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异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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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于正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目前正日益面临着法治现代化的历史重任,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司法现代化是其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现行司法制度,虽然在上世纪末期进行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但距离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无疑仍有很大的差距。囿于我国特定历史进程和发展阶段的局限,我国司法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异化的现象。这种司法权的异化不仅不利于发挥司法权应有的功能和意义,而且也制约着我国司法体制向现代化的进一步转型。因此,可以说我国现今司法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司法权的异化现象上。归纳起来,我国司法权的异化现象大体上表现在三方面,即司法权的行政化、司法权的地方化以及司法权的功利化,而其中又以司法权的行政化最为突出,问题最为严重。
     法院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司法场域,发挥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而这些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即是司法权能够良性、充分的运行与行使。但反观我国,无论是作为宏观领域的法院,还是中观领域的审判组织,以及作为微观领域的法官个体,在其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无不受到种种行政体制性制度的制约,在充满“上令下行”、“领导负责”的各项制度的包围下,我国法院系统无法发挥以上所说的司法优势功能,更无可谈及对日益膨胀的行政权的制约,在司法改革攻坚阶段的今天,法院的行政化问题能否有效的解决已成为我国能否改革成功的关键之一。
     我国司法权行政化的问题并不是司法改革新时期所出现的新现象,而是带有传统积习性的、又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变化其中内容的历史顽疾。在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合而不分,司法权只是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而从属于行政权;时间推进至近现代,随着动荡不堪的历史进程和中外思想的激烈碰撞,种种先进的或是倒退的司法权理念都因为所处的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无法切实实施,从而有名无实;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经历了“创建——折服——恢复”的司法权建设道路,在融会了西方观念、苏联理念以及我国自身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创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二元司法”。
     司法改革的道路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艰难的,而在有意或无意“逃避”关键性问题——司法权行政化问题多年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出台,人民法院的一系列问题终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司法权行政化问题也似乎走到了历史的拐点。对于法院下一阶段的改革,不但要着重解决以上所论述的法院、审判组织及法官个人的行政化问题,更要在国家权力系谱上明确规定三种权力,即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变革以司法权行政化为代表的司法权异化问题是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不可回避的重点任务,在展望我国司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时,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正义性的司法权注定将会成为其中最为亮丽的一瞥。
China is in the positive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to modern nowadays, the rule of law is being increasingly faced with the historic task of modernization, a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judicial modernization is a key element of its essential. the existing judicial system was formed under the traditional planned economy system, although there had many fruitful reforms at the end of the last century, But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re is still a large gap between requirements from the modern judicial system. Limited by the development stage and specific historical of our country, there are many phenomenas of Judicial power alienation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 This judicial power of alienation not only conducive to exert its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judicial power, but also restricts the judicial system transform to the modern further. Therefore,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resent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mainly reflected on the alienation of judicial power. To sum up, alienation of judicial power in China is largely manifested in three areas,as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Localization of judicial power and utilitarian of judicial power, while, the most outstanding and most serious problems is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n the modern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Cour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ial field, it is playing the important function that settle disputes, safeguard social justice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se functions is a prerequisite for jurisdiction to healthy, full of running and exercising. But looking back at our country, whether the macro field as courts,or the medium field as trial organization,and the microeconomic field as judge individuals, in its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s, all restricted by various administrative system, surrounded by "on the order down", "responsible leadership" of the system, our courts system can't play judicial advantageous functions which mentioned above, and no more for restricting the soaring executive power, today ,at the critical stage in the judicial reform, can we solve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urts can effectively become one of the key of the reform.
     Our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problems are not the new phenomenon in the new period of our judicial reform, it is the historical diseases which with the habits of traditional deposition, and changing the contents with the times. In ancient China, the judic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on gathered but did not divided, judicial power Onl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executive power. Forward to modern times, along with the turmoil unbearable historical process and fierce collision of Chinese and foreign ideas, various advanced or retrograde jurisdictional concepts was unable to practical implemen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urbulence, and become nominal.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our country has undergone a road to construct the judicial power,which like "create--admiration--recovery", our country has created the characteristic of "dual judicial"in combining western ideas, the Soviet ideas and our own experiences.
     Judicial reform for our country is undoubtedly difficult,after intentionally or unintentionally "forget" the key issues for many years——judicial power of administration, and afte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utline the《people's Court for a third five-years reform(2009-2013)》, the court finally got the attention on a series of questions which it deserves,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problems also seems to go to the history inflection point. For the next stage of the court reform, not only to focus on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on of courts、judicial organization and the individual judges which discussed above, more to be clear the three powers in state power pedigree, namely the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power,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relations.
     This is the inescapable key tasks for our country's judicial reform that change the judicial power of alienation which represent by judicial power of administration ,at the time of looking to the future vision of judicial moderniz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independence、neutrality and justice judicial power is doomed to became one of the most beautiful glimpse.
引文
①Montesquieu, oeuvres complètes, Editiions du seuil, Paris,1964,p.586
    
    ①《法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2页。
    ②《法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7页。
    ①《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77页。
    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综合理论研究室编:《异化与人道主义问题评论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页。
    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综合理论研究室编:《异化与人道主义问题评论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4页。
    ③马克思著:《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98页。
    ①程春明著:《司法权及其配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①[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张晓庆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999页。
    ②[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张晓庆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999页。
    ③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迟日大:《论司法权泛化与司法改革》,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12期;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④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4页。
    ①[美]R.M.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②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①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②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27页。
    ①[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6页。
    ①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6页。
    ②谭世贵等著:《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5-306页。
    ③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7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8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9条。
    ③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第4页。
    ④谢佑平等著:《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
    ①于绍元主编:《实用诉讼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①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①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著:《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①目前,提倡一元司法权的学术声音日益强势,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确定,在笔者看来,也许是我国走向一元司法的铺垫。
    ②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司法改革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③程春明著:《司法权及其配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①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化运作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亦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7日发布)。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卷宗材料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7月1日发布)。
    ②虞政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第167页。
    ③参见谭世贵:《案件请示制度:是否还有出路》,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第58页;沙永梅:《案件请示制度之废除及其功能替代——以中级法院的运作为出发点》,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第187页;李华:《案件报送请示制度剖析》,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0页。大部分学者均持取消案件请示与批复制度的观点。
    ①《汉书·刑法志》
    ②沈国琴:《论中国传统司法权的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64页。
    ③[日]寺田浩明著:《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王亚新、梁治平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①《旧唐书》一八五,《良吏传》,《韦机传》附《韦景骏传》,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
    ②《陆稼书(陇其)判犊·兄弟争产之妙判》。
    ③[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①韩大元著:《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②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5页。
    ①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②韩秀桃著:《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②张寿民著:《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①程春明著:《司法权及其配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②公丕祥著:《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③《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页。
    ④《人民日报》1957年12月24日。
    
    ①鲁明健主编:《中国司法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②陈守一,陈宏生著:《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
    ①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44-345页。
    ②程春明著:《司法权及其配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89页。
    ①陈卫东,韩红兴:《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第33页。
    ①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①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②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③具体包括: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9、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10、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①邓自力:《对合议庭合议的理性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8月第2卷第4期,第36页。
    ①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第28-38页。
    ①参见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谭世贵:《案件请示制度:是否还有出路?》,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4期;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①参见侯猛:《案件请示制度合理的一面——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开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8期;霍焰:《疑难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中的问题——以案件请示制度之诉讼化改造为背景》,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②蒋惠岭:《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第3页。
    ①转引自董皞著:《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①Mauro Capplletti,Who Watches the Watchmen?-A Comparative Study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In:Judicial Independen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5,p550-557.
    ②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③郑正忠:《海峡两岸审判独立制度之比较与评析》,载《法学丛刊》1999年第181期,第44页。
    ④郑正忠:《海峡两岸审判独立制度之比较与评析》,载《法学丛刊》1999年第181期,第44页。
    ⑤[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9页。
     ①限于文章的中心内容,此部分的图形演示均只围绕司法权而展开。
    [1]《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陈守一,陈宏生著:《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综合理论研究室编:《异化与人道主义问题评论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
    [5]《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6]鲁明健主编:《中国司法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版。
    [7]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8]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9][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10]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2]董皞著:《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公丕祥著:《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4][日]寺田浩明著:《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王亚新、梁治平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5][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王亚新、梁治平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6]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8]江山著:《中国法理念》(增订版),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马克思著:《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0]韩大元著:《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1]张寿民著:《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2]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美]R.M.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4]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著:《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6][英]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7][英]约翰·格雷著:《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8]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0]韩秀桃著:《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于绍元主编:《实用诉讼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2][奥]凯尔森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3]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4]季金华著:《司法权威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5]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6]吴卫军著:《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7]刘梅香著:《刑事侦查程序理论与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8]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9]王千华著:《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范明志著:《司法公正与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1]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2]张忠斌等著:《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3]陈卫东著:《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4]樊崇义等著:《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美]朱迪丝·N·施克莱著《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7]王圣诵,王成儒著:《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8]汪建成著:《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9]万毅著:《程序正义的重心: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50]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51]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52]李永红著:《刑事司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53]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4]顾元著:《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5]谢佑平等著:《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6][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张晓庆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
    [57]沈国琴著:《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8]贺日开著:《司法权威与司法体制改革》,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9]卞建林主编:《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0]徐昕主编:《司法程序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61]缪蒂生著:《当代中国司法文明与司法改革:一种实证方法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62]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3]缪蒂生著:《当代中国司法文明与司法改革:一种实证方法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64]孙育玮,齐延平,姚建宗主编:《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5]卞建林,王肃元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6]陈佑武著:《人权的原理与保障》,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7]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8]陈瑞华著:《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谭世贵等著:《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0]雷小政著:《法律生长与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1]程春明著:《司法权及其配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2]李华:《案件报送请示制度剖析》,载《法学》1997年第2期。
    [3]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4]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5]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
    [6]谭世贵:《案件请示制度:是否还有出路》,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
    [7]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8]郑正忠:《海峡两岸审判独立制度之比较与评析》,载《法学丛刊》1999年第181期。
    [9]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10]焦宏昌:《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1]蔡金芳:《用系统论推动和保障司法独立》,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12]邓自力:《对合议庭合议的理性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3]肖松平,叶仲耀:《司法权的行政化——对司刑复核程序的审视》,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14]张睿:《论司法权的行政化与行政权的司法化》,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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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马怀德,邓毅:《司法独立与宪法修改》,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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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沈国琴:《论中国传统司法权的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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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王申:《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官独立审判》,载《法学》2010年第6期。
    [43]李承武:《淡化行政色彩: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关于改革现行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载《行政与法》2000年第5期。
    [44]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
    [45]虞政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46]侯猛:《案件请示制度合理的一面——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开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8期。
    [1]Montesquieu,oeuvres complètes,Editiions du seuil,Paris,1964.
    [2]Mauro Capplletti,Who Watches the Watchmen?-A Comparative Study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In:Judicial Independen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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