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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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位阶上的权利,它是先于立法者的,然而,如果言论损害了人类共同体的根本利益或价值目标,或者逾越了宪法所能承受的底线,将会引起法律上的责任,成为有责言论。对于有责言论,我们可以从“伤害原则”与“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予以界定,且从公益领域和私益领域两个方面来确定它的范围。有责言论对公益的损害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伤害,其次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有责言论对私益的侵害包括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以侮辱、诽谤、诬蔑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利益等。有责言论意味着法律允许对言论表达加以限制与干预,以及如何在具体的情况下,确定限制和干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限制应受到严谨的审视和规范,并满足三项条件:依法限制;目的与手段相称,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民主法治社会之所必需。
When the speech goes beyond the legal bottom line, it will no longer be protected by law. It will be forbidden by the law or even receive sanctions from the law, which will give rise to legal responsibility. It’s legally responsible speech. It can be defined in two ways,“harm principle”and“clear-and-present-danger standard”. We can determine its scope from areas of public interests areas of private interests. The damage to the public interests includes two aspects: the damage to human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damage to nati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order. Freedom of speech should fully respect the privacy of others in the field of independence, autonomy, on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interest, including without others consent to the disclosure of another's privacy,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others, or to insult, libel, slander and other means to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others. It will be reviewed and defined loosely in the areas of private interests, because it is directed at specific individuals in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which will call more cautious. Legally responsible speech means that the law permits restrictions on speech and expression and intervention, and how to do it properly in specific cases.
引文
1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页。
    2赵娟:《论人权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00页。
    3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以下。
    4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5莫继宏:《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6包玉秋:《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第127页。
    7郭道晖:《从解析一个学派探究法学思维方法的可贵尝试》,《法学》2005年第5期,第106页。
    8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
    9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8页
    10吴国喆:《善意认定的属性及反推技术》,《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30页。
    11李其瑞:《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第16页。
    12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第3页。
    13原文表述为: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o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14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5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16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17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8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19具体案例可见“Sehenck v. United States”,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以下。
    20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5页。
    24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6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2页。
    27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2页。
    28叶勤:《密尔“不伤害”原则及其对行政权力的道德限定》,《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1期,第55页。
    29转引自[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30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41页。
    31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32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33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34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35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8页以下。
    36详见“台湾司法院令第644号解释”,台湾司法院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 URT/p03_01.asp?exp no=644,2009年12月18日登录。
    37详见“台当局批准台湾共产党为台湾第141个政党”,人民网:http://tw.people.com.cn/GB/7653269.html,2009年12月18日登录。
    42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4页。
    43“沉寂化效应”是指如果国家对所有言论都放任自由,采取不干预的放任政策,那么强势者的言论将会压制弱势者的声音,使其“沉寂”。[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44杜承铭:《论表达自由》,《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62页。
    86越开放的政府对人民的批评与抨击越是采取包容和开放的态度,这有助于疏导民意,缓解民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西方尤其是美国连续发布“人权年度报告”对中国人权现状的批评,中国政府理应采取开放和积极地态度加以回应,以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而不是大量花费纳税人的钱去做广告。详见“中国政府在CNN等国际媒体投广告宣传‘中国制造’”,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11/1130_17_145 5919.shtml,2009年12月21日登录。
    87乾宏、程关松、陶志刚:《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53页。
    89乾宏、程关松、陶志刚:《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58页。
    90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详见:“最高法印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腾讯网:http://new s.qq.com/a/20091223/002589.htm,2009年12月24日登录。
    91高一飞:《法官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c434701008x1g.html,2009年12月12日登录。
    92《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全文可详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51.PDF,2009年12月12日登录。
    93怀效锋:《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99乾宏、程关松、陶志刚:《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62页。
    100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9页。
    
    135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72-77页。
    136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28页。
    137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32页。
    138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146页。
    162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164翁开心:《他们为何争辩?——良心自由与公共理性之间》,《哲学动态》2007年第10期,第21页。
    165翁开心:《他们为何争辩?——良心自由与公共理性之间》,《哲学动态》2007年第10期,第19页。
    171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172莫继宏:《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184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71页。
    185莫继宏:《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186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187 [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188 [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以下。
    1、[英]弥尔顿(约翰·密尔):《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6、[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7、[美]凯瑟琳·A.麦金农:《言辞而已》,王笑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美]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英]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美]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李忠、韩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12、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
    13、莫继宏:《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5、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9、怀效锋:《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0、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21、高中:《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董和平:《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功能》,《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
    2、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表达自由》,《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4、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
    5、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杜承铭:《论表达自由》,《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7、李昌道:《美国言论自由的法律尺度》,《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
    8、乾宏、程关松、陶志刚:《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9、甄树青:《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10、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11、马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2、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13、温辉:《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4、丹尼尔·西蒙斯:《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4期。
    15、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6、熊静波:《表达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与调和——从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角度观察》,《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17、翁开心:《他们为何争辩?——良心自由与公共理性之间》,《哲学动态》2007年第10期。
    18、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年第11期。
    19、程洁:《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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