第204期)。
    ① 范在峰、张斌:“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3期(总第204期)。
    ① 黄霞、胡通碧:“论技术开发人违约赔偿数额限制”,载《科技进步管理》。
    ② 李莉:“‘可预见规则’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载《太原大学学报》第3卷第3期总第11期,2002年9月。
    ③ 肖可义:“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如何适用可预见原则”,载《法治论丛》。
    ① 肖可义:“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如何适用可预见原则”,载《法治论丛》。
    ② 宋亚东、宋丽华:“违约损害赔偿之探析”,载《江苏纺织》,2004年第5期。
    ①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② 乐有金:“论铁路客运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兼论铁路法第58条的修改”,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14卷总第59期。
    ③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④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7页。
    ① 主要观点有:过错论、因果关系论、默示义务论、效率论、诚实信用论等。
    ②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75页。
    ①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②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① 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346页。
    ①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60—662页。
    ① 陈兴华:“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载《哈尔滨学院学报》第25卷第5期,2004年5月。
    ①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9页。
    ②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62页。
    ③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59页。
    ④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⑤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89页。
    ⑥ 房绍坤、杨绍涛编著:《违约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第198页。
    ①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②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③ 参见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90页。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9页。房绍坤、杨绍涛编著:《违约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第199页。
    ④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⑤ 尹忠显主编:《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276—277页。
    ①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97页。
    ②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39页。该书中探讨了这种观点。
    ①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389页。
    ②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转引自忠显主编:《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277页。
    ③ 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17页。
    ① 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① 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合同一般·违约的补救》,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64—665页。
    ②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41页。
    ① 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347页。
    ②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76—677页。
    ①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438页。
    ② 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著:《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页。
    ③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88页。
    ④ 参见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⑤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8页。
    ①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94—304页。
    ②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76页。
    ① 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
    ①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46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44—645页。
    ② 魏萍:“我国违约赔偿责任研究评析”.载《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5年6月。
    ①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48页。
    ②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49页。
    ①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50页。
    ②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计算方法。”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48页。
    ②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76页。
    ①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②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33—634页。
    ③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446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31页。
    ②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293页。
    ③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464页。
    ④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475页。
    ①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5页。
    ② 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42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32页。
    ①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8页。
    ② Anson's Law of Contract,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38页。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40页。
    ①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76页。
    ② 陈宝祥:“论违约责任中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转引自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75页。
    ③ 幸红:“旅游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8卷第6期(总第83期)
    ④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75页。
    ① 周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理论探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② 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189页。
    ③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76—77页。
    ④ 所谓非财产损害之商业化,指凡于交易上得以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愉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原状。
    ⑤ 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189页。
    ⑥ 幸红:“旅游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8卷第6期(总第83期)。
    ① 周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理论探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②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① 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20页。
    ②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00页。
    ③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7页。
    ①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81—83页。
    ② 韩世远:“非财产损害与合同责任”,载《法学》1998年第6期。
    ③ 胡惠英、常素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探析”,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第5卷第2期。
    ④ 幸红:“旅游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8卷第6期(总第83期)。
    ① 朱良礼:“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83—87页。
    ② 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186页。
    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89—91页。
    ① 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190—191
    ② 黄爱学:“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载《宜宾学院学报》第9期,2005年9月。
    ① 周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理论探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②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83页。
    ③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54页。
    ④ 《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096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618—624页。
    ① 蒋军洲:“试析合同法调整违约导致非财产损害的理由”,载《洛阳大学学报》第20卷第3期,2005年9月。
    ②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20页。
    ③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84—85页。
    ① 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192页。
    ① 凌冲,乔梁:“维修手机,信息被删”,转引自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96页。
    ② 幸红:“旅游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8卷第6期(总第83期)。
    ① 关今华:《非财产性损害的认定与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7—263页。
    ① 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279页。
    ②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105—107页。
    ① 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第110页。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年3月。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6.房绍坤/杨绍涛编著:《违约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
    7.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
    8.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何志主编:《民商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7月。
    10.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11.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1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13.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14.吴飚、朱晓娟编著:《合同法 原则·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16.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17.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18.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19.程德钧:《涉外仲裁与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20.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1.宋海萍、何志、毕献星等:《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
    22.邢颖:《违约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23.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5月。
    24.王利明:《惩罚性损害赔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4月。
    25.潘修平、杨学波、邓晓光、徐颖编著:《债权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
    26.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7.尹忠显主编:《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
    28.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29.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30.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2.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33.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4.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5.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36.《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6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37.关今华:《非财产性损害的认定与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徐拥军、徐溯:“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第34卷第4期。
    2.黄霞、胡通碧:“论技术开发人违约赔偿数额限制”,载《科技进步管理》。
    3.肖可义:“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如何适用可预见原则”,载《法治论丛》。
    4.幸红:“旅游合同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8卷第6期(总第83期)。
    5.胡惠英、常素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探析”,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第5卷第2期。
    6.魏萍:“我国违约赔偿责任研究评析”,载《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5年6月。
    7.张灵敏、姜玮:“论惩罚性赔偿”,载《江两社会科学》,2005年9月。
    8.黄爱学:“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载《宜宾学院学报》第9期,2005年9月。
    9.蒋军洲:“试析合同法调整违约导致非财产损害的理由”,载《洛阳大学学报》第20卷第3期,2005年9月。
    10.吴晓阳:“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之新探——兼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总第70期)。
    11.周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理论探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12.乐有金:“论铁路客运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兼论铁路法第58条的修改”,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14卷总第59期。
    13.徐红霞:“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违约损害赔偿”,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4期,2004年12月。
    14.张延军、徐理明:“论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的竞合与适用”,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6卷第6期。
    15.边毓杰:“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载《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1期,2004年。
    16.陈兴华:“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载《哈尔滨学院学报》第25卷第5期,2004年5月。
    17.宋亚东、宋丽华:“违约损害赔偿之探析”,载《江苏纺织》,2004年第5期。
    18.于彦丽:“论违约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4期,2003年12月。
    19.范在峰、张斌:“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3期(总第204期)。
    20.毛瑞兆:“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21.范在峰、张斌:“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22.李莉:“可预见规则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载《太原大学学报》第3卷第3期总第11期,2002年9月。
    23.蓝承烈、闫仁河:“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4期(总第129期)。
    24.焦津洪:“违约赔偿范同的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i991年第5期。
    25.谢哲胜:“惩罚性赔偿”,载《财产法专题研究(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26.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27.金福海:“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民法典的思考”,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论文。
    28.韩世远:“非财产损害与合同责任”,载《法学》1998年第6期。
    29.朱良礼:“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30.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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