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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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能全面、正确掌握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精神实质,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本文通过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论证,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并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准确定位私放在押人员罪,保证国家司法监管制度的廉洁性与严肃性,为私放在押人员行为编织一张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切实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文在讨论了私放在押人员罪中具有争议的“司法工作人员”范围,“私放”行为的界定和“在押人员”范围后,认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依法具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依法被拘禁的人员的行为。同时在立法完善上建议增加“剥夺公职权”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并适度调整其法定刑期,故对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单处罚金或剥夺公职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剥夺公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公职权。
The crime of unauthorized releasing the person held in custody is a serious crime ofmalfeasance. In order to correctly and comprehensive master the mental essence of thecrime, and the using legal weapons to fight effectively the crime, this article by the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case method of argumentation. Relatively comprehensive,systematic exposition of this crime constitution characteristic, and lays the foundation ofsumming up our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referencing the other regions and the foreign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n the deficiencies were analyzed, and then put forward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accurately locate the crime ofunauthorized releasing the person held in custody, guarantee the national judicialsupervision system of honest and seriousness, for releasing prison inmates behavior toweave a more strict criminal law, cogent accomplish "dragnet, be loose but never mis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se controversial issues: the range of “judicial officers”,thebehavior’s definition of “privately discharge”, the range of “prison inmates”. I think thecrime of unauthorized releasing the person held in custody is to point to have the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judicial officers privately discharge thecriminal suspect in custody,the defendant, criminal detention or other prison inmates inaccordance with the act.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legislation perfect on suggested addingqualifications punishment of "deprived of public authority" and property punishment andadjustments its legal sentence, subject to break prisoners sin privately discharge, be in threeyears of above five years imprisonment and impose or shall only, be fined; If thecircumstances are minor, shall only, be fined or deprived of public authority; If the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place five year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seven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or deprived of public authority;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 seven years in more than10yearsimprisonment, and be deprived of public authorit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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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笔者认为,此处表述为“被司法机关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更为合适。因为“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处于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或剥夺,未依法释放的,都属于“在押”。台湾学者林山田亦认为“行为人必须遭受合法之逮捕或拘禁,而其身体业已在公力拘束或监督之下”,参见林山田.刑法各罪论[M].台大法学院图书部2000年版,第180页。
    1叶仲耀.私放在押人员罪研究[J].邱兴隆、杨凯,主编.《刑法分论研究》[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581页。
    2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措施,笔者认为,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期间,其行为亦是受限制的,属于广义的“在押人员”,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本文将在本罪的认定部分详细讨论此问题。
    3“在押”在法源中的意思是指“人犯正在被监禁或羁押之中”,其仅指对“人犯”的羁押或监禁,很显然不足以解释现行立法的“在押”含义。参见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第二卷)[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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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徐留成.身份犯新论[J].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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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犯罪的定量因素,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
    4此处的重罪与轻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罪之轻重,其是指不同性质的犯罪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划分的。
    1此处的重罪与轻罪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重罪与轻罪,此处是指同一犯罪的轻重之分。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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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地区的监管单位一般为司法行政部门,即各地司法局或司法处负责。笔者认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监管职责,也应属于本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同时人民检察院也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如果其工作人员私放被限制自由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应以本罪论处。参见连春亮、张峰主编.社区矫正概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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