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保护与WTO保障措施的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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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竞争优势的动态转移,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出口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且价格相对低廉,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不少夕阳产业已不具有竞争优势,很难与发展中国家竞争。因此,这种限制进口的要求与出口扩大的矛盾会十分尖锐,且很难缓和,不可避免地,保障措施成为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保障措施是WTO允许各成员采用的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加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和产业发展。因此,保障措施被看作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是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手段。自WTO成立以来,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诉诸DSB的保障措施争端逐渐增多,且出现了滥用保障措施的趋势。滥用保障措施不仅不利于对贸易保护的适当限制,而且势必会严重地妨碍贸易自由化的发展,WTO的宗旨也难以实现。因此,保障措施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不能滥用。本文从适当贸易保护的角度讨论保障措施的合理实施问题,并对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完善提出相应的看法,从而对我国入世后保护国内产业、合理实施保障措施、应对国外保障措施的滥用有所裨益。
    概括而言,本文共分两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贸易保护政策研究——保障措施实施的经济基础。
    该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研究了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适当的贸易保护。从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可以得出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是以国家利益为中心,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充分就业为最终目的,与WTO的宗旨相吻合。贸易保护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只有适当的贸易保护才符合一国发展的长期利益和WTO的宗旨。保障措施作为例外情形下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应在适当的限度内实施,才符合WTO的宗旨。
    通过该部分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从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贸易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进程中一直居于主流地位。各国依据自身不同情况,为维护本国利益从
    
    而最终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均实行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有其存在的客观性。
    二、从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持哪种贸易保护理论,其理论的出发点和中心均是促进国内的经济增长、谋求本国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因此,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三、从贸易保护与WTO宗旨的关系来看,以国家利益为基础、以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贸易保护政策与WTO的宗旨具有一致性,WTO承认并允许贸易保护的存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过度的贸易保护将阻碍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所以WTO只允许适度的贸易保护存在,只有适度的贸易保护才是合理的,才符合WTO的宗旨。
    四、从保障措施的实施目的来看,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为出发点,以保障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的,同样体现了WTO的宗旨。因此,保障措施成为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但是,只有合理实施而不是滥用保障措施才真正符合WTO的宗旨。
    第二部分 WTO保障措施的合理实施。
    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必须在适当的限度内实施,否则即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由于规制保障措施的多边贸易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在适用中某些规则条款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成员理解适用的分歧,为成员不合理实施保障措施,滥用贸易保护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适用《保障措施协议》过程中一定程度消除了协议的不确定性,为成员合理实施保障措施提供了指导性的解释。本文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性意见予以评介,并对如何完善《保障措施协议》提出相应的看法。
    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未能预见的发展”的采用
    在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欧共体均提出被诉方适用保障措施时应当证明其实施保障措施是GATT第19条1款(a)项中“未能预见的发展”的结果。专家小组认定在WTO协议生效后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和所实施的保障,只要符合了新的《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也就符合了GATT 1994第19条要求。“未能预见的发展”并不是在为保障措施的实施增加条件,而是要解
    
    释为何需要第19条这种规定。上诉机构反对专家小组的意见,分析了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提出两者应一并适用于保障措施,指出GATT第19条第1款第一句描述了特定的情形,为保证保障措施的适用符合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必须被证明是一种事实。
    本文同意上诉机构的意见。由于协议在适用中的分歧,因此应对《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1)在第1条中明确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即应修改为:本协议为实施保障措施制定规则,此类措施应理解为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本协议与GATT1994第19条应一并适用于保障措施。(2)在第2条第1款中加脚注,指出GATT1994 第19条第1款(a)中的‘凡因未能预见的发展的结果’应当作为一种特定情?
引文
一、中文部分:
    1. 杜厚文: 《世界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 陈家勤: 《国际贸易论》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3. 张曙霄: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措施》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7年版。
    4. 任烈: 《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7年版。
    5. 曹建明、陈志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 2000年7月。
    6. 赵维田: 《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月。
    7. 朱榄叶编著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 2000年11月。
    8. 张玉卿、李成钢著《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
    9. 韩立余编著 《WTO案例及评析 1995-199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
    10. 韩立余编著 《WTO案例及评析 200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12月。
    11.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 帕斯卡·萨兰:《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3. 严绯: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适当贸易保护问题 《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4. 黄涧秋:GATT/WTO保障措施研究《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15. 阮振宇、杨欢:《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及其适用情况的法律分析》、《国际贸易问题》第2000年第10期。
    16. 李居迁:《WTO保障条款的源流及法律特征》,《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
    17. [韩]李永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保障规则的几个重要问题——根据最近的专家小组报告以及上诉机构的决议》,《国际贸易译丛》,2001年5月。
    
    
    18. 赵维田:“评审标准”WTO司法体制中的一个难题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19. 赵维田:有失公平的保障条款——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国际贸易》2002年第4期。
    
    二、外文部分:
    1. George D. Holliday, The Uruguay Ruind's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29(3)1995
    2. Oliver Long, Law and its limitations in the GATT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Martinus Nijhoft Publishers 1988
    3. Wesley A. Cann, Jr., Creating Standards and Accountability for the Use of the WTO Security Exception: Reducing the Role of Power-Based Relations and Establishing a New Balance Between Sovereignty and Multilateralism, 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6: 2001
    4. Yong-Shik Lee, Destabilization of the Discipline on Safeguard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5(6) 2001
    5. Yong-Shik Lee, Critical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WTO Rules on Safeguard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4(2) 2000
    Yong-Shik Lee, Review of the First WTO Panel Case on the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3(6) 1999
    1 黄文俊: 从WTO保障措施争端看GATT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 http://www.cacs.gov.cn
    2 杜厚文: 《世界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132页。
    3 陈家勤: 《国际贸易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228页。
    4 张曙霄: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措施》,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196页。
    5 陈家勤: 同上 第228页。
    6 张曙霄: 同上 第196页。
    7 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 第44页。
    8 任烈: 同上 第44页。
    9 William A. Lovett, Alfred E. Eckes. Jr. and Richard Brinkman, "U.S. Trade Policy: History, Theory and the WTO" M.E. Sharpen Inc.
    10 严绯: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适当贸易保护问题 ,《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1 任烈:前书,第133页。
    12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 《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89页。
    13 莫世建: 论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法学家》1999年第5期。
    14 伯纳德·霍克曼 迈克尔·考斯泰基 同上 第192页。
    15 伯纳德·霍克曼 迈克尔·考斯泰基 同上 第192页。
    16 阮振宇 杨欢 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及其使用情况的法律分析, 《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0期
    17 阮振宇 杨欢:同上。
    18 张玉卿、李成钢:《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19 张玉卿、李成钢:前书 第19页。
    20 本案编号为WT/DS98,以下简称韩国奶制品案。
    21 本案编号为WT/DS121,以下简称阿根廷鞋类案。
    22 本案编号为WT/DS166,以下简称美国小麦面筋案。
    23 本案编号分别为WT/DS177(新西兰为申诉方)、WT/ DS178(澳大利亚为申诉方),以下简称美国羊肉案。
    24 http//: www.cacs.gov.cn WTO《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25 1997年8月12日,欧共体针对韩国对进口奶制品实施的保障措施,要求与韩方磋商。1998年1月9日,欧共体第一次向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后又于同年1月22日撤回申请。1998年6月10日,欧共体再次向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经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两次审理后,韩国的保障措施被认为存在与WTO规则不符之处。韩国被建议改正其做法。2000年2月11日,韩国通知DSB,表示其正在研究执行DSB建议的方法。2000年3月21日,争端当事双方通知DSB,称其就韩国执行DSB建议的合理期限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合理期限至2000年5月20日截止。在2000年9月26日的DSB会议上,韩国称其已于当年5月20日取消了涉及争端的保障措施。
    26 张玉卿、李成钢:前书 第137页。
    27 1998年4月3日,欧共体针对阿根廷对进口鞋类实施的保障措施要求与阿根廷协商。1998年6月10日,欧共体向DSB提起争端解决,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经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两次审理,阿根廷的保障措施被认定为与《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和第4条不符。阿根廷于2000年2月11日通知DSB,称其正在研究执行DSB简易的方法。
    28 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 1995-199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 第330页
    29 WTO document WT/DS 98/AB/R.
    30 上诉机构的意见将结合本文观点在在下文予以具体论述。
    31 张玉卿、李成钢: 前书,第266页。
    32 张玉卿、李成钢: 前书,第269页。
    33 Yong-Shik Lee, Critical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WTO Rules on Safeguard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4(2) 2000.
    34 Yong-Shik Lee,同上注。
    35 [韩]李永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保障规则的几个重要问题,《国际贸易译丛》2001年5月。
    36 1999年3月17日,就美国对小麦面筋进口实施最终保障措施问题,欧共体要求与美国磋商,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1999年6月3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DSB于7月26日设立了专家组,专家组举行了两次会议,2000年7月31日,专家组发布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因果分析方面和将加拿大从保障措施的适用中排除方面,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美国和欧共体都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报告于2000年12月22日发布。上诉机构报告推翻了专家组有关因果关系的分析,裁定专家组在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利润和损失”方面提供了“充分、合乎逻辑的合理解释”时,违反了DSU第11条的规定,其他方面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
    37 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38 张玉卿、李成钢: 前书,第245页。
    39 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 200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12月, 第457页。
    40 《保障措施协议》4.2(b)中明确提及4.2(a)表明,主管当局对严重损害的裁定中必须考虑其他因素。4.2(a)规定了主管当局在确定进口增加是否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评估的因素。因此, 4.2(a)表示了所有这些因素都应包括在裁定中,每一相关因素的作用在裁定中应据其与国内产业状况 的关系或影响来计算。同时,4.1(a)给予的“严重损害”的定义也确认了应当对其他因素予以单独考虑。“严重损害”被定义为“对国内产业状况的总的重大损害”。该词的宽度也表示,与产业总的状况相关的所有因素,应包括在主管当局的裁定中。
    41 韩立余:同上 第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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